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8日,被处罚人平阳县某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麻步镇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氧氟沙星滴眼液和氟轻松维B6乳膏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4月25日因未按药品包装标示的储存条件存储药品的行为受到警告处罚。2023年8月10日,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三款需阴凉保存的药品陈列在常规经营场所(非阴凉区),而常规经营场所的温度为24℃。再查明,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店铺上虚标了三种药品的原价,截至目前,当事人未在饿了么平台上售出过上述三种虚标原价的药品,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储存要求陈列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虚标涉案药品原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虚标原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虚标原价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警告。综合上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某某路,是一家药品零售企业,主要从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2023年1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在未审核及留存处方的情况下向购药者出售了1盒*******片(**)。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2023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审核及留存处方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2日向购药者出售了1盒处方药****片。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桂林市腾龙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3号穿山科技产业园13栋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76423466;《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桂BA77300413。法定代表人:廖秋平,男,职务:企业负责人。违法事实:2022年1月18日,接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0552、20210553),桂林市腾龙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柴胡(北柴胡)(批号:20191101,包装规格:0.5Kg/袋)和中药饮片百部(批号:20200501,包装规格:0.5Kg/袋)、经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中批号为20191101的中药饮片柴胡(北柴胡)检验项目[性状]标准规定“应具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规定切厚片(2~4mm)”,但检验结果为“为长短不一的段,其中长度超过10mm的约占30%”,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四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其中批号为20200501的中药饮片百部检验项目[性状]标准规定“应具标准规定的性状特征;规定切厚片(2~4mm)”,但检验结果为“部分为段,其中长度超过10mm的约占10%”,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四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中药饮片柴胡(北柴胡)(批号:20191101)和中药饮片百部(批号:20200501)均依法定性为劣药。桂林市腾龙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柴胡(北柴胡)、百部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调查情况:当事人于2020年5月11日,该公司从湖南省金翼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中药饮片柴胡(北柴胡)数量2.0 Kg,购进价格为540.00元/ Kg。2021年10月26日,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用3袋,包装规格为0.5 Kg/袋,数量1.5 Kg,购买价格为540.00元/ Kg,购买金额共计810.00元。其余的0.5 Kg已于2020年8月6日配送至该公司健群药店,销售价格为560.00元/ Kg,销售金额280.00元,已销售完,仓库无库存。当事人于2021年4月24日从桂林中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中药饮片百部数量1.0 Kg,购进价格为58.00元/ Kg;2021年7月08日,该公司从桂林中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中药饮片百部数量0.5 Kg,购进价格为68.00元/ Kg。2021年10月26日,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用3袋,包装规格为0.5 Kg/袋,数量1.5 Kg,购买价格为120.00元/ Kg,购买金额共计180.00元,已销售完,仓库无库存。上述批次中药饮片柴胡(北柴胡)、百部的违法所得共计1270.00元。 经查,你单位销售劣药柴胡(北柴胡)、百部的违法事实成立。我局于2023年12月5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分流罚告〔2023〕2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无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相关证据: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廖秋平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该单位为一家合法的单位。 2、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桂林检查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0552、20210553)及相应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各1份,上述送达《检验报告》的《国家药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通告告知书》2份,证明该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柴胡(北柴胡)(批号:20191101)和中药饮片百部(批号:20200501)为劣药的事实。3、《千方百剂Ⅱ医药管理系统采购入库台账》复印件3份,《桂林中南药业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2份,《湖南省金翼堂药业有限公司销货清单(代合同)》复印件1份,《采购入库单》复印件2份,桂林中南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复印件各1份,湖南省金翼堂药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国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复印件各1份;以上材料证明该公司购进劣药中药饮片柴胡(北柴胡)(批号:20191101)和中药饮片百部(批号:20200501)的情况及事实。4、《桂林市腾龙堂药业有限公司配送单》复印件1份,《关于我公司(被检)中药饮片自查的情况说明》1份。以上材料证明劣药中药饮片柴胡(北柴胡)(批号:20191101)和中药饮片百部(批号:20200501)流向及销售情况。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涉案的中药饮片柴胡(北柴胡)(批号:20191101)和中药饮片百部(批号:20200501)经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桂林市腾龙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时,能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供货方资质及药品合法资格进行了审查并签定了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索取了供货方提供该批次药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相关资质文件材料;执行了相关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接到因使用上述批次药品而产生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报告。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对桂林市腾龙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柴胡(北柴胡)、百部的行为予以没收销售的假药和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桂林市腾龙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柴胡(北柴胡)、百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千贰佰柒拾元整(¥127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账户。该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如你公司不便前来,可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给当事人缴款(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3年12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品生产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桂药监办函〔2023〕37号),我局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品生产质量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8日附件新冠病毒感染对症治疗药品生产质量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药监办函〔2023〕198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附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8日附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药监(西)罚〔2023〕0018号案件名称陕西石宇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陕西石宇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U23JJ0R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生产销售了第一类医疗器械“穴位压力刺激贴”(批号:221005、221106),未按照该产品经备案的技术要求,对产品的性能指标进行检验、检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未按照经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 4.1 万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1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襄城区植物医生护肤品专卖武商店未如实记录并保存化妆品供货者相关凭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阳市监处罚[2023]7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襄城区植物医生护肤品专卖武商店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2420602MA4D74HT0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英违法事实2023年7月3日,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本店销售的产品(DR PLANT®高山紫姜肩颈肌肤按摩油(LOTGE3104))的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相关凭证。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并保存化妆品供货者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文件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河北龙海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告。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docx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范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1河北龙海药业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0日-22日片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委托品种: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国药准字H20203313)),受托生产企业:河北山姆士药业有限公司冀中药符20231162液化空气(沧州)有限公司2023年5月31日-6月2日医用气体(医用氧(空分:液态))冀中药符20231173河北万修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9月22日-24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炒制、发芽、制炭、炙制、煨制、炖制)冀中药符2023118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0日-22日中药饮片(饮片车间:发芽、发酵);中药配方颗粒(制剂三车间:中药颗粒剂生产线2)(含中药饮片及毒性饮片提取)冀中药符2023119中药民族药监管处2023年12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依据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安排,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抽检。现将抽检中发现的11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予以通告(详见附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查处。附件:11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pdf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8日附件11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