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有独立的库房、专账、专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和相对应的体系文件包括进、销、存、退、不合格药品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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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为审批页VMP-QAD-2016001 2016年度验证进度计划,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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