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各分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优化中药饮片生产环节日常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7月1日起,省局中药和化妆品监管处不再办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关键设施设备变更备案事项。企业关键生产设施设备等条件发生变更,属于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按照《生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不属于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企业应按照药品GMP的要求,完成确认验证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通过安徽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上报。二、自2020年7月1日起,省局中药和化妆品监管处不再办理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变更备案。企业相关人员发生变更的,按照《生产办法》第十七条办理。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配备足够的检验仪器,确保能够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全项检验。对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砷盐检查、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特殊检验项目和涉及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仪器的检验项目等,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安徽省内符合药品GMP要求、具有相应检测能力、且近5年在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严重缺陷的药品生产企业检验。企业需要委托检验的,严格按照药品GMP的有关规定管理,并通过安徽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上报委托检验合同、受托单位资质证书、能力范围证书及委托检验的品种和项目等材料,由所在地省局分局进行登记。四、同一园区内同一集团公司(共同上一级)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且属于同一质量管理体系的,需要共用检测仪器设备的,将共用仪器可行性报告、共用检测仪器设备名称、检验项目等情况,通过安徽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上报。五、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在国家药品监管局和省局有关中药饮片信息化追溯的政策和技术要求出台前,按照省局《关于启用安徽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的通告》(2020年第15号)的要求,通过省局综合监管平台上报有关产品的信息。六、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停产的,应在决定停产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省局分局;停产6个月以上的,由省局分局上报省局发布停产公告;停产期间,省局分局每年应实地核实停产情况。停产企业恢复生产的,应提前30日书面报告所在地省局分局,省局分局应对停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符合药品GMP要求的,方可同意其恢复生产。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药品生产活动全面负责,严格履行《生产办法》第29条规定的5项职责。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以及省局各分局要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遵守《生产办法》第29条规定的情况列入重点检查内容,督促其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八、省局各分局要加强对委托检验和共用检测仪器设备的监管,将委托检验和共用检验仪器设备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内容,必要时对委托检验的受托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委托检验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GMP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九、省局各分局要认真研究学习《生产办法》内容,严格执行《生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中药饮片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加大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及时将《生产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传达到辖区内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督促企业学习、领会、落实《生产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督促企业通过中国食品药品网“食事药闻”APP组织学习收看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专题,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从源头上保证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各地在执行《生产办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加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记录和数据管理,确保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现予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 国家药监局 2020年6月24日附件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记录与数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要求。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产生的,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记录与数据,适用本要求。第三条 数据是指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产生的反映活动执行情况的信息,包括:文字、数值、符号、影像、音频、图片、图谱、条码等;记录是指在上述活动中通过一个或多个数据记载形成的,反映相关活动执行过程与结果的凭证。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 记录可以根据用途,分为台账、日志、标识、流程、报告等不同类型。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需求,采用一种或多种记录类型,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记录载体可采用纸质、电子或混合等一种或多种形式。第五条 采用计算机(化)系统生成记录或数据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确保生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六条 电子记录至少应当实现原有纸质记录的同等功能,满足活动管理要求。对于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并存的情况,应当在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作为基准的形式。第七条 应当根据记录的用途、类型与形式,制定记录管理规程,明确记录管理责任,规范记录的控制方法。第八条 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生成、检索、报告等活动,应当满足相应数据类型的记录填写或数据录入的要求,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九条 根据数据的来源与用途,可将数据分为基础信息数据、行为活动数据、计量器具数据、电子数据及其它类型数据,不同类型的数据应当采用适当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第十条 从事记录与数据管理的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相应的管理要求与操作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第十一条 通过合同约定由第三方产生的记录与数据,应当符合本要求规定,并明确合同各方的管理责任。第三章 纸质记录管理要求第十二条 记录文件的设计与创建应当满足实际用途,样式应当便于识别、记载、收集、保存、追溯与使用,内容应当全面、完整、准确反映所对应的活动。第十三条 应当规定记录文件的审核与批准职责,明确记录文件版本生效的管理要求,防止无效版本的使用。第十四条 记录文件的印制与发放应当根据记录的不同用途与类型,采用与记录重要性相当的受控方法,防止对记录进行替换或篡改。第十五条 应当明确记录的记载职责,不得由他人随意代替,并采用可长期保存、不易去除的工具或方法。原始数据应当直接记载于规定的记录上,不得通过非受控的载体进行暂写或转录。第十六条 记录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修改人姓名和修改日期,并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第十七条 记录的收集时间、归档方式、存放地点、保存期限与管理人员应当有明确规定,并采取适当的保存或备份措施。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第十八条 记录的使用与复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记录的丢失、损坏或篡改。复制记录时,应当规定记录复制的批准、分发、控制方法,明确区分记录原件与复印件。第十九条 应当确定适当的记录销毁方式,并建立相应的销毁记录。第四章 电子记录管理要求第二十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设施与配置:(一)安装在适当的位置,以防止外来因素干扰;(二)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或主机;(三)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可靠的信息安全平台;(四)实现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络环境;(五)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与管理需求的应用软件与相关数据库;(六)能够实现记录操作的终端设备及附属装置;(七)配套系统的操作手册、图纸等技术资料。第二十一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功能要求:(一)保证记录时间与系统时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二)能够显示电子记录的所有数据,生成的数据可以阅读并能够打印;(三)系统生成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与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数据的备份与删除应有相应记录;(四)系统变更、升级或退役,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原系统数据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能够进行查阅与追溯。第二十二条 电子记录应当实现操作权限与用户登录管理,至少包括:(一)建立操作与系统管理的不同权限,业务流程负责人的用户权限应当与承担的职责相匹配,不得赋予其系统(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数据库等)管理员的权限;(二)具备用户权限设置与分配功能,能够对权限修改进行跟踪与查询;(三)确保登录用户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当采用电子签名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四)应当记录对系统操作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操作者、操作时间、操作过程、操作原因;数据的产生、修改、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对计算机(化)系统的设置、配置、参数及时间戳的变更或修改。第二十三条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验证项目应当根据系统的基础架构、系统功能与业务功能,综合系统成熟程度与复杂程度等多重因素,确定验证的范围与程度,确保系统功能符合预定用途。第五章 数据管理要求第二十四条 对于活动的基础信息数据和通过操作、检查、核对、人工计算等行为产生的行为活动数据,应当在相关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中规定记载人员、记载时间、记载内容,以及确认与复核方法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从计量器具读取数据的,应当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第二十六条 经计算机(化)系统采集、处理、报告所获得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一)经人工输入由应用软件进行处理获得的电子数据,应当防止软件功能与设置被随意更改,并对输入的数据和系统产生的数据进行审核,原始数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存;(二)经计算机(化)系统采集与处理后生成的电子数据,其系统应当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并对元数据进行保存与备份,备份及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第二十七条 其它类型数据是指以文档、影像、音频、图片、图谱等形式所载的数据。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它类型数据,视为满足本要求规定:(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形式发生转换的,应当确保转换后的数据与原始数据一致。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要求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原始数据指初次或源头采集的、未经处理的数据。(二)电子记录指一种数字格式的记录,由文本、图表、数据、声音、图示或其它数字信息构成。其创建、修改、维护、归档、读取、发放和使用均由计算机(化)系统实现。(三)电子签名指电子记录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四)元数据元数据是用来定义和描述数据的数据,通过定义和描述数据,可以支持对其所描述的数据对象的定位、查询、交换、追踪、访问控制、评价和保存等诸多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明确记录与数据的管理要求。第三十条 本要求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2号)和《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06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注册收费标准》《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0年7月1日前受理的药品注册申请,自7月1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缴费的,终止药品注册程序。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 第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以往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特此公告。 附件:1.药品注册收费标准 2.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国家药监局2020年6月30日药品注册收费标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开展行政受理、现场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等注册工作,并按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注:1.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类变更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类变更的申请事项,不收取注册费。3.申请一次性进口药品(药材)的,按照一个药品(药材)收取药品注册费0.20万元。4.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收费标准在境内相应注册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境内外检查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差额。5.港、澳、台药品注册收费标准按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收费标准执行。6.药品注册加急费收费标准另行制定。附件2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药品注册费缴费程序(一)新药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药物临床试验或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后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见附件,下同),注册申请人按要求缴纳。(二)仿制药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后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注册申请人按要求缴纳。仿制药需要申报临床的,缴纳临床注册费13.44万元(境内生产的缴纳31.80万元-18.36万元=13.44万元,境外生产的缴纳50.20万元-36.76万元=13.44万元)。临床试验完成后,申报上市许可申请的,按照无需临床试验的上市申请收费,境内生产的缴纳18.36万元,境外生产的缴纳36.76万元;仿制药直接申报上市许可并自行取得临床数据的,境内生产的缴纳31.80万元,境外生产的缴费50.20万元。无需临床试验的,境内生产的缴纳18.36万元,境外生产的缴纳36.76万元。(三)补充申请注册注册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审批类补充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后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注册申请人按要求缴纳。(四)境外生产的药品再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受理后出具《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注册申请人按要求缴纳。二、药品注册费缴费说明(一)根据《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注册分类,1类、2类的化学药品按照新药注册费标准缴费,3类、4类、5类按照仿制药注册费标准缴费;根据《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注册分类,所有类别的生物制品按照新药注册费标准缴费;根据《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注册分类,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按照新药注册费标准缴费,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及其他类按照仿制药注册费标准缴费。(二)补充申请(需技术审评的),是指补充申请事项中需技术审评事项。(三)补充申请(无需技术审评的),是指申请使用商品名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无需技术审评事项。(四)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缴纳注册费,申请人缴费时间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汇款日期为准。未按要求缴纳的,终止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三、化学原料药缴费(一)化学原料药注册申请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在原辅包平台登记的,按照仿制药上市许可收费标准缴费,境内生产的18.36万元,境外生产的化学原料药上市许可申请缴纳36.76万元。与制剂一并提交的,在相应制剂的受理号下缴费。其他化学原料药申请上市时,按相应收费标准的50%缴费。临床试验申请阶段,与制剂一并提交,只给制剂审批结论,不收取费用;上市许可申请阶段,在原辅包平台登记的或与制剂一并提交申请的,境内生产的化学原料药缴纳21.60万元,境外生产的化学原料药缴纳29.695万元。与制剂一并提交的,在相应制剂的受理号下缴费。仿制药所用的化学原料药是未在境内已上市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的,按照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缴费。(二)化学原料药补充申请化学原料药申报补充申请,在原辅包平台登记的或与制剂一并提交申请的,按照需技术审评的收费标准缴纳。与制剂一并提交的,在相应制剂的受理号下缴费。属于备案和报告类变更的无需缴费。四、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一)优惠范围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提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创新药注册申请,免收新药注册费。1.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且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中药。2.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3.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类。此外,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已按规定免收临床试验注册费的创新药,在临床试验期间提出的补充申请免收注册费。(二)需提交的材料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条件的注册申请人,申请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时向执收单位提交下述材料:1.《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见附表);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3.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另外,境内生产药品注册申请在填写注册申请表时,选择相应类别即可。(三)认定标准及监管非生产企业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其他未列明行业”来判定小微,生产企业按“工业”来判定小微。提交临床/上市注册申请须要求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同时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条件。申请小微企业的,须与注册申请同时提交,受理后不再受理小微企业申请,申请人应按相应注册费用缴纳。五、其他问题说明(一)补缴费用问题。如涉及补缴费用的,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程序补缴。(二)退费问题。因申请人原因错汇的,由申请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提出,并递交退费申请、汇款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等有关材料;非因申请人错汇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司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下发退费通知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与注册申请人联系,并由注册申请人提交退费申请、汇款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等材料,于每年4月底或10月底前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因申请人注册受理后主动提出撤回注册申请的,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已缴纳的注册费不予退回。再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当重新缴纳费用。(三)药械组合产品。药械组合产品以发挥主要作用的物质为准,相应收取注册费。附:1.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附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书受理号:申请事项: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及联系地址:境内代理机构及联系地址:应缴费用: 元/ 制剂 元+原料药 元= 元缴款单位及联系地址: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邮政编码: 上述许可项目申请已受理,请缴款单位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缴纳注册费,申请人缴费时间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汇款日期为准。未按要求缴纳费用的,终止药品注册审评审批。 收款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Beneficiary: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交大支行 Bank Name:CITIC BANK JIAODA SUB-BRANCH,SWIFT CODE:CIBKCNBJ100 银行帐号:7112010189800000260汇款时,务必注明受理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在确认应缴费用到账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收据邮寄给缴款单位。缴款注意事项:一、应由本通知标明的缴款单位直接缴纳上述费用,不得由其他单位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每个申请项目的应缴费用应一笔款汇出,并严格按照应缴金额汇款。有多个申请事项时,应按申请事项分别汇款,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三、请申请人务必在规定缴费时限内,按本通知书标明的开户银行、账号直接从银行汇款。为保证及时收到每个项目的缴费,请务必在汇款单注明品种受理号。未注明受理号的将会影响该申请的审评审批进度。四、按照国家规定,有关审批的行政收费一律由申请人直接缴入国库,因此请申请人务必保管好缴费收据。汇款5个工作日后可以在网上(www.nmpa.gov.cn)查询缴费到账情况,若1个月内未收到缴费收据,请及时上网查询或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电话联系(010-88331734\1735)。五、请汇款后务必当日将汇款凭证注明受理号传真至010-88331733,并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电话确认,以免影响审评审批进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
为配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现予发布,并说明如下。一、关于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二、关于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9月30日前,可按原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特此通告。附件: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0年6月29日附件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一、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分为以下5个类别: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2.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2.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2.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2.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5.1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改良型药品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5.2境外上市的仿制药申请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参比制剂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评估确认的仿制药研制使用的对照药品。参比制剂的遴选与公布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二、相关注册管理要求(一)化学药品1类为创新药,应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不包括改良型新药中2.1类的药品。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化学药品1类申报。(二)化学药品2类为改良型新药,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已知活性成份指境内或境外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该类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报时一并予以说明。(三)化学药品3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有充分研究数据证明合理性的情况下,规格和用法用量可以与参比制剂不一致。(四)化学药品4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五)化学药品5类为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包括境内外生产的药品。其中化学药品5.1类为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改良型药品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化学药品5.2类为仿制药,应证明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技术要求与化学药品3类、4类相同。境内外同步研发的境外生产仿制药,应按照化学药品5.2类申报,如申报临床试验,不要求提供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六)已上市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按照药物临床试验和上市许可申请通道进行申报。(七)药品上市申请审评审批期间,药品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境内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三、申报资料要求(一)申请人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注册及化学原料药申请,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二)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在CTD基础上提交电子临床试验数据库。数据库格式以及相关文件等具体要求见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指导原则。(三)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将根据药品审评工作需要,结合ICH技术指导原则修订情况,及时更新CTD文件并在中心网站发布。
为配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现予发布,并说明如下。一、关于生物制品注册分类,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二、关于生物制品申报资料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9月30日前,可按原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特此通告。 附件: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监局 2020年6月29日附件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为规范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疫苗类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治疗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疾病治疗的生物制品,如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微生态制品;人或者动物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制品等。生物制品类体内诊断试剂按照治疗用生物制品管理。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等。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审评过程中不因其他药品在境内外上市而变更。第一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一、注册分类1类:创新型疫苗: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疫苗:1.1无有效预防手段疾病的疫苗。1.2在已上市疫苗基础上开发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组疫苗、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等。1.3含新佐剂或新佐剂系统的疫苗。1.4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联/多价疫苗。2类:改良型疫苗: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有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疫苗,包括:2.1在境内或境外已上市产品基础上改变抗原谱或型别,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2.2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疫苗,包括对疫苗菌毒种/细胞基质/生产工艺/剂型等的改进。(如更换为其他表达体系或细胞基质的疫苗;更换菌毒株或对已上市菌毒株进行改造;对已上市细胞基质或目的基因进行改造;非纯化疫苗改进为纯化疫苗;全细胞疫苗改进为组分疫苗等)2.3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疫苗组成的新的多联/多价疫苗。2.4改变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2.5改变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且新免疫剂量或免疫程序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2.6改变适用人群的疫苗。3类: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的疫苗:3.1境外生产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疫苗申报上市。3.2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疫苗申报在境内生产上市。3.3境内已上市疫苗。二、申报资料要求证明性文件参考相关受理审查指南。对疫苗临床试验申请及上市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撰写申报资料。区域性信息3.2.R要求见附件。申报资料具体内容除应符合CTD格式要求外,还应符合不断更新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根据药品的研发规律,在申报的不同阶段,药学研究,包括工艺和质控是逐步递进和完善的过程。不同生物制品也各有其药学特点。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必提交申报资料要求的某项或某些研究,应标明不适用,并提出充分依据。ICH M4中对生物制品的要求主要针对基因工程重组产品,根据疫苗研究的特点,还需要考虑:药学方面:1.不同种类疫苗药学资料的考虑在ICH M4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应根据疫苗特点提交生产用菌(毒)种、工艺开发、工艺描述、质量特性研究等资料。2.种子批及细胞基质的考虑对于涉及病毒毒种的疫苗申报资料,应在3.2.S.2.3部分提交生产用毒种资料。在3.2.S.2.3提供生产用菌(毒)种种子批和生产用细胞基质种子批中检院或相关药品监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定机构复核检定报告。3.佐剂佐剂相关研究资料提交至以下两个部分:在3.2.P提交佐剂的概述;在3.2.A.3提交完整的药学研究信息,包括原材料、工艺、质量属性、检测方法、稳定性等。4.外源因子安全性评价应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进行外源因子安全性系统分析。整体上,传统疫苗参照疫苗相关要求,重组疫苗可参照重组治疗用生物制品相关要求。目标病毒灭活验证资料在3.2.S.2.5工艺验证部分提交。非目标病毒的去除/灭活验证研究在3.2.A.2外源因子安全性评价部分提交。5.多联/多价疫苗对于多价疫苗,根据各型组分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差异情况考虑申报资料的组织方式,如果较为相似,可在同一3.2.S章节中描述,如果差异较大,可分别提交单独的3.2.S章节。当产品含有多种组分时(例如联合疫苗,或附带稀释剂),可每个组分分别提供一个完整的原液和/或制剂章节。非临床研究方面:1.佐剂对于佐剂,如有药代、毒理学研究,按照ICH M4基本框架在相应部分提交;使用佐剂类型、添加佐剂必要性及佐剂/抗原配比合理性、佐剂机制等研究内容在4.2.1.1主要药效学部分提交。2.多联/多价疫苗多联/多价疫苗抗原配比合理性、多价疫苗抗体交叉保护活性研究内容在4.2.1.1主要药效学部分提交。3.其他除常规安全性研究外,其他安全性研究可在4.2.3.7其他毒性研究部分提交。临床试验方面:“试验用药物检验报告书及试验用药物试制记录(包括安慰剂)”应归入“E3:9.4.2 研究性产品的标识”,具体资料在“16.附录”的“16.1.6如使用1批以上药物,接受特定批次试验药品/研究性产品的患者列表”中提交。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在CTD基础上以光盘形式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数据库格式及相关文件等具体要求见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指导原则。境外申请人申请在境内开展未成年人用疫苗临床试验的,应至少取得境外含目标人群的I期临床试验数据。为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急需的疫苗除外。第二部分 治疗用生物制品一、注册分类1类:创新型生物制品: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治疗用生物制品。2类:改良型生物制品: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制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有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治疗用生物制品。2.1在已上市制品基础上,对其剂型、给药途径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生物制品。2.2增加境内外均未获批的新适应症和/或改变用药人群。2.3已有同类制品上市的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2.4在已上市制品基础上,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生物制品,如重组技术替代生物组织提取技术;较已上市制品改变氨基酸位点或表达系统、宿主细胞后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等。3类: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生物制品:3.1境外生产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生物制品申报上市。3.2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生物制品申报在境内生产上市。3.3生物类似药。3.4其他生物制品。二、申报资料要求1.对于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及上市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撰写申报资料。区域性信息3.2.R要求见附件。2.申报资料具体内容除应符合CTD格式要求外,还应符合不断更新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根据药品的研发规律,在申报的不同阶段,药学研究,包括工艺和质控是逐步递进和完善的过程。不同生物制品也各有其药学特点。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必提交申报资料要求的某项或某些研究,应标明不适用,并提出充分依据。3.对于生物类似药,质量相似性评价部分的内容可在“3.2.R.6其他文件”中提交。4.对于抗体药物偶联物或修饰类制品,小分子药物药学研究资料可按照CTD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单独提交整套研究资料,也可在“3.2.S.2.3物料控制”中提交所有的药学研究资料。5.对于复方制品或多组分产品,可每个组分分别提交一个完整的原液和/或制剂章节。6.对于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可根据产品特点,在原液和/或制剂相应部分提交药学研究资料,对于不适用的项目,可注明“不适用”。例如,关键原材料中的质粒和病毒载体的药学研究资料,可参照CTD格式和内容的要求在“3.2.S.2.3物料控制”部分提交完整的药学研究资料。7.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在CTD基础上以光盘形式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数据库格式及相关文件等具体要求见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指导原则。8.按规定免做临床试验的肌肉注射的普通或者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请。9.生物制品类体内诊断试剂按照CTD撰写申报资料。第三部分 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一、注册分类1类:创新型体外诊断试剂。2类:境内外已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二、申报资料要求体外诊断试剂可以直接提出上市申请。(一)概要1.产品名称2.证明性文件3.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4.立题目的与依据5.自评估报告6.产品说明书及起草说明7.包装、标签设计样稿8.药品通用名称核定申请材料(如适用)(二)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9.产品基本信息10.分析性能信息汇总11.临床试验信息汇总(三)研究资料 12.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13.主要工艺过程及试验方法的研究资料14.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15.分析性能评估资料16.稳定性研究资料17.制造和检定记录,生产工艺(即制造及检定规程)18.临床试验资料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一)概要部分1.产品名称:可同时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等有关的命名原则。2.证明性文件:按照《体外诊断试剂受理审查指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3.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4.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生产、使用情况及相关文献资料。5.自评估报告5.1产品的预期用途:产品的预期用途,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适应症背景情况,如临床适应症的发生率、易感人群等,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5.2产品描述:产品名称、包装规格、所采用的方法、检测所用仪器等。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5.3有关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说明:由于体外诊断试剂中的主要原材料可能是由各种动物、病原体、人源的组织、体液或放射性同位素等材料经处理或添加某些物质制备而成,为保证产品在运输、使用过程中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研究者应对上述原材料所采用的保护性措施进行说明。5.4其他:包括同类产品在国内外批准上市的情况。相关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及临床应用情况,申请注册产品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异同等。对于创新型诊断试剂产品,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适用的临床适应症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申请人应建立科学委员会,对品种研发过程及结果等进行全面审核,保障数据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申请人应一并提交对研究资料的自查报告。6.产品说明书及起草说明:产品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参考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编写。7.包装、标签设计样稿: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签应当包括通用名称、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注意事项等。可同时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英文名。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中的各种组分如校准品、质控品、清洗液等,其包装、标签上应当标注该组分的中文名称和批号。如果同批号产品、不同批号的各种组分不能替换,则既要注明产品批号,也应注明各种组分的批号。8.药品通用名称核定申请材料(如适用)(二)主要研究信息汇总9.产品基本信息:申请人、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地址、包装地址等。试验方法、检测所用仪器等。10.分析性能信息汇总: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包括最低检出限、分析特异性、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定量测定产品)、批内精密性、批间精密性,保存条件及有效期等。11.临床试验信息汇总:包括临床试验机构、临床研究方案、总样本数、各临床单位临床研究样本数、样本信息、临床研究结果,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等。(三)研究资料12.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12.1放射性核素标记产品:固相载体、抗原、抗体、放射性核素、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及企业参考品等。应提供来源、制备及其质量控制方面的研究资料。对于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企业参考品,还应提供定值或溯源的研究资料等。12.2基于免疫学方法产品:固相载体、显色系统、抗原、抗体、质控品及企业参考品等,应提供来源、制备及其质量控制方面的研究资料。对于质控品、标准品(校准品)、企业参考品,还应提供定值或溯源的研究资料等。12.3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试剂盒:引物、探针、酶、dNTP、核酸提取分离/纯化系统、显色系统、质控品、内标及企业参考品等。应提供来源、制备及质量控制等的研究资料。对于质控品、内标、企业参考品还应提供定值或溯源的试验资料等。13.主要工艺过程及试验方法的研究资料13.1放射性核素标记产品:固相载体的包被、放射性核素的标记,样本采集及处理、反应体系的建立、质控方法的研究等。13.2基于免疫学方法产品:包括固相载体的包被、显色系统、样本采集及处理、反应体系的建立、质控方法的研究等。13.3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试剂盒:样本处理、样本用量、试剂用量、核酸分离/纯化工艺、反应体系的建立、质控方法的研究,对于不同适用机型试验方法的研究。14.参考值(范围)确定资料:对阴性样本、最低检出限样本等进行测定,对测定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后确定参考值(范围),说明把握度及可信区间。15.分析性能评估资料15.1包括最低检出限、分析特异性(包括抗凝剂的选择、内源性干扰物质的干扰、相关疾病样本的干扰)、检测范围、测定准确性、批内精密性、批间精密性、与已批准注册产品的对比研究等项目。对于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产品还应考虑对国内主要亚型或基因型样本的测定。对于最低检出限,应说明把握度及可信区间。15.2应当采用多批产品进行上述等项目的性能评估。通过对多批产品性能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拟定产品标准,以有效地控制产品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的稳定。15.3注册申请中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或该产品适用不同机型,则需要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或在不同机型上进行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不同包装规格仅在装量上不同,则不需要提供上述项目的评估资料。15.4对于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产品,如采用混合样本进行检测,应对单份测定样本和混合测定样本分别进行分析性能的评估。15.5说明质量标准及其确定依据。16.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和开瓶状态下,保存至有效期后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加速破坏性试验资料。17.制造和检定记录,制造及检定规程至少连续三批产品生产及自检记录的复印件。制造及检定规程:参考现行版《中国药典》。18.临床试验资料18.1至少在3家境内临床机构完成临床试验,提供临床试验协议及临床试验方案。18.2提供完整的临床试验报告。18.3临床试验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临床样本的试验资料,采用的其他试验方法或其他诊断试剂产品的基本信息,如试验方法、诊断试剂产品来源、产品说明书及注册批准情况等。18.4临床研究总样本数:放射性核素标记产品:至少为500例。基于免疫学方法产品:至少为10000例。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产品:至少为10万例。18.5在采用已上市产品进行对比研究时,对测定结果不符样本需采用第三方产品进一步确认。18.6对于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产品:如采用混合样本进行检测,应分别对单份样本检测和混样检测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18.7境外申请人应提供在境外完成的临床试验资料、境外临床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临床试验资料。 附: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区域性 信息附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区域性信息3.2.R区域性信息3.2.R.1工艺验证提供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3.2.R.2批记录临床试验申请时,提供代表临床试验用样品工艺的批生产、检验记录;上市申请时,提供关键临床代表性批次和至少连续三批拟上市规模验证批的批生产、检验记录;提供上述批次的检验报告。3.2.R.3分析方法验证报告提供分析方法验证报告,包含典型图谱。3.2.R.4稳定性图谱提供稳定性研究的典型图谱。3.2.R.5可比性方案(如适用)3.2.R.6其他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有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和《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点击下载) 2.有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点击下载) 3.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点击下载) 国家药监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