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4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巧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0437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水连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1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47号当事人:广东巧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185320L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布路29号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水连成立日期:2015年5月7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393经查明,2020年初,当事人将涉案“广药白云山苦参祛痘凝胶”申请备案,未获通过。于2020年6月18日当事人将品名和包装变更为“白云山星群苦参祛痘凝胶”后通过备案,并获得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106769”。但实际生产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仍然使用“广药白云山苦参祛痘凝胶”品名及包材,涉案批次包括QKJ0701H、QLC0801C和QMA1401F,共41290盒。广东巧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0年9月25日与广州仙拜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采购订单》【订单编号:GQDD(SY)-LBS2020.09.25-01】,并委托当事人生产加工涉案产品广药白云山苦参祛痘凝胶(批号:QKJ0701H)29834盒,并于2020年11月1日全部售出,单价为0.24元/盒(不含包材),货值7160.16元,违法所得7160.16元。广东巧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2月25日与广州仙拜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采购订单》【订单编号:GQDD(SY)-LBS2021.02.25-01】,并委托当事人生产加工涉案产品广药白云山苦参祛痘凝胶(批号:QLC0801C)8413盒,并于2021年3月1日售出,于2022年10月11日召回4991盒,即实际售出3422盒,单价为0.24元/盒(不含包材),货值2019.12元,违法所得821.28元。广东巧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1月6日与广州仙拜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采购订单》【订单编号:GQDD(SY)-LBS2021.01.06-01】,并委托当事人生产加工涉案产品广药白云山苦参祛痘凝胶(批号:QMA1401F)3043盒,并于2022年1月25日全部售出,单价为0.24元/盒(不含包材),货值730.32元,违法所得730.32元。综上,当事人因未经备案擅自生产销售广药白云山苦参祛痘凝胶41290盒,召回4991盒,实际售出36299盒,单价0.24元/盒(不含包材),货值共计9909.6元,违法所得8711.76元。同时,当事人2022年9月28日在接受省药监局飞行检查期间,被发现存在“未能提供留样观察记录的原始记录”生产经营化妆品等问题,未执行成品留样记录制度生产经营化妆品。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于2022年10月11日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扣字﹝2022﹞A101101号),对当事人召回的涉案产品予以扣押。2022年11月9日,因扣押期限30天已满,本局开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解扣字﹝2022﹞A110901)将涉案产品全部予以解除扣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022年8月22日和10月11日)2份。2、《证据提取复制单》3份。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花市监执1扣字﹝2022﹞A101101号)及其财物清单。4、王水连身份证、郭汝会身份证、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检验、委托加工和召回资料等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5、《询问笔录》2份(2022年8月30日和11月24日)。6、本局《线索移交书》([2022]第HZP057号)。7、本局《线索移交书》([2022]第HZP120号)及其附件《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审评报告》(2022年9月30日)、《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报告》(2022年9月28日)、《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2022年9月28日)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粤药监化责改﹝2022﹞-0928-04号)2023年1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631******@qq.com)《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对于当事人2020年9月25日、2021年2月25日和2022年1月6日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41290盒广药白云山苦参祛痘凝胶(批号:QKJ0701H、QLC0801C和QMA1401F)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为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广药白云山苦参祛痘凝胶(批号:QLC0801C)4991盒;2、没收违法所得8711.76元;3、罚款1万元。上述2、3项罚没款合计18711.76元。对当事人在生产经营化妆品时,未按要求制作留样记录,构成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为一般处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化妆品未执行成品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1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案件名称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使用未经变更注册执业地点的医师擅自独立开具处方笺从事诊疗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3〕03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2022年7月1日,我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案件线索移送函》,函件反映县卫健委工作人员于2022年6月13日对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未设立预检分诊台,未落实预诊分诊制度;工作人员刘大秋医师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在该诊所的情况下,在诊所内独立开展医师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经我局立案查明,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于2022年5月19日聘请医师刘大秋坐诊,开展诊疗活动,开具处方笺。刘大秋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但《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注册地址)不在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内,其在该诊所内未取得相应的处方权。2022年6月13日,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使用未经变更执业地点(注册地点)的医师(刘大秋),擅自独立在该诊所开具处方笺从事诊疗活动被县卫健委工作人员发现,同时发现该诊所未设立预检分诊台,未落实预诊分诊制度。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使用未取得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展诊疗活动,开具处方笺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变更注册执业地点的医师擅自独立开具处方笺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诊所未设立预检分诊台,未落实预诊分诊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规定。处罚依据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结果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15000元。行政相对人名称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决定日期2023/1/30处罚截止日期2023/1/31处罚机构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状态正常答复部门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销售劣药“葡萄糖酸钙注射液(批号:210419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将于2023年1月11日-1月12日对金华溶解乙炔厂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金华溶解乙炔厂检查范围:医用气体[氧(分装)]生产车间生产线:医用气体[氧(分装)]医用氧充装生产线医用氧车间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1月11日-1月12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2023年1月10日监督电话:0571-88888222、0571-88903352传真:0571-81393624邮箱:zjtsjb@163.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3楼邮政编码:310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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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2监督检查企业名称安徽省宣城市扶生医药有限公司宣城市天勤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别药品批发药品批发检查结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检查方式防疫药品专项检查、春风行动防疫药品专项检查、春风行动组织单位第八分局第八分局检查时间2023.1.42023.1.11备注已整改已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96456388U法定代表人孟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2﹞2-22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183号),标识为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干益母草(批号210701)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B-C20220091(00)],不符合项目为【含量测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其他-其他处罚内容1.没收召回的不合格干益母草(批号210701)58kg;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陆元(326.0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10倍的罚款计壹佰万元(1000000.00元);罚没款共计壹佰万零叁佰贰拾陆元(1000326.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2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6处罚有效期2024-1-6公示截止期2026-1-6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成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83641826J法定代表人田成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罚告﹝2022﹞2-24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事实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283号),标识为亳州成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当归(批号20210501)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为YC202200819,不合格项目为【检查】33种禁用农药残留甲拌磷项目,被抽样单位为上药控股山东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处罚依据违反了(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当归(批号20210501)183.5kg;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肆佰捌拾玖元(8489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1.8倍的罚款计拾捌万元(180000.00元);罚没款共计拾捌万捌仟肆佰捌拾玖元(188489.00元)。罚款金额(万元)1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848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处罚有效期2024-1-11公示截止期2026-1-11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孚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W835C1T法定代表人祝建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2﹞2-230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303号),标识为安徽孚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棱(批号211201)经上海市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抽20220557,检验项目为【性状】和【浸出物】。被抽样单位为上海徐浦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库存和召回的不合格三棱(批号211201)产品989kg;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柒佰陆拾贰元(3762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1.6倍的罚款计拾陆万元(160000.00元);罚没款共计拾陆万叁仟柒佰陆拾贰元(163762.00元)。罚款金额(万元)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76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处罚有效期2024-1-11公示截止期2026-1-11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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