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18696 条相关结果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2年化药第14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2022年8月10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检查机关1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菌原料药[盐酸头孢吡肟、头孢孟多酯钠、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奥奇德工厂结晶车间南线);硫酸头孢匹罗、头孢硫脒、头孢匹胺钠、头孢他啶、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奥奇德工厂结晶车间北线);头孢唑林钠、头孢尼西钠(奥奇德工厂冻干车间冻干生产线)]2022年6月13日—16日冀化药符检2022068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粉针剂(头孢菌素类 101车间1A1、1A2、1B1、1B2、1C1、1C2、2A1、2A2、2B1、2B2、2D1、2D2生产线)和无菌原料药[头孢他啶(103车间B生产线)、盐酸头孢吡肟(103车间B生产线)、头孢拉定(103车间B生产线)、头孢曲松钠(103车间A、C生产线)、头孢噻肟钠(103车间A、C生产线)、头孢呋辛钠(103车间A、B、C生产线)、头孢西丁钠(103车间A生产线)]2022年7月25日-28日冀化药符检2022069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硝苯地平控释片(30mg 118车间 片剂生产线),注射用艾司奥美拉唑钠(40mg)、注射用帕瑞昔布钠(40mg)(111车间 30-01 生产线),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4mg 109车间 胶囊剂生产线(抗肿瘤类))2022年7月18日-22日冀化药符检2022070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河北三九爱德福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方)/河北爱普制药有限公司(受托方)片剂(制剂车间 片剂生产线/口服固体制剂车间 片剂生产线)、颗粒剂(制剂车间 颗粒剂生产线/口服固体制剂车间 颗粒剂生产线)2022年5月24日-27日冀化药符检2022071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5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无菌原料药[氨苄西林钠 哌拉西林钠 美洛西林钠 阿洛西林钠(802车间 冻干生产线),阿莫西林钠、舒巴坦钠(802车间 结晶生产线)]; 无菌原料药[普鲁卡因青霉素( 807车间 809车间),苄星青霉素(808车间 809车间) ]2022年5月16日-20日冀化药符检2022072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6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小容量注射剂(低分子量肝素钙注射液 F车间F5生产线)2022年7月19日-22日冀化药符检202207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7河北广祥制药有限公司原料药(己酮可可碱、奥硝唑、左奥硝唑,606车间1#生产线)2022年6月28日-7月1日冀化药符检2022074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北省
  • 上海东晟源日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2〕762022000019号案件名称上海东晟源日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东晟源日化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75680941344法定代表人姓名谢坤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洗洗熊婴幼儿洗发沐浴露(批号:0103004B,规格:500ml/瓶),经检验丙烯酰胺结果为0.694mg/Kg,复检丙烯酰胺结果为0.67mg/Kg,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62元),没收违法物品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年08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上海市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2年中药第9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文件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告。中药民族药监管处2022年8月10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范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1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28日-31日片剂 (盐酸二甲双胍片、盐酸环丙沙星片),受托生产企业:以岭万洲国际制药有限公司口服固体制剂二车间,口服固体制剂四车间冀中药符20220462河北龙海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4月1日-2日,6日-8日片剂(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奥氮平片),受托生产企业:河北山姆士药业有限公司,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片剂(八珍益母片)、硬胶囊剂(芪归胶囊),受托生产企业:石家庄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口服固体车间冀中药符20220473国药乐仁堂河北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7月2日-4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煮制、制炭、燀制、煨制、发芽、发酵),对应生产地址:安国市中药产业园区前进路66号;直接口服中药饮片,对应生产地址:安国市中药产业园区前进路33号冀中药符202204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北省
  •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影像归档及传输软件主动召回(沪药监械主召2022-126)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报告,近期发现对于部分版本Centricity Universal Viewer,通过Centricity Universal Viewer的全局栈视图中启动检查时,显示的距离和面积测量值会出现不准确的过高值(测量值超出真实大小)。如果通过全局栈视图进行测量,则印在胶片/纸张上的真实尺寸和导出至存储介质(例如 CD)的图像的测量值也不准确。该问题会影响以下方法生成的图像序列:计算机放射成像(CR)、X 射线数字成像(DX)、X 射线血管造影(XA)、X 射线透视(XRF)、无线荧光透视(RF)和钼靶 X 线(MG)。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此问题时,可能会导致治疗不当。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影像归档及传输软件(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82701756)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2年08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上海市
  • 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盐酸安妥沙星片,被罚没款合计206万余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3348633W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王祥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0304********0019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1﹞5-1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违法事实2021年1月27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国药国大永盛药房(上海)有限公司国货路店经营的标示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安妥沙星片(批号200515)进行抽样,经上海市徐汇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0004)显示:【有关物质】项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YBH04532009及其药品补充申请批件2011B01089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內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81166.00元(伍拾捌万壹仟壹佰陆拾陆元);3.并处罚款1480930.00元(壹佰肆拾捌万零玖佰叁拾元),罚没款合计2062096.00元(贰佰零陆万贰仟零玖拾陆元)。罚款金额(万元)148.09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58.116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8/10处罚有效期2022/08/10公示截止期2025/08/10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呼伦贝尔市盛世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门店在采购配送方面统一管理案行政处罚

    信用主体名称:呼伦贝尔市盛世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02099372751N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2〕304号处罚名称:呼伦贝尔市盛世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门店在采购配送方面统一管理案处罚类别:其他违法行为处罚事由:呼伦贝尔市盛世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门店在采购配送方面统一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零售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计算机系统、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等方面统一管理”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相关门店停业整顿,并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结果:1.责令呼伦贝尔市盛世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盛世康大药房八十一分店停业整顿;2.对呼伦贝尔市盛世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罚款贰万元(¥20000.00)。处罚生效期:2022/08/03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134期)

    企业名称辽宁鹿源参茸饮片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时间2022年05月18日-2022年05月20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GM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人员培训效果不佳;在设备管理方面存在个别检验设备未检定;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生产记录的个别项目有设计缺陷;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未及时记录生产记录的个别项目;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2021年质量回顾分析未回顾分析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性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天津市挚信鸿达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一办)罚〔2022〕20号当事人:天津市挚信鸿达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732832080J住所(住址):天津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AB座二层B单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冯翔身份证件号码:******************2022年6月7日,我局从12315平台接匿名举报,反映当事人违规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血液透析浓缩液”的相关问题。2022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金霞路12号的生产地址进行举报核查。当日,我局就当事人涉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一事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AB座二层B单元的生产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4日对当事人血液透析浓缩液(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454029)和血液透析干粉(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454001)进行了监督抽验。2022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天津北辰区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器械工业园的新生产地址进行现场检查。2022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就当事人涉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一事对管代张晓会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位于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阜盛道16号增1号壹中跨地址的成品库于2022年4月7日到期后,未重新设立新的成品库,成品堆放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金霞路12号厂区内雨棚下的临时周转区,当事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2.6.1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贮存条件和要求”的规定,且截止于2022年6月10日我局未收到当事人的任何停产、整改报告,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3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冯翔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管理者代表张晓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10日在当事人“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金霞路12号”生产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2022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AB座二层B单元”生产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2022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北辰区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器械工业园”的搬迁新地址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2022年6月10日,执法人员于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金霞路12号”生产现场拍摄的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未重新设立新的成品库,成品堆放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金霞路12号厂区内雨棚下的临时周转区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阜盛道16号增1号壹中跨”地址的原《房屋租赁合同》,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所设立的原成品库合同已到期的事实。4.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30日对当事人的管理者代表张晓会制作询问笔录1份,共5页,地址为“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金霞路12号”的《厂房租赁合同》 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承认2022年4月7日所租赁的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阜盛道16号增1号壹中跨地址的原成品库到期后,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金霞路12号厂区也即将到期,因忙于生产场地搬迁等事宜,导致未重新设立新成品库的事实。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血液透析浓缩液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SC2-0005)复印件,共6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血液透析干粉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SC2-0004)复印件,共6页,检验结论均为合格,证明当事人的生产条件变化未影响产品安全、有效。6.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生产的9套血液透析浓缩液成品检验原始记录,每套7页,共63页,检验结论均为“符合规定”;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生产的9套血液透析干粉成品检验原始记录,每套7页,共63页,检验结论均为“符合规定”,证明当事人均按照规定对产品进行检验,符合产品技术要求。7.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2022年6月11日的《停产说明》1份、整改报告3份,证明当事人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后,未按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一事及时进行停产和整改情况。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1日对天津市挚信鸿达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一办)罚告〔2022〕20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成品库到期后,未重新设立成品库,将成品临时堆放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金霞路12号厂区内雨棚下的临时周转区,属于生产条件发生了变化,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中“2.6.1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贮存条件和要求”的规定,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3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2年7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天津市
  • 天津市挚信鸿达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案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一办)罚〔2022〕27号当事人:天津市挚信鸿达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732832080J住所(住址):天津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AB座二层B单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冯翔            身份证件号码:*******************2022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取得血液透析干粉(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13100684),当事人目前持有2020年9月28日获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津食药监生产许20100043号),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未见2021年9月2日获批注册的血液透析干粉(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13100684)信息,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7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管理者代表张*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2021年9月2日取得血液透析干粉(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13100684)注册证后,未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的行为。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冯翔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管理者代表张晓会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后,未按规定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1日对天津市挚信鸿达医疗器械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一办)罚告〔2022〕27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9月2日取得血液透析干粉(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13100684)注册证后,属于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增加生产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涉及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2年7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天津市
  • 安徽省第六分局2022年7-8月份化妆品检查情况公示

    序号123企业名称安徽省丹皇本草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世龙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德正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黄开齐汪世龙金德利生产地址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与九德路交叉口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元亨路安徽省六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片区平桥大道246号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41500688118321Y91341500694147153691341500MA2T1BW65W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妆20170005皖妆20160009皖妆20200007许可范围一般液态单元 、膏霜乳液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粉单元(浴盐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一般液态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蜡基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检查时间2022年7月2-3日2022年8月4日2022年8月4日事由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日常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发现问题主要缺陷:4项一般缺项:11项主要缺陷:3项一般缺项:2项主要缺陷:2项一般缺项:1项处理意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安徽省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