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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组织申报2026年度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的通知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精神,不断完善自治区药物政策及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工作体系,促进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开展2026年度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科学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持续推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同质化,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升药事服务质量,为药品供应保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二、申报对象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面向全疆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主体单位。项目支持从事药学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指南范围内自主选题,鼓励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探索,支持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三、申报方向申报单位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有关要求,以解决药品临床应用实际问题为导向,结合药物政策、药品使用监测数据等信息,因地制宜选择研究项目。四、申报要求(一)申报人应客观、真实、完整地填写项目申报书(附件2)、项目诚信承诺书(附件3),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人及其依托单位(项目主持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正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得申报。申报人在一个项目周期内只能申报1个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不允许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已获其他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不得以相同研究内容参与本项目申报。(二)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对推荐项目的团队人员的政治表现、医德医风、能力水平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可行性的审核。对于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不认真履职的单位,停止下一年度推荐资格。(三)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相关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和推荐工作,根据相关信息填报《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信息汇总表》(附件4),要避免项目重复申报,确保申报项目的唯一性。五、申报时限项目申报及推荐时间为2026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23日18:00。推荐单位于2026年4月23日19:00前将项目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盖章扫描版)报电子邮箱,纸质版材料寄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政处。 联系人:陈君霞 王稳捷  联系电话:0991-8565133  8565981(传真)电子邮箱:xjwjwyzc014@xj.gov.cn 附件:1.2026年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申报指南     2.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申报书     3. 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诚信承诺书     4.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信息汇总表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6年4月10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12026年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目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区实际,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围绕国家基本药物、仿制药、儿童药、新疆地产药(化药、生物药、民族药)等自主选题,鼓励多中心、多学科合作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大力推进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在药品目录遴选、临床精准用药、药物性损害防控、创新药推广应用及药物政策方面的转化应用。二、拟支持研究方向(一)儿童用药的临床综合评价。根据《儿童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2022年版(试行)》,围绕儿童基本用药需求,充分汲取儿童白血病、哮喘、退热、抗菌、抗过敏等多个用药领域研究成果,结合本单位实际,聚焦儿童患者的特殊性,以用量大、治疗费用高的儿童药作为切入点,以真实世界数据研究为基础,结合文献、政策制度、药品说明书、专利等资料,科学规范开展儿童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二)慢性病用药的临床综合评价。根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心血管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2021版)》等指南,从慢性病治疗药物入手,如心脑血管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免疫类疾病等,结合区域内实际用药情况,针对性选择不同评价维度,科学规范开展慢性病用药的临床综合评价。(三)抗肿瘤用药的临床综合评价。根据《抗肿瘤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指南(2022年版(试行)》重点聚焦我区抗肿瘤药在临床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优化肿瘤患者临床用药策略、降低抗肿瘤患者使用药物的经济负担、提高抗肿瘤药物的有效性、安全性及可及性等,充分利用临床真实世界数据与循证医学证据,科学规范开展抗肿瘤用药的临床综合评价。(四)我区高发病用药的临床综合评价。根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等指南,围绕区域重大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用药情况,聚焦药品临床实践中的政策问题和技术问题,收集利用药品临床使用证据资料,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维度科学规范开展数据整合分析与综合研判,开展我区高发病用药的临床综合评价。(五)地产药的临床综合评价。根据《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等指南,以新疆地产药(化药、生物药、民族药)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的基础上,聚焦临床使用中的实际问题,针对性选择不同评价维度,科学规范开展地产药的临床综合评价。(六)基本药物与创新药品的临床综合评价。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针对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评价其在保障临床基本需求、公平可及、合理用药等方面的实际价值与政策效果;同时,对近年获批上市、具备显著临床价值的创新药品(包括创新化学药、生物药、中药),围绕其临床定位、与现有标准治疗相比的优势、药物经济价值、可负担性及对临床诊疗路径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旨在为基本药物的优化调整、创新药进入临床和医保目录提供高质量的循证决策证据。(七)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方法学研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等国家药物政策,结合基础积累、技术特长,以区域政策制定,建立基本药物、民族药、应急保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技术工具以及方法体系和成果转化机制等研究方向为切入点,为制定我区药品生产供应、采购储备、流通使用、监测管理等药物政策,建立相关技术评估标准提供参考依据。三、研究方式及维度实施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机构要结合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生技术评估方法及药品使用监测工具,综合利用药品上市准入、大规模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药品临床实践真实世界数据以及国内外文献等资料。可采用多种方式方法,如问卷调查、专家咨询、文献调研、回顾性病例研究、真实世界数据研究、前瞻性队列研究、临床试验等。以《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中的六个维度(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为基本研究框架,可根据药品特点和临床实际需求等进行调整,选择单维度或多维度,整体研究以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及可及性为核心。鼓励申报单位结合研究方向与实际需求,申报多中心研究项目。四、支持经费及时限拟支持项目直接费用的平均强度约为1万元,优先资助多中心合作评价项目。要求项目单位需按照1:1的比例,对所获资助资金进行配套投入。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多中心合作项目可适当延长至3年。五、项目申报要求(一)申请条件。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2.具有从事基础或临床研究的经历;3.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4.项目负责人年龄在项目结束时原则上不超过退休年龄;5.申请人应当是主持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6.医疗机构外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学(协)会等相关机构的从事药学相关工作人员,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民事能力、征信状况良好,具有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专业能力和工作基础的,可联合医疗机构申报(申报多中心合作项目应当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各方参与的研究分工,数据共享机制,质控方案及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二)申报限制。1.每个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数不得超过5项(含5项);2.每位项目申报人仅限申报1个项目;3.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研究团队成员无科研失信行为或相关社会领域失信记录。4.已在其他平台申报的同内容项目不得重复立项。(三)申报时限。申报时间为2026年3月xx日-2026年4月xx日。六、申报程序(一)发布指南。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申报通知。(二)个人申报。项目申报人在申报时限内,通过本人所在单位按要求申报。(三)单位审核。项目主持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签署审核意见后推荐项目。(四)主管部门推荐。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对所辖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初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推荐;委直属直管单位、自治区级单位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交材料。(五)专家评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立项评审,项目负责人务必参加现场答辩。(六)项目立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有关规定和专家评审会议结果,结合自治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工作实际拟定立项名单,提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官网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印发立项通知。(七)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后,签订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合同书。(八)项目结题。应具有相应支撑材料及成果产出。七、报送材料(一)项目申报书及有关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二)委直属直管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本单位或辖区机构申报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遴选推荐汇总,并将项目申报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政处,电子版(PDF盖章版)发至指定邮箱。八、其他要求项目主持单位及申报人须分别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主持单位要加强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信息不实,弄虚作假。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2026年 第31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26年 第31号  根据《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3〕26号)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注销惠州市一芯健康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通告。许可证号许可证标明的有效期限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销日期注销原因粤BA7520004542027年4月7日惠州市一芯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许道雄2026年3月17日企业申请粤AA7550017102026年5月26日深圳市全药网药业有限公司赵明喜2026年4月1日企业申请粤BA7550004332026年12月27日深圳市绿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李成龙2026年4月2日企业申请粤BA0200000512029年11月12日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广州连锁有限公司吴卫2026年4月2日企业申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10日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的公告(辽药监告〔2026〕33号)

    按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申请,我局现依法取消控采易药(营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备案编号:(辽)网械平台备字〔2021〕第00002号,网站名称:控采易药(营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域名:wbkcyy.com}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特此公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13日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辽宁省
  • 湖南省药品监管局召开2026年第一季度药品安全风险会商会

    4月10日,省局召开2026年第一季度药品安全风险会商会,听取2025年第四季度药品安全风险整改落实情况,分析研判2026年第一季度药品安全风险形势。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姚咏梅主持会议并讲话。会上,传达了国家药监局2026年集采药品生产监管推进会精神。有关处室和单位汇报了2025年第四季度药品安全风险整改落实情况,聚焦药品注册、生产两大环节,采取案例分析法对第一季度发现的主要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了分析研判和等级评定,确定了风险清单,提出了下一步风险防控措施和对策建议。会议强调,一要深刻领会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风险管理的系列文件要求,牢固树立风险管理首位意识,将其贯穿于药品全生命周期。二要精准聚焦临床试验、注册检验,以及生产合规、质量体系、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和电子批记录等环节的突出问题,建立全链条的风险隐患排查机制。三要压实责任、提升能力、抓实抓细、严查快处,确保已发生的问题整改到位、依法处置到位,形成“点对点”的风险闭环管理机制,以高水平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省局药品监管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共计40余人参加会议。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湖南省
  • 北京市药监局第五分局召开2026年药品经营企业工作部署暨政策培训会

      近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要求,规范辖区药品流通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市药监局第五分局召开2026年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工作部署暨政策培训会。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疫苗储配、医药物资储备及药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等相关企业代表120余人参会。  会上,全面回顾了2025年辖区药品流通监管工作成效,部署了2026年重点任务。会议明确,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化之年。分局将坚持精准监管、主动服务、协同发展原则,持续擦亮“国门药监先锋”党建品牌,落细落实“服务包”政策,全力为企业纾困解难、赋能发展。同时对企业提出四点要求:一要扛牢主体责任,健全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守牢药品安全底线;二要狠抓扫码追溯,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三要强化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执业药师在岗在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要求;四要坚持创新驱动,加快现代化物流仓储、远程药学服务等新模式应用,提升行业发展质效。  随后,分局围绕药械网络销售“清网”行动监管要点开展专题培训;两家药品经营企业分别就现代化物流库房建设、远程药学服务中心运营进行经验交流;行政审批处领导针对企业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进行现场解读,并设置交流答疑环节,直面企业诉求、精准回应关切。  下一步,第五分局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持续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与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同向发力、同频共振,不断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为首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及公众用药安全筑牢坚实屏障。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北京市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因终止药品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现对重庆三创医药有限公司、重庆霖熹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全能极(重庆)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3家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附件 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1重庆三创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4792重庆霖熹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BA02301363全能极(重庆)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AA023000088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重庆市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因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重新审查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注销重庆市五心好药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日附件 注销的许可证内容 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名称许可证编号1重庆市五心好药师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渝BA023000098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重庆市
  •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自2016年施行以来,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反腐败国家立法持续推进,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和监察法颁布施行,为确保法律全面、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制定了《解释(二)》。《解释(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依法严惩腐败犯罪,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全覆盖,不断织紧织密惩治腐败刑事法网。一是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等认定规则,健全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二是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三是完善积极退赃认定规则,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善违法所得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动摇,依法严惩腐败犯罪,高质效履职办案,为全面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司法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4月10日法释〔2026〕6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单位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四)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受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二条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四)为谋取公职、荣誉称号行贿的;(五)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不满四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三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介绍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个人行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介绍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请托人介绍贿赂的;(二)向三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介绍贿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四)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条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办案公正的;(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实施前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将支出用于非法活动的;(二)曾因瞒报财产依纪依法被处分的。第六条隐瞒在境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实施前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将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二)曾因隐瞒在境外的存款依纪依法被处分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并积极配合将存款转回境内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第七条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或者私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者私分上述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第八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第九条个人通过虚构付款事由或者将单位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入账等逃避单位监管的方式,将公款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第二项规定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第十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在提起公诉前办案机关依照职权将公款追回的,可以不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但是量刑时应当考虑其与被告人自己退还情形的区别。第十一条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第十二条对于真伪不明的财物和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应当进行真伪鉴定。对于价值不明的财物,应当进行价格认定。对于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一般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但是购买票据齐全,能够有效证明收受财物当时真实价格,行受贿双方无异议的,不作价格认定。经过价格认定的财物,一般以认定价格认定受贿数额,但是行贿人按照受贿人授意购买特定物品后给予受贿人的,应当以行贿人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认定受贿数额。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财物,向请托人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受贿论处。明知请托人有不正当的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限于主管关系,也不限于直接上下级关系,应当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单位的性质、职能、所任职务以及法律规定、制度安排、政策影响、实践惯例等具体认定。第十五条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收受的财物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一)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二)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员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定罪处罚。第十七条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介绍贿赂”,是指在请托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财物占为己有,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骗取请托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第十八条私分国有资产虽经集体研究,但私分范围仅限于单位领导和管理层人员,且对单位其他人员隐瞒实情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单位非法收受财物后,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定罪从重处罚,集体私分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十九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外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但具有本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第二十条国家工作人员不以个人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共财物向他人行贿,同时构成行贿罪和渎职犯罪的,数罪并罚。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掌握的被调查人贪污贿赂行为尚未达到数额较大,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绝大部分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第二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积极退赃”:(一)全部退赃的;(二)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实际分取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并自愿继续退缴赃款赃物的。应犯罪分子要求或者经犯罪分子同意,犯罪分子亲友自愿代其退赃,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视为犯罪分子积极退赃。第二十三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般应当追缴原物。行受贿双方形成贿赂房屋合意的,应当追缴房屋。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转化后的财物。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转化为其他财物的,追缴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缴。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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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弋阳县科美诗化妆品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的通知

    弋阳县科美诗化妆品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企业恢复生产的申请》已收悉。根据远程检查、缺陷整改确认和风险综合评估结果,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公司恢复生产。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履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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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弋阳县香颂化妆品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许可范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至注销原因弋阳县香颂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园返乡创业园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园返乡创业园10栋3楼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赣妆202400022029年03月07日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特此公告。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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