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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促进和规范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邮箱:辛晓娜 xinxn@cde.org.cn赵骏 zhaojun@cde.org.cn周军 zhouj@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1月24日附件:1、《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和目的高质量适用的真实世界数据是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前提条件,疾病登记通常根据登记目的进行前瞻性设计,针对性地、系统地、适时地、较长期地收集特定人群的疾病及其临床特征数据,实施中注重质量控制,其数据质量相对较好,是真实世界数据的重要来源。针对如何建立疾病登记,以及如何评估和使用已有的疾病登记数据以便产生充分的真实世界证据并用于支持监管决策,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旨在为申办者开展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提供指导。二、起草过程本指导原则的起草小组由学术界、制药工业界和监管机构代表共同组成,保证了本指导原则高效、高质量完成。本指导原则自2023年3月正式启动,于2023年7月完成初稿,2023年8月2日召开专家研讨会,对指导原则初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并经药审中心内部征求意见与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参与制订本指导原则的专家名单见附录,在此一并致谢。三、主要内容与说明本指导原则分为六个部分,内容如下:(一)引言阐述了本指导原则的起草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二)疾病登记的定义介绍了登记的概念和类型,简要说明了疾病登记的优势和局限。(三)疾病登记数据的应用场景疾病登记数据可用于产生补充或关键临床证据,本章节列举了疾病登记常用的五个场景:产生补充或关键临床证据、为临床试验设计提供依据、作为单臂试验的外部对照产生临床证据、用于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和/或有效性评价、丰富临床试验的实施方式。此外,也说明了登记数据有时会涉及到以上多个应用场景,如基于疾病自然史的登记系统。(四)数据库的建立详细阐述了疾病登记的建立过程,包括疾病登记计划与设计;数据库构建;疾病登记数据的获取、录入与质量控制;数据库成熟;数据库融合与扩展;数据安全与伦理等方面的考虑。特别提到,在登记研究的早期阶段融入PFDD的理念,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改善临床实践,提升研发的质量和效率。(五)从临床研究角度对疾病登记数据的评估阐明疾病登记用于临床研究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评估的要点。包括疾病登记研究目的的实现、系统建设的规范性、研究人群代表性、随访期、数据质量和数据使用的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估。(六)疾病登记数据的递交及与审评机构的沟通交流明确登记数据递交的数据标准要求,强调了和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交流的重要性和沟通的重点内容。附录提供了参考文献、中英文对照表、名词解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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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存在诸多挑战,探索更有利于患者参与的临床试验新模式将有助于提高罕见疾病药物研发效率。去中心化临床试验(Decentralized Clinical Trials,DCT)结合应用数字健康技术(Digital health technologies,DHT),可为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提供更加灵活、可及的新方法、新路径。为助力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落实“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指导科学、规范、可推广的DCT开展模式,药品审评中心起草了《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唐凌,崔欢欢联系方式:tangl@cde.org.cn,cuihh@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1月24日附件:《 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背景罕见疾病是指发病率/患病率极低的一组疾病的统称。罕见疾病以遗传性疾病为主,多数在儿童期发病,具有发生率低、病死率较高等特点,且大部分罕见疾病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严重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存在诸多挑战:由于罕见疾病单病种人数少,患者居住分散,加剧了临床试验招募难度;不同类型的罕见疾病治疗方法的给药途径差异大(口服、静脉输注、皮下注射、鞘内注射等),试验流程复杂,访视方式多样,临床试验周期长,终点指标复杂,儿童等人群需要特殊保护等等,进一步加大了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难度。此外,一些罕见疾病患者疾病症状严重,行动不便,限制了患者到研究中心参与临床试验的意愿和能力。因此,探索更有利于患者参与的临床试验新模式将有助于提高罕见疾病药物研发效率。去中心化临床试验(DecentralizedClinicalTrials,DCT)是指通过远程医疗和移动/本地医疗来执行部分或全部试验相关活动在传统临床试验中心以外地点进行的临床试验。DCT可通过完全远程模式或者混合模式,结合应用数字健康技术(Digital healthtechnologies,DHT),为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提供更加灵活、可及的新方法、新路径。利用DHT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DCT,并在罕见疾病研究领域予以推广,将有助于药物临床试验触达更多患者,使患者不受地域限制地获得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机会;对于生活在边远地区,或存在读写障碍的患者,也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权利;有利于减轻受试者负担,增加受试者的代表性,打破传统受试者访视频次的限制。这些优势,既保障了患者权益,增强了对受试者的保护,同时,对于本身患者少、临床试验招募困难的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更是非常重要的助力。本指导原则将结合罕见疾病特征,对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过程中如何应用DCT提出建议,为罕见疾病药物研发中科学、规范地开展DCT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知。随着医学科学和临床试验的发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应用本指导原则设计和实施研究时,请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ClinicalPractice,GCP)、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国际协调理事会(InternationalCouncilforHarmonisation ofTechnical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forHumanUse,ICH)和其他国内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此外,DCT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在实施DCT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开展罕见疾病药物DCT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否采用DCT元素,均应遵循GCP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以及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可溯源。其中,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高于对其他因素的考量。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过程中应用DCT元素不应增加受试者的安全性风险。除遵循GCP基本原则以外,在开展DCT时还需有以下关注要点:(1)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2)“切合目的”的原则;(3)遵循“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的原则。上述三项原则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要实现“以患者为中心”,势必需要做到“切合目的”,以患者需求为“目的”来进行DCT设计;做好“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保障临床试验质量,才能有效地实现“切合目的”。1.以患者为中心“以患者为中心”是DCT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原则。在设计和实施DCT前,收集、倾听患者声音,了解特定的患者人群在参与药物临床试验中存在的难点与痛点,并以解决这些难点与痛点为目标而设计与实施DCT,并将这些信息可作为临床试验关键质量要素之一,纳入罕见疾病DCT试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概念。另一方面,需充分考虑受试者需求(例如,受试者有强烈的与研究者/研究医生面诊的沟通需求),不应为了降低临床试验的操作难度,或以损害临床试验质量为代价,而将必要的“中心化”临床试验流程/操作,改为“去中心化”。2.切合目的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DCT,应符合“切合目的”(FitforPurpose)的原则。DCT元素的适用性取决于(包括但不限于)特定试验人群、罕见疾病、评估类型、试验药物的特性(包括其开发阶段)、目前对其疗效和安全性特征的了解,以及其安全性风险是否可控。建议在临床试验规划阶段,对拟采用的DCT元素进行获益与风险评估。根据试验主要目的,并结合患者需求和试验药物特点,合理采用具备可行性的DCT相关元素,并对试验进行整体设计。3.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鉴于当前对罕见疾病的认知相对于常见疾病存在明显不足,相关研究缺乏,建议当计划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开展DCT时,在试验开展之前就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及早针对已知/潜在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同时,申办方还需具备对发生的未知风险进行及时监测和处理的能力。根据质量源于设计原则,建议申办方充分识别DCT模式和DHT应用过程中可能的关键质量要素变化,并对其进行获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三、罕见疾病药物DCT的设计与实施为精巧地设计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并保证试验的顺利推进,在试验方案设计之初,就需要进行DCT框架设计,即在了解罕见疾病患者需求的基础上,预先设计在临床试验中的部分/全部环节采用哪些DCT方法/元素,之后按照该计划实施DCT。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设计中加入DCT元素需要仔细考虑目标罕见疾病适应症人群的独特需求。在设计实施框架时,可对以下要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考虑:•当在方案设计中计划利用DCT元素进行院外访视及数据采集时,如果涉及到采集与药物安全性和/或有效性评价相关的一些关键数据(如主要终点),需要预先进行充分评估和必要的验证,避免DCT的实施影响关键数据的质量。•选择符合研究目的的技术。例如,如果试验涉及可穿戴设备,则需确保该设备适合目标年龄组人群,且该穿戴设备的应用是“切合目的”(FitforPurpose)的。必要时,需在早期研究或者探索性队列中对所采用的技术进行验证。•确保语言与受试者理解水平匹配。由于罕见疾病中大多数涉及儿童患者,在开展儿科研究时,DCT元素应根据目标年龄段患儿的语言和理解水平进行调整。不同年龄段的患儿可能具有各自独特的需求,可采用灵活的方法,协助患儿理解和参与临床试验,例如可以在电子知情同意中设计动画来帮助患儿理解知情内容。•确保数据质量。由于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中的样本量可能很小,因此单个数据的质量应予以特别关注,确保数据可靠。例如,当受试者接受使用近医疗资源时,要确保受试者在研究中心以外所接受的医疗活动都能被合规地记录和追踪;再如,当受试者使用电子自报,电子日志,可穿戴设备时,需尽可能提高受试者使用的依从性,确保数据能被持续、完整地采集等。•开发数字化试验终点。在方案的设计中可以考虑应用DHT采集的数据作为试验终点。在经过充分验证的前提下,通过DHT持续、精准地采集高质量的客观数据,可能用于支持试验药物的有效性和/或安全性评价。•应用DHT开展适应性设计的临床试验。通过应用DHT,可以实现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中及时、持续地大量采集临床试验数据,从而有助于采用适应性试验设计,提高设计灵活性,缩短试验时间,提高研究效率。•提供充分的培训。对临床试验参与的各方进行充分的培训将有助于保障临床试验质量。培训可考虑包含以下内容:(1)针对整体DCT设计和实施流程,以及预估的关键风险因素和应对措施的培训。(2)针对DHT及其软件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和/或阅读操作手册以及模拟操作,保证各方熟练使用。熟练使用DHT设备和软件是保障DCT临床试验充分发挥其价值的基础。(3)针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培训。(4)针对安全性监测的培训,尤其是在计划开展远程访视时,需对如何进行药物安全性监测、不良事件收集,受试者可采取的紧急救助方式进行培训。需关注的是,DCT实施计划涵盖但不仅限于所使用的DCT元素的总结、使用目的、设计依据、任务范围和场景、实施方案概要、项目涉及的平台和软件、评估与验证的数据、数据管理和数据流程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培训和沟通计划等,还应在研究方案概述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内详述相关任务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项目实施的时间安排以及在试验中拟采取的行动。四、DCT元素的应用场景DCT的试验设计和DHT的应用为药物临床研发提供了全新的数字化模式。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DCT/DHT可应用于以下场景:1.受试者远程招募受试者招募是推进临床试验的瓶颈环节,在罕见疾病药物研发领域尤为突出。寻找合适的罕见疾病患者参与临床试验,不仅仅存在数量上的挑战,还涉及到患者对临床试验的理解和参与的意愿。DCT/DHT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招募过程中,可有以下应用:1.1研究中心外招募可考虑采用远程招募的形式让有需求的罕见疾病患者参与合适的临床试验。例如,可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传播的优势,可控且持续地传播真实的、及时的、易懂的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信息;可通过患者组织、患者代表等渠道为罕见疾病患者提供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信息;还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基于患者信息进行智能受试者筛查等。1.2研究中心内招募可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加速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招募。例如,采集多种电子源数据(如电子健康记录,电子病历、影像、检验检查、电子化临床结局评估(electronic ClinicalOutcomeAssessment,eCOA)、可穿戴设备等)进行融合治理,并通过对医疗文本内容进行处理,根据试验方案和医学规则构建智能化算法,将不同来源的患者信息与临床试验方案入排标准进行识别和匹配,快速筛选匹配符合条件患者。2.医患交流互动/患者教育医患交流互动和患者教育对于确保药物临床试验的成功和受试者安全至关重要。利用DCT/DHT,研究人员可更及时、更便利地提供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教育材料,以便向受试者充分解释试验的目的、过程、可能的风险和潜在获益,帮助受试者及其家庭了解临床试验的背景和重要性,获得更清晰、透明的信息。同时DCT/DHT所提供的更便捷的沟通方式,也有助于研究人员及时全面地倾听患者的声音,了解患者的需求并及时调整试验设计,促进罕见疾病患者及早参与到试验设计中。在临床试验中向受试者(包括其家庭成员)提供更频繁的医疗咨询和监测,有时可有助于减少临床试验的受试者脱落。医患交互平台有助于研究医生进行远程咨询和随访,同时也可利用平台将患者端的数据智能映射到电子数据收集管理系统(ElectronicDataCapture,EDC),协助形成完整的受试者数据链。3.电子知情同意电子知情同意是指采用多元化电子媒体的电子系统和程序,包括采用文本、图形、音频、视频去传达与临床试验有关的信息并获得知情同意记录。从呈现形式上而言,电子知情同意包括采用电子化与纸质混合形式或完全电子化形式。从过程上而言,电子知情同意可在研究现场进行,也可以远程进行,通过电话、视频、线上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当采用电子知情同意时,知情过程可通过网页、触屏设备等方式呈现和归档存储,并确保可被溯源。由于罕见疾病多发病于儿童期,因此在知情同意的过程中,采用多媒体交互模式,例如视频、音频、图表等方式,将更有利于儿童受试者的理解,帮助其充分知情。对于一些存在认知障碍(如神经发育相关的读写障碍)或书写障碍(原发性遗传性肌张力不全)的罕见疾病患者,可以引入监护人(代理人)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受试者权益。另一方面,参与临床试验的罕见疾病受试者数量少,分布分散,因此在进行知情同意签署、受试者招募、数据收集和处理等环节中,采用远程模式有助于降低受试者负担,特别是对于行动不便的罕见疾病受试者,通过远程化的知情同意方式,可以方便快捷地获知更新的知情同意书,并确保所有受试者都能及时地获知最新版本。在罕见病人群中使用电子知情同意应避免电子设备和程序的使用给这类患者带来进一步的困扰,需要确保程序的易用性,同时需要准备纸质知情以防受试者无法顺利操作设备。使用电子知情同意时,需预先进行评估和验证,对受试者做好使用说明介绍和必要的培训;充分告知受试者数据采集范围,访问权限等,在知情同意过程中,确保数据安全性及受试者(包括其监护人)隐私信息受到保护。4.临床试验的远程访视远程访视是指研究者及项目成员以在线方式,通过视频、音频或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实时与患者进行互动,完成方案要求的访视系列流程。远程临床试验访视是使试验更方便、使受试者更易参与的重要策略。药物临床试验是否适合完全使用远程访视或以混合试验方式进行访视,取决于评估流程和所需收集的数据。当计划采用远程访视时,可能需要对研究者、受试者开展额外的、针对如何进行或参与远程访视的培训,以确保远程访视时所执行流程和数据信息收集方法的一致性。计划远程临床试验访视或临床试验相关活动时,试验方案应规定何时适合与试验受试者进行远程访视以及何时应现场访视受试者。此外,试验方案还应规定如何评判和管理远程发现的不良事件。对需要紧急或现场关注的不良事件,方案应提供应对处理措施。5.试验药物的直达和回收罕见疾病受试者地理位置分布广泛,其中包括许多儿童患者,部分患者受疾病影响而行动不便,因此药物直达(DirecttoPatient,DTP)和远程药物回收对于罕见疾病患者而言是一种便捷且利于减轻受试者(包括监护人)负担的药物管理方式。在采用DTP时,需要充分考虑药物的类型和特性,例如,采用口服途径给药、保质期较长、常温储存的药物通常更适合采用DTP;对于需要注射或低温保存的生物制品,需谨慎评估DTP的可行性;对于采用静脉输注等需要医护人员操作的给药途径的药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DTP方式结合上门访视/当地医疗机构访视的方式,在受试者家中/就近进行治疗给药。在采用DTP前,研究者应确保受试者了解正确的用药和药品储存方式,并提前制定安全事件应对计划;建议定期评估药物治疗依从性。为确保药物管理的顺利执行,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明确药物管理计划,包括药物的配送、回收和安全处理,以及剩余药物的追踪和记录;同时预先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如发生超温)提出处理预案;此外,还需定期对药物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了确保试验药物质量,需要建立全流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温度控制、药物监测、破损药物处理等。对于DTP订单,应实施处方、确认、取药、发药、运输、签收、服药要求、受试者服药依从性跟进以及药物返还等全方位的质量控制措施。对于需要温控运输的药物,应建立实时温度监测系统,确保运输安全。6.数字健康技术的应用DHT是将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于医疗过程的新型现代化医疗方式,在药物临床试验中,可通过应用移动医疗或远程监护设备,实现对受试者信息的远程收集。6.1居家治疗性DHT居家治疗性DHT是指利用数字化产品,在患者家中进行疾病治疗和管理。数字化产品主要包括软件应用程序(如交互式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硬件设备和互联网连接设备等,可单独使用或与药物、其他设备和疗法结合使用,以优化对患者的护理。在药物临床试验中使用居家治疗性DHT时,需要考虑罕见疾病受试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患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和治疗目标等),选择符合目的、适合受试者使用的DHT,且该技术需经过临床验证,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6.2数字测量与可穿戴设备可穿戴设备是指可以穿戴在人体上,监测和记录身体状况的智能设备。使用可穿戴设备,可以连续地采集罕见疾病患者日常生活中的测量数据。这些测量指标可以衍生为新终点或更新现有终点。在使用DHT收集数据作为终点时,需要仔细地计划和考虑,选择合适于目标患者群体的DHT,同时需要确保研究终点经过全面而充分的验证。在选择可穿戴设备时,还须考虑罕见疾病患者的依从性,确保受试者对穿戴设备的接受程度并可正确使用。当计划采用DHT收集的数据作为试验终点时,鼓励申办方从早期临床试验阶段即开展相关DHT验证工作,包括验证和确认DHT的性能,以确保其灵敏度、特异性、准确性、精密度,以及以该DHT在实践环境中所收集的数据作为试验终点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当疾病机制/症状具有相似性时,可以考虑从具有与罕见疾病相似疾病机制/症状的常见疾病人群中验证DHT设备,以及基于DHT收集的数据所开发的新型终点,建议申办方与药审中心及早进行沟通交流。7.远程评估/eCOA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终点的远程电子化临床结局评估是罕见疾病药物DCT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DHT等方法实现测量的eCOA工具可以提供实时数据收集和监控,减少数据记录的错误和漏报,提高数据质量和完整性。临床结局评估(ClinicalOutcomeAssessment,COA)工具的开发包括开发新的COA工具、对已有COA工具进行翻译和/或文化调适、和对已有COA工具进行改进三种模式。由于罕见疾病药物研发的经验往往不足,缺乏可参考的既往案例,因此往往缺乏明确适用于该疾病患者群体的疗效终点。在开展远程评估或应用eCOA时,申办方需审慎考虑所应用/开发的eCOA工具的适用性。鼓励在药物研发早期开展eCOA的开发,并适时恰当地延续至后续临床研究和关键注册研究中。8.就近使用医疗资源上门医护或在居住地附近就医为会为罕见疾病患者提供更多便利,这对于儿童、老年、行动不便或存在免疫缺陷的患者尤为重要。上门医护或居住地附近医护包括多个场景,包括访视、生物样本采集、护理、给药与药品回收和仪器维护等多个方面。在采用上门或居住地附近访视和护理时,为了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及数据的科学、真实、可靠,应确保该医疗机构,包括其设备和人员,均经过相应资质评估和认可,有能力执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相关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并接受培训。在研究者认为必要时,研究者/申办方可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相关人员了解临床试验的要求和标准。不论采用何种访视和护理方式,其诊疗及检查检验结果应及时传输给研究者以进行充分地评估,避免受试者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如在家中或居住地附近进行采样,需严格遵照实验室手册或者采集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样本采集质量,明确样本类型,采集时间和采集技术。对于需要温度控制的样本,应在适当的温度条件下进行运输,以保持样本的完整性。建立监测系统,追踪样本的位置和状态,以确保安全性。在制定上门或居住地附近医护计划时,方案中须清晰明确每次访视的安排,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一些需要医护人员操作的药物,例如静脉输注的药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结合DTP和上门给药的方式,在受试者家中进行治疗给药。为了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建议在给药后进行必要的观察,并进行随访,以监测他们的状态。需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临床试验均适合使用就近的医疗资源开展。例如,当试验药物采用静脉输注给药时,虽然从提高便利性角度出发,可考虑使用就近医疗资源,但由于静脉给药方式可能容易发生起病更急、进展更快、更严重的不良反应(如输液反应),因此在其安全性特征未经充分暴露的情况下,可能不宜采用上门医护或在居住地附近就医的方式;但如果是已上市产品开展临床试验以增加适应症的情形,考虑到临床实践中对该产品已有一定的使用经验,此时则可考虑使用就近医疗资源。再如,对于口服给药途径的试验药物,在其安全耐受性尚未被充分了解的早期临床试验阶段,一般不宜采用就近医疗资源的方式;当早期研究显示试验药物的治疗窗较宽,剂量限制毒性(DoseLimitingToxicity,DLT)较高,所接受的治疗剂量与DLT/最大耐受剂量(MaximalTolerableDose,MTD)之间存在差距时,则可能适合采用上门医护或在居住地附近就医的方式。9.受试者的安全性监测一些罕见疾病的特定症状和对药物的反应可能需要更频繁和持续的监测,而传统临床研究可能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开展DCT进行安全性监测,申办方可使用DHT对受试者的安全性进行实时监测与报告,例如通过受试者的手机APP、远程访视平台或可穿戴设备,实时采集受试者安全性数据并直接传递给研究者。在开展DCT时,申办方需要制定明确的安全监测计划,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主要研究者负责做好受试者的安全监测。建议在计划中明确何时、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如何收集安全性数据(包括受试者报告不良事件的方式)。需注意的是,在计划开展DCT时,申办方须向受试者特别强调在何时/何种情况下(例如发生特定不良反应时)应该寻求当地医疗援助,以及后续治疗流程,例如在某家特定医疗机构就诊、获取/沟通后续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调整(例如减量、暂停、终止治疗)的方案等。如果在DCT或试验药物使用期间出现重大安全性风险,申办方必须立即停止DCT,并及时通知监管部门、伦理委员会以及所有研究者,予以谨慎和充分的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可继续临床试验。五、实施过程中需关注的问题当前DCT在我国药物注册临床试验中的应用经验有限。作为一种新兴的临床试验技术,在DCT/DHT的应用实施过程中,须关注其可能带来的未知风险,以便在保障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保证数据可靠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新技术、新方法的优势,促进、推动创新性的罕见疾病药物研发。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DCT/DHT时,建议申办方关注以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预先明确DCT各方职责及沟通渠道应用DCT模式开展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时,申办方、临床研究机构与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临床试验各方需履行GCP以及其他法规文件规定的职责义务。除此之外,当开展DCT时还可能涉及众多DCT服务供应商、当地医疗资源(包括就近医疗机构和上门医护)等相关方。当药物临床试验在研究中心以外开展和/或由其他服务供应方参与时,须在临床试验开始前明确申办方、研究者和任何其他各方的具体职责。申办方在DCT中的职责与传统的基于研究中心的临床试验相同,协调与管理临床研发过程中的DCT活动,为各个DCT元素建立可行的操作流程;申办方可采用适应的措施确保参与患者的多样性,制定科学的数据管理计划(Data ManagementPlan,DMP),确保数据的可靠和稳健,在试验方案中描述如何实施DCT的相关操作。在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者承担受试者医疗护理和安全的责任;申办方承担对临床试验的实施进行充分监督的责任。在DCT中,研究者和申办方在履行职责的过程可能存在挑战,因此须预先建立所有相关方之间(包括受试者、研究者、申办方和任何服务供应商)有效的沟通渠道;所有相关方均应随时了解和履行其与临床试验实施相关的职责和信息;须预先制定紧急情况下的有效沟通计划,以便所有相关方可以及时共享信息并迅速应对紧急情况。申办方须在临床试验开展前确保受试者已充分了解研究中的沟通途径和联系方式(例如,发生紧急医疗事件时的联系人,发生器械故障、家庭访视问题等时的联系人等)。2.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在计划开展DCT时,可能存在DCT相关的潜在风险和挑战。例如,如何保障数据的完整性、隐私和安全,以及如何开展远程数据收集和监控管理等。在计划实施DCT时,建议申办方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DCT中与数据质量、隐私和安全相关的潜在挑战,建议制定应急预案,以尽量降低相关风险(例如DHT故障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失、计划访视的中断)的影响,并确保对试验进度和患者安全的影响降至最低。若出现DCT计划或实施过程变更,应该描述和记录在研究过程中出现变更的时间和原因、决定变更的过程、负责变更的个人或群体,以及进行变更后对试验的影响和后续行动计划。3.关注合规性与数据安全DCT采用新方法、新模式,涉及受试者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及其他合规问题,需在传统临床试验实施基础上,对DCT流程进行特别考量。DCT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在实施DCT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临床试验需求进行必要的授权,例如在DCT中,若需要委托服务供应商提供DTP服务,需要研究机构和研究者向DTP服务供应商授权;当计划使用就近医疗资源时,需确认其资质,必要时通过研究者对当地或上门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授权,以确保其能够提供符合方案规定和标准的医疗服务;再如在进行远程电子知情同意时,可能需要受试者提供电子签名。在使用DHT相关工具(例如远程医疗、实时视频会议、电子健康记录、可穿戴设备)时,需关注是否存在冲突的数据隐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以确保受试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4.关注数据可溯源性在DCT的实施过程中,申办方需关注并确保所产生的数据被良好、真实、完整地记录,且可被溯源。申办方应对DCT系统的源数据、源文件在试验实施前进行明确定义,必要时可与研究机构/研究者协商确定或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申办方、临床研究机构/研究者、服务提供商、受试者等各相关方均应对各自所涉及的源数据、源文件进行良好的记录和保存。DCT系统的源数据、源文件应当能够充分地重建和评价临床试验相关过程,反映受试者保护、方案执行、数据记录、结果报告等方面情况,在需要时以供查阅,以满足监查、稽查和检查的需要。临床试验必备文件的管理应遵循GCP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保存的必备文件的完整、可读,并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可直接查阅。5.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在新技术、新方法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早期实施阶段,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可能存在一些未知风险,因此建议申请人/申办方在计划将DCT元素及DHT纳入临床开发计划中时,及早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并在整体的实施过程中,与药审中心保持密切的沟通。当在临床试验中采用新技术、新模式等相关元素时,申请人应在方案中阐述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并与药审中心形成共识。药审中心鼓励申请人继续探索和开发多方合作的新研究方法,实施的新技术,以支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罕见疾病药物研发。参考文献1. 丁洁, 王琳. 中国罕见疾病研究报告(2018)[R]. 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2018.2. 张抒扬, 董咚, 李林康, 等. 2020中国罕见疾病综合社会调研[M].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20.3. 中国罕见疾病联盟. 罕见. 数读[R]. 北京:中国罕见疾病联盟,2020.4. 李高扬. 远程智能临床试验蓝皮书. DIA中国数字健康社区蓝皮书专家组.5. Moore, J. , Goodson, N. , Wicks, P. et al. What role can decentralizedtrialdesigns playtoimproveraredisease studies?. Orphanet JRareDis17, 240(2022).6. FDA Decentralized ClinicalTrials for Drugs, Biological Products, and Devices Guidance for Industry, Investigato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DRAFT GUIDANCE7. InanOT, etc. Digitizingclinicaltrials. NPJDigitMed. 2020Jul31;3: 101. doi: 10. 1038/s41746-020-0302-y.8. LIUC, YUANC, BUTLERAM, etal. DQueST: Dynamic questionnaire for search of clinical trial[sJ]. JAm MedInform Assoc, 2019, 26(11): 1333-1343.9. Ghadessi, M. etal. Decentralized clinical trials and rare diseases: a Drug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Innovative Design Scientific Working Group(DIA-IDSWG) perspective. Orphanet Journal ofRareDiseases18, 79(2023).10. Garcia-Gancedo, L. et al. Objectively Monitoring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Patient SymptomsDuring Clinical TrialsWith Sensors: Observational Study. JMIR Mhealth Uhealth 7, e13433(2019).11. Cialone, J. etal. Quantitative telemedicine ratings in Batten disease: Implications forrare diseaseresearch. Neurology 77, 1808–1811(2011).12. Defer, G. etal. Adverse Drug Reaction Reporting Usinga MobileDevice Application by Persons with MultipleSclerosis: A Cluster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DrugSaf44, 223–233(2021).13. FDA, Discussion Document for Patient-Focused Drug Development Public Workshop on Guidance 3: SELECT, DEVELOP OR MODIFY FIT-FOR-PURPOSECLINICAL OUTCOME ASSESSMENTS, October, 2018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审中心. 《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实施技术指导原则(试行)》15. Thorpe, K. ;Fettiplace, J. ;Gorey, C. ;Kang, E. G. ;Madden, K. ;Bhat, S. ;Zhang, S. ;McLaughlin, M. M. . Decentralized Clinical Trial(Dct) DesignwiththePotential toImprove Patient Recruitment and Retention inGlisten: APhase3Study of Linerixibat forCholestatic Pruritus in Patients with Primary BiliaryCholangitis(Pbc). Hepatology; 76(Supplement1): S1479, 2022.《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由于新冠疫情大流行的影响,以及数字健康技术(DHT)的进步,业界积极探索在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的模式(DCT),成为临床试验各方提升试验效能的关键举措。结合罕见病自身具有患者居住分散、给药途径差异较大、临床期间访视频次以及访视方式多等特征,DCT可为罕见疾病的临床试验提供更加灵活、可及的新路径。本指导原则旨在结合罕见疾病特征,对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过程中如何应用DCT提出建议,为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科学地开展DCT提供参考。目前ICH E6(R3)附件正在起草中,重要内容涉及DCT相关规范。同时,国外严格监管机构(Stringent Regulatory Authority,SRA)近期已发布相关技术指南,对实施DCT提出全方位建议,可为该指导原则的撰写提供借鉴与思考。二、起草过程(一)起草前期调研论证情况目前,部分国外严格监管机构已对DCT给予政策指导。例如,FDA于2023年5月发布《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指引(征求意见稿)》(Decentrialized ClinicalTrial forDrugs, BiologicalProducts, and Devices: 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Investigato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EMA于2022年12月发布了《临床试验中去中心化元素的建议书》(Recommendation Paper on Decentralised Elements in Clinical Trials),均对DCT的科学规范实施提出全方位建议。前期工作中,课题组全面研究了FDA和EMA等国外严格监管机构关于DCT实施的指导建议,与临床试验机构以及行业多方论证DCT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合理性。经充分研究,鉴于在中国全面实施DCT尚未成熟,以及在罕见病研发领域实施DCT的需求最为迫切,因此将题目限定为《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二)指导原则制定或修订情况本指导原则由临床试验管理处牵头,工作小组由学术界、制药行业界和监管机构代表共同组成,保证指导原则科学、规范、可实施。指导原则的起草工作自2023年9月启动,分别于2023年10月和11月形成大纲与初稿。三、起草思路为解决罕见疾病药物研发中面临的患者人群少、分布广泛、随访频率高等关键问题,借助DCT灵活、可及的临床试验模式,不仅可以提高罕见疾病药物研发效率,优化患者体验,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受试者。指导原则参考借鉴美国和欧盟发布的DCT技术指南,按照常规试验流程,对罕见疾病药物DCT模式中的可应用场景和元素进行逐条详细说明,并提出在具体应用过程中需关注事项。指导原则符合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强调遵循GCP,与ICH指导原则无冲突。四、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分为五部分,内容如下:(一)背景阐述了本指导原则的起草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二)开展罕见疾病DCT的基本原则介绍了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各方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遵循GCP基本原则;2.“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3.“切合目的”的原则;4.“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的原则。(三)DCT的设计与实施该部分对DCT实施计划的设计要点进行说明,列明DCT实施计划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四)DCT的应用按照临床试验常规流程,DCT的应用作为指导原则的重点章节详细介绍了DCT/DHT可应用的场景,以及在具体环节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1.受试者远程招募(医疗中心外招募、医疗中心内招募),解决罕见病临床试验的招募难题;2.患者互动/教育;3.电子知情同意(包括电子与纸质的混合形式或完全电子化形式,以及儿童知情同意应考虑儿童的认知与理解水平);4.罕见疾病临床试验的远程访视(应针对性的考虑所收集的数据以及所需的评估程序,以及对研究者和受试者开展额外的培训);5.试验药物的直达和回收(充分考虑药物的类型和特性、制定安全事件应对计划、明确药物管理计划,建立全流程的质量控制体系);6.数字健康技术的应用(居家治疗性DHT和数字测量和可穿戴设备,在使用DHT收集数据作为终点时,应选择合适于目标患者群体的DHT,同时确保研究终点经过全面而充分的验证。);7.远程评估/eCOA(在罕见病临床研究中,申办方需审慎考虑所应用/开发的eCOA工具的适用性);8.就近使用医疗资源(对适用性进行合理评估、确保就近医疗机构,包括设备和人员,均应经过相应资质评估和认可,有能力执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相关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并接受培训、运输样本应确保其质量。);9.罕见疾病的安全性监测(制定明确的安全监测计划,明确何时、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如何收集安全性数据。若出现重大安全性风险,应立即停止DCT,并报告监管部门、伦理委员会与所有研究者。)(五)实施过程中需关注的问题介绍了临床试验各方职责、应具备稳健风险管理计划、关注合规性和数据安全、关注数据可溯源以及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等。五、需要说明的问题指导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强调遵照GCP,对于DCT中可应用场景与相关元素进行详细说明,与FDA和EMA已发布的技术指南框架内容大体一致。由于DCT引入DHT,以及传统临床试验未涉及的电子系统和流程,而FDA与EMA也先后发布电子数据/电子系统相关指南构成对DCT指南的有力补充。为保证在中国境内DCT临床试验数据的合规性和可溯源,本指导原则在第五章节“实施过程中需关注的问题”对于合规性、数据安全性与数据可溯源性进行原则性要求,进一步保障指导原则的全面科学,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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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我局根据科学进展、行业发展实际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对《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8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438391981@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中药饮片标准管理办法意见反馈”。附件:1-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反馈意见表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4日附件1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的制修订和发布,促进四川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关于鼓励企业和社会第三方参与中药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 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的制修订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和适用性”的原则,促进四川中药饮片质量持续提高,满足四川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第三条(指导思想) 中药饮片标准研究应当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注重中医理论指导下的临床应用经验,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满足临床需求。第四条(适用范围) 可收入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的品种及炮制方法,包括:(一)具有四川地方炮制特色的中药饮片;(二)中医临床用药特色显著的中药饮片;(三)使用新型炮制装备并符合中药炮制理论的中药饮片及炮制方法;(四)其他符合中医药理论的中药饮片。第五条(工作机制) 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六条(鼓励机制)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检验机构、科研院校、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积极参与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研究并对标准提出合理的制修订建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在中药饮片标准征求意见或公开发布时,同时公开标准起草单位、复核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信息。鼓励企业按照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参与中药饮片标准的制修订,不断提升饮片质量标准,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鼓励标准起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七条(省局职责)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组织管理全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管理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二)组织实施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的制修订;(三)发布和废止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下设中药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标办”)和中药标准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中药标准管理办公室承担省局(标准委)工作的日常事务。中药标准专家管理办公室设立在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第八条(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职责)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省级中药饮片标准技术审核和检验复核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拟订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管理工作制度;(二)协助省局制修订省级中药饮片标准;并适时修订编撰《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三)负责省级中药饮片标准的技术审评及审评专家的组织协调及服务保障工作;(四)负责省级中药饮片标准复核工作,对饮片标准中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估;(五)负责省级中药饮片涉及的对照药材、对照品的标定工作。中药标准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上述一至三项工作;中药(民族药)检验所负责四、五两项工作。第九条(其他部门职责) 省局各相关部门、直属单位,各市州市场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标准立项与研究第十条(政府立项) 根据四川省中医药法实施条例、省委省政府中医药发展规划或四川省药品安全规划等,省局负责全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立项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标准起草任务委托给符合要求的单位。第十一条(自行立项) 省内合法登记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均可自行组织开展中药饮片研究工作,起草中药饮片标准。研究单位可在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立项前、研究过程中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标办或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专家办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交流。第十二条(立项建议)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检验机构、科研院校、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建议内容应具有明确目标和可行性,如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背景和理由,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第十三条(技术要求) 饮片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拟定标准的质量全面负责,应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研究,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形成中药饮片标准草案。标准体例及内容应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有关通用技术要求和《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的格式和用语,做到用词准确、语言简练、逻辑严谨,避免产生误解和歧义。第十四条(资料格式要求) 自行立项进行中药饮片标准研究的单位完成标准起草研究工作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整理规范,向省局提出中药饮片标准发布申请。申请资料纸张统一用国际标准A4型规格,字体采用简体中文宋体,字号不小于小四号,除红头申请文件之外,每项资料均应有封面并单独装订。封面标明资料项目名称、申请人(盖章)、申请日期、试验单位名称(盖章)、地址、联系电话、试验负责人姓名(签字)、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联系人姓名、电话(含手机)等。涉及到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应提交备查,包括必要的数据、图谱、彩色照片、参考文献等。送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标准复核的3批样品,应与申请资料中自检报告的样品同一批号。第十五条(申请资料内容要求) 饮片标准申请资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新饮片标准申请资料目录清单:(一)申请文件(红头)(二)综述材料1.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性文件。2.研究现状及立题依据3.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承诺书4.研究及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5.其他必要的证明性材料(三)药学研究资料1.药材研究资料(含药材资源评估报告)2.工艺研究资料(含工艺验证资料)3.包装及稳定性研究资料4.饮片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5.样品自检报告6.其他必要的研究资料(四)安全性研究资料(适用于毒性药材品种,一般为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的品种)1.单次给药毒性研究资料2.重复给药毒性研究资料修订饮片标准申请资料目录清单:(一)申请文件(红头)(二)综述材料1.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性文件。2.研究现状及立题依据3.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承诺书4.研究及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5.其他必要的证明性材料(三)药学研究资料1.饮片质量标准草案及修订说明2.修订标准涉及的相关试验、验证资料;3.样品自检报告4.其他必要的研究资料提出现行饮片标准修订的单位一般应为该标准起草单位,或由3家以上中药饮片生产单位联合提出申请。第十六条(标准品管理) 在中药饮片制修订工作中,对需要新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研究单位应及时与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沟通,做好标准物质相应的研究、制备等工作。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按照国家标准品管理有关要求,做好标准品的标定等相关工作,标定结果报中检院备案。第四章 审查发布第十七条(制修订程序) 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按照标准起草、技术审核、标准复核、草案公示、合规性审查、批准发布的程序进行。第十八条(外部流程) 标准起草单位将拟增修订品种资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标办(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A区404办公室,电话028-86633656),或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第十九条(内部流程) 中标办收到资料后,按要求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资料,移交至专家办。申请单位按照专家办要求提交电子资料(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邮箱:scszybz@163.com)。不符合要求的资料,退回申请单位。第二十条(工作程序) 专家办进行资料审核,并组织审评专家对中药饮片标准草案、标准物质及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对需进行标准复核的(新增饮片品种、饮片规格或修订检测方法等),专家办通知申请单位提请标准复核。完成标准复核后,专家办根据审评意见,标准复核结果等,拟定综合审查意见及中药饮片标准征求意见稿,报省局中标办公开征求意见。未通过的,通知申请单位,并阐明未通过理由。第二十一条(标准公示) 中药饮片标准征求意见稿一般通过省局官方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七天至一个月。反馈意见涉及技术内容的,中标办将意见发送至专家办,由专家办组织标准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单位进行研究,经技术审评后报省局决定是否再次公示。第二十二条(合规性审查) 对公示期满,没有收到异议的中药饮片标准,中标办提请省局法规处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二十三条(标准发布) 完成合规性审查的中药饮片标准,中标办报请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发布。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保密义务) 参与中药饮片标准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标准工作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及数据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职责) 中药饮片标准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单位应当保存标准研究过程中所有样品信息、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及凭证,样品、标本均应留样存档、保留备查。第二十六条(现场检查) 在标准审查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对标准起草、研究单位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情况。第二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处理)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省局发布标准的,省局废止相应标准,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标准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民族药饮片) 四川省民族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按照此管理办法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125号)、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四川省中(藏)药材及饮片标准制修订审评工作流程的通知(川药监办〔2019〕45号)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2《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药饮片作为中药产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既是中医临床处方用药形式,又是中成药生产的基本原料,是中医药产业发展中的战略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级中药饮片标准,促进四川省中药饮片传承创新发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目的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十条“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于2016年印发实施《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125号)。该《管理办法》在全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首次将省级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纳入了常态化管理,规范了省级中药饮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高了全省中药研发、生产企业对中药饮片的研究积极性,推动了中药饮片研究成果转化,促进了全省中药饮片行业传承创新发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实施后,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推动中医药发展的举措。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关于印发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9〕15号);2020年4月,四川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0〕7号)等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精神,根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结合《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及国家药监局相关规章制度的发布修订情况,省局中药标准管理办公室于2023年4月启动了《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二、起草过程2023年5月,省局中药标准管理办公室召开了中药饮片研讨会,与省内部分中药饮片研发、生产单位的专家代表、中医界代表就四川省中药饮片高质量发展进行商议,对《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提出建议。6月-10月,省局中药标准管理办公室起草了《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反复多次向省内专家征求相关意见,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最终形成本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和说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为30条,内容依次为:总则、职责与分工、标准立项与研究、审查发布、监督管理五个部分,重点内容说明如下:(一)总则。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机制、鼓励机制等。鼓励标准起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二)职责与分工。明确了四川省级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各部门职责与分工,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保障中药饮片标准符合“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和适用性”原则。(三)标准立项与研究。明确了标准研究立项有两种途径:一是省药监局立项,使用省财政经费进行中药饮片标准研究;二是科研单位或企业自行立项进行中药饮片标准研究。两种方式仅为科研经费来源不同,但是研究工作均应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进行。明确了申报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以及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管理要求。(四)审查发布。明确了标准审查发布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五)监督管理。明确了标准制定工作中的保密义务、档案管理职责、现场检查等职责。特别强调了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情况的处理方式。附件3《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单位名称/专家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原文位置(第几页第几条)原文内容修改建议和意见修改理由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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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九批)的公告(2023年第3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炒菟丝子(南方菟丝子)配方颗粒等16个品种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九批)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4日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九批)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JXYBZ-PFKL-2023001炒菟丝子(南方菟丝子)配方颗粒2JXYBZ-PFKL-2023002冬瓜子配方颗粒3JXYBZ-PFKL-2023003煅磁石配方颗粒4JXYBZ-PFKL-2023004龟甲胶配方颗粒5JXYBZ-PFKL-2023005滑石配方颗粒6JXYBZ-PFKL-2023006炒柏子仁配方颗粒7JXYBZ-PFKL-2023007煅自然铜配方颗粒8JXYBZ-PFKL-2023008茯苓皮配方颗粒9JXYBZ-PFKL-2023009红曲配方颗粒10JXYBZ-PFKL-2023010建曲配方颗粒11JXYBZ-PFKL-2023011绿豆配方颗粒12JXYBZ-PFKL-2023012蜜金樱子配方颗粒13JXYBZ-PFKL-2023013胖大海配方颗粒14JXYBZ-PFKL-2023014千里光配方颗粒15JXYBZ-PFKL-2023015仙灵脾配方颗粒16JXYBZ-PFKL-2023016赭石配方颗粒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江西省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贵州省中药民族药药材标准(2019年版)》(第三册)《贵州省中药民族药饮片标准(2019年版)》(第二册)第二批的公示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贵州省中药民族药药材标准(2019年版)》(第三册)第二批46个品种、《贵州省中药民族药饮片标准(2019年版)》(第二册)第二批53个品种质量标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请相关单位在公示期内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及实验数据,及时来文来函,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公示期满后,不予受理。附件:1.《贵州省中药民族药药材标准(2019年版)》(第三册)第二批46个品种质量标准 2.《贵州省中药民族药饮片标准(2019年版)》(第二册)第二批53个品种质量标准 (联系人:王国徽;联系电话:0851-86824330;邮箱:184592487@qq.com)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3日附件1《贵州省中药民族药药材标准(2019年版)》(第三册)第二批46个品种质量标准序号名称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灵香草质量标准公示稿17五香血藤质量标准公示稿32桉叶质量标准公示稿2龙血竭质量标准公示稿18舞花姜质量标准公示稿33案板芽质量标准公示稿3麻骨风质量标准公示稿19西南黄芩质量标准公示稿34白茄根质量标准公示稿4曼陀罗子质量标准公示稿20喜树叶质量标准公示稿35蓖麻叶质量标准公示稿5猕猴桃质量标准公示稿21香茅质量标准公示稿36蚕茧质量标准公示稿6魔芋质量标准公示稿22响铃草质量标准公示稿37刺楸皮质量标准公式稿7木莓质量标准公示稿23小种三七质量标准公示稿38楤木质量标准公示稿8南天竹子质量标准公示稿24缬草质量标准公示稿39地蜂子质量标准公示稿9牛耳岩白菜质量标准公示稿25血三七质量标准公示稿40滇丹参质量标准公示稿10泡参质量标准公示稿26一支箭质量标准公示稿41丁香油质量标准公示稿11忍冬叶质量标准公示稿27银莲花质量标准公示稿42肺筋草质量标准公示稿12山刺莓质量标准公示稿28支柱蓼质量标准公示稿43古羊藤质量标准公式稿13守宫质量标准公示稿29竹根七质量标准公示稿44贯叶连翘质量标准公示稿14土大黄质量标准公示稿30紫玉簪质量标准公示稿45滚山珠质量标准公示稿15梨质量标准公示稿31矮陀陀质量标准公示稿46金雀花质量标准公示稿16苦檀子质量标准公示稿附件2《贵州省中药民族药饮片标准(2019年版)》(第二册)第二批53个品种质量标准序号名称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一支箭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9肺筋草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7木莓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银莲花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0古羊藤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8南天竹子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支柱蓼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1贯叶连翘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9牛耳岩白菜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朱灯心草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2滚山珠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0泡参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5竹根七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3金雀花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1忍冬叶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6紫玉簪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4酒赤芍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2山刺莓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7矮陀陀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5苦参炭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3石菖蒲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8桉叶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6苦檀子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4守宫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9案板芽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7梨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5熟地黄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0白茄根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8灵香草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6土大黄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1蓖麻叶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9龙血竭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7五香血藤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2蚕茧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0鹿胶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8舞花姜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3刺楸皮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1麻骨风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9西南黄芩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4楤木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2曼陀罗子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50喜树叶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5大皂角炭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3猕猴桃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51香茅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6地蜂子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4棉大戟质量标准公示稿52响铃草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7滇丹参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5魔芋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53小种三七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8缬草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6血三七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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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启用湖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信息上报系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适应新形势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管需要,更好地处置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的安全性信息,及时控制临床试验过程风险,现结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安全性信息处置指南》,我局新建了“湖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信息上报系统”。前期,该系统已在部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方进行试点使用。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1月2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办者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时,应登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按照《湖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信息上报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在线填写严重不良事件格式化表单内容(具体要求可参考《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八条要求,“申办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终止或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终止/完成报告时,应登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按照《湖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信息上报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选择相应“报告类型”,上传盖章版临床试验终止/完成报告扫描件,确认无误并勾选法律声明后提交,即完成报告。三、申办者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或者终止/完成报告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时限和内容填报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配合申办者做好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工作,省局在年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或者临床试验项目检查时,将从“湖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信息上报系统”中抽查部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现场核实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与临床试验源数据的一致性。四、如遇系统、网络问题等特殊情况时,可酌情通过线下渠道寄送加盖公章的纸质报告表。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处(备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联系电话:027-87111665(业务工作)15927205850(系统技术工作)附件:湖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信息上报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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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药物临床试验参与方的安全信息报告与风险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研究与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技术标准,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参与方的安全信息报告与风险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经工作组及中心内部讨论,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 苏娴,刘文东联系方式: sux@cde.org.cn ; liuwd@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1月23日附件:1、《药物临床试验参与方的安全信息报告与风险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药物临床试验参与方的安全信息报告与风险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征求意见反馈表药物临床试验参与方的安全信息报告与风险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参与方的安全信息流转和风险沟通交流是保护临床试验受试者安全的重要内容。ICHE2A指导原则明确了临床试验安全信息快速报告的相关要求,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也强调了申办者、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以及研究者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中安全信息收集、评价、递交和报告环节中的责任与要求。在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与风险评估的实践过程中发现,由于药物临床试验参与方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有关安全性报告和风险沟通的报告主体、职责和流转流程存在不同理解与解读,造成临床试验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间的安全性报告与风险评估存在运行不畅问题。例如报告主体、报告时限、安全评估等。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参与方包括申办者、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报告流转和风险沟通交流,明确各方职责,更好地保护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临床试验机构院内发生的安全性报告,对于外院发生的SUSAR,建议以汇总报告的形式(如总体安全性评估和行列表)定期提交,通常为月度报告。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本指导原则为与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报告的一般考虑,尚不能涵盖所有情形。如有未能阐明的个性化问题,可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通。二、研究者的安全性报告的基本要求(一)总体原则临床试验期间,必须以保证受试者安全为第一目标。研究者收集、评估安全数据的种类,取决于临床试验的设计,数据可包括不良事件/反应、实验室检查值、药物代谢动力学数据、精神和身体检查结果、特殊研究数据、药物遗传学数据和生活质量数据等。(二)严重不良事件(SAE)首先应保证受试者得到及时、适当的临床诊治;其次积极收集相关资料,例如医疗记录和检查结果,以便精确和及时填写申办者提供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电子页面或纸质表格并向申办者报告。确保报告与原始记录、病例报告表(CRF)及其他试验记录一致;确保严重不良事件的起止日期和主要的事件描述与CRF和其他试验文件一致。合并用药的记录,如药品名称和用法(起止日期、剂量、途径、频次)的描述,也应保持一致。即使信息可能不完整或者不确定也不要延迟提交报告,当获得更多信息时,可以随访报告的方式进行补充或修订,应持续收集和记录相关信息直到报告期结束。除试验方案或者其他文件(如研究者手册)中规定不需立即报告的严重不良事件外,研究者应当立即向申办者书面报告所有严重不良事件,随后应当及时提供详尽、书面的随访报告。报告应当注明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的鉴认代码,而不是受试者的真实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住址等身份信息。涉及死亡事件的报告,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提供其他需要的资料,如尸检报告和最终医学报告。研究者负责向申办者报告临床试验中治疗的受试者有关的所有严重不良事件。一旦试验结束,研究者不需要主动监测受试者的不良事件,除非方案中另有规定。受试者治疗结束后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如果研究者发现这些事件,应报告给申办者。研究者应立即向申办者报告严重不良事件,通常为获知后的24小时内。为了向申办者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时简化流程,确保提供信息一致性,可考虑由研究者填写标准化表格。(三)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研究者收到申办者提供的临床试验相关安全信息后应当及时签收,并考虑受试者的治疗是否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必要时尽早与受试者沟通。同时,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由申办者提供的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四)紧急风险报告和其他重要不良事件出现可能显著影响临床试验的实施或者增加受试者风险的情况,研究者应当尽快向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进行书面报告。方案中确定的对安全评估至关重要的不良事件和/或实验室异常应根据报告要求并在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报告给申办者。其他研究者需要向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报告的情况,应该按照GCP的要求进行报告。三、申办者安全性报告和风险沟通申办者应依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积极与临床试验机构等相关方合作,严格落实临床试验安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全面收集安全信息并开展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问题,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确保风险最小化,切实保护好受试者安全。申办者还应当依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提交SUSAR个例报告和研发期间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在安全性报告执行层面,对于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安全性报告,申办者应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及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南进行报送,在此不再赘述。本技术指南重点详述申办者与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的安全性报告和风险沟通的流程。(一)申办者向研究者的安全性报告和风险沟通申办者向研究者的安全性报告和风险沟通包括个例安全性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和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1.个例安全性报告1.1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报告范围申办者应该遵循GCP规定,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将与试验用药品SUSAR快速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1.2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报告时限申办者应参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中向药品审评中心报告的时限,将与试验用药品SUSAR快速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1.3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报告方式推荐申办者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利用研究者安全性报告通知平台的方式向研究者进行安全性通报,以确保研究者能及时接收到与试验药物SUSAR报告。1.4个例安全性报告的补充报告包(SUSARGapPack)申办者在开始给研究者进行安全性报告前,需要向研究者提供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补充报告包(SUSAR Gap Pack),包括从试验药物研究者手册数据截止日期到研究中心启动日期(SIV)期间发生的所有SUSAR。确保研究者能够了解试验药物的安全性特征以更好地保护受试者安全。1.5个例安全性报告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申办者对研究者的安全性报告开始时间通常为临床试验的启动日期(SIV)。申办者对研究者的安全性报告的结束时间通常为研究者所在研究中心的最后一例受试者随访结束日期。如研究者所在研究中心无受试者入组,则结束时间为该药物临床试验入组结束日期。1.6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报告格式申办者对研究者的安全性报告的报告形式推荐采用国际医学科学组织理事会制定的CIOMS I表格。(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ofMedicalSciences,简称:CIOMS I表)1.7个例安全性报告的盲态保持申办者将盲态试验中发生的非预期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给研究者时,应该确保SUSAR报告保持盲态,避免将揭盲信息意外暴露给参加双盲试验的研究者。2.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执行摘要的递交除上述个例安全性报告外,申办者还应该向研究者提与供试验药物的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的执行摘要部分。3.其他需要向研究者沟通的情况申办者还需要向研究者及时沟通的情况还包括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对于明显影响药品风险获益评估的信息或可能考虑药品用法改变,或影响总体药物临床研究进程的信息,均属于此类情况,例如:●对于已知的、严重的不良反应,其发生率增加,判断具有临床重要性;●对暴露人群有明显的危害,如在治疗危及生命疾病时药品无效;●在新近完成的动物试验中的重大安全性发现(如致癌性)。(二)申办者向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的安全性报告:申办者应该遵循GCP规定,建立标准操作流程(SOP),将临床试验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可能影响临床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同意意见的问题,及时通知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收到任何来源的安全性相关信息后,均应当立即分析评估,包括严重性、与试验药物的相关性以及是否为预期事件等。申办者应当将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快速报告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申办者提供的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包括临床试验风险与获益的评估,有关信息通报给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1.个例安全性报告1.1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报告主体申办者为向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安全性报告的主体。对于涉及同一试验药物的多个临床试验,应当以申办者为单一安全性报告主体,按照试验药物向伦理委员会进行安全性报告,以避免安全性报告的重复递交。1.2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报告范围申办者应该遵循GCP规定,建立标准操作流程,将可SUSAR快速报告给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1.3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报告时限申办者应参考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将与试验用药品有关的SUSAR快速报告给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1.4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报告方式申办者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利用安全性报告平台向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安全性报告,以确保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能及时接收到与试验药物有关的SUSAR报告。1.5个例安全性报告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申办者对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的安全性报告开始时间应该为伦理委员会批准临床试验在本中心开展的日期。申办者对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的安全性报告的结束时间为研究中心的最后一例受试者随访结束日期,如研究中心无受试者入组,则结束时间为该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入组日期。1.6个例安全性报告的报告形式申办者递交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的安全性报告的报告形式推荐采用CIOMS I表。1.7个例安全性报告的盲态保持申办者将盲态试验中发生的非预期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给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时,应该确保SUSAR报告保持盲态,避免将揭盲信息的意外暴露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执行摘要的递交。2.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除上述个例安全性报告外,申办者还应该向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年度提供试验药物的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的执行摘要部分。3.其他需要向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沟通的情况申办者还需要向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及时沟通的情况包括:临床试验中发现的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可能影响临床试验实施;可能改变伦理委员会同意意见的问题。四、伦理委员会对安全信息报告的接收,审查和意见传达(一)伦理委员会安全性报告的接收伦理委员会接收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过程中发生SUSAR或阶段性安全报告,建议优先采取接收电子邮件报告的形式。(二)伦理委员会安全性报告的审查伦理委员会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审阅申办者和研究者报送的个例安全性报告以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执行摘要。审查形式可以采用快速审查,会议审查或者备案制。伦理委员会需要明确各类审查适用的安全性报告的类型和范围。(三)伦理委员会安全性报告的审查意见送达对于需要进行快速审查或会议审查的安全性报告,伦理委员会应当明确审查的流程及时限,并将安全性报告审查意见按照规定期限送达。(四)伦理委员会与监管机构的风险沟通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可直接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关于临床试验风险的沟通,主要情形为伦理委员会审查结论为因安全性原因终止或暂停已同意的临床试验的。五、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接收申办者的安全性报告和风险沟通对于申办者递交的安全性报告,建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参考以上关于伦理委员会接收流程。确保同一研究中心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的安全性报告和风险沟通的要求统一。六、临床试验期间参与方安全性报告和风险沟通流程图七、参考文献[1]CIOMS IFormCIOMS I Form-CIOMS[2]CDE.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数据快速报告标准和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1293f7c3d511225fadbab12a209d152c.[3]NMPA andNHC.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0年第57号)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0年第57号)(nmpa.gov.cn)[4]European Parliament and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REGULATION(EU)No 536/2014OF THE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6April 2014on clinical trials on medicinal products for human use,andrepealing Directive 2001/20/EC [EB/OL].(2014-04-16) [2023-11-23].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4/536/oj《药物临床试验参与方的安全信息报告与风险沟通交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参与方的安全信息流转和风险沟通交流是保护临床试验受试者安全的重要内容。ICHE2A指导原则明确了临床试验安全信息快速报告的相关要求,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也强调了申办者、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以及研究者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中安全信息收集、评价、递交和报告环节中的责任与要求。在临床试验安全信息报告与风险评估的实践过程中发现,由于药物临床试验参与方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有关安全性报告和风险沟通的报告主体、职责和流转流程存在不同理解与解读,造成临床试验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间的安全性报告与风险评估存在运行不畅问题。例如,报告主体、报告时限、安全评估等。另外,在疫苗国家监管体系(NRA)认证过程中,认证专家建议监管机构应与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就重要的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报告审核保持直接的沟通。本指导原则旨在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参与方包括申办者、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报告流转和风险沟通交流,明确各方职责,更好地保护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二、起草过程在国家局统一安排下,药审中心启动了本指导原则的起草制定工作。以下为本指导原则起草过程:(一)文献调研2023年1-3月,围绕国内外相关研究及监管现状、目前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针对国外先进/权威监管机构/学术机构/学会开展了相关法规/技术要求,以及目前临床试验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间的安全性报告与风险评估存在运行不畅问题等进行全面、深入的文献检索、梳理、研究工作。截至3月31日,文献调研工作基本完成。(二)形成大纲2023年4月,在认真汇总、分析、梳理调研文献的基础上,厘清思路,起草了指导原则大纲讨论稿。对文献调研结果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享,在此基础上,对于大纲讨论稿进行了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明确了大纲。(三)撰写初稿2023年4-6月,按照确定的大纲,有序开展初稿撰写工作。在交初稿基础上,对于各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统一、完善,形成了初稿完整稿。初稿中,根据我国目前药物临床试验实际工作情况,同时参考FDA、药物临床试验安全评价广东共识等相关要求,针对药物临床试验阶段的安全性风险沟通特点,初步起草制定了初稿。同时,认真梳理、明确了需要进一步重点讨论的内容与问题。(四)调研2023年9月,召开了指导原则调研讨论会,临床试验专家、研发企业代表及中心临床审评部门相关老师共30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对于指导原则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讨论,并针对3个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同时,实地调研了上海精卫、上海曙光医院、辉瑞以及复宏汉霖,详细了解了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伦理委员会在临床试验期间风险沟通现状、技术要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于初稿进行了仔细修订,同时,明确了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内容。三、主要内容本工作细则,共五章,详细介绍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参与方包括申办者、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报告流转和风险沟通交流,明确各方职责,更好地保护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具体如下:第一章概述,主要介绍了本指导原则起草目前主要内容等总体内容,包括目的依据、主要内容等。第二章主要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研究者和研究机构的安全性报告的基本要求。包括了报告严重不良事件的科学要求、报告时限、紧急风险报告和其他重要不良事件的要求等主要内容。第三章主要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办者安全性报告和风险沟通。包括了申办者向研究者的安全性报告和风险沟通、申办者向伦理委员会和临床试验机构的安全性报告等主要内容。第四章伦理委员会对安全信息报告的接收、审查和意见传达。第五章主要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接收申办者和研究者的安全性报告和风险沟通。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与药审中心的风险沟通《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出现的安全性问题,申办者应当及时将相关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报告国家药品审评机构。鼓励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与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积极进行沟通交流”。通过调研,多数关于临床试验机构与伦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与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建立直接沟通途径,多数申办者认为报告给监管机构的安全性报告应以申办者为主体责任。(二)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对安全性报告的管理与审核方式和标准统一问题通过调研,多数行业代表认为统一伦理委员会和临床机构对于安全性报告的要求非常有意义,同时也存在系统建设、各机构人员等可行性问题。本指南推荐统一采用CIMOS模板进行报告,参与方可做适当简化或增加。(三)安全性报告的重复报告问题FDA相关指导原则建议可由一方报告,国内GCP要求研究者和申办者均需向伦理委员会报告SUSAR,通过调研发现不同机构存在较大差异,基于机构和伦理对于安全性审阅的侧重点不同,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临床试验机构院内发生的安全性报告,对于外院发生的SUSAR,建议以汇总报告的形式(如总体安全性评估和行列表)定期提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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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和《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不断丰富完善仿制药个药指导原则并持续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地屈孕酮片和复方甘草酸苷片的生物等效性研究,经广泛调研和讨论,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和《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魏春敏;刘冬联系方式:weichm@cde.org.cn;liud@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1月23日附件:1、《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4、《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5、《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6、《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地屈孕酮片(DydrogesteroneTablets)主要成份为地屈孕酮,其活性代谢产物为20α-二氢地屈孕酮(以下简称DHD)。用于治疗内源性孕酮不足引起的疾病,如痛经、子宫内膜异位症、继发性闭经、月经周期不规律、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经前期综合征、孕激素缺乏所致先兆性流产或习惯性流产、黄体不足所致不孕症及辅助生殖技术中的黄体支持。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高变异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一)研究类型可采用两制剂、两周期、两序列交叉设计,也可采用部分重复或完全重复交叉设计,进行空腹和餐后条件下单次给药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二)受试人群女性健康成年受试者。(三)给药剂量建议采用申报的最高规格(10mg)单片服用。(四)给药方法口服给药。(五)血样采集合理设计样品采集时间,使其包含吸收、分布及消除相。(六)检测物质血浆中的地屈孕酮和代谢物DHD。(七)生物等效性评价以地屈孕酮的Cmax、AUC0-t和AUC0-∞作为生物等效性评价的指标。如采用平均生物等效性(Average bioequivalence,ABE)方法进行评价,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的Cmax、AUC0-t和AUC0-∞的几何均值比的90%置信区间在80.00%~125.00%范围内。如采用参比制剂标度的平均生物等效性(Reference-scaledaveragebioequivalence,RSABE)方法进行评价,参比制剂的个体内标准差(SWR)应大于等于0.294,的单侧95%置信区间上限小于等于零,同时,制剂间地屈孕酮主要药动学参数的几何均值比(Geometricmeanratio,GMR)的点估计值应在80.00%~125.00%范围内。代谢物DHD的Cmax、AUC0-t和AUC0-∞用于进一步解释地屈孕酮的生物等效性结论。三、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本品在国内仅上市单一规格(10mg),此项不适用。四、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屈孕酮片说明书.2019.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6.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2018.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变异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8.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复方甘草酸苷片(Compound Glycyrrhizin Tablets)是由甘草酸单铵盐、甘氨酸、DL-甲硫氨酸组成的复方制剂。主要用于治疗慢性肝病,改善肝功能异常;治疗湿疹、皮肤炎、斑秃。甘草酸苷是复方甘草酸苷片的主要成分,口服后水解为甘草酸,之后进一步代谢为甘草次酸。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高变异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要求。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设计(一)研究类型可采用两制剂、两周期、两序列交叉设计,也可采用部分重复或完全重复交叉设计,进行空腹和餐后条件下单次给药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二)受试人群健康成人受试者。(三)给药剂量推荐采用申报的最高规格(每片含甘草酸单铵盐25mg、甘氨酸25mg、DL-甲硫氨酸25mg)单片服用。如基于生物样品分析方法灵敏度的考虑,也可采用临床常用剂量。(四)给药方法口服给药。(五)血样采集合理设计样品采集时间,使其包含吸收、分布及消除相。(六)检测物质血浆中的甘草酸和甘草次酸。(七)生物等效性评价以甘草酸的Cmax、AUC0-t和AUC0-∞作为生物等效性评价的指标。如采用平均生物等效性(Averagebioequivalence,ABE)方法进行评价,受试制剂与参比制剂的Cmax、AUC0-t和AUC0-∞的几何均值比的90%置信区间在80.00%~125.00%范围内。如采用参比制剂标度的平均生物等效性(Reference-scaledaveragebioequivalence,RSABE)方法进行评价,参比制剂的个体内标准差(SWR)应大于等于0.294,的单侧95%置信区间上限小于等于零,同时,制剂间甘草酸主要药动学参数的几何均值比(Geometricmeanratio,GMR)的点估计值应在80.00%~125.00%范围内。甘草次酸的Cmax、AUC0-t和AUC0-∞用于进一步解释甘草酸的生物等效性结论。三、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本品在国内仅上市单一规格(每片含甘草酸单铵盐25mg、甘氨酸25mg、DL-甲硫氨酸25mg),本项不适用。四、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方甘草酸苷片说明书.2019.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6.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2018.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变异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8.《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经中心内部讨论并征求专家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地屈孕酮片(DydrogesteroneTablets)主要成份为地屈孕酮,其活性代谢产物为20α-二氢地屈孕酮(以下简称DHD)。用于治疗内源性孕酮不足引起的疾病,如痛经、子宫内膜异位症、继发性闭经、月经周期不规律、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经前期综合征、孕激素缺乏所致先兆性流产或习惯性流产、黄体不足所致不孕症及辅助生殖技术中的黄体支持。目前,我国尚无本品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为指导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开展,提供研究设计和评价要点的建议,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以期为该品种的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评价提供技术参考。二、起草过程本指导原则由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牵头,纳入了中心2023年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核心工作组成员经充分研究后,于2023年9月形成初稿并组织召开改稿会,充分征求参会专家意见,结合中心内部反馈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与说明本指导原则旨在为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类型、受试人群、给药剂量、给药方法、血样采集、检测物质、生物等效性评价等。地屈孕酮片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高变异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要求。四、需要说明的问题无。《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经中心内部讨论并征求专家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背景和目的复方甘草酸苷片(CompoundGlycyrrhizinTablets)是由甘草酸单铵盐、甘氨酸、DL-蛋氨酸组成的复方制剂。主要用于治疗慢性肝病,改善肝功能异常;治疗湿疹、皮肤炎、斑秃。甘草酸苷是复方甘草酸苷片的主要成分,口服后水解为甘草酸,之后进一步代谢为甘草次酸。目前,我国尚无本品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为指导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开展,提供研究设计和评价要点的建议,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指导原则》,以期为该品种的生物等效性研究的评价提供技术参考。二、起草过程本指导原则由统计与临床药理学部牵头,纳入了中心2023年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核心工作组成员经充分研究后,于2023年9月形成初稿并组织召开改稿会,充分征求参会专家意见,结合中心内部反馈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与说明本指导原则旨在为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提供技术指导,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类型、受试人群、给药剂量、给药方法、血样采集、检测物质、生物等效性评价等。复方甘草酸苷片生物等效性研究应符合本指导原则,还应参照《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高变异药物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生物等效性研究的统计学指导原则》等相关指导原则要求。四、需要说明的问题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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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规程(第一批)的公示

    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规程修订工作方案》(闽药监药注函〔2022〕238号)的要求,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一批医疗机构制剂规程的审评工作,形成了131个医疗机构制剂拟公示规程。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请相关单位及时下载公示稿,纸质版加盖公章寄送至医疗机构制剂规程修订办公室。对标准中存疑之处,按照《福建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试行)》及《福建省医疗机构(化学药)制剂质量标准制订的指导原则和技术要求(试行)》认真研究,开展验证,如需修改方法或调整限值,应提供满足《指导原则与技术要求》的相关验证材料,同时附实验数据及相关说明,按《医疗机构制剂规程意见建议反馈表》的要求填写反馈内容。反馈来函需加盖公章,并同时发送电子材料至指定邮箱,期满未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联系人:陈超联系电话:0591-87510997电子信箱:chenchao@fjifdc.org.cn联系地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制剂规程修订办公室,福州市鼓楼区东浦路156号展企大厦6楼邮编:350001附件:1、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规程(第一批)公示稿2、医疗机构制剂规程意见建议反馈表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规程(中药第一批)公示稿艾可合剂补骨丸冲和散川珠散大成散(Ⅰ)大成散(Ⅱ)丹瓜护脉口服液丹香酒吊伤散二仙益肾骨康丸肺复康口服液粉刺膏复方地耳草颗粒复方黄连膏复方黄芩搽剂复方金线莲口服液复方灵芝柔肝胶囊复方芪葜颗粒复方养发胶囊复方薏仁痛风胶囊复方茵陈颗粒复方茵陈脂肝颗粒肝宝胶囊骨散黑桃九再生液黄白胶囊黄术胶囊活络膏活血散活血通督合剂藿砂口服液竭七胶囊金线莲鲜草口服液金线莲液金茵退黄颗粒筋骨行气丸颈复宁丸静宁颗粒康达心口服液抗炎散(Ⅳ)咳喘宁口服液棱黄胶囊理气补血丸林如高正骨水灵草活络丸脉康宁胶囊美肤散(Ⅰ)盆腔炎灌肠液平堂胶囊(Ⅰ)平堂胶囊(Ⅲ)平堂胶囊(Ⅳ)平堂胶囊(Ⅴ)平堂胶囊(II)清化乳癖贴(膏)清解肾康灵颗粒清爽洗液清瘀灌肠液清瘀排石颗粒祛斑散乳康口服液三黄散芍甘散生元胶囊首乌益肾骨康丸舒肝安胶囊疏化乳癖胶囊双藤痹痛酊顺气散糖络通胶囊胃炎胶囊血尿灵合剂一见喜软膏益肾降糖饮益肾降浊颗粒益肾清浊口服液益肾壮腰丸茵黄利胆胶囊增白散正骨舒筋酊正骨丸知柏益肾骨康丸痔清解胶囊蛭黄癃闭颗粒壮骨通痹丸壮腰活络胶囊椎突消胶囊滋肾养肝口服液紫草油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规程(化学药第一批)公示稿薄荷脑醋酸铝洗剂薄荷乳膏冰醋酸搽剂(Ⅱ)冰醋酸搽剂(I)呋喃西林乳膏复方呋喃西林滴鼻液复方硫磺洗剂(I)复方硫酸铜搽剂复方氯霉素水杨酸搽剂复方维氨胶囊甘油搽剂含酚薄荷脑炉甘石洗剂含氯石灰硼酸洗剂红汞氧化锌糊剂甲麻滴鼻剂硫软膏硫酸镁甘油搽剂炉甘石薄荷脑洗剂炉甘石硫洗剂炉甘石洗剂(Ⅱ)氯化铵口服溶液氯化钠口服溶液氯炉洗剂氯霉素滴耳液氯霉素酊尿素乳膏硼酸氧化锌软膏硼锌鱼软膏氢醌乳膏软皂洗剂水杨酸滴耳液碳酸氢钠滴耳液维生素E乳膏胃蛋白酶口服溶液稀盐酸搽剂锌复B口服溶液溴化钠颠茄口服溶液盐酸达克罗宁乳膏氧化锌洗剂(Ⅲ)依沙吖啶洗剂(Ⅰ)粘膜溃疡脂(Ⅰ)粘膜溃疡脂(Ⅱ)止咳口服溶液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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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148号)

    为贯彻落实《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牙膏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2023年11月22日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牙膏备案管理工作,保证牙膏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牙膏备案时提交的资料,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第三条 牙膏备案人应当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第四条 牙膏备案资料应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第五条 牙膏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外,牙膏备案资料中如需境外备案人签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授权该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授权委托签字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签字的事项和范围。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牙膏备案资料均应由境内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第六条 牙膏备案资料中应当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折算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准确引用参考文献,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等,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第七条 牙膏备案资料中,出现的同项内容应当保持前后一致;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与证明文件中所载内容一致。第八条 牙膏备案文本资料中主体文字颜色应当为黑色,内容易于辨认,设置合适的行间距和页面边距,确保在打印或者装订中不丢失文本信息。第九条 牙膏备案的纸质资料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规格纸张,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牙膏的包装展开图片等确需更大尺寸纸张的,可使用其他规格纸张,确保妥善置于A4规格资料内。纸质文件资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的要求。第二章 用户信息相关资料要求第一节 资料项目及要求第十条 首次办理牙膏备案时,境内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一)备案人信息表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二)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三)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四)境外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六)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第(六)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具有境内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等多重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内责任人对应多个境外备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取得相应的用户权限。已有用户可以根据情况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增加用户权限。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简历应当包括与其要求相关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是对备案人质量管理控制能力和过程的总结描述,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包括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及质量控制、产品留样等管理制度。语言应当简明扼要,体现出质量控制关键点设置和日常执行管理要求。备案人同时存在自行生产和委托生产的,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版本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第十三条 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是对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不良反应监测评价能力和过程的总结描述,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语言应当简明扼要,体现出不良反应监测关键点、各环节设置和日常执行管理要求。第十四条 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应当至少明确体现以下内容和信息: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名称、授权和被授权关系、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备案工作。第十五条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生产企业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资质证书、文件等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证机构或者具有所在国(地区)认证认可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或者认可,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和实际生产地址信息。无法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应当提供由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第二节 用户信息和资料更新第十六条 用户信息或者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的用户信息和相关资料真实准确。更新方式主要包括自行更新、一般审核更新、生产场地更新以及其他各具体规定情形的审核更新。属于审核更新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完成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更新。第十七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自行更新的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信息、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联系信息。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用户应当及时自行更新。第十八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进行一般审核更新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境内责任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一般审核更新时,应当提交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同时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其中,境外备案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仅地址文字改变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内责任人授权范围改变的,新授权范围应当包括原授权范围。第十九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进行生产场地更新的内容为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信息。具体情形包括:生产场地搬迁、生产场地增加、生产场地减少、仅生产规范证明文件更新。进行生产场地更新时,应当提交生产场地更新信息表。其中,境外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搬迁或者增加,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进行更新的,应当按要求提供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相关资料。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需增加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的,可提交相关资料增加生产企业信息,必要时还需补充提交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用户信息更新时,企业应当首先对照用户名下全部信息自行检查。如有多个信息同时发生变化的,应同时更新,一并提交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 境内责任人授权书所载授权期限到期后,应当重新提交更新的授权书,延长授权期限。逾期未重新提交的,境内责任人将无法继续为对应的境外备案人办理新增的备案事项,名下已开展的备案事项可继续办理完毕。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资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当及时更新证明资料,最长不得超过有效期限截止后90日;无有效期限的,应当每五年提交最新版本。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需对用户权限进行注销的,应当在相关产品全部完成注销或变更后,提交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进行用户权限注销。第三章 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 牙膏备案人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产品名称信息;(四)产品配方;(五)产品执行的标准;(六)产品标签样稿;(七)产品检验报告;(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第二十五条 备案人应当逐项填写牙膏备案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一)产品名称信息。产品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进口产品的外文名称,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产品名称信息应当对产品中文名称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后缀等进行规范划分,在命名依据中分别说明商标名、通用名、后缀的具体含义,必要时对产品名称进行整体解释。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二)产品类别。备案人应当按照牙膏的功效和使用人群确定产品类别。(三)生产信息。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牙膏,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选择已开通用户权限的生产企业进行关联,经生产企业确认后进行备案。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牙膏,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委托关系文件应当至少载明产品名称、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本产品接受委托的日期、受托生产企业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人的签章。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可提交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以确认委托关系。(四)已上市销售证明。进口牙膏应当提供由牙膏备案人所在国或者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境内备案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和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除外。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至少载明产品名称、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以及文件出具日期,并由机构签章确认。已上市销售证明有有效期的,办理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组合包装产品同时存在进口部分和国产部分的,仅提交进口部分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五)多个产品共用文件。进口牙膏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等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进行备案时,其中一个产品可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产品名称以及相关备案编号等信息。(六)专为中国市场设计产品。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进口牙膏(境内委托境外生产的除外),备案人应当提交针对中国消费者的牙齿及周围组织特点、消费需求等进行配方设计的说明资料,以及在中国境内选用中国消费者开展人体安全性试验或者人体功效性试验资料。第二十六条 产品配方为生产投料配方,备案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牙膏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或者参照化妆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进行填报。产品配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配方表要求。产品配方表应当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备注等内容。1.原料名称。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如有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简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也应当一并提供。配方中含有尚在安全监测中牙膏新原料的,应当使用已注册或者备案的原料名称;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成分的INCI名称与配方成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使用着色剂的,应当在产品配方原料名称栏中标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使用着色剂为色淀的,应当在着色剂名称后标注“(色淀)”;使用纳米原料的,应当在此类成分名称后标注“(纳米级)”。2.百分含量。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计,全部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含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成分的原料(香精除外)应当列明组成成分及相应含量。3.使用目的。应当根据原料在产品中实际发挥的主要作用标注主要使用目的,与原料的理化性质、产品属性、配方工艺等相符。如果功效原料不是单一成分的,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4.备注栏。对配方表中填写的原料进一步说明的内容,应在配方表备注栏中予以标注。例如: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的,应当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使用类别原料的,应当说明具体的原料名称;使用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原料,应当说明原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进行说明;配方原料名称相同但分开填报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简要标注分别填报的原因,如原料具有不同的分子量、不同商品名等;使用的着色剂为色淀的,应当说明所用色淀的种类。5.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说明。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的,应当提供可食用的依据资料。6.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配方且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牙膏,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进行备案。(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信息并提交原料安全信息资料。原料安全信息主要包括原料质量规格、安全性风险物质控制、原料安全风险评估结论等与原料安全相关的信息。(三)牙膏新原料的使用。使用了尚在安全监测中牙膏新原料的,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填写使用新原料的注册证号或备案号,提交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允许使用新原料的授权文件,确认原料的授权使用信息。第二十七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产品名称、全成分、生产工艺简述、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说明见附1,样例见附2)。(一)产品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进口产品的外文名称。(二)全成分。包括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的序号、原料名称和使用目的,所有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三)生产工艺简述。1.应当简要描述实际生产过程的主要步骤,包括投料、混合、灌装等。配方表2个以上原料的预混合、灌装等生产步骤在不同生产企业配合完成的,应当予以注明。2.应当体现主要生产工艺参数范围,全部原料应当在生产步骤中明确列出,所用原料名称或者序号应当与产品配方中所列原料一致;若同一原料在不同步骤阶段中使用,应当予以区分。若生产过程中需使用但在后续生产步骤中去除的水、挥发性溶剂等助剂,应当予以注明。3.同时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制膏工艺的,应当分别简要描述各自的生产工艺。(四)感官指标。应当分别描述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指标。1.颜色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同一产品具有可区分的多种颜色,应当逐一描述;难以区分颜色的,可描述产品目视呈现或者使用时的主要色泽,也可描述颜色范围。2.性状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形态。3.气味是指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五)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1.应当提交对产品实际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控制标准,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应当符合《牙膏备案微生物和理化检验项目要求》(见附3,以下简称《检验项目要求》)所载相关项目要求,宣称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功效的牙膏,应当明确功效原料的控制范围,并提交相应的检验报告。2.应当根据产品实际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提交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3.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注明检验频次,所用方法与《检验项目要求》所载检验方法完全一致的,应当填写《检验项目要求》的检验方法名称;与《检验项目要求》所载方法不一致的,应当填写检验方法名称,说明该方法是否与《检验项目要求》所载方法开展过验证,完整的检验方法和方法验证资料留档备查。备案人应当设置合理的检验频次,保证牙膏产品的质量安全。4.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对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说明,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六)使用方法。必要时阐述牙膏的使用方法,对使用人群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予以说明。(七)安全警示用语。安全警示用语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对牙膏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牙膏要求标注相关注意事项;对添加氟化物的非儿童牙膏应当标注“本产品不适用于儿童”;以及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安全警示用语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标注。(八)贮存条件。应当根据产品包装及产品自身稳定性等特点设定产品贮存条件。(九)使用期限。应当根据产品包装、产品自身稳定性或者相关实验结果,设定产品的使用期限。第二十八条牙膏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原标签中关于使用人群的注意事项需要调整适应我国法规要求的除外。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标签样稿,上传产品销售包装及说明书。产品标签中标注的内容、标注方式和格式等应当符合《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的要求。(一)产品标签样稿。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逐项填写牙膏产品标签样稿,包括备案人及生产企业信息、全成分标识、净含量、使用期限、安全警示语、产品名称相关解释说明、按有关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其他文案内容等。1.备案人及生产企业信息。牙膏标签中应当标注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为境内的,还应当在企业名称和地址之后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2.全成分标识。牙膏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牙膏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产品配方有或者生产过程中需使用但在后续生产步骤中去除的水、挥发性溶剂等助剂成分,以及为保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少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可以不标注在全成分中。3.净含量。应当依据销售包装所涉及的包装规格提供。4.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产品执行的标准。5.产品名称相关解释说明。备案人应当填报产品名称中需要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上予以解释和说明的内容。如产品名称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进行解释说明;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应当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6.按有关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以及备案人使用的创新用语的解释说明。添加氟化物的牙膏应当标明氟添加量;宣称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功效的,应当在标签中标注具体的功效成分。7.其他文案内容。可以填报备案人自主选择标注的内容。(二)产品销售包装。牙膏进行备案时,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图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图片包括全部包装可视面的平面图和可体现产品外观的立体展示图,图片应当完整、清晰,平面图应当容易辨别所有标注内容;无法清晰显示所有标注内容的,还应当提交局部放大图或者产品包装设计图;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上传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内包装平面图和立体展示图,内包装上至少要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2.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3.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2)仅在已上传销售包装上附加标注销售渠道、促销、节日专款、赠品等信息的;(3)仅销售包装颜色存在差异的;(4)已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5)通过文字描述能够清楚反映与已上传销售包装差异,并已备注说明的。4.进口牙膏应当上传生产国(地区)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以及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进口牙膏的销售包装可加贴中文标签,也可专为中国市场设计销售包装。专为中国市场设计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与牙膏备案人所在国或者生产国(地区)产品一致的说明资料。第二十九条 牙膏进行备案时,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包括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毒理学试验报告、功效评价报告等。(一)检验报告总体要求。1.牙膏备案人可以根据产品配方、类别等,委托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具有口腔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等技术机构分别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所选择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或评价能力,检验机构的管理按照化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2.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有关要求,符合相关要求的,牙膏备案人可自行或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相关微生物与理化检验(以下称自检)。产品备案时提交自检报告的,备案人应当同时提交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声明,提供开展自检的相应检验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环境等情况说明,并承诺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产品检验报告的受检样品相关产品信息应当与备案产品信息保持一致。由于更名等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不影响检验或评价结果的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可予以说明,并提交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和技术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更正函。4.多家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的,仅需提交其中一家生产企业生产样品的完整产品检验报告,同时提交其他生产企业生产样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采用多种制膏工艺生产牙膏的,仅需提交其中一种工艺生产样品的完整产品检验报告,同时提交其他工艺生产样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同一备案人备案的牙膏产品中仅香型、颜色、外观等不同的,仅需提交其中一种产品样品的完整产品检验报告,同时提交其他产品样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二)微生物与理化检验。微生物与理化检验的受检样品应当为同一批号产品。微生物和理化检验项目应当符合《检验项目要求》的要求,优先选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收录的检验方法。(三)毒理学试验。为进一步确认产品安全性,部分牙膏的产品检验报告需包括口腔黏膜刺激试验项目,优先选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收录的试验方法,或者参考相关口腔医疗器械试验方法。牙膏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由多家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生产企业均已取得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口腔黏膜刺激试验报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产品宣称儿童使用的;2.产品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功效的;3.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新原料的。(四)功效评价。应当在确保产品安全的基础上按要求开展功效评价。1.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备案人根据功效评价结果编制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该摘要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功效评价项目名称、评价方法、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等。此外,如需宣称原料的功效作用,还可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评价试验等,以证实原料具有所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2.牙膏产品功效评价方法一般分为人体评价方法和其他评价方法。进行人体评价时,应当在方案设计、受试者权益保护、操作规范性、数据与档案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评价方法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等的技术要求。采用人体功效评价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功效评价时,应当在方法选择上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准确和可靠。3.牙膏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在备案时提交功效评价资料,并根据功效评价结果编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对于通过添加氟化物达到防龋功效,且含氟量达到《检验项目要求》的,可免于对防龋功效进行评价。同一备案人备案的牙膏产品,使用经验证可发挥功效作用的相同功效性原料,且配方浓度不低于已备案产品,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相同功效的,可免于人体功效评价。宣称清洁以外其他功效的,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或者其他功效评价,备案人根据功效评价结果编制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牙膏仅宣称清洁功效的,可免于功效评价。第三十条 备案人应当参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结合牙膏产品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开展产品安全评估,并提交产品安全评估报告。1.产品安全评估报告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摘要、产品简介、产品配方、对配方中各成分的安全评估、对可能存在风险物质的评估、风险控制措施、安全评估结论、安全评估人员简历及签名、相关参考文献、附录等。2.产品安全评估报告需对牙膏配方中各成分进行安全评估,如无法通过公开数据资料确认配方成分的安全性,还可通过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完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1)无法通过公开数据资料确认安全性的配方成分,提供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客观证明材料。(2)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等的有关原则和要求,提供可以支持配方成分在配方使用量下的毒理学终点评估资料。(3)根据产品实际情况,以确保产品安全性为原则,开展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致敏性试验等毒理学试验。上述评估资料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牙膏、化妆品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指导原则。第三十一条 仅供出口的牙膏产品,应当在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由生产企业提交以下资料:1.产品名称;2.拟出口国家(地区);3.产品标签图片,包括产品销售包装正面立体图、产品包装平面图和产品说明书(如有)。第三十二条 儿童牙膏是指宣称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的牙膏。儿童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类别仅限于清洁、防龋。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牙膏管理。儿童牙膏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不能食用”“谨防吞咽”等相关警示用语;添加氟化物的儿童牙膏应当标注单次使用限量。备案人应当根据儿童的生理特点,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须原则、配方极简原则设计儿童牙膏,在安全评估资料中提交配方设计原则,并对配方使用原料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儿童牙膏进行安全评估时,在危害识别、暴露量计算等方面,应当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附:1.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制说明2.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样例)3.牙膏备案微生物和理化检验项目要求牙膏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制说明(一)编制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二)产品执行的标准的设计、内容和数据应当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准确可靠。(三)产品执行的标准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引用的标准准确、有效。术语的定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的标点符号应当符合GB/T15834的规定。2.应当使用GB3101、GB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量值时,应当写出其单位。3.应当准确列出引用标准或文件的目录。4.引用的标准或文件应当包括出版本号或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文件)名称。5.如果引用的标准(文件)可以互联网在线获得,应当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应当给出被引用标准(文件)的完整的网址。为了保证溯源性,应当提供源网址。(四)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所建立的检测方法准确、精密,并经过方法学验证。(五)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有限量要求的,须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适量”或“合适的温度”等。(六)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的表格应当按照规定样式填报,除需对应不同配方外,一般不可将表格内容再行拆分。所有表格应当顺序编号并注明表题。具有多个配方的,如需分别填报相应表格,应当对表格进行合理命名,体现与相关配方的对应关系。表格如在文本内容中提及,应当通过表序或表题正确引用。(七)产品执行的标准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担识别该知识产权的责任。(八)应当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和对照品)。若使用的对照物质是自行研制的,应当按相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对照物质。供研究用样品应当是配方确定、生产工艺稳定、具有代表性的多批产品。(九)开展产品执行的标准的研究,应当在能满足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要求研究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并由相应技术人员承担。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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