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年青保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5月4日至5月9日,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永昌路43号的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集团内共用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共用车间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108国道1420马召段;共用车间归属企业:周至年青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线进行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省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的口服混悬剂肠内营养混悬液(TPF-FOS)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陕西唐王天洋制药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4日,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汉中市宁强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的中药前处理及提取;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北路: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丸剂(水蜜丸、水丸、浓缩丸)(本地址不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改造后生产线进行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1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3〕3076号行政相对人名称爱医传递远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17EG572工商注册号110228024080442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朱宏斌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十六条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40岁开始做美国试管婴儿,是不是太晚了”写有“Lily女士今年40岁,常年保持着健康的生活习惯等内容”,写有“好在现在有美国第三代试管婴儿PGT技术等内容”,并且在该文章最后写到“睦尔生殖真心话等内容”。因此,根据该文章的内容,该文章属于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该医疗广告并未经过审查,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在该文章中,当事人利用了患者形象,并且涉及医疗技术,属于发布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并且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情形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上述文章“40岁开始做美国试管婴儿,是不是太晚了”是从网络上找到刘宝学为其编辑的,编辑文章费用300元/篇,编辑后由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6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5处罚有效期2099/12/30公示截止期2024/3/25处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3/12/2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监督检查,汕头市鸿基药业有限公司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综合评定结论风险控制措施1汕头市鸿基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41109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深圳市亚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华发北路分店粤CB75517832023.12.05陈叶生、钟献章未发现问题2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盐田御景佳园健康药房粤CB75567322023.12.01武嘉乐、曹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3深圳市壹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山泉分店粤DA75507202023.12.06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4深圳市喜隆医药有限公司盐田分店粤DB75518072023.12.13武嘉乐、曹翔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5深圳市一逸堂健康医药管理有限公司臻湾分店粤DA75520092023.12.13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6深圳市元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城市花园分店粤CB75533962023.12.14许娇、林子越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7深圳市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南新分店粤CB75558122023.12.15许娇、林子越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8深圳市俊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排分店粤CB75530552023.12.07吴泽凤、张培景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9深圳市同北药房有限公司第六分店粤DA75507752023.12.07吴泽凤、张培景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10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店粤CB75539782023.12.11叶超、朱必刚未发现问题11深圳市新一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华华联分店粤CB75548022023.12.01谢超杰、郑兴元未发现问题12深圳市本草药房有限公司郭吓分店粤CB75549062023.12.01谢超杰、郑兴元未发现问题13深圳市润泽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华分店粤CB75550132023.12.01谢超杰、郑兴元未发现问题14深圳市南北明华药行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店粤DB75510072023.12.04郑兴元、谢超杰未发现问题15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翔分店粤CB75552862023.12.04谢超杰、郑兴元未发现问题16深圳市福康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粤CA75505602023.12.04谢超杰、郑兴元未发现问题17惠州市天龙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金阁分店粤CB75539402023.12.14陈珊、熊家乐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18深圳市洸明医药有限公司光明星河店粤DB75516812023.12.01谢振才、林文强未发现问题19深圳市明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金葵分店粤CB02293342023.12.06万鲲、邓泽南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0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葵涌分店粤CB75563722023.12.06万鲲、邓泽南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21深圳市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9802023.12.06万鲲、李宇龙未发现问题22深圳市友爱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9792023.12.06万鲲、李宇龙未发现问题23深圳市鹏城壹号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9782023.12.08万鲲、李宇龙未发现问题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159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尚特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8MACE1K94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鹏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000000万元,责令限期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2-15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211643639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3〕042023001590号当事人:上海尚特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乐山路33号3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CE1K9411法定代表人:孙鹏2023年8月14日,我局对徐汇区乐山路33号3幢102室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上海尚特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地址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现查明:当事人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青药监械经营许20230384号,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388弄1-14号18幢二层2078室,库房地址: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388弄1-14号18幢二层2078室。许可期限:自2023年6月21日至2028年6月20日,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自2023年7月18日起,当事人将徐汇区乐山路33号3幢102室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2023年9月1日,当事人已整改完成,搬离徐汇区乐山路33号3幢102室。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进销存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据为证。我局依法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医疗器械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没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9日法律原文:《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其他事项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三类疗械经活的依照疗械监管例八十一的规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04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娜欧高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795602602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昆秋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45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12-15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8264365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042号当事人:上海娜欧高斯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5602602L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00号5幢806A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昆秋经查明,2022年11月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傲蝶品牌店”销售化妆品“傲蝶光彩防晒隔离霜#102”,该化妆品的产品类别是防晒类,批准文号是国妆特进字J20170290。当事人在该化妆品的名称中使用了“防紫外线隔离美白三合一”的宣传广告语。当事人委托浙江幻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管理其淘宝店铺,广告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我局对该案的管辖权以及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据二:2023年03月0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相关事实情况;证据三:当事人确认的广告监测信息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相关事实情况;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涉案化妆品的注册信息证明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相关事实情况;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淘宝店铺委托运营合同证明了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的相关事实情况;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已经整改了相关问题;证据七:其他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本案中,当事人上海娜欧高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宣称其防晒类化妆品具有“美白”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3年06月0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告〔2023〕1220230060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03222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丽容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6号当事人: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PKMOP法定代表人:林丽容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三路3号A栋5、6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生产“VERONNI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01、02、03、04、05、06、07、08、09”9款眼影产品(生产日期均为2021年11月10日)共1636支,于2021年11月13日共销售1573支。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时,未取得上述产品的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上述产品违法所得为393.25元,货值金额为932.52元。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3.25元;二、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上述合计罚没15393.25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33193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文贵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5号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涉案货值2733元,违法所得2109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231.4元,违法所得213.6元。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钰彩染发膏”(蓝色)(批号:2022.11.03,规格:100ml)10盒,“钰彩染发膏(闷青色)”(批号/限用日期: 2023.03.25/2026.03.24)5盒,“钰彩染发膏(黑茶色)”(批号/限用日期: 2023.03.22/2026.03.21)5盒,“钰彩染发膏”(批号:2022.06.07、限用日期:2025.06.06、规格:500ml)5盒,“钰彩染发膏(棕色)”(批号/限用日期: 2022.09.17/2025.09.16,规格:500ml)5盒,“钰彩染发膏-黑茶色(限用日期:20260316、规格:lOOmL/盒)5盒,“钰彩染发膏-黑茶色”(批号/限用日期: 2023.02.20/2026.02.19,规格:100ml/支/盒)5盒,“钰彩染发膏(蓝色)”(批号/限用日期: 20210610/20240609,规格:100ml/支)5盒,“钰彩染发膏(橙色)”(批号:2022.12.07限用日期:2025.12.06、规格:5OOmL+500ml)10盒,“钰彩染发膏(冷棕色)(批号:2023.01.03限用日期:2026.01.02、规格:5OOmL)6盒,“钰彩染发膏(灰栗子色)(批号:2023.03.20限用日期:2026.03.19、规格:5OOmL)6盒;二、没收违法所得2322.6元;三、罚款115000元。罚没款合计117322.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