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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庆市康景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庆市监处罚〔2023〕49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大庆市康景源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BB4106P法定代表人张青保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庆市监处罚〔2023〕49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大庆市龙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庆市康景源医药有限公司购买劣药白芍(批号:230201,生产厂家: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572mg/kg,不符合规定)的案件线索移送,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大庆市康景源医药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在售。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其购入并销售了黑龙江省国盈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 龙凤执法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6日对上述行为展开核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的供货商资质、购进凭证等相关材料,但经办案人员核对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的装斗与清斗记录不符。 经查,该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12日从黑龙江省国盈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购进数量均为2千克。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已销售2870克,销售价格:0.06元/克,当事人自行将剩余1130克该批次涉案药品白芍销毁(未见不合格品处理记录)。故认定涉案货值金额为4000克×0.06元/克=240元,违法所得2870克×0.06元/克=172.2元。 综上,故认定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17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主体资格;2.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3.张青保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张青保的身份;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首营企业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随货同行单复印件2份、涉案白芍进货验收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白芍的进货渠道和进货验收情况;6.成品检验报告书1份,证明涉案白芍出厂情况;7.涉案白芍入库记录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白芍的入库情况;8.涉案白芍销售记录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白芍的销售情况;9.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陈述违法事实情况;10.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白芍的处方复印件2张,证明涉案白芍开具处方情况;11.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白芍的装斗记录复印件6张、清斗记录复印件1张、养护记录复印件1张,证明涉案白芍装斗清斗及养护情况;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该案中存在以下情节:1.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2.当事人销售数量较少、货值较小;3.本案件来源是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批发企业后溯源至当事人,该产品购进渠道合法且可追溯;4.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在销售时无法确定白芍为不合格,无主观故意。5.当事人于2018年7月31日接受异体肾移植术,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当事人陈述花费高额手术费且需终生服用排异药物维系生命,在生活上确有困难。故参考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3“生产、销售劣药等案符合情形8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形8: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5)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第十七条“……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持续的时间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调查全过程的配合情况,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因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之规定,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故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2.2元;3.处以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72.2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72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2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21处罚机关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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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讷河市和欣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讷市监处罚〔2024〕6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和欣大药房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8Y7U36R法定代表人孙志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市监处罚〔2024〕69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讷河市和欣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言诺欣牌阿奇霉素片未凭医师处方销售。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复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宝正牌血塞通分散片共购进20盒,剩余19盒,于2023年12月26日销售1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处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讷河市和欣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2、投资人孙志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3、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4、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其改正;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7、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八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8、哈尔滨世纪宝隆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言诺欣牌阿奇霉素片和宝正牌血塞通分散片从正规渠道进货;9、哈尔滨世纪宝隆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言诺欣牌阿奇霉素片和宝正牌血塞通分散片进货数量。10、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11、涉案药品销售台账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言诺欣牌阿奇霉素片和宝正牌血塞通分散片的销售情况。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七十三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1,0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8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8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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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讷河市监处罚〔2024〕6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MA1CEGAX3A法定代表人马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讷河市监处罚〔2024〕6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调查,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从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朱砂安神丸”5盒,2023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随机抽取的“朱砂安神丸”于2023年12月26日售出1盒,未凭医师处方销售,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从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秋水仙碱片”5盒,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随机抽取的处方药“秋水仙碱片”于2023年12月28日售出1盒,剩余4盒,仍未能提供销售时的医师处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讷河市灵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庆丰分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2.负责人马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马洁的自然人身份;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的事实;5.现场检查照片四张、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6.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7.现场检查涉案药品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8.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处方药“朱砂安神丸”和“秋水仙碱片”的来源、时间、价格和数量等信息;9.讷河市百盛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处方药“朱砂安神丸”和“秋水仙碱片”从正规渠道进货的事实;10.涉案药品销售票据两份,证明该药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朱砂安神丸”和“秋水仙碱片”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四)经教育,或已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试行)第73条裁量基准“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700元(不含)-1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5处罚机关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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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现场检查结果公告(2024年1005号)

    根据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申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相关附录的要求。检查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论江西致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江西省樟树市福城工业园南临药市路中药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2024年3月3日本次检查中药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符合药品GMP要求。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西省
  • 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仔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甘市监处罚〔2024〕1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仔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MA1C6P2Q6J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109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该药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2.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仔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3.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仔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行政许可;4.涉案商品脑心通胶囊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5.涉案商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品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6.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仔店负责人张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公民身份及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仔店法人身份;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源、进货数量、规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违规程度等涉嫌违法事实;8.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违法事实;9.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充分、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嫌疑。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承办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责令黑龙江利百群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王仔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5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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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仁康堂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甘市监处罚〔2024〕1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仁康堂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5MACEBHTJ8F法定代表人王海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甘市监处罚〔2024〕11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情况;2.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仁康堂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合法经营资格;3.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仁康堂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药品行政许可;4.涉案商品阿奇霉素分散片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5.涉案商品清热散结片照片、销售记录及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案商品名称、产地、规格、库存数量等:6.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仁康堂药店负责人王海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公民身份及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仁康堂药店法人身份;7.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源、进货数量、规格、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违规程度等涉嫌违法事实;8.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的违法事实;9.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受到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充分、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嫌疑。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承办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以案件承办人认为该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建议责令齐齐哈尔市通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甘南县仁康堂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3-1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3-15处罚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甘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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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34期)

    企业名称丹东市科大仪器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1月17日-2024年1月19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部分生产设备未设置生产状态标识的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个别供应商评价记录填写不完整的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生产记录未记录个别原材料批号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丹东海合谷实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5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对企业停产情况进行确认存在问题无(长期停产)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丹东华洋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5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对企业停产情况进行确认存在问题无(长期停产)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丹东大安防护制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14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对企业停产情况进行确认存在问题无(长期停产)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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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4年第35期)

    企业名称国药控股丹东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4日-2024年3月5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东港市医药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4年3月12日-2024年3月14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个别操作时限要求表述不清晰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东港市康益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4年3月14日-2024年3月15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质量管理部门未对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进行审核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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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化妆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情况公示

    2023年化妆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情况公示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检查类别检查结果1石家庄威望化工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2石家庄春蕾日化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河北常山凯络尼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4石家庄市靓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5石家庄桂丽日化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6石家庄市长安区老大日用百货批发部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7河北潮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8鹿泉区达悦百货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9新乐市棉铂百货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10新乐市仟仕和百货销售中心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11河北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2裕华羽轩理发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3裕华缪克斯美发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4裕华宋旭理发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5石家庄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建华南大街分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16宁晋县信和银泰商贸有限公司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17宁晋县天吻娇颜日用品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18宁晋县梁宁母婴用品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19宁晋县达沵美理发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20宁晋县蓝可美容服务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21桥西区子叶化妆品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22邢台北国商城有限公司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23邢台市桥西天缘日化公园东街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24桥西区天缘日化日用品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25桥西区星娃母婴用品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26涿鹿县晓红百货超市二门市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27蔚县爱莉韩舍日化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28蔚县泰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29宣化区雪雅丽媛康美会馆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0张家口宣化超市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门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1河北省张家口宣化宾馆有限公司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2万全区孔家庄镇永丰名品民主街店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3涿鹿县黑玫瑰日化超市化妆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4石家庄聚莱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35河北亨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6河北水莲商贸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37河北翰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38以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39河北北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40石家庄正扬头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41石家庄瑞大圣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42北京爱斯即膜原生植物科技开发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43河北常山凯络尼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44河北童泰贝康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化妆品备案人飞行检查移交辖区监管部门落实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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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通告(2024年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4家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论1昆明积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新路 389 号综合制剂楼三楼口服制剂车间/D4 线/硬胶囊剂、片剂2023年12月12日-12月15日符合要求2云南滇隆制药有限公司昆明市嵩明县城北二公里处受托生产品种:氯霉素片(国药准字 H53021012,规格:0.25g,上市许可持有人: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受托生产地址:昆明市嵩明县城北二公里处,受托生产范围:片剂2023年8月31日-9月2日符合要求3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昆明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兰茂路789 号委托生产品种:七味糖脉舒胶囊〔国药准字 Z20025673,每粒装 0.4g,受托生产企业:三普药业有限公司,受托生产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经二路 12 号,受托生产范围:硬胶囊剂(含前处理提取)〕2023年9月14日-9月15日符合要求4云南楷林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25号地块昆明电子信息类工业标准厂房(一期)5 幢 1、2、3、6 楼,6 幢 1-3 层 101 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煮制)2024年1月8日-1月10日符合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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