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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劣药板蓝根颗粒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605209819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沈学如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9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2]00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板蓝根颗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销售的板蓝根颗粒(批号:2103111)536盒,没收违法所得2784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784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7/15处罚有效期2022/07/30公示截止期2023/07/15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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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喜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对曲霉菌半乳甘露聚糖检测试剂盒(ELISA法)主动召回

    天津喜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曲霉菌半乳甘露聚糖检测试剂盒(ELISA法)”产品因内包材变更未及时进行备案等原因,天津喜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曲霉菌半乳甘露聚糖检测试剂盒(ELISA法)”(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152400063)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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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6号当事人: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337526374N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迎宾大道231号坤旺科技工业大楼(蓝田工业开发区横一路南)二楼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2022年3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原料仓库内查见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批号:20201013C)超过使用期限仍放在合格原料区,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上述原料自2021年10月12日过期后,当事人使用其生产植护婴儿润肤霜73492瓶(规格:50g/瓶,批号:YCBM06A、YCBL19A、YCBK29A、YCBK29B、YCBM29A),已全部销售,货值共计77313.6元。2022年3月19日至3月29日,当事人召回涉案产品69841瓶,实际销售3651瓶,违法所得3840.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产品备案资料、产品购销合同、包材销售单、包材送货单、批生产记录、物料编码名称内控标准(ZC增稠剂)、W-9A物质安全资料(MSDS)、W-9A存料/出料卡、W-9A检测报告单、W-9A原料进货检验报告单、产品购销合同、W-9A标签、领料台帐、订购单、产品销售记录和送货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承诺书及2022年度产品召回档案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6月21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批号:20201013C)生产普通化妆品植护婴儿润肤霜,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理如下:1.没收过期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批号:20201013C)43.07kg;2.没收召回的69841瓶涉案产品;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40.9元、并处货值15倍罚款1159704元,罚没款合计共1163544.9元。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2日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6号案件名称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337526374N法定代表人姓名黄永金主要违法事实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批号:20201013C)生产普通化妆品植护婴儿润肤霜,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理如下:1.没收过期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批号:20201013C)43.07kg;2.没收召回的69841瓶涉案产品;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40.9元、并处货值15倍罚款1159704元,罚没款合计共1163544.9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7月12日备注(提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当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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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10号案件名称上海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瀛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20MA1HM43635法定代表人姓名苗锋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4日,市药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滋色花漾气垫BB霜W02(水润型)(生产批号:1E11AE)进行监督抽检。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检验报告No:HC202102026)。 经查,滋色花漾气垫BB霜W02(水润型)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22634),备案人(生产企业)为广州市姿色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为实际生产企业。备案凭证载明的成分中不含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2021年6月2日,当事人受托生产该批次化妆品3975盒;2021年7月14日,市药监局抽样6盒;2021年7月8日、19日出库3969盒;2021年7月27日,因喷码不牢固、掉码全部被退回。该批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207.49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物品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年07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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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09号案件名称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维尔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133535164D法定代表人姓名吕娜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1日,本局在化妆品经营单位对标示你单位生产的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进行监督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丙烯酰胺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验报告No:HC202102103)。2022年1月17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检验报告》(HC202102103),你单位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的要求。 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0003598),你单位为实际生产企业。 经查,2020年9月30日,你单位受托生产了六甲同源氨基酸二合一宝宝洗发沐浴露(生产批号:JI29GA)2200盒,留样4盒,2020年10月5日出库2196盒。你单位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214.16元。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15592.39元),没收违法所得(4214.16元)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及没收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年07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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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板蓝根颗粒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美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605209819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沈学如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9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2〕004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违法事实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板蓝根颗粒,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销售的板蓝根颗粒(批号:2103111)536盒,没收违法所得2784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2784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7/15处罚有效期2022/07/30公示截止期2023/07/15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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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函(陕药监函〔2022〕216号)

    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4月26日至4月29日,省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工业园区丰产路42号的原料药(盐酸美法仑)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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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杨凌吉泰药业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函

    杨凌吉泰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5月30日至6月2日,省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2号的原料药(他达拉非)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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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函 (陕药监函〔2022〕215号)

    西安力邦制药有限公司:2022年5月10日至5月13日,省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门外的冻干粉针剂(抗肿瘤药)、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1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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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2〕40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山西辅仁恒峰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4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2年第5号)序号企业名称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机关1山西辅仁恒峰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省万荣县恒磁工业园区华康南路7-1号丸剂(蜜丸)(综合制剂二车间:丸剂(蜜丸)生产线)2022年1月8日-10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石药银湖制药有限公司山西运城盐湖工业园区合剂(207车间:口服液生产线)、口服溶液剂(207车间:口服液生产线)、中药提取(202车间:中药提取线)2022年6月12日-15日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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