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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药监发〔2023〕40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处室、检查分局、直属单位,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中药材及饮片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以下简称《复函》)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趁鲜切制中药材(以下简称鲜切药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要求(一)鲜切药材品种,原则上应是《中国药典》《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已收载且在省内有较大规模种植和产地加工传统、适宜趁鲜切制、有依据支持趁鲜切制对质量无不良影响的的川产道地药材。(二)产地加工(趁鲜切制)属于中药材来源范畴,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采购具备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企业生产的、列入省药监局公布的鲜切药材目录的品种,用于生产中药饮片(净制、炮炙等)。二、科学制定目录(三)产地加工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科研院校、产地药品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可结合中药材种植规模和产地趁鲜切制实际情况,参照《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川产道地药材全产业链管理规范及质量标准提升示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川药监发〔2020〕69号)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研究后,向省药监局建议可纳入趁鲜切制的品种。支持上述单位在种植、采收、制定鲜切药材的加工技术规范、建立信息化追溯平台以及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向种植养殖、趁鲜切制环节延伸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四)省药监局根据监管和产业发展实际,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产地加工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推荐、专家集中研究等程序,组织制定首批鲜切药材品种目录及趁鲜切制质量管理指南,在省药监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依据道地中药材种植和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通过GAP认证并持续按照规范要求生产的品种优先纳入鲜切药材品种目录。三、压实企业责任(五)产地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复函》规定,建立完整的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具体品种鲜切工艺规程和技术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批生产记录,规范鲜切药材包装和标签,并附质量合格标识。(六)采购鲜切药材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评估产地加工企业是否按照趁鲜切制质量管理指南进行加工,与当地政府相关负责部门遴选的中药材产地加工企业签订购买合同和质量协议,严格审核其质量管理体系,并对采购的鲜切药材承担质量管理责任。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省级药监部门公布或认可的鲜切药材用于生产的,应健全质量审计制度,建立完整的采购档案,并在药品年度报告中列明相关情况。四、强化监督管理(七)省药监局相关处室、检查分局要严格督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严防不符合要求、假冒伪劣的产品流入药用渠道。鼓励省内企业通过设立产地加工企业推进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与炮制一体化,主动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八)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建立产地加工企业遴选、退出机制和鲜切药材追溯信息化平台,促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推动川产道地药材产业链全面升级。我省鲜切药材品种目录及趁鲜切制质量管理指南、报告要求另行研究制定。国家药监局对规范产地趁鲜切制中药材管理工作有新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附件: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8日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四川省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3年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的通告(2023年第26号)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我省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予以发布。特此通告。附件:1.2023年广东省药学(中药、制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2.2023年广东省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9日2023年广东省药学(中药、制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我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研究和自主创新能力、专业理论水平及其综合素养,根据《条例》及《意见》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现制定并发布2023年广东省药学(中药、制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一、学习内容按照提升职业能力、服务健康中国原则,围绕促进药学(中药、制药)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提升目标,2023年广东省药学(中药、制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内容确定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药学服务专业实践能力”“各类疾病的诊治与预防”“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五大专题,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药品管理法》解读2.儿童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与合理用药3.咳嗽的中医药治疗4.带状疱疹与带状疱疹后疼痛的治疗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后认知障碍诊治和管理共识6.岭南常用中药的识别与应用7.10种易混淆中药材鉴别8.多囊卵巢综合征的病因病机及中西医治疗9.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10.药品经营企业质量风险识别与防控11.药品微生物控制及实验室管理12.特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13.MAH委托生产的变更管理(生产场地和工艺变更)14.MAH委托生产的衔接管理15.冷链设施设备的验证16.药品的采购和验收17.中药材的储存与养护18.药师药学服务能力提升19.假劣药的认定20.《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药学(中药、制药)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以上内容中自行选择相关课程学习。二、学时要求药学(中药、制药)专业技术人员需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42学时的学习。三、学习形式1.可参加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www.gdfda.org)组织实施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2.可参加相关施教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四、有关要求(一)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统筹使用,确保经费落实。公需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解决,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委托施教机构开展培训的,经费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执行。(二)施教机构要结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科学规划课程体系,优化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意见》相关要求,施教机构开展药学(中药、制药)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向个人收取培训费用。2023年广东省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我省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研究和自主创新能力、专业理论水平及其综合素养,根据《条例》及《意见》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现制定并发布2023年广东省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一、学习内容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解读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解读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解读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解读6.《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7.《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解读8.《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解读9.《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10.《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解读11.《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解读1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13.《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解读1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15.《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解读16.GB/T 42061-2022《医疗器械 质量管理体系 用于法规的要求》相关专题培训17.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相关专题培训18.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相关专题培训19.YY/T 1474-2016《医疗器械 可用性工程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相关专题培训20.医疗器械最终灭菌包装及EO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相关专题培训21.GB 4793.1-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相关专题培训22.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及GB 9706系列标准相关专题培训23.医疗器械生物安全性评价与微生物检测相关专题培训24.YY 0505-2005《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相关专题培训25.体外诊断设备及试剂检验技术相关专题培训26.医疗器械行业化学检验技术相关专题培训27.医疗器械无菌标准及检验技术相关专题培训28.YY/T 0664-2020《医疗器械软件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相关专题培训29.GB/T 25000.51-2016《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相关专题培训30.洁净间设计及检验相关专题培训31.有源医疗器械基础知识及检验技术相关专题培训32.义齿审评指导原则要求及检验技术相关专题培训3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及临床数据统计分析相关专题培训34.数字疗法、人工智能、组织工程等创新医疗器械相关专题培训二、学时要求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需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42学时的学习。三、学习形式1.可参加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www.gdfda.org)组织实施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2.可参加相关施教机构举办的面授或网络远程培训班。四、有关要求(一)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统筹使用,确保经费落实。公需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解决,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培训经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委托施教机构开展培训的,经费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培训经费管理规定执行。(二)施教机构要结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科学规划课程体系,优化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意见》相关要求,施教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不得向个人收取培训费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黑龙江省药监局关于征求《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各药品经营企业:为进一步为规范我省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自主暂停经营行为,维护药品经营秩序,保障药品安全可控,省药监局药品监管处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停经营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前期,已经内部征求意见,并在充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现再次向系内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25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将意见反馈至hljsyjjyplt@163.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暂停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反馈”。附件:一.《暂停经营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暂停经营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三.《暂停经营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0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规范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自主暂停经营行为,维护药品经营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暂停经营的情形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遇有下列情形时,应向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报告:(一)经营不善而自主决定暂停经营的;(二)经营场所、仓库、人员等暂时无法满足法定要求的;(三)被行政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经营的;(四)其它企业认为需要暂停经营的情形。二、暂停经营的报告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因故自主暂停经营的,需向所在地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报备,提交暂停经营书面报告(见附件1)。应说明《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暂停经营原因和计划暂停经营期限,并承诺暂停经营期间停止一切药品经营活动。相应稽查处应将企业报备的暂停经营处理意见抄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处进行备案,并由该处以省药监局名义予以公示。二、暂停经营的时限企业暂停经营的时间自报告之日算起,暂停时限不能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前6个月。因经营不善暂停经营的,首次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继续暂停经营的需要重新报备,且连续暂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两年。因经营场所、仓库、人员等因素暂停经营的,首次暂停经营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到期继续暂停经营的需要重新报备,且连续暂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三、恢复经营的申请药品经营企业恢复经营应向所在地省药监局稽查处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2),并通过药品GSP合规性检查后,方可恢复经营。一般情况下,由相应稽查处组织处内具备检查员资格的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药品GSP合规性检查;特殊情况下,相应稽查处可以向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申请选派检查员对其进行药品GSP合规性检查。相应稽查处将企业恢复经营情况抄送药品监管处备案,并由该处以省药监局名义进行公示。四、暂停经营的管理企业在申请暂停经营之前,应将库存药品全部销售或处理完毕。如未报告擅自停止经营,或超过暂停经营时限仍未申请恢复经营,或企业擅自暂停经营超过本通知暂停经营时限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企业暂停经营期间擅自经营并且不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应视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附表:1.企业暂停经营报告表2.企业恢复经营申请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 月 日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行为通知的起草说明因为疫情的影响,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环境变得复杂、多变,企业出现暂停经营的现象常有发生,为规范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自主暂停经营行为,维护药品经营秩序,药品监管处起草了《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行为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背景因为疫情、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药品经营企业自主暂停经营,且以未经营为由逃避日常监督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药品安全隐患。为规范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自主暂停经营行为,维护药品经营秩序,在征求稽查处意见的前提下,药品监管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起草了《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行为的通知》。二、起草过程一是学习借鉴外省经验。二是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论证。主要是结合监管发现的暂停经营活动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主动报告暂停经营的实际,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按照诚实守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形成了《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暂停经营行为的通知》初稿。三是反复修改完善。先后三轮征求法规、许可、各稽查处、审验中心等相关处室和单位意见,结合工作实际采纳7条意见进行完善,形成了今天上会的审议稿。三、主要内容通知共四部分内容。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暂停经营报告。明确暂停经营活动报告的内容、要求和程序。第二部分:暂停经营的时限。将暂停经营企业分为两类,对不同类型的暂停经营企业规定了暂停经营的时限。第三部分:恢复经营的申请。明确恢复经营的程序。第四部分:暂停经营的管理。主要对暂停经营企业的库存药品要求处理好,不得留有库存药品。暂停经营期间要诚实守信,不得擅自开展经营行为,并明确了违反承诺和《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的要从严处理。附件对涉及的流转材料样式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黑龙江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网上备案和报告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8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1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区药品网络销售备案、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2023年5月15日起,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事项正式上线,具体办理流程请查询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上办事栏目。网页链接:http://yjj.gxzf.gov.cn/。一、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一)办理备案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如实填写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2)。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平台企业提交材料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在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附件3)。在平台企业备案后3个月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辖区检查分局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合法有序开展经营。(二)变更备案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公示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备案(附件4)。变更备案的材料包括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网络域名注册证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等材料。(三)取消备案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不再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主动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取消备案。已办理取消备案的企业拟重新开展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的,应当重新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开展现场检查的,予以取消备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企业备案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情形严重的,向社会公示,并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通报。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实填写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附件5)。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所在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多个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入驻同个或多个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第三方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店铺首页链接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企业的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纳入日常监管,督促企业持续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监管实际,细化具体内容,完善有关要求,组织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履行报告义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按要求报告的,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和报告信息的归集整理,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情况。附件:1.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 2.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材料清单 3.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 4.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申请书 5.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附件1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表联系人*姓名电话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备案主体信息企业名称*住所*办公场所*社会信用代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网站信息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 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主页面域名)网站IP地址*(网站主页面IP地址)服务器存放地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本单位承诺备案填报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法律 责任。同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年 月 日填表说明:一、本表按照实际内容填写,*号内容为必填项目。其中,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住 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按营业执照内容填写。二、本表填报内容应使用A4纸双面打印,不得手写。附件2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材料清单1.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原件或电子扫描版;2.营业执照原件扫描版;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版;4.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专业水平认定证明;5.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6.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 务备案说明;7.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件扫描版;8.药品网络交易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文件目录(至少应包括:质量安全制度、药品信息展示制度、处方审核制度、处方药实名购买制度、药品配送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检查监控制度);9.网站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10.其它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第三方平台与入驻平台网售企业签订明确双方质量安全的协议范本;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还应当提供第三方平台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的协议范本)。附件3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信息备案编号:(   )网药平台备字〔     〕第       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填表说明:一、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编号中,(   )内填写省份简称,〔    〕内填写年份,“第       号”填写6位数流水号和3位数变更号。二、办理备案,如:(京)网药平台备字〔2022〕第000001-000号、(沪)网药平台备字〔2022〕第000023-000号。三、变更备案,按照平台变更次数进行编号,如是第一次变更的:(京)网药平台备字〔2022〕第000001-001号,如是第二十次变更的:(沪)网药平台备字〔2022〕第000023-020号。四、备案信息中包含多个网站名称、多个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多个网站域名的可并列填写,使用 / 进行分隔。备案部门(公章)备案日期:    年   月    日附件4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变更申请书备案编号:(桂)网药平台备字〔    〕      号项目原备案内容申请变更内容企业名称住所办公场所社会信用代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服务器存放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申请人(签章)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申请变更事项栏目中,不申请变更的填写“不变”;申请变更的填写变更的内容。 2.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上传系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十九批)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要求,按照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部署和《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及申报资料要求(试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涉及新冠防治中药配方颗粒外省已发布质量标准转化为本省试行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完成第十九批1个品种试行标准的审评工作,10个品种省级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审评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局,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反馈来函需加盖公章,并同时发送电子材料至指定邮箱,期满未回函视为无异议。联系人:付方云,联系电话:0871-68571802,电子信箱:905084061@qq.com。联系地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发路616号,邮编:650106。附件: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第十九批)公示稿.rar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云南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试行)(第十九批)公示稿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绵马贯众7赤茯苓2扁豆花8茜草炭3炒麦芽9枸骨叶4大蓟炭10大黄炭(药用大黄)5姜味草11救必应6蓝布正(柔毛路边青)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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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主管部门、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主管部门:现将《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商务部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2023年5月8日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落实到位,健全完善行风治理体系,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坚强保障。一、健全完善新时代纠风工作体系(一)强化纠风工作思想体系建设。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健全行风治理体系的任务要求,围绕加快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围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纠风工作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二)优化纠风工作管理体系建设。根据工作需要,优化调整纠风机制成员单位,保证纠风管理体系与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相衔接。重视纪检监察机关在纠风工作中的协调组织与指导作用,建立健全纠风机制成员单位间、与纪检监察机关间的定期会商机制。(三)实化纠风工作惩防体系建设。畅通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的举报投诉渠道,做好线索的归集分送督办反馈。切实推进全行业“受贿行贿一起查”,落实规纪法衔接的部门主体责任,健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的机制成员单位间通报制度。二、整治行业重点领域的不正之风问题(四)整治行业管理中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普惠制认证、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等行业管理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泄露招投标价格、申报资料、技术数据等工作秘密。违规干预行业的设置审批,包括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及医美、口腔等医疗机构和诊疗科目等事项。(五)整治行业组织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各级各类行业组织或学(协)会在工作或推进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尤其是以“捐赠”、学术活动、举办或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摊派,为非法输送利益提供平台,违规接受捐赠资助等问题。(六)整治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重点是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不正之风问题;以及在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不履行采购合同,包括拒绝执行集采中选结果、对中选产品进院设置障碍、采购高价非中选产品或临床可替代产品、违规线下采购等问题。三、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七)加强医保基金规范管理及使用。聚焦重点科室、重点领域、重点监控药品和医保结算费用排名靠前的药品耗材,规范医保基金管理使用。持续开展打击虚假就医、医保药品倒卖等欺诈骗保行为。(八)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根据司法机关以及行政部门认定的医药商业贿赂、垄断等案件事实,评定医药企业失信等级,采取信用风险警示、限制挂网等不同程度的处置约束措施,发挥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约束作用。四、深入治理医疗领域乱象(九)明确“九项准则”行业底线。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治理利用紧缺医疗资源或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损公肥私牟取个人利益,以及强推基因检测或院外购药等第三方服务、接受网上开药提成、违规直播带货获利、利用执业开单提成、违规转介患者等问题。(十)划清“红包”回扣问题红线。持续推进《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重点关注临床使用的药品耗材价值高、诊疗资源相对紧张、高水平技术和介入侵入式操作应用多的科室以及院内招采管理等部门人员,利用执业便利或职业身份,假借学术活动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问题。(十一)树牢违法违规行为惩治高压线。聚焦医疗美容、口腔、辅助生殖等重点领域,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无证行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整治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违规开展诊疗服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口管理,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核查检查,清理整治线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五、切实推进工作取得实效(十二)落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各地纠风机制成员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责,切实承担纠风要点落实的主体责任。要压实部门、机构负责同志作为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的重大责任,对照纠风要点提出的重点工作领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对标对表建立台账,加强问效追责问责。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实现规纪法衔接,保证联合惩戒实效性。(十三)持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提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水平,打通部门间行业信用评价壁垒,不断探索完善行业联合惩戒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医疗卫生机构廉政长效机制。以党建引领行业文化建设,将“以案说法”等行业思想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弘扬崇高职业精神和伟大抗疫精神,构筑风清气正行业环境。延伸阅读:《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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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解读

    近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急函〔2023〕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一、起草背景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国家卫生健康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相关职能调整情况,对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本次《通知》是机制调整到位后首次对纠风工作进行部署,对于做好今年的行业作风建设工作意义重大。二、主要内容《通知》共13条,包含5部分内容,主要为:一是健全完善新时代纠风工作体系。进一步强调思想和行动的统一,确保纠风工作部署落地见效。优化纠风机制成员单位,保证纠风管理体系与部门职能调整的实际情况相衔接。重视纪检监察部门在纠风工作中的协调组织与指导作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规纪法衔接的部门主体责任,切实推进全行业“受贿行贿一起查”。二是整治行业重点领域的不正之风问题。明确对医药领域行政管理部门在普惠制认证、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等行业管理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行业组织或学(协)会在工作或推进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事项过程中的不正之风问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医药代表“带金销售”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三是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重点惩治利用虚假证明材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或虚计项目次数,串换药品耗材、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等欺诈骗保问题。从规范省级平台挂网采购,加强集采执行过程精细化管理,持续做好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等方面,健全完善医保价格和招采制度。四是深入治理医疗领域乱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持续推进《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严肃处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牟取个人利益行为,明确行业底线、红线。聚焦医疗美容、口腔、辅助生殖等重点领域,树牢违法违规行为惩治高压线。五是切实推进工作取得实效。一方面,对纠风机制成员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压实纠风工作主体责任,提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水平,不断探索完善行业联合惩戒制度。另一方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弘扬行业正气,构筑医疗卫生机构廉政长效机制,维护风清气正行业环境。全国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将密切关注各地落实工作情况,对履职不力、执纪松散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将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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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主管部门、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主管部门:根据机构设置和工作需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和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通知调整省级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商务部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2023年5月8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一、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以下简称纠风部际工作机制)职能负责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督促检查纠风部际工作机制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二、纠风部际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工作架构纠风部际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为: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审计署、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共14个部门。纠风部际工作机制的领导机构为纠风部际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国家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纠风部际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纠风部际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副组长。纠风部际工作机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纠风部际工作机制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要求,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召开例会前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例会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根据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并通报部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典型案例及重要信息;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办法;部署、督导、检查年度重点纠风工作。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例会审议年度纠风工作要点,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纠风部际工作机制的有关工作,密切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纠风部际工作机制的作用。四、纠风部际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为纠风部际工作机制的牵头单位,负责纠风工作要点的制定;对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纠风部际工作机制的日常工作;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教育部负责配合开展直属高校附属医院纠风工作;推进完善直属高校附属医院内部纠风工作体系;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大力扶持医药产业;积极引导国内医药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国产药品、医用耗材的生产供给能力;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发生的刑事案件;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财政部负责统筹安排预算,保障纠风部际工作机制正常开展所需必要经费;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商务部负责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审计署负责加强对医药企业生产、销售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采购的审计监督;按程序移送行风问题线索;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国资委负责配合推进所监管的国有企业所属医院和医药企业的行业纠风工作;推进完善有关医院和医药企业内部纠风工作体系;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税务总局负责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发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线索,组织部署开展检查;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相关稽查工作;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办工作;加强药品、医疗服务领域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执法;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规章出台和实施,引导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医保局负责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行为和医药费用的监督等;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对中医类医疗机构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疾控局负责对疾控机构纠风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药监局负责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法规体系并负责监督、落实;承担纠风部际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延伸阅读:《关于调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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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解读

    一、起草背景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行业风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对医疗服务的切身感受。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风工作,要求行业部门切实落实行风治理责任。国家卫生健康委坚决扛起“管行业必管行风”主体责任,牵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简称纠风部际工作机制),推进医药领域纠风工作的全链条全覆盖。在纠风部际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的行业风气持续改善。为适应当前卫生健康领域纠风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相关职能调整情况,经征求有关单位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纠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会同成员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10号,以下简称《通知》)。二、主要内容《通知》包含了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工作机制的职能、成员单位及工作架构、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以及成员单位职责等4项内容。《通知》的重点是对纠风部际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9个增加到14个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包括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审计署、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调整后的成员单位涵盖了原联席机制成员单位的所有职责;同时,将涉及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监管的相关部门全部纳入了机制,实现了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问题治理的全领域全覆盖。《通知》对纠风部际工作机制的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作出了规范,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了在纠风工作中各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统一纠风工作规范要求、指导各地完善本地区纠风工作机制提供了指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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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川楝子配方颗粒等13种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的公示

    附件:关于川楝子配方颗粒等13种新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制定草案的公示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川楝子8南沙参(轮叶沙参)2醋龟甲9茜草3醋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10土鳖虫(地鳖)4地榆11盐巴戟天5海金沙12益智仁6诃子(诃子)13竹茹(青秆竹)7橘核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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