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近期,收到部分药品信息变更申请,对变更信息进行了公示,现予以变更。 附件:药品信息变更表 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 2026年7月9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医疗器械源头创新,促进更多临床创新成果向医疗器械产品转化,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天津市开展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6年6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开展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6〕28号)要求,结合天津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广泛挖掘临床创新创意,建立“征集筛选—对接匹配—辅导培育—转化落地”工作机制,畅通临床创新成果转化路径,培育一批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价值的医工融合标志性产品上市,进一步满足临床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二、主要任务(一)开展宣贯培训。通过召开会议、现场走访等方式开展政策宣传,为企业、园区、医疗机构宣讲解读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政策,讲解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有关要求,鼓励医疗机构积极申报临床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积极对接匹配项目,开展研发转化活动。(二)项目征集筛选。市药监局指导天津高端医疗器械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天津高研院)开通线上创新服务平台“春雨行动”专栏,征集临床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附件),各医疗机构通过专栏(https://project.devicetj.com)在线申报。市药监局制定项目筛选方案,细化筛选流程,组建项目筛选专家组,将具有临床应用价值和创新性的项目作为优质项目纳入“春雨行动”项目库。(三)组织对接匹配。市药监局建立对接和动态管理机制,通过线上公开推送、线下精细化对接、服务平台筛查等方式,帮助医疗机构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对接,并及时跟进项目进展。(四)加强辅导培育。做好已对接匹配项目的属性和分类界定指导工作,对属于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为产品研发全过程提供技术审评、检验检测、体系核查等方面支持。对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过培育辅导且产品基本定型后,符合审评前置条件的,向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报送。(五)支持转化落地。对属于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项目提供前置服务,指导申请人开展产品研制与注册备案工作,符合创新/优先申请条件的指导申请人提交申请,按要求提供技术指导、优先办理、压缩时限等服务。对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且纳入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审评前置服务通道的项目,配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各分中心加强与研制机构、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对符合创新/优先申请条件的指导申请人按程序提交申请。对未纳入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审评前置服务通道的项目,指导申请人开展产品研制与注册工作,并配合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支持。三、任务分工市药监局负责统筹推进“春雨行动”整体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贯和培训交流,统筹临床成果转化项目的征集筛选、对接匹配、辅导培育及转化落地工作;积极对接国家药监局相关部门,为入选项目提供帮服指导。市科技局负责统筹科技创新资源,支持医疗器械创新技术攻关,推动医疗器械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予以支持,助力创新项目孵化培育。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配合开展征集筛选、对接匹配等工作,发挥天津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作用,协助引导医疗机构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四、工作要求(一)深化部门协同。加强市药监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沟通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密切工作衔接,整合政策服务资源,共同推进“春雨行动”工作落实。(二)发挥服务平台作用。统筹运用天津高研院线上平台和丰富服务资源,强化项目挖掘、技术攻关、转化落地全流程服务、全周期培育,为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加速临床创新成果培育转化。(三)完善工作机制。定期跟进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做法,完善临床创新项目转化机制,着力推动“春雨行动”落地见效。附件:“春雨行动”转化项目信息征集表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严格落实《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药监药二〔2025〕67号)相关工作部署,健全完善药品零售环节全流程信息化追溯体系,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普瑞巴林、愈美制剂等国家特殊管理药品销售管理,落实电子化实名登记制度,强化零售药店风险智慧预警与源头管控,省局已研发上线“粤药盾”系统,现决定在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全面部署安装并常态化规范使用该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推进“粤药盾”系统在全省药品经营领域落地应用,实现药品零售终端追溯信息采集、上传、留存闭环管理,以电子化实名登记替代传统纸质台账,从严规范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行为,有效防范药品流通安全风险,持续提升全省药品经营智慧监管和精准管控能力。二、实施范围实现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及单体药店全覆盖。各企业须完成系统安装对接、功能调试,落实常态化在线规范使用要求,确保覆盖无死角、执行无遗漏。三、系统安装资源“粤药盾”安装程序包、V1.5版本预警提示操作指南、配套教学视频已在省局政务平台公开发布,各企业可自行下载学习、安装部署,下载地址:https://mpa.gd.gov.cn/zwfw/wjxz/ywsldt/content/post_4757901.html。各企业须对照配套资料,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及与企业进销存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各项核心功能稳定、正常运行。四、工作安排(一)安装调试。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应在2026年7月8日起开始系统下载安装、设备对接、功能调试及全员实操培训,确保药品追溯信息扫码采集、追溯数据上传、特殊药品实名登记、风险预警等核心功能正常运转。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要统筹指导下属所有门店按期完成安装调试及规范使用。(二)日常监管。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粤药盾”系统安装使用、追溯信息上传、特殊药品实名登记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未安装系统、擅自停用屏蔽系统、追溯数据缺失、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登记的企业,依法依规督促整改。五、工作及使用要求(一)严格落实药品追溯管理1.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核对上游出库药品的追溯信息与本企业入库药品的一致性,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2.配置与零售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和广东省智慧药监一体化平台。3.药品验收(入库)时应使用“粤药盾”系统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记录追溯信息并反馈上游企业,如出现货物和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提示重复扫码时,应予以拒收,并及时反馈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置。购进、退货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销售药品时,应使用“粤药盾”系统扫描追溯码,记录、上传药品追溯信息,并在销售凭证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二)严格规范特殊药品实名登记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普瑞巴林、愈美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照系统弹窗提示完整采集、留存购药人实名信息,完成电子化登记后方可销售,严禁简化操作流程、跳过登记环节,严禁以纸质台账替代电子化登记。(三)严格执行系统运维规范企业经营期间系统须全程在线运行,不得擅自卸载、关停、屏蔽系统,不得篡改、删除、隐匿追溯数据及实名登记台账,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线上核查和现场检查。(四)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药品监管局将定期推送已安装并正常使用“粤药盾”系统的企业清单,各地市局要建立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台账,实行清单化、销号式管理;对照清单督促未安装、已安装但未正常使用系统的企业完成安装及规范启用,主动帮扶企业解决实操堵点难点,统筹推进辖区系统全覆盖落地,确保全部零售企业落实到位。(五)严格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企业,将依法依规处置。(六)切实做好技术保障服务企业可依托操作手册、教学视频自行排查技术问题,或联系技术保障人员解决。技术保障人员联系方式:农工0756-8858931,QQ:3994402613,QQ群:1030716507。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6年7月8日
根据河南药食同源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力芯联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河南药食同源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力芯联创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豫20240334)。特此公告。2026年7月9日
药品零售企业:为严格落实药品经营主体责任,规范处方药经营、使用及网络销售管理,防范药品质量安全风险及违规经营风险,现发布安全经营提示如下,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一、处方审核从严把关 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凭执业医师开具的真实、有效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未经审核签字的,不得调配和销售。严禁不凭处方销售、先销售后补方等行为,杜绝虚假处方、他人冒用处方购药行为。二、执业药师在岗履职 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确保营业期间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并按规定在显著位置挂牌公示,标明执业药师姓名、照片、执业证号等信息。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的,应当暂停销售处方药,并在显著位置摆放“执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提示牌。执业药师应切实履行处方审核、用药指导等法定职责,坚决杜绝挂证、脱岗、履职缺位问题。三、严管重点品种销售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禁毒办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瑞巴林等药品管理的通告》(2026年第11号),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普瑞巴林口服单方制剂、愈美制剂。各零售药店在销售处方药时,应认真核实购药者年龄,对确认为未成年人或无法判明年龄的,一律不得销售。四、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同一购药者存在频繁多次或大量购买相关药品,数量明显超出医疗合理用药范围等异常情形的,应当拒绝销售,并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立即开展自查整改 各零售药店应立即对本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向未成年人销售、处方审核不到位、登记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并主动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对违反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7月8日(主动公开)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为持续完善全省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黔府办发〔2024〕19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统一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6号)、《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及原则延续黔医保发〔202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和诊疗技术发展情况,坚持统一规范、分类保障、平稳过渡的原则,适时推进全省慢特病门诊病种范围、认定标准、支付范围、待遇标准全省规范统一。区分慢性病、特殊疾病两大保障类型,落实缴费与待遇挂钩的原则,对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实施分类保障。持续健全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着力健全政策统一、待遇均衡、经办便捷、基金安全的慢特病门诊保障机制。二、优化统一保障病种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各统筹区慢特病门诊病种范围、认定标准及保障水平,综合研判各地慢特病门诊病种就诊人次、基金支出、病种设置合理性等因素,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将部分群众诉求集中的病种纳入全省统一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同时,对既有病种中的脑卒中慢特病资格办理标准进行调整。(具体病种及待遇标准详见附件1)全省各统筹区要严格执行黔医保发〔2021〕49号、黔医保发〔2025〕1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全省统一的慢特病门诊待遇执行口径和标准,推动政策落地尺度一致。三、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一)基本调整原则按照“学科发展、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金安全”的原则,根据基金运行状况、可支付月数、医学技术发展、药品目录调整等情况,适时对病种范围、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年度支付限额等进行调整。(二)规范调整程序坚持立足临床实际、结合群众需求,坚持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履行多方意见征集、组织专家评估、开展基金收支测算等程序,有序进行病种目录优化调整工作,实现慢特病门诊保障病种目录常态化规范动态管理。(三)常态化监测分析开展慢特病门诊病种调整后基金运行监测,定期分析病种诊疗人次、费用水平、基金支出等情况,为政策优化调整提供参考依据,并对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基金安全。四、做好衔接过渡有关工作各统筹区系统梳理本地现有慢特病病种,对照全省统一病种目录逐项比对核查。结合疾病病因、病症特征、诊疗方式等共性条件,完成地方病种与省级统一病种精准匹配、一一映射,建立新旧病种名称、编码对应衔接关系。对纳入省级统一目录的病种,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认定标准、待遇政策及经办流程,逐步落实省级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全省医保基金运行实际,适时分步推进“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经办统一”,持续缩减各统筹区间政策差异,稳步推进全省慢特病门诊“统病种、统待遇、统办理标准、统经办流程”建设。五、实施要求各统筹区要认真开展风险评估,根据既往政策实施情况,围绕衔接过渡的具体举措开展研究,制定具体过渡方案,实现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同时,要用好官网、官微等平台,通过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窗口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省医保局负责统一推进慢特病病种待遇政策的相关工作;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牵头推进全省慢特病门诊病种及编码贯标与日常维护;各统筹区做好地方性政策配置。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既往相关政策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慢特病门诊病种目录.docx2.慢特病门诊病种办理标准.docx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2026年6月29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根据三门峡国华医药有限公司申请,现注销三门峡国华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豫AA3989658)。特此公告。附件:三门峡国华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信息表2026年7月8日附件三门峡国华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有关信息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证书编号三门峡国华医药有限公司李会敏李会敏李俊批发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城东产业园经二路一号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金源公司川口城东工业集聚区4幢标准化厂房《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豫AA3989658)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规定,经国家药监局组织论证和审核,黄芪片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品种名单(见附件1)及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见附件2)一并发布。 请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于2027年4月1日前,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就修订说明书事项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将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1.品种名单 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 国家药监局 2026年7月2日附件1 品种名单序号品 名规 格(组成)类别备注双跨申报类别1黄芪片每片重0.41克乙类双跨一类附件2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黄芪片说明书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名称]通用名称:黄芪片汉语拼音:[成份][性状][功能主治]补气固表。用于气短心悸,自汗。[规格]每片重0.41克[用法用量]口服。一次4片,一日2次。[不良反应] 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以下不良反应报告:恶心、呕吐、口干、腹泻、腹痛、腹胀、腹部不适、便秘、瘙痒、皮疹、头晕、乏力、胸闷、失眠等。[禁忌]对本品及所含成份过敏者禁用。[注意事项]1.忌辛辣、生冷、油腻食物。2.感冒病人不宜服用。3.本品宜饭前服用。4.按照用法用量服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5.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6.服药2周或服药期间症状无改善,或症状加重,或出现新的严重症状,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7.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相互作用]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说明书修订日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 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网 址:[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如有问题可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联系。(注:本说明书范本原则上不得删减,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范本内容更全面或者更严格的,应当保留原批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