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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关于优化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管理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医疗器械注册人: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优化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变更管理要求,我局草拟了《关于优化第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管理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医疗器械注册人于7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表(附件2)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桑攀逢,胡岚凌,电话:60353678。电子邮箱:qixie_1007@qq.com。附件:1.《关于优化第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管理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修改意见反馈表》.doc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6日附件1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第二类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管理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检查局、市药审中心、市药品监测中心、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审批处、器械监管处、各医疗器械注册人: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管理要求,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第二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变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风险评估进行分类管理不涉及到产品注册证和产品技术要求内容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分为说明书更改告知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说明书变更经风险研判可能带来一定产品质量风险或使用风险的属于说明书更告知类变更,应办理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说明书变更经风险研判不造成新的风险或仅带来轻微的产品质量风险、使用风险的属于报告类变更。注册人对报告类变更应在质量管理体系控制下保存设计变更记录,可不提出说明书更改告知申请,但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按照报告类变更管理的主要变更情形(一)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办理了变更注册或变更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二)借鉴参照《总局办公厅关于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文字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117号)有关规定,以下情形按照报告类变更管理:1. 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变化,注册人应在相关信息变化后,自行修改。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在相应省级药监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后再行修改。2. 医疗器械说明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项目,在药监部门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后,导致该项内容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3. 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列明必须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由于监管部门发放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后,导致说明书中载明的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编号/备案凭证编号发生变化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4. 说明书中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变化,因注册人按照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YY/T 0466.2-2015《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2部分:符号的制订、选择和确认》等标准完善相应标识的解释内容,导致该项内容变化,但不涉及其他需办理注册变更的情况,注册人应自行修改。但根据《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解读之二,医用电气设备类产品应在完成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变更注册后,修改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三)说明书的版式、颜色、尺寸、企业标识、注册商标、防伪标识条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企业网址等非医疗器械注册批准证明性内容。(四)医疗器械说明书的修订日期等不涉及与医疗器械相关的文字内容变化的。(五)发现医疗器械说明书个别文字编排、书写错误或遗漏,项目有颠倒或遗漏的。(六)说明书中以下内容变更,注册人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控制下按照设计开发变更的管理要求,经风险评估,不增加产品质量风险和使用风险的:1. 安装和使用说明变更,且变更后的表述更加细化和完善的。2. 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与原表述相比更加严格细致的,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与原要求相比更加严格细化的。3. 新增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三、按照说明书更改告知类变更管理的常见变更情形(一)产品技术要求中未载明的物理、化学等性能参数或技术内容的变更。(二)减少或变更禁忌症、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的内容。(三)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变更,且与原表述相比更加简化的,特殊储存、运输条件、方法与原要求相比更加宽松的。(四)配件清单的变更,包括配件、附属品、损耗品更换周期以及更换方法的说明。(五)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在重复使用时的处理过程变更,如清洁、消毒、包装及灭菌的方法和重复使用的次数或者其他限制。(六)产品外形、外观的变更。(七)产品图示的变更,包括标识、接口、操控面板、应用部分等细节。(八)产品包装说明、储存运输稳定性的说明、使用期限的变更。(九)产品交付状态(是否无菌)说明的变更。(十)预期使用环境、适用人群的变更。(十一)与本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医疗器械或非医疗器械产品的详细信息的变更。(十二)治疗类产品的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性说明的变更。(十三)软件类医疗器械或医疗器械的软件组件未体现在产品技术要求中的相关内容变更。如:软件标识、必要的显示窗口,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算法基本信息、数据收集、算法训练、算法性能评估,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非医疗器械交换并使用信息的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采用移动计算、云计算、虚拟现实等信息通信技术实现预期功能与用途的基本信息、需求规范、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内容。(十四)产品技术要求中未载明但体现在说明书中的产品原材料信息的变更。(十五)与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器械,未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体现但体现在说明书中与生物学评价相关的信息。(十六)安装和使用说明变更,且变更后的表述更加简化的,或变更后与变更前相比安装使用说明变化显著可能带来新的使用风险的。四、工作要求(一)注册人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变更内容开展风险研判并参考前述变更情形确定变更类型后,按照相应路径办理(办理路径示意图见附件)。注册人无法准确判定的,应按照说明书更改告知类变更办理或报市药监局判定。(二)完善医疗器械说明书变更审核的技术支撑机制。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告知事项办理过程中,经研判可能带来较大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药审中心或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提出技术意见作为重要办理参考。市药审中心加强医疗器械说明书源头审核管理,不断提升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规范性。(三)本文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以便于及时开展会商评估和优化完善。本文件的规定与国家药监局后期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为准。特此通知附件: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变更办理路径示意图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X月X日附件: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变更办理路径示意图附件2《修改意见反馈表》序号修改前内容修改后内容修改原因(本意见反馈表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qixie_1007@qq.com)填报人:填报单位:联系电话: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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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第二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自2021年以来,云南省有33个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实施了唯一标识,完成了国家规定的第一批、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品种任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22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医疗器械产业实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共同制定《云南省推进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第二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6月29日(联系人及电话:省药监局:李靖,0871-68571339;省卫生健康委:谢锐,0871-67172772 ;省医疗保障局:朱辉,0871-63886021)(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推进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第二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22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医疗器械产业实际,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实施品种(一)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列入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品种(见附件1)。(二)除上述品种外,经征集,增加我省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品种(见附件2)。同时,鼓励我省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对生产的品种实施唯一标识相关工作。二、实施要求及时间(一)唯一标识赋码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此前已生产的,可不具有唯一标识。生产日期以医疗器械标签为准。(二)唯一标识注册系统提交2024年6月1日起,申请首次注册的,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2024年6月1日前已受理或者获准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时,提交其产品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三)唯一标识数据库提交2024年6月1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在其上市销售前,注册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将最小销售单元、更高级别包装的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对于已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中维护信息的医疗器械,要在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补充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字段,同时在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维护中完善或更新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关信息,并确认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的一致性。当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相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实现数据更新。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产品标识变化时,应当按照新增产品标识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上传数据。三、组织保障2021年6月,为加强我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了云南省推进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协作工作小组。因人员变动,现就协作工作小组进行调整(名单见附件3),负责组织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四、职责分工(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云南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推进工作,督促监督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按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协调各单位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探索唯一标识在日常监管、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环节的应用,做好与国家药监督局的工作衔接。(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加强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规范管理,做好与国家卫健委的工作衔接。 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使用单位参与唯一标识实施工作,研究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与医疗器械管理、临床应用等系统衔接中的问题,探索唯一标识在使用单位的应用模式和方法,做好与国家卫健委的工作衔接。(三)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探索唯一标识在医用耗材采购和医保结算中的应用模式,研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衔接的问题,做好与国家医保局的工作衔接。(四)医疗器械注册人负责对本单位产品创建和赋予唯一标识,完成唯一标识数据库数据上传工作,向下游企业或者使用单位提供唯一标识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探索唯一标识在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的应用模式。(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六)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负责按照实施品种的范围,要在临床使用、支付收费、结算报销等临床实践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全程带码记录,实现产品在临床环节可追溯。(七)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参与唯一标识试点,及时汇总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定期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唯一标识的培训宣传,同时探索唯一标识在产品追溯等监管工作中的应用。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全球化、信息化时代数字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高监管效能和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唯一标识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统一部署,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唯一标识的实施。(二)落实职责,密切配合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涉及多方参与,是跨部门、跨领域实施的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细化目标任务,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及时发现收集、分析报告重要问题和建议。加强协作配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形成部门联动、上下协作的工作格局,保障工作的有序开展。(三)积极探索,持续推进通过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创新监管模式,逐步扩大唯一标识实施范围,探索和发挥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试点在医疗、医保、医药改革联动中的作用,有效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效率、医疗卫生管理效能,遏制医报骗保行为,切实保障公众用械安全。附件:1.国家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目录.docx2.云南省推进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协作工作小组名单.docx3.云南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单位及品种.docx附件2云南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单位及品种序号医疗器械注册人名称品种名称1昆明远星钻石工艺有限公司骨科外固定支架2云南欧铂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组合式外固定支架可调式关节外固定支架3云南筑康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无创脑电传感器一次性使用气管插管一次性使用鼻氧管4云南康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使用无菌溶药器5云南三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无菌溶药针医用防护口罩6云南好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无菌溶药注射器 带针一次性使用引流导管一次性医用电动冲洗导管7灵力(云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射频消融刀头一次性多功能手术解剖器(消融电极)8云南兰蓓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无菌)9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0昆明哲顿商贸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11云南康恩贝希陶药业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12玉溪美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13云南虹云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4云南骊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15云南雄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6德宏锦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17红云制药(昆明)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无菌)18红河远旭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19云南晨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医用防护服20临沧旭正医药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21怒江宇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22云南上昌医药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23曲靖康鸿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24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用防护口罩25云南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一次性防护服26云南同心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医用一次性防护服27云南佐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近视弱视综合治疗仪28昆明南梓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用蒸汽热贴眼罩29昆明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定制式助听器盒式助听器耳背式助听器30云南盛飞达胶塞卫生器材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31昆明好合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定制式活动矫治器32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定制式矫治器/保持器33昆明定美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定制式矫治器/保持器34昆明品冠数智化义齿科技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定制式活动矫治器35昆明汇合齿科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定制式活动矫治器36云南仁信春天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37昆明典冠义齿技术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定制式活动矫治器38昆明德臣华兴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39昆明美嘉制牙技术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40云南欧维欧义齿科技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41昆明淳玺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42昆明名扬义齿技术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43昆明津畅齿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44云南锦冠桥义齿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定制式矫治器/保持器牙科种植导板45昆明臻冠义齿技术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定制式活动义齿定制式活动矫治器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名称1云南省肿瘤医院2云南大学附属医院3大理大学第一附属医院4建水县人民医院附件3云南省推进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协作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组 长:胡 雨 省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组长:杨 媚 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处长蒋仕丽 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处长 王 枚 省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监测评估中心主任组 员:詹 檐 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副处长李 靖 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处一级主任科员谢 锐 省卫生健康委药政处四级调研员杨智涵 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三级主任科员朱 辉 省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监测评估中心专技岗七级协作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有各成员单位联合发起,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工作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而产生变化的,由接任工作的人员替补。(各单位联络员及电话:省药监局:李靖,0871-68571339;省卫生健康委:谢锐,0871-67172772;省医保局:朱辉,0871-638860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云南省
  • 关于公开征求《体外膜氧合(ECMO)耗材产品动物试验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体外膜氧合(ECMO)耗材产品动物试验要求,加强该类产品的监督管理,我中心组织编制了《体外膜氧合(ECMO)耗材产品动物试验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8月5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体外膜氧合(ECMO)耗材产品动物试验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方式:联系人:叶成红 李洁电话:010-86452846 010-86452849电子邮箱:yechh@cmde.org.cnlijie1@cmde.org.cn附件:1.体外膜氧合(ECMO)耗材产品动物试验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2.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7月10日体外膜氧合(ECMO)耗材产品动物试验审评要点体外膜氧合(ECMO)是体外生命支持(ECLS)技术的一种,用于部分或完全替代患者心肺功能,使其得以充分休息,从而为原发病的诊治争取时间。考虑到ECMO是一项成本高昂、技术复杂和并发症较多的生命支持技术,开展ECMO产品的动物试验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在产品开发环节中为产品设计定型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另一方面可在临床试验前为医疗器械能否用于人体研究提供支持信息,为临床试验设计提供参考以及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及使用者的风险。为了进一步规范体外膜氧合(ECMO)耗材产品动物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动物试验资料的准备,制定本审评要点。本审评要点系对ECMO耗材产品动物试验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本审评要点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且更为科学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审评要点。本审评要点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审评要点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审评要点适用于体外膜氧合(ECMO)耗材产品,如膜式氧合器、离心泵泵头、体外循环管路和体外循环插管等组件,该类产品按照体外膜氧合的临床操作规范,预期用于需要开展体外膜氧合的患者。本审评要点不适用于心肺转流系统最多持续使用6小时的膜式氧合器及附件。二、动物试验的考虑因素(一)试验目的ECMO技术通过引流患者静脉血至体外,经过氧合和二氧化碳清除后回输患者体内,承担气体交换、调节血液温度和(或)部分血液循环功能,能够对急性呼吸和/或循环衰竭患者进行全部或部分心肺支持。根据治疗方式和目的不同,ECMO 技术主要有静脉到静脉(veno-venousECMO,VV-ECMO)和静脉到动脉(venous-arterialECMO,VA-ECMO)两种形式,前者仅具有呼吸辅助作用,而后者同时具有循环和呼吸辅助作用。对该类产品的动物试验研究,申请人首先应对申报产品进行风险分析,充分考虑产品已知或潜在风险。动物试验研究根据目的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安全性研究和有效性研究,但有时不能严格划分界限,在一项动物试验中可同时对产品的可行性、有效性、安全性进行评价。在安全性方面,考虑到ECMO是一项技术复杂和并发症较多的生命支持技术,ECMO产品的性能和(或)有效性与其安全性密切相关,因此,考察和评价ECMO产品的安全性是产品综合评价中的重要部分。基于目前ECMO技术的临床使用经验,建议在动物试验中对已发现的ECMO技术对健康的主要风险予以评价,例如:●血小板减少症:使用ECMO产品可能会对血小板产生损害,血小板减少可能导致出血倾向。●溶血:红细胞可能会因体外循环的机械作用、剪切力、材料或表面特征而受损。●组织不良反应:某些情况下,接触患者的材料可能在患者体内引起不良免疫学反应(如过敏反应、炎症反应)。●出血:为了防止体外循环回路凝血,ECMO治疗中通常会使用抗凝剂,这可能会在治疗期间引起患者出血风险增加。●血液稀释:ECMO体外循环回路的预充可能导致患者血液稀释。●血栓形成:由于血流量不足或抗凝不充分,可能会在体外循环回路内形成血栓。●感染:产品设计或结构缺陷会导致无法充分进行清洁和/或灭菌,从而可能引入病原体并可能导致感染。●血管机械损伤:ECMO产品对血管的机械损伤可能是插管时的急性损伤,也可以是长期使用过程中,随着时间推移出现的慢性损伤。●气体交换不足:氧合器的设计缺陷或机械故障可能导致气体交换不足。●气体栓塞:体外循环回路可能会引入空气并导致气体栓塞。●机械故障:在ECMO产品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产品设计缺陷、机械完整性问题、回路组件连接或结构方面的不足可能导致循环回路破裂(泄漏)、性能故障、渗血等。在有效性方面,建议根据申报产品的性能特征等因素进行有效性评价,例如,可考虑氧合器的气体交换性能、热交换性能、离心泵功能等。对于需验证申报产品在某些功能上的特殊优势时,可考虑与此相关的有效性评价。除申报产品的有效性评价外,建议对其他组件性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亦进行记录。(二)实验用动物种类及模型选择适用的实验动物进行ECMO产品的动物试验研究是获得可靠、科学证据的基础,申请人需对动物试验中所采用实验动物的适用性进行分析,提供实验动物种类选择及模型建立的确定依据,如文献资料、同类产品的动物试验证据等信息。一般而言,羊、猪等比较大型且相对温顺的动物由于其以下优势,比较适宜进行相关研究:(1)羊、猪等大型哺乳动物的解剖学、生理学与人体类似,ECMO治疗时设备的放置方式(如插管位置)及相关参数设定与在人体内使用时类似,同时可对其使用标准的临床重症监护设备,更好地模拟ECMO产品的临床使用环境,便于收集循环监测数据。动物模型较大,也便于获取足够的组织样本以进行必要的研究分析;(2)羊、猪等动物模型已广泛用于心血管系统产品的研究,在动物管理方面已有较多的经验;(3)与猪相比,羊也是相对更加温顺的动物,适用于验证ECMO长期应用性能的动物试验。是否采用疾病模型可根据动物试验拟验证的风险及研究目的进行确定,但考虑到某些疾病模型动物存活时间较短、疾病模型的偏倚等因素,如需验证ECMO长期应用性能,可考虑采用健康动物进行试验。选择健康动物的试验时,需在试验前(如手术操作前)对动物健康状态进行评价,保证其体格检查、血液检测指标(如血常规、血生化检测)等在临床可接受的正常范围内。对于选择特定疾病模型动物的试验,需评价动物建模是否成功。考虑到ECMO支持产品可能针对不同的适用人群,如小儿患者,在选择动物时可以考虑采用相似心输出量及血流速度范围幼龄动物。动物性别、规格(如年龄和体重)、健康和疾病状态、病原体感染情况等均可能会对动物试验结果和结论造成影响,因此试验用动物选择时宜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三)对照的选择申请人应对是否设立对照组进行分析论证。例如需验证申报产品在某些功能指标上的特殊优势,或验证与同品种产品对比等情况,可设立对照组。若需设立对照组,建议申请人根据评价指标特点等选择对照器械和/或对照材料、对照支持模式等。宜优先选择已上市的同类器械作为对照并考虑随机化的设计并予以描述。(四)评价指标的选择在选择评价指标时,建议综合考虑试验目的、产品特征等因素,制定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需明确具体评价指标的观察时间点和频次。同时,需根据试验目的确定主要指标和次要指标,并对评价标准进行说明。例如,对于氧合器产品性能评价的动物试验,主要有效性评价指标可选择产品达标率,其中产品达标需满足氧合性能、二氧化碳清除能力达到评价标准要求。通常情况下,ECMO产品的动物试验中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1.血液相关的实验室检查指标:血常规(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血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ALT、AST、GGT、胆红素、肌酐、尿素氮)、血浆游离血红蛋白、C反应蛋白、凝血(ACT、纤维蛋白原)、血气(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氧饱和度、pH)。2.病理学相关指标:1)大体病理学:对试验动物进行尸检时,需提供主要器官的原位照片,同时关注插管血管是否有机械损伤、主要动静脉(如股静脉/动脉、颈静脉/动脉)中是否有血栓形成、脏器(脑部、肝脏、肾脏、脾脏、肠道、心脏和肺部)是否可见梗死或出血灶等。尸检时发现的任何潜在血栓建议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2)采集肺、心、肝、肾和脑组织标本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3.生命体征及血流动力学监测:血压(可考虑有创血压监测,获得动脉压、中心静脉压等)、心率、体温、呼吸频率。4.ECMO运行期间监测并记录血流量、气体流量、氧合器的跨膜压差及气体交换性能(O2输送和CO2清除)等主要治疗参数,观察器械外观变化,监测可能的器械故障(如泄漏)。对于组件更换需进行记录和原因分析。5.定期查看实验动物插管部位是否有机械损伤和感染迹象。6.动物试验中,宜对任何安全性事件/异常进行记录和分析。如果发生动物死亡,应详细分析死亡的原因,分析同产品相关性。7.实验动物尸检时,应同时观察器械外观变化,可考虑对产品进行剖开检查,关注是否有血栓、赘生物、梗死灶形成。也可以对回收器械进行体外性能检测。若需验证申报产品的某些特殊功能和/或性能时,可选择针对相关功能和/或性能的特定评价指标,同时提供相关评价指标的确定依据。(五)观察时间点的选择制定动物试验观察时间时需考虑选择的动物模型种类、产品预期使用时长、试验目的等因素,并提供合理的确定依据。对于需验证产品长期使用可靠性和耐久性的试验,考虑到过长时间的ECMO治疗会导致实验动物并发症明显增加(如输血相关并发症),观察时间应考虑一定冗余。例如,对于氧合器产品,动物试验观察时间可考虑为临床使用时间的2倍在动物试验中宜设置足够的、不同的观察时间点,观察特定时间点的评价指标,评估产品对实验动物的影响。在研究方案中宜充分说明不同观察时间点设置的合理性。观察时间点建议至少包含试验动物基线、ECMO启动后及ECMO治疗完成时,而在ECMO治疗过程中制定具体的观察时间点还需要结合试验设计、整体观察时间长短、评价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例如,在急性反应期(例如前2天或3天)可每间隔1个小时观察相关指标变化,进入稳定期后,可每隔12小时设置观察时间点。(六)试验样本量及结果分析1.样本量一般情况下,动物试验样本量需结合试验目的、设计类型、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的准确性、试验器械及对照器械的情况、实验用动物的变异性、操作的一致性、试验中动物的预期损耗率、分析数据所用的统计学方法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可将已有实验数据作为确定样本量的参考,包括文献报道的动物试验或申报产品的预实验情况。申请人应在注册资料中提交动物试验样本量的确定依据。鉴于ECMO产品动物试验的可行性,建议每组完成有效试验的动物样本量不少于5只。对于氧合器产品,若申报产品同时申报两种模式(VV-ECMO和VA-ECMO),也需分组分别评价。对实验动物进行ECMO治疗,通常需在麻醉状态下进行插管连接ECMO相关设备,该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与产品无关失败的情况,例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考虑将另一只动物加入到试验中,并分析相关原因:●出现胸腔内出血,无法通过输血或再次手术控制。●动物无法从操作期间的心脏骤停中恢复,且心脏除颤器无法使该动物复苏。●在确认原因与产品无关时,动物在24小时内出现心脏骤停。●如果动物无法从操作中恢复,则考虑对其实施安乐死。例如,试验动物在操作后24小时未能站立,任何控制措施都未能解决动物的健康问题或设备功能问题,则应考虑尽快对动物实施安乐死,以将动物遭受的痛苦降至最低。2.结果分析可量化指标的统计描述可包括均值、标准差、中位数、最小值、最大值,下四分位数(Q1),上四分位数(Q3);分类指标的统计描述各类的例数、发生率及构成比。动物试验若采用单只动物分别应用试验产品或对照产品的设计,对两组一般情况的比较将根据指标的类型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析,定量资料的组间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或Wilcoxon秩和检验,分类数据采用卡方检验或精确概率法;等级资料采用Wilcoxon秩和检验。提供试验组与对照组的优良率差值及其可信区间。动物试验结论需包括统计学分析与生物学数据分析的综合评价结果。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ECMO耗材产品动物试验研究过程中的实施、质量保证、实验动物管理等需要遵循《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及相关动物试验研究的通用要求(如GB/T 35823等)。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试验机构为保证动物试验结果真实、可靠,应使用质量合格的试验动物或检疫合格的实验用动物。申请人需与动物试验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并共同设计、制订动物试验方案,上述资料作为产品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存档。注册时提交申请人与动物试验实施单位共同确认并签章的动物试验报告。(二)试验人员及质量保证为保证动物试验的研究质量,应尽量避免不同操作者操作差异、动物麻醉死亡、操作死亡、操作后感染及其他意外情况对产品评价产生影响。建议申请人邀请有经验且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动物试验操作指导及评价。对所使用的生理监护仪、麻醉机和实验室血样检测设备等进行预防性维护。若采用外部实验室和病理学服务时应确保其质量控制的符合性。申请人需保存详细的试验情况记录及分析资料,包括以下适用的内容:所有试验用产品的信息、动物饲养及护理记录、镇痛麻醉记录、操作过程记录、抗凝方案记录、合并用药记录、器械治疗参数记录、原始病理照片等试验原始资料、治疗过程中产品组件更换记录及分析资料、对动物麻醉或操作死亡等非预期事件的有关证据及分析资料等。为了保证数据的溯源性,上述资料需作为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存档。(三)实验动物饲养环境、食物及护理需根据所选实验用动物模型特点及试验目的等因素,充分考虑动物饲养环境、营养、动物作息、麻醉方法、操作技巧等,尽可能减少上述因素对试验结论造成的影响。所有实验动物都应可以自由获取一定数量的适于维持动物健康和体重的食物。确保实验动物摄入满足条件的规定量的食物、水等,以及符合标准的喂养操作程序。在实验动物的护理中,需考虑适当的温度调节、电解质和热量平衡等因素以保证其生理稳态。所有操作均使用标准的无菌外科手术技术,力求将感染风险降到最低。考虑到血流动力学稳定性是ECMO治疗评价的一项主要标准,应避免清醒状态下动物受惊吓、身体活动等可能干扰血流动力学监测指标准确性的情况。可在试验前对动物进行驯化,使其提前适应试验环境。在动物体内使用的测试和辅助设备等,需和人体内使用设备及其放置方式相同。例如,VV-ECMO可使用双腔静脉插管,置入动物右颈静脉至上腔静脉,或使用单腔静脉插管及动脉插管,分别置入动物右颈静脉和左颈静脉;VA-ECMO可使用单腔静脉插管及动脉插管,分别置入动物右颈静脉和右颈动脉。应根据动物的体重及血管条件采用相应的插管型号,相关参数的设定尽量标准化,符合ECMO指南或实践,根据动物的氧合情况动态调整参数设定。若ECMO治疗在清醒状态的动物中进行,并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和充足的人员来监测动物。动物从麻醉中恢复后,建议进行神经系统功能评价并记录。同时关注动物的疼痛表现,如磨牙、不安等,并及时调整药物控制其操作后疼痛。若出现四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用止痛药或其他疼痛干预措施无法控制的动物疼痛,需要警惕血栓形成。试验期间对插管切口部位进行标准化护理,予以定期检查和清洁。试验期间,需对实验动物的整体健康状态(如精神状态、步态/姿势、饮食及排便情况、体重等)进行监测、评估和记录,而不仅限于试验评价指标。实验动物抗凝方案建议与人类临床条件一致,并考虑动物本身特性,例如申请人需要严格控制动物ACT水平,并给出其数值设定的依据。鉴于动物血栓形成与产品运行过程中血流速度相关,特别是低流速下更容易形成血栓,因此建议动物试验过程中需设定观察一定时长的低流速的运行,例如可通过单独设立低流速组动物,或在研究组中低流速运行足够的时长。(四)受试器械的搭建若拟申报产品包括多种型号,申请人应根据动物试验的目的选择典型性的型号,并给出选择依据。动物试验中受试器械的操作方法,宜同预期的临床操作方法一致。如采用不同的操作方法,应确认未对试验结果及结论产生影响。申请人应在研究方案中对使用的受试器械进行详细描述,包括名称、结构及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产品图示)、型号规格、批号、保存期限、保存条件、单个动物使用数量、使用频次(如适用)、是否重复使用等信息。宜建立受试器械接收、保管、使用记录、处理文件,保证样品使用具有可追溯性。四、参考文献[1].《医疗器械动物实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第75号)[2].《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2021年第75号)[3].《腹腔内置疝修补补片动物实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18号)[4].《体外膜氧合(ECMO)循环套包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1年第103号)[5].《心肺转流系统 体外循环管道注册申报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78号)[6].《一次性使用膜式氧合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第6号)[7].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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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呼吸机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21号)

    为进一步规范呼吸机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呼吸机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呼吸机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7月5日呼吸机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开展呼吸机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呼吸机同品种对比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明确了呼吸机产品同品种临床评价的要求和适用情形,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阐述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呼吸机产品临床评价按照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进行,需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临床试验设计可参考《治疗呼吸机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二、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的相关内容。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呼吸机、急救和转运用呼吸机、高频振荡呼吸机等用于生命支持的呼吸机产品,也适用于用于生命支持的无创呼吸机。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08-01-01、08-01-02、08-01-03、08-01-04,管理类别为III类。带有深度学习参数计算/优化或生理闭环控制功能的呼吸治疗产品、高频喷射呼吸机等不适用于本导则,上述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适用部分的要求。二、同品种临床评价基本要求(一)同品种医疗器械的选择申请人在选择同品种医疗器械时,建议考虑如下方面:同品种器械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似的设备,必要时可选用多个同品种器械。技术特征方面首要考虑通气模式、基本原理等要素,建议选择包含相同的通气模式或原理、通气波形基本等同的通气模式的产品进行同品种对比;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存在较大差异的通气模式不宜直接对比,如高频振荡通气与常规通气模式。申报产品包含多个型号时,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通气模式、适用人群、功能参数最为全面的型号作为代表型号开展临床评价。(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呼吸机产品的适用范围通常为预期在专业医疗机构内部的重症监护环境使用或在专业医疗机构内部进行转运时使用。用于对患者(依据体重或年龄划分)进行通气辅助及呼吸支持。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适应症2.适用人群(可依据体重或年龄划分)3.使用环境(医院、院内转运等)4.磁共振兼容性能(如有)5.产品包含的临床功能(如预设体重计算潮气量、肺顺应性估计等)6.禁忌证、防范措施和警告7.高频振荡模式还需对比宣称的生理功能其中适用人群、适应症与宣称的生理功能是重点考虑项目。(三)技术特征的对比技术特征部分的对比,原则上所列内容中适用的宜均进行对比,尽可能通过对比显示的与同品种产品的相同性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性,若部分内容(如算法原理,计算公式等)同品种无法获知相关信息,亦可作为差异项,提供针对差异部分安全有效性的证据。1.基本原理明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控制类型(如电控型、气控型),驱动类型(如气动型、电动型)、通气类型(如无创通气、有创通气等)、气动原理图等。包含高频振荡功能的,需说明振荡原理和相应的生物学效应及作用机理。2.结构组成明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结构组成。一般呼吸机结构组成可包括气路模块(如涡轮驱动或压缩机供气、压力传感器、流量传感器等),功能模块(如二氧化碳模块、呼吸力学模块、血氧模块),功能附件(如脉搏血氧探头、食道压测量组件、CO2传感器、顺磁氧传感器),供电组件(例如电池、电源适配器、网电源线),电子系统,显示器,机械机构等,产品还可配有台车、支撑臂等机械附件。高频振荡呼吸机还需明确实现振荡的元器件,振荡膜片或电磁阀。3.性能要求根据申报产品特点及具体设计特征,性能参数对比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1)通气功能呼吸机产品可能存在不同通气类型、通气模式、适用人群等要素的组合。其中,适用人群可能包括成人、小儿、婴幼儿、新生儿;通气类型包括无创通气类型和有创通气类型等,不同通气类型可以包含多种通气模式。通气模式常规包括容量控制通气、压力控制通气、高频振荡模式;还可包括一些混合通气模式或添加呼吸触发的通气模式,常见的有双水平通气、同步间歇指令通气、压力支持通气、以容量为目标压力控制的通气模式等类别。通气波形是机械通气输出的关键因素,不同类型的通气模式在波形原理、生理学效应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而不同人群(如成人与新生儿)之间,潮气量、压力值的设置原则存在很大差异,呼吸机的安全有效性一般通过相同适用人群下波形对比等同予以确认,故建议将通气功能拆分为多个独立的评价单元(适用人群*通气类型*通气模式)与同品种产品相同的评价单元分别进行对比,如成人*有创通气*压力控制通气模式等。其中,通气模式对比包括通气模式的实测波形,并给出申报产品的波形原理图。实测波形均需包括流速—时间波形、压力—时间波形、容量—时间波形等。实测波形要求及测试报告模板可参考附件的相关内容。波形对比的潮气量/压力值等需根据不同适用人群临床应用的典型值分别测试,典型值的选择应当充分论述选择依据,常规可考虑极大值/极小值或临床上针对不同人群常规使用的参数值等。波形对比测试前明确不同典型参数下的波形参数差异接受限值,并给出合理性依据。(2)控制参数一是输出控制参数,如峰值压力、潮气量、呼吸频率、吸呼比、呼吸末正压等,一般可由医生设置、调整。此类参数需对比调节范围、误差要求及初始默认值;二是预设的触发参数,如支持/辅助通气中的吸气、呼吸触发功能,需对比触发方式(包括原理公式、灵敏度等参数)、触发信号类型及精度要求、触发阈值的设置范围、默认值和调节步进、触发的延迟等。三是漏气补偿如有手动调节参数时,应对比相关参数,如补偿方式(压力调节、容量调节、氧气浓度调节)、触发方式(包括阈值设定的范围、灵敏度等参数)、漏气估计、补偿效果和延迟、过补偿、欠补偿的评估等。(3)监测参数一是可直接测量显示的参数,如流量/流速、CO2浓度、血氧水平、食道压等,一般需对比监测范围、监测精度;二是由其他参数计算获得的参数,如顺应性、肺牵张指数、呼吸功、浅快呼吸指数等,一般需对比输入参数来源与精度要求、计算原理/公式。其中,某些监测参数(如食道压、顺应性、肺牵张指数等)可以表征患者呼吸系统状态或疾病严重程度,并对医师评估患者自主呼吸功能或调节呼吸机治疗参数起到指示或参考作用,此类监测参数还需明确其临床意义。(4)报警及其他参数包括报警参数的设置范围、默认值;呼吸系统泄漏量、吸气阀峰值流速等其他参数。4.软件核心功能呼吸机软件一般用来控制呼吸机的运行或显示患者相关生理参数,其核心功能包含对各项参数的控制、监测、报警,还可以包含各种临床功能模块,例如自动流速调节、预设体重计算潮气量、快速充氧等功能。需明确与控制参数、监测参数和临床功能相关的软件功能的算法原理、输出原则和输出形式,给出设计依据,可为其他同品种的对比,亦可为引用的临床指南、共识等资料。(四)等同性判定各评价单元(适用人群*通气类型*通气模式)的实测波形对比,若波形的周期、外形相同,且拐点、幅值、斜率和PEEP值差异较小或差异通过科学证据证明安全有效性的,则可认为通气波形等同。包含高频振荡通气的,除上述对比项目外,还需提供振荡峰值、频率,波形包络,吸气阶段潮气量、平均压力、峰值压力、通气量相同的对比;对于需要叠加常规通气模式的高频振荡通气,还需对比叠加后的参数。上述参数与同品种产品基本相同,则可认为通气波形等同。申报产品所有通气功能评价单元的通气波形均与同品种产品等同,且其他差异可通过非临床验证,确认其安全有效性的,则可认为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等同。针对通气功能以外的常见的其他差异,可考虑的安全有效性证据举例如下:1.气动原理图、气路设计存在差异的,需考虑分析论证气动原理图的等同性(含输出压力、容量、流速、氧浓度等),或提供申报产品气动原理的计算机/数学模型结果论证设计的合理性。2.气体驱动类型(如高压气体驱动与内部涡轮或者压缩机驱动)的差别需提供申报产品气流稳定性测试(最低一小时),输出压力范围对比等论证安全有效性。3.报警参数的差异一般可结合临床指南、专家共识、临床文献等方式说明其设置的安全有效性。4.参数名称存在差异,但其类型、定义和计算原理相同(如窒息通气时间和吸气时间)或者两参数间为学术界公认的等同变体(如吸气暂停和吸气流速),可提供相关说明论证安全有效性(如解释说明和计算公式)。5.参数定义存在差异,但申报产品参数由同品种产品的某些参数计算而来,且已有临床应用中采用相关参数进行呼吸机的控制和报警(如时间常数由阻力和顺应性计算而来) 或者参数计算公式为公认且得到已有临床实践认可(如肺过度膨胀系数、肺牵张指数等),可提交相关参数用于呼吸机控制的合法获得临床文献数据论证其安全有效性。(五)同品种临床数据总结同品种产品在临床应用时产生的安全有效性数据,可以为申报产品提供临床证据。宜结合产品技术成熟度、风险程度、同类产品风险受益的确定与否等条件,综合考虑提供同品种产品上市前和/或上市后临床数据。风险较高或风险受益不完全确定的功能、应用,需要结合更加广泛、全面、充分的临床数据评价其安全、有效性。常见的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不良事件;2.临床试验数据;3.临床文献的数据;4.临床经验数据;5.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目前临床上对于呼吸机的不良事件认知成熟,其不良事件与并发症一般以排痰困难、气压伤、感染、死亡等较为常见。对于技术较为成熟,临床应用广泛、风险受益认知较为充分的产品/功能,需提交同品种产品上市后的不良事件及与临床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对于技术特征相对较新、同类产品临床应用较少、风险受益认知尚不充分的产品/功能,还需依据具体情况,提交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文献数据和临床经验数据等的检索、各数据集的整理、分析等,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可整机进行评价。其他数据,针对具体评价目的收集的数据,需按评价目的不同,分别进行分析。同品种数据仅需对本次申报相关的部分进行收集,无关部分可注明。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Z].[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Z].[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6]《中华儿科杂志》编辑委员会,中华医学会儿科学会分会新生儿学组. 新生儿常频机械通气常规[J]. 中华儿科杂志,2004,42(5):356-357.[7]邵肖梅,叶鸿瑁,丘小仙.实用新生儿学(4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2.[8]薛新东.儿科学(供8年制及7年制临床医学等专业用)(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0.[9]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呼吸危重症医学学组.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患者机械通气指南(试行)[J].中华医学杂志,2016,96(6):404-424.附录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在各通气模式下实测波形对比要求及报告举例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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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影像超声人工智能软件(流程优化类功能)技术审评要点等4个审评要点的通告(2023年第23号)

    为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相关产品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影像超声人工智能软件(流程优化类功能)技术审评要点》《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性能评价审评要点》《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临床评价审评要点》《血液病流式细胞学人工智能分析软件性能评价审评要点》,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1.影像超声人工智能软件(流程优化类功能)技术审评要点2.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性能评价审评要点3.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临床评价审评要点4.血液病流式细胞学人工智能分析软件性能评价审评要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7月10日附件1影像超声人工智能软件(流程优化类功能)技术审评要点本审评要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影像超声产品中流程优化类人工智能软件功能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审评要点是对影像超声产品中流程优化类人工智能软件功能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审评要点不包括临床评价的要求。一、适用范围本审评要点适用于影像超声产品中流程优化类人工智能软件功能(以下简称“超声流程优化AI功能”)的注册。上述功能应由有相应超声诊断资质和能力的医生使用。上述功能通常集成于影像超声设备中,其产品分类依从于影像超声设备,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06-07,管理类别为II类或III类;上述功能若集成于独立软件,分类编码为21-02,基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作为流程优化功能,管理类别为II类。辅助诊断类超声AI功能由于尚无产品批准,缺乏审评经验,暂不纳入本审评要点,可参考适应的内容。二、产品简介超声流程优化AI功能主要实现定位标准切面、生理结构识别与分割、自动测量、诊断流程自动化等功能,进而起到减少医生重复劳动、提高效率的作用,目前多见于妇产科胎儿、心脏的超声检查和频谱多普勒检查,也见于实质器官、肌骨、神经的检查,少见于彩色多普勒检查。以上提到的结构分割,仅限于分割正常组织结构(包括先天畸形或后天发育失常或受伤导致的正常组织结构发生异于常人的变化,如先天性心脏病),不用于分割疑似病灶组织结构,如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否则属于辅助诊断功能,不属于流程优化功能。对疑似病灶进行辅助识别和辅助诊断是超声诊断中的常见任务,该任务中病灶辅助识别不属于本要点讨论的流程优化功能。不同于放射科影像设备的固定位置、标准参数的采集方式,影像超声需要超声医师自行寻找所需切面同时进行诊断,或为了观察到特定结构、病灶需要从多个角度不同切面进行观察,超声诊断标准化是一个重要问题。影像超声的诊断流程经常要求采集标准切面,在切面中找到指定生理结构或标志点,进行测量,通过与标准图谱或标准数据库对比作出诊断。有些诊疗流程规定须观察到的切面、结构、标志点、特征多普勒频谱以及相关测量非常多,如产科排畸检查、超声心动图检查,工作量大而重复,亟需自动化工具。相应的流程优化功能不但可以减少医生重复劳动提高效率,还有利于实现超声诊断标准化提高诊断质量。不同于放射影像通常在医生已经对疾病有所怀疑时才进行检查,超声诊断的应用场景更广,在体检、定期检查、诊断、手术中均有应用。诊疗流程越靠前的检查,检查量越大,部分检查目的侧重于确认正常,并同时发现异常或定期观察进展。需求量越大、诊断流程越复杂的超声检查,流程优化功能的价值就越大。部分超声流程优化AI功能的临床风险相对较低,但其中的高风险因素必须予以重视。三、参考文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 [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用软件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1年第48号[Z][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1年第47号[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8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9号[Z].[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7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8号[Z].四、审评主要关注点在参照的法规、规章、指导原则、标准的情况前提下,结合下列关注点开展技术审评。(一)综述资料1.产品名称此类功能一般集成于影像超声主机或超声图像处理软件中,产品名称依从于所集成产品。功能名称可以包含英文,应保持同一功能的规范名称在产品资料中保持一致。功能名称相似的,应明确实质差异,如同名的不同代际功能,可以通过名称或版本号予以区别。2.结构组成集成于影像超声主机时,结构功能无需体现。集成于处理超声影像的独立软件时,结构组成应体现出包括AI的功能模块。其他按照《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在算法研究报告中提供算法基本信息,结合本产品特点应注意和细化的要求详见下文算法研究资料的算法基本信息。(二)非临床资料1.产品技术要求及检测报告1.1规格信息应给出软件发布版本和版本命名规则。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原则上应涵盖算法驱动型更新和数据驱动型更新,明确并区分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其中重大软件更新列举常见典型情况。AI功能若是软件模块,若有单独的版本、版本命名规则均需说明。明确AI功能可处理的超声影像输入,如超声机型、探头、成像参数、检查方式、检查部位、影像形式。超声机型和探头应明确制造商和型号,且应为国内上市的产品。成像参数应考虑频率、增益、深度、动态范围、焦点、帧频、谐波成像、多波束成像等,若是某探头用于某部位的默认参数,可以简化描述。影像形式明确单帧或序列图像,对全图处理还是需要先分割出特定区域,是否包括种子点、采样窗、患者病历(如年龄、性别、地域、主诉、病史等)等其他信息。相应内容应已通过算法影响因素分析论证。若预期操作者包括超声医师之外的用户,应在此处予以明确。1.2性能指标以AI功能为单位(而不是算法)描述临床功能、使用限制、运行环境(若适用)、性能效率(若适用)。临床功能应简要描述输入输出,并在附录中提供典型界面图片,明确采用深度学习AI算法的部分;实现分类、分割功能和生成自然语言描述的枚举可给出的所有情况;明确AI输出的哪些内容可由医生修改。使用限制考虑从流行病学分布、预期应用场景、成像质量不佳或范围不够、易混淆图像、有影响的身体状态或疾病、植入物、先天或后天身体结构异常等方面简要描述。运行环境(含云计算)明确典型配置,包括硬件配置、外部软件环境、网络条件,仅运行在所申报超声主机上的AI功能,运行环境可不适用。性能效率明确软件在典型运行环境下完成典型核心功能的时间特性。2.软件研究申请人应依据《医疗器械软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指导原则,提交相应注册申报资料。3.算法研究资料应基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审查指导原则》第四章生存周期过程、第五章技术考量、第六章算法研究资料的所有相关要求提供算法研究报告或算法更新研究报告,认为不适用的应详述理由。不同功能应分别提供算法研究报告,一个功能中包括多个相对独立AI算法的建议分别提供算法研究报告,有工作流衔接关系的算法、功能应说明其关系,宜合并算法研究报告中相同相似内容,但验证与确认应分别进行。根据此类功能特点需要细化之处如下。以下要求主要针对基于深度学习等新一代人工智能算法的功能,采用传统模式识别算法的可供参考。3.1算法基本信息AI功能及其核心的AI算法穿插于检查流程中,在某些环节发挥作用。AI功能控制AI算法模块(可能不只1个)的启动、运行、停止、结果显示,以及与其他功能模块的配合。申请人应对功能和算法分别进行描述,由于超声检查流程的复杂性,应重视功能描述。3.1.1功能描述应从临床角度在说明常规诊断流程的基础上,明确常规流程的哪些环节被AI功能替代或是改变,从技术角度配合流程图详细说明功能如何控制各核心AI算法及相关模块完成功能。简述功能带来的临床价值,用于提高效率的功能,宜给出量化指标。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注册申报资料要求提供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使用环境、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并需与临床评价资料结论一致。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医疗机构类型、级别、科室及应用场景,如超声室常规检查、穿刺引导、麻醉引导、手术中等,适用人群应明确医生的专业(超声科、其他科室)、资质、能力水平(年资、培训),患者的年龄、性别、生理疾病状态(怀孕的明确孕龄范围)。明确产品的设计依据,给出切面、结构、标志点、多普勒频谱等特征识别功能和测量功能所依据的医学图谱、诊疗指南等的名称和具体内容,并说明其权威性以及在我国的接受情况和使用情况。涉及定位标准切面的,应明确针对实时扫查、存储的图像序列还是后处理重建图像,输出是否可为重建切面(即扫查自然生成切面之外的切面)。处理实时超声扫查的,明确扫查的帧率和图像稳定性要求,明确扫查过快图像不稳定时,功能如何处理和显示。涉及多普勒频谱的,应明确取样窗放置要求(如位置、角度)。涉及识别生理结构的,应明确可检出结构的最小、最大尺寸;是否需要先定位切面再识别结构,还是在扫查中直接识别结构;是否需要从不同角度切面观察同一结构,关注点有何差异。涉及测量的,应明确测量的规则,宜展示各参数测量的起止点或区域,并可由医生调整。明确算法输出的展示形式。以图像区域增强形式展示的,明确图像增强的方式,给出典型影像表现图像增强前后的图片。以提示框、分割区域勾画展示的,给出典型影像表现的图片,明确框画的规则,明确一帧中出现多个同样结构时分立或融合的规则。以成像区域外示意图或体标展示的,明确是否有提示医生注意或确认医生已注意到的方式,如闪烁、抖动、发声、点击确认等,明确是否仅在当前帧检出目标切面、结构时显示,还是出现后会延时显示,是否会自动记录检出目标的帧等。若有AI算法输出但并不进行展示的应进行说明,如作为默认项或作为中间结果参与后续处理再展示的。涉及多个功能或算法串联的,明确各功能或算法启动、展示结果和退出的条件,例如满足条件后自动启动,或需点击按钮等启动后续功能。明确AI分析功能的激活时段,如仅在所选帧激活,在采集一段图像序列时激活,在患者一次检查的全程激活。图像质量问题,如由于机器故障、扫查参数设置不合适、耦合不佳等原因造成图像模糊、过明过暗、结构失真、伪影等,以及存在治疗痕迹、测量/注释标记等图像问题,明确算法是否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图像进行AI计算并给出结果。是否有图像质控模块,还是由医生评价图像质量以决定是否启动核心功能的AI算法。对于在图像质量不佳时仍运行AI算法的,宜有相关提示,并对结果可靠性可能降低给出提示。明确在同一帧中切面或结构无法完整显示时如何处理,如不进行AI计算,或结合相邻帧,或无需出现完整目标也可识别。由于声窗和患者身材的限制,有时难以找到包括所有特征的完整切面,但由于超声检查的实时,小范围移动探头即可覆盖整个关注区域,检查到所有结构。如果功能设计为必须先找到完整切面,再启动找结构的算法,上述情况会导致功能无法正常运行,但只要考虑前后帧这一问题即可解决。3.1.2算法描述按照《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明确每个核心AI算法的名称、类型、结构、输入输出、流程图、算法框架、运行环境等基本信息以及算法选用依据。算法的输入应考虑但不限于机型、探头、成像参数、检查方式、扫查角度/切面/深浅、成像质量不佳或范围不足、流行病学分布、预期应用场景、易混淆图像、有影响的身体状态或疾病、植入物、先天或后天身体结构异常等。对于不同功能/算法,可能无需考虑上述所有方面,但应给出合理分析。机型考虑波束形成器、发射/接收通道数、成像算法等。探头考虑阵元数、频率、孔径、曲率半径、宽度、成像范围等。成像参数考虑频率、增益、深度、动态范围、焦点、帧频、谐波成像、多波束成像等。检查方式考虑体表、术中、腔内、超声内窥镜等。流行病学分布对不同功能可能差异很大,需要深入分析以保证算法设计满足临床实际,如某些生理结构、症状诊断需考虑性别、年龄、地域、疾病进展期等差异。预期应用场景考虑预期使用的医院级别、科室(如超声科、急诊科、麻醉科、手术室等),医生的资质、能力等。易混淆图像,如与预期图像相似或相关的图像,如同一切面或器官上的易混淆图像,其他器官与之类似的图像。有影响的身体状态或疾病:如产科胎龄,肺气肿对心脏检查的影响。其他因素已在本文其他部分有所描述。算法输入应明确处理单帧还是序列图像(关联多帧共同输出结果,不是虽输入序列但仅处理单帧),对全图处理还是需要先分割出特定区域,是否包括种子点、采样窗、患者病历(如年龄、性别、地域、主诉、病史等)等其他信息。应结合功能的特点,对以上因素进行性能影响因素分析,对于处理相应输入不能得出满足预期性能要求或未经验证的因素应考虑作为使用限制。3.2算法风险管理明确产品的软件安全性级别(轻微、中等、严重)并详述判定理由,提供算法风险管理资料。软件安全性级别可基于产品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核心功能进行综合判定,其中预期用途主要考虑用途类型、重要程度、紧迫程度等因素,使用场景主要考虑使用场合、疾病特征、适用人群、目标用户等因素。核心功能主要考虑功能类型、核心算法、输入输出、接口等因素。对于超声流程优化AI功能,还应考虑所优化流程的复杂程度、使用广泛程度,功能对现有流程的影响程度,算法的成熟度、性能、泛化能力,以及出现错误结果是否能够被医生识别纠正等。算法研究资料应与算法的软件安全性级别相适应。3.3算法需求规范提供算法需求规范文档,若无单独文档可提供软件需求规范,并注明算法需求所在位置。明确算法训练数据集需求。样本量需考虑样本规模的充分性,明确样本总量及其确定依据。样本分布需考虑样本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应考虑机型、探头、成像参数、检查方式、扫查角度/切面/深浅、成像质量不佳或范围不足、流行病学分布、预期应用场景、易混淆图像、有影响的身体状态或疾病、植入物、先天或后天身体结构异常等。认为无需考虑的因素给出合理理由,应考虑但不计划考虑的因素应作为使用限制。训练数据宜纳入一定比例的易混淆样本和阴性样本,明确是预期图像扫查中临近区域易出现的样本,还是完全无关的样本。明确各算法性能设计目标。结合算法特点、核心功能选择合理的评价指标,给出性能指标的限值要求及其设定依据。同一功能对于不同应用场景具有不同性能要求的,应分别规定。分类问题可考虑敏感性、特异性、阳性预测值、阴性预测值、准确率、一致率(如kappa)、F-measure、ROC-AUC等。多分类问题不能仅给出总体一致率,应对每一类给出敏感性、特异性等指标。多标签问题,应明确标签排序规则(如适用)。识别问题可考虑敏感性、特异性、ROC-AUC等,应明确识别正确的判定标准,如IoU、dice的阈值,并结合临床给出其合理性。分割问题可考虑交并比IoU、dice系数等,并给出识别准确性方面的指标,参考分类问题。不同算法即使有关联性,也应分别规定,重点关注最终输出结果的性能。3.4数据质控参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四(二)数据收集、六(一)4.数据质控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注意:3.4.1数据收集明确采集数据样本的机型、探头、成像参数、采集时长(图像序列适用),以及来源机构、采集和被采集人员情况、采集时间,比较与算法训练数据需求的差异。流程优化功能的验证需要尽可能模拟使用过程,可能需要采集比AI诊断图像或序列更长的扫查序列,而不仅是训练核心算法的单帧图像。若存在这种情况,应在采集过程中予以说明。3.4.2数据整理明确经数据清洗弃用数据的原因和数量。数据预处理环节应采用典型图片/图像序列和流程图说明处理过程和每一步处理的结果。原始数据库的预处理过程若与产品中算法运行的预处理过程存在差异,应比较说明。3.4.3数据标注应列表给出标注、审核、仲裁人员的基本信息,如科室/专业、职称、工作年限、所在机构、培训考核情况、标注量,若有外国人员则需明确其资质要求。标注规则应明确所依据的医学图谱、诊疗指南等的名称和具体内容,并说明其权威性以及在我国的接受情况和使用情况。若有存在争议的,或需要医生基于经验判断的,应分析其对标注一致性的影响。预期结构不能完整显示的,明确满足什么条件时进行标注,如何标注。宜采用流程图介绍单张图片/单段序列的标注、审核、仲裁过程。若标注较复杂宜采用典型图片/序列加流程图说明每一步的标注内容以及特殊情况处理。图像序列明确逐帧标注,还是自动标注方式,若采用自动标注应予以详述。区域分割的标注,多人标注势必不完全一致,应配合图片说明如何融合多人的标注结果及其影响。简述全部图片标注的管理过程、时间周期,特别是标注周期内的质量评估。若用于不同功能做标注的数据集与数据量有所区别,应明确具体情况。3.4.4数据集构建对于标注前的基础数据库,标注后划分的训练集、调优集、测试集,应给出样本量和分布情况及其确定依据,以及集合划分的方法、依据。考虑“患者-结构-切面-图像/图像序列”层级(即某一人的某一结构,有不同切面的图像或图像序列),三个数据集原则上应在患者级两两无交,至少到结构级两两无交。若降低无交集的范围,应给出合理的理由。提供查重验证结果,以证实训练集、调优集、测试集的样本两两无交集。样本分布应考虑机型、探头、成像参数、检查方式、扫查角度/切面/深浅、成像质量不佳或范围不足、流行病学分布、预期应用场景、易混淆图像、有影响的身体状态或疾病、植入物、先天或后天身体结构异常等因素。可按照《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数据扩增,重点说明扩增方法和实现方式,分析扩增样本与真实样本的相似性,分析对算法的影响。采用生成对抗网络(GAN)数据扩增的,提供算法基本信息以及算法选用依据。用于算法验证需采集扫查过程序列图像的,应参考以上要求另行说明序列图像特点、样本量、样本分布。3.5算法训练明确算法训练所用的评估指标、训练方式、训练目标、调优方式(若有),说明损失函数、主要超参数的确定思路,提供训练数据量-评估指标曲线等证据以证实算法训练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若使用迁移学习,应满足AI导则的要求。3.6算法验证与确认3.6.1算法性能评估基于测试集提供设计需求要验证的算法性能指标、重复性与再现性、鲁棒性/健壮性等算法性能评估结果,以证明算法性能满足设计目标。亦可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开展算法性能评估。可运行于不同的运行环境的功能,若运行环境不具有兼容性,应分别进行软件验证、性能评估和实时性验证。用于提高效率的功能应开展效率提高的定量验证,建议采用多阅片者多病例(MRMC)研究的方式进行验证。对实时超声图像进行处理的,准确性可通过离线方式验证,实时性须通过在线方式验证,可提前通过离线验证了解处理单一样本的时间,再通过在线实时验证确认软件集成后可以达到预期效率并保证超声采集和诊断流程的稳定性可满足正常使用。分类问题和多标签问题,若可识别的种类较多,应给出完整的混淆矩阵,对在表格对应的行列给出每类的敏感性、特异性、阳性预测值、阴性预测值、准确性、一致率,分析各类出现假阳性、假阴性的情况(如集中在某一特定类型则说明该类是目标类的易混淆类),制定相关注意事项。若在训练过程中使用数据扩增,应在调优集上比较使用与不使用数据扩增对算法性能的影响。算法输出展示形式的临床使用效果验证。以图像增强、提示框、分割区域勾画形式展示的,应评价是否影响正常的超声诊断,如图像画质的改变,标记对超声图像的遮挡、干扰等。以图像区域外给出示意图或体标展示的,应评价是否可确保已引起医生注意。3.6.2算法性能影响因素评估应进行算法性能影响因素分析以提升算法可解释性,详述影响算法性能的主要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基于分析结果明确产品使用限制和必要警示提示信息。性能影响因素应考虑机型、探头、成像参数、检查方式、扫查角度/切面/深浅、成像质量不佳或范围不足、流行病学分布、预期应用场景、易混淆图像、有影响的身体状态或疾病、植入物、先天或后天身体结构异常等。认为无需考虑的因素给出合理理由,应考虑但不计划考虑的因素应作为使用限制。对于某一影响因素,可建立多个包含单一因素的子集和一个包含所有子集的合集(必要时)分别进行性能测试,统计分析各集合性能差异,评价影响程度。对于预期对性能有显著影响且存在相互关联的不同影响因素,也可建立包含多因素的子集进行分析。各集合应保证具有足够的样本量,性能评估结果应给出中心值和95%置信区间。各子集宜以产品研发时标注数据库中的测试集为主,当某一待评价因素的样本量较少或没有时,可补充其他数据集的样本,如临床试验、真实世界数据、第三方测试等的样本,但合并在一个子集的数据其标注规则应基本一致。简述各子集的构建情况,如数据来源、标注过程、标准规则、样本分布等。3.6.3算法性能综合评价结合算法训练、算法性能评估、临床评价等结果开展算法性能综合评价,针对训练样本量和测试样本量过少、测试结果明显低于算法设计目标、算法性能变异度过大等情况,对产品的适用范围、使用场景、核心功能进行必要限制。4.用户培训对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为严重级别、在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产品,原则上需单独提供一份用户培训方案,包括用户培训的计划、材料、方式、师资等。由于超声流程优化AI功能的使用者一般具备按照常规流程进行超声诊断的能力,因此培训重点宜放在AI功能与常规功能流程和操作的差异上,以及功能的使用限制和注意事项,如无法正常运行算法或算法性能下降的情形。培训考核应纳入适当的医生数量和测试样本数量,被考核医生应与功能的预期使用者在培训前具有等同能力,以验证培训方案的可行性。(三)说明书注意事项根据算法性能综合评价结果,对产品的适用范围、使用场景、核心功能进行必要限制,并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使用限制和必要警示提示信息。必要时,可给出数据采集设备和数据采集过程相关要求,算法训练验证情况的总结。五、《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内容的适用性条款号要求适用A安全和性能的通用基本原则A1一般原则A1.1医疗器械应当实现申请人的预期性能,其设计和生产应当确保器械在预期使用条件下达到预期目的。这些器械应当是安全的并且能够实现其预期性能,与患者受益相比,其风险应当是可接受的,且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是A1.2申请人应当建立、实施、形成文件和维护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且质量可控。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内,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反复的过程,需要定期进行系统性的改进更新。在开展风险管理时,申请人应当:a)建立涵盖所有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计划并形成文件;b)识别并分析涵盖所有医疗器械的相关的已知和可预见的危险(源);c)估计和评价在预期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风险;d)依据A1.3和A1.4相关要求,消除或控制c)点所述的风险;e)评价生产和生产后阶段信息对综合风险、风险受益判定和风险可接受性的影响。上述评价应包括先前未识别的危险(源)或危险情况,由危险情况导致的一个或多个风险对可接受性的影响,以及对先进技术水平的改变等;f)基于对e)点所述信息影响的评价,必要时修改控制措施以符合A1.3和A1.4相关要求。是A1.3医疗器械的申请人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遵循安全原则,采用先进技术。需要降低风险时,申请人应控制风险,确保每个危险(源)相关的剩余风险和总体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在选择最合适的解决方案时,申请人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a)通过安全设计和生产消除或适当降低风险;b)适用时,对无法消除的风险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包括必要的警报;c)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预防措施/禁忌证),适当时,向使用者提供培训。是A1.4申请人应告知使用者所有相关的剩余风险。是A1.5在消除或降低与使用有关的风险时,申请人应该:a)适当降低医疗器械的特性(如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和预期使用环境(如灰尘和湿度)可能带来的风险;b)考虑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如适用)以及使用环境。是A1.6在申请人规定的生命周期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外力不应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以致损害患者、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是A1.7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包括申请人所提供的说明和信息,应确保在按照预期用途使用时,运输和贮存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申请人应能确保有效期内医疗器械的性能、安全和无菌保证水平。是A1.8在货架有效期内、开封后的使用期间,以及运输或送货期间,医疗器械应具有可接受的稳定性。是A1.9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于当前先进技术水平,比较医疗器械性能带来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预见的风险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应最小化且可接受。是A2临床评价A2.1基于监管要求,医疗器械可能需要进行临床评价(如适用)。所谓临床评价,就是对临床数据进行评估,确定医疗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风险受益比,包括以下几种形式:a)临床试验报告b)临床文献资料c)临床经验数据是A2.2临床试验的实施应符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其重要性超过科学和社会效益。在临床试验的每个步骤,都应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则。另外,临床试验方案审批、患者知情同意等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如需开展临床试验的适用A3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A3.1关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a)所用材料和组成成分的选择,需特别考虑:-毒性;-生物相容性;-易燃性;b)工艺对材料性能的影响;c)生物物理学或者建模研究结果应事先进行验证(如适用);d)所用材料的机械性能,如适用,应考虑强度、延展性、断裂强度、耐磨性和抗疲劳性等属性;e)表面特性;f)器械与已规定化学和/或物理性能的符合性否A3.2基于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尽可能减少污染物和残留物对使用者和患者,以及对从事医疗器械运输、贮存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风险。特别要注意与使用者和患者暴露组织接触的时间和频次。否A3.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适当降低析出物(包括滤沥物和/或蒸发物)、降解产物、加工残留物等造成的风险。应特别注意致癌、致突变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滤沥物。否A3.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考虑到医疗器械及其预期使用环境的性质,适当降低物质意外进入器械所带来的风险。否A3.5医疗器械及其生产工艺的设计应能消除或适当降低对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触者的感染风险。设计应:a)操作安全,易于处理;b)尽量减少医疗器械的微生物泄漏和/或使用过程中的感染风险;c)防止医疗器械或其内容物(例如:标本)的微生物污染;d)尽量减少意外风险(例如:割伤和刺伤(如针刺伤)、意外物质溅入眼睛等)否A4灭菌和微生物污染A4.1医疗器械其设计应方便使用者对其进行安全清洁、消毒、灭菌和/或重复灭菌(必要时)。否A4.2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确保在出厂后,按照申请人规定的条件运输和贮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否A4.3以无菌状态交付的医疗器械,其设计、生产和包装应按照适当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在出厂时无菌。在申请人规定的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未破损无菌包装,打开前都应保持无菌状态。应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装)。否A4.4无菌医疗器械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进行加工、生产、包装和灭菌,其货架有效期应按照经验证的方法确定。否A4.5预期无菌使用的医疗器械(申请人灭菌或使用者灭菌),均应在适当且受控的条件和设施下生产和包装。否A4.6以非无菌状态交付,且使用前灭菌的医疗器械:a)包装应当尽量减少产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风险,且应适用于申请人规定的灭菌方法。否A4.7若医疗器械可以无菌和非无菌状态交付使用,应明确标识其交付状态。否A5环境和使用条件A5.1如医疗器械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或设备整合使用,应确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统,包括连接系统,整体的安全性,且不影响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应明确标识和/或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对于需要使用者处理的连接,如液体、气体传输、电耦合或机械耦合等,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尽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风险,包括错误连接或安全危害。否A5.2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考虑预期的使用环境和使用条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风险:a)与物理和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有关,对使用者或他人造成损伤的风险;否b)由于用户界面设计、人体工程学/可用性的特性以及预期使用环境导致的错误操作的风险;是c)与合理可预期的外部因素或环境条件有关的风险,如磁场、外部电磁效应、静电释放、诊断和治疗带来的辐射、压力、湿度、温度和/或压力和加速度的变化;否d)正常使用条件下与固体材料、液体和其他物质,包括气体,接触而产生的风险;否e)软件与信息技术(IT)运行环境的兼容性造成的风险;是f)正常使用过程中,医疗器械非预期析出物导致的环境风险;否g)样本/样品/数据不正确识别和错误结果导致的风险,比如用于分析、测试或检测的样本容器、可拆卸部件和/或附件,其颜色和/或数字编码混淆;是h)与其他用于诊断、监测或治疗的医疗器械互相干扰导致的风险。是A5.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消除或降低在正常状态及单一故障状态下燃烧和爆炸的风险,尤其是预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质或其他可致燃物相关的器械联用。否A5.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确保调整、校准和维护过程能够安全有效的完成。否a)对无法进行维护的医疗器械,如植入物,应尽量降低材料老化等风险;否b)对无法进行调整和校准的医疗器械,如某些类型的温度计,应尽量降低测量或控制机制精度的损失风险。否A5.5与其他医疗器械或产品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保证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可靠且安全。如适用A5.6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降低未经授权的访问风险,这种访问可能会妨碍器械正常运行,或造成安全隐患。如适用A5.7具有测量、监视或有数值显示功能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可用性原则,并应顾及器械预期用途、预期使用者、使用环境。如适用A5.8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便于使用者、患者或其他人员对其以及相关废弃物的安全处置或再利用。使用说明书应明确安全处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否A6对电气、机械和热风险的防护A6.1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具有机械相关的防护,保护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诸如运动阻力、不稳定性和活动部件等引起的机械风险。否A6.2除非振动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将产品振动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振动(特别是振动源)的方法。否A6.3除非噪声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则医疗器械设计和生产应将产品噪声导致的风险降到最低,应尽量采用限制噪声(特别是噪声源)的方法。是A6.4如果医疗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进行连接或重新连接,其设计和生产应降低这些部件间的连接故障风险。是A6.5医疗器械的可接触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热或既定温度设置部位)及其周围环境,在正常使用时不应存在过热风险。否A7有源医疗器械及与其连接的医疗器械A7.1当有源医疗器械发生单一故障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否A7.2患者的安全依赖于内部电源供电的医疗器械,应具有检测供电状态的功能,并在电源容量不足时提供适当的提示或警告。否A7.3患者的安全取决于外部电源供电状态的医疗器械,应包括可显示任何电源故障的报警系统。否A7.4用于监视患者一个或多个临床指标的医疗器械,必须配备适当报警系统,在患者健康状况恶化或危及生命时,向使用者发出警报。否A7.5鉴于电磁干扰可能会损害正常运行的装置或设备,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产生电磁干扰的风险。否A7.6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产品具有足够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确保产品的正常运行。否A7.7当产品按申请人的说明进行安装和维护,在正常状态和单一故障状态时,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减少使用者和他人免于遭受意外电击的风险否A8含有软件的医疗器械以及独立软件A8.1含有电子可编程系统(内含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的设计,应确保准确度、可靠性、精确度、安全和性能符合其预期用途。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或减少单一故障导致的风险或性能降低。是A8.2含有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或独立软件,应根据先进技术进行开发、生产和维护,同时应考虑开发生存周期(如快速迭代开发、频繁更新、更新的累积效应)、风险管理(如系统、环境和数据的变化)等原则,包括信息安全(如安全地进行更新)、验证和确认(如更新管理过程)的要求。是A8.3预期与移动计算平台整合使用的软件,其设计和开发,应考虑平台本身(如屏幕尺寸和对比度、联通性、内存等)以及与其使用相关的外部因素(不同环境下的照明或噪声水平)。如适用A8.4申请人应规定软件按照预期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网络特性和IT网络安全措施,包括未经授权的访问。是A8.5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维护应能提供足够的网络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是A9具有诊断或测量功能的医疗器械A9.1具有诊断或测量(包括监测)功能的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基于适当的科技方法,除其他性能外,还应确保相应的准确度、精密度和稳定性,以实现其预期目的。否a)申请人应规定准确度限值(如适用)。否b)为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接受,数字化测量值应以标准化单位表示(如可能),推荐使用国际通用的标准计量单位,考虑到安全、使用者的熟悉程度和既往的临床实践,也可使用其他公认的计量单位。否c)医疗器械导示器和控制器的功能应有详细的说明,若器械通过可视化系统提供与操作、操作指示或调整参数有关的说明,该类信息应能够被使用者和患者(适用时)理解。否A10说明书和标签A10.1医疗器械应附有识别该器械及其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每个医疗器械还应附有相关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关指示。这些信息可出现在器械本身、包装上或使用说明书中,或者可以通过电子手段(如网站)便捷访问,易于被预期使用者理解。是A11辐射防护A11.1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考虑尽量减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如适用)的辐射吸收剂量,同时不影响其诊断或治疗功能。否A11.2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的医疗器械,其操作说明应详细说明辐射的性质,对使用者、他人或患者(若适用)的防护措施,避免误用的方法,降低运输、贮存和安装的风险。否A11.3若医疗器械有辐射或有潜在辐射危害,应具备辐射泄漏声光报警功能(如可行)。否A11.4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降低使用者、其他人员或患者(若适用)暴露于非预期、偏离或散射辐射的风险。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减少使用者、其他人员或患者(若适用)等可能受影响的人在辐射中的暴露。否A11.5具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且需要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在操作说明中明确有关验收和性能测试、验收标准及维护程序的信息。否A11.6若医疗器械对使用者有辐射或潜在辐射危害,其设计和生产应确保辐射剂量、几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质量)以及其他辐射关键特性能够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调整,并可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监控(如适用)。上述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相关可变参数的重复性在可接受范围内。否A12对非专业用户使用风险的防护A12.1对于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患者检测),为保证医疗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设计和生产应考虑非专业用户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专业用户技术和使用环境的不同对结果的影响。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说明应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对结果做出解释。如适用A12.22.12.2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如自测或近患者检测)的设计和生产应:a)确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全准确的使用。当无法将与说明书相关的风险降低到适当水平时,可以通过培训来降低此类风险;如适用b)尽可能减少非专业用户因错误操作和错误解释结果导致的风险。A12.3供非专业用户使用的医疗器械可通过以下措施方便用户:a)在使用时,可以验证器械的正常运行;b)当器械不能正常运行或提供无效结果时,会发出警告。A13含有生物源材料的医疗器械A13.1对于含有动植物组织、细胞或其它物质,细菌来源物质或衍生物的医疗器械,若无活性或以非活性状态交付,应:a)组织、细胞及其衍生物应来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预期用途的动物种属。动物的地理来源信息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予以保留。否b)动物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过程,应确保患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员(如适用)的安全。特别是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应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影响医疗器械性能的情况除外。A13.22.13.2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当医疗器械由人体来源的组织、细胞、物质或其衍生物生产时,应采取以下措施:a)组织、细胞的捐赠、获取和检测应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b)为确保患者、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应对组织、细胞或其衍生物进行加工、保存或其他处理。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A13.3当医疗器械使用A13.1、A13.2以外的生物物质(例如植物或细菌来源的材料)生产时时,其加工、保存、检测和处理应确保患者、用户以及其他人员(如废弃物处置人员等)的安全。对于病毒和其他传染源,为确保安全,应通过源头控制,或在生产过程中通过经验证的先进技术消除或灭活。B适用于医疗器械(体外诊断类医疗器械除外)的基本原则B1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B1.1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以及产品(例如某些可吸收产品)在人体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对于医疗器械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学特性,应特别注意所用材料/物质与人体组织、细胞和体液之间的相容性否B1.2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当能够保证产品在预期使用中接触到其他的材料、物质和气体时,仍然能够安全使用。如果医疗器械用于配合药物使用,则该产品的设计和生产需要符合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具有药物相容性,同时药品和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适应证和预期用途。否B1.3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除接触完整皮肤的产品外,应适当降低释放进入患者或使用者体内的颗粒,产生与颗粒尺寸和性质相关的风险。对纳米材料应给予重点关注。否B2辐射防护B2.1用于医学影像的医疗器械具有电离辐射时,其设计和生产,在保障图像和/或输出质量的同时,应尽可能降低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员的辐射吸收剂量。否B2.2具有电离辐射的医疗器械应能够精确预估(或监测)、显示、报告和记录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剂量。否B3植入医疗器械的特殊要求B3.1植入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能消除或降低相关治疗风险,例如除颤器、高频手术设备的使用否B3.2可编程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设计和生产,应保证产品在无需手术时即可准确识别。B4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对患者或使用者的风险防护B4.1用于给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的医疗器械,其设计和生产应能精确地设定和维持输出量,以保证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安全。否B4.2若输出量不足可能导致危险,医疗器械应当具有防止和/或指示“输出量不足”的功能。意外输出危险等级量的能量或物质作为较大风险,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降低。否B5含有药物成分的组合产品B5.1当医疗器械组成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依据监管法规,该物质作为药用产品/药物进行管理,且该物质在体内为医疗器械提供辅助作用时,应将医疗器械和此物质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安全和性能进行验证,同时应验证该物质的特征、安全、质量和有效性。否附件2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性能评价审评要点本要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注册申报资料中非临床评价部分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要点是对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要点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要点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要点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是指基于数字病理图像,采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病理图像的分割、检测等功能的医疗器械。数字病理图像包括经数据成像设备获得的显微镜下细胞或组织图像、全玻片数字扫描技术(Whole Slide Imaging, WSI)的病理图像等。产品在医疗机构和/或医学实验室使用,可辅助病理医师为疾病的诊断、预后、治疗等提供信息,不能作为临床诊断决策的唯一依据。根据《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本文所述软件用于辅助决策,可为病理医生提供病灶特征识别、病变性质等信息,按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21-04-02。产品名称:建议依据软件医疗用途进行产品名称命名,体现处理对象和临床用途,如宫颈细胞学数字病理图像计算机辅助分析软件、免疫组化病理图像计算机辅助诊断软件。申请人可结合申报产品的特征,根据《医用软件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品名举例确定命名。若作为软件组件集成于其他医疗器械(如病理切片扫描仪、医学显微图像扫描分析产品)中,可以参考本要点的要求。本要点基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基本框架要求,其中关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的术语定义、相关要求参照上述指导原则。二、产品简介产品的工作原理:产品为独立软件,采用深度学习技术对数字病理图像进行前处理(如图像质量改善)和常规后处理(如图像分割、细胞/组织定位、细胞分类等),实现对数字病理图像中疑似异常细胞的计数和定位识别功能或异常组织区域的定位和标记功能;通过算法对细胞/组织图像块的分类结果进行分析,实现对病理图像的辅助诊断功能。主要结构及组成:结构组成明确交付内容和功能模块,其中交付内容包括软件安装程序、授权文件、外部软件环境安装程序等软件程序文件,功能模块包括客户端、服务器端(若适用)等,若适用注明选装、模块版本。服务器端:负责接收并处理请求,对请求进行数据处理,调用人工智能算法(此处应体现核心算法名称,如AlexNet,ResNet,MobileNet,EfficientNet,ResNeXt等)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并输出分析结果。把用户请求的数据结果返回客户端。客户端:将服务器端分析结果呈现到用户界面。用户可在用户界面进行辅助诊断/阅片、任务管理、报告管理、检索查询、用户管理、查看日志等功能操作。三、基本要求(一)综述资料详细描述该产品的图像前处理和后处理功能及功能实现方法,描述配套使用图像采集设备、切片制作流程(包括配套试剂、设备)和图像质量的要求,简述软件采用的主要算法。简述软件研发背景,包括对可辅助诊断疾病的介绍,目前相关疾病临床诊断参考标准、病理诊断类型或细胞异常类型等依据。申报产品的病理阅片标准和病理分型依据应与临床标准一致。(二)非临床资料1.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产品技术要求可参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附录中的模板进行编写,此外性能指标还应包括“临床功能”,如图像处理、图像分析、细胞/组织识别、病理图像诊断提示等内容。2.软件研究资料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研究资料。明确软件发布版本号。提交的研究资料主要包含软件研究资料、算法研究资料、网络安全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内容应涵盖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中描述的全部内容。2.1风险管理参考YY/T 0316、YY/T 1406.1和YY/T 0664、GB/T 42062进行产品的风险管理活动。风险管理活动应当基于软件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核心功能予以实施,并贯穿软件全生命周期过程。此类产品临床使用中的风险主要包括图像分析过程中的识别、标记错误,非病理医师使用和样本采集错误等,造成的假阴性和假阳性错误。算法风险主要包括过拟合和欠拟合,数据扩增和数据偏移等。2.2需求规范提供软件需求规范文档,明确软件的功能、性能、接口、用户界面、运行环境、网络安全、数据采集等需求,另附软件开发所形成的原始文档。数据采集需考虑数据来源的合规性、充分性和多样性,数据分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数据质控的充分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数据应来源于不同地域的不少于3家机构。机构应采用软件说明书明确的切片制作流程、组织染色和免疫组织化学技术制备的切片(包含指定的样本来源,即指定的切片制备流程和/或样本保存液、抗体试剂、染色液等)和配套的图像采集设备获得的符合要求的数字病理图片。数据分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构成(如分型、分级、分期)、人群分布(如高危人群、患者,性别、年龄)等情况。算法性能需结合产品预期用途,综合考虑分析速度、敏感性、特异性、重复性与再现性、泛化性等性能指标的适用性及其要求。同时还需考虑因梯度消失、梯度爆炸、过拟合和欠拟合等影响算法性能的因素。使用限制需考虑产品禁用、慎用等场景,准确表述产品使用场景,提供必要警示提示信息。2.3软件性能研究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给出软件相关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注册申请人需在软件研究资料中提交GB/T 25000.51自测报告,亦可提交自检报告或检验报告代替自测报告。产品技术要求中各指标依据产品自身特点确定。2.4算法研究资料根据《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算法研究资料。提交每个人工智能算法或算法组合的算法研究报告。2.4.1算法基本信息明确算法的名称、类型、结构、输入输出、流程图、算法框架、运行环境等基本信息以及算法选用依据。其中,算法类型从学习策略、学习方法(基于模型的算法和基于数据的算法)、可解释性(白盒算法和黑盒算法)等角度明确算法特性。算法结构部分应明确算法的层数、参数规模等超参数信息。流程图应包含输入图像示例、学习方法示意图和输出图像示例。算法框架应明确所用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型(自研算法框架、现成算法框架)、型号规格、完整版本、制造商等信息。若基于云计算平台,应明确云计算的名称、服务模式、部署模式、配置以及云服务商的名称、住所、服务资质。运行环境应明确算法正常运行所需的典型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外部软件环境、网络条件;若使用人工智能芯片应明确其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性能指标等信息。算法选用依据详述算法或算法组合选用的理由和基本原则。2.4.2算法风险管理结合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核心功能、算法成熟度、网络安全等因素,此类产品的软件安全性级别为严重级别。提供算法风险管理资料,若无单独文档可提供软件风险管理资料,并注明算法风险管理所在位置。2.4.3算法需求规范提供算法需求规范文档,若无单独文档可提供软件需求规范,并注明算法需求所在位置。2.4.4数据收集2.4.4.1提供数据来源合规性声明,列明数据来源机构的名称、所在地域、数据收集量、伦理批件(或科研合作协议)编号等信息。2.4.4.2数据采集建议参考2.2需求规范的要求,提供数据采集操作规范文档,包括数据采集方案和数据采集标准操作规程。数据采集主要由临床机构实施,应明确病理切片或细胞涂片的制作流程、图像采集方式(如眀场扫描)和采集参数要求(包含扫描倍率、扫描层数、焦点数量要求、聚焦方式、采样阈值等)、采集设备要求(应包含扫描仪的型号、分辨率、图像尺寸等)、病理切片或细胞涂片要求、样本的来源与分布、样本质量要求(包含切片或涂片的保存时限、玻片完整性等)、图像质量要求(应包含图象区域、清晰度等要求)、采集过程、数据脱敏、数据转移等要求。采集过程应对样本数据进行编号并加密,方案中应包含编号规则。2.4.4.3数据整理明确数据清洗/预处理程序,对数据处理中应用的软件进行简述,并以附件的形式提交数据处理中各软件的软件研究资料。2.4.4.4数据标注明确标注人员和仲裁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内容,标注人员和仲裁人员应为病理医师,数据应经过不少于2人标注。简述标记系统信息,配合病理图像和标注系统界面截图,介绍标注过程、标注对象和标注标准(注意与病理诊断标准的一致性)等。明确标注过程质控、标注质量评估、数据安全保证等要求。标注质量评估可抽选一定比例数据进行非标注人员的评估。提供原始数据库、基础数据库、标注数据库、扩增数据库(如有),关于疾病构成的数据分布情况,包括适用人群、数据来源机构、采集设备、样本类型等因素。若数据来自公开数据库,提供公开数据库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创建者、数据总量等)和使用情况(如数据使用量、数据质量评估、数据分布等)。2.4.4.5数据集构建明确各数据集划分的方法及依据。训练集应当保证样本分布具有均衡性,训练样本应涵盖不同病理类型。调优集应保证样本分布符合临床实际情况,如阳性比例,不同病理类型比例、不同临床分型比例等均应符合临床实际情况。训练集、调优集、测试集的样本应两两无交集并通过查重予以验证。进行数据扩增验证时,应当明确扩增的方式、方法、倍数,并考虑数据扩增对软件的影响及风险。列表比较扩增数据库与标注数据库的差异,论证扩增数据库样本量的充分性以及分布的合理性。2.4.5算法训练依据适用人群、数据来源机构、采集设备、样本类型等因素,提供训练集、调优集(若有)关于疾病构成的数据分布情况。算法训练基于训练集、调优集进行训练和调优,应明确算法训练所用的评估指标、训练方式、训练目标、调优方法,提供ROC曲线或混淆矩阵等证据(如:迭代次数-训练CountIOU曲线和迭代册数-召回率曲线)证明训练目标满足医疗要求,提供训练数据量-评估指标曲线(如迭代次数-Loss曲线)等证据以证实算法训练的充分性和有效性。2.4.6算法性能评估基于测试集对算法设计进行评估,确认软件算法性能的效率、敏感性、特异性,性能应满足算法设计要求。算法性能评估应包括软件对样本满意度评价的能力测试、泛化能力的测试、压力测试(指采用罕见或特殊的真实数据样本开展的算法性能测试)、对抗测试、重复性与再现性测试、敏感性与特异性测试、分析效率测试、算法性能影响因素分析、性能评估结果比较分析、偏差报告等研究。通过样本量估算确定测试集中阴、阳性样本和压力样本的样本量,提供测试集关于疾病构成(包括年龄和病理类型、异常细胞类型等)、数据来源的数据分布情况。明确对抗样本的选择原则;明确性能评估的可接受标准和标准制定依据。提交测试报告和细胞/组织形态图示例。若使用第三方数据库开展算法性能评估,提供第三方数据库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创建者、数据总量等)和使用情况(如测试数据样本量、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提交第三方数据库数据样本来源和本计算机辅助分析软件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中指定的制片流程和图像采集设备的一致性的评价(包含指定的样本来源,即指定的切片制备流程和/或样本保存液、抗体试剂、染色液等)和配套的图像采集设备获得的符合要求的数字病理图片。根据研究结论,确定软件使用限制并在说明书中进行描述。2.4.7算法可追溯性分析提供算法可追溯性分析报告,即追溯算法需求、算法设计、源代码(明确软件单元名称即可)、算法测试、算法风险管理的关系表。(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明确该产品适用范围,明确产品适用的显微镜和图像采集设备的名称和型号,明确图像参数及质量。明确病理切片或细胞涂片的制备流程及试剂厂家信息。明确软件报告内容。对产品带来的假阳/假阴性风险进行提示。根据算法影响因素分析报告,在说明书明确产品使用限制和必要的警示提示信息。列明算法训练总结和算法性能评估总结以及临床评价总结。附件3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临床评价审评要点本审评要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临床评价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审评要点是对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同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审评要点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审评要点。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审评要点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是指基于数字病理图像,采用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病理图像的分割、检测等功能的医疗器械。数字病理图像包括经数据成像设备获得的显微镜下细胞或组织图像、全玻片数字扫描技术(Whole Slide Imaging, WSI)的病理图像等。产品在医疗机构和/或医学实验室使用,可辅助病理医师为疾病的诊断、预后、治疗等提供信息,不能作为临床诊断决策的唯一依据。本审评要点基于全玻片数字扫描技术( whole slide imaging,WSI)的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产品临床评价进行阐述,用于经数据成像设备获得的显微镜下细胞或组织图像分析的相关产品临床评价可以适当参考本审评要点。二、临床评价路径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临床评价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影响该软件性能因素包括核心算法、算法训练等多个方面。针对两个不同的分析软件,即使采用的核心算法相同,但是,不同的分析软件在算法训练过程中使用的训练集不同,不同训练集的标注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针对该类产品临床性能的确认应采用临床试验的方式,不适合采用同品种比对的方式。三、临床试验在开展临床试验之前,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产品应完成产品开发,确保产品已经定型。基于该类产品的特点,产品在开发过程中需采用满足要求的数据对算法进行训练,在算法训练过程中,应保证训练集数据标注的质量以及训练集具有足够样本量,确保经过训练的软件在临床前研究中性能稳定。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有时存在算法调优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用于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必须为完成算法训练及调优的产品。产品临床试验启动后不能对算法进行训练或调优。产品应进行充分的临床前研究,以保证产品临床试验过程中,不会对受试者产生额外的伤害。1.临床试验机构考虑到病理图像判读容易在机构和阅片医师间产生差异,产品临床试验建议采用多中心临床进行,临床试验机构数量建议不少于3家。临床试验机构应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认可。临床试验机构应具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实验室内部日常质量控制。临床试验建议选择具有相关学科优势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中应根据试验设计设定不同资历的病理医师参与试验,病理医师资历划分应合理。2.临床试验目的产品临床试验应该能够充确认产品临床性能,证明产品能够实现其宣称的预期用途。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的临床应用,应对病理医师的诊疗活动有所获益,如:提高病理医师诊断准确性,提高病理医师阅片重现性,缩短病理医师阅片时间等。临床试验应确认主要评价指标的优效性。3.临床试验设计根据产品特点和产品性能评价需要,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临床试验可能包括不同的临床试验目的,有必要针对各个临床试验目的,分别进行科学的临床试验设计,包括选择适当的临床试验设计类型。本审评要点以提高病理医师诊断准确性或缩短阅片时间为例,进行临床试验设计阐述。此类产品临床试验一般需考虑开展对照研究,对照研究有多种设计方法,根据产品特征及临床试验实际,可选择多阅片者多数据样本(multiple reader multiple case,MRMC)、随机交叉自身对照等试验设计。如临床试验采用其他设计,在阐明设计科学合理的前提下,也可用于评价产品临床性能。以下仅详细阐述多阅片者多数据样本(multiple reader multiple case,MRMC)、随机交叉自身对照两种设计。3.1多阅片者多数据样本(multiple reader multiple case,MRMC)设计如采用此种设计,整个临床试验由协调研究者组织,各临床试验机构阅片者整体进行分组,各临床试验机构入组的病例共同组成分析集。临床试验将参与的阅片者分为两组。两组病理医师分别在软件的辅助下及未使用软件的情况下对入组的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进行判读,判读结果以临床参考标准为准,分别评价软件辅助下及未使用软件的情况下病理医师诊断准确性。试验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组病理医师第一阶段在使用软件辅助的条件下完成所有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的判读;经一定的洗脱期后,第二阶段在不使用软件辅助的条件下完成所有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的判读。第二组医师第一阶段在不使用软件辅助的条件下完成所有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的判读;经一定的洗脱期后,第二阶段在使用软件辅助的条件下完成所有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的判读。该试验中医师使用软件辅助的判读结果作为试验组,不使用软件辅助判读的结果作为对照组,比较试验组与对照组同临床参考标准对比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判读的准确度。阅片过程中每名医师需分别在使用软件和不使用软件的条件下都完成所有入组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的阅片。3.2随机交叉自身对照设计该设计应在每家临床试验机构单独开展,临床试验协调研究者最终将各机构数据汇总统计。每家临床试验机构由资质满足要求的研究者参与。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开展两个阶段工作,一是,研究者使用软件对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进行判读,二是,上述研究者未使用软件分别对入组的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进行判读。判读结果以临床参考标准为准,分别评价软件辅助下及未使用软件的情况下病理医师诊断准确性。试验过程将入组的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随机平均分为两组,临床试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病理医师在使用软件辅助的条件下完第一组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的判读,同时在不使用软件辅助的条件下完成第二组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的判读;经一定的洗脱期后,第二阶段在不使用软件辅助的条件下完成第一组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的判读,同时在使用软件辅助的条件下完第二组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的判读。该试验中医师使用软件辅助的判读结果作为试验组,不使用软件辅助判读的结果作为对照组,比较试验组与对照组同临床参考标准对比,病理图像(或病理切片)判读的准确度。阅片过程中每名医师需分别在使用软件和不使用软件的条件下都完成所有入组病例图像的阅片。4.临床试验参考标准临床参考标准是指现有条件下临床上可获得的能够用来确定受试者目标状态的最佳方法,通常来自临床和实验室的医学实践,包括:现有条件下公认的、可靠的、权威的疾病诊断标准(如组织病理学检查、影像学检查、病原体分离培养鉴定、长期随访所得的结论等),疾病诊疗指南中明确的疾病诊断方法,行业内专家共识推荐的或临床上公认的、合理的参考方法等。临床参考标准可能是一种方法,也可能是多种方法相结合。如根据产品临床试验要求,临床试验过程中需要以病理阅片结果作为参考标准。一般而言,病理阅片的参考标准为多位具有资深经验的病理医师组成的病理医师专家组共同对病理切片进行判读的结果,专家组中病理医师的数量一般不少于3人。参考标准应明确病理结果判定的决策机制,特别是针对专家组中不同病理医师判读结果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明确后续的处理措施及最终结果确定的依据。5.临床试验入组人群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临床研究入组的受试者应为产品预期适用人群。受试者应具有代表性,如针对肿瘤辅助诊断的产品,入组的受试者应包括各种组织类型、不同的肿瘤分级、分期以及相关良性疾病、其他易混淆、干扰病例等。为了更加科学的评价产品性能,临床试验应包含部分病理医师难以诊断的病例及阳性阈值临近范围内的病例。根据产品评价要求,临床试验入组的病例应与算法训练及调优的病例不同。6.临床评价指标针对定性分析,临床试验评价指标特别是主要评价指标应根据临床试验目的及设计确定。临床试验主要评价指标为使用软件的病理医师与未使用软件的病理医师阅片与临床参考标准对比的阳性一致率、阴性一致率;使用软件的病理医师与未使用软件的病理医师阅片效率;软件独立阅片与临床参考标准的阳性一致率、阴性一致率等。针对半定量/定量分析,临床试验应设置合理的评价指标如等级符合率、回归分析的回归系数、截距、相关系数和决定系数等。临床试验应考虑整体的优效性评价,以定性分析为例,如:使用软件的病理医师与未使用软件的病理医师阅片同临床参考标准对比的阳性一致率或阴性一致率的有效性;或者确保使用软件的病理医师与未使用软件的病理医师阅片同临床参考标准对比的阳性一致率和阴性一致率的优效或非劣效前提下,阅片效率的优效性。7.样本量估算样本量一般根据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进行估算。需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说明样本量估算的相关要素及其确定依据、样本量的具体计算方法。7.1确认软件提高阅片准确性的样本量估算该类产品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为使用软件作为辅助的病理医师与未使用软件的病理医师在阅片准确性方面的差异。软件辅助病理医师阅片准确性与病理医师单独阅片相比,准确性具有显著提升,软件的临床意义才能被确认。因此,建议采用优效性模型或优效性模型与非劣效性模型结合进行样本量估算。以定性产品为例,临床试验应根据阳性一致率估算阳性病例数量,根据阴性一致率估算阴性病例数量。临床试验可针对阳性一致率、阴性一致率均采用优效性模型进行样本量估算;也可选择其中一个指标采用优效性模型进行样本量估算,另一个指标采用非劣效性模型进行样本量估算。7.2确认软件缩短阅片时间的样本量估算该类产品临床试验的主要评价指标为使用软件作为辅助的病理医师与未使用软件的病理医师在阅片时间等方面的差异。软件辅助病理医师阅片时间与病理医师单独阅片相比,阅片效率具有显著提升,同时,软件辅助病理医师阅片与病理医师单独阅片相比,阅片准确性应无显著差异,软件的临床意义才能被确认。因此,建议针对阅片时间的评价采用优效性模型进行样本量估算,同时针对阳性一致率和阴性一致率采用非劣效性模型或优效性模型进行样本量估算,临床试验样本量应能够同时满足上述要求。临床试验样本量估算还应考虑主要评价指标有临床实际意义的界值、主要评价指标的相关参数(如预期有效率、均值、标准差等)、Ⅰ类和Ⅱ类错误率以及预期的受试者脱落和方案违背的比例等。针对确认软件缩短阅片时间的样本量估算,应确保总研究的Ⅱ类错误概率β设定不大于0.2。若采用MRMC的试验设计,样本量计算需首先明确具体的分析方法,如Obuchowski-Rockette Analysis(OR分析方法)、Dorfman-Berbaum-Metz-Hillis Analysis(DBMH分析法),并进一步明确受试医师数量,显著性α、把握度1-β、预计效应值,优效/非劣效界值,其中预计效应值可通过预试验或调研并汇总分析目标病例检出的诊断学研究文献获得。8.统计分析临床试验应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统计分析。以定性产品为例,临床试验中针对软件作为辅助的病理医师、未使用软件的病理医师、分析软件阅片的准确性进行统计分析,应分别以临床参考标准为对照,以2×2表的形式统计阅片结果的阳性一致率、阴性一致率及总一致率。同时针对二者的阳性一致率、阴性一致率及总一致率分别按照要求进行假设检验或区间分析。确认软件缩短阅片时间的临床试验还应针对阅片效率进行统计分析。9.偏倚控制为了控制临床试验的偏倚,研究过程中应针对病例/切片应进行设盲,使研究者在试验过程中不知晓受试者疾病诊断或其他相关检测等信息,从而避免引入偏倚。临床试验涉及同一个病理医师两次阅片的情况,病理医师在进行下一次阅片时应保留一段时间的记忆清除期(脱敏期),此段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周。每次阅片时建议人为纳入一定数量的不同的干扰病例。干扰病例应同时具有阳性和阴性病例,将干扰病例混入分析组中,使研究者同时针对分析组中的病例及干扰病例进行操作,但干扰病例结果不纳入统计分析。针对适用于显微镜下组织或细胞图像的产品,临床试验过程中应注意,临床试验开展过程应与产品临床应用过程相符,即同一研究者参与显微镜下图像的选择与结果判读全过程。10.质量控制临床试验开始前,应进行相关培训,以确保研究者熟悉并掌握相关试验方法,最大限度控制试验误差。整个试验过程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临床试验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HE染色,应设置合理对照。四、关于配套使用产品的要求产品临床试验应明确配合使用的检测试剂及图像采集设备。产品配合使用的检测试剂及图像采集设备应固定,且与产品临床前研究一致。临床试验过程中软件运行环境如:运行所需的硬件配置、软件环境和网络条件应与产品临床前研究一致。其中硬件配置包括处理器、存储器和外设器件,软件环境包括系统软件、支持软件和安全软件,网络条件包括网络架构(BS、CS)、网络类型(广域网、局域网、个域网)和带宽。五、产品适用范围病理图像人工智能分析软件仅在医疗机构与配套的检测检测试剂、病理图像扫描仪配合使用。适用于病理检测过程中对病理图像的辅助识别,辅助病理人员识别出目标切片。本产品不单独用于病理诊断,不单独作为临床诊疗决策依据,所有经软件判读的样本最终结果需要医师确认。该产品经培训合格的医师使用。图像采集由指定型号的显微镜或图像采集设备,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对图像质量进行认可。六、参考文献[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8年第6号[Z].(2018-01-04)[2021-05-01].https://www.cmde.org.cn/CL0058/6882.html.[2]Xiao-Hua Zhou,Nancy A.Obuchowski,Donna K.McClish. 诊断医学中的统计学方法(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3]李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统计方法(第二版) [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6。附件4血液病流式细胞学人工智能分析软件性能评价审评要点本要点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血液病流式细胞学人工智能分析软件注册申报资料中非临床评价部分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提供参考。本要点是对血液病流式细胞学人工智能分析软件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要点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要点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要点的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血液病流式细胞学分析,与细胞形态学、细胞遗传学、分子遗传学等一起,用于血液病的辅助诊断、鉴别诊断、预后判断、治疗监测、免疫监测、造血干细胞移植相关检测等。样本类型可为血液或骨髓、淋巴结、脑脊液、及其他适用样本类型。血液病流式细胞学人工智能分析软件,指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帮助医生分析多参数流式细胞学技术/流式细胞仪产生的结构化数据,如数据文件或图形文件等进行血液病辅助体外诊断的软件,通常用于定性或定量分析,可以是软件组件或独立软件。通过对结构化数据的人工智能算法分析,用途包含:(一)基础分析:通过单一的人工智能算法辅助流式细胞学数据的可视化,从而辅助流式诊断人员进行自动设门和分析。(二)高阶分析:通过多个人工智能算法组合使用(如集成学习算法和卷积神经网络算法组合使用),实现自动设门辅助血液疾病诊断(良/恶性、白血病亚型分类、淋巴瘤分型等)、化疗后的微小残留病监测等。产品在医疗机构、医学实验室使用,其结果供执业医师参考。软件作为血液病流式细胞学辅助诊断工具,其提示的诊断结果不能作为临床诊断决策的唯一依据。产品管理类别:独立软件分类编码:21-04-02(计算机辅助诊断/分析软件)软件组件分类编码:22-01-08(流式细胞分析仪器)应注意本要点主要适用于辅助决策类的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按照第三类管理,其他类别的产品可根据其适用性参照执行。关于人工智能医用软件分类的判定,可参照《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产品名称:建议依据医用软件通用名称要求,按“特征词1(如有)+特征词2(如有)+特征词3(如有)+核心词”结构编制。具体到该类产品,建议体现处理对象和临床用途,如血液病(具体病种)+流式细胞学辅助分析/检测软件,可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医用软件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中的品名举例或已批准的同类产品进行命名。如为软件组件,则产品名称体现医疗器械名称,如“多参数流式细胞仪”,但在适用范围体现人工智能算法类型,在产品说明书体现使用限制等相关内容。本要点基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基本框架要求,其中关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的术语定义、相关要求参照上述指导原则。二、产品简介该类软件的分析对象基于流式细胞仪产生的标准化的结构化数据文件或图形文件等。产品的工作原理:产品为独立软件或软件组件,采用人工智能算法对流式细胞仪数据进行处理(如:数据特征提取、数据通过函数图形化以及自动设门、决策分析等),实现对流式细胞仪数据、对细胞分类及定量结果进行分析,达到辅助诊断的功能。主要结构及组成:结构组成明确交付内容和功能模块,其中交付内容包括软件安装程序、授权文件、外部软件环境安装程序等软件程序文件,功能模块包括客户端、服务器端(若适用)等,若适用注明选装、模块版本。服务器端:负责接收并处理请求,对请求进行数据处理,调用人工智能算法(如PCA、t-SNE、SVM等)对数据进行处理并输出分析结果。把用户请求的数据结果返回给浏览器。客户端:将服务器端分析结果呈现到用户界面。用户可在用户界面端进行自动设门、细胞分群、辅助分类、辅助诊断、报告管理、检索查询、用户管理、查看日志等功能操作。预期使用环境:申报产品主要使用环境为医疗机构、医学实验室。三、基本要求在满足相关法规、规章、指导原则、标准的前提下,还应重点关注下列内容:(一)综述资料详细描述该产品的算法名称,选择该算法的依据和权威文献,数据处理的在流式细胞分析流程中的节点及辅助决策功能及功能实现方法,描述配套使用流式细胞仪器设备(厂家、型号、注册证号及主要参数设置:包括激光数、通道设置等)及仪器质量控制参数(仪器校准、电压补偿等)、配套使用的流式细胞检测试剂(名称、厂家、注册证号等),描述数据产生的样本类型。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从成熟度角度可分为成熟和全新两种类型,其中成熟是指安全有效性已在医疗实践中得到充分证实的情形,全新是指未上市或安全有效性尚未在医疗实践中得到充分证实的情形。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算法、功能、用途若有一项为全新则属于全新类型,反之属于成熟类型。在资料中应当说明采用算法的成熟程度,采用全新算法的,应当在综述资料中详细说明。阐述软件研发背景,包括对辅助决策功能的介绍,目前该血液病临床诊断参考标准、诊疗指南和分型依据。申报产品数据处理标准和分型依据应与临床标准一致。(二)非临床资料1.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性能指标应包括“所分析的数据类型”、“分析速度”、“临床功能”等,如数据处理、数据分析、诊断提示等。其他要求请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2.软件研究资料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研究资料。明确发布版本号。提交的研究资料主要包含软件研究资料、算法研究资料、网络安全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内容应涵盖申报产品适用范围中描述的全部内容。2.1风险管理软件安全性级别越高,其生存周期质控要求越严格,注册申报资料越详尽,同时由于全新类型的潜在未知风险多于成熟类型,故需结合成熟度予以综合考虑。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软件安全性级别可基于产品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核心功能进行综合判定,其中预期用途主要考虑用途类型、重要程度、紧迫程度等因素,使用场景主要考虑使用场合、疾病特征、适用人群、目标用户等因素,核心功能主要考虑功能类型、核心算法、输入输出、接口等因素。参考YY/T 0316、GB/T 42062和YY/T 0664等标准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活动应当基于软件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核心功能予以实施,并贯穿软件全生命周期过程。申请人重点考虑如下风险因素:此类产品算法风险包括算法选择风险、算法训练及验证的风险等,主要包括算法选择依据不充分,算法训练使用的数据质量不高,数据代表性不足或数据量不够,由于样本前处理、流式细胞仪光路信号校准和质控,流式细胞分析过程或流式荧光试剂标记发生错误等原因产生,造成过拟合和欠拟合导致的泛化能力不足,数据扩增(如适用)和数据偏移等造成的假阴性和假阳性错误等;使用中的风险主要包括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以及样本采集、处理、仪器校准等错误,造成的假阴性和假阳性错误。其中假阴性即漏诊,可能导致后续诊疗活动延误,特别是要考虑快速进展疾病的诊疗活动延误风险,而假阳性即误诊,可能导致后续不必要的诊疗活动。以算法特性为核心重点关注其泛化能力,以模型/数据为基础重点关注其质控情况,同时从风险管理角度兼顾算力不足与失效的影响。注册申请人应结合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使用场景、核心功能开展风险管理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将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并贯穿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过程。此外,进口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还需考虑中外差异风险,如人种、流行病学特征、临床诊疗规范等差异。2.2需求规范提供软件需求规范文档,明确软件的功能、性能、接口、用户界面、运行环境、网络安全、数据采集等需求。数据采集需考虑数据来源的合规性、充分性和多样性,数据分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数据质控的充分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数据应来源于分布于不同地域的机构且不少于3家,确保数据应当具备高度的多样性。机构应使用软件说明书中的分析流程采集数据,如明确的样本来源、仪器设备、样本处理(前处理、单细胞悬液的制作、荧光抗体试剂的选择等)。数据分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构成(如分型、分级、分期)、人群分布(如高危人群、患者,性别、年龄)等情况。算法性能需结合产品预期用途,综合考虑分析速度、敏感性、特异性、重复性与再现性、泛化性等性能指标的适用性及其要求。同时还需考虑因梯度消失(如适用)、梯度爆炸(如适用)、过拟合和欠拟合等影响算法性能的因素。使用限制需考虑产品禁用、慎用等场景,准确表述产品使用场景,提供必要警示提示信息。2.3软件性能研究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给出软件相关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注册申请人需在软件研究资料中提交GB/T 25000.51自测报告,亦可提交自检报告或检验报告代替自测报告。产品技术要求中各指标依据产品自身特点确定。2.4算法研究资料根据《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算法研究资料。逐项提交每个人工智能算法或算法组合的算法研究报告。2.4.1算法基本信息明确算法的名称、类型、结构、输入输出、流程图、算法框架、运行环境等基本信息以及算法选用依据。其中,算法类型从学习策略、学习方法(基于模型的算法和基于数据的算法)、可解释性(白盒算法和黑盒算法)等角度明确算法特性。算法结构部分应明确算法的层数、参数规模等超参数信息。流程图应包含输入示例、学习方法示意图输出示例。算法框架应明确所用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类型(自研算法框架、现成算法框架)、型号规格、完整版本、制造商等信息。若基于云计算平台,应明确云计算的名称、服务模式、部署模式、配置以及云服务商的名称、住所、服务资质。运行环境应明确算法正常运行所需的典型运行环境,包括硬件配置、外部软件环境、网络条件;若使用人工智能芯片应明确其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性能指标等信息。算法选用依据详述算法或算法组合选用的理由和基本原则。2.4.2算法风险管理结合预期用途、使用场景、和核心功能、算法成熟度、网络安全等因素,此类产品的软件安全性级别为严重级别。提供算法风险管理资料,若无单独文档可提供软件风险管理资料,并注明算法风险管理所在位置。2.4.3算法需求规范提供算法需求规范文档,若无单独文档可提供软件需求规范,并注明算法需求所在位置。2.4.4数据收集2.4.4.1提供数据来源合规性声明,列明数据来源机构的名称、所在地域、数据收集量、伦理批件(或科研合作协议)编号等信息。2.4.4.2数据采集建议参考2.2需求规范的要求,提供数据采集操作规范文档,包括数据采集方案和数据采集标准操作规程。数据采集主要由临床机构实施,应明确流式细胞分析流程的全部信息(包括全流程质控标准、panel设计、仪器和试剂的标准化SOP等)、明确样本及样本处理要求、样本的来源与分布、样本质量要求(样本保存时限、质量判断标准)、采集设备要求(应包含流式细胞仪型号、通道数量、注册证号、设备质控及补偿调节方式、数据的基本处理方式等)、流式抗体试剂要求(厂家、注册证号等)、数据质量要求、采集过程、数据脱敏、数据转移等要求。采集过程应对样本数据进行编号并加密,方案中应包含编号规则。关于数据集采集方面建议明确偏倚的控制方法,如:(1)为了保证研究对象的代表性,可从目标人群中随机抽样、多中心,保证样本量要足够大。(2)为了保证研究对象选择的质量,研究设计中应有明确、具体的诊断标准、纳入标准和排除标准。(3)检测标本尽量保持试验条件的前后一致性,注意试剂质量、仪器性能、样本保存和操作规定。建议通过限制、配比、标准化、随机化、分层分析和多元分析等进行控制。2.4.4.3数据整理明确数据清洗/预处理程序,对数据处理中应用的软件进行简述,并以附件的形式提交数据处理中各软件的软件研究资料。数据整理基于原始数据库考虑数据清洗、数据预处理的质控要求。数据清洗需明确清洗的规则、方法、结果,数据预处理需明确处理的方法、结果。数据整理所用软件工具均需明确名称、型号规格、完整版本、制造商、运行环境,并进行软件确认。2.4.4.4数据标注明确标注人员和仲裁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内容,标注人员和仲裁人员应为相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数据应经过2人或以上进行标注,标注方式建议给出依据。简述标记系统信息,给出数据/图像界面截图,详细介绍标注过程、标注对象和标注标准(注意与临床诊断标准的一致性)等。明确标注过程质控、标注质量评估、数据安全保证等要求,明确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要求。应当注意标注数据的质量评估,可抽选一定比例数据由有资质的非标注人员结合临床进行综合诊断评估。提供原始数据库、基础数据库、标注数据库、扩增数据库(如有),关于疾病构成的数据分布情况,包括适用人群、数据来源机构、采集设备、样本类型等因素。若数据来自公开数据库,提供公开数据库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创建者、数据总量等)和使用情况(如数据使用量、数据质量评估、数据分布等)。2.4.4.5数据集构建明确各数据集划分的方法及依据。训练集应当保证样本分布具有均衡性,根据预期用途,训练样本应涵盖不同血液病样本类型、不同分群类型等。调优集应保证样本分布符合临床实际情况,如阳性比例,不同类型比例、不同临床分型比例等均应符合临床实际情况。训练集、调优集、测试集的样本应两两无交集并通过查重予以验证。如适用,进行数据扩增验证时,应当明确扩增的方式、方法、倍数,并考虑数据扩增对软件的影响及风险。列表比较扩增数据库与标注数据库的差异,论证扩增数据库样本量的充分性以及分布的合理性。2.4.5算法训练依据适用人群、数据来源机构、采集设备、样本类型等因素,提供训练集、调优集(若有)关于疾病构成的数据分布情况。算法训练基于训练集、调优集进行训练和调优,应明确算法训练所用的评估指标、训练方式、训练目标、调优方法,提供ROC曲线或混淆矩阵等证据(如:迭代次数-训练CountIOU曲线和迭代册数-召回率曲线)证明训练目标满足医疗要求,提供训练数据量-评估指标曲线(如迭代次数-Loss曲线)等证据以证实算法训练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应当提供人工智能学习算法常用的评估函数来评估算法训练的质量。2.4.6算法性能评估基于测试集对算法设计进行评估,确认软件算法性能的效率、敏感性、特异性,性能应满足算法设计要求。算法验证:算法性能评估应包括软件对样本满意度评价的能力测试、泛化能力的测试、压力测试(指采用罕见或特殊的真实数据样本开展的算法性能测试)、对抗测试、重复性与再现性测试、诊断敏感性与特异性测试、分析效率测试、算法性能影响因素分析、性能评估结果比较分析、偏差报告等研究。应以该软件和临床综合诊断的一致性进行比较.评价细胞分群的准确性。通过样本量估算确定测试集中阴、阳性样本和压力样本的样本量,提供测试集关于疾病构成(包括年龄和血液病类型、白细胞分化抗原种类)、数据来源的数据分布情况。明确对抗样本的选择原则;明确性能评估的可接受标准和标准制定依据。提交测试报告和结果图示例。若使用第三方数据库开展算法性能评估,提供第三方数据库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创建者、数据总量等)和使用情况(如测试数据样本量、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还应提交第三方数据库数据样本来源和本分析软件在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中要求的流式细胞分析流程的一致性评价(包含样本要求、处理方式、流式细胞荧光抗体试剂的选择、流式细胞仪、荧光及电压补偿方式、应用的函数等),应提交符合要求的流式细胞仪数据。算法的确认:此类产品均需按照GCP的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机构应具备该软件要求的流式细胞分析流程所需的人员、试剂及仪器设备,临床试验应以该软件和临床综合诊断的一致性进行比较,确保其产生的流式细胞仪数据与该软件说明书和技术要求的一致性。2.4.7算法可追溯性分析提供算法可追溯性分析报告,即追溯算法需求、算法设计、源代码(明确软件单元名称即可)、算法测试、算法风险管理的关系表。若无单独文档可提供软件可追溯性分析报告,需注明算法可追溯性分析所在位置。(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明确该产品适用范围,明确流式细胞学人工智能分析的全流程质控标准、适用的流式细胞分析设备、设备参数设置、适用的试剂及试剂盘设计、样本处理方法和本软件适用的标准化SOP等。明确软件报告内容。对产品带来的假阳/假阴性风险进行提示。根据算法性能综合评价结果,对产品的适用范围、使用场景、核心功能进行必要限制,并在说明书中明确产品使用限制和必要警示提示信息。明确数据采集设备和数据采集过程相关要求。若产品采用人工智能黑盒算法,根据算法影响因素分析报告,在说明书明确产品使用期限、使用限制和必要的警示提示信息。明确人工智能算法的算法性能评估总结(测试集基本信息、评估指标与结果)、临床评价总结(临床数据基本信息、评价指标与结果)、决策指标定义(或提供决策指标定义所依据的临床指南、专家共识等参考文献)等信息。若采用基于数据的人工智能算法,说明书还应补充算法训练总结信息(训练集基本信息、训练指标与结果)列明算法训练总结和算法性能评估总结以及临床评价总结。对于软件安全性级别为严重级别的产品,需提供用户培训材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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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创新医疗器械注册指导服务工作规范》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3〕21号)

    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服务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创新医疗器械注册指导服务工作规范》,现予发布。特此通告。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3日上海市创新医疗器械注册指导服务工作规范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创新医疗器械上市前的注册服务指导,建立本市创新医疗器械注册指导服务工作规范。一、服务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审查,适用于本规范:(一)本市申请人拟申请第二类或者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服务咨询;(二)已进入本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产品注册服务咨询,包括产品技术要求、临床评价、设计转化、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三)本市已进入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产品注册体系服务咨询,以及注册跟踪指导。二、责任部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处(以下简称“器械注册处”)负责本市第三类医疗器械创新申报初审前的指导服务和进入创新通道产品的注册跟踪指导。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以下简称“器审中心”)负责本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申报和注册前咨询服务,以及已进入国家创新特别审查程序的本市第三类医疗器械质量体系咨询服务工作。三、服务内容(一)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1.拟申请进入本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产品申请人可在正式提出创新特别审查申请之前,按照《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上海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报资料编写指南(试行)》的要求,将相关申请资料当面提交或邮寄至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宜山路728号3号楼底楼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前置服务产品资料接收凭证》(附件1)。器审中心成立创新审查服务组,自接收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查。2.已进入本市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且尚未注册受理的产品由器审中心成立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服务组,指定联络人全程服务并跟踪进展。服务组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跟踪、科学审查的原则,主要针对产品技术要求、临床评价,以及设计转化、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等开展注册前指导服务。对首次递交的注册申请资料及补正资料可申请一次预审查。3.服务时限前置服务产品一经提交注册申请且被受理,前置服务自动终止。(二)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1.拟申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初审的产品申请人将产品主要资料、《前置服务产品咨询问题申请表》(附件2)和申请人联系方式等发送至器械注册处邮箱(qxzcc@smda.gov.cn),邮件标题应以“第三类创新通道申请—产品名—企业简称”格式命名,器械注册处收到相关信息后,指定专人对接企业,在初审前开展申请资料的指导,并完成初审。2.已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且尚未获得注册证的产品器械注册处负责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产品注册开展全程跟踪指导,争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审中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长三角分中心(以下简称“长三角分中心”)的指导,协助申请人开展沟通交流。器审中心负责对进入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产品的产品设计转化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注册前服务指导(产品正式注册受理后终止),由申请人将产品进入国家药监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证明材料、《前置服务产品咨询问题申请表》(附件2)和企业联系方式等当面提交或邮寄至行政服务中心。器审中心建立沟通机制,强化服务指导,指定专人对接。3.服务方式器审中心在充分研究、集体会商的基础上,采取电话、邮件、远程视频、现场交流等形式进行答复,并做好答复意见的记录。如咨询问题属于法规、流程等已公开发布的信息或器审中心微信公众号已发布的共性问题答疑范畴,则告知申请人查询路径。4.服务时限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或者申请人明确告知该创新产品在限期内不再申请注册的,该产品指导服务工作自动终止。四、工作要求(一)申请人拟申请服务的创新产品的预期用途、技术特征以及作用机理明确,产品已经基本定型。(二)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的临床试验核查、监督检查或监督抽验等重要监管过程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诚信问题等严重缺陷,导致停产整顿的情况。(三)参与创新产品注册指导服务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及廉政等相关要求。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附件:1.前置服务产品资料接收凭证2.前置服务产品咨询问题申请表3.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申请及服务流程图4.第三类创新医疗器械申请及服务流程图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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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说明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函〔2023〕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等文件,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三项新冠病毒诊断产品指导原则,分别对新冠病毒核酸、抗原、抗体检测试剂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预期用途等内容表述。为更好地指导相关产品应用,在产品本身不发生变化和产品性能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请已上市产品注册人根据本通知附件列明内容,自行修改产品说明书,无需申请变更注册或者备案。延续注册时,再行核发修改后的新版说明书。如发生其他变化,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办理。附件: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说明书变更对比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3年6月28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产品说明书变更对比表表1:新冠核酸检测试剂说明书变更对比表序号项目变更前变更后1【预期用途】本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其他需要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断或鉴别诊断者的xx样本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xx基因。有关“疑似病例”等人群的定义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文件执行。该产品在使用上应当遵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应符合《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等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工作。本试剂盒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得作为临床诊断的唯一标准。建议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检测对病情进行综合分析。本试剂盒用于体外定性检测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人群、其他需要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断或鉴别诊断者的xx样本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xx基因。本试剂盒检测结果应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其他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该产品在使用上应当遵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应符合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相关指南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工作。表2:新冠抗原检测试剂说明书变更对比表序号项目变更前变更后1【预期用途】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XX样本(根据具体情况描述)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XX抗原(根据实际情况描述)。适用人群参照《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产品不能单独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断,阳性结果仅表明样本中可能存在新型冠状病毒特定抗原,应结合核酸检测结果判断感染状态。阴性结果不能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也不得单独作为作出治疗和疾病管理决定的依据。有相应临床症状的疑似患者抗原检测不管是阳性还是阴性,均应进行进一步的核酸检测。检测阳性受试者应遵循当地疫情防控政策进行报告和隔离,并寻求相应的医疗帮助;检测阴性受试者应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必要时采用核酸检测进行确认。产品使用环境应遵循《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等国家相关规定。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人群、其他需要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断人群XX样本(根据具体情况描述)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XX抗原(根据实际情况描述)。本产品主要适用于感染早期人群,不能单独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诊断,抗原检测阳性仅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病原学证据,应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其他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做出诊断。阴性结果不能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本产品不得单独作为作出治疗和疾病管理决定的依据。该产品在使用上应当遵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应符合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相关指南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工作。2【样本要求】注意:采样规范性会对检测结果有影响,建议采样人员应是专业人员、或经过专业人员指导和培训的人员。注意:采样规范性会对检测结果有影响,建议规范采样。3【检验方法】6.使用后的试剂和样本等废弃物应妥善处理。所有使用后的采样拭子、采样管、检测卡等装入密封袋,按照《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中的规定处理。6.所有使用后的采样拭子、采样管、检测卡等装入密封袋,妥善处理。4【检验结果的解释】阳性结果表示:样本中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怀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请立即上报并按防控规定隔离、就诊。 阴性结果表示:样本中没有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但阴性结果不能完全排除感染的可能,应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政策进行后续处置,必要时建议去医院进一步检查。阳性结果表示:样本中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 阴性结果表示:样本中没有检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但阴性结果不能完全排除感染的可能。表3:新冠抗体检测试剂说明书变更对比表序号项目变更前变更后1【预期用途】新冠病毒特异性IgM检测试剂预期用途(第一段):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近期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或未感染过新冠病毒人群的血清、血浆、静脉全血、毛细血管全血(样本类型根据产品验证与确认情况而定)样本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抗体;新冠病毒特异性IgM抗体/IgG抗体联合检测、总抗体检测预期用途(第一段):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或未感染过新冠病毒人群的血清、血浆、静脉全血、毛细血管全血(样本类型根据产品验证与确认情况而定)样本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抗体/IgG抗体、总抗体。(如针对该预期用途产品为IgM抗体、IgG抗体未在一个注册单元,分别在两个产品中明确联合检测的要求。)检测结果仅用作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疑似病例的补充检测指标或疑似病例诊断中与核酸检测协同使用,不能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排除的依据,不适用于一般人群的筛查。检测结果为阳性还需进一步确认,检测结果阴性不能排除感染的可能性。本试剂盒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建议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和其他实验室检测对病情进行综合分析。开展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应符合《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等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工作。该产品仅限医疗机构使用。新冠病毒特异性抗体检测试剂预期用途(第一段):本产品用于体外定性检测近期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且近期未感染过新冠病毒人群的血清、血浆、静脉全血、毛细血管全血(样本类型根据产品验证与确认情况而定)样本中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XX抗体。(如针对该预期用途产品为IgM抗体、IgG抗体未在一个注册单元,分别在两个产品中明确联合检测的要求。)本产品仅用作新冠感染诊断中与病原学检测协同使用,不能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的依据,不适用于一般人群的筛查。本试剂盒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得作为临床诊断的唯一标准。检测结果为阳性还需进一步确认,检测结果阴性不能排除感染的可能性。建议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等综合分析。不能用于免疫状态的评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应符合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和检测技术相关指南的要求,做好生物安全工作。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6.1本产品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应作为临床诊治的唯一依据,对患者的临床管理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测(尤其是病原学检测)、治疗反应及流行病学等信息综合考虑。6.2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处理及不当的实验操作和实验环境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6.3根据机体被病毒感染后产生抗体的基础理论,特异性IgM抗体产生较早,持续时间较短;IgG抗体产生较晚,持续时间较IgM抗体长。另外,由于病毒感染到机体产生特异性抗体需经一定时间、抗体的强度存在个体差异,与感染抗原的量及抗原的抗原性强度相关。所以应将IgM抗体检测结果、IgG抗体检测结果、采样时间、临床指征及出现时间等综合考虑。抗体检测阳性者也应结合其他临床指征综合判断。6.4感染初期,抗体可能未产生或者产生水平低于产品检出限,而产生阴性结果。检测阴性不能排除急性感染,对于可疑的样本建议进行病原学检测,或至少间隔7天再次检测。6.5评价血清学检测结果时需要结合患者的临床病程、基础状况以及年龄等因素综合考虑,如:免疫功能低下、缺陷或免疫功能受抑制的人群、产生抗体能力较低的婴幼儿,可能不产生或产生低滴度的抗体,其血清学抗体检测的参考价值有限,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医学解释。6.6新冠病毒特异性IgG检测不适用于曾经感染过新冠病毒的人群。6.7注射过新冠病毒疫苗的人群,其抗体水平可能为阳性,其IgM、IgG抗体检测的参考价值有限,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医学解释。6.8新冠病毒抗体检测的结果不能用于评估人体是否已经对新冠病毒肺炎具备免疫力,特别是不能用于评估新冠病毒疫苗的作用和功效。6.9在近几个月内接受过输血或其他血液制品治疗的人群,对其阳性检测结果的分析应慎重。6.10该产品为定性分析产品,结果并不能准确反映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IgG抗体的滴度。6.11其他需要说明的局限性等。6.1本产品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应作为临床诊治的唯一依据,对患者的临床管理应结合其症状/体征、病史、其他实验室检测(尤其是病原学检测)、治疗反应及流行病学等信息综合考虑。6.2针对定性检测产品,应明确本产品检测结果不提供抗体滴度定量结果,不能作为定量试剂使用。6.3不合理的样本采集、转运、处理及不当的实验操作和实验环境均有可能导致假阴性或假阳性结果。6.4根据机体被病毒感染后产生抗体的基础理论,特异性IgM抗体产生较早,持续时间较短;IgG抗体产生较晚,持续时间较IgM抗体长。另外,由于病毒感染到机体产生特异性抗体需经一定时间、抗体的强度存在个体差异,与感染抗原的量及抗原的抗原性强度相关。所以应将IgM抗体检测结果、IgG抗体检测结果、采样时间、临床指征及出现时间等综合考虑。抗体检测阳性者也应结合其他临床指征综合判断。6.5感染初期,抗体可能未产生或者产生水平低于产品检出限,而产生阴性结果。检测阴性不能排除急性感染,对于可疑的样本建议进行病原学检测,或至少间隔7天再次检测。6.6评价血清学检测结果时需要结合患者的临床病程、基础状况以及年龄等因素综合考虑,如:免疫功能低下、缺陷或免疫功能受抑制的人群、产生抗体能力较低的婴幼儿,可能不产生或产生低滴度的抗体,其血清学抗体检测的参考价值有限,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医学解释。6.7 对于曾经感染过新冠病毒的人群,体内产生的新冠病毒特异性IgG抗体可能持续时间较长,IgG抗体检测阳性不一定代表目前处于感染状态,应合理解释。6.8注射过新冠病毒疫苗的人群,其抗体水平可能为阳性,其IgM、IgG抗体检测的参考价值有限,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医学解释。6.9新冠病毒抗体检测的结果不能用于评估人体是否已经对新冠病毒具备免疫力,特别是不能用于评估新冠病毒疫苗的作用和功效。6.10在近几个月内接受过输血或其他血液制品治疗的人群,对其阳性检测结果的分析应慎重。6.11该产品为定性分析产品,结果并不能准确反映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IgM/IgG抗体的滴度。6.12其他需要说明的局限性等。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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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血液融化设备等14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22号)

    为进一步规范血液融化设备等医疗器械的管理,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组织制定了《血液融化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等14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1.血液融化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医用呼吸道湿化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3.肠道水疗机注册审查指导原则4.医用分子筛制氧机注册审查指导原则5.膀胱超声扫描仪注册审查指导原则6.一次性使用腹膜透析导管注册审查指导原则7.呼吸系统过滤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8.口咽/鼻咽通气道注册审查指导原则9.液体敷料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10.凝胶敷料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11.β-羟丁酸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12.甲氨蝶呤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13.抗环瓜氨酸肽抗体检测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14.革兰阳性菌鉴定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7月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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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3〕2号)

    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生物经济战略规划,加快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缩短审评审批时间、助力产品早日上市,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7日黑龙江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生物经济的战略规划,加快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缩短审评审批时间、助力产品早日上市,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21〕54号)等法规和规章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向我省申报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申请人,拟于全部注册申报材料完成前,对部分申报注册材料提前预审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以下简称“器械监管处”)负责接收预申报注册材料、初步形式审核、编号、意见送达;黑龙江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核查验中心”)负责技术预审评、与申请人沟通、组织专家研评会。第二章 预申报实施第四条 器械监管处对预申报申请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制度适用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预申报第十条内容要求的,予以接收;(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补充;(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形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同意接收。第五条 器械监管处对通过初步形式审核的申请资料给予接收编号,接收编号编排方式为:黑械预××××1-××××2,其中××××1为申请的年份;××××2为产品流水号。申请材料自接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审核查验中心。第六条 审核查验中心负责对预申报材料进行注册技术审评,审评内容包括:(一)依据现行法规对拟提交的注册产品申报材料非临床资料是否完整做出评价;(二)依据现行法规对拟提交的注册产品申报材料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评价做出判定;(三)其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内容。第七条 审核查验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评并形成预审评意见(见附件1),预审评意见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申报材料存在的缺陷,并及时将预审评意见与申报材料报送器械监管处。第八条 器械监管处收到预审评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三章 基本要求第九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在黑龙江省;(二)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三)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注册条件。第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申请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材料:(一)监管信息1.申请表(见附件2)2.术语、缩写词列表3.产品列表4.关联文件5.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如不适用可不提交)6.符合性声明(二)综述资料1.概述2.产品描述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4.申报产品上市历史(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如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的,报告可不提交,但需提交委托机构已受理凭证)4.研究资料5.非临床文献6.稳定性研究(四)临床评价资料(申报产品适用范围未在免临床目录部分,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资料可不提交完整版,但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路径方案。)(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1.产品说明书2.标签样稿第十一条 申请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遵循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证明注册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十二条 申请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预申报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注册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注册资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引用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时,应当提供资料权利人许可使用的文件。第十三条 预申报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预申报服务是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内拟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提供注册申报资料预先审评服务。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应在收到预审评意见后1年内正式申报,预审评意见中已通过的项目材料,无需再次技术审评。1年内未正式申报注册的,预审评意见自行失效。第十六条 本次预申报审评后正式申报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注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 预申报技术审评意见附件2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预申报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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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政策解读

    一、《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制定的意义和法规依据?为鼓励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推广和应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推动湖北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程序。2021年3月24日印发的《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鄂药监规〔2021〕1号)同时废止。二、申报《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需符合什么条件?申报产品应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且首次注册的产品;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可向省局提出优先审批申请:(一)诊断或者治疗罕见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二)诊断或者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且目前尚无有效诊断或者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三)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四)临床急需且在我省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或虽在省内已有同类产品上市,但产品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且未纳入应急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五)列入国家、省部级科技重大专项或者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六)列入国家或省级发展规划、揭榜挂帅、金种子计划等企业申报的具备核心竞争力的医疗器械;(七)已在境外取得上市许可且落户本省生产的医疗器械。三、《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办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本程序规定的予以受理,及时转交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进行审查,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企业补正资料和组织专家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内)。经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核准后,在省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告知,纳入优先审批程序。对纳入优先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申请人申请注册时,省局行政审批处应当优先受理,受理当日流转至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收到优先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工作(现场检查、补正资料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需经省局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技术审评结束后,省局行政审批处应当根据技术审评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优先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四、已纳入优先审批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将享受到哪些便利措施?省局及相关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本程序规定,按照早期介入、专人负责、科学审查的原则,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前提下,在产品检验、技术审评、现场检查、审查决定等各环节予以优先办理。五、如何提出《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申请?申请人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应当填写《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湖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附件2)向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提供相应资料(电子邮件和纸质资料)。申请邮箱:hbfdamd@163.com,纸质材料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标注:二类优先申请。联系电话:027-87111522、027-8711155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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