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为推进相关文件的配套工作,做好药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格式要求反馈至电子邮箱zhangjl@cde.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意见反馈”。 附件:1.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4月29日附件1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一、申请表的整理(一)种类与份数要求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与申报资料份数一致,其中至少两份为原件。(二)申请表报盘程序依据关于启用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的公告,申请表的填报须采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发布的填报软件,提交由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确认所用版本为最新版[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所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RVT文件。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申请表及自查表各页边缘应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骑缝章。(三)填表基本要求申请表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二、申报资料的整理(一)数量与装袋方式1.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注册申请: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1套综述资料(应包括模块一、模块二,中药应包括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原件(如适用)),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综述资料中的申请表应为原件)。变更申请/再注册:2套完整申请资料(至少1套为原件),每套装入相应的申请表。(二)文字体例及纸张1.字体、字号、字体颜色、行间距离及页边距离1.1字体中文:宋体 英文:Times New Roman1.2字号中文:不小于小四号字,表格不小于五号字;申报资料封面加粗四号;申报资料项目目录小四号,脚注五号字。英文:叙述性文本推荐Times New Roman 的12号字体。1.3字体颜色:黑色1.4行间距离及页边距离行间距离:至少为单倍行距。页边距离:在准备文本和表格的过程中应留出一定的页边距,以便文件能够用A4纸印刷。左侧的页边距应足够宽,以便装订时不会遮挡住文中的内容。纵向页面:推荐左边距离不小于2.5厘米、上边距离不小于2厘米、其他边距不小于1厘米;横向页面:推荐上边距离不小于2.5厘米、右边距离不小于2厘米、其他边距不小于1厘米。页眉和页脚:文件的所有页面都应包含一个具有唯一性的页眉或页脚,简要介绍文件的主题。页眉和页脚信息在上述页边距内显示,保证文本在打印或装订中不丢失信息。2.纸张规格申报资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规格、纸张重量80g。纸张双面或单面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报资料所附图片、照片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3.纸张性能申报资料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4.加盖印章4.1除《药品注册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含图谱)应逐个封面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印章,封面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4.2申报资料中涉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等文件,应签名/加盖相关单位公章。4.3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三)整理装订要求1.申报资料袋封面(见附件a)1.1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事项、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为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人/注册代理机构名称等。1.2多规格的品种为同一册申报资料时,申报资料袋封面,需显示多规格(同一封面)。2.申报资料项目封面(见附件b)2.1每项资料加“封面”,每项资料封面上注明: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资料项目名称、申请人/注册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2.2右上角注明资料项目编号,左上角注明注册分类。2.3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各项文件应通过标签与其他文件分开。3.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见附件c),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申报资料要求的顺序排列。宜对每项申报资料所附图谱前面建立交叉索引表,说明图谱编号、申报资料中所在页码、图谱的试验内容。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格式的,参照ICH相关要求提交目录。4.申报资料内容4.1总体要求4.1.1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4.1.2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药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4.1.3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申请人应对翻译的准确性负责。4.2具体要求4.2.1整理排序4.2.1.1申请表、药品注册检验报告(如适用)、通用名称核准资料(如适用)、医疗器械部分资料(如适用)。4.2.1.2申报资料(顺序同申报资料项目目录)装订成册的文件材料排列文字在前,照片及图谱在后。有译文的外文资料,译文在前,原文在后。4.2.2编写页号4.2.2.1装订成册的文件材料,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4.2.2.2每份文件都应从第一页开始编制页码,但是具体的参考文献例外,已存的杂志的页码编制(对该类文件来说)已经足够。申请人应按“第1/n页”表示页码,其中n为文件的总页数。4.2.2.3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其正中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与背面均在其正中编写页号。图样页号编写在标题栏外。4.2.3整理装订4.2.3.1按不同模块资料分类顺序,分别打孔装订成册。4.2.3.2装订成册的申报资料内不同幅面的文件材料要折叠为统一幅面,破损的要先修复.幅面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4.2.3.3资料宜采用打孔线装方式装订,每册申报资料的厚度一般不大于300张。在可能的情况下,无需将申报资料与附件分开装订,确需分开装订的,每册应加封面,封面内容除总册数和册号外,其他应相同,区分方式为如某项资料有3册时,可用“第1册共3册”在封面项目名称下标注。4.2.4整理装袋4.2.4.1申报资料的整理形式按照不同模块(模块二/概要按照不同专业),分类单独整理装袋,一般不得合并装袋;通用名称核准资料和医疗器械部分资料,应单独装袋。每套资料装入独立的档案袋,档案袋使用足够强度牛皮纸,以免破损。4.2.4.2当单模块申报资料无法装入同一个资料袋时,可用多个资料袋进行分装,并按本专业研究资料目录有序排列,同一资料项目编号的研究资料放置在同一资料袋中,确保每袋资料间完整的逻辑关系。5.照片资料的整理5.1将照片与文字说明一起固定在芯页上,芯页的规格为297mm×210mm。5.2根据照片的规格、画面和说明的字数确定照片固定位置。5.3照片必须固定在芯页正面(装订线右侧)。5.4装订成册的申报资料内的芯页以30页左右为宜。6.同时提交光盘的,应使用可记录档案级光盘刻盘,并将光盘装入光盘盒中,盒上须注明品名、申报单位、本套光盘共*张、本盘为第*张、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公章。光盘盒应封装于档案袋中,档案袋封面也应注明品名、申报单位,加盖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公章,随申报资料原件一并提交。
为做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分包装备案程序和要求(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3),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zhoumd@cde.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药品分包装备案程序和要求意见反馈”。 附件:1.药品分包装备案程序和要求(征求意见稿) 2.药品分包装备案程序和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反馈意见表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0年4月29日附件1药品分包装备案程序和要求(征求意见稿)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进口药品分包装改为备案管理。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六条“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现将进口药品分包装备案程序和要求公布如下:一、备案程序(一)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进口药品分包装生产企业签订药品分包装合同,在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届满1年前提出。(二)进口药品分包装的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以下简称《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执行。(三)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的,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进口药品分包装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备案要求(一)进口药品分包装应为药品已完成最终制剂生产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二)申请分包装的药品应已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同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同一品种应当由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分包装,分包装的期限不得超过药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三)除片剂、胶囊外,进口药品分包装的其他剂型应当已完成内包装。进口药品分包装生产企业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四)分包装药品使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来源和材质应与已获准上市药品一致。如有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变更后,方可进行进口药品分包装申请。(五)境内分包装用进口大包装规格及分包装的药品统一使用进口大包装规格的批准文号,应当执行本药品相应注册证书所附的生产工艺和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必须与药品注册证书所附的说明书和标签一致。进口分包装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标注进口分包装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六)药品注册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药品注册证书信息变更后,方可进行进口药品分包装相应信息变更。(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分包装生产企业应当对分包装后药品质量负责。三、其他要求(一)《办法》实施前,已受理的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申请按照原有程序审批,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撤回原注册申请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备案。对于境外生产药品,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已获得批准且药品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进行分包装备案。《办法》实施后,进口药品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尚未提出申请或原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截止的,按照《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进行备案后,方可申请进口药品分包装。(二)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不再受理进口药品分包装的注册申请。原发布的进口药品分包装申请相关文件与本程序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程序和要求为准。附件2《药品分包装备案程序和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和目的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十九条,进口药品分包装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管理。为确保《办法》及配套文件顺利实施,并规范药品分包装备案管理,制定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二、主要内容说明一是明确了药品分包装的概念及具体要求;二是明确了备案工作程序,并明确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报药品分包装生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是明确了新旧法规过渡期的药品分包装的处理方式。
为做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治疗类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生物制品变更审查指南》等7个生物制品注册及变更相关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7),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9),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药监局,邮件标题请注明反馈意见的文件名称。 反馈意见电子邮箱: 1.《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请发送至swzpc@nmpa.gov.cn; 2.《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治疗类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以及《生物制品变更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请发送至liup@cde.org.cn ; 3.《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请发送至zhaoj@cde.org.cn。 附件:1.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2.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3.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4.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 5.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治疗类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 6.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 7.生物制品变更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8.生物制品受理审查指南起草说明 9.反馈意见表 (点击下载)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0年4月29日附件1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为便于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三类。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预防人类传染病或其他疾病的生物制品,如细菌性疫苗、病毒性疫苗等。治疗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疾病治疗的生物制品,如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从人或者动物组织提取的单组分的内源性蛋白;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微生态制品、由人或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血液制品和多组份制品等。生物制品类体内诊断试剂参照治疗用生物制品管理。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生物制品按新药程序申报注册;体外诊断试剂以及肌肉注射的普通或者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按规定免做临床试验的,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请。注册分类应根据申报注册时制品所处的成熟程度进行界定,审评过程中不再更改。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一、注册分类按照产品成熟度的不同,将预防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疫苗)分为以下三类:1类:创新型疫苗: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疫苗:1.1新抗原制备的疫苗。1.2在已上市疫苗基础上开发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组疫苗、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等。1.3含新佐剂或新佐剂系统的疫苗。1.4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联/多价疫苗。2类:改良型疫苗: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有所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疫苗,包括:2.1在境内或境外已上市产品基础上改变抗原谱或型别,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2.2 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疫苗,包括对疫苗菌毒种/细胞基质/生产工艺/剂型等的改进。(如更换为其它已批准的表达体系或已批准细胞基质的疫苗;更换菌毒株或对已上市菌毒株进行改造;对已上市细胞基质或目的基因进行改造;非纯化疫苗改进为纯化疫苗;全细胞疫苗改进为组份疫苗等)2.3 已上市疫苗组成的新的多联/多价疫苗。2.4 改变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2.5 改变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且新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2.6改变适用人群的疫苗。3类: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的疫苗:3.1境外已上市的疫苗申报进口。3.2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疫苗申报在境内生产上市。3.3 境内已上市疫苗。二、申报资料要求疫苗申报上市时应当提交含相应疫苗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对疫苗临床试验申请及上市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撰写申报资料。区域性信息3.2.R要求见附件。ICH M4中生物制品主要针对基因工程重组产品,针对疫苗研究的特点,还需要考虑:药学方面:1. 不同种类疫苗药学资料的考虑在ICH M4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应根据疫苗特点提交生产用毒种、工艺开发、工艺描述、质量特性研究等资料。2. 种子批及细胞基质的考虑对于涉及病毒毒种的疫苗申报资料,应在3.2.S.2.3部分提交生产用毒种资料。在3.2.S.2.3提供生产用毒种种子批和生产用细胞基质种子批中检院复核检定报告。3. 佐剂佐剂相关研究资料提交至以下两个部分:在3.2.P提供佐剂的概述;在3.2.A.3提交完整的CMC信息,包括原材料、工艺、质量属性、检测方法、稳定性等。4. 外源因子安全性评价应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进行外源因子安全性系统分析。整体上,传统疫苗参照疫苗相关要求,重组疫苗可参照重组治疗性生物制品相关要求。目标病毒灭活验证资料提供在3.2.S.2.5工艺验证部分。非目标病毒的去除/灭活验证研究提供在3.2.A.2外源因子安全性评价部分。5. 多联/多价疫苗对于多价疫苗,建议根据各型组分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差异情况考虑申报资料的组织方式,如果较为相似,可在同一3.2.S章节中描述,如果差异较大,建议分别提供单独的3.2.S章节。当产品含有多种组分时(例如联合疫苗,或附带稀释剂),建议每个组分分别提供一个完整的原液和/或制剂章节。非临床方面:1. 佐剂对于佐剂,如有药代、毒理学研究按照ICH M4基本框架放在相应项下;使用佐剂类型、添加佐剂必要性及佐剂/抗原配比合理性、佐剂机制等研究内容放入4.2.1.1主要药效学。2. 多联/多价疫苗多联/多价疫苗抗原配比合理性、多价疫苗抗体交叉保护活性研究内容放入4.2.1.1主要药效学部分。3. 其他除常规安全性研究外,其他安全性研究可放入4.2.3.7其他毒性研究。临床方面:“试验用药物检验报告书及试验用药物试制记录(包括安慰剂)”应归入“E3:9.4.2 研究性产品的标识”的要求,具体资料在“16.附录”的“16.1.6如使用1批以上药物,接受特定批次试验药品/研究性产品的患者列表”中提交。境外申请人申请在境内开展未成年人用疫苗临床试验的,应至少取得境外含目标人群的I期临床试验数据。为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其他疫苗除外。第二部分 治疗用生物制品一、注册分类按照产品成熟程度,将治疗用生物制品分为以下三类:1类:创新型生物制品: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治疗用生物制品。2类:改良型生物制品: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有改进,具有明显优势的治疗用生物制品;新增适应症的治疗用生物制品。2.1 在已上市制品基础上,对其剂型、给药途径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生物制品。2.2 增加境内外均未获批的新适应症和/或改变用药人群。2.3 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2.4在已上市制品基础上,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生物制品,如细胞基质、生产工艺等改进的生物制品。3类: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生物制品:3.1境外已上市的生物制品申报进口。3.2 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生物制品申报在境内生产上市。3.3生物类似药。3.4 不能按生物类似药研发申报的其它生物制品。二、申报资料要求对于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及上市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撰写申报资料。区域性信息3.2.R要求见附件。由于生物制品不断发展创新以及申报的阶段性,对原CTD文件有以下几点需要申请人考虑:1.申报资料具体内容除应符合CTD格式要求外,还应符合不断更新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2.根据药品的研发规律,在申报的不同阶段,药学研究,包括工艺和质控是逐步递进和完善的过程。不同生物制品也各有其药学特点。如果认为不必提交申报资料要求的某项或某些研究,需提出支持的充分依据。3.对于生物类似药,质量相似性评价部分的内容可在“3.2.R其他文件”中提交。4.对于抗体药物偶联物或修饰类制品,小分子药物药学研究资料可按照CTD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单独提交整套研究资料,也可在“3.2.S.2.3物料控制”中提交所有的药学研究资料。5. 对于复方制品或多组分产品,建议每个组分分别提供一个完整的原液和/或制剂章节。6. 对于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可根据产品特点,在原液和/或制剂相应项下提供药学研究资料,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可注明“不适用”。 例如,关键原材料中的质粒和病毒载体的药学研究资料,可参照CTD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在“3.2.S.2.3物料控制”项下提交完整的药学研究资料。7、生物制品类体内诊断试剂按照《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撰写申报资料。第三部分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等。一、注册分类根据成熟程度可分为以下两类:1类: 创新型体外诊断试剂;2类:境内外已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二、申报资料要求(一)概要1. 产品名称2. 证明性文件3. 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4. 立题目的与依据5. 自评估报告6. 同类产品信息7. 产品说明书及起草说明8. 包装、标签设计样稿9.药品通用名称核定申请材料(二)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10. 产品基本信息11. 分析性能信息汇总12. 临床试验信息汇总(三)研究资料 13. 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14. 主要工艺过程及试验方法的研究资料15. 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16. 分析性能评估资料17. 稳定性研究资料18. 制造和检定记录,制造及检定规程19. 临床试验资料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一)概要部分1.产品名称:可同时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等有关的命名原则。2.证明性文件:按照《体外诊断试剂受理审查指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3.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4.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5.自评估报告5.1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5.2产品描述:产品名称、包装规格、所采用的方法、检测所用仪器等。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5.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体液或放射性同位素等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保护性措施进行说明。5.4 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对于新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申请人应建立科学委员会,对品种研发过程及结果等进行全面审核,保障数据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申请人应一并提交对研究资料的自查报告。6.同类产品信息7.产品说明书及起草说明:产品名称可同时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有关的命名原则。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编写。8.包装、标签样稿: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应当包括通用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注意事项等。可同时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通用名称应当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等的有关命名原则。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中的各种组份如校准品、质控品、清洗液等,其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注该组份的中文名称和批号。如果同批号产品、不同批号的各种组份不能替换,则既要注明产品批号,也应注明各种组份的批号。9.药品通用名称核定申请材料(二)主要研究信息汇总10. 产品基本信息 :申请人、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地址、包装地址等。试验方法、检测所用仪器等。11. 分析性能信息汇总: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包括最低检出限、分析特异性、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定量测定产品)、批内精密性、批间精密性,保存及有效期等。12. 临床试验信息汇总表:包括临床试验机构、临床研究方案、总样本数、各临床单位临床研究样本数、样本信息、临床研究结果,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等。(三)研究资料13. 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13.1放射性核素标记产品:固相载体、抗原、抗体、放射性核素、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及企业参考品等。应提供来源、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对于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企业参考品,还应提供定值或溯源的研究资料等。13.2基于免疫学方法产品:固相载体、显色系统、抗原、抗体、质控品及企业参考品等,应提供来源、制备及其质量标准的研究资料。对于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企业参考品,还应提供定值或溯源的研究资料等。13.3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试剂盒:引物、探针、酶、dNTP、核酸提取分离/纯化系统、显色系统、质控品、内标及企业参考品等。应提供来源、制备及质量标准等的研究资料。对于质控品、内标、企业参考品还应提供定值或溯源的试验资料等。14. 主要工艺过程及试验方法的研究资料14.1放射性核素标记产品:固相载体的包被、放射性核素的标记,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用量、试剂各组分用量、反应条件、质控方法的研究等。14.2基于免疫学方法产品:包括固相载体的包被、显色系统、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质控方法的研究等。14.3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试剂盒:样本处理、样本用量、试剂用量、核酸分离/纯化工艺、扩增反应、显色反应、质控方法的研究,对于不同适用机型试验方法的研究。15. 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对阴性样本、最低检出限样本等进行测定,对测定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后确定参考值(范围),说明把握度及可信区间。16. 分析性能评估资料16.1包括最低检出限、分析特异性(包括抗凝剂的选择、内源性干扰物质的干扰、相关疾病样本的干扰)、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精密性、批间精密性、与已批准注册产品的对比研究等项目。对于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产品还应考虑对国内主要亚型或基因型样本的测定。对于最低检出限,应说明把握度及可信区间。16.2应当采用多批产品进行上述等项目的性能评估。通过对多批产品性能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拟订产品标准,以有效地控制产品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的稳定。16.3注册申请中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或该产品适用不同机型,则需要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或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16.4对于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产品,如采用混合样本进行检测,应对单份测定样本和混合测定样本分别进行分析性能的评估。16.5说明质量标准及其确定依据。17. 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和开瓶状态下,保存至有效期后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加速破坏性试验资料。18. 制造和检定记录,制造及检定规程至少连续三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制造及检定规程:参考现行版《中国药典》。19.临床试验资料19.1至少在3家境内临床机构完成临床试验,提供临床试验协议及临床试验方案。19.2提供各临床试验机构的临床试验报告、所有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报告。各临床试验机构的试验报告需加盖临床试验主管部门公章。19.3临床试验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临床样本的试验资料,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等。19.4临床研究总样本数:放射性核素标记产品:至少为500例。基于免疫学方法产品:至少为10000例。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产品:至少为10万例。19.5在采用已上市产品进行对比研究时,对测定结果不符样本需采用第三方产品进一步确认。19.6对于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产品:如采用混合样本进行检测,应分别对单份样本检测和混样检测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19.7 境外申请人应提供在境外完成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临床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临床试验资料。 附件: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区域性信息3.2.R区域性信息3.2.R.1工艺验证应提供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3.2.R.2批记录临床试验申请时,提供代表临床试验用样品工艺的批生产、检验记录;上市申请时,提供关键临床批和至少连续三批拟上市规模验证批的批生产、检验记录;提供上述批次的检验报告。3.2.R.3分析方法验证报告提供分析方法验证报告,包含典型图谱。3.2.R.4稳定性图谱提供稳定性研究的典型图谱。3.2.R.5可比性方案(如适用)3.2.R.6其他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构建科学、有效的疫苗生产流通监督管理体系,依法对疫苗的生产、流通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jianguansanchu@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意见反馈”。 附件: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4月28日附件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持有人主体责任第三章 疫苗生产管理第四章 疫苗流通管理第五章 疫苗变更管理第六章 疫苗监督管理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疫苗上市后监督管理,保证疫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生产、流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疫苗生产活动是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为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标准的疫苗,所开展的所有活动的总称。疫苗流通活动是指持有人及相关主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规定,所开展的疫苗销售、储存、运输等所有活动的总称。第三条【总体要求】 从事疫苗生产、流通活动,应当遵守疫苗和药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二章 持有人主体责任第四条【持有人主体责任】 国家对疫苗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疫苗上市后生产、流通、药物警戒等环节风险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相关主体责任】 其他与疫苗生产相关的主要原材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以及疫苗供应过程储存、运输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环节的责任。第六条【关键人员职责】 持有人的关键人员应当明确职责。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确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提供资源保证生产、流通、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对疫苗产品全面负责。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本企业疫苗产品生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确保按照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的持续合规负主要责任。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能够持续良好运行。对疫苗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质量受权人:负责疫苗产品放行,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批准的工艺和标准要求。对放行的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第七条【关键人员要求】 持有人的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生物制品领域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承担相关责任。持有人负责疫苗流通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资质要求,能够在疫苗流通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负责疫苗流通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药品严重失信人员不得担任上述职务。第八条【持有人质量体系】 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质量规范等要求,建立完整的疫苗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开展自检并持续改进;对疫苗生产、流通的相关主体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和监督。不断完善上市后疫苗生产、流通质量体系。持有人应按照规定,对原辅料、储存配送服务等供应商进行定期审核,确保供应商满足疫苗生产、流通的相关要求。第九条【上市后管理】 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质量规范等要求,建立药物警戒体系,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持有人应对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自检并持续改进。持有人应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认,对已上市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第十条【质量风险管理】 持有人应当对疫苗生产流通全过程开展质量风险管理,对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沟通,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开展风险回顾直至风险关闭。第三章 疫苗生产管理第十一条【严格疫苗准入】 国家对疫苗生产实施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新开办疫苗生产企业。新开办疫苗生产企业,除符合疫苗生产企业开办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疫苗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第十二条【生产许可申请】 持有人自身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从事疫苗生产活动时,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药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程序,向生产场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第十三条【委托生产】 持有人申请委托疫苗生产,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接受疫苗委托生产应为经批准的疫苗生产企业。应当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持有人,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疫苗委托生产:(一)国家工信部门疫苗储备需要;(二)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急需的疫苗;申请疫苗委托生产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审批。第十四条【生产过程控制】 持有人应当建立完整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每批产品均能按照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及注册批准要求。生产过程中应当持续加强物料供应商管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产品稳定性考察等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于无法采用在线采集数据的人工操作步骤,应将该过程形成的数据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化系统或转化为电子数据,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第十五条【生物安全管理】 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等建立完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对包括生物原材料、辅料、生产制造过程、检定等整个疫苗生产活动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第十六条【停产报告制度】 持有人因工艺升级、搬迁改造等原因,计划停产3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产3个月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有人常年生产品种因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导致无法正常生产,预计需停产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3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停产后恢复生产】 持有人在疫苗长期停产(正常周期性生产除外)恢复生产时,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在必要时可对恢复生产的品种开展现场检查。第十八条【风险报告制度】 持有人在生产、流通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偏差及重大质量问题或事故可能会影响疫苗产品质量的,应当立即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重大质量问题或事故的详细情况;(二)涉及产品的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流向等信息;(三)已经或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四)已采取的紧急控制或处置措施;(五)拟进一步采取措施;(六)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制度】 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至少应当包括疫苗生产和批签发情况、关键人员变更情况、生产工艺和场地变更情况、原辅料变更情况、关键设施设备变更情况、销售配送情况、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况、年度质量回顾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罚情况等。持有人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的年度报告书面报告国家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条【疫苗公示制度】 持有人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上及时公开疫苗产品信息、说明书和标签、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批签发情况、召回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罚情况以及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情况等信息。第四章 疫苗流通管理第二十一条【疫苗的销售主体】 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疫苗。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持有人 应当在我国境内指定一家代理机构,统一销售该持有人进口的全部疫苗,代为履行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并承担责任。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疫苗的销售要求】 持有人在销售疫苗时,应当同时提供加盖其印章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含产品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规格、剂型、有效期、采购方、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和持有人信息等,委托储存、运输的,还应当包括委托储存、运输企业信息,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第二十三条【配送疫苗要求】 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自行配送疫苗,应当具备疫苗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符合疫苗和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并对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持有人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实施配送的企业、配送方式、配送时间和收货地点。第二十四条【委托配送疫苗要求】 持有人可委托具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储存条件的企业配送、区域仓储疫苗。持有人应当对疫苗配送企业的配送能力进行评估,严控配送企业数量,保证配送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持有人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取疫苗配送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接受委托配送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第二十五条【委托配送场地报告】 持有人委托配送疫苗时,应当及时将委托配送疫苗品种信息及受托储存、运输企业配送条件、配送能力及信息化追溯能力等评估情况分别向持有人所在地和接收疫苗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委托配送企业分发疫苗的,应当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受托储存、运输企业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并具信息化追溯能力。第二十六条【追溯要求】 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相关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要求,如实记录疫苗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信息,实现最小包装单位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可追溯。疫苗配送企业应当按持有人要求,真实、完整地记录储存、运输环节信息。第二十七条【特殊需求的疫苗】 疫苗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及血液制品生产等特殊情形所需的疫苗,可直接向持有人采购,持有人和相关使用单位应严格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疫苗销售、使用可追溯。第五章 疫苗变更管理第二十八条【变更管理基本原则】 持有人应当以持续提升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为原则,对上市产品进行质量跟踪和趋势分析,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过程控制能力,持续提升质量控制标准,提升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控制水平。第二十九条【生产工艺变更】 持有人已上市疫苗的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研究和验证,充分评估变更对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根据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指导原则、疫苗上市后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确定变更分类,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第三十条【场地变更】 持有人已上市疫苗生产场地发生变更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并经批准后,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许可证变更的批准。境外持有人生产场地变更时,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第三十一条【车间/生产线变更】 持有人已上市疫苗在已批准的生产场地新增车间及生产线的(如改建或扩建生产车间/生产线),持有人应当根据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指导原则确定变更分类,如确定为中等变更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如确定为重大变更的,持有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第三十二条【关键设施/设备变更】 持有人已上市疫苗关键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更的,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进行适当的验证,不对产品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如变更会对产品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持有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第三十三条【细胞库、种子库变更】 持有人已上市疫苗生产用菌毒种库和细胞库(工作库除外)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必要时还应当开展临床试验。其中季节性流感类疫苗按照WHO公布的当年流行株进行的毒株变更,企业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同时更新说明书并向省局备案。第三十四条【变更报告】 经评估,不会对疫苗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影响的其他类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第三十五条【变更时限管理】 持有人应当在完成评估论证和考察研究,需要批准的,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投入上市产品的生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三十六条【变更检查】 持有人发生重大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车间/生产线变更等情形的,应当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其他变更,由省局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确定是否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补充申请事项,如需进行注册现场核查的,由国家局审评中心通知核查中心,告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持有人。核查中心协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步开展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不需要进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国家局审评中心告知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持有人,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开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第六章 疫苗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监管事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疫苗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和指南并监督指导实施;组织开展疫苗巡查和抽查;督促指导疫苗批签发管理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统一的疫苗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国疫苗电子追溯体系,实现疫苗全过程信息可追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疫苗生产和流通环节相关许可和备案事项;负责制定年度疫苗生产、配送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向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属地药品检验机构的疫苗批签发管理工作;配合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调查;指导市、县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疫苗预防接种环节的疫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预防接种环节的疫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实施疫苗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完善质量信息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第三十八条【跨省监管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疫苗生产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持有人开展委托生产或委托配送的受托方进行监督管理,委托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双方可开展联合检查。第三十九条【技术机构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或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疫苗上市后检查、批签发检验检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安全评价等技术工作。(一)药品检查机构负责组织起草疫苗上市后检查管理规定、检查指南,并依职责开展疫苗检查工作。(二)药品审评机构负责起草疫苗上市后变更的有关规定和指导原则,并依职责开展疫苗上市后变更的技术审评工作。(三)药品评价机构负责起草疫苗上市后监测和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和指导原则,并依职责开展疫苗上市后监测和安全性评价技术工作。(四)疫苗批签发机构应当将疫苗批签发发现的重大质量风险及时通报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基于风险启动疫苗检查、稽查或质量安全事件调查。(五)信息管理机构负责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疫苗安全信用档案建设和管理,对疫苗生产场地进行统一编码。(六)上述疫苗监管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承担按照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开展相关技术活动,并对技术监督结果负责。(七)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技术机构应当建立上下互通、左右衔接的疫苗沟通协调合作机制。在疫苗现场检查、异常反应监测及批签发等过程中,及时沟通信息和通报情况;发现重大产品质量风险、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八)上级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下一级技术机构质的量体系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条【检查方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疫苗上市后监督检查,除遵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后药品检查管理规定》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开展以下方式的检查:(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疫苗检查中心对在产的疫苗生产企业开展巡查,并加强随机抽查;(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配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疫苗巡查和抽查工作;对疫苗配送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疫苗生产、流通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进行延伸监督检查。(三)市、县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疫苗预防接种环节开展质量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检查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持有人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检查计划,根据既往现场检查情况、上市许可变更申报情况、上市后质量抽检情况、疫苗制品批签发情况、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产品召回信息等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检查计划。制定检查计划应考虑检查频次、检查范围、重点内容、检查时长及检查员的专业背景等。各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根据检查计划、方案,对持有人的生产场地、经营场所及疫苗储存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开展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现场检查过程中,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依法收集的相关资料、实物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的,可以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抽样或者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检验。第四十二条【派驻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每家疫苗生产企业至少派驻两名检查员。派驻检查员应当做好以下检查工作:(一)按要求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检查任务,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提出监管建议;(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督促企业按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三)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线索时,立即报告派出部门,并配合监管部门收集证据;(四)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检查频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对持有人开展一次疫苗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持有人及其委托生产企业检查两次,其中至少包含一次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每年对疫苗配送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查一次;市县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每年对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接种单位检查一次。如发现可能对疫苗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线索,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开展有因检查。第四十四条【检查结果处置】 检查结束后,负责检查的机构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估,作出检查结论,并形成审核报告。检查发现持有人存在缺陷项目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督促持有人开展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核实整改情况。检查发现持有人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或风险的,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应当立即采取相应行政处理措施控制风险,并及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持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调查,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依法处罚,处理结果按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检查发现持有人、疫苗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存在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并可能影响疫苗质量的,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疫苗配送或分发,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疫苗配送或分发。检查发现持有人、疫苗配送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调查,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依法处罚,处理结果按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第四十五条【疫苗召回】 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收集疫苗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疫苗产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有安全隐患的疫苗。药品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疫苗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持有人应当召回疫苗而未召回的,应当责令持有人召回疫苗。第四十六条【应急管理】 疫苗出现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进行处置。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专供出口的疫苗,其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注册标准或者合同的要求。第四十八条 此前发布的疫苗生产经营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新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突出中药特色,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现将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的《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6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国家药监局网站(网址:http://www.nmpa.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负责人员邮箱(详见附件13)。邮件主题请注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部分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 附件:1.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 2.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4.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5.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6.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7.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8.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9.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10.中药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11.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起草说明 12.征求意见反馈表 13.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负责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和邮箱信息汇总表 (点击下载)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0年4月29日附件1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体现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遵循中医药研究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以下专门规定。第一章 总体要求一、【传承与创新并重。】中药是指在我国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中药的研制应当符合中医药理论,注重体现整体观及中医药原创思维,注重临床实践基础。鼓励通过理论创新、技术创新提升中药新药的研制水平。二、【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中药新药研制应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重视临床价值评估,注重满足尚未满足的临床需求。三、【采用科学合理的审评证据体系。】中药注册审评,应当采用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证据体系,综合评价中药的临床有效性、安全性。四、【建立中药资源评估机制。】申请人、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药立项、申请上市、上市后等阶段均应当开展药材资源评估,保障中药材来源的稳定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应关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强化中药研制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申请人研制中药应当保证药材来源可追溯,药材基原、产地、采收期等应当明确。中药处方药味可经质量均一化处理后投料。注重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保持批间质量的稳定可控。药品标准的制定应关注与中药有效性、安全性关联。第二章中药注册分类与上市审批六、【明确中药注册分类的定义。】中药注册分类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中药创新药指含有未在国家药品标准及药品注册标准【处方】中收载的中药新处方,具有临床价值,且未在境外上市的制剂。中药改良型新药指改变已上市中药的剂型、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或增加功能主治等的制剂。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指处方收载于《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指通用名称、处方、剂型、功能主治、用法及日用饮片量与已上市中药相同,且在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不低于该已上市中药的制剂。中药注册分类的细化情形和相应的申报资料要求按《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执行。七、【对古代经典名方制剂的上市申请实施简化审批。】对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古代经典名方制剂)的上市申请实施简化注册审批,相关规定按《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简化注册审批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执行。八、【实施基于临床价值的优先审评制度。】对临床定位清晰且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用于重大疾病防治,或属于临床急需而市场短缺,或属于儿童用药的中药新药等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九、【对中药实施附条件审批。】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中药,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有关事项。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运用中药人用经验对已上市中药增加功能主治实施特别审批。】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急所需的已上市中药可应用人用经验直接申请通过特别审批程序增加功能主治。对纳入特别审批程序的药品,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药审中心)组织专家审评认定,可以根据疾病防控的特定需要,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第三章人用经验证据要求与申报资料合理减免十一、【合理使用人用经验证据。】中药人用经验是指在长期临床实践中积累的用于满足临床需求,具有一定规律性、可重复性的关于中医临床诊疗认识的概括总结。申请注册的中药具有人用经验的,可根据人用经验对药物安全性、有效性的支持程度,合理减免相应的申报资料。十二、【明确人用经验证据要求。】申请人应规范收集整理人用经验,并在注册申请时提交评估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可溯源性负责。人用经验的规范收集整理与评估应符合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十三、【豁免仅处方来源于经方、验方情形的申报资料。】中药创新药处方来源于经典名方或国医大师、名老中医等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临床专家经验方,且提取工艺仅为水提的,可简化工艺研究,豁免非临床有效性研究。十四、【医疗机构应当持续开展中药医疗机构制剂人用经验资料的收集整理与评估。】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中药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负责,应当支持规范收集整理中药医疗机构制剂人用经验资料的持续开展,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中药医疗机构制剂人用经验收集整理与评估的年度报告。十五、【豁免来源于医疗机构制剂的中药新药的申报资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以中药医疗机构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中药医疗机构制剂人用经验对中药新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具有一定支撑作用,且经国家药审中心与申请人沟通交流认定的,可豁免相应的研究或试验,包括但不限于:(一)处方组成、工艺路线、临床定位、用法用量等与既往临床应用基本一致的,可豁免非临床有效性研究。(二)处方组成、提取工艺、剂型、包装等与该医疗机构制剂一致的,可豁免工艺及稳定性研究。(三)可豁免Ⅰ、Ⅱ期临床试验,仅进行Ⅲ期临床试验。十六、【减免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中药处方组成药味均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具有药品注册标准,处方不涉及毒性药材或不含有现代研究公认有毒性的药味,且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和一种动物的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未发现明显毒性的,可以减免一种动物的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药物遗传毒性研究、药物致癌毒性研究、药物生殖毒性研究,同时豁免Ⅰ期临床试验。用于促孕、保胎、催乳等药物的注册申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七、【豁免Ⅰ期临床试验。】中药新药进行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拟用剂量已有人用经验,且获得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结果支持的,可豁免Ⅰ期临床试验,直接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十八、【豁免Ⅱ期临床试验。】人用经验能为中药新药Ⅱ期临床试验剂量探索、临床定位、适用人群筛选、疗程探索等提供研究证据,且拟用剂量获得药物重复给药毒性研究结果支持的,可豁免Ⅱ期临床试验。豁免Ⅱ期临床试验,应当由国家药审中心与申请人沟通交流后确定。十九、【引入真实世界证据。】已有人用经验中药的临床研发,在处方固定、生产工艺路线基本成型的基础上,存在适用的高质量真实世界数据,且通过设计良好的观察性研究形成的真实世界证据科学充分的,申请人可与国家药审中心沟通,申请将真实世界证据作为支持产品上市的依据。二十、【豁免申请增加功能主治的注册申报资料。】已上市药品申请增加功能主治,人用经验支持相应临床定位的,可豁免非临床有效性试验。使用剂量和疗程不增加,且适用人群不变的,还可豁免非临床安全性试验,以及Ⅱ期临床试验,仅进行Ⅲ期临床试验。二十一、【豁免申请变更用法用量或增加适用人群范围的申报资料。】已上市药品申请变更用法用量或增加适用人群范围,功能主治不变且不改变给药途径,人用经验支持变更后的新用法用量或新适用人群的用法用量的,可豁免Ⅱ期临床试验,仅进行Ⅲ期临床试验。第四章创新药二十二、【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中药创新药上市前,原则上均应开展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对照药物临床试验。经现代药理学研究筛选而获得的单方制剂、组分中药等创新药以及新的中药材制剂的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中药新药处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应当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二十三、【合理设立药物临床试验的对照。】主治涉及现代医学疾病的中药创新药的临床试验应设立可供比较的对照。根据具体的临床试验目的,同一个临床试验可以采用一个或多个类型的对照。使用安慰剂对照应符合伦理学要求。针对中药创新药的拟定功能主治,安慰剂应无明显治疗作用,不会干扰对受试药物有效性的观察。阳性对照应选用有充分临床研究证据,且当前临床普遍使用的、与中药创新药拟定临床定位一致的疗效较好的已上市药品,可选择已上市中药作为对照,也可选化学药品作为对照。二十四、【完善中药的疗效评价。】中药创新药的疗效评价应与其临床定位相适应,体现中药的治疗特点和优势。对疾病痊愈或延缓发展、病情或症状改善、患者生活质量提高、与化学药品合用增效减毒或减少化学药品使用剂量等情况的评价均可用于中药创新药的疗效评价。二十五、【明确中药复方组方要求。】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中药饮片、提取物均可作为中药复方制剂的处方组成。如含有无国家标准且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的中药饮片、提取物,应单独建立药品标准,并按相关要求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二十六、【丰富中药复方制剂的主治情形。】中药复方制剂根据主治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情形:(一)主治为病证结合的中药复方制剂,所涉及的“病”是指现代医学的疾病,“证”是指中医的证候,其功能用中医专业术语表述、主治以现代医学疾病与中医证候相结合的方式表述。(二)主治为病的中药复方制剂,属于专病专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所涉及的“病”是现代医学疾病的,其功能用中医专业术语表述,主治以现代医学疾病表述;所涉及的“病”是中医学的病的,其功能主治均以中医专业术语表述。(三)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所涉及的“证”是单纯的中医证候,不包括中医的病,其功能主治均以中医专业术语表述。二十七、【避免重复研制。】申请的中药创新药与已上市药品组方类同而功能主治基本一致,应进行非临床有效性及临床试验的比较研究,证明其疗效优势和特点。二十八、【支持证候类中药的上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其处方应当为经方、验方。该类中药复方制剂申请上市,由国家药审中心组织中医药专家对组方合理性、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及药物临床价值等进行审评。已有人用经验证据能预测临床价值、可满足中医临床需求但使用范围不涉及危重症,且毒理学研究未发现明显毒性、支持临床拟用剂量的,申请人上市前可仅提供毒理学及药学研究资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开展药品上市后临床研究,并在药品上市后3年内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研究结果报国家药审中心,国家药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评。符合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再注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再注册。二十九、【明确应当进行Ⅰ期临床试验的情形。】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处方含毒性药味,或含有无国家标准且不具有药品注册标准的中药饮片、提取物,或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结果出现明显毒性反应的中药注册申请,应当进行Ⅰ期临床试验。三十、【明确关键工艺参数。】申请人承担新药工艺研究的主体责任。应当明确药材产地初加工、饮片炮制、提取、分离纯化、制剂等工艺和关键工艺参数。三十一、【药学研究应合理确定工艺路线。】除来源于医疗机构制剂并沿用其原有的工艺外,中药复方制剂应通过与采用传统水煎煮等方法制备而成的参照物的比较研究,证明其工艺路线的合理性。对于可能随生产规模、设备等的改变引起物质基础发生较大改变的工艺,临床前研究的生产规模应能够反映常规生产的实际情况。三十二、【分阶段完成药学研究。】中药创新药的注册申请人可基于不同申报阶段的要求完成相应的药学研究。(一)申请临床试验前,应完成初步的药学研究工作,为探索性临床试验提供基本稳定的药用物质,并控制好药物相关安全性问题。(二)Ⅲ期临床试验前,应完成主要的药学研究工作,明确影响药用物质及药物吸收、利用的关键因素,能按确定的工艺在规模化生产条件下持续生产出质量稳定的样品。(三)申请上市前,应基本完成全部药学研究工作,明确关键工艺参数的合理范围,保证药材质量及资源可持续利用,保证上市后生产的产品与Ⅲ期临床试验用样品的质量基本一致。三十三、【科学、合理优选剂型。】中药创新药应根据药味组成并借鉴用药经验,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宗旨,在对药物理化性质、生物学特性、剂型特点等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剂型。三十四、【合理选择给药途径。】中药创新药的给药途径应根据临床治疗需要、药物理化性质和生物学特点、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患者用药依从性等合理选择,能选择口服给药的不选择注射给药。三十五、【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药品标准。】中药的药品标准应尽可能反映产品的质量状况,并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关联。在中药复方新药提取物、制剂的药品标准中应当探索建立指纹或特征图谱、生物活性检测等项目。药品标准中的含量测定等检测项目应有合理的范围。三十六、【开展必要的药理毒理研究。】中药研制,申请人应当进行必要的药理毒理研究,可根据药物和功能主治特点分阶段开展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试验应当在通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进行。三十七、【明确临床试验及非临床安全性试验所用样品的生产要求。】非临床安全性试验所用样品,应采用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申报临床试验时,应提供资料说明药理毒理试验用样品制备情况。临床试验所用样品一般应采用生产规模的样品。申报生产时,应提供资料说明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制备情况,包括试验样品和安慰剂。第五章改良型新药三十八、【改变给药途径应合理、必要。】对改变已上市药品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提供充分依据说明改变给药途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临床应用方面的明显优势。三十九、【科学、合理开展新给药途径的药物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应在充分评估给药途径改变对药物成份吸收利用及对有效性、安全性影响的基础上进行。新给药途径的功能主治如与原给药途径一致,至少应进行Ⅲ期临床试验,一般应选择原给药途径作为对照。证明改变给药途径后提高有效性的临床试验应采用优效性设计。新给药途径的功能主治与原给药途径不一致的,临床试验按照创新药要求。四十、【改剂型应体现临床应用优势。】对改变已上市药品剂型的注册申请,应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其科学合理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一)若药材基原、生产工艺(包括饮片炮制、提取、分离、纯化等)及工艺参数、制剂处方等有所改变,药用物质基础变化不大,剂型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影响较小,可根据需要提供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并至少应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二)若药材基原、生产工艺(包括饮片炮制、提取、分离、纯化等)及工艺参数、制剂处方等有较大改变,药用物质基础变化较大,或剂型改变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影响较大的,应提供相关的药理毒理研究及Ⅱ、Ⅲ期临床试验资料。必要时进行Ⅰ期临床试验。 (三)缓释、控释制剂应根据普通制剂的人体药代动力学参数及临床实际需要作为其立题依据,临床前研究应当包括缓释、控释制剂与其普通制剂在药学、生物学的对比研究试验资料,临床试验包括人体药代动力学和临床有效性及安全性的对比研究试验资料,以说明此类制剂特殊释放的特点及其优势。四十一、【支持已上市中药增加功能主治。】中药增加功能主治,除外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药理毒理研究及临床试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根据需要提供药理毒理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上市前已进行相关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且可模拟其延长周期或者增加剂量的,可免报非临床安全性试验资料。临床试验应进行Ⅱ、Ⅲ期临床试验。(二)用药周期和服用剂量均不改变者,应提供非临床有效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至少应进行Ⅲ期临床试验。四十二、【支持中药的二次开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运用适合产品特点的新技术、新工艺改进已上市中药。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的改变引起药用物质或药物的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按改良型新药注册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的药理毒理试验资料及Ⅱ、Ⅲ期临床试验资料。第六章同名同方药四十三、【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应不低于对照同名同方药。】同名同方药的研制,应与用于对照且与研制药物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药(以下简称对照同名同方药)进行充分的比较研究。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的有效性、安全性及质量可控性应当不低于对照同名同方药。四十四、【对照同名同方药的选择应有充分证据。】注册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药品上市时提供对照同名同方药安全性、有效性方面充分的循证证据,必要时应当提供临床试验资料。四十五、【明确同名同方药开展临床试验的要求。】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与对照同名同方药需要通过临床试验进行比较的,至少需进行Ⅲ期临床试验,临床试验设计采用非劣性设计。有效成份中药可通过生物等效性试验证明其与对照同名同方药的一致性。四十六、【明确同名同方药豁免临床试验的条件。】申请注册的同名同方药与对照同名同方药的药材基原、饮片炮制、出膏率、有效(或指标)成份的含量及含量转移率、指纹或特征图谱等保持一致的,可免报临床试验资料。第七章上市后变更四十七、【明确已上市中药变更的总要求。】已上市中药持有人应履行变更研究及其评估、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应说明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四十八、【建立可评估变更影响的药品标准。】根据中药特点提高药品标准的质量可控性。如果药品标准对药品质量的可控性低,难以评估变更的影响,应开展质量及药品标准研究工作,提高药品标准对药品质量的可控性。中药变更的验证研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用合适的质控方法,如指纹或特征图谱、溶出度检查、生物活性检测等,进行样品质量的对比研究,以反映变更前后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四十九、【明确变更规格的要求。】变更药品规格应遵循与处方药味相对应的原则以及与用法用量、装量规格相协调的原则。 (一)所申请的规格应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一致,如果不一致,应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二)如果同时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范围,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必要时进行临床试验。五十、【明确变更生产工艺及辅料的要求与情形。】生产工艺及辅料等的变更不应引起药用物质或药物吸收、利用的明显改变。生产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生产工艺及品质保障的要求。片剂等增加薄膜衣,颗粒剂、滴丸剂等增加包衣,颗粒剂增加无糖颗粒,以及口服液、合剂等增加无糖型的,均应按照变更辅料申请。五十一、【明确变更用法用量或增加适用人群范围的要求。】变更用法用量或增加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必要时应进行临床试验。除外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之情形,变更用法用量或增加适用人群范围需开展临床试验的,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变更用法用量,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临床试验按创新药要求;用药周期或服用剂量缩短或降低者,至少应进行Ⅲ期临床试验。(二)增加儿童用药,临床试验按创新药要求。五十二、【明确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味或处于濒危状态药味的要求。】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味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味,应当进行非临床有效性以及至少III期临床试验的比较研究。必要时,需同时变更药品名称。第八章药品名称和说明书五十三、【明确中药通用名称命名要求。】中药命名应当符合《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五十四、【明确要求说明书标明处方中所含毒性中药饮片。】以下情形,应当在说明书【成份】项下标明处方中所含的毒性中药饮片名称,并在相应位置增加警示语:“本品含×××”:(一)处方中含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收载的毒性药材制成的中药饮片(含有毒性的炮制品)。(二)处方中含有其他已被证明具有毒性、易导致严重不良反应的中药饮片。五十五、【明确已上市中药说明书的完善要求。】已上市中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药品真实世界使用的研究,并对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进行完善。【注意事项】中应列明辨证要点。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在药品上市五年后仍为“尚不明确”的,不予再注册。五十六、【明确说明书【注意事项】的有关要求。】主治为证候的中药复方制剂以及古代经典名方制剂说明书【注意事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结合中医药传统理论,遵循“方证对应”的原则,撰写辨证要点。(二)如有药后调护,应当予以明确。(三)因为中医的证、病机或体质等因素需要慎用者以及饮食、妊娠、配伍等方面与药物有关的注意事项。第九章附则五十七、【明确少数民族药的研制、审评要求。】少数民族药的研制应符合少数民族医药理论,其申请生产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少数民族药专业人员、生产条件和能力,少数民族药的处方来源、组方合理性、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由国家药审中心组织并会同少数民族医药专家审评。五十八、【明确天然药物的研制要求。】天然药物的药学质量控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天然药物创新药在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应至少采用一个确证性试验的数据说明其有效性。其余均应当符合现代医学的要求。五十九、【明确对境外已上市而境内未上市产品的注册申请要求。】境外已上市而境内未上市的中药、天然药物按照创新药的要求提供注册申报资料,应当进行Ⅰ、Ⅱ、Ⅲ期临床试验。六十、【明确中药注射剂的研制要求。】中药注射剂的研制应符合注射剂研究的通用技术要求。药物活性成份及作用机理应当明确,并应开展充分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六十一、【明确中药提取物的管理要求。】在中药国家药品标准及药品注册标准的处方项下载明,并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注册标准,且用于中药制剂投料生产的挥发油、油脂、浸膏、流浸膏、干浸膏、有效成份、有效部位等中药提取物实施备案管理,具体按《中药提取物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实施备案管理的中药提取物不包括国家药品标准及药品注册标准中附有具体制法或标准的提取物,按新药批准的中药有效成份等中药提取物,冰片、青黛、阿胶等传统按中药材或中药饮片使用的产品,以及盐酸小檗碱等按化学原料药管理的产品。六十二、【明确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药品注册管理的一般性要求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1月7日印发的《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国食药监注〔2008〕3号)同时废止。
为做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等5个化学药品注册及变更相关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5),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6),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药监局,邮件标题请注明反馈意见的文件名称。 反馈意见电子邮箱: 1.《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邮件请发送至hxypc@nmpa.gov.cn 2.《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邮件请发送至wangshuhua@cde.org.cn 3.《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邮件请发送至liulu@cde.org.cn 附件:1.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3.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4.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5.化学药品变更受理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6.反馈意见表 (点击下载)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0年4月29日附件1-1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具体分为如下5个类别: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2.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2.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2.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2.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5.1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改良型药品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5.2境外上市的仿制药申请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参比制剂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的仿制药研制使用的对照药品。二、相关注册管理要求(一)化学药品1类为创新药,应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不包括改良型新药中2.1类的药品。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化学药品1类申报。(二)化学药品2类为改良型新药,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已知活性成份指境内或境外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该类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报时一并予以说明。(三)化学药品3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有充分研究数据证明合理性的情况下,规格和用法用量可以与参比制剂不一致。(四)化学药品4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五)化学药品5类为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中国境内上市。其中化学药品5.1类为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改良型药品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化学药品5.2类为仿制药,仿制药应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境内外同步研发的境外生产仿制药,应按照化学药品5.2类申报,如申报临床试验,不要求提供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六)境内生产的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应按照化学药品3类申报。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原研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按照化学药品5.1类申报。(七)药品上市申请审评审批期间,药品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境内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三、申报资料要求(一)申请人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注册及化学原料药申请,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二)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在CTD基础上以光盘形式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数据库格式以及相关文件等具体要求见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指导原则。(三)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将根据药品审评工作需要,结合ICH技术指导原则修订情况,及时更新CTD文件并在中心网站发布。
为做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xiesm@cde.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意见反馈”。 附件: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4月29日附件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〇二〇年四月目 录一、概念和适用范围4二、临床变更分类4(一)重大变更4(二)中等变更6(三)微小变更7三、临床变更程序8(一)补充申请8(二)备案管理9(三)其它9四、临床变更技术要求9(一)变更研究技术考虑10(二)变更申报资料要求11参考文献12著者13一、概念和适用范围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是指,药品获准上市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出于临床安全有效使用药品的需要,对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药物警戒计划、说明书中行政管理信息、药品标签信息等事项进行的变更。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管理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本指导原则明确了药品上市后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有效性、临床安全有效使用相关的临床变更的分类、申报程序及相应技术要求,旨在为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相关研究并提出临床变更申请,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相关受理、审评和审批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对于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等需按照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申请通道进行申报和审评审批。本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二、临床变更分类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对临床安全有效使用产生的影响程度和风险高低,将临床相关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和微小变更三种类型,具体如下:(一)重大变更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变更属于重大变更,是指与用药人群、安全性、有效性、给药剂量和给药方法相关的变更,例如:用药人群变更,给药剂量超过或低于已批准的用法用量范围,联合用药信息的变更等。此类变更将直接影响药品的临床使用,应有临床试验数据和/或相关非临床研究数据的支持,需要申报并经过审评、审批后执行。此类变更应同时对药品说明书进行相应修订。临床重大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已批准适应症的变更(1)适用人群的变更,例如:在成人的基础上扩展至儿童等适用人群年龄范围扩大的情形。(2)基于临床研究证实有效性证据不足,或发现重大安全性问题需要对适应症加以限定或删除等。2.用法用量的变更,包括推荐用药剂量和/或给药方案的变更等,变更后的给药剂量超过或低于已批准的用法用量范围。3.特殊人群用药信息的变更,例如: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儿童用药、老年用药信息的变更;增加肝功能损害、肾功能损害患者用药信息;增加免疫功能不全患者用药信息等。4.联合用药信息的变更,例如: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使用相关的信息(药物相互作用)等。对于联合用药治疗某种疾病的情形应按新适应症管理。5.增加新规格,新规格的药物含量未在已批准说明书的用法用量范围内。6.现有风险管理措施的变更,例如:(1)因安全性原因删除已获得批准的某种给药途径或规格;(2)删减禁忌项内容(例如:孕妇的使用等);(3)将禁忌改为注意事项。7.增加国内同品种已批准的适应症或删减已批准的适应症。8.其他:与药品临床安全有效使用相关的其他重大变更。(二)中等变更药品说明书信息变更属于中等变更,是指可能改善已批准适应症人群用药风险管理相关的说明书内容的变更。此类变更可能会影响临床安全有效使用,通常需要大规模药物警戒(上市后安全性警戒)数据支持,应递交药品说明书信息变更补充申请,并经申报、审评、审批后方可执行。对于需要临床试验数据或非临床研究数据支持变更的情形,应归为重大变更,而非药品说明书信息变更。临床中等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规范已批准适应症的文字表述,以避免理解错误。变更不应涉及适应症人群范围的扩大或缩小。2.修订【不良反应】。例如:增加或删减不良反应信息;修订已知不良反应的发生频率等。3.修订【警告】、【禁忌】。例如:定义一个处于高风险的特定亚组人群(例如:伴随某种疾病的患者或合并用药人群,或特定年龄组患者)。这些变更也包括明确风险管理措施(例如:确保患者意识到某种风险)。4.修订【注意事项】、【药物相互作用】、【药物过量】、【临床试验】、【药理毒理】,以指导临床安全用药。5.修订药品使用说明,包括用药准备、配药方法等,以优化药品的安全使用。(三)微小变更药品说明书行政管理信息变更属于微小变更,是指预期不会改变药品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信息的变更。多数情况下,此类变更不需要申报和审评审批,可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和经过审评审批后,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支持其备案。临床微小变更包括以下情形:1.根据国家药监局批准文件所做的变更,如更改药品名称或商品名称等。2.更改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的名称(例如,因合并而更改名称,主体未变更)。3.按国家局公告要求统一修订的说明书安全性信息等。4.参照原研新药/参比制剂最新批准说明书,对仿制药品说明书中安全性信息进行的变更。5.根据已批准说明书或质量标准修改包装标签。6.更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联系信息(例如:客户服务电话号码、网站地址)的名称。7.对产品标签信息项的布局进行微小更改,而不改变说明书的内容。三、临床变更程序对于已上市药品的临床变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更分类的不同制定相应的申报、审评和审批程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变更的情形确定变更分类,并按相关程序进行申报或备案,申请时应在申请表中明确变更分类和主要变更内容。(一)补充申请对于已上市药品临床重大变更和中等变更,上市许可持有人须在实施变更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依据,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已上市药品进行相应变更。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变更的不同情形开展相应研究,通常,用于支持重大变更和中等变更的研究内容不同,需采用不同的申报程序。具体包括:1.重大变更,对药品安全有效使用产生的影响及风险程度较高,通常需要严格设计并实施的临床试验数据和/或非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提出补充申请进行临床试验,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上市许可持有人完成临床试验并经评估认为试验数据可支持相应变更时,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补充申请。2.中等变更,对药品安全有效使用产生一定影响,通常需要药品上市后药物警戒(安全性警戒)数据支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对药物警戒数据充分评估论证后递交补充申请,药品说明书信息经审评审批后执行。(二)备案管理微小变更,多数情形预期不会影响药品安全有效使用,可按备案管理。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提供用于支持备案的证明性文件等申报资料。(三)其它1.多种情形临床变更同时申报,应按其中最高类型变更的程序要求进行申请和审评审批。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发现上市许可持有人所申报的变更类型与实际不符时,可予以退回,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重新递交符合实际变更类型的申请。四、临床变更技术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申请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前,应首先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临床安全有效使用等各方面的潜在影响。对于存在潜在影响的,应针对性开展相关研究,在获得研究数据并经评估认为可支持相关变更的前提下,提出申请并递交支持性技术资料。对于不存在影响的,可进行备案并递交相关支持性资料。(一)变更研究技术考虑临床变更是否需要开展研究以及研究的程度取决于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及临床安全有效使用的潜在影响。不同类型的临床变更研究技术考虑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鼓励上市许可持有人就支持重大变更所需的临床和/或非临床数据的充分性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先进行沟通交流。通常,对于临床重大变更,所需支持性非临床和/或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的类型和范围应基于变更相关的获益/风险评估、药品特征、已批准适应症特点(发病率、死亡率、急性或慢性疾病、当前疾病治疗的可及性等)、安全性因素等方面综合评估后确定。例如:对于已批准适应症由成人扩大至儿童人群,应遵循儿科用药研究相关指南要求开展必要的非临床和/或临床研究,同时考虑适应症特点等因素;对于用法用量的变更,应在评估已有剂量相关安全有效性数据并确保受试者安全的基础上,开展变更前后不同用法用量下的安全有效性对比研究;对于现有风险管理措施的变更,可能需要已有临床试验、上市后观察性研究或大规模上市后安全性数据以获得支持性证据等。对于临床中等变更,通常需要提供药物警戒报告(即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和统计分析结果以支持说明书相关安全性信息的变更。对于临床微小变更,通常需要提供支持性证明性文件。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临床变更种类和程度,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药理毒理和临床技术指导原则针对性开展研究。例如:上市许可持有人拟变更药品的药物相互作用信息,应参照《药物相互作用研究指导原则》开展针对性研究等。(二)变更申报资料要求1.重大变更(1)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2)变更相关研究总结。应提供用于评估变更对药品有效性和/或安全性影响的主要研究方法及完成的研究情况。(3)与变更相关的非临床研究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4)与变更相关的药品临床试验资料,包括综述资料,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统计分析计划、临床研究报告等;临床研究报告中应对临床测定方法(SOP)和验证情况进行详细说明。(5)原批准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实样,申请变更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修订说明、修订前后对比表。(6)药物警戒计划,针对变更内容及研究数据确定是否需要制定并提供相关药物警戒计划(除说明书信息外)。2.中等变更(1)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2)药物警戒报告和统计分析结果。(3)申请变更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原批准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实样、修订说明、修订前后对比表。3.微小变更(1)变更内容及变更理由。(2)支持变更的证明性文件。(3)申请变更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原批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修订说明、修订前后对比表。参考文献1. Guidelines on procedures and data requirements for changes to approved biotherapeutic products Proposed guidelines. WHO/PAC for BTPs_DRAFT/3, Oct 2016.2. Guidance for Industry: Changes to an Approved NDA or ANDA.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CDER), April 2004, CMC.3. Guidelines on the details of the various categories of variations, on the operation of the procedures laid down in Chapters II, IIa, III and IV of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1234/2008 of 24 November 2008 concerning the examination of variations to the terms of marketing authorizations for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 and veterinary medicinal products and on the documentation to be submitted pursuant to those procedures.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13/C 223/01.著者《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课题研究组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在获准上市后,随着临床实际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对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认知逐步加深,上市许可持有人可基于临床需求,进一步探索新适应症或新适用人群范围、改变给药途径和剂型、优化剂量选择和给药方法、完善说明书安全性信息等,这些探索引发的变更是新药全生命周期持续研究和获益/风险评估的基本内容。然而,目前我国尚缺乏针对药品上市后临床变更的系统性指导文件。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版)明确规定,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国家药监局参考WHO、FDA、EMA相关指导原则,结合国内新办法要求起草形成了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以支持新办法相关要求的落地实施,并为业界和监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二、主要框架和内容本指导原则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念和适用范围”,首先阐明了已上市药品临床变更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明确本技术指导原则的制定旨在为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临床变更相关研究并提出临床变更申请,为监管机构进行相关受理、审评和审批提供技术指导和参考。第二部分是“临床变更分类”,基于变更对药品安全有效使用产生的影响程度及风险高低,将临床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和微小变更三种类型,并细化明确了三种变更类型的具体情形。第三部分是“临床变更程序”,根据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在明确变更分类基础上,对不同风险程度的变更采取不同管理程序,其中重大变更和中等变更采用补充申请程序,微小变更采取备案管理。第四部分是“临床变更技术要求”,明确了临床变更研究应基于变更事项的复杂程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性开展研究或安全性监测,以支持所申请变更。同时细化了不同类型变更的申报资料要求。此外,列明了参考文献和起草工作组信息。
为做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M4 模块一 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xiaof@cde.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M4 模块一 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意见反馈”。 附件:M4 模块一 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4月29日附件M4 模块一 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适用新的《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法》(以下称《办法》)等相关要求,我局对《关于发布〈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模块一文件及CTD中文版的通告(2019年第17号)》中的M4模块一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下称M4模块一)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内容涉及通用名核定提交方式、检查相关信息、疫苗生物安全、原辅包关联审评审批证明性文件、境外生产药品证明性文件、注册申请流程状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临床试验过程管理、风险管理、上市后变更、及申请人/生产企业的证明性文件。具体修订条款如下:一、增加的条款1.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同时提出通用名称核准申请。”增加了“1.3.5药品通用名称核定申请材料”。2.按照《办法》第九十七条“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在药品注册受理后四十日通知药品核查中心启动核查。”为高效地基于风险发起检查,增加了“1.3.6检查相关信息”。3.按照《疫苗管理法》第十一条“疫苗研制、生产、检验等过程中应当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加强菌毒株等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管理”增加了“1.3.7疫苗生物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4.按照《办法》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中对于注册流程的要求在“1.4申请状态”项下增加了“1.4.2申请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1.4.3暂停后申请恢复临床试验”、“1.4.4终止后重新申请临床试验”以及“1.4.6申请上市注册审评期间变更”。5.按照《办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申报者调整药物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药物临床试验”增加了 “1.7.3要求申办者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药物临床试验”。二、调整的条款1.考虑到后续所有化学药品采用M4 CTD提交的要求,将“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制造及检定规程”的中化学药品适用范围由“新化学实体”调整为“所有化学药品”。2.按照《办法》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相关内容在“1.5加快审评审批通道申请”调整为“1.5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并添加了加快上市注册的具体程序。3.按照《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要求及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将“1.8风险管理”进行了调整。4.将“1.11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文件”中相关内容改为 “申请临床试验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三、删除的条款1.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取消68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102号)要求,删除了提交国家药监局出具的GCP、GLP资质证明、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证明、有效期内的注册证和批件、登记状态证明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改为内部核查。2.删除了1.3.8.1中“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自用或专供的相关说明。”3.《药品管理法》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删除了1.11.1.1中GMP证明文件的要求。M4 模块一 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1.0说明函(详见附:说明函)主要对于本次申请关键信息的概括与说明。1.1目录按照不同模块分别提交申报资料目录。1.2申请表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及申请事项等产品基本信息。1.3产品信息相关材料1.3.1说明书1.3.1.1 研究药物说明书及修订说明(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1.3.1.2 上市药品说明书及修订说明(适用于上市及上市后变更申请)境外已上市药品尚需提供该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1.3.2包装标签1.3.2.1研究药物包装标签(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1.3.2.2 上市药品包装标签(适用于上市及上市后变更申请)境外已上市药品尚需提供该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1.3.3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制造及检定规程化学药品提交生产工艺信息表和质量标准,生物制品提交制造及检定规程和质量标准。1.3.4临床试验相关资料1.3.4.1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1.3.4.2知情同意书样稿1.3.4.3研究者手册1.3.5药品通用名称核定申请材料(适用于上市注册申请)1.3.6检查相关信息(适用于上市申请和涉及检查检验的补充申请)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1.3.7疫苗生物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详见附:疫苗生物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1.3.8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1.3.8.1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如适用)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议、发票等。以及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的使用授权书(适用于制剂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1.3.8.2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1.3.8.3特殊药品研制立项批准文件(如适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3.8.4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如适用)1.3.8.5对照药来源证明文件(如适用)1.3.8.6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上市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临床试验用药质量标准及临床试验登记号/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登记号(内部核查)。1.3.8.7委托研究证明文件(如适用)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完整合同书复印件。二次委托研究应提供申请人与中间机构及中间机构与委托研究机构之间的完整的委托研究合同。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的批准证明,临床研究机构应提供备案证明。1.3.8.8药械组合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如适用)如属于药品或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应提交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结果通知书(内部核查)。1.3.8.9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适用于境外已上市的药品)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1.3.8.10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适用于境外已上市的药品)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1.3.9其他产品信息相关材料(如适用)1.4申请状态(如适用)1.4.1既往批准情况提供该品种相关的历次申请情况说明及批准/未批准证明文件(内部核查)1.4.2申请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1.4.3暂停后申请恢复临床试验1.4.4终止后重新申请临床试验1.4.5申请撤回尚未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上市注册许可申请、补充申请或再注册申请1.4.6申请上市注册审评期间变更仅包括申请人更名、变更注册地址名称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变更1.4.7申请注销药品注册证书1.5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申请(如适用)1.5.1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申请包括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及特别审批程序1.5.2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终止申请1.5.3其他加快注册程序申请1.6沟通交流会议(如适用)1.6.1 会议申请1.6.2 会议背景资料1.6.3 会议相关信函、会议纪要以及答复1.7临床试验过程管理信息(如适用)1.7.1临床试验期间增加适应症1.7.2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1.7.3要求申办者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药物临床试验1.8风险管理(如适用)1.8.1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1.8.1.1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1.8.1.2 严重不良反应(SAR)累计汇总表1.8.1.3 报告周期内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1.8.1.4 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列表1.8.1.5 报告周期内变更/更新总结表1.8.1.6 下一报告周期内总体研究计划概要1.8.2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1.8.3风险管理计划(RMP)包括药物警戒活动计划和风险最小化措施等。1.9上市后研究(如适用)包括Ⅳ期和有特定研究目的的研究等。1.10上市后变更(如适用)1.10.1审批类变更1.10.2备案类变更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书载明信息的,境外持有人提交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变更的证明文件;境内持有人提交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分包装申请需提交分包装合同(含使用进口药品商标的授权)、分包装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分包装工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1.10.3报告类变更1.11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1.11.1境内生产药品申请人/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等)。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时,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已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内部核查)。申请临床试验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1.11.2境外生产药品申请人/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生产厂和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申请临床试验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1.11.3注册代理机构证明文件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2小微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1.13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应由申请人声明对所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同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同时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需分别对整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对整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境外生产的药品申请注册的,真实性声明须公证认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模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单位申请______,注册分类______类,提交如下申报资料:1.2.3.……我单位保证以上提交的资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特此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说明:1.申请人应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申报过程中选择适用的文件提交,且各个文件可为概述说明,具体的研究资料参见相应模块及文件。2.境外生产的药品所提交的境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地区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GMP证明文件以及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等)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附:说明函关于XX公司申报的XX产品的XX申请1.简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拟定)适应症,用法用量,剂型,规格 。2.背景信息简要说明该产品国内外上市进展、注册分类及依据、申请事项及相关支持性研究。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申请(包括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及特别审批程序等)及其依据(如适用)。附加申请事项 ,如减免临床、非处方药或儿童用药等(如适用)。3.其他重要需特别说明的相关信息附:疫苗生物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不含活的微生物或不会显著改变对应微生物及其代谢、降解产物在自然界的浓度及分布的疫苗,如灭活疫苗、多糖疫苗、经传统方法制备的减毒活疫苗等,仅需对产品成分进行说明,提供制品无环境影响风险、不需采取防控措施的声明。对于产品及其代谢、降解产物可能在人体及环境中有一定生长繁殖能力的疫苗,如载体疫苗、基因改构的减毒活疫苗等,应进行生物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分析此类产品在使用、存储、处置过程中及经受种者排毒后对人类健康及环境(包括动、植物)的影响,在疫苗上市的全生命周期过程中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提供防控措施。临床试验申请中需提供以下研究资料:(1)制品所含病原微生物关键的改造方式、宿主范围、传播途径、致病性及添加物质的种类等,分析其遗传稳定性及对环境造成的可能影响。(2)疫苗菌/毒株与野生株的可鉴别程度及鉴别方法。(3)制品及其代谢、降解产物对理化因子的敏感性或耐药性评估,建立发生意外事故的有效控制措施(4)动物体内排毒研究,包括制品及代谢、降解产物的排毒时间、排毒数量、排毒后释入环境后的生存能力、易感物种评价、重配或返祖风险等。上市申请阶段需提供以下研究资料:(1)人体接种后的排毒时间、排毒数量、排毒后对人类和动物致病的分析和评价;分析制品及代谢、降解产物的遗传稳定性,选择优势,暴露及物种易感性(尤其是对濒危物种的影响),是否有控制其传播的自然屏障等。(2)结合临床试验期间的研究数据对环境影响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上市后需按照上市后生物安全监测及风险评估计划持续开展研究,包括组织开展菌/毒株监测工作(如,循环菌株或毒株差异、菌株或毒株替代现象);继续研究接种后排毒对人类和动物致病的可能性、对非靶标生物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为推进相关文件的配套工作,做好药品再注册管理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按照《意见反馈表》格式要求分别反馈至电子邮箱yhzcszhc@nmp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相关文件意见反馈”),电子邮箱liup@cde.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相关文件意见反馈”)。 附件:1.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 2.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 3.意见反馈表 (点击下载)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4月29日附件1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和审查要点(征求意见稿)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简化申报材料,强化风险防控,提高药品再注册受理审查工作效率,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的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基本要求及审查要点,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的基本要求。鼓励各省局在本文件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优化、细化相关程序和要求,推进再注册的网络化办理工作,进一步有效控制药品安全风险和提高服务相对人水平。境内生产原料药的再注册工作参照本文件执行,适用于登记平台登记状态标识为“A”的原料药,其中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56号)第(八)条情形的原料药,转入登记平台并给予登记号日期为其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未进行平台登记而与药品制剂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研究资料的原料药批准后随药品制剂一并进行再注册。一、申报程序(一)申请境内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报盘程序填报和生成《国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纸质版1份,电子申请表RVT格式1份),向其所在地省局提交再注册申报资料(一套)。(二)受理省局应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持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持有人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正资料,补正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持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逾期未告知持有人补正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予以受理的,发给《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药品再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持有人应当在5日内按规定缴纳费用;不予受理的,发给《药品再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三)审查审批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时限为一百二十日。省局应当在受理后一百日内完成审查,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如需持有人在原申报资料基础上补充新的技术资料的,原则上提出一次补充资料要求,列明全部问题后,以书面方式通知持有人在八十日内补充提交资料。持有人应当一次性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省局收到全部补充资料后启动审查,审查时限延长三分之一。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再注册并说明理由,出具《药品不予再注册通知书》,告知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报请国家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四)送达自审批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药品不予再注册通知书》。(五)终止对于持有人主动提出撤回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费用或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省局终止其再注册审查审批,退回申报资料。二、申报资料基本要求(一)境内生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通过国家局药品注册申请表新版报盘程序填报,生成纸质版和RVT格式的电子申请表。(二)证明性文件1. 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登记、《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证明材料等资质文件复印件。对于国家局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改为内部核查”的证明事项,执行公告要求。2.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药品备案类变更、年度报告的证明复印件。已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备案的,应提供相应受理通知书复印件。3.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复印件。(三)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提供五年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信息(包括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等)的变化情况及相关批准、备案、年度报告等情况,对其进行汇总回顾分析,形成基于风险的评估报告。(四)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报告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所附药品上市后研究要求)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2)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提供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进展的说明和必要的证明文件。(3)对于中药品种保护品种,应当提供开展中药品种保护相关研究工作进展的说明。(4)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质量标准颁布件或修订件等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5)药品执行试行标准的,应当提供试行标准转正申请情况说明。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注册研究工作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五)再注册周期内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总结和分析评估报告预防性疫苗还应包括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格式和内容可参考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三、审查要点(一)申请表申请表应采用国家局规定的最新版填报软件填报打印,打印版各页与电子版文件的“数据校对码”应一致,相关信息应准确,并由法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应关注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并经核对无误。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表,应要求补正。(二)证明性文件1.资质证明文件根据国家局关于取消证明事项的相关公告要求,通过内部核查的方式核对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信息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包括《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正本、副本及变更页,以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证明材料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包含所申报品种的相应生产范围。2.药品注册证明文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变更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包括药品注册批件及其附件,与取得批准文号有关的其他文件及其附件,审批类变更的批准证明文件,备案类变更的备案证明文件,以及年度报告。3. 药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应按要求提供国家局核准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省局核对其符合性。(三)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提供的五年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信息的变化情况应全面,相关批准、备案、年度报告等情况应完整,变更评估报告应科学合理。凡与原注册核准内容有变更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省局应对变更内容进行核对,审查变更是否进行了申报、备案、年报等。已申报尚未获得批准或备案的,应按原注册批准内容申报再注册,并提供相应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四)再注册周期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报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的相关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提供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果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应当提出合理理由,并承诺完成时间。(五)再注册周期内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总结提供的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中,临床使用发生的不良事件或者不良反应信息应特别关注对严重不良事件、非预期不良事件的重点描述,相关分析评价应包括不良事件与药品的相关性、发生频率、严重程度等,明确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性风险,是否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概况,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是否需要据此修订说明书安全性信息或提出安全性警告内容。(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1.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2.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3.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研究工作且无合理理由的;4.经上市后评价,属于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再注册情形。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医疗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有关单位:《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4月22日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工作方案为协同推进《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有序实施,力促川产道地药材产业链全面升级,夯实中医药发展基础,擦亮川药品牌,实现中药材生产区域布局和产品结构优化,现就具体工作责任明确如下:一、工作原则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全面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四川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开展“三个一批”建设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在“四川省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建立各厅局沟通协调互认机制,贯彻落实“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三个一批”重点项目和中药材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建设为契机,对中药企业、合作社及农户开展培训和示范指导,引导中药企业开展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对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进行提升研究,保障中药材及饮片的安全、有效、稳定、可及,确保品质优良。并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提升中药材及饮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及市场竞争力,促进中药材及饮片市场健康发展。以中药生产企业为主体,依托科研院校及技术平台、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启动“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系统建立单品种药材的三标准、五规范、二体系:(1)种子种苗标准;(2)药材及饮片标准;(3)商品规格等级标准;(4)良种繁育技术规范;(5)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6)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7)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8)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9)质量追溯体系;(10)备案与监管体系。以强化资源保护利用与擦亮川药品牌为重点,聚力提升质量标准、持续加快成果转化、始终坚持质量优先,推行标准引领、带动基地建设、促进产业融合,全面提升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助力健康四川战略实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工作任务及分工(一)组织制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和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科学技术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内容:由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四川省道地药材种子种苗管理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研究制定具体中药材品种的种子种苗标准和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布;科学技术厅提供项目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中药材良种繁育、新品种选育过程关键技术、规范、标准的研究,建立良种繁育基地。工作要求:按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和良种繁育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1、2)。(二)组织制定中药材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内容:由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指导、推广及管理中药材的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省中医药管理局、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研究制定具体中药材品种的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布;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提供项目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中药材种植环境(重金属和农残污染调查等)、连作障碍、病虫草害防控、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及生长调节剂等)合理使用的相关研究,从源头上控制重金属和农药残留等外源性污染,并进一步开展种植与养殖装备标准化等关键技术研究;组建专家技术指导团队,对中药材的种植(养殖)开展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推动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工作要求:按中药材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3)。(三)组织制定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科学技术厅。工作内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研究制定具体中药材品种的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布;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供项目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开展中药材采收初加工技术规范研究,对中药材的采收、产地初加工技术及加工装备的应用开展培训和示范指导,杜绝采收时间随意、外源性有害物质污染、非药用部位残留等,确保中药材的品质优良。工作要求:按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4)。(四)组织制定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科学技术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工作内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制定具体中药材品种的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科学技术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提供项目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开展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关键技术、规范、标准的研究,引导企业向中药材产地延伸产业链,保障药材及饮片质量。工作要求:按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5)。(五)提升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工作内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完善川产道地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评价指标,提升质量标准;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给予政策支持;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提供项目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开展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评价指标研究,提升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保障中药材及饮片的安全、稳定、有效、可及。工作要求:按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6)。(六)组织制定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牵头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厅、农业农村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内容: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研究制定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发布;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政策支持,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提供项目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开展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研究,并制定相应等级标准。工作要求:按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7)。(七)组织制定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工作内容: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制定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供项目和政策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开展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研究,建设集仓储管理、包装养护、运输配送、质量检验、流通追溯等为一体的中药材及饮片物流基地,提升中药材及饮片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工作要求:按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8)。(八)建立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牵头单位: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工作内容: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研究制定中药材及饮片具体品种的质量追溯体系;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科学技术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医疗保障局给予项目和政策支持。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积极推动企业开展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研究,建立从种子种苗、种植(养殖)、采收加工、炮制、贮藏运输、销售等全过程的溯源档案,实现产品“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控、责任可究”。工作要求:按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9)。(九)建立川产道地药材备案与监管体系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厅、科学技术厅。工作内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并完善“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认定和退出长效机制,建立备案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企业根据全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总体目标和自身需求,申请认定并完成川产道地药材种植(养殖)品种备案,按照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接受监督管理。工作要求:按川产道地药材备案与监管体系指导原则组织实施(见附件10)。三、申报认定鼓励企业、科研院校、社会团体联合研究。申报单位以企业为主体,以单品种为认定单元。1.申报单位按照备案资料项目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研究资料应符合《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技术指导原则》及相关规定,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办公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同)。2.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3.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资料由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在60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相关厅局推荐的“川产道地药材”评审专家进行技术审评。涉及各相关厅局已公布的规范与标准,且符合本示范工程要求的予以直接采信;企业自行制定的规范、标准由专家办负责组织相关厅局推荐的“川产道地药材”评审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并提出评审意见。4.在技术审评工作中,专家办根据审评工作需要,通知申报单位向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标准复核,并牵头组织相关厅局推荐的“川产道地药材”评审专家和相关检测机构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工作。5.专家办自收到复核检验报告30个工作日内,结合技术审评意见、现场核查报告和样品复核检验报告,形成综合审评意见,提交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厅局将申报认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会同相关厅局会签并发布通过认定的公告。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6.发布的标准(技术规范)适用于备案完成的品种。四、备案监管(一)首次备案对已发布的川产道地药材品种,申请备案单位应登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yjj.sc.gov.cn),点击“综合信息平台→在线申请→网上申请”,按照提示进行账户注册。账户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登录平台按要求逐项填写《川产道地药材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1),打印备案表,连同其他备案资料,逐页加盖公章,扫描成清晰彩色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备案平台。备案单位完成品种备案后,获得备案序列号,并允许使用“川产道地”药材标识(见附件12),备案信息在备案监管平台上对社会公众公开。药材的备案号以“ⅹⅹⅹⅹ年第ⅹⅹ号”的形式标注(例如:2020年第01号)。标识的图样、颜色、字体必须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致,不得擅自更改。标识应与包装标签一体化印刷,同时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二)变更备案备案单位涉及已备案药材的种植(养殖)地点、面积、采收方法、储存条件、包装材料等影响产品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备案信息平台上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办公室对变更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通过形式审查的变更备案资料委托专家办组织相关厅局推荐的“川产道地药材”评审专家进行技术审评和现场核查。通过审查的,原备案号继续有效,备案信息进行相应更新。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变更。其他不影响药材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如公司名称、地名等信息变更),备案单位可通过备案信息平台自行更新相应的备案信息。(三)年度报告备案单位应按照备案品种提交年度质量回顾报告。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应在取得备案号一年内,以后每年提交上一年度的质量回顾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0)。备案单位在备案信息平台上提交年度报告相关资料后,所在辖区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应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市(州)级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年度报告内容不真实,或隐瞒存在的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后,取消其备案号,不再允许使用“川产道地”药材标识,不再享有相关政策扶持。(四)监督管理各厅局及市(州)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能职责,结合备案资料对辖区内的备案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每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在监督管理或抽检中,发现与申报资料不相符的,各厅局及市(州)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能职责,提出撤销备案号的建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公告。企业违规使用“川产道地”药材标识的,各厅局及市(州)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能职责予以公告,必要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管理。五、保障措施(一)强化政策扶持协同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内容:通过川产道地药材品种备案的中药生产企业享有以下政策支持:1.各厅局根据职能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补助(包括支持科研立项、备案后补助等);2.通过备案的品种享受优质优价,其下游产品享有一定的优价权;鼓励中药企业、医疗机构与基地建立“定制药园”,产品优先采购,根据采购数量或金额,给予一定优惠政策;3.通过备案的药材炮制的中药饮片,省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全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二)协力推进发展协同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业协会。工作内容: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沟通协调机制,确定专门的联络人员,组建各相关成员单位推荐组成的专家库,针对各部门(单位)的日常监督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以此完善管理机制,全力推进“示范工程”建设,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形成品牌优势产业集群,打造一批“拳头”产品,增强川药品种的发展后劲和核心竞争力,打造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优质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切实提升川字号中药材品质与数量,培育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川产道地药材大品种,推进我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加强技术支撑协同单位:政府职能部门、科研院校及技术平台、社会团体。政府职能部门:四川省种子站、四川省园艺作物技术推广总站、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科研院校及技术平台: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大学、四川农业大学、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四川省林业科学院、四川省草原科学研究院、西南民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华大学、成都大学、成都医学院、西南医科大学、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国家中药种质资源库、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等。社会团体:四川省中药行业协会等。工作内容:相关单位可依托政府职能部门、科研院校及技术平台、社会团体,开展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规范管理及质量标准提升相关技术研究,充分发挥我省中药科研优势。附件: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doc附件2-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指导原则.doc附件3-中药材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指导原则.doc附件4-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指导原则.doc附件5-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指导原则.doc附件6-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doc附件7-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doc附件8-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指导原则.doc附件9-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技术指导原则.doc附件10-川产道地药材备案与监管体系指导原则.doc附件11-川产道地药材备案申请表.docx附件12-“通过备案川产道地药材”标识.doc川药监发〔2020〕69号.pdf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川产地道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1号).pdf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种子种苗是中药材生产的源头,规范种子种苗的生产、加工和经营行为,才能有效保证种子种苗质量,是川产道地药材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版)、《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包括制定新的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和已有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种子种苗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本技术指导原则涉及的中药材种子种苗应为具有市场需求,且在本地区有种植(养殖)历史、并符合法定标准的品种。2.除另有规定外,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通则编码、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以下简称《部颁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3543.7-1995)、《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 2772-1999)、《食用菌菌种检验规程》(NY/T 1846-2010)、《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等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规定。3.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4.制定的种子种苗标准应符合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品质与效益最佳原则。三、技术研究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从历史沿革、研究现状、产业现状、标准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种子种苗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二)质量标准研究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贮存和运输、规范性附录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标准名称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种子质量标准 大黄”、“川产道地药材种苗质量标准 麦冬”。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明确标准的提出、归口单位及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3.范围对标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界定的原则和方法等进行具体解释说明,也应根据标准内容对于不适用方面做具体解释说明。4.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清单,其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或文件、其他国际标准或文件。法规不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5.术语和定义写出标准中出现的需要说明的术语和定义。基原:写出适用于标准的基原名称和种质类型。基原名称应包括正确的中文名、拉丁学名。应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变型、农家品种或选育品种。植物名称(正名、拉丁名)原则上参考《中国植物志》、《中国药典》等相关参考书。必要时,基原名称和种质类型可分条描述。术语:使用规范的自然科学名词术语,以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名词(科学出版社)为准。6.质量要求(1)外观形态或感官要求。对种子种苗的实际性状进行描述,主要特征包括形状、大小、颜色等。(2)质量分级要求。种子种苗质量分级应结合生产实际、市场状况等,分级指标及其限度确定应有足够的数据支撑,一般分为2~3级,即为一级、二级、三级。种子类一般包括纯度、净度、重量(千粒重、百粒重等)、发芽率(生活力、优良度)、含水量等指标。种苗类一般包括株高、叶片数、分枝数、地径、根系(根数、最长根长等)、苗龄、混杂率等指标。根、茎、芽类一般包括形状、重量、长度、最大部分直径、净度、发芽率、芽体质量、芽头数、健康度等指标。菌种一般包括直径、重量、表面色泽、断面色泽、菌种外观、气味、杂菌及虫害、活力等指标。昆虫类一般包括大小、产卵率、孵化率等指标。7.检验方法根据质量评价指标,研究确定扦样、净度分析、发芽试验、真实性、品种纯度鉴定、水分测定、生活力测定、优良度、重量测定、种子健康测定等的检验方法。具体方法可参考引用有关规定,如《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3543.7,示例:水分测定按 GB/T 3543.6-1995 规定执行。如有其它检验指标与所需操作方法,应一并描述。(1)扦样。确定批次送验样品、净度分析试样量。(2)净度分析。确定种子清选方法和步骤。(3)发芽试验。研究确定适宜的发芽床、发芽温度范围、发芽初次和末次计数时间,正常与非正常幼苗形态特征等。(4)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确定用于区别该种植物与近缘植物种子种苗的鉴别方法,如种子特征,幼苗特征等。(5)水分测定。确定适宜的水分含量测定方法。(6)生活力。确定适宜的生活力测定方法。如采用四唑染色法测定,需明确染色前种子处理、染色液的浓度和染色时间、染色鉴定标准等。(7)优良度测定。确定适宜的优良度测定方法。如感官检验法、解剖法(切开法)、挤压法、软X射线等。(8)重量测定。要求在考察百粒法、五百粒法、千粒法的基础上,确定适宜的重量测定方法。(9)健康状况。研究种子带菌、带虫情况,确定需要检测的病菌和害虫种类。8.检验规则确定质量评价时判定质量级别所需的具体规则与方法,说明质量合格与否的指征、复检的规则方法等。等级分级判定规则一般为:各项指标均达到同一级时直接定级;等级各项指标不属于同一级时,取最低的指标定等级;各指标中有一项或多项低于合格标准,定为不合格品。供需双方对质量要求判定有异议时,应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9.包装、标识、贮存、运输(1)包装。按照不同种子种苗特性,研究制定有利于其种子种苗种性保存的包装材料、包装规格。(2)标识。应标注种子种苗名称、等级、批号、产地、数量或重量、采收日期、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生产单位等信息。(3)贮存。按照不同种子种苗特性,研究制定有利于其种子种苗种性保存的贮存条件、贮存时间、贮存方式、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应注意选用现代贮藏保管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4)运输。按照不同种子种苗特性,研究确定运输工具、运输方式、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等。10.规范性附录列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或补充条款。1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标准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贮存、运输、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目的与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三)标准复核申请资料至少提交3批样品自检报告,应与拟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标准复核的样品同批号。附件2: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是提高中药材产量和稳定药材质量的重要措施,可在保持不断提高良种种性和生活力的前提下,迅速扩大良种数量,从而为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提供大量优质繁殖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版)、《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场发〔2016〕93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中医药强省办发〔2019〕6号)、《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良种繁育研究,包括制定新的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和已有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良种繁育生产者、科研院校等参考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本技术指导原则涉及的中药材良种应具有市场需求,在本地区有种植/养殖历史且符合法定标准的品种。2.除另有规定外,良种繁育的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GB/T 3543.1~3543.7-1995)、《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T 2772-1999)、《食用菌菌种检验规程》(NY/T 1846-2010)、《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等相关标准及法规的有关规定。3.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4.制定的良种繁育技术规范应符合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品质与效益最佳原则。三、技术规范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从历史沿革、研究现状、产业现状、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本规范制(修)订的必要性。(二)技术规范研究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规范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种质来源、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良种繁育种植(养殖)技术、去杂保纯和提纯复壮、采收与加工、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规范名称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名称应简洁明了,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 麦冬”。规范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种质来源(1)应当明确良种的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变型,并由三名(或以上)相关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独立出具鉴定报告。(2)明确优良品种的特征特性,主要包括种质性状特征以及典型的生长习性、农艺性状、形态特征、物候期等。(3)使用的物种来源应符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等法定标准,对多基原药材,应优先选择品质优良、适应于本地区发展、临床与工业制药使用较广的物种。(4)禁用人工选育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5)良种繁育基地规模应当与中药材生产基地规模相匹配;应当使用产地明确,符合标准的种子种苗或者其它繁殖材料。鼓励自建良种繁育基地,或者从具有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资质单位购买。4.良种繁育基地建设(1)生态环境条件要求遵循生态适宜性原则,繁育基地的温度、光照、水分、海拔、土壤条件(土壤类型、土壤pH等)、地势地貌等生态环境条件应适宜中药材良种生长发育需求。良种繁育基地环境条件应当根据不同种类中药材的生长习性和对环境适宜性的要求进行选址,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繁育地块应远离近缘种,防止种间自然杂交。良种繁育基地空气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类区要求,土壤应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灌溉水应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良种繁育基地要求①建立良种母本园。良种母本园提供用于中药材繁育所需的种子、根条、茎节、孢子或菌丝体等优良繁殖材料。良种母本园环境设施、土壤条件应有利于母本的健壮生长与繁育,无病毒及重要病虫害,特别是无检疫性病虫害。良种母本园优良品种的性状应典型统一,无劣变植株混杂,应能严格确保所产繁殖材料的纯正性。②建立良种繁育苗圃/圈舍。对于需进行育苗移栽的中药材,应建立良种繁育苗圃。圃地环境设施、土壤条件需利于中药材幼株健壮生长,无病毒及重要病虫害,特别是无检疫性病虫害。对于有必要进行独立饲喂的药用动物良种,需建立用于良种繁育专用的圈舍。5.良种繁育种植技术规范要求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特性、水分和养分需求特性及良种繁育过程对于水、肥、环境等条件要求,制定良种繁育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种植制度要求。明确良种繁育对前茬、间套种、轮作等要求。(2)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要求。明确维护结构、灌排水设施、遮阴设施等。(3)土地整地要求。明确所选择的种植地类型,根据所种中药材特性,建立土地整理技术,如土地平整(耙细程度)、耕地(耕地方式、耕地深度)、做畦(高度、宽度)等。(4)繁殖方式要求。明确繁殖方式(有性繁殖、无性繁殖)、种子种苗处理(条件、方法等)、育苗定植(种子等级、育苗时间、育苗方法、定植方式、定植密度及注意事项等)等。对需要移栽定植的中药材,应明确移栽时间、种苗等级、栽植密度、栽植方法及注意事项等。(5)播种要求。研究确定播种时间、播种方法、播种量、播种密度等。对需要移栽的中药材,应明确移栽时间、栽植密度、栽植方法及注意事项等。(6)田间管理要求。如间苗定苗、中耕除草、灌排水等。①间苗定苗。根据优良品种生长习性确定间苗补苗时间、方法、密度等。②中耕除草。根据地理位置、物候特征及种植模式确定中耕除草时间、次数、方法等。③灌排水。根据繁育过程不同生长阶段对水分的需求规律,确定灌排水的时间、方法等。(7)病虫草害等的防治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原则,优先采用农业、生物、物理等绿色防控技术,制定突发性病虫草害等的防治预案。并针对主要病虫草害等的种类、危害规律等,制定防治方法,明确病虫草害等的种类、生物学特性、危害症状、防治方法等。(8)施肥要求。根据药用植物生长的营养特性、肥料养分特性和土壤供肥特性,制定科学施肥技术规范。明确施肥的种类、时间、数量与施用方法,有效降低长期使用化肥造成土壤退化的措施;提倡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有限度使用,避免过量施用磷肥造成重金属超标;鼓励测土配方施肥和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菌肥及中药材专用肥;农家肥须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避免引入杂草、有害物质等;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院垃圾和人粪便;禁止使用含有抗生素超标的农家肥。(9)农药要求。应当根据实际种植情况和病虫草害发生情况,结合基地管理模式,制定农药使用技术规范,明确农药品种的施用剂量、次数、时间、使用方法、使用安全间隔期、使用防护措施等。优先选用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尽量避免使用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等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国家农业部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限制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农药。(10)其它要求。根据不同药材特性,制定摘薹除蕾、修剪整枝、遮阴、坐果、亮根、越冬及越夏管理等田间管理方法。6.良种繁育养殖技术规范要求根据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及药用动物福利要求制定养殖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种群管理制度。明确种群结构(密度、年龄组成、性别比例等)、周转(方式、时间等)等。(2)养殖场地设施要求。明确养殖功能区划分,饲料、饮用水设施,防疫设施,其它安全防护设施等。(3)繁育方法。明确选种、配种等要求。(4)饲养管理要求。根据药用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结合生产实际,明确饲料(名称、种类、加工方法)、饲喂(时间、数量等)、饮水(时间、数量等)、卫生管理等技术;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及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药用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5)疾病防控要求。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治疗为辅,制定各种疾病突发性疫病发生的防治预案,明确主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技术。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药用动物;禁止滥用抗生素。(6)药物使用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预防和治疗药物的使用技术规范,明确药物品种的剂量、预防和治疗对象、次数、时间、使用方法、使用安全间隔期等。(7)消毒剂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选择养殖场所使用的消毒剂。制定消毒技术方案,明确使用消毒剂的目的、品种、剂量、次数、时间、使用方法、使用安全间隔期。(8)废弃物处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养殖及加工过程中的废弃物。7.去杂保纯、提纯复壮在良种繁育的各个环节,根据品种混杂、退化的原因,制定去杂保纯、提纯复壮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防混杂,去杂去劣,严格选择。如:严格从繁育生产(明确空间间隔距离、间隔方式、时间隔离等要求)、包装、运输、贮运过程中,杜绝人为造成的机械混杂;根据各时期典型的形态、生长习性、物候期等特征特性,及时去杂去劣。8.采收与加工根据良种种性最佳原则,制定繁育材料的最佳采收时间、采收方法及采后处理方法。采收加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鼓励机械化、现代化采收加工方式,鼓励采用有科学依据并经有效验证的高效干燥技术或保持种性活力的保鲜技术等。9.包装、标识、贮存、运输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0.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1.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规范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良种繁育种植(养殖)技术、采收初加工、包装、标识、贮存、运输、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附件3中药材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良好的种植与养殖规范是提高中药材产量和稳定药材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中药材规范的种植或养殖技术并加强过程管控,从而保证中药材质量的安全、稳定、有效、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中医药强省办发〔2019〕6号)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种植(养殖)研究,包括制定新的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和已有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者和销售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申报品种具有种植(养殖)历史和道地性(在迁移产区选址应当提供充分的文献或科学依据证明其适应性)。中药材种植与养殖规范的制定必须在相关研究和总结产区传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评价,并在实践中应用证实是切实可行的。2.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种植与养殖规范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国药典》、《部颁标准》、《畜禽养殖废弃物管理术语》、《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等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规定。3.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4.制定的中药材种植与养殖规范应符合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和品种最佳原则。三、技术规范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应从历史沿革、研究现状、产业现状、种植(养殖)技术规范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该规范制(修)订的必要性。(二)技术规范研究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规范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品种来源、种植(养殖)基地选址、种植(养殖)技术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规范名称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种植技术规范 川芎”、“川产道地药材养殖技术规范 僵蚕”。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中药材品种来源(1)使用的物种来源应符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等法定标准。(2)明确所种植(养殖)中药材品种的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变型,并由三名(或以上)相关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独立出具鉴定报告。(3)禁用人工选育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4.种植(养殖)基地选址要求(1)产地选择。应当明确所选品种适宜种植(养殖)的地理范围,明确至乡镇级行政区划;所选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选址于所选品种的传统道地产区,如若在道地药材迁移产区选址,应当提供文献或者科学数据证明所选品种在产区的适宜性。(2)地块选择。遵循生态适宜性原则,中药材种植地块应当能满足药用植物对气候、土壤、光照、水分、前茬作物、轮作等的要求;养殖场所应当能满足药用动物对环境条件的各项要求。(3)环境要求。遵循生态适宜性原则。中药材种植与养殖基地的温度、光照、水分、海拔、土壤条件(土壤类型、土壤pH等)、地势地貌等生态环境条件应适宜药用植物或药用动物生长发育需求。所选生产基地周围应当无任何污染源,远离市区。中药材生产基地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并持续符合标准要求:①空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二类区要求;②土壤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③灌溉水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产地初加工用水和药用动物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4)种植(养殖)周期。种植(养殖)基地选址范围内,至少完成一个生长周期中药材种植(养殖),并有二个收获期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并符合中药材质量标准。5.中药材种植技术规范要求企业应当根据药用植物生长发育习性和对环境条件要求制定种植技术规范,主要环节同“附件2—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中“良种繁育管理种植技术规范要求”。此外,应注意以下三点:(1)农药使用。禁止使用壮根灵、膨大素等生长调节剂调节中药材药用部位生长。(2)野生抚育。按野生抚育方式生产中药材,坚持“最大持续产量”,有计划补种、封育、轮采。制定如年允采收量、种群补种和更新措施、田间管理措施、病虫草害等的管理措施等。(3)鼓励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如中药材生产的土壤改良剂、专用肥的应用,智能化农业机械等设施设备的应用。6.中药材养殖技术规范要求企业应当根据药用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对环境条件及药用动物福利要求制定养殖技术规范,主要环节同“附件2—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中“良种繁育管理养殖技术规范要求”。7.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8.中药材种植与养殖技术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规范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品种来源、种植(养殖)基地选址、种植(养殖)技术、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内容。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附件4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是指对药用植物或者药用动物,根据药材性质和商品销售运输保管的要求在产地进行的初步加工处理,是保证中药材质量的重要措施,制成品是中药材。通过规范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过程,能有效保证中药材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中医药强省办发〔2019〕6号)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研究,包括制定新的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和已有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规范的制定必须在总结产区传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研究评价,并在实践应用中切实可行。2.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规范的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等相关标准及法规的有关规定。3.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三、技术规范要求(一)立题的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应从历史沿革、研究现状、产业现状、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本技术规范制(修)订的必要性。(二)技术规范研究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规范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中药材采收技术、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技术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规范名称规范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 麦冬”。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中药材采收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根据药用植物、动物生长发育习性,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制定种植、养殖或者野生抚育中药材的采收规范,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采收期要求。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为原则,参照传统采收经验和现代研究,明确中药材采收年限以及基于物候期的适宜采收时间。(2)采收方法要求。以尽量保证中药材药用部位完整为原则,明确科学合理的采收方法(非传统采收方法,应提供充分文献或科学数据证明其合理性),并明确采收器具、药用部位分离方法等要求,鼓励合理采用现代化、机械化采收方式。(3)采收天气要求。明确合适的采收天气。(4)直接干燥中药材的采收。不清洗直接干燥使用的中药材,采收过程中应保证清洁,明确防止外源性污染物的措施,不受外源物质的污染或者破坏。(5)毒麻中药材的采收。凡涉及毒性、易制毒、按麻醉药品管理中药材的采收,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6)采收后中药材临时保存。根据药材特性,研究确定鲜用药材适宜保存方法,如冷藏、沙藏、罐藏等,并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原则上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4.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要求根据药材性质和商品销售运输保管的要求,以去除非药用部位、最大化保证药材质量为原则,制定产地初加工流程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净选。明确药用部位、非药用部分和异物范围,并描述去除非药用部位及异物的方法。(2)清洗。对需要进行清洗除杂的药材,以去除杂质并最大化保留药材有效成分为原则,明确清洗用水、清洗方法、清洗时间、清洗次数等要求。(3)干燥方法。在保证中药材质量的前提下,借鉴优良的传统方法,确定适宜的中药材干燥方法(非传统干燥方法,应提供充分文献或科学数据证明其合理性),鼓励采用有科学依据并经有效验证的高效干燥技术,以及集约化干燥技术。如采用直接晾晒,应研究确定晾晒方法、晾晒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如采用设施设备干燥,应研究确定药材干燥的方式、温度等要求。(4)鲜用药材。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法保存鲜用药材,防止生霉变质,如冷藏、沙藏、罐贮等,明确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限,原则上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5)其它要求。中药材初加工过程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虫;禁止一切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行为,严格确保中药材质量。5.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6.中药材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规范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采收、产地初加工、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附件5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是保证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的首要环节,是保障药品质量的起始工序,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可将中药材生产规范与饮片生产规范相结合,有利于保证中药饮片质量与临床疗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中医药强省办发〔2019〕6号)、《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125号)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研究及制定。本指导原则供中药饮片企业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从事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饮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饮片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2.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的制定必须在总结传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研究评价,并在实践中应用证实是切实可行的。3.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的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国家药典标准工作手册》、《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等国家、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4.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三、技术规范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阐明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制定的必要性。(二)技术规范研究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规范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包装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规范名称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 川芎”。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3.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1)适宜品种要求。根据具体中药材特性,结合相关标准要求,以坚持提升中药材及饮片质量为原则,改善中药材储运过程易碎、易发霉现状,减少因中药饮片生产“二次润药”造成的有效成分流失,对确有需要的中药材品种开展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研究。(2)技术规范要求。为保证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所生产的饮片质量可控,需要制定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工艺技术规范,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①净制要求。净制的主要目的是去除鲜药材中含有的泥沙等杂质,分离并去除非药用部位,以达到符合相关标准对药材的净度要求。净制应根据鲜药材具体情况,分别选用清洗、挑选、风选、水选、筛选、剪、切、刮削、剔除、刷、擦、碾串、火燎及泡洗等方法,制定适宜的净制技术,鼓励运用科学、现代、稳定的净制设备代替人工进行。②切制要求。切制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相关标准对于饮片片型的要求,将净制合格的药材趁鲜或烘干到一定程度后切制成为片、段、块、丝等,应充分考虑并研究鲜药材切制并干燥后的片型、长度、厚度等变化,制定趁鲜切制的片、段、块、丝鲜品规格参数。切制一般选择以机械为主,辅以手工切制。③干燥要求。干燥的主要目的是对净制或切制合格的药材进行干燥处理,以达到符合标准对水分含量的要求。干燥处理应以不影响饮片质量为原则,根据鲜药材特点,研究确定适宜的干燥设备,并制定干燥温度、干燥时间等工艺参数。④包装要求。干燥完成并经检验合格的趁鲜加工饮片,及时进行包装,应明确包装场所及选用的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等级,最小包装规格(如小包装、大包装),包装方式(如手工包装、半自动包装和全自动包装)。同时明确外包装箱标识内容、包件重量等。(3)人员要求。应明确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应工作能力或专业知识。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4.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5.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规范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包装、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附件6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国办发〔2015〕27号)和《四川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川办发〔2017〕4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材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中药材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坚持“复杂体系、整体控制”的理念,探索科学合理的中药质量评价方法,确保中药使用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提升研究,包括制定新的质量标准和已有质量标准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及饮片生产者和销售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原则1.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提升研究要体现中药的特点,体现“复杂体系、整体控制”的设计思想,以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质量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由单一指标性成分定性定量向活性、有效成分及生物测定过渡的综合检测方法,向多成分、组分测定及指纹或特征图谱整体质量控制模式转化,探索新的评价方法,如引入机器视觉颜色测定法、中药质量标志物(Q-marker)等。2.质量标准研究中应注重绿色环保要求,尽量采用毒害小、污染少的试剂试药,避免使用苯、正己烷、三氯甲烷等毒性大的一类或二类有机溶剂。3.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通则编码、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国家药典标准工作手册》、《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四川省中药材炮制规范》(2015年版)等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4.研究用的药品标准物质应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或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发放的有证标准物质,以及其他来源标准物质。5.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6.制定的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应符合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品质与效益最佳原则。三、技术研究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从本草考证、研究现状、产业现状、标准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本草考证包括基原考证、产地变迁、历代品质评价等。系统梳理饮片的古今文献、发展脉络,简要说明本草始载情况,历代本草收载情况,品种改变情况,炮制方法以及目前使用和生产的饮片品种情况。研究现状是对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收载情况、化学成分、质量控制方法、药理药效学等相关研究进行总结概述。对于中药饮片的研究,应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明确饮片炮制的目的,不盲目套用原药材检测指标,从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入手,合理引入基于感官科学技术和炮制后新组分的研究内容,评价炮制后的饮片质量。(二)样品收集样品收集应首先对药材产地及饮片市场进行调研。药材产地调研覆盖四川道地产区、主要产区,兼顾省外的新兴产区,充分掌握产地实际情况;药材市场调研注重产地市场、全国具有代表性的药材专业市场调研,了解目前国内(特别是四川省内)药材专业市场现状和实际流通情况;饮片市场调研注重饮片生产企业、医院药房、零售药店的调研充分了解现状和实际情况。样品收集应具有代表性。药材样品应覆盖四川道地产区、主要产区及省外新兴产区、主流市场、集散地的样品;饮片样品应覆盖四川省内生产企业、医院药房、零售药店及省外的大型饮片生产企业等。药材样本数量不少于10批,饮片样本数量不少于10批。样品量除用于研究外,样品的留样量应确保不低于3倍检验量。(三)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根据中药的特点,体现“复杂体系、整体控制”的设计思想,开展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评价指标研究,提升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保障中药材及饮片的安全、稳定、有效、可及,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川产道地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药材(饮片)质量标准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含量测定、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贮藏)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标准名称药材(饮片)名称应参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有关规定命名,应与《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收载的名称一致。具体举例如下:“川产道地药材质量标准 川芎”、“川产道地药材饮片质量标准 清半夏”。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质量要求(1)来源/制法。药材来源包括基原即原植(动)物的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采收季节、产地加工等;矿物药包括该矿物的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产地加工。饮片除有具体的来源外,还应明确其制法。(2)性状。按实际形态描述主要特征,包括形状、大小(长度/厚度、直径)、颜色、表面特征、质地、断面、气、味等。(3)鉴别。包括显微鉴别、理化鉴别、薄层鉴别、DNA分子标记鉴别、特征图谱/指纹图谱等。鉴别试验应进行专属性和耐用性验证。对于不易达到专属性要求的一般理化鉴别、荧光鉴别及光谱鉴别,一般不宜采用。①显微鉴别。应选择容易观察、具有鉴别意义的专属特征列入质量标准;应按照《中国药典》显微鉴别的收录原则、书写顺序和文法进行规范描述。②理化鉴别。包括一般理化鉴别、荧光鉴别及光谱鉴别等方法。中药成分复杂,应根据所含成分的化学性质选择适宜的专属性方法,并说明选择依据。③薄层色谱鉴别。应能反映该药材的整体特性并尽可能区分正品不同基原及混伪品;应对标准物质的选择及其溶液的制备、供试品溶液的制备、点样量、薄层板、展开剂、展开条件(温度、相对湿度、饱和平衡时间等)、检视方法等进行考察,说明鉴别方法、鉴别指标成分或专属性成分的选择依据。④液相色谱鉴别。应根据被测物的性质,选用适宜的色谱柱、流动相(注意流动相的 pH 值与色谱柱的 pH 值范围相适应,尽量避免使用缓冲溶液)、检测器等,应进行系统适用性试验,考察分离度、重复性、理论板数等参数,选择最佳色谱条件。⑤气相色谱鉴别。应根据被测物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色谱柱、填料、固定相、涂布浓度、检测器等,应进行系统适应性试验,确定进样口温度、柱温、检测器温度,考察色谱分离的效果,分离度等参数。⑥DNA分子标记鉴别。DNA分子标记鉴别是指通过比较药材间DNA分子遗传多样性差异来鉴别药材基原的方法。应进行DNA提取、纯化方法的考察;通过比较研究,确定DNA分子标记方法。⑦特征图谱/指纹图谱。挥发性成分一般采用GC建立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非挥发性成分一般采用HPLC建立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均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方法学考察。指纹图谱采用相似度评价软件进行评价,并提供清晰度高、标识清楚的对照指纹图谱,标注共有峰并尽可能指认;特征图谱根据具体品种,采用相对保留时间、峰面积比值等进行评价,并提供清晰度高、标识清楚的对照特征图谱。方法应能区分正品不同基原及伪品;依据各批次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结果制定合理的限度并说明理由。(4)检查。一般包括杂质、水分、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内源性有毒有害物质、外源性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检查。要注重中药安全性检测方法和指标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残留农药、二氧化硫、真菌毒素、生长调节剂等外源性有害物质的检查。应严格按照《中国药典》四部收载的检查方法操作,进行相应的方法学验证,并按要求根据实测数据制定限度标准,限度可严于《中国药典》该品种项下的规定。(5)浸出物。应参照《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建立浸出物的检测项,并对溶剂、浸出方法等作必要的考察,根据品种具体研究数据拟定限度,限度可严于原标准该品种项下的规定。(6)含量测定。要体现中药的特点,体现“复杂体系、整体控制”的设计思想,逐步由单一指标性成分定性定量向活性、有效成分及生物测定的综合检测过渡,向多成分、组分测定及指纹或特征图谱整体质量控制模式转化。尽可能建立具有代表性的、与活性相关联的多成分含量测定,应按照《中国药典》四部“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方法学验证。含量限度的制定应有充分的依据和足够的数据积累,限度可严于原标准该品种项下的规定。加强对毒性药材相关成分的限量研究,保证安全用药。(7)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等。药材及饮片的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等应在标准正文中规范表述,并在起草说明中阐明依据。(8)贮藏。通过加速试验或长期试验考察,确定饮片贮藏条件及有效期。4.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5.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标准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含量测定、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贮藏)、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目的与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图谱、彩色照片、参考文献等信息。6.标准复核申请资料至少提交3批样品自检报告,应与拟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标准复核的样品同批号。附件7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国办发〔2015〕27号)和《四川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川办发〔2017〕41号),进一步加强我省中药材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中药材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坚持“复杂体系、整体控制”的理念,探索科学合理的中药质量评价方法,确保中药使用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七十六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国药联材字(84)第72号文附件)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的研究,包括制定新的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和已有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生产者和销售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原则1.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的研究要体现中药“看货评级,分档议价”的特点,等级的划分应依据外观性状鉴定与内在质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2.制定的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应符合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品质与效益最佳原则。3.其他要求同“附件6 —中药材及饮片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三、技术研究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从本草考证、研究现状、产业现状、等级标准现状(需将七十六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方、企业分等情况予以详细汇总)、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二)样品收集样品收集应具有代表性。药材样品应覆盖四川道地产区、主要产区及省外新兴产区、主流市场、集散地的样品。用于规格等级研究的样品,每个规格等级不少于10批。样品量除用于研究外,样品的留样量应确保不低于3倍检验量。(三)商品规格等级标准研究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含量测定、质量分级量表)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标准名称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商品等级标准 半夏”。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质量要求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含量测定要求同“附件6 —中药材质量标准提升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此外还应有质量分级量表。参照已建立的中药材质量标准,对收集到的等级样品进行系统质量分析,采用统计学方法分析外观性状指标与内在成分之间的关联性,作为等级标准划分的依据,建立质量分级量表,质量分级量表应包括不同规格、不同等级的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要求清晰度高、标识清楚,能区分各等级的图谱)、含量测定等方面内容。4.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5.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标准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来源/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指纹图谱或特征图谱、含量测定、质量分级量表)、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目的与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图谱、彩色照片、参考文献等信息。6.标准复核申请材料中每个规格等级至少提交3批样品自检报告,应与拟送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标准复核的样品同批号。附件8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过程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包材的选择、包装的方式以及贮藏运输过程的保管与养护,均直接影响中药材及饮片的质量稳定和患者的用药安全。保证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过程的规范性、合理性,是保证中药材及饮片质量稳定的重要途径。为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药材质量生产规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中医药强省办发〔2019〕6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饮片包装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生〔1998〕11号)、《中药材包装技术规范》(SB/T 11182-2017)、《中药材仓储管理规范》(SB/T 11094-201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包装贮藏运输技术研究,包括制定新的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以及已有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及饮片生产者和销售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的制定必须在总结传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四川省中药材标准》(2010年版)、《四川省藏药材标准》(2014年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饮片包装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地方标准,通过科学的研究评价,并在实践中应用证实是切实可行的。2.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的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有关规定。3.研究过程中所有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均应存档保留,备查。4.制定的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应符合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品质与效益最佳原则。三、技术规范要求(一)立题的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从历史沿革、研究现状、产业现状、规范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制(修)订的必要性。(二)技术规范研究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内容主要包括:规范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包装、贮藏、运输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规范名称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 半夏”、“川产道地中药饮片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 清半夏”。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包装技术规范要求根据中药材及饮片相关标准要求,坚持稳定质量并保护中药材及饮片为原则,确定包材类型及包装方式,制定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规范。中药材及饮片包装应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或医疗使用。(1)中药材包装规范①包材选择要求。应根据中药材贮藏特性选择包材类型及规格,包材需具有良好的安全性、适应性、稳定性、功能性、保护性和便利性,在中药材的包装、贮藏、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起到保护中药材品质、便于流通的作用。②包装方式要求。包装方式应明确单个包件的装量,有保证中药材在包装内不会发生窜动且整体包件外观形状固定的措施。③包装标识要求。应制定所使用的中药材包装标识类型,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采收日期、规格/等级、野生/人工、重量(净重)、加工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④人员要求。应明确中药材包装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具备相应工作能力或专业知识。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2)中药饮片包装规范①包材选择要求。直接接触中药饮片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药品包装材料标准,并明确其材质是否适用于所包装饮片的特性。需具有良好的安全性、适应性、稳定性、功能性、保护性和便利性,在中药饮片的包装、贮藏、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起到保护药品质量的作用。②包装方式要求。应明确中药饮片最小包装、中包或外包方式,确定所采用的包装过程,如手工包装、半自动包装和全自动包装等,说明包装规格的装量差异允许误差范围及控制方法。③包装标识要求。应明确中药饮片包装标识类型,注明中药饮片的品名、执行标准、装量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生产企业)及其地址、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④人员要求。应明确中药饮片包装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须具备相应工作能力或专业知识。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4.贮藏技术规范要求(1)仓库基本要求。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性,明确所选择库房类型,如常温库、阴凉库、低温库,并明确库房内外环境情况,确定内墙、地面、门窗等要求,设置收货区、待验区、储存区、发货区(备货区)、退货区、不合格品区等,配备防虫、防鼠、通风、避光、防潮、防火等设施设备。(2)仓储管理基本要求。明确药包堆码高度,垛与垛、墙、梁、柱等之间的间距,通道宽度、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距离等要求,保证中药材、中药饮片贮藏过程的安全性及质量稳定性。(3)在库管理要求。明确在库期间的管理内容,制定检查频率、检查内容要求,明确库房温湿度调节措施及方法,制定档案管理要求。(4)出库管理要求。制定中药材、中药饮片出库流程,明确出库原则,并设定相应交接程序。5.运输技术规范要求(1)运输工具选择要求。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类型、特性、运输季节、距离等要求选择并确定不同的运输工具,所有的运输工具均应具有防晒、防水及防潮措施。(2)运输过程管理要求。制定运输过程管理规范,确定装载堆码方式,防止损坏药材或饮片;制定安全和卫生管理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混淆、污染、异物混入、包装破损、雨雪淋湿等事故。(3)运输随行文件要求。药材或饮片运输时,应携带随行文件,随行文件随着药材或饮片同时到达目的地,需明确随行文件内容,主要应包括所运药材或饮片的品名、规格(等级)、毛重、净重、产地、批号及包装单位、日期、生产商名称、发货人(发货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货日期、收货人(收货单位)及联系方式、承运人(承运单位)及联系方式等。6.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7.中药材及饮片包装贮藏运输规范草案及起草说明规范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包装、贮藏、运输、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依据、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附件9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技术指导原则一、前言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是中药材及饮片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药材及饮片生产者应当承担中药材及饮片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及饮片产品“来源可知、去向可追、质量可控、责任可究”的目标,从而保证中药材及饮片的质量符合性与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2019〕5号)》、《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川中医药强省办发〔2019〕6号)等制订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包括制定新的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以及对已有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的修订。本指导原则供中药材及饮片生产者和销售者、科研院校等参照执行,随着先进技术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二、基本要求1.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必须根据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内容与关键环节,通过科学的设置与开发布局,并在中药材及饮片生产实践中应用证实是切实可行的。2.除另有规定外,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的研究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技术管理要求》等有关规定。3.制定的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应具有以下性质:(1)规范性。质量追溯体系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2)统一性。质量追溯体系应实现对所追溯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全链条生产过程及相关数据的统一管理。(3)共享性。质量追溯体系应具备标准数据接口,能够实现与其他追溯体系的互联互通,尤其应当具备与上级主管部门追溯管理平台对接的基础能力。(4)安全性。应按照网络安全等保规范,开展定级、保护工作;应采取认证等必要措施,保证接入平台的设备、系统和用户接入的安全性;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信息传输过程的安全性。(5)可靠性。平台应支持关键设备、关键数据、关键程序模块采集备份、冗余措施,有容错和系统恢复能力,支持负载均衡功能。(6)易操作性。应提供清晰、简洁、友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操作应简单、灵活、易学易用,便于管理和维护。(7)可扩展性。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将相关功能模块化,便于系统在中药材/中药饮片种类、追溯环节及管理功能上升级扩充。(8)可维护性。系统应充分考虑可维护性要求,包括功能可维护和代码可维护,其中,功能可维护要求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品种、经营主体信息等可添加和调整,提高平台系统的可维护性。应具备自检、故障诊断及故障恢复等功能。三、技术要求(一)立题目的与依据立题目的与依据应该具备充分的理由,从品种现状、研究现状、产业现状、追溯技术现状、研究意义等方面阐明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制修订的必要性。(二)质量追溯体系研究追溯体系要求内容主要包括:标准名称、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追溯技术要求等,收入标准正文的内容应逐项进行说明。1.标准名称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技术标准名称应简洁明了,仅仅适用于一定区域的可冠以地名。例如:“川产道地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要求 半夏”、“川产道地中药饮片质量追溯体系要求 清半夏”。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名称。2.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同“附件1 —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3.基本要求(1)追溯信息集成功能。应根据特定品种、批次的中药材或饮片,遵照药品追溯数据消费者查询相关标准的规定,对其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所记录的所有数据信息进行集成,能够配合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和自行提供基于网页和移动终端的追溯结果展示。同时,应具备根据监管需求,为监管部门提供追溯数据查询功能。(2)中央平台数据接口。系统应具有标准数据接口,并符合《重要产品追溯中央管理平台与地方平台接口规范》、《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数据对接技术要求》。能够实现与重要产品追溯中央管理平台对接,以及对第三方追溯系统、监管部门系统的数据对接。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追溯信息数据存储。(3)部署环境要求。应使用大型商用数据库系统,具有海量数据的存储、加工处理能力,具有配套的高可用性集群解决方案,以保障追溯体系的稳定运行。(4)安全性要求。系统应满足相关安全性要求:①程序软件安全要求。包括用户安全、权限控制、抗攻击能力等。②环境安全要求。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软件安全、应用服务器软件安全、杀毒软件安全等。③数据安全要求。包括信息安全原则、数据库数据备份、应用程序数据备份。④网络和硬件安全要求。系统须采取容错性设计,提供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恶意攻击的防护能力,实现安全可靠连续运行。设置通信网络设置审核环节,对入网用户进行安全审计,防止非法设备和用户接入,发现可疑行为及时报警提示。系统整体安全性要求达到GB/T 22239标准规定的二级要求。(5)运行维护要求。系统应具有运行维护能力,主要包括运行维护能力、运维准备、运维执行、运维验收、运维改进和运维过程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基本要求应符合GB/T 28827.1的要求;系统运行维护的交付应符合GB/T 28827.2的要求;系统运行维护的应急响应应符合GB/T 28827.3的要求;运行维护过程管理应至少包含服务级别管理、报告管理、事件管理、问题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信息安全管理、供应商管理等内容。(6)模块化集成设计。应采用模块化结构设计,将相关功能设计模块化,便于系统软件管理和集成。4.追溯技术要求 (1)中药材生产过程追溯要求①基础信息管理。具备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基础信息录入功能,包括:药材品种名称、药材编码、药材来源、拉丁名、药用部位、药材类别、存储条件等信息。②档案管理。具备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功能,包括:农户代码、种植(养殖)药材名称、产地、面积、种植合同号等信息。③产地环境管理。具备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环境质量信息录入功能,包括:大气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环境质量、养殖用水质量、加工用水质量等信息。④种源管理。具备中药材种源信息录入功能,能够对药用植物种子、根条、茎节、孢子、菌丝体等繁殖材料以及药用动物母种,记录其物种基原、批次、培育地点、检验检疫报告等信息。⑤生产管理。具备根据特定中药材栽培或养殖管理过程特点,自由添加生产管理信息功能,包括种植(养殖)任务、繁殖方式、种子种苗处理、整地、播种移栽、灌溉、施肥、除草、病虫草害防治、饲养、防疫、分栏、圈舍消毒等农事活动,最大化方便人员在中药材生产过程对于重要生产环节的信息记录,包括操作人员、时间、内容、图片等信息。⑥采收管理。具备采收信息记录功能,能够记录所采收药材相关信息,包括基地信息、种植批号、生长年限、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面积、采收数量、操作人员、现场图等信息。⑦初加工管理。根据药材初加工需求,能够添加或管理相关初加工工艺规程,并对初加工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初加工工艺步骤、原(鲜)药数量、开始/结束时间、成品数量、操作人员、现场图等信息。⑧包装管理。具备包装信息记录功能,能够记录所包装药材相关信息,包括品名、生产批号、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地点、批量、规格、数量、日期、操作人员、现场图等信息。⑨质检管理。具备质检信息记录功能,能够便捷录入中药材质量检测数据,包括品名、规格、批号、参照标准、检验日期、报告日期、检验人员等基础信息,同时,还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质量数据信息以及检验结果、检测报告扫描件。⑩仓储管理。针对不同批次中药材成品,记录各批次入库时间、规格、数量、养护记录,以及出库时间、规格、数量等仓储管理信息。⑪销售管理。针对不同批次中药材成品,记录各批次药材销售客户名称、销售数量、销售日期、随货同行单号、退货状态等销售管理信息。⑫运输管理。针对已销售的中药材成品,记录改批次药材的运输时间、运输方式、安保措施等信息。(2)中药饮片生产过程追溯要求①基础信息管理。具备饮片基础信息录入功能,包括:饮片名称、饮片编码、炮制方法、加工规格、存储条件等信息。②原辅料管理。能够记录特定原辅料相关信息,包括品名、规格、批次、产地、数量、采收日期、供应商、实物照片、采购人员等信息,也可通过系统对接等形式,直接从相应中药材追溯系统获取该批次原料信息。③原辅料质检管理。具备原药材及辅料质检信息记录功能,能够便捷录入原药材及辅料质量检测数据,内容同中药材生产过程追溯要求“⑨”项。④原药材及辅料贮藏管理。针对采购的不同批次原药材及辅料成品,记录各批次的储存方式、入库时间、规格、数量、养护记录,以及出库时间、规格、数量等仓储管理信息。⑤生产管理。根据特定品种生产炮制工艺要求,能够设定其具体炮制工艺规程,包括净制、洗润、切制、干燥、炮炙、筛选等工艺,并根据工艺程序的操作,记录每个节点操作信息,包括饮片名称、炮制方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加工规格、进料数量、出料数量、操作人员、实物图片等。⑥饮片中间品质检信息。具备饮片中间品检验信息记录功能,能够便捷录入饮片中间品检测数据,内容同“(1)中药材生产过程追溯要求”项下“⑨ 质检管理”。⑦成品包装管理。根据成品包装需求,记录成品名称、批号、规格、装量、日期、操作人员、实物图片等信息。⑧饮片成品质检信息。具备饮片成品检验信息记录功能,能够便捷录入饮片成品检测数据,内容同“(1)中药材生产过程追溯要求”项下“⑨ 质检管理”。⑨仓储管理、销售管理、运输管理。针对不同批次饮片成品,记录各批次等仓储、销售、运输管理信息,内容同“(1)中药材生产过程追溯要求”项下“⑩~⑫”项。5.规范性附录要求同“附件1—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6.中药材及饮片质量追溯体系草案及起草说明标准草案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追溯技术要求、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立题依据、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等信息。附件10川产道地药材备案与监管体系指导原则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国发〔2016〕15号)、《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国中医药规财发〔2016〕25号)、《“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国发〔2017〕12号)、《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27号)、《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农农发〔2018〕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1号),为加快川产道地药材生产的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擦亮川药品牌,提升药材质量,加强中药材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川产道地药材备案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二、基本要求1.本指导原则中所指的备案主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药材种植(养殖)企业,包括中药生产企业、生产合作社、农(林)场等。2.川产道地药材备案体系所涉及的中药材品种包括人工种植、养殖或野生抚育的药用动植物品种;使用的种植(养殖)物种的基原应当符合法定标准。3.中药材生产应注重资源、环境保护,重视中药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4.申报单位应当配置熟悉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等相应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5.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可溯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三、备案资料要求(一)首次认定需提交以下基地情况资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主体资质证明性文件(1)《营业执照》 (复印件);(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仅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提供);(3)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证明性文件;(4)承诺书内容:①在申请资料递交前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单位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②申请资料的研究数据均符合实际情况;③申请资料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④如违规使用“川产道地”药材标识,接受监督管理部门处罚。2.研究成果证明性文件提供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产学研合作关系的协议或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在中药材品种选育、良种繁育、种植(养殖)、病虫害防控、产地采收加工、包装贮藏、炮制、质量控制技术等研究方面有较好基础的成果证明文件等。3.申报品种概况种植(养殖)历史和规模、产地生态环境、品种来源及鉴定、种质来源、野生资源分布情况和中药材动植物生长习性资料、良种繁育及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建设情况、种植关键技术及基地建设情况、适宜采收时间(采收年限、采收期)及确定依据、中药材生产与质量控制情况等。4.申报单位概况组织方式(如农场、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等)、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职责、人员培训及健康管理等。5.良种繁育及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建设概况①生产基地的选址范围、布局、定位、规模及产量;②生产基地设施设备,包含农投品存放设施、加工设施、仓储、生产工具与设备管理、质量检测室等;③种植(养殖)技术流程及关键技术控制点;④至少三批药材质量自检报告。6.完整的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中药材质量标准、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及各标准编制说明。其他菌类或动物药材参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标准说明。7.完整的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种植(养殖)技术规范、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及各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其他菌类或动物药材参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标准说明。8.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及相关说明。9.产地生态环境检测报告(包括空气、土壤、灌溉水、产地加工用水、药用动物饮用水)、动植物检疫合格证等。10.实施川产道地药材备案自查情况总结资料(如内审、投诉及召回等)。11.申报的中药材品种至少具有一个完整生产周期的中药材种植或养殖记录资料,两个(或以上)收获期的药材质量检测数据资料,质量应符合中药材质量标准。12.饮片生产概况(可选)申报单位如有饮片生产条件,可提供使用申报药材的饮片生产情况资料。申报资料应含饮片生产规模及产量、工艺技术流程及关键技术控制点、炮制辅料质量标准等内容,至少提供三批饮片质量自检报告。通过认定的品种,以上资料逐页加盖公章,扫描成清晰彩色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备案平台。(二)变更备案相关要求已取得川产道地药材备案号的企业,涉及该品种的种植(养殖)地点、面积、采收方法、储存条件、包装材料等影响品种质量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研究资料。(三)年度报告相关要求年度质量回顾报告应对全年度内该品种在种子种苗标准、良种繁育技术规范、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等落实情况,对种植(养殖)药材的良种繁育、药材产出情况、质量状况、农业投入品(包括: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肥料、农药、农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使用等进行总结回顾,对已采收的药材质量进行检测评估,对可能对未采收的药材存在质量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应急预案。还应汇总上一年度内的变更情形、销售及自用情况、用户使用反馈情况、监管部门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附件11川产道地药材备案申请表编号: 声明:我们保证:(1)本次备案内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医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本次备案内容符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四川省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四川省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要求;(3)本次备案内容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1号)的要求;(4)备案内容及所有备案资料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5)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备案事项备案类别□首次备案 □变更备案 □年度报告备案事由药材基本信息药材分类 □植物药 □动物药 □菌类药 □其他类别药材名通用汉语拼音拉丁名基原基原拉丁名采收期采收年限采收方法药材标准收载标准提升情况□有项目内容:□无基地建设情况(行政区划具体到村镇)产地1产地2行政区划行政区划经纬度经纬度海拔高度海拔高度气候类型气候类型水质或土壤水质或土壤饲料或肥料饲料或肥料种植(养殖)规模种植(养殖)规模年产量年产量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情况具体方法: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情况(仅限饮片生产企业)□有具体方法:□无包装材料信息名称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备案机构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备案变更信息(变更备案时填写)序号历次备案号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变更原因概述年度报告信息(年度报告时填写)报告年度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药材生产总量及批次数:自用数量及批次数:外销数量及批次数:不合格数量及批次数:变更情形汇总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对应的备案号上传备案电子资料目录备案资料有无无需备注□《四川省川产道地药材备案表》原件□申请单位的法人主体资质证明性文件□研究成果证明性文件□申报品种概况□申报单位概况□良种繁育及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建设概况□种子种苗标准、质量标准及商品规格等级标准及编制说明□中药材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种植(养殖)技术规范、采收及产地初加工技术规范、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技术规范、包装贮藏运输技术规范及编制说明□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及相关说明□产地生态环境检测报告(包括空气、土壤、灌溉水、产地加工用水、药用动物饮用水)、动植物检疫合格证等□实施川产道地药材备案自查情况总结资料□一个完整生产周期的中药材种植或养殖记录资料,两个(或以上)收获期的药材质量检测数据资料。□饮片生产概况□变更备案相关资料□年度质量回顾报告□其他资料:具体资料名称备案负责人职位电话联系邮箱联系人职位电话联系邮箱企业负责人(签名)质量负责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处)年 月 日附件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