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4〕20号当事人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30521580945296W法定代表人周平华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批号为221101的决明子4kg;2、没收违法所得 1337.85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1337.85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9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南综执(万)罚字〔2024〕111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73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的店长欧富英为治疗其小孩病症,于2024年1月6日通过当事人的购药渠道从广东帝豪药业有限公司以50.69元/盒的价格购进2盒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780,生产日期:2023年7月22日,有效期:24个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购买金额总计为101.38元。2024年2月28日,欧富英以58元/盒的价格购买上述药品1盒,剩余1盒库存当事人并未对外销售。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地址检查时发现上述药品(该药因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1057(ZD-1057)-2002-2012Z项目标准规定,已被认定为假药)。经我执法人员教育后,当事人工作人员在我执法人员的见证下销毁了该涉案药品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圆叁角壹分。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南沙区健十康医药商行同兴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9HJJT78法定代表人:陈国森处罚决定日期:2024-07-30公示截止期:2027-07-30处罚机关: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荔市监处罚〔2024〕287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取得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在广州市荔湾区花湾路600-636号A3栋4层406房从事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2023年12月13日,当事人购进代型材料进行销售,产品外包装标签的“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适用范围及性能”与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按照法定要求完整履行验收措施;涉案产品共购进47包,以单价24元/包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128元,违法所得1128元。处罚依据: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③《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二)未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处罚内容:当事人经营涉案医疗器械未按照法定要求完整履行验收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覆盖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第二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的规定,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从轻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安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AT81H0Q法定代表人:闫光义处罚决定日期:2024-07-31公示截止期:2024-10-31处罚机关: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1425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存在2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7项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3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综合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存在:1、留样室发现的“汉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3011901)产品未能提供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留样室发现的“汉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3011901)产品无放行记录、无质量负责人审核记录;质量安全负责人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厂内仓库分区混乱,原料、半成品、成品在各功能间混放,各车间均缺乏记录,且未定期以书面形式向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企业留样间仅一批次样品,且样品无规范的留样标识,其余产品均未留样;车间流向混乱,二楼车间更衣间直接通向静置间,只能从静置间折返乳化车间,可能造成交叉污染;三楼乳化车间敞开大门通向户外,且该车间堆放大量原料,已占用车间大部分位置,生产车间环境恶劣;三楼乳化车间堆放的原料出现返潮(对苯二胺,批号:20240304)、发霉(间苯二酚)的现象,且原料未移至“不合格区”,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一楼仓库、四楼仓库均有未加贴标签的物料,企业无法提供物料相关安全信息,未建立并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企业未能提供工艺用水的水质监测记录及第三方机构对生产用水进行检测的报告等缺陷。当事人飞行检查当天未生产成品,当事人称检查表所涉及的产品成品“汉亿染发膏(自然黑)”(批号:2023011901)产品仅生产3盒样品且被我局抽检,当事人提供一份打样记录表称该产品预算成本0.35元/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批生产记录、产品订单及成品检验报告。鉴于现有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涉案产品货值为0.35×3=1.05元,违法所得为0元。处罚依据: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制作批生产记录、未执行出厂检验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十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化妆品出厂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具备国家规定项目的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化妆品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当事人被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化妆品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3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11347525578L法定代表人:杜国旗处罚决定日期:2024-07-31公示截止期:2024-10-31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491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10房的广州海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09房及910房办公,与《医疗器械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10房不符。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于2020年10月19日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10房。2023年7月1日,当事人开始租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09房,经装修及通风散味后,于2023年9月1日开始在该场所办公,未办理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场所。2024年4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清空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09房交还物业并搬回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10房办公。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处罚内容:当事人:广州海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任伟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第九层910房经营范围:批发业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所列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海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4775697165X法定代表人:任伟祺处罚决定日期:2024-07-30公示截止期:2024-10-30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4〕8号当事人长沙康乃馨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5588965232H法定代表人汪兵锋违法类型生产经营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对公司处罚没款176160元的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25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威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MACDM76K1H法定代表人温晓亮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黑药监处罚〔2024〕执法局016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违法事实未按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处罚。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用透明质酸钠修护液(批号:Ab2024052103)20000支及相关包材; 2.处货值金额7倍罚款,56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5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01处罚机关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泽泓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CX41MT00法定代表人黄彦凤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里市监处罚〔2024〕8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哈尔滨泽泓大药房有限公司购入[可孚]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规格:1人份/盒,生产企业: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FLU23120021,生产日期:2023-12-06,失效日期:2025-12-06,产品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国械注准20203400585,生产许可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浙药监械生产许20150004号)10盒;购入[万孚]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规格:1人份/盒,生产企业: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W060312003,生产日期:2023-12-01,失效日期:2025-12-01,产品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401243,生产许可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30645号)10盒;购入[万孚]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1/2)检测试剂(规格:1人份/盒,生产企业: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W006402005,生产日期:2024-02-23,失效日期:2026-02-22,产品注册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401127,生产许可证号或备案凭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030645号)10盒。上述医疗器械所属分类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1械注×2××××3×4××5××××6。其中:×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为“国”字;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2为注册形式:“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进”字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许”字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器械;××××3为首次注册年份;×4为产品管理类别;××5为产品分类编码;××××6为首次注册流水号。”之规定,属6840第三类医疗器械,哈尔滨泽泓大药房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标示经营范围:“2022分类目录:6815-注射穿刺器械,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2017分类目录: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不包含6840类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之规定,哈尔滨泽泓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体外诊断试剂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其行为构成违法。截至执法人员到店现场检查,上述产品的销售情况为:[万孚]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共计销售5盒,销售价格为35.8元/盒,共计收入179元;[万孚]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1/2)检测试剂共计10盒,其中以24.98元/盒的价格销售3盒,以24.89元/盒的价格销售7盒,共计收入249.17元;[可孚]甲型/乙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共计销售2盒,销售价格为45.9元/盒,共计收入91.8元。以上三种检测试剂总计收入519.97元,违法所得共计519.9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哈尔滨泽泓大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企业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时该店处在营业状态、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3.询问笔录1份(共7页),证明对该单位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超范围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等具体违法行为发生过程及结果。 4.哈尔滨泽泓大药房药品、医疗器械购销存记录1份(共2页),计算机系统截图6张,涉案医疗器械随货同行单复印件3份,上游采购公司资质2份(共49页)网络销售小票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涉案医疗器械的来源、数量、价格和销售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哈尔滨泽泓大药房有限公司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显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证明哈尔滨泽泓大药房有限公司初次违法。处罚依据哈尔滨泽泓大药房有限公司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医疗器械来源渠道信息,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该公司无行政处罚信息。根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原则。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对于以上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哈尔滨泽泓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哈尔滨泽泓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19.97元;2、罚款1万元(罚没款合计壹万零伍佰壹拾玖元玖角柒分。¥10519.97元)。 综上,责令哈尔滨泽泓大药房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哈尔滨泽泓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9.97元; 2、罚款1万元(罚没款合计壹万零伍佰壹拾玖元玖角柒分。¥10519.97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199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01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01处罚机关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深入开展,根据省药监局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工作计划,今年以来,全省药品监管部门以各种形式组织开展主题鲜明的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活动,现将2024年第一批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予以公布。根据收集的群众意愿,2024年第一批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共抽检染发类、防晒类、洗发护发类、宣称祛痘类4大类15批次化妆品样品,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详见附件)。附件: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汇总表(2024年第一批).xls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日化妆品安全“你点我检”抽检信息汇总表(2024年第一批)序号品名标识生产/进口代理企业标示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结果检验单位1浩鑫染发膏(青木亚麻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2304271101莲花县发城发型设计中心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蓝朵纷彩染发膏(紫罗兰色)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GYA2022052602莲花县经典形象养生会所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3荻薇染发膏(木醇棕色)广州荻薇化妆品有限公司20220802莲花县经典形象养生会所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4奥典染发膏-亚麻棕清远市晨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GDK0101莲花县魅力四射发型设计室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5利威丝染发霜-蜜糖醇棕色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D0102A284莲花县魅力四射发型设计室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6森行健发王迪丝尼柔顺丝滑洗发水广东森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SH23091901新干县明思美容美发店符合规定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7博柔染发膏 4-0广州博氏化妆品有限公司BVRH2223珠山区研几美发店符合规定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8钰彩染发膏-栗褐色广州市钰彩化妆品有限公司2024.01.18浮梁县乔梁美发店符合规定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9Danisi达尼丝染发膏(深亚麻灰)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PF231006003珠山区美遇美发店符合规定南昌市检验检测中心10大宝水感多效防晒露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B230322U抚州市临川区红太阳日用百货贸易商行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1玉兰油®多效防晒霜SPF15 PA++广州宝洁有限公司40160386B1抚州市临川区红太阳日用百货贸易商行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2乌养师植巢芭植物洗发液(润养亮泽)广州宣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ZZC2023/03/17崇仁县法蘭妮美容美发会所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3植巢芭植物洗发液(润爽渗养)广州雅太兰化妆品有限公司ZZC2023/03/03崇仁县法蘭妮美容美发会所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4艾芭薇祛痘净颜爽肤水艾芭薇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MC06F2南城县万购惠购物广场中心(个人独资)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5安安金纯祛痘嫩滑洁面乳佛山市安安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EC19D南城县万购惠购物广场中心(个人独资)符合规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临床试验机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结果(第1期)予以通告。附件:1、2024年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第一期).xls2、2024年云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第一期).xls3、2024年云南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结果(第一期).xls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31日2024年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第一期)序号被检查单位检查目的检查类型检查结果整改完成情况1云南晨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规跟踪检查通过检查,已解除暂停生产控制措施2云镶医疗器械(云南)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3灵力(云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4云南好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暂停生产停产整改5创邦医疗健康科技(云南)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6昆明思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7壹邦医疗健康科技(云南)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8云南康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9云南欧铂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整改中10云南众乾义齿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整改中11昆明联恩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12昆明三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暂停生产已完成整改13云南同心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14昆明腾骥医疗器械工贸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15昆明琪美雅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暂停生产已完成整改16云南运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17昆明双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18玉溪市惟佳口腔义齿制作中心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19云南雅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20云南虹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21昆明寰基生物芯片产业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22昆明恋地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23云南虹云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24云南百泉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合规跟踪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25云南德华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26昆明乐吾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27昆明正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28昆明琢美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29云南晨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30云南贝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31云南好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规跟踪检查暂停生产停产整改32云南三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33昆明康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34昆明博皓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暂停生产已完成整改35临沧旭正医药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36昆明定美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37昆明博众齿科技术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38云南海福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39文山恒瑞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40文山圣兰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41云南君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42云南郑保制药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43云南华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44云南雅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45曲靖市锦冠达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46云南巨研医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47云南康恩贝希陶药业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48云南泽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49昆明淳玺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50昆明琪美雅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合规跟踪检查通过检查,已解除暂停生产控制措施51昆明康益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52普洱市森洁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53云南省普洱市金利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54昆明三稻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规跟踪检查通过检查,已解除暂停生产控制措施55昆明博皓义齿制作有限公司合规跟踪检查通过检查,已解除暂停生产控制措施56云南家红齿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57昆明美嘉制牙技术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58昆明臻冠义齿技术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59大理缘合义齿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60云南三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规重点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2024年云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第一期)序号被检查单位检查目的检查类型检查结果整改完成情况1祥云县人民医院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整改中2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3云南大学附属医院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4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整改中5昆明市延安医院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6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整改中2024年云南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督检查结果(第一期)序号网站名称公司名称检查目的检查类型检查结果整改完成情况1众诺医物通服务平台云南众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未开展相关业务2一心到家一心到家科技(云南)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无第三方商家入驻3智阵云南智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规日常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已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