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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违法行为类型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内容 | 行政处罚的 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 |
1 | 鄂药监咸宁械处罚〔2024〕1号 | 湖北精准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杜朋 | 91421222MA49EY6J5M | 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红外额温枪。 |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红外额温枪”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 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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