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及时反馈我中心。 公示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0日。 反馈邮箱:yfbglshp@cde.org.c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0年4月30日相关附件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2《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3意见反馈表.docx附件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药品注册质量和效率,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总体要求)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应当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应该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第三条(关联审评审批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审评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一并审评。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仿制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第四条(原辅包登记)化学原料药、辅料及药包材(以下简称原辅包)实施登记管理,原则上原辅包登记人应为原辅包生产企业,境外原辅包企业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按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以下简称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相关产品信息并提交登记资料,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第五条(关联审评结果公开)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建立原辅包登记平台,并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原辅包的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给药途径等基本信息,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化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或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第六条(登记号管理原则)同一企业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原辅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相同的,应按照同一登记号登记。采用不同原理的生产工艺(如发酵、合成、半合成等)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可按照不同登记号登记,采用相同原理的生产工艺生产的同种原料药应选择最优工艺进行登记。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第七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制剂质量的主体责任,建立以制剂为核心,原辅包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制剂的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原辅包,提出注册申请时应提交相关已登记原辅包的授权使用书(见附件1-1),并对所选用的原辅包质量负责,所用原辅包质量应当可追溯,明晰原辅包来源、批次、生产、质控和变更情况。第八条(原辅包登记人责任)原辅包登记人负责维护登记平台的登记信息,并对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境外原辅包企业及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共同对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九条(原辅包生产企业责任)原辅包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辅包供应链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根据协议持续稳定地供应符合制剂质量要求的产品,提供必要信息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评估和控制由原辅包引入制剂的质量风险,并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的企业审计,以及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原辅包生产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原辅包的质量、安全性及功能性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化学原料药的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条(原辅包来源变更)已上市药品制剂变更原辅包来源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相关注册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如制剂拟使用的原辅包未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应向国家局提出申请,经与制剂进行关联审评后根据审评结果更新原辅包标识。第十一条(制剂上市后原辅包变更)化学原料药发生变更应按照现行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告知关联制剂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充分评估对制剂产品质量的影响,并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注册申报。已上市制剂因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变更导致制剂发生微小变更、中等变更、重大变更的,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主评估后,按照现行法规要求进行申报。第十二条(年报要求)原辅包生产企业应在原辅包通过技术审评后每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向药品审评中心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产品变更及相关研究资料,如无任何变更应提供相关声明。原料药须说明变更后是否进行了变更申请及相关情况。药用辅料和药包材需提供相关的变更研究资料,并说明该年度所有新发生的授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情况(要求详见附件1-2)。原辅包生产企业如未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登记平台将不再公示该登记号。第三章 化学原料药的登记与审评审批第十三条(基本要求)对于符合本管理规定需要登记的化学原料药,申请关联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应当在制剂提出上市申请或涉及变更原料药的补充申请前按本规定要求完成登记;仿制化学原料药在登记时可同时申请单独审评审批。第十四条(登记范围)境内销售使用的化学原料药,均应进行登记。已登记的药用辅料如作为化学原料药使用,应按照化学原料药相关要求重新登记。境外生产制剂所用化学原料药,如不在境内销售可不登记,应在制剂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化学原料药相关资料。新药(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为1类和2.1类)申报临床阶段使用的化学原料药不需登记,应与制剂注册申请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第十五条(资料递交和受理)化学原料药登记人登陆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并提交化学原料药登记表(见附件1-3),将登记表与登记资料电子版(光盘)邮寄至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在收到登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原辅包信息公开栏目中向社会公示。登记人可在登记平台自行打印受理相关文书。第十六条(登记人缴费)原料药通过形式审查予以受理的,药品审评中心受理部门按相关要求向原料药登记人出具缴费通知书,登记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的除外。第十七条(关联审评及时限)化学原料药的审评审批时限与其关联药品制剂的审评时限一致。对于药品制剂变更原料药来源的补充申请,化学原料药已批准的,审评时限为60个工作日;化学原料药未批准的,审评时限为200个工作日。第十八条(化学原料药单独审评时限)申请单独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审评时限为200个工作日。原料药再注册与补充申请审评时限参照药品制剂注册同类申请事项。第十九.条(化学原料药检查检验)关联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的核查和检验程序参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单独审评审批的仿制化学原料药参照同类制剂的核查和检验程序执行。第二十条(化学原料药审评补充资料)化学原料药审评过程中,如需补充资料的,按照补充资料程序要求药品制剂申请人或者化学原料药登记人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请人全部补充资料后启动审评,审评时限延长三分之一。关联审评审批的化学原料药的补充资料管理相关规定与关联制剂一致。第二十一条(化学原料药审评解释说明)不需要药品制剂申请人或者化学原料药登记人补充新的技术资料,仅需要药品制剂申请人或者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对登记资料进行解释说明的,药品审评中心通知药品制剂申请人或者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在五日内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解释说明。第二十二条(化学原料药审批及结果)化学原料药与制剂关联审评审批通过的或仿制化学原料药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及核准后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载明登记号,并更新登记平台标识;未通过审评审批的,发给《化学原料药不予批准通知书》。登记人可以在登记平台自行打印相关文件。制剂上市申请审评结论为批准临床试验的,关联原料药符合单独审评审批要求,则原料药可单独批准上市。第二十三条(化学原料药变更)临床试验期间原料药发生变更,临床试验申办者应按要求开展研究,并由关联制剂按照相关注册法规要求申报。已批准化学原料药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属于国家局审评审批的补充申请应在登记平台提出;属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备案和报告类变更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提出,完成备案或报告后应5日内在登记平台进行更新。第二十四条(化学原料药变更相关主体责任) 化学原料药发生变更时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应主动开展研究,按要求申报,并在年报中列明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就相应变更对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并按要求申报。第二十五条(代理机构变更)境外化学原料药企业更换登记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后予以变更。包括:境外原料药企业委托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新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化学原料药企业解除原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委托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登记资料由新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提交。第二十六条(化学原料药再注册)登记人应当在《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的再注册由登记人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的再注册由登记人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化学原料药再注册获得批准后,应5日内在原辅包登记平台进行信息更新。第二十七条(化学原料药终止登记)化学原料药企业未进行再注册或再注册未通过的,终止该化学原料药登记,不得在上市制剂中使用;化学原料药不再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提前告知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主动申请终止登记;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取消生产资格的,国家局终止其相关产品登记,不得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第二十八条(化学原料药企业注销登记)登记人拟注销原料药登记的,对于未进行公示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可自行注销;对于已公示且未被批准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在确认该登记号下没有在审关联制剂注册申请的前提下,申请注销;对于已公示且已被批准的化学原料药,登记人应向国家局提出注销申请。第四章 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及关联审评第二十九条(登记范围)各类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所用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包括包装系统及不直接接触药液的功能性配件)以及补充申请涉及变更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应在登记平台登记,也可与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化学原料药所用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进行登记,或在化学原料药登记资料中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全新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要求与原料药相同。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可作为药用辅料使用。第三十条(简化登记资料的辅包)已在食品、药品中长期使用且安全性得到认可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用法用量及功能属于常规使用范围情况下,可简化资料要求,由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在制剂申报资料中列明产品信息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4)。药品审评中心在药品制剂注册申请的审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应技术资料。该类品种名单由药品审评中心适时更新公布。药包材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不纳入登记和关联审评范围(详见附件1-5)。第三十一条(登记及完整性审查)药用辅料、包材登记人可登陆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并提交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表,获得登记号及版本号,同时将登记资料电子版(光盘)邮寄至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受理部门在收到登记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查。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登记资料;资料符合要求的,在原辅包信息公开栏目中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二条(关联审评)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申请时,对药品制剂所用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进行关联审评,如需补充资料的,按照补充资料程序要求药品制剂申请人或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人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必要时可基于风险提出对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开展延伸检查和检验。第三十三条(关联审评时限)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时限与其关联药品制剂的审评时限一致。对于药品制剂变更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来源的补充申请,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未通过技术审评的,审评时限为130个工作日。第三十四条(关联审评结果)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通过的,更新登记平台状态标识;关联审评未通过的或尚未进行关联审评的不更新标识。药用辅料、药包材关联审评未通过,相关药品制剂申请不予批准。第三十五条(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变更)药用辅料、药包材发生变更时,登记人应主动开展研究,在登记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汇总。同时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人应及时将变更及研究信息通知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就相应变更对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并依据现行药品注册管理规定向相应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第三十六条(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变更)境外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更换登记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的,由变更后的登记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后予以变更。包括:变更原因说明、境外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委托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新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解除原指定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委托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国家局汇集原辅包产品的登记信息、化学原料药审评审批通过后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信息、原辅包产品的年度报告、各级监管机构对原辅包企业的日常监管信息等,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并供各级监管部门使用。第三十八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原辅包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以及根据上市制剂监管需要对原辅包企业进行延伸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国家局。第三十九条 对不接受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且拒不改正检查所发现问题的原辅包企业,国家局予以公告并取消其名下相关产品的登记,相关产品不得在上市制剂中使用。第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辅包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制剂质量的原辅包产品问题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并对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和处理,必要时召回相应产品,并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辅包企业发现任何一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均有责任与义务报告国家局或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一条制剂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晰责任主体,属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原辅包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因违法违规使用原辅包产品引发的制剂质量问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四十三条原辅包登记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的,国家局取消该原辅包产品的登记号,禁止在上市制剂中使用,并依法追究原辅包企业的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化学原料药、各类制剂使用的药用辅料、药包材(包括包装系统),以及国家局规定的其他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包括包装系统)。第四十五条 原辅包登记号格式为Y/F/B+四位年号+七位流水号,其中Y代表化学原料药,F代表药用辅料,B代表药包材,登记号原则上不因产品或企业的变更而变化。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1、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使用书1-2、药用原辅料、药包材年度报告基本要求1-3、原料药登记表格及填表说明1-4、可简化资料要求的药用辅料、药包材目录1-5、不纳入登记和关联审评范围的药包材目录附件1-1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使用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本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或被授权人)__________,同意提供产品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人)_______用于______制剂的研究、开发以及上市生产。该产品登记名称为_____,产品登记号为_____给药途径为_____,规格\型号_____。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或被授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日期:注:1.本样稿仅供参考,如产品较多,可以采用列表的方式提供。2.如为企业需有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并附授权信。附件1-2药用原辅料、药包材年度报告基本要求一、原辅包生产企业应在原辅包通过技术审评后每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向药品审评中心提交年度报告。二、年度报告中应包括上一年度产品变更及相关研究资料,如无任何变更应有相关声明。原料药需说明变更后是否进行了补充申请,审批情况。辅料和包材需提供相关的变更研究资料。三、年度报告中应有相关制剂产品信息,如企业名称、药品名称等。说明发生变更后通知相关制剂生产企业的时间,制剂生产企业评估变更对制剂的影响后是否提出补充申请。附件1-3附件1-3-1原料药首次登记表及填表说明登记号: 核对码及条形码(每页页首均显示)原料药登记表打印日期: 年 月 日申明我们保证: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登记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试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本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试验数据;③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申请事项1.本登记原料药属于:○境内生产 ○境外生产 ○港澳台生产2. ○单独审评(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信息:序号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持证商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有效期备注○与制剂申请关联审评品种情况3.产品中文名称:4.产品英文名称:5.包装: 包装规格:6.拟用制剂给药途径: □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 7.有效期:8.包材来源:序号包材名称批准文号/注册证号/登记号生产企业是否发生变更9.药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是否有修订: 是○ 否○)来源:○ 中国药典:版 ○ 局颁标准:册标准号:○ 其它: ○ 国外药典标准及版次:○ 企业标准相关情况10.专利情况:□ 有中国专利 □化合物专利□工艺专利□处方专利□其他专利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公开日期□ 有外国专利 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授权/公开日期专利权属声明:我们声明:本申报对他人专利不构成侵权。11.是否涉及特殊管理药品或成份 ○否 ○是 立项批复文件号: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境内生产):12.生产企业(○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 所在省份(国产企业填写):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生产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3.委托研究机构序号研究项目研究机构名称研究负责人联系电话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境外生产、港澳台生产):12.原料药申请人(○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3.生产企业(○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 所在省份(国产企业填写):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生产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4.代理机构(○有 ○无) □本机构负责缴费所在省份: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月 日15.委托研究机构序号研究项目研究机构名称研究负责人联系电话原料药首次登记-填表说明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登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如小微企业优惠等。1.本登记原料药属于:系指如果属于境内生产品种选“境内生产”,如果属于境外生产品种选“境外生产”,如果属于港澳台生产品种选“港澳台生产”。本项为必选项目。2.上市登记时如属于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制剂所用的原料药可选择单独审评程序,并同时填写境内已上市制剂信息(至少填写一个制剂)。本项为必填项。3.中文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药品通用名称,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与已批准上市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变更原则应在“其他特别申请事项”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项为必填项目。4.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本项为必填项目。5.包装: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塑料瓶”。包装规格: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原则上应使用具体明确的数字单位进行表示,每一份登记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本项为必填项目。6.拟用制剂给药途径:应按照药品实际情况准确填写。可多选,本项为必填项目。7.药品有效期:以月为单位填写。如有多个包装材质,有效期如有不同则要分别对应填写,如包装材质为“玻璃瓶。塑料瓶”两种,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12个月,应写为“18个月。12个月”。有效期特别短的产品(如放射性药品),可以填写为××小时。本项为必填项目。8.包材来源:须填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相关信息,如包材需关联审评的,应填写包材登记号。本项为必填项目。9.药品标准依据:指本项药品申请所提交药品标准的来源或执行依据。来源于中国药典的,需写明药典版次;属局颁或部颁标准的,需写明何种及第几册,散页标准应写明药品标准编号;来源于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的,写明该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的编号或注册证号;来源于国外药典的,需注明药典名称及版次;其他是指非以上来源的,应该写明具体来源,如自行研究,境内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等情况。本项为必填项目。10.专利情况:所申请药品的专利情况应当经过检索后确定,发现本品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有关专利或国外专利信息均应填写。已知有中国专利的,填写其属于化合物专利、工艺专利、处方专利等情况。并声明专利不侵权。11.是否涉及特殊管理药品或成份: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的特殊药品,应分别选填。12.申请人:境外生产原料药应按要求填写原料药申请人、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境内生产原料登记时应按要求填写生产企业,本项为必填项。各申请机构栏内:“名称”,应当填写其经过法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本机构负责缴费”的选项,用于申请人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费用,该机构注册地址即成为缴费收据的邮寄地址。“所在省份”是指申请人所在的省份。“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发给的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境外申请机构免填。“产品质量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联系人”是指本项原料药登记的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信箱,是与该登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其中电话应当提供多个有效号码,确保能及时取得联系。填写时须包含区号(境外的应包含国家或者地区号),经总机接转的须提供分机号码。“联系人”,应当填写具体办理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姓名,以便联系。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已经填入的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日期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本项内容为手工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代理机构在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14. 委托研究机构: 系指登记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研究取得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机构所取得的试验资料或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等)的研究机构。15.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选择性项目中,“○”为单选框,只能选择一项或者全部不选;“□”为复选框,可以选择多项或者全部不选。需签名处须亲笔签名。16.本登记表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修改和打印,申报时应当提交签字盖章后扫描的电子表格,申请人应当确保电子表格与平台提交表格的数据一致。为帮助判断两种表格内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电子表格一经填写或者修改后,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新的“数据核对码”,两套“数据核对码”一致即表明两套表格数据一致。对登记表填写内容的修改必须通过该平台进行,修改后系统自动在电子表格内产生新的“数据核对码”,并打印带有同样“数据核对码”的整套表格。未提交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与系统提交表格“数据核对码”不一致、或者本登记表除应当亲笔填写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使用非平台登记系统填写或者修改者,其申报不予接受。17.本登记表格各页边缘应当骑缝加盖负责办理登记事宜机构或者登记代理机构的公章后扫描为电子文件,以保证本登记表系完全按照规定,使用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或者修改。备注:登记表填报信息应与证明性文件和申报资料保持一致。附件1-3-2原料药变更登记表及填表说明核对码及条形码(每页页首均显示)原料药变更登记表打印日期: 年 月 日申明我们保证: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登记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试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本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试验数据;③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申请事项2.本登记原料药属于:○境内生产 ○境外生产 ○港澳台生产2.原登记号:3.申请事项分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变更事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变更事项: 4.○单独审评 ○与制剂申请关联审评 5.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品种情况6.产品中文名称:7.产品英文名称:8.包装: 包装规格:9.药品有效期:10.包材来源:序号包材名称批准文号/注册证号/登记号生产企业是否发生变更11.药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是否有修订: 是○ 否○)来源:○ 中国药典:版 ○ 局颁标准:册标准号:○ 其它: ○ 国外药典标准及版次:○ 企业标准补充内容12.变更登记的内容:13.提出现变更登记的理由:相关情况14.专利情况:□ 有中国专利 □ 化合物专利 □ 工艺专利 □ 处方专利 □ 其他专利 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授权□ 有外国专利 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授权专利权属声明:我们声明:本申报对他人专利不构成侵权。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境内生产)15.生产企业(○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 所在省份(国产企业填写):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生产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6. 委托研究机构序号研究项目研究机构名称研究负责人联系电话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境外生产、港澳台生产)15.原料药申请人(○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职位: 注册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6.生产企业(○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 所在省份(国产企业填写):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职位: 生产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7.代理机构(○有 ○无) □本机构负责缴费所在省份: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月 日18. 委托研究机构序号研究项目研究机构名称研究负责人联系电话变更登记-填表说明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1.本登记原料药属于:系指如果属于境内生产品种选“境内生产”,如果属于境外生产品种选“境外生产”,如果属于港澳台生产品种选“港澳台生产”。本项为必选项目。2.原登记号:系指本品获得批准时所分配的登记号。本项为必填项。3.如该项变更无需与制剂关联审评可选择单独审评程序。本项为必填项。4.拟用制剂给药途径:应按照药品批准或变更情况准确填写。可多选,本项为必填项目。5.中文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药品通用名称,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与已批准上市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变更原则应在“其他特别申请事项”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项为必填项目。6.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本项为必填项目。7.包装: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塑料瓶”。包装规格: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原则上应使用具体明确的数字单位进行表示,每一份登记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本项为必填项目。8.药品有效期:以月为单位填写。如有多个包装材质,有效期如有不同则要分别对应填写,如包装材质为“玻璃瓶。塑料瓶”两种,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12个月,应写为“18个月。12个月”。有效期特别短的产品(如放射性药品),可以填写为××小时。本项为必填项目。9.包材来源:须填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相关信息,如包材需关联审评的,应填写包材登记号。本项为必填项目。10.药品标准依据:指本项药品申请所提交药品标准的来源或执行依据。来源于中国药典的,需写明药典版次;属局颁或部颁标准的,需写明何种及第几册,散页标准应写明药品标准编号;来源于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的,写明该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的编号或注册证号;来源于国外药典的,需注明药典名称及版次;其他是指非以上来源的,应该写明具体来源,如自行研究,境内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等情况。本项为必填项目。11.变更登记内容:应简要填写本次变更的各项具体内容,所填写变更内容与申请事项分类一致,本项为必填项。12.提出变更的理由简述:申请人申报本次变更的理由。本项为必填项。13.专利情况:所申请药品的专利情况应当经过检索后确定,发现本品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有关专利或国外专利信息均应填写。本项申请实施了其他专利权人专利的,应当注明是否得到其实施许可。已知有中国专利的,填写其属于化合物专利、工艺专利、处方专利等情况。并声明专利不侵权。14.申请人:境外生产原料药应按要求填写原料药申请人、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境内生产原料登记时应按要求填写生产企业,本项为必填项。各申请机构栏内:“名称”,应当填写其经过法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本机构负责缴费”的选项,用于申请人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费用,该机构注册地址即成为缴费收据的邮寄地址。“所在省份”是指机构所在的省份。“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发给的机构代码,境外申请机构免填。“产品质量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联系人”是指本项原料药登记的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信箱,是与该登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其中电话应当提供多个有效号码,确保能及时取得联系。填写时须包含区号(境外的应包含国家或者地区号),经总机接转的须提供分机号码。“联系人”,应当填写具体办理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姓名,以便联系。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已经填入的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日期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本项内容为手工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代理机构在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15. 委托研究机构: 系指登记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研究取得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机构所取得的试验资料或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等)的研究机构。16.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选择性项目中,“□”为单选框,只能选择一项或者全部不选;“□”为复选框,可以选择多项或者全部不选。需签名处须亲笔签名。17.本登记表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修改和打印,申报时应当提交签字盖章后扫描的电子表格,申请人应当确保电子表格与平台提交表格的数据一致。为帮助判断两种表格内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电子表格一经填写或者修改后,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新的“数据核对码”,两套“数据核对码”一致即表明两套表格数据一致。对登记表填写内容的修改必须通过该软件进行,修改后系统自动在电子表格内产生新的“数据核对码”,并打印带有同样“数据核对码”的整套表格。未提交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与系统提交表格“数据核对码”不一致、或者本登记表除应当亲笔填写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使用非平台登记系统填写或者修改者,其申报不予接受。18.本登记表格各页边缘应当骑缝加盖负责办理登记事宜机构或者登记代理机构的公章后扫描为电子文件,以保证本登记表系完全按照规定,使用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或者修改。备注:登记表应填写变更后内容,除变更内容外其他填报信息应与证明性文件和申报资料保持一致。附件1-3-3原料药再注册登记表及填表说明登记号: 核对码及条形码(每页页首均显示)原料药再注册登记表打印日期:年月日申明我们保证: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②登记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试验研究的方法和数据均为本药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药品得到的试验数据;③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其他特别申明事项:申请事项1.本登记原料药属于:○境外生产 ○港澳台生产2.○单独审评 ○与制剂申请关联审评 3.拟用制剂给药途径:□注射□吸入□眼用□局部及舌下□透皮□口服□其他品种情况4.产品中文名称:5.产品英文名称:6.包装:包装规格:7.药品有效期:8.包材来源:序号包材名称批准文号/注册证号/登记号生产企业是否发生变更9.药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是否有修订: 是○ 否○)来源:○ 中国药典:版 ○ 局颁标准:册标准号:○ 其它: ○ 国外药典标准及版次:○ 企业标准相关情况10.历次申请情况:序号登记号注册申请内容目前状态备注:申请人及委托研究机构:11.原料药申请人 (○有 ○无) □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2.生产企业(○有 ○无) □本机构负责缴费:国家或地区:所在省份(国产企业填写):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职位:生产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13.代理机构 (○有 ○无)□本机构负责缴费所在省份: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职位:注册地址:邮编:通讯地址:邮编:产品质量负责人:职位:联系人:职位: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手机:法定代表人(签名): (加盖公章处) 年月 日14.委托研究机构序号研究项目研究机构名称研究负责人联系电话原料药再注册-填表说明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再注册申请前已申报变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尚未完成审评审批工作的,或者同期申报变更需关联审评的,申请人应当在《药品再注册申请表》中列明相关情况。1.本登记原料药属于:系指如果属于境外生产品种选“境外生产”,如果属于港澳台生产品种选“港澳台生产”。本项为必选项目。2.如该项再注册无需与制剂关联审评可选择单独审评程序。本项为必填项。3.拟用制剂给药途径:应按照药品批准或变更情况准确填写。可多选,本项为必填项目。4.中文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新命名的药品通用名称,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与已批准上市产品名称不一致的,变更原则应在“其他特别申请事项”加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项为必填项目。5.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本项为必填项目。6.包装:如有多个包装材质要分别填写,中间用句号分开,例如“玻璃瓶。塑料瓶”。包装规格:是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的药品最小包装,原则上应使用具体明确的数字单位进行表示,每一份登记表可填写多个包装规格。本项为必填项目。7.药品有效期:以月为单位填写。如有多个包装材质,有效期如有不同则要分别对应填写,如包装材质为“玻璃瓶。塑料瓶”两种,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12个月,应写为“18个月。12个月”。有效期特别短的产品(如放射性药品),可以填写为××小时。本项为必填项目。8.包材来源:须填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相关信息,如包材需关联审评的,应填写包材登记号。本项为必填项目。9.药品标准依据:指本项药品申请所提交药品标准的来源或执行依据。来源于中国药典的,需写明药典版次;属局颁或部颁标准的,需写明何种及第几册,散页标准应写明药品标准编号;来源于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的,写明该境外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的编号或注册证号;来源于国外药典的,需注明药典名称及版次;其他是指非以上来源的,应该写明具体来源,如自行研究,境内生产药品注册标准等情况。本项为必填项目。10.历次申请批准情况:具体填写末次批准注册至本次提出再注册申请期间提出的补充申请、备案申请及其批准情况。11.申请人:境外生产原料药应按要求填写原料药申请人、生产企业、代理机构,本项为必填项。各申请机构栏内:“名称”,应当填写其经过法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本机构负责缴费”的选项,用于申请人指定其中一个申请机构负责向国家缴纳注册费用,该机构注册地址即成为缴费收据的邮寄地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指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发给的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境外申请机构免填。“产品质量负责人”,是指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联系人”是指本项原料药登记的负责人,电话、手机、传真和电子信箱,是与该登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其中电话应当提供多个有效号码,确保能及时取得联系。填写时须包含区号(境外的应包含国家或者地区号),经总机接转的须提供分机号码。“联系人”,应当填写具体办理登记事务的工作人员姓名,以便联系。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已经填入的各机构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日期的填写格式为××××年××月××日。本项内容为手工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日期:代理机构在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12. 委托研究机构: 系指药品申报资料中凡属于非申请机构自行研究取得而是通过委托其他研究机构所取得的试验资料或数据(包括药学、药理毒理等)的研究机构。13.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选择性项目中,“□”为单选框,只能选择一项或者全部不选;“□”为复选框,可以选择多项或者全部不选。需签名处须亲笔签名。14.本登记表应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修改和打印,申报时应当提交签字盖章后扫描的电子表格,申请人应当确保电子表格与平台提交表格的数据一致。为帮助判断两种表格内数据是否完全一致,电子表格一经填写或者修改后,即由系统自动生成新的“数据核对码”,两套“数据核对码”一致即表明两套表格数据一致。对登记表填写内容的修改必须通过该软件进行,修改后系统自动在电子表格内产生新的“数据核对码”,并打印带有同样“数据核对码”的整套表格。未提交电子表格、电子表格与系统提交表格“数据核对码”不一致、或者本登记表除应当亲笔填写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使用非平台登记系统填写或者修改者,其申报不予接受。15.本登记表格各页边缘应当骑缝加盖负责办理登记事宜机构或者登记代理机构的公章后扫描为电子文件,以保证本登记表系完全按照规定,使用原辅包登记平台填写或者修改。备注:登记表填报信息应与证明性文件和申报资料保持一致。附件1-4可简化资料要求的药用辅料、药包材目录以下情形的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登记。(一)对于美国药典、欧洲药典、日本药典、英国药典和中国药典收载的非高风险药用辅料以及已有国家标准的非高风险药包材。(二)在食品中有使用历史且具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辅料,用于口服制剂时。(三)在化妆品中有使用历史且具有化妆品国际或行业标准的辅料,用于外用制剂时。(四)可证明在食品包装中使用过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材,用于口服制剂时。(五)部分矫味剂(甜味剂)、香精、香料、色素(着色剂)、pH调节剂、制备工艺简单、理化性质稳定的无机盐类、口服制剂印字使用的无苯油墨等药用辅料。具体如下:1.矫味剂(甜味剂):如蔗糖、单糖浆、甘露醇、山梨醇、糖精钠、阿司帕坦、三氯蔗糖、甜菊糖苷、葡萄糖、木糖醇、麦芽糖醇等。该类品种仅限于在制剂中作为矫味剂(甜味剂)使用。2.香精、香料:如桔子香精、香蕉香精、香兰素等。执行食品标准的,应符合现行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及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等相关要求。3.色素(着色剂):如氧化铁、植物炭黑、胭脂虫红等。执行食品标准的,应符合现行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要求。4.pH调节剂(包括注射剂中使用的pH调节剂):如苹果酸、富马酸、醋酸、醋酸钠、枸橼酸(钠、钾盐)、酒石酸、氢氧化钠、浓氨溶液、盐酸、硫酸、磷酸、乳酸、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等。5.仅作为辅料使用、制备工艺简单、理化性质稳定的无机盐类(包括注射剂中使用的无机盐类):如碳酸钙、碳酸钠、氯化钾、氯化钙、氯化镁、磷酸钙、磷酸氢钙、硫酸钙、碳酸氢钠等。6.口服制剂印字使用的无苯油墨。上述药用辅料,现行版《中国药典》已收载的,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要求;现行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应符合国家食品标准或现行版美国药典/国家处方集、欧洲药典、日本药典、英国药典标准要求;其他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清单所列辅料用于本清单标明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的,需要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或者按照药品审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企业选择不进行登记的,应在制剂注册申报资料中提交包括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基本信息、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使用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注:高风险药用辅料:高风险药用辅料一般包括:动物源或人源的药用辅料;用于注射剂、眼用制剂、吸入制剂的药用辅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用辅料。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按照高风险药用辅料进行管理。高风险制剂用药包材:高风险制剂用药包材一般包括:用于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的药包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监测数据特别要求监管的药包材.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包材参考上述要求执行。附件1-5不纳入登记和关联审评范围的药包材目录凡包材企业使用的药包材原料、半成品不纳入登记和关联审评范围,包括有:一、粒料:包括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聚酯(PET)等;二、橡胶原料:包括丁基橡胶、异戊二烯、热塑性弹性体等;三、玻璃管:包括中硼硅、低硼硅药用玻璃管;四、复合膜的各层基材;五、各种粘合剂、油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做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制修订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治疗类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生物制品变更审查指南》等7个生物制品注册及变更相关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7),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9),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药监局,邮件标题请注明反馈意见的文件名称。 反馈意见电子邮箱: 1.《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请发送至swzpc@nmpa.gov.cn; 2.《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治疗类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以及《生物制品变更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请发送至liup@cde.org.cn ; 3.《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请发送至zhaoj@cde.org.cn。 附件:1.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2.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3.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4.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 5.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 治疗类生物制品)(征求意见稿) 6.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第三部分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征求意见稿) 7.生物制品变更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 8.生物制品受理审查指南起草说明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0年4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药监局执法〔2020〕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的内容与新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的规定。二、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2017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无需再就委托配制中药制剂行为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独申请许可,只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三、根据《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的主体应当是委托方,即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对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其处罚对象应当是委托方。四、在配制中药制剂过程中,委托方或者受托方违反《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或者相关规章和质量管理规范的,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处罚。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20年4月23日
一、《规范》修订的背景 新修订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第57号)已于2020年4月23日印发,自7月1日起施行。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局令第3号,简称《规范》),对推动我国临床试验规范研究和提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药品研发的快速发展和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规范》中一些规定内容已经不再适用,药物临床试验领域新概念的产生和新技术的应用,如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电子数据等,尚未纳入《规范》中;近年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发现比较集中的问题,如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各方的责任理解不清晰,试验操作不够规范,对于受试者的权益、安全保障不足,需要在《规范》中明确和细化要求;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加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管理国际协调会(ICH)并成为管委会成员,应当遵循和实施相关指导原则,《规范》与ICH GCP指导原则在体例上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对《规范》做出相应的修改和增补,以适应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规范》修订的主要思路 《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技术要求,也是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规范》的修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根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突出以问题为导向,细化明确药物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要求,并与ICH技术指导原则基本要求相一致。 三、《规范》适用的范围 《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四、《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范》修订从原9000余字增加到24000余字,从原13章70条调整为9章83条。《规范》修订保留了总则、研究者、申办者、试验方案、附则5个章节;增加了术语及其定义、伦理委员会、研究者手册、必备文件管理等4个章节;删除了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监查员的职责、记录与报告、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试验用药品的管理、质量保证、多中心试验8个章节,将其章节涉及内容按照责任主体和试验环节调整到相应的章节;《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作为总的原则性要求纳入“总则”中,不再附全文;临床试验保存文件作为指导原则单独另行发布。 (一)细化明确参与方责任。伦理委员会作为单独章节,明确其组成和运行、伦理审查、程序文件等要求。突出申办者主体责任,明确申办者是临床试验数据质量和可靠性的最终责任人,加强对外包工作的监管。合同研究组织应当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研究者具有临床试验分工授权及监督职责。临床试验机构应当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部门,承担临床试验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强化受试者保护。伦理委员会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审查受试者是否受到不正当影响,受理并处理受试者的相关诉求。申办者制定方案时明确保护受试者的关键环节和数据,制定监查计划应强调保护受试者权益。研究者应当关注受试者的其他疾病及合并用药,收到申办者提供的安全性信息后应考虑受试者的治疗是否需要调整等。 (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申办者应当建立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基于风险进行质量管理,加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可以建立独立数据监查委员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监查。研究者应当监管所有研究人员执行试验方案,并实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确保源数据真实可靠。 (四)优化安全性信息报告。明确了研究者、申办者在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信息报告的标准、路径以及要求。研究者向申办者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伦理委员会要求研究者及时报告所有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申办者对收集到的各类安全性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将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快速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相关方。 (五)规范新技术的应用。电子数据管理系统应当通过可靠的系统验证,保证试验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条件时,研究者应首选使用,相应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 (六)参考国际临床监管经验。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进行抽样、保存等;病史记录中应该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具体时间和人员;若违反试验方案或《规范》的问题严重时,申办者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体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管理的要求。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申办者应当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实施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对《生物制品》附录进行了修订,现作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配套文件予以发布。本附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附录第59条,企业采用实时采集数据的信息化系统记录数据的,因信息化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应在2022年7月1日前符合相关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生物制品 国家药监局 2020年4月23日附件生物制品(2020年4月23日,2020年第58号公告修订)第一章 范 围第一条 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第二条 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第三条 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第二章 原 则第四条 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第五条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等建立完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对包括生物原材料、辅料、生产制造过程及检定等整个生物制品生产活动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第三章 人 员第六条 应当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技术标准等,并应当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考核。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第七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生产质量管理经验,以保证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根据生物安全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定、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需经体检合格,并纳入个人健康档案。第九条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第十条 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不应从事接触其他感染性病原体的工作,特别是不应从事结核分枝杆菌强毒株相关工作,也不得从事其他产品的生产工作;也不应暴露在有已知结核感染风险的环境下。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工作人员、动物房人员需要进入其他生产车间的,需经体检合格。第十一条 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或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当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第十三条 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体和成品造成污染。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当符合特殊要求。第十五条 生物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洁净度级别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示例B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附录一无菌药品中非最终灭菌产品规定的各工序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等C级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与抗体的分装D级原料血浆的合并、组分分离、分装前的巴氏消毒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的配液、分装、干燥、内包装第十六条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的阶段,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设备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交叉污染措施,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第十七条 灭活疫苗(包括基因重组疫苗)、类毒素和细菌提取物等产品灭活后,可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每次分装后,应当采取充分的去污染措施,必要时应当进行灭菌和清洗。第十八条 卡介苗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生产中涉及活生物的生产设备应当专用。第十九条 致病性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前应当使用专用设施。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第二十条 其它种类芽孢菌产品,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在任何时间只能生产一种产品。第二十一条 使用密闭系统进行生物发酵的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如单克隆抗体和重组DNA制品。第二十二条 无菌制剂生产加工区域应当符合洁净度级别要求,并保持相对正压;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当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采用无菌工艺处理病原体的负压区或生物安全柜,其周围环境应当是相对正压的洁净区。第二十三条 有菌(毒)操作区应当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应当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当定期检查。第二十四条 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当便于清洁和去污染,清洁和去污染的有效性应当经过验证。第二十五条 用于活生物体培养的设备应当能够防止培养物受到外源污染。第二十六条 管道系统、阀门和呼吸过滤器应当便于清洁和灭菌。宜采用在线清洁、在线灭菌系统。密闭容器(如发酵罐)的阀门应当能用蒸汽灭菌。呼吸过滤器应为疏水性材质,且使用效期应当经验证。第二十七条 应当定期确认涉及菌毒种或产品直接暴露的隔离、封闭系统无泄漏风险。第二十八条 生产过程中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和设备应当与未使用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如需要称量某些添加剂或成分(如缓冲液),生产区域可存放少量物料。第三十条 洁净区内设置的冷库和恒温室,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和防止污染的措施,避免对生产区造成污染。第五章 动物房及相关事项第三十一条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房、质量检定动物房、生产区应当各自分开。动物房的设计、建造及动物饲养管理要求等,应当符合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应当对生产及检验用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并有相应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健康情况等。第三十三条 生产和检定用动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第六章 生产管理第三十四条 当原辅料的检验周期较长时,允许检验完成前投入使用,但只有全部检验结果符合标准时,成品才能放行。第三十五条 生产和检定用细胞需建立完善的细胞库系统(细胞种子、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细胞库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第三十六条 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应当建立完善的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菌毒种种子批系统的建立、维护、保存和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应当通过连续批次产品的一致性确认种子批、细胞库的适用性。种子批和细胞库建立、保存和使用的方式,应当能够避免污染或变异的风险。第三十八条 种子批或细胞库和成品之间的传代数目(倍增次数、传代次数)应当与已批准注册资料中的规定一致,不应随生产规模变化而改变。第三十九条 应当在适当受控环境下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以保护种子批、细胞库以及操作人员。在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的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处理不同活性或具有传染性的物料(如病毒、细胞系或细胞株)。第四十条 在指定人员的监督下,经批准的人员才能进行种子批和细胞库操作。未经批准不得接触种子批和细胞库。第四十一条 种子批与细胞库的来源、领用、制备、贮存及其稳定性和复苏、使用情况应当有记录。储藏容器应当在适当温度下保存,并有明确的标签。冷藏库的温度应当有连续记录,液氮贮存条件应当有适当的监测。任何偏离贮存条件的情况及纠正措施都应记录。库存台帐应当长期保存。第四十二条 不同种子批或细胞库的贮存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差错、混淆或交叉污染。生产用种子批、细胞库应当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在不同地点分别保存,避免丢失。第四十三条 在贮存期间,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储存条件应当一致;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的储存条件应当一致;另有批准或规定的按照批准或规定的条件储存。一旦取出使用,不得再返回库内贮存。第四十四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生物制品分批的相关规定,对生物制品分批并编制批号。第四十五条 疫苗制品的生产设计应使相关设备的生产能力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上市产品的溯源和追踪,半成品配制应来源于一批原液,若采用多批次原液混合配制单批半成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用于生产的培养基/培养液应与批准的一致;培养基应进行适用性检查;禁止使用来自牛海绵状脑病疫区的牛源性材料,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相关要求。第四十八条 向发酵罐或其它容器中加料或从中取样时,应当检查并确保管路连接正确,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确保不发生污染和差错。第四十九条 应当对产品的离心或混合操作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悬浮微粒导致的活性微生物扩散。第五十条 培养基宜在线灭菌。向发酵罐或反应罐中通气以及添加培养基、酸、碱、消泡剂等成分所使用的过滤器宜在线灭菌。第五十一条 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操作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已处理的产品被再次污染。第五十二条 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进行生产时,对产生的污物和可疑污染物品应当在原位消毒,完全灭活后方可移出工作区。第五十三条 应当明确规定层析分离柱的合格标准、清洁或消毒方法。不同产品的纯化应当分别使用专用的层析介质。不同批次之间,应当对层析分离柱进行清洁或消毒。不得将同一层析分离介质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层析介质的保存、再生及使用寿命应当经过验证。第五十四条 对用于实验取样、检测或日常监测(如空气采样器)的用具和设备,应当制定严格的清洁和消毒操作规程,避免交叉污染。应当根据生产的风险程度对用具或设备进行评估,必要时做到专物专区专用。第七章 质量管理第五十五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质量标准、相关质控要求对生物制品原辅料、中间产品、原液及成品进行检验。第五十六条 疫苗生产所用佐剂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相关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一致;佐剂的供应商、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变更应经过充分研究和验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批准、备案或年度报告。第五十七条 中间产品的检验应当在适当的生产阶段完成,当检验周期较长时,可先进行后续工艺生产,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成品。第五十八条 必要时,中间产品应当留样,以满足复试或对中间控制确认的需要,留样数量应当充足,并在适宜条件下贮存。第五十九条 疫苗生产企业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人工操作(包括人工操作、观察及记录等)步骤,应将该过程形成的数据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化系统或转化为电子数据,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第六十条 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关键工艺(如发酵、纯化等工艺)的相关参数进行连续监控,连续监控数据应当纳入批记录。第六十一条 采用连续培养工艺(如微载体培养)生产的,应当根据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第六十二条 应对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质量进行趋势分析,全面分析并及时处置工艺偏差及质量差异,对发生的偏差应如实记录并定期回顾。第八章 术 语第六十三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一)原料 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生物材料和化学材料,不包括辅料。(二)辅料指生物制品在配制过程中所使用的辅助材料,如佐剂、稳定剂、赋形剂等。
为做好2020年《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集中换发工作,近期,省局下发了《关于做好 和换发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对换证范围、资料要求、办理程序以及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次换证工作是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首次集中换发。省局将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换证单位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等情况,开展审查换发工作。原《药品GMP证书》2020年7月1日之后到期的,或近两年通过国内外药品监管部门GMP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近两年来接受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专项检查且整改到位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可免于现场检查。本次换证工作按照“自查申报、审核验收、审批换发”程序进行,鼓励先报先审、分批推进。在换证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逾期未申请换证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将不得继续生产相应品种。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令”)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以下简称“103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103号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为“持有人”)。持有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有关规定,在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上注明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等信息。如持有人与药品生产企业为同一主体的,由持有人自行修订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上述内容。2020年12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已印制的现有版本的说明书和标签。已上市销售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可以在药品有效期内继续使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说明书和标签修订另有要求的除外。二、需要变更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其他相关内容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中国药典》2015年版及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三、持有人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准确性负责。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药监局相关规定要求。如不符合规定的,由持有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药监局或省药监局发布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2日
2020年一季度,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92项(具体产品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2020年一季度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