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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的通告(2018年第16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为帮助新药注册申请人规范申请Ⅰ期临床试验,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提高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质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1月11日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一、前言为帮助新药注册申请人(药品企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I期临床试验,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保护受试者安全与权益,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特发布本技术指南。本指南阐述了新药在我国开展首次临床试验时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供的信息。本指南的目的是:明确新药I期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提高I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质量;通过规范I期临床试验资料的数据要求,缩短新药研发周期,加快新药上市进程。本指南适用于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包括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除外)。二、咨询与沟通交流如果申请人在研发及申请临床试验过程中有疑问,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查询相关指导原则,也可以按照相关规范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递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申请人可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方法与工作程序,申请与药审中心召开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申请人与药审中心间的沟通有助于提高临床试验申请的质量,加快后续研究与审评的进程。三、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要求(一)资料格式及内容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申报资料应以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方式提交,电子资料可以CD的形式送交。格式和内容可参照研究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通用技术文件(CTD)的要求整理提交。(二)介绍性说明和总体研究计划介绍性说明应包括新药的名称、所有的活性成分、药理作用类别、结构式(如果已知)、剂型、制剂处方、给药途径、临床试验目的等。如果有所研究药物用于临床的经验,应提供简短概述,包括在其他国家的研究和上市的经验;若没有,标题下写“无”。总体研究计划应总结申请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依据,主要为拟定的适应症、受试者人群、受试者数量、给药方案(剂量、给药间隔、给药持续时间等)、药物安全性评价方法、风险控制计划等,根据已有信息预期的任何安全性(重要的已确定风险、重要的潜在风险、重要的缺失的资料等)的风险论证。(三)研究者手册研究者手册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药学、非临床与临床研究(如有)资料总结 ,旨在为临床研究者提供所研究药物的信息,以保证受试者安全。当有新的重要信息时,申请人应及时更新研究者手册,使其包括对研究药物的所有重要研究信息的总结。更新的研究者手册应及时报送药审中心。研究者手册的格式和内容可参照ICH E6有关章节撰写。研究者手册应包括如下内容:1.封面页:包括药物名称,注册申请人名称,完稿或更新日期以及版本号;2.目录:列出所有的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以及相应的页码;3.保密声明;4.概述:介绍药物种类,拟定适应症及药理特征;5.新药名称与理化性质:简要说明药物的名称、化学名(如有)、分子量、分子式、结构式(如有)、理化特性、剂型、根据已有的稳定性数据拟定的临时效期、保存条件、使用注意事项等;6.非临床研究结果6.1药理作用:应包括已完成的用于提示药效的非临床试验结果。6.2毒理研究:分项列出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试验以及其他毒性试验。如果有些研究还没有进行或不需要进行,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6.3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应包括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及排泄(ADME)。如果有些研究还没有进行或不需要进行,需要说明理由和依据。7.已有临床研究或使用资料(如有):应包括国内或国外现有的所有临床试验信息及文献资料。7.1人体药物代谢动力学7.2有效性7.3安全性7.4上市情况8.其他若尚未有新药使用信息,应基于对已有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结果的总结,提供申请人认为相关的信息:可能包括特殊人群、安全性信息、警告及注意事项、风险控制计划、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等。9.参考文献(四)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方案应包含下列信息:1.研究背景,简述药物的适应症情况,简述药物已有的临床有效性及安全性资料(如有);2.试验目的;3.预计参加的受试者数量;4.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描述;5.给药计划描述,包括持续时间、起始剂量、剂量递增方案和终止条件、给药方案并描述首剂量确定依据和方法;6.检测指标、对受试者安全性评价至关重要的相关试验详细信息,如受试者生命体征和必要的血液生化监测;7.中止研究的毒性判定原则和试验暂停标准。(五)药学研究信息新药的药学研究随着药物研究进展不断深入,在不同研究阶段有不同的研究目的。对于新药申请Ⅰ期临床研究的药学研究资料,应遵循药物研发的规律,重点关注对计划研究的受试者安全性相关的药学研究信息(如基于现有知识对杂质谱的解析,有关物质检查专属性、灵敏度的方法学验证,潜在遗传毒性杂质分析和控制,生物新药的免疫原性和免疫毒性等)。根据药学部分所提供的信息,当对安全性问题产生担忧或数据不足以进行安全性评价时,应暂缓临床试验。产生担忧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新药化学结构或制剂辅料具有已知毒性或极可能具有毒性;(2)在计划实施的整个I期临床试验项目期间,新药不能保持稳定性;(3)新药的杂质特征显示具有潜在毒性,或者新药中含量在鉴定限以上的杂质未进行充分鉴定且未对其潜在的毒性进行评估;(4)存在动物源性成分的生物安全性问题;(5)主细胞库或工作细胞库未经过充分鉴定。申请人应分析已有药学研究信息是否显示潜在的人体风险,并对这些潜在的风险进行讨论,阐述为控制或监测该风险所计划采取的措施。对于具有生物毒性、带有放射性核素等的新药,或涉及生物安全性风险的新药,应按照国际通用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提供相关研究资料、研究计划及风险控制措施。1.化学药品药学研究信息新药申请人应对动物研究用样品及拟进行人体试验用样品进行分析比较(可列表说明),如有差异需讨论差异可能对临床安全性造成的影响,从而为后续的人体试验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持。对申请Ⅰ期临床研究的化学药品需要提供下列药学研究资料,同时,按照附件表格总结整理和提供化学药品Ⅰ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并电子提交。1.1原料药信息1.1.1生产厂商应递交原料药生产厂商(包括生产、检验)的完整地址。1.1.2制备工艺应提供原料药制备工艺资料,包括反应流程图,注明工艺中使用的试剂、溶剂和催化剂等。对于采用发酵工艺、提取工艺制备以及多肽、小分子核酸药物等,需要提供更多的制备工艺信息。对于无菌原料药需提供灭菌/除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措施。1.1.3结构确证应提供结构确证使用的方法、图谱及简要的结构解析总结。1.1.4理化性质应列出已研究的可能与制剂性能相关的原料药的晶型、溶解度、渗透性、粒度等关键理化特性。如可能,列明不同介质(如不同pH)中的具体溶解度数据。1.1.5质量控制应提供初步的质量标准,说明检查项目、可接受的限度、分析方法,提供代表性图谱。在药品开发初期,不需要提交全面完整的分析方法验证资料,但至少应提供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关键验证信息。应提供样品检验报告书。提供关键研究批次(如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等)的批分析数据。应提供初步的杂质谱分析结果、潜在遗传毒性杂质控制策略和分析信息。可参照ICH M7指南研究并提交报告。1.1.6稳定性应提供原料药稳定性研究资料,列明采用的分析方法,可用列表形式递交代表性样品的初步数据及其他支持性稳定性研究数据,应提供关键项目的代表性图谱。稳定性数据应能支持新药的理化参数在计划的临床研究期间符合要求,如果计划的试验周期极短,可提供有限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在确保临床试验期间药物的稳定性的基础上,逐步积累稳定性数据,支持进一步的临床开发。1.1.7包装及贮存应列明的直接接触包装材料及贮存条件。1.2 制剂信息1.2.1剂型及产品组成应列表说明制剂的处方组成及用量,对于制剂工艺中使用但最终去除的组分也应列出。制剂中的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对于国内外制剂中尚未使用过的全新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1.2.2生产厂商名称与地址应递交临床试验用制剂生产厂商(包括生产、包装、检验)的完整地址。1.2.3生产工艺和工艺控制应提供生产工艺信息,包括工艺流程图。对于无菌制剂应提供灭菌工艺和无菌保证措施;非常规工艺制剂应提供较详细的工艺描述。1.2.4质量控制应提供初步的质量标准。说明检查项目可接受的限度、分析方法、代表性图谱。杂质报告方式可参照ICH Q3A和Q3B。应根据剂型、产品特点等设置适宜的质控项目和分析方法。对于以积累数据为目的,但不作为制剂放行条件的检测项目,应予以注明。在药品开发初期,不需要提交全面完整的分析方法验证资料,但至少应提供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关键项目的验证信息。提供关键研究批次(如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等)的检验报告书。应提供制剂降解途径、降解产物的初步研究结果。可参照ICH Q3B。1.2.5稳定性应提供制剂稳定性研究资料,列明采用的分析方法,可用列表形式提交代表性样品(如动物药理毒理学研究样品、拟用于临床试验的样品)的初步数据及其他支持性稳定性研究资料,应提供关键项目的代表性图谱。稳定性数据应能支持制剂的理化参数在计划的临床研究期间符合要求,如果计划的试验周期极短,可提供有限的支持性稳定性数据。1.2.6包装和贮存条件应列明直接接触包装材料的信息和贮存条件。对于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需提供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关联申报。1.2.7其他对于临床需要进行配伍使用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制剂应提供相关稳定性实验结果。1.3安慰剂信息如临床试验方案中需使用安慰剂,应提供安慰剂的处方、生产工艺及生产厂的相关信息、质量控制和检验结果等研究资料。 2.生物制品药学研究信息提供药学研究结果的摘要性小结资料,对于拟定质量标准中低于药典控制基本要求,或者低于通用的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质控项目给予阐释说明;对于药学研究中发现并需要提请审评特别关注的疑难问题给予重点说明。2.1生产用原材料2.1.1应提供生产用起始材料的名称、来源、质量标准、安全性等信息,生产用起始材料应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质量控制规程”的相关要求,按照风险等级分级,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和/或质控检测报告等。2.1.2工程细胞(菌)建立和鉴定采用基因重组技术表达的蛋白,应提供氨基酸序列,如对目的基因进行改构或突变,申请人可结合对产品结构和功能的影响进行初步说明。提供表达载体的名称、来源、结构和遗传特性,应对重组表达载体进行结构确定。提供宿主细胞(菌)及构建的工程细胞(菌)的名称、来源、安全性、培养特性、生物学特性(基因型和表型)、传代历史(包括驯化过程)、检定结果等,说明是否曾进行基因操作引入外源基因序列。2.1.3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应提供种子库的建立、检定、保存及传代稳定性的研究资料。应参照中国药典、欧洲药典、美国药典等国际通用药典、国际通用的相关要求或其他国际通用标准对种子库进行检定,并提供种子库的检定报告,确保无内外源因子污染的风险。建立的种子库应能支持后续研发。2.1.4生产用其他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应按照工艺流程,以表格形式列明生产中使用的其他原材料的名称、来源、质量标准、使用步骤等。生产用其他原材料也应符合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生物制品生产用原材料及辅料质量控制规程”的相关要求,按照风险等级分级,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性文件和/或质控检测报告等。2.2原液2.2.1生产商应提供原液生产厂商(包括生产、检验)的完整地址。2.2.2原液制备工艺和过程控制应按工艺步骤提供流程图,标明工艺参数、生产规模、重要生产设备,应提供关键工艺步骤的技术条件与参数。对于纯化工艺、偶联工艺及其他特殊处理步骤等,应明确采用的技术条件与参数;对病毒灭活/去除关键工艺步骤进行验证。应提供关键工艺参数优化的研究资料。2.2.3原液制备工艺开发总结应列表说明工艺开发中各批次原液的批量、生产时间、生产地点,以及对应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样品用途(如质量研究、药理毒理研究、工艺稳定性、稳定性研究、对照品/参考品等),并提供检定结果。对动物药理毒理研究样品、拟进行I期临床试验用样品进行质量可比性分析,从而为后续的人体试验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持。2.3制剂2.3.1生产商应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制剂生产厂商的名称及地址。2.3.2剂型及制剂处方应说明具体的剂型,并列表说明单位剂量产品的处方组成,阐述各成分在处方中的作用,执行的标准。如有过量加入的情况需给予说明。如附带专用溶剂,参照以上表格方式列出专用溶剂的处方。对于国内外制剂中尚未使用过的全新辅料,应进行关联申报。2.3.3制剂制备工艺和过程控制2.3.3.1批处方:以表格的方式列出临床试验用样品的批处方组成。2.3.3.2工艺流程图:应按工艺步骤提供流程图,标明工艺参数及生产设备。2.3.4制剂制备工艺开发总结应列表说明工艺开发中各批次制剂的批量、生产时间、生产地点,以及对应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样品用途(如质量研究、毒理研究、工艺稳定性、稳定性研究、对照品/参考品批等),并提供检定结果。列表说明还应包括动物毒理研究样品与拟进行I期临床试验用样品之间的药学可比性分析,从而为后续的人体试验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持。2.4质量研究和质量控制2.4.1质量研究2.4.1.1结构确证在研发早期,应对样品进行初步结构确证,提交研究数据。完整的结构确证数据可在申报新药上市时提交,包括一级结构、二级结构和高级结构等。应提供结构确证用样品的批号,如用到对照品,应说明对照品来源、批号、数量。2.4.1.2理化性质参照相关指导原则提供产品明确的理化性质信息。2.4.1.3生物学活性提供生物学活性测定方法及标准。2.4.1.4有关物质/杂质分析包括起始原材料、产品相关物质与工艺相关物质,应有相应分析研究。对于涉及生物毒性、免疫原性的杂质,应提供敏感、特异的检测方法,拟定严格的控制要求。2.4.2质量控制2.4.2.1质量标准应结合多批试制产品的检定数据分析确定原液及制剂的初步质量标准,以列表形式提供该阶段的质量标准,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法、限度标准。至少应提供关键质量属性检测方法的专属性、灵敏度等关键项目的验证信息。2.4.2.2批检验报告应提供代表性工艺的批分析数据及代表性批次样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如非临床试验用样品和临床试验用样品等。2.5.稳定性参照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的有关指导原则开展研究。稳定性研究结果应能支持I期临床试验。2.6.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直接接触材料应列明拟定的包装和贮存条件。列明拟定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其他直接接触材料。(六)药理毒理信息药理毒理信息应包括非临床研究综述、药理作用总结报告、毒理研究总结报告、药代动力学总结报告以及各项研究报告。申请人应该提交所有已完成的非临床试验,包括对药物的探索性非临床药理与毒理研究,以使审评部门可以做出此阶段整体评价。研究相关的参考文献和方案修正也可作为本信息的一部分。1.非临床研究综述非临床研究综述应提供已完成的非临床研究的概要信息,各项试验可采用列表形式列出,在内容上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描述。可参照ICH CTD 2.4的格式和内容列出。1.1概述非临床试验研究的试验策略,试验实施日期。1.2非临床研究设计的依从性信息及偏离设计的情况。1.3受试物与药学研究和临床试验样品的质量可比性分析结果。1.4列表说明非临床试验的总体研究项目与编号、研究机构、研究地点,非临床研究综述应有签字和日期。1.5系统呈现动物毒理研究及毒代动力学结果,应特别关注可能危害人体安全的信息。1.6非临床研究结果对临床试验具有支持性的依据。1.7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声明。对于未完全遵循上述法规的情况,应说明原因,并提供可能对试验结果造成影响的解释。2.药理学研究的总结概述体内外药理作用及其作用机制,以及次要药效学信息。新药的药效学研究应采用公认的体内外试验系统和指标来开展,尽量采用更新的体内模型来开展作用机理相关的有效性研究,并提供药效与暴露关系的研究信息。药效学研究应提示新药与临床疾病治疗的相关性和有效性潜能。有效性信息通常不会成为延迟进行临床试验的主要原因。但应在I期临床试验申请时提交。3.毒理学研究的总结应提供毒理研究的总结报告。应阐述毒性反应的程度、严重性和持续时间、剂量相关性、可逆性、种属及性别差异。特别关注重复给药毒性反应信息、动物死亡、病理学检查、局部耐受性、其他需特别说明问题。根据药物特性和人体研究分期,可能需要特殊研究信息,如大分子药物需增加免疫原性和免疫毒性的深入研究。毒理研究结果评价应关注毒性反应相关性的逻辑评价,并说明外推人体的风险预测。评价因素包括动物种属、动物数量、给药剂量、给药周期、暴露量及其与人体最大暴露量的相关性,毒性试验结果应明确说明NOAEL、MTD和/或STD10、HNSTD剂量及其暴露量信息。建议以表格形式说明。此外,对于支持拟定临床试验安全性的各毒理学研究,鼓励申请人递交一份全部数据列表,以适合进行详细审评。为了能够说明这些列表清单内容,还应与列表清单一起提供以下文件:(1)对研究的简单介绍(如技术报告或摘要,包括方法介绍部分);(2)该产品毒理研究开发总体规划方案及规划修订说明。支持拟定的临床试验方案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周期应参考相关指导原则。4.药代动力学的总结应阐述分析方法的可行性、药代动力学/毒代动力学参数、吸收与组织分布、代谢、排泄,以及药效和毒性问题引起的生理变化,如疾病状态的影响、抗体生成、交叉反应性等。如已有人体研究还应比较非临床研究中动物和人体的代谢和暴露量,阐述非临床研究结果对人体潜在不良反应的预测作用。具体参见非临床药代动力学技术研究指导原则。5.各项研究报告应提供已经获得的药理作用、毒理研究和药代动力学的各项研究报告。6.其他总结报告是对全部试验结果的全面总结性报告,应准确并与试验结果保持一致,应完整反映试验情况和数据结果,并能基于此做出全面的技术评价。如果I期临床试验申请递交时未获得各研究的最终毒理学报告,那么可递交稽核过的报告草案以及基于报告草案形成的总结报告。应在首次递交临床试验申请后120天内提交各毒理研究最终报告。最终报告中应包括所有更改的说明以及必要的分析,说明是否会影响原有的安全性评价。(七)既往临床使用经验说明如果有既往的临床使用经验,申请人应提供相关信息概述。如果研究药物曾经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开展了临床研究或者已经上市,应提供与拟开展试验的安全性或者拟开展试验依据有关的详细信息。应提供与拟开展试验的安全性有关的所有已发表文献资料或者对研究药物拟开展适应症研究的有效性评价数据,包括与研究药物既往临床使用经验有关的参考文献列表或者重要的支持性文献。除此之外,还应根据已有信息综合评估拟开展的临床研究,这将有助于支持临床研究的剂量、用药持续时间、药物组合、受试人群的选择。(八)境外研究资料对于所申报产品在境外已开展或正在开展的相关研究,应提供原文及中文译文材料。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四、参考文献1.化学药物(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50205)2.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0823)3.化药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20100510)4.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0513)5.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0513)6.非临床安全性评价供试品检测要求的Q&A(20140513)7.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0513)8.新药用辅料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20120515)9.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71121)10.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150415)11.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 (20080904)12.生物制品质量控制分析方法验证技术一般原则(20080904)13.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技术审评一般原则(20100506)14.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20111207)15.ICH Q3A(R2)-Impurities in new drug substances16.ICH Q3B(R2)- Impurities in new drug Products17.ICH E6(R1)-Guideline for good clinical practice18.ICH E6(R2)-Integrated addendum to ICH E6(R1)19.ICH M3(R2)-Guidance on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 for the conduct of human clinical trails and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20.ICH M4- The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21.ICH M7(R1)-Assessment and control of DNA reactive(mutagenic)impurities in pharmaceuticals to limitpotential carcinogenic risk 22.ICH S6-Preclinic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derived pharmaceuticals23.ICH S9 -Nonclinacal evaluation for anticancer pharmaceuticals24.Content and format of INDs for phase I studies of drugs, including well-characterized, therapeutic,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ducts.25.Guidance for Industry Q&A on Content and format of INDs for phase I studies of drugs, including well-characterized, therapeutic,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ducts.五、附表化学药品Ⅰ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1.基本信息受理号原料药受理号:制剂受理号:申请人-化合物名称申请名称(中、英文)或实验室代号现名称是否经药典委员会核定:是□ 否□结构式明晰化合物的立体构型分子式-分子量-剂型及给药途径备注:用于I期临床研究的暂定剂型规格备注:用于I期临床研究的暂定规格临床研究信息拟定的适应症。拟开展的临床研究项目,受试者人数和研究周期等。2.原料药信息原料药合成化学反应式、精制方法及现有试制规模化学反应式中需标明反应条件、所用溶剂、试剂、催化剂等。提供关键物料的生产商、合成工艺和质量控制信息等。说明拟定的临床批次制备地点。原料药结构确证列出结构确证使用的方法及简要的结构解析总结。原料药关键理化特性列出可能与制剂性能相关的原料药的晶型、溶解性、渗透性、粒度等理化特性。如可能,请列明不同介质(如不同pH)中的具体溶解度数据。原料药质量控制项目方法限度-简述方法,如HPLC---------对于涉及安全性的关键项目需列出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方法学验证总结,例如有关物质、残留溶剂、Ⅰ类重金属检查等。关键批分析数据以附件1-1形式提交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等)的批分析数据。另结合制剂的相关研究信息,以附件1-3形式提交杂质谱分析结果。原料药稳定性总结提供稳定性研究概述,列明稳定性研究的批次、批号、考察条件、(已完成)考察时间、考察项目变化趋势以及初步结论。列明初步的包装贮存条件。3.制剂信息制剂处方组成、工艺描述及现有试制规模列明制剂的处方组成,提供简要的工艺描述,对于无菌制剂需提供详细的灭菌/除菌工艺条件,非常规工艺制剂需要提供较详细的工艺描述。说明拟定的临床批次制备地点。制剂质量控制项目方法限度-简述分析方法,例如HPLC---------对于涉及安全性以及制剂学特性的关键项目需列出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方法学验证总结,比如有关物质检查、溶出度/释放度检查等。关键批分析数据需以附件1-2形式提交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等)的批分析数据。另结合原料药的相关研究信息,以附件1-3形式提交杂质谱分析结果。制剂稳定性总结提供稳定性研究概述,列明稳定性研究的批次、批号、考察条件、(已完成)考察时间、考察项目变化趋势以及初步结论。临床需要进行配伍使用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制剂需提供相关稳定性实验结果。列明拟定的包装和贮存条件。附1-1原料药批分析数据批号试制时间试制地点试制规模采用工艺*主要设备用途关键质量数据(比如有关物质*、含量、粒度、晶型等)--------------------------------附1-2制剂批分析数据批号试制时间试制地点试制规模采用处方、工艺*主要设备用途关键质量数据(比如有关物质*、含量、溶出度等)--------------------------------*如研究进程中,处方工艺发生变更,请依次编号,表格中填写编号,表格下方列明各编号代表的具体处方工艺*对于有关物质数据的提供,已鉴定结构的杂质按单个已知杂质分别列出检测结果,未鉴定结构但固定出现的杂质按相对保留时间分别列出检测结果。请对临床批样品予以标注。附1-3杂质谱分析以表格形式列出已鉴定的杂质结构,说明其来源及相对保留时间,并结合工艺说明是否存在潜在的遗传毒性杂质。杂质名称或代号杂质结构杂质来源相对保留时间------------如有潜在的遗传毒性杂质,应提供初步的控制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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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桂食药监药流〔2018〕2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推动药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药品流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药品配送的集中度,促进我区医药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桂医改办〔2017〕18号)、《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发布前已批准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以及广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的药品流通企业,符合《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的,可以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配送业务。二、鼓励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可以委托1家广西行政区域内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能力的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二)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其经营的药品。委托关系经确认后,委托企业可不再设立仓库。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不得委托储存、配送。(三)新申请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设立药品仓库,不得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其拟经营的药品。(四)委托企业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应严格按照药品GSP和《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的规定,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具备第三方物流的条件进行质量审计,审计合格后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合同)后方可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五)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委托广西行政区域内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储存、配送其生产、经营药品的,委托企业应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企业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告资料如下:1.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附件3或附件5);2.委托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3.委托企业情况简介;4.委托企业人员情况表(经营企业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管机构负责人、质管员的职称/学历等情况;生产企业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职称/学历等情况);5.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6.委托储存配送合同、质量协议(委托储存、配送的范围及委托期限不得超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和许可认证证书有效期);7.委托企业对委托储存、配送企业的审计报告。(六)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收到报告材料后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委托企业和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和委托储存配送合同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的,及时通报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政府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广西行政区域内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可以到《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办理仓库地址变更手续。(八)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终止储存、配送协议的,应及时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九)委托企业需要延续委托储存、配送合同或解除合同另行委托的,需按照第(五)条资料要求报告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鼓励整合资源多仓协同(一)广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的药品流通企业,可使用其位于广西行政区域内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仓库,开展多仓协同药品储存配送业务。(二)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开展多仓协同的,应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库房设立专区用于储存药品,对于开展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可以在多仓存储委托方的药品。(三)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不得在多仓内储存。(四)申请多仓协同配送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仓库地址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在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新增加的仓库地址。四、工作要求(一)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明确储存、配送全过程职责、权限与要求,督促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按要求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保储存、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二)被委托企业应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的要求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三)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药品储存配送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履行自身职责,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局报告。自治区局根据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政策。国家、自治区在改革完善药品流通监管方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填写) 2.报告材料目录(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提供) 3.企业基本情况表(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填写) 4.报告材料目录(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提供) 5.企业基本情况表(被委托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月23日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填写)报告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开办时间年 月 日上年度药品销售额(万元)《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营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仓库地址仓库面积申请委托范围被委托企业名称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编号被委托企业注册地址(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2报告材料目录(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提供)编号材料内容备注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3企业情况简介4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5信息化管理情况(网络及单据处理、与被委托方建立信息平台情况)6委托合同7质量保证协议书8质量管理制度、记录目录9审计报告10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附件3企业基本情况表(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填写)报告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开办时间年 月 日注册资金(万元)上年度药品销售额(万元)《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编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仓库地址仓库面积自有/租用运输车数量其中冷藏车数量委托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委托企业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4报告材料目录(被委托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提供)编号材料内容备注1《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包括分支机构),或《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复印件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除外)3企业情况简介4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职称/学历情况)5各仓库平面图及功能分区(注明仓库总面积,常温、阴凉、冷库面积)6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7物流仓储设施、设备情况8运输设备(各类型车辆和冷藏设备)明细9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情况11质量承诺书12质量管理制度、记录目录13企业法人出具的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性,并承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函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附件5企业基本情况表(被委托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填写)报告单位: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住 所《营业执照》注册证号登记注册时间年 月 日有效期年 月 日开办时间年 月 日注册资金(万元)上年综合物流营业收入(万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学历/职称自有/租用仓库地址仓库总面积自有/租用运输车数量其中冷藏车数量业务覆盖区域( )国际范围 ( )全国范围 ( )跨省区 ( )省内范围业务运营网点数量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编号确认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时间 年 月 日确认药品物流业务范围委托企业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委托企业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注:附该企业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确认件(复印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图解政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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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解政策: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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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鼓励创新推进药品流通行业转型发展的意见(试行)解读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我省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鼓励创新推进药品流通行业转型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意见》的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精神,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创新发展,提升公众用药安全保障水平和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水平,需要各级各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强化责任落实、细化政策措施、推进改革顺利实施。二、《意见》包含哪些主要内容?《意见》正文共有五个部分,依次是第一部分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第二部分支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跨区域配送,推动药品第三方物流发展。第三部份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促进创新发展。第四部分规范实施药品现代物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第五部分加强综合监管,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并针对性地提出十三条具体意见。一是推进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培育。二是鼓励药品企业整合仓储和运输资源。三是支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多仓协作。四是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五是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六是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七是鼓励药品首营资料电子化管理。八是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九是规范药品现代物流申报程序。十是推进药品现代物流进程。十一是明确药品第三方物流双方企业义务。十二是完善药品流通综合监管体系。十三是规范跨区域药品储存配送监管。三、《意见》有哪些政策亮点?《意见》在广泛调研、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坚持改革创新,围绕国家、省改革方略提出了不少前瞻性、可行性、合理化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一)对国家、省“十三五”医改提出的提高药品市场集中度的具体目标,作了针对性的政策支持。(二)进一步扩展了我省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范围,推动企业节约运营成本,提高社会整体效率。(三)支持药品企业有效运用电子化、信息化手段保障药品流通质量安全和全过程可追溯的条件下,按照现代物流标准条件开展药品直调、多仓协作、异地建仓等业务。(四)在互联网经济发展一体化的情况下,提出了我省规范互联网药品销售监管的具体措施。(五)对药品企业资料管理提出合理化意见。(六)提出推进药品零售企业连锁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的具体措施,促进我省药品零售行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七)在药品现代物流条件下,简化药品流通企业认证许可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八)对已取得我省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资格的我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现代物流建设进程提出阶段性、合理化的明确要求。(九)对我省药品第三方物流双方企业的义务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十)对药品跨区域储存配送监管这一药品流通监管新情况,提出了体系建设、制度设计、职责分工等具体要求。  四、如何确保《意见》落实到位?《意见》提出的五个部分,13个方面的具体措施,涉及药品流通上下环节和相关产业,把各项具体措施落细落实,需要各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领会、加强协作,切实贯彻。一是加强宣贯学习。首要认真研读、准确把握《意见》的重要规定,切实领会《意见》的内容和精神实质,促进监管落实、政策落地。其次要加强工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政策解读,争取党政支持、相关部门配合,督促企业明确意见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意见》执行到位。二是加强组织实施。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明确落实机制和办法,突出各级工作重点、保持改革定力,确保《意见》落地生效。三是加强沟通协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与行业协会、药品企业的交流联系,促使药品流通政策完善,行业管理职责落实,积极支持药品流通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五、《意见》自什么时间生效?按照试行规范性文件要求,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2年。点击查看原文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四川省
  • 总局关于发布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的通告(2018年第7号)

    为规范和指导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工作,强化检验检测技术对药品监管的支撑作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现发布《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  特此通告。  附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1月5日2018年第7号通告附件.doc点击查看原文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总局关于发布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4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质子碳离子治疗系统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1月4日2018年第四号通告附件.doc点击查看原文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鼓励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1月4日2018年第六号通告附件.doc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总局关于发布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的通告(2017年第224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动物源性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5日2017年第224号通告附件.doc点击查看原文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全国
  • 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近年来,为加强化妆品监管,提高化妆品监管工作主动性和针对性,总局组织开展了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在总结经验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规程》(见附件)。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局药化监管司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设立化妆品风险监测秘书处。  二、秘书处设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三、总局药化监管司组织成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组,成员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化妆品风险信息,根据计划开展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并向秘书处提出改进和加强抽检监测等相关建议。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申报风险监测工作组成员单位,并根据总局风险监测工作情况通报,及时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附件: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规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5日附件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规程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工作,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所称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化妆品中风险因素进行信息收集、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为化妆品监督抽检、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1工作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科学、公正地开展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保证风险监测结果客观、真实、准确。2计划2.1化妆品风险监测秘书处负责组织制定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经风险监测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确定以下内容:监测项目、成员单位名称及其负责的采样区域;成员单位的检验任务;采集样品的种类、来源、批次、检验项目及依据;监测数据汇总、分析、报告的要求;完成时限等。2.2风险监测以下列情况作为监测重点:2.2.1可能含有潜在危害因素的产品;2.2.2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产品;2.2.3引起化妆品安全事故或受到消费者关注的产品;2.2.4涉嫌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产品;2.2.5根据不良反应监测结果显示具有潜在风险的产品;2.2.6技术上无法避免,导致风险物质作为杂质带入的产品。3采样3.1成员单位按照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的要求,以购买方式采集样品。原则上相同品种不得重复采集。样品数量应满足检验的需要。3.2采样地点根据样品采集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化妆品经营场所。3.3采集的样品应为定型包装的产品。样品采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规格、采样点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3.4采集的样品应妥善运输和保存,防止发生样品变质、污染情况。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样品,按要求保存。4检验4.1成员单位应按照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开展探索性研究工作。4.2成员单位发现检验方法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解决建议。5监测报告5.1成员单位应按照计划要求,对风险监测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撰写工作报告报送秘书处。5.2秘书处汇总风险监测结果,撰写监测总结报告报送总局。6结果利用6.1风险监测结果不作为监督执法依据。6.2在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秘书处,由秘书处上报总局,总局组织开展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化解风险。7工作要求7.1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要求进行采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监测数据,确保监测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7.2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测的信息,不得在开展监测工作前事先通知被采样单位,不得接受被采样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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