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关于统一全省医保医用耗材新增挂网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对2025年11月17日前通过广东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以下简称“广东招采子系统”)“耗材挂网申报”版块申请挂网且资料审核通过的医保医用耗材产品拟挂网价格信息予以公示,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二、公示路径请申报企业使用CA证书登录广东招采子系统,通过“耗材集中采购管理-耗材挂网申报-公示信息-统一新增挂网(GDHCTYGW15-20251101批次)”进行查看。三、异议反馈方式及要求(一)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申报企业在公示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通过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医用耗材交易-医用耗材交易系统入口-信息复核/反馈管理-其他信息复核/反馈(耗材)”填写申请内容,并按照要求上传附件,异议反馈模板详见附件。(二)企业提交的异议反馈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应真实有效、清晰完整、有针对性、无歧义,并依法依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各省耗材采购部门公章的证明文件、中标挂网公告、中标通知书或完整的官网截屏等)。(三)请申报企业认真查看核对本企业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基础信息和最新医保编码信息),企业须对所提交反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交材料错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途径提交的异议反馈,原则上不予受理。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四、联系方式(一)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官网在线客服;(二)咨询电话:020-39729353、020-38036197(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2025年11月27日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等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2025年医疗器械检查工作部署,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组织开展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发现湖南菁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34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问题。现发布第三批通告,具体见附表。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问题,请相关省药监局督促企业整改,要求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召回相关产品。企业完成整改后,相关省药监局应及时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报送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附件:核查中心2025年第三批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汇总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2025年11月28日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黑龙江延德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附件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5年第11号)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28日
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我局现依法注销辽宁麦克奥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辽 AA024000194)。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法函〔2025〕37号),根据企业申请,我局现依法取消融泰医药(沈阳)有限公司(编号:辽药监网备-经营性-20240019)、春雨还真网络商务(辽宁省)有限公司(编号:辽网药信备字〔2025〕00088号)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特此公告。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28日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12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申请,我局现依法取消辽宁康仁医堂中医有限公司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备案编号:(辽)网药平台备字〔2025〕第000008-000号。 原备案信息如下:企业名称辽宁康仁医堂中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晓莉网站名称辽宁康仁医堂中医有限公司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无网站域名lnkryt.top网站IP地址1.94.137.17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辽B2-2025061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辽网药信备字〔2025〕00045号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7日
江西德源医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企业自身原因,向我局报告暂停药品经营活动。自公告之日起,江西德源医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停止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如需恢复药品经营,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经现场检查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后方可恢复。附件暂停药品经营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法人经营地址1江西德源医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赣AA7960715张小军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吉兴大道9号华通物流园零担区5号楼201号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26日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闽药监厦稽办处罚〔2025〕016号厦门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厦门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91350212671278652E刘**经查,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824.7元(叁万玖仟捌佰贰拾肆元柒角整)。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我办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收入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0月31日。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行政相对人名称肇东国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7213200125法定代表人张明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肇市监处罚〔2025〕122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为违法事实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A25YT02600),样品名称:瑞舒伐他汀钙片,供样单位:渝中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检验目的:合同检验(技术咨询),检验报告书所示,检品名称:瑞舒伐他汀钙片,批号:2312A66,规格:10mg,7片/板,4板/盒,上市许可持有人:AstraZeneca UK Limited,国内分包装企业: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检验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准JX20220015,检验项目,有关物质,标准规定,含瑞舒伐他汀钙按瑞舒伐他汀计算,应为标示量的93.0%~105.0%,检验结果23.7%,项目结论:不符合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当事人是2025年2月14日在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购进了9盒,购进价格是135.24元/盒、共计1217.16元,销售9盒,销售价格是141.00元/盒,货值金额:1269.00元,违法所得:1269.00元。当事人提供了购进该批次瑞舒伐他汀钙片的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购进、销售记录、该批次药品随货同行检验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269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269处罚决定日期2025-11-28处罚有效期2099-12-01公示截止期2026-11-28处罚机关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双鸭山康宁药店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MA18YXMB1L法定代表人高金圣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双市监处罚〔2025〕238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法事实1.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2.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44.00元; 3.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违法所得共计44.00元; 4.无消费者因服用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 5.当事人无因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合计罚没金额5044.00元。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44处罚决定日期2025-11-28处罚有效期2099-12-01公示截止期2026-11-28处罚机关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