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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使用未经变更注册执业地点的医师擅自独立开具处方笺从事诊疗活动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3〕036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2022年7月1日,我局收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案件线索移送函》,函件反映县卫健委工作人员于2022年6月13日对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未设立预检分诊台,未落实预诊分诊制度;工作人员刘大秋医师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在该诊所的情况下,在诊所内独立开展医师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 经我局立案查明,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于2022年5月19日聘请医师刘大秋坐诊,开展诊疗活动,开具处方笺。刘大秋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但《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地点(注册地址)不在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内,其在该诊所内未取得相应的处方权。2022年6月13日,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使用未经变更执业地点(注册地点)的医师(刘大秋),擅自独立在该诊所开具处方笺从事诊疗活动被县卫健委工作人员发现,同时发现该诊所未设立预检分诊台,未落实预诊分诊制度。 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使用未取得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开展诊疗活动,开具处方笺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变更注册执业地点的医师擅自独立开具处方笺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诊所未设立预检分诊台,未落实预诊分诊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15000元。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陵水英州柳印内科诊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30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3/1/31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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