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平阳县某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20日进购20盒仁和牌氧氟沙星滴眼液以来,一直未凭处方销售仁和牌氧氟沙星滴眼液,至2023年11月2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到时,共销售19盒仁和牌氧氟沙星滴眼液。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并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202311020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平阳县某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在收到当场处罚决定书后并未在规定日期内改正上述行为,至2023年11月8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到时,仍在2023年11月3日至2023年11月8日期间未凭处方销售龙虎牌氟轻松维B6乳膏1盒。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平阳县某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仁和牌氧氟沙星滴眼液和龙虎牌氟轻松维B6乳膏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仁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MA61TF0Y69法定代表人冯晓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1031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假药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2日生产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993.5kg,销售了165kg,共召回95.5kg,违法所得2194.5元,货值金额为30798.5元。上述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经监督抽验,〔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情形,为假药。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处罚内容1.没收假药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923.5kg;2.没收违法所得2194.5元;3.处货值金额为30798.5元(不足10万按10万计)3倍罚款3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24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苏迪日用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4QPDU8L44***********62----法人代表姓名:阮旺生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1311290195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从位于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群村波荡广汕公路10号(厂房)汉水金城工业园A区A栋三楼3F-A3区的惠州市诗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泡澡球浴盐球”6个和“恐龙蛋泡澡球”3盒。当事人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化妆品备案凭证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间,当事人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常路10号5号楼201室的经营场所内通过阿里巴巴平台网络售出“泡澡球浴盐球”6个和“恐龙蛋泡澡球”3盒。当事人经营的“泡澡球浴盐球”和“恐龙蛋泡澡球”未进行化妆品备案和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货值金额为80.19元,违法所得91.19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12月5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未受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一、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二、没收当事人经营未备案化妆品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壹元壹角玖分(¥91.19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玖拾壹元壹角玖分(¥10091.19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09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9公示截止期:2026-11-29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威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7624375593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郑美雪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3〕36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江苏威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壹佰元整;处以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罚款金额(万元)2.4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8处罚有效期2024-5-28公示截止期2026-11-28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是主要从事点痣祛斑等服务、化妆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5月当事人经营者段福建加盟康肤缘产品店并于2022年5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为经营所需,分多次从加盟联系人孙某处购进康肤缘草本祛痘霜(净含量:20克/盒,生产方:广州市洁奥日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康扶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监制),具体购进情况如下:2022年5月18日当事人正式开业前,当事人获赠10瓶上述祛痘霜试用;2022年8月2日以56元/瓶的价格购进2瓶,货款112元;2022年8月27日以56元/瓶的价格购进4瓶,货款224元。2023年5月3日,以56元/瓶的价格购进10瓶,另外获赠5瓶,共计15瓶,货款56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祛痘霜后以60元/瓶的价格置于店内销售。期间,当事人从孙某处分多次购进康肤缘修复原液、康肤缘痣斑堂1号剂、康肤缘痣斑堂2号剂、祛斑液、六天治愈灰指甲、康肤缘刺瘊内部专用等10余种无标签产品,用于店内提供的祛痣祛斑、治疗灰指甲、去刺瘊等服务项目。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我局查获,现场查获上述康肤缘草本祛痘霜1盒(未开封,生产日期:2022-12-31),经查询该产品于2022年9月6日取消备案,另外查获上述无中文标签产品若干。案发后当事人称涉案祛痘霜共计购进31瓶,除赠送10瓶给儿子使用外,其他20瓶全部售出。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等台账,无法确定当事人售出的祛痘霜是否为生产厂家在取消备案后生产的批次。涉案未经备案的祛痘霜的货值金额为60元,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另外,当事人规范经营意识欠缺,不能准确区分化妆品与其他产品区别,亦不知化妆品需要备案注册才能上市销售。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查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化妆品备案注册情况、化妆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亦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3年9月13日,经当事人确认,我局拍摄照片留存证据材料后对涉案物品进行先行处理。2023年9月27日,我局将当事人非法行医的线索移送兰溪市卫生健康局。因涉案康肤缘草本祛痘霜已于2022年9月6日取消化妆品备案,现场发现的康肤缘草本祛痘霜生产日期为2022-12-31,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将该产品生产厂家的违法线索移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25日从供货商上海粉蝶化妆品有限公司处购入一批化妆品放置在经营场所销售货架上对外销售,具体为:①海蓝之谜沁润修护精粹水24瓶,进价63元/瓶,售价102元/瓶;②馥蕾诗红茶塑颜紧致睡眠面膜6支,进价39元/支,售价65元/支;③肌肤之钥光采赋活精华水10瓶,进价33元/瓶,售价58元/瓶;④资生堂悦薇珀翡紧颜亮肤水18瓶,进价88元/瓶,售价130元/瓶;⑤SK-II赋能焕采精华霜12瓶,进价72元/瓶,售价120元/瓶;⑥SK-II赋能焕采眼霜24瓶,进价39元/瓶,售价65元/瓶。其中①海蓝之谜沁润修护精粹水销售了17瓶;④资生堂悦薇珀翡紧颜亮肤水销售了16瓶;⑤SK-II赋能焕采精华霜销售了3瓶;⑥SK-II赋能焕采眼霜销售了12瓶,其余尚未售出被本局查获。当事人购入上述化妆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检验检疫相关证明以及进口报关手续。该批次化妆品具体信息如下:①海蓝之谜沁润修护精粹水,原产国比利时,货号407X41,净含量15ml,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502963,限期使用日期20250101,批号B12;②馥蕾诗红茶塑颜紧致睡眠面膜,净含量15ml,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502374,限期使用日期202503,批号DM2C03;③肌肤之钥光采赋活精华水,净含量30ml,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19000525,限期使用日期2025.03,批号2076N;④资生堂悦薇珀翡紧颜亮肤水,净含量75ml,备案文号:国妆特进字J20140876,限期使用日期2024.12,批号1355PK;⑤SK-II赋能焕采精华霜,净含量15g,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0934,限期使用日期202506,批号2154211800;⑥SK-II赋能焕采眼霜,净含量2.5g,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0919,批号2147211801。当事人于2023年9月6日提供了一部分资料,其中包括①海蓝之谜沁润修护精粹水、②馥蕾诗红茶塑颜紧致睡眠面膜、⑤SK-II赋能焕采精华霜、⑥SK-II赋能焕采眼霜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进货单。另外③肌肤之钥光采赋活精华水和④资生堂悦薇珀翡紧颜亮肤水不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共计货值8758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生产“REVEROOT 香氛喷雾香水(型号:46 Orange blosssom)”4000盒;“REVEROOT 香氛喷雾香水(型号:49 Honey peach)”7500盒;“REVEROOT 香氛喷雾香水(型号:53 Milk)”3500盒,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线下销售。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共销售“REVEROOT 香氛喷雾香水(型号:46 Orange blosssom)”3584盒(另416盒作为样品赠送),其中680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2904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REVEROOT 香氛喷雾香水(型号:49 Honey peach)7500盒,其中420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7080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REVEROOT 香氛喷雾香水(型号:53 Milk)”3252盒(另248盒作为样品赠送),其中600盒销售单价为1.2元/盒,2652盒销售单价为1.1元/盒;共计违法经营化妆品货值15939.6元,违法所得15939.6元。同时查明,当事人代工生产“韩单 玻尿酸补水嫩肤精华液 15ml”9654盒、“韩单 白米嫩肤滋润精华液 15ml”7767盒,两款产品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代加工价均为0.28元/盒。至案发日止,上述两款产品均未交付,共计违法经营化妆品货值4877.88元,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代工生产“璟柯小众香水”(规格6ml)240盒,包括八个香型各30盒,加工价为2元/盒;“璟柯小众香水”(规格30ml)160盒,包括八个香型各20盒,加工价为7元/盒,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在线下销售。至案发日止,上述化妆品已全部销售,共计违法经营化妆品货值1600元,违法所得1600元。以上,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货值共计22417.48元,违法所得共计17539.6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韩单 玻尿酸补水嫩肤精华液 15ml”9654盒、“韩单 白米嫩肤滋润精华液 15ml”7767盒,没收违法所得17539.6元,并处罚款7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87539.6元,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敷尔佳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产品标有敷尔佳商标“ ”,型号MHA-W-T,生产企业许可证:黑食药械生产许20160030号,产品批号211005X1,注册证编号:黑械注准2**********3,有效日期2022/08/29-2024/08/29。执法人员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现该款商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在相关部门进行上述第二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备案,且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敷尔佳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未依法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发函要求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对被扣押的“敷尔佳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进行鉴定,2023年10月12日收到复函,函称经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报告确认上述“敷尔佳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假冒“敷尔佳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的进货商为广州子芷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上从事一键代发业务,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在自己的拼多多网店“柒柒护肤美妆店”上架了“敷尔佳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商品,优惠后实际售价为41元。当客户在网店下单后,当事人将客户的快递信息发送给供货商广州子芷贸易有限公司(已查验其证照信息)并付款,由广州子芷贸易有限公司发货给当事人。在上述商品上架后,当事人找了一个专门刷单的人(现已无法联系)进行刷单,在支付100元后,共计刷了100050盒“敷尔佳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的销售数据,实际不需要发货。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在平台内收到关于上述商品是假货的投诉后,与拼多多平台协商主动下架该商品。截至下架,当事人实际共销售出去18盒“敷尔佳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收到货款为金额为738元。“ ”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61453260;申请人: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美谷路500号;国际分类号:第10类;核定商品:医疗器械和仪器; 电动牙科设备;电热敷布(外科);医用冷敷贴;吸奶器;避孕套;由人造材料组成的外科移植物;外科用人造皮肤;弹性绷带;缝合材料;羊肠线。专用权期限:2022年09月28日至2032年09月27日。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于当事人未经备案擅自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对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45盒“敷尔佳医用透明质酸钠修复贴”;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38元并处罚款15000元,两项合计15738元,上缴财政。对于当事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方禹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0月17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销售管理方面存在对下游客户经营范围审核不全面的问题;在出库管理方面存在复核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出库复核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省华源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0月31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营口美克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0月30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辽宁方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10月25日-2023年10月26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门店间调货管理方面存在制度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在采购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供应商资质材料未及时更新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改正。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营口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0月13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营口福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9月20日-2023年09月20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库房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产品储存不规范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改正。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处罚〔2023〕85号案件名称敖长青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敖长青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3601241962XXXX0315法定代表人姓名敖长青主要违法事实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