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规范辖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Ⅱ)的资料审核及现场检查工作,市药监局第三分局从业务能力、制度规范、为企服务三方面同步发力,筑牢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审核关口,助力医疗器械出口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强化业务培训,筑牢审核工作根基。分局聚焦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审核的核心要求,组织监管人员开展专项培训,逐条研读文件精神,全面吃透政策条款,明晰办理流程与核查要点。通过集中学习、要点解读、案例研讨等方式,统一审查尺度,切实提升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与审核质效,为出口销售证明规范办理筑牢坚实业务基础。 健全内控标准,严把核查审核关口。分局立足医疗器械出口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审核内控标准,进一步细化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要点,实现标准可量化、流程可追溯、结论可复核的工作流程,全方位筑牢医疗器械出口审核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体系。 靠前精准服务,助力企业高效申报。分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主动靠前对接辖区申报企业,建立“一对一”申报指导模式,精准做好政策答疑与业务指导,提前梳理申报要点,提醒企业完善资料、规范填报,以优质服务进一步激发医疗器械出口企业的发展活力。目前,分局已对辖区企业申报的大型影像设备、高端生物材料类等产品开具出口销售证明十余份。 优化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流程是市药监局支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助力医药产业扩大对外开放合作,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第三分局将持续优化为企服务,以高效规范监管助力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畅通出口渠道,助力更多优质医疗器械扬帆出海。
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取消安徽省跑药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详细信息见附件)。特此公告。附件: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取消备案清单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6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取消备案清单企业名称备案编号取消原因安徽省跑药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皖)网药平台备字〔2024〕第000006-000号企业主动申请
序号申请事项品种名称剂型生产企业受理日期1初保六味祛风活络膏橡胶膏剂海南苗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6.5.28
2026年伊始,为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管理,深入推动全省药品零售行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青海实际,制定出台了《青海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5月25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召开了《青海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专题宣贯会。来自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的300余人参加培训。会上,省药监局相关负责同志围绕《办法》的出台背景、政策导向及关键管理要求进行了全面解读,重点强调了经营许可条件、人员资质、场所设施、连锁经营“七统一”管理、远程审方与智慧药店发展、网络销售及委托配送规范、许可证注销流程等内容。会议指出,《办法》是我省落实《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药品零售经营监管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零售行为、推动连锁经营、提升行业整体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办法》的严肃性和指导性,切实增强合规经营意识。会议强调,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对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特别是在经营场所性质、人员资质配备、药品配送管理、网络销售报告等关键环节上抓紧落实。各级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确保《办法》落地见效。下一步,省药监局将持续开展分层分类培训,指导企业做好自查整改,并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确保《办法》各项要求落地见效,推动全省药品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相关部署要求,督促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及相关经营者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措施。一、强化平台管控,压实主体责任(一)严格落实平台备案与入驻资质审核责任。在海南省辖区内提供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向海南省药监局备案。平台应当建立严格的入驻审查制度,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进行实质性核对,确保其具备合法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件,严禁资质造假、挂靠借用或超范围入驻。(二)规范平台内经营者资质信息动态公示。平台应当确保平台内药品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信息。资质信息发生变更、注销或过期的,平台应当及时进行动态核验,并立即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三)健全平台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配备。平台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专门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药学技术人员,负责药品网络销售的质量管理、日常巡查及不良反应收集、上报等工作。严禁平台在缺乏专业质量管理体系和药学技术支撑的情况下开展药品网售服务业务。(四)压实平台日常动态巡查与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任。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覆盖全部入驻经营者的常态化巡查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平台内药品展示、销售、价格、配送等行为进行动态监测,督促入驻企业落实药品全链条追溯管理职责,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劣药等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置质量安全隐患。(五)依法履行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报告及停止服务责任。严禁平台对平台内违法违规行为默许、放任或包庇。平台在巡查或接到投诉举报中,发现入驻企业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劣药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必须依法立即采取下架商品、限制功能、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制止措施,保存有关证据记录,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二、强化销售行为管理,严守合规底线(六)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要求。平台及相关经营者等应当完善系统功能,确保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展示。处方药销售主页面、产品详情页不得直接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实物图片。处方药信息展示必须包含明确的“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提示语,严禁以任何形式弱化处方药购买限制。(七)刚性落实处方审核与“先方后药”销售流程。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先方后药”管理规定,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合法。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处方审核,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通过的处方,一律不得生成订单并发货,严禁“无方售药”“先药后方”或“伪造处方”等违法违规行为。(八)实施处方药网络销售实名制购买管理。平台及相关经营者主体应当建立完善的患者实名制购买机制,通过技术手段核验购药人身份信息,确保处方与购药人身份的一致性,防范未成年人等不适宜人群违规购买处方药的风险。(九)坚守特殊管理药品及高风险产品网络禁售红线。平台及相关经营者应当建立严格的禁售清单审核拦截措施,严禁在网络上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系统预警或人工发现经营者违规销售禁售品种后必须立即阻断并下架。(十)规范网络销售药品交易数据记录与留存备查。平台及相关经营者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完整记录并保存药品网络交易信息、日志信息、处方审核记录及配送轨迹信息。相关记录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且不少于五年,确保网络售药全过程真实、完整、可追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数据调取与核查。(十一)加强网络销售药品配送环节质量管理。督促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严格落实药品配送质量管理规范,根据药品的剂型、包装、储运条件等要求,选择具备相应配送能力的企业进行配送。特别是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冷链药品,必须确保“最后一公里”配送过程持续符合冷链物流标准。三、强化重点领域整治,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十二)明确药品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合规边界。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经营企业在直播中以任何形式违规推介药品、违规宣称药效的行为。严禁药品经营企业在直播中以任何形式直接展示处方药实物或变相引导消费者购买处方药。(十三)全面排查整治社交电商等私域流量违规售药。对隐蔽性较强的微信小程序、企业微信、社交群组等私域流量场景,加强针对性监测排查。严厉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或企业通过社交软件违规销售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通过社交电商分销等行为,依法查处违规提供发布渠道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十四)严厉打击网络销售药品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严格规范网络售药信息发布行为。非处方药广告未经依法审查不得在网络上发布;处方药严禁在网络上发布广告。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在网店详情页、直播话术、短视频中的虚假夸大宣传行为。四、强化机制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效能(十五)建立线上监测与线下处置联动闭环机制。创新智慧监管手段,依托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及省级监测节点,开展网络售药违规线索大数据筛查。对监测发现的异常线索,实行“线上固证—线索交办—线下核查处置—结果反馈”的闭环管理,提升精准打击效能。(十六)深入打击违法违规网络销售药品行为。将网络销售药品质量作为年度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集中查处一批网络销售假药劣药、非法渠道购药、违规销售处方药及特殊药品等典型案件,依法依规公开曝光,形成强大震慑,切实净化网络药品市场秩序。五、强化执法联合惩戒,构建协同共治格局(十七)实施网络销售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建立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及平台的信用档案。对屡次违规、拒不整改、抗拒检查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平台及网店经营者,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十八)强化跨部门协同监管与行刑衔接工作合力。加强与网信、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管理及平台所在地药监部门等的协同联动。对跨区域、跨平台的重大网络售药违法案件,开展联合挂牌督办;对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生产销售假劣药罪等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九)畅通社会共治渠道与强化舆情监测引导。完善网络售药投诉举报处置机制,鼓励内部员工和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网络售药相关舆情监测预警机制,科学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网络购药安全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性购药,防范因不合理用药引发的安全风险。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对药品网络销售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福建省“闽医名方”遴选工作的通知》(闽药监药注〔2025〕41号)的工作要求,按程序对全省申报品种进行资料审核、组织专家组开展审评工作,确定28个品种入选“闽医名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库(详见附件1),8个品种入选“闽医名方”(协定方)品种库(详见附件2)。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6月1日(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情况。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91-87710575电子邮箱:fjzcspc@fjmpa.cn 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政编码:350001附件:1.福建省“闽医名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库入选品种2.福建省“闽医名方”(协定方)品种库入选品种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7日附件1福建省“闽医名方”(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库入选品种(以制剂品种名称拼音排序)序号制剂名称申报单位1保肾口服液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2补骨丸福州盘屿骨科医院3丹瓜护脉口服液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4复方巴戟天健骨颗粒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5复方石斛消渴颗粒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6复方栀子根颗粒厦门市中医院7肝宝胶囊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8栝楼桂枝解痉颗粒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9活络膏福州盘屿骨科医院10加味金黄散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11健心颗粒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12竭七胶囊泉州市正骨医院13筋骨行气丸泉州市正骨医院14颈复宁丸泉州市正骨医院15康达心口服液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16林如高正骨水福州盘屿骨科医院17麻荆止咳颗粒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18芪灵扶正清解颗粒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19芍甘散泉州市正骨医院20首乌益肾骨康丸泉州市正骨医院21舒筋止痛水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22醒鼻凝胶滴鼻液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23益肾降糖饮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24益肾降浊颗粒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25益肾壮腰丸泉州市正骨医院26益胃宁胶囊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27痔疮熏洗液厦门市中医院28紫白膏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附件2福建省“闽医名方”(协定方)品种库入选品种(以制剂品种名称拼音排序)序号制剂名称申报单位1扶正抑瘤方福建中医药大学国医堂2复方火炭母洗剂福州市中医院3宽筋健骨散宁德市中医院4苓荷方厦门市中医院5芪络扶正方厦门市中医院6微乐健脾口服液福州市中医院7温经克痹散泉州市正骨医院8痔疮坐浴方宁德市中医院
5月12日至18日,第二批参照药预沟通药品名单公示期间,派格生物医药(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大冢(杭州)医药健康有限公司分别反馈,维培那肽注射液、斯贝利单抗注射液的申报材料符合第二批参照药预沟通的申报要求,现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27日-6月2日。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公示药品的资格条件、相关信息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以邮件形式向国家医保局反映。为便于核实,请实名反馈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电子邮箱:ybczy@nhsa.gov.cn(邮件命名为“2026年第二批参照药预沟通公示意见”,并请注明联系人及电话)附件:2026年第二批参照药预沟通增补药品信息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2026年5月27日
各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严格落实药品经营使用主体责任,规范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玛仕度肽等GLP-1类药品经营、使用、网络销售及储运全流程管理,防范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及违规经营风险,现发布安全经营提示如下,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一、严格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严守处方药销售底线各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药品购进查验制度,全面审核供货单位资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随货单据等资料,坚决杜绝从非法渠道购进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玛仕度肽等药品,严禁设立“账外账”“库外库”,杜绝药品脱离流通监管体系,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仅凭执业医师开具的真实、有效处方销售上述药品,坚决杜绝无处方销售、未审核处方销售、超处方剂量及范围销售、先销售后补处方等违规行为。严禁凭通过网络诊疗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及各类禁止网络零售的药品,规范线上处方药销售行为。二、落实网络销售主体责任,严禁违规网售行为各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网络销售备案报告制度,严禁通过网络零售适应症含减重治疗功效的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玛仕度肽等GLP-1类注射剂药品及其他禁止网络零售药品,严禁为网络零售上述药品提供信息展示、链接跳转等服务。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切实履行平台主体监管责任,严格核验入驻商家经营资质,健全商品上架审核、关键词筛查、智能风控等技术管控机制,精准识别、拦截用于减重治疗的GLP-1类注射剂等禁止网络零售药品。排查发现违规上架、销售的,第一时间下架相关药品、封禁违规店铺,主动向属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闭环处置风险隐患。三、规范冷链储运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各药品批发企业及第三方物流企业要对照国家药监局《药品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和我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配备与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药品储运设施设备,完善药品质量追溯体系。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玛仕度肽等冷链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储存、运输管理要求,确保冷库(柜)、冷藏车、温湿度监测系统等关键设施设备符合要求,真实、完整记录储存运输环节信息,严防脱离冷链导致的药品质量风险。四、开展科普宣传,引导合理用药各经营及使用单位需常态化开展合理用药科普工作,明确公示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玛仕度肽等药品为处方药品,告知消费者必须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凭处方购买、规范使用。积极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用药理念,杜绝盲目跟风用药、私自购药使用,提示消费者远离非正规购药渠道,有效防范药品滥用、不当使用引发的不良反应,共同维护良好的药品流通秩序和公众健康安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7日(主动公开)
按照中药饮片生产品种备案相关规定,经审核,西藏藏宝堂藏药有限公司报备的新增中药饮片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要求,现予以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中药饮片生产品种备案目录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6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韩建书代表提出的“关于强化市场监管提前介入 助推县域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近年来,省林草局高度重视中医药产业发展,立足行业职能,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加强政策规划引导,将林草中药材作为“十四五”重点发展领域,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二是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建成国家级和省级林草种质资源库16处、省级设施保存库1处,收集保存种质资源5200余份,严厉打击乱采滥挖行为,维护野生中药材种质安全。三是依托林果花卉建设项目,在太行山、燕山等地建设高标准中药材基地2万余亩,示范推广良种良法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开展技术培训与现场指导20场次,提升基地质量安全水平。下一步,我局将紧扣代表建议,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中医药产业全链条协同发展。一是深化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繁育。 持续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与保存,加快省级种质资源设施保存库扩容增效。联合科研院校开展酸枣、连翘、苍术等道地中药材新品种选育,提升优良种苗供给能力。二是推动中药材基地标准化与绿色化生产。 坚持“适地适药”原则,优化太行山、燕山及冀中南地区产业布局,做优做强酸枣、连翘、沙棘等木本中药材,积极发展林下黄芪、黄芩、射干等药材。鼓励建设中药材GAP基地,推广应用生态种植、绿色防控等技术,支持开展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定,从源头提升药材质量安全水平。三是强化种苗市场监管与品牌培育。 健全种苗质量追溯体系,加大种苗生产经营环节“双随机”抽检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苗等违法行为,推动监管关口向产前、产中延伸。加快创建森林药材区域公共品牌,支持有条件县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组织产销对接和品牌推介活动,提升冀产道地药材市场竞争力。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