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我省有效期届满,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具体信息见附件。附件:湖北省已过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湖北省已过期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表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范围1湖北科田植萃精华有限公司2021/11/28鄂妆20160024湖北省天门市岳口工业园科田路1号一般液态单元(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2宝姿日化(湖北)有限公司2021/12/22鄂妆20160039仙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路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护肤清洁类)3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12/28鄂妆20160041湖北省宜昌市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438号其他单元(其他单元)4湖北艾莱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1/12/21鄂妆20160035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花岭工业园C区C1栋1楼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肤清洁类);牙膏单元(牙膏类)5拜尔斯道夫个人护理用品(中国)有限公司2021/11/13鄂妆20160021仙桃市丝宝路特1号一般液态单元(啫喱类、护发清洁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护肤清洁类);蜡基单元(蜡基类)6武汉神农天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1/19鄂妆20170007湖北省咸宁经济开发区孵化园18号一般液态单元(啫喱类、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护肤清洁类)7湖北四灵新蚕丝医用技术有限公司2022/5/10鄂妆20170017武汉东西湖区金银湖南街5号(11)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2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鄂药监武汉药罚〔2022〕31号鄂药监武汉药罚〔2022〕32号鄂药监武汉药罚〔2022〕37号案件名称湖北瑞施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药品萘哌地尔分散片案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湖北康琛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药品珍宝丸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湖北瑞施医药有限公司湖北阳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北康琛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涛刘翠华万军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112MA4KL1843291420114774591190L9142010030365276XW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销售的萘哌地尔分散片(生产企业:蓬莱金创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10601)经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下“溶出度”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医疗机构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销售的珍宝丸(生产企业:阜新蒙药有限责任公司,规格:每10g粒重1克,批号:20210430),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检查】项“松香酸”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药品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已履行完毕。主动履行。已履行完毕。主动履行。已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5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9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绵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剑南镇丽之健电子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1月6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宣传虚假内容向老年人推销丽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经查,当事人以会销形式召集老年群体到场,以播放宣传片、讲课、现场体验、购买使用者现身说法等方式推销,宣称其设备不仅能够治疗疾病,还具有预防和杀灭新型冠状病毒及预防癌症等功效。实际上,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仅为一般健身器材和空气净化器,无任何治疗功效。截止案发,当事人已销售79台丽福健多功能家用锻炼器,货值119.74万元。当事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3月31日,该局对该部罚款50万元。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蓬安县某医院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发布违法广告案1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对网络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于1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有一则题为“开展碳-13呼气试验,呼口气就能查出胃病”的广告。内容中含有涉及功效、安全性断言、保证和诊疗方法、疾病名称广告语,且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3月31日,该局对该院罚款10万元。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及毒性药品广告案2021年12月10日,该局根据线索,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经查,2020年4月5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使用名为“尤军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的账号发布“翼直播-尤军直播”。视频中展示童颜提拉真人案例对比图片,并介绍“尤立美面雕”是该医院独创医疗技术。另查明,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通过“成都天使之翼整形医院”微信视频号发布“秦主任答疑时间瘦脸针畸形警告-注射医生秦志慧瘦脸针肉毒素”。视频中通过区分不同品牌肉毒素存在功效差别的形式变相推销“肉毒素”,该“肉毒素”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3月23日,该局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美尔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月16日,该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网络监测线索,对该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宣传页面中标明的“四大核心成分”(1.龙胆根提取物,2.积雪草提取物,3.燕麦提取物,4.二裂酵母发酵溶孢滤液)与该产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产品描述不相符;另有一栏宣传页面功效注明“修护皮肤屏障、光电抗衰术后维稳修护、补水保湿、美白维稳”,与该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上预期用途不一致。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3月31日,该局对该公司罚款40万元。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州韩美整形美容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2021年11月2日,该局根据广告监测平台信息,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布的“好皮肤到韩美”“大眼睛小翘鼻”“中国整形实力派”等户外广告内容与取得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的内容不符;另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的虚假医疗广告超出其经营范围;现场还查见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氯化钙”的行为。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4月8日,该局对该公司罚款27.78万元。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汉源县天天乐健康生活馆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案2021年12月22日,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七味通脉紫苑牌沙乌胶囊”的广告内容“服用七味通脉胶囊后,激发正气要把邪气赶走。那么邪气就要顽强抵抗,这时正气不足,而邪气旺盛。当然会有各种不适反应出来。当逐渐服用,体内慢慢累积很多气血的时候,这时的病邪就会逐渐赶出体外”涉及疾病治疗内容。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资料、悬挂横幅、制作产品PPT及视频等方式,主要向老年人开展产品宣传。当事人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1月17日,该局对该馆罚款3万元。(原文摘取自: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 四川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2〕3-01号当事人:厦门奥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生物”)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2050899181912住所(住址):厦门市海沧区新园路120号503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某栋身份证号码:22************12联系电话:135******** 2022年3月31日,我办从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获取了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RC202202438 )。该检验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检品名称为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生产单位为奥德生物,包装规格:50人份/盒,批号:3720220311,检验目的为国家医疗器械抽检,检验结果是本品按药监综械管〔2021〕104号、药监综械管〔2022〕42号、国械注准20223400378检验,阳性参考品符合率、最低检测限、重复性等3个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4月1日,我办2名执法人员向奥德生物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4月7日,我办2名执法人员到奥德生物进行了现场核查。4月18日,我办予以立案调查。5月26日,我办2名执法人员分别对奥德生物管理者代表兼质量部经理谢某芳、生产部经理罗某丹、质量部技术人员谭某等3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因涉案产品无库存,我办未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上述调查核实的情况,奥德生物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RC202202438)和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编号:2022YC0026,风险监测),说明违法线索来源;2.奥德生物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所取得的资质;3.张某、王某栋、谢某芳、谭某、罗某丹等5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被询问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4.奥德生物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的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的复印件1份和《关于3720220311批次产品批量的说明》,说明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和检验情况;5.我办的《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的原件2份、奥德生物的《货位卡》《留样台账卡》《实验记录》的复印件1份和《关于3720220311批次产品未抽到的说明》,说明涉案批次产品的流向情况;6.奥德生物的《关于放弃产品国抽不合格复检的报告》(落款日期:2022年4月2日)和《关于主动停产整改的报告》(落款日期:2022年4月1日)的原件各1份,说明当事人放弃复检权力和停产整改的情况;7.奥德生物的《关于3720220311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原因的报告》的原件1份和《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的复印件1份,说明奥德生物对于涉案批次产品的不合格原因分析;8.奥德生物《关于国抽时提供产品价格及开票价格差异的说明》的原件1份、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网站截图1 份和3张产品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各1份,说明涉案批次产品的销售单价;9.奥德生物《关于产品留样记录和批记录有关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说明留样记录时间滞后和批生产记录部分原料领取时间提前的情况;10.奥德生物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产品技术要求》、新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和《抽样及留样管理规程》的复印件1份,说明产品的有关技术要求;11.《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质量评价要求》(GB/T40966-2021)、《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国家参考品使用说明书》、国家药监局《关于2022年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专项抽检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1〕104号)和《关于加快第一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药监械管函〔2022〕42号)的复印件各1份,说明有关检测标准的情况;12.我办关于奥德生物的3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日期:3月22、3月31日、4月15日)的复印件各1份,说明奥德生物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13.《现场笔录》1份(时间:2022年4月7日);14.谢某芳、谭某、罗某丹等3人的《询问笔录》。2021年6月29日,我办依法向奥德生物送达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2022〕3-01号)。在法定期限内,奥德生物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决定给予奥德生物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人民币4.4万元整(肆万肆仟元整)。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款。当事人根据我办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2年7月8日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2〕3-01号案件名称厦门奥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厦门奥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0899181912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栋主要违法事实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 RC202202438 ),厦门奥德生物顺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包装规格:50人份/盒,批号:3720220311),不合格项目是阳性参考品符合率、最低检测限、重复性等三个项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二、罚款人民币4.4万元整(肆万肆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厦门奥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7月22日主动履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2022年7月8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生产的“人工授精管”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经注册的相关内容不一致行为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一)罚〔2022〕4号被处罚企业名称沈阳中元宜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313194029Y法定代表人罗长旺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人工授精管”说明书、标签的内容与经注册的相关内容不一致。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 10000 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结果罚款 10000 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2年8月2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2-07-2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2年7月各市药械化安全性监测报告情况统计表序号各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总数(份)新的严重的报告比例(%)生产企业自主报告数(份)市级未评价报告数(份)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生产企业自主报告数(份)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医疗机构报告比例(%)1合肥市141924.582194960.40162040.12淮北市22231.101851360.7019015.83亳州市89025.816772200.5071040.84宿州市7662611502906.90119026.95蚌埠市56740.905372560.8011603.46阜阳市158427.409144840.6038047.47淮南市52831.121972120023056.58滁州市89232.604132241.3033024.29六安市122333.2110273720.5019021.110马鞍山市69040.63311810.6061090.211芜湖市100425.422951400.70174019.512宣城市50842.71918319.1097040.213铜陵市7748.1022615.402350014池州市28137.7037498108803315安庆市50931.20276173001805016黄山市29734.7074653.1088038.617广德市6618.2002010000018宿松县11620.7011600800全省1163930.619468935922.201369027.52022年7月各药械化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报告情况统计表序号药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新的和严重的报告比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化妆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1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43816.9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920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1402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30623.5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420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803太和县人民医院21830.7淮北市人民医院220宁国市人民医院704宿州市立医院13318黄山市人民医院224.5铜陵市立医院605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2533.6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40铜陵市人民医院606马鞍山市人民医院8637.2宣城市人民医院130马鞍山市人民医院307六安市人民医院7626.3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120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8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6521.5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90宣城市人民医院209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6510.8阜阳市人民医院70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1010阜阳市人民医院6126.2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60池州市人民医院1011池州市人民医院6031.7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60阜阳市人民医院1012安庆市立医院5850池州市人民医院520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0013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5226.9太和县人民医院520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0014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5113.7六安市人民医院40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0015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5052马鞍山市人民医院30亳州市人民医院0016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4524.4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20德驭医疗马鞍山总医院0017淮北市人民医院4325.6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20淮北矿工总医院0018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3823.7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10淮北市人民医院0019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3729.7宿州市立医院10淮南朝阳医院0020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3312.1亳州市人民医院10黄山市人民医院0021黄山市人民医院3212.5天长市人民医院0/六安市人民医院0022宣城市人民医院3129安庆市立医院0/六安市中医院0023亳州市人民医院2015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0/庐江县皮肤病医院0024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1811.1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0/宿州市立医院0025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1145.5铜陵市人民医院0/太和县人民医院0026铜陵市人民医院875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0/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0027天长市人民医院540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0//--28///合肥天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0//---总计216524.9总计2691.1总计510
根据黎川县鸿达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黎川县鸿达气体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中大道77号检查范围医用气体(液氧)【氧(液态)生产线】检查日期2022年6月11-13日检查结论本次检查医用气体(液氧)【氧(液态)生产线】符合药品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天津泰康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33007133600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静霸公路联络线东延长线8北洋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泽伟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院的三份国家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称我局于2022年4月6日对天津泰康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国抽的批次为211205的电动轮椅车、2022年1月20日山西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心对***有限公司抽检的天津泰康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10428的电动轮椅车、2022年3月8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有限公司***药房抽检天津泰康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编号为20/190705的电动轮椅车,经检验不合格(《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结果送达告知书》(编号分别为:(津)国抽送告(2022)030043AB号、(津)国抽送告(2022)030032A号、(津)国抽送告(2022)030042A号)、《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GJ2022YD0009、编号分别为:GJ2022YD0002、编号分别为:GJ2022YD0006))。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日将以上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8日受理并同意当事人的复检申请,当事人于2022年7月8日提交说明,放弃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为20220105/211205/001、规格型号为DYW-459-46A10的电动轮椅车生产了1台,已抽检,未销售,货值金额为***元;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为20210611/210428/216、规格型号为DYW-459-46A3的电动轮椅车生产了1台,于2021年6月17日以***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日期/出厂编号为20200117/ 20/190705、规格型号为DYW-459-46A5的电动轮椅车生产了一台,于2020年1月19日以***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有限公司。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泰康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电动轮椅车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泽伟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GJ2022YD0002、GJ2022YD0006、GJ2022YD0009)及《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结果送达告知书》(编号:(津)国抽送告(2022)030043AB号、(津)国抽送告(2022)030042A号、(津)国抽送告(2022)030032A号),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电动轮椅车抽样情况、检验情况以及当事人申请复检情况;3.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 、申请复验说明一份、复验申请一份、撤销复验申请一份,证明 当事人生产电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等情况以及当事人申请复验、撤销复验情况; 4.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销售以及货值金额等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7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电动轮椅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电动轮椅车的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给予一般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电动轮椅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35000元。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2年7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阳瑞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07月26日-2022年07月27日所在地市辽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安全专项整治;3.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验收记录缺少验收日期问题;出库方面存在计算机系统不能自动生成出库复核记录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申报企业名称受理事项涉及市州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限要求四川利佰信医药有限公司1.变更注册地址:由“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二段10号1号合院21号1楼、2楼”变更为“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二环路北一段89号1栋2车间三楼A区”;2.变更仓库地址:由“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二段10号1幢(药品委托储存企业:四川奥米斯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二环路北一段89号1栋2车间三楼B区、四楼”;3.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由“楚江凌”变更为“曾鹏”;4.变更质量负责人:由“罗优章”变更为“沈晓丽”。德阳 罗优章:159824469182022年8月17日前返回检查结果四川鹭燕盈科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仓库地址:由“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建民中路277号4号楼1层4112至4115号、2层426号”变更为“广安市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建民中路277号4号楼1层4112至4115号、2层426号、3号楼2层201号”。广安陈守强:18080288881备注: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安排实施。上述事项现场核查的联系方式为:德阳市局联系地址:沱江东路5号,电话:2905216;广安市局联系地址:广安区建安南路208号,电话:2351180。2.现场核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开展,检查人员需在核查报告签署意见。3.现场核查报告、整改报告由市(州)局签章原件存档,影印上传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