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CIO在线为您找到 1874 条相关结果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47号)

    为进一步加强人工智能医用软件类产品监督管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一、目的为指导人工智能医用软件产品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制定本原则。二、范围本原则中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是指基于医疗器械数据,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其医疗用途的独立软件。含人工智能软件组件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可参考本原则。医疗器械数据是指医疗器械产生的用于医疗用途的客观数据,特殊情形下可包含通用设备产生的用于医疗用途的客观数据。三、管理属性界定该类产品的管理属性界定应基于其预期用途,结合其处理对象、核心功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若软件产品的处理对象为医疗器械数据,且核心功能是对医疗器械数据的处理、测量、模型计算、分析等,并用于医疗用途的,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定义,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若软件产品的处理对象为非医疗器械数据(如患者主诉等信息、检验检查报告结论),或者其核心功能不是对医疗器械数据进行处理、测量、模型计算、分析,或者不用于医疗用途的,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四、管理类别界定该类软件的管理类别应结合产品的预期用途、算法成熟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对于算法在医疗应用中成熟度低(指未上市或安全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证实)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若用于辅助决策,如提供病灶特征识别、病变性质判定、用药指导、治疗计划制定等临床诊疗建议,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若用于非辅助决策,如进行数据处理和测量等提供临床参考信息,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对于算法在医疗应用中成熟度高(指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充分证实)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其管理类别按照现行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和分类界定文件等执行。五、有关要求(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人工智能医用软件类产品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申请注册。已按照医疗器械受理注册申请的产品,继续按照原受理类别进行审评审批。(二)已获准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的人工智能医用软件类产品,其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提出注册申请的,如在开展产品类别转换期间注册证到期的,注册人可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原注册证的延期申请。予以延期的,原注册证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23年12月31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1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部署,现将2021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印发给你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省(市)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标准承担单位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要认真组织协调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技术归口单位,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业务管理和检查指导,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  三、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技术归口单位要做好标准的组织起草、验证、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要广泛调研、深入研究,积极借鉴国际标准,确保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    附件:2021年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最新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用口罩)体考满分的体系文件+质量记录全套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86号)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具体产品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序号产品名称产品描述用途目录名称1电子血压计通常由阻塞袖带、传感器、充气泵、测量电路组成。采用示波法、柯式音法或类似的无创血压间接测量原理进行血压测量的电子设备。用于在手臂或手腕部位测量患者血压。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2水银血压表通常由阻塞袖带、听诊器、压力表组成。通过水银或机械表显示,采用柯式音法或类似的无创血压间接测量原理进行血压测量的设备。用于在手臂或手腕部位测量患者血压。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3无菌医用脱脂棉通常包括吸水性材料。为了方便使用,部分产品有供手持的组件。不含消毒剂。无菌提供,一次性使用。用于对皮肤、创面进行清洁处理。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4医用脱脂纱布通常为由医用脱脂棉纱布或脱脂棉与粘胶纤维混纺纱布经过裁切、折叠、包装、灭菌步骤加工制成的敷料。用于吸收手术过程中的体内渗出液,手术过程中承托器官、组织等。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5脱脂棉纱布通常为由医用脱脂棉纱布或脱脂棉与粘胶纤维混纺纱布经过裁切、折叠、包装、灭菌步骤加工制成的敷料。用于吸收手术过程中的体内渗出液,手术过程中承托器官、组织等。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6避孕套通常由天然胶乳或合成乳胶或聚氨酯薄膜制成,开口端为完整卷边的鞘套物。非无菌提供。用于生殖道局部范围内,用物理方法(机械阻挡)不让精子到达子宫口处,以此阻断精子和卵子相遇而达到避孕目的。18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7避孕帽通常由天然胶乳或合成乳胶或聚氨酯薄膜制成,开口端为完整卷边的鞘套物。非无菌提供。用于生殖道局部范围内,用物理方法(机械阻挡)不让精子到达子宫口处,以此阻断精子和卵子相遇而达到避孕目的。18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8电动轮椅通常由电机、蓄电池、控制系统、车轮、座椅、扶手、脚踏板等组成。可由乘坐者或护理者操作的、有一个或多个电机驱动,有座椅支撑。分为手动转向和动力转向。用于行动障碍患者转运、行走功能补偿。19医用康复器械9手动轮椅通常由车轮、座椅、扶手、脚踏板等组成。以乘坐者手驱动、脚踏驱动或护理者手推为动力。至少有三个车轮。用于行动障碍患者转运、行走功能补偿。19医用康复器械10血糖分析仪通常由主机模块、电源模块、软件模块等组成。原理一般为电化学法、光反射技术、比色法等。不包含采血器具及适配试剂。与适配试剂配合使用,用于人体样本中待测物的定性和/或定量分析。22临床检验器械11自测用血糖监测系统(血糖试纸)产品用于定量检测新鲜毛细血管全血中的葡萄糖浓度(如可用于静脉血、动脉血、新生儿血检测也可进行详细描述),检测部位可以是手指、手掌及上臂等。只用于监测糖尿病人血糖控制的效果,而不能用于糖尿病的诊断和筛查,也不能作为治疗药物调整的依据。6840体外诊断试剂12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妊娠诊断试纸)运用双抗体夹心免疫胶体金层析等技术实现对人尿液中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体外定性检测,不可用于滋养细胞肿瘤的检测。6840体外诊断试剂13促黄体生成素检测试剂(排卵检测试纸)通过定性或半定量检测女性尿液中促黄体生成素的水平,以预测排卵时间,用于指导育龄女性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或指导安全期避孕。6840体外诊断试剂正文相关观点视点:昨日总局发布公告,这13种医疗器械可免于经营备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模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模板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视力筛查仪和乳腺X射线系统2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42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视力筛查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乳腺X射线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视力筛查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乳腺X射线系统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关于征求《体外膜氧合(ECMO)循环套包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中心结合境内、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产品的特点及申报现状,在总结技术审评实际情况,并参考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起草了《体外膜氧合(ECMO)循环套包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为了使该指导原则更具有科学性及合理性,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指导原则的丰富和完善,促进医疗器械研发及技术审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请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1年7月14日前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骆庆峰 邹艳果 叶成红  电话:010-86452840、86452838、86452846  电子邮箱: luoqf@cmde.org.cn 附件:《体外膜氧合(ECMO)循环套包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体外膜氧合(ECMO)循环套包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关于对《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法规的准确适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及《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等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4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11日至6月2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415室 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53  2.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裁量反馈意见”,邮箱地址:fazhichu@yjj.beijing.gov.cn  3.传真:010-83560780  4.电话:010-83979475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北京市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3:《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制定依据相关推荐合规服务: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北京市
  • 关于公开征求《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研究资料的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我中心组织起草了《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生产企业及有关从业人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下载并填写附件中的《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并于2021年7月8日前将反馈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中心。  联系人:李芬  电 话:010-86452670  电子邮箱: lifen@cmde.org.cn  附件: 1.《 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21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下载)     2. 反馈意见表(下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1年6月10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关于公开征求《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生存周期过程质控要求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并统一审评要求,我中心基于《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结合产品审评经验积累和监管科学研究成果,编写了《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2)并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1年7月16日前反馈至我中心。  联系人:彭亮  电话:010-86452602  电子邮箱:pengliang@cmde.org.cn  附件:1.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1年6月4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做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ylqxzc@sina.cn。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自检要求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0日。    附件:医疗器械注册自检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推荐: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76号)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制修订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等,将按照程序陆续发布。现就贯彻实施新《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全面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  自2021年6月1日起,凡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已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企业、医疗器械研制机构,应当按照新《条例》规定,分别履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义务,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二、关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  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新《条例》配套的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请注册和进行备案。有关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要求,按照本公告第三条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注册、备案相关工作。  三、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管理  自2021年6月1日起,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根据新《条例》规定开展临床评价。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免于临床评价情形的,可以免于临床评价;进行临床评价,可以根据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已有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不足以确认产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应当开展临床试验。在免于临床评价的相关文件发布实施前,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参照现行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执行。  四、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管理  在新《条例》配套的生产许可、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办理生产许可、备案和委托生产按照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五、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规定的经营条件;在其他场所贮存、销售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国家药监局已起草有关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产品目录发布后,按目录执行。  六、关于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查处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条例》,但依据新《条例》认为不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条例》。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条例》。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1年5月31日相关推荐: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