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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6号
当事人: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337526374N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迎宾大道231号坤旺科技工业大楼(蓝田工业开发区横一路南)二楼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2年3月17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原料仓库内查见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批号:20201013C)超过使用期限仍放在合格原料区,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原料自2021年10月12日过期后,当事人使用其生产植护婴儿润肤霜73492瓶(规格:50g/瓶,批号:YCBM06A、YCBL19A、YCBK29A、YCBK29B、YCBM29A),已全部销售,货值共计77313.6元。
2022年3月19日至3月29日,当事人召回涉案产品69841瓶,实际销售3651瓶,违法所得384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产品备案资料、产品购销合同、包材销售单、包材送货单、批生产记录、物料编码名称内控标准(ZC增稠剂)、W-9A物质安全资料(MSDS)、W-9A存料/出料卡、W-9A检测报告单、W-9A原料进货检验报告单、产品购销合同、W-9A标签、领料台帐、订购单、产品销售记录和送货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承诺书及2022年度产品召回档案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6月21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批号:20201013C)生产普通化妆品植护婴儿润肤霜,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理如下:
1.没收过期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批号:20201013C)43.07kg;
2.没收召回的69841瓶涉案产品;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40.9元、并处货值15倍罚款1159704元,罚没款合计共1163544.9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2日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药监厦稽办〔2022〕4-006号 |
案件名称 | 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603337526374N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永金 |
主要违法事实 | 漳州怡嘉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批号:20201013C)生产普通化妆品植护婴儿润肤霜,属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理如下: 1.没收过期原料“高分子柔肤&滑肤增稠剂W-9A”(批号:20201013C)43.07kg; 2.没收召回的69841瓶涉案产品;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840.9元、并处货值15倍罚款1159704元,罚没款合计共1163544.9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局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7月12日 |
备注 |
(提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否则将依法承当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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