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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嫒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黄市监处罚〔2023〕3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黄埔区痘无痕美容店注册号44011260262344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高明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01号当事人:广州嫒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304653115Y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86号403房法定代表人:刘成相2022年10月11日,我局收到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问题化妆品线索的函》(西市监函【2022】31号)((附件:《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通报我局广西百色市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辖区化妆品经营环节进行监督抽检,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后发现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产品外包装标注 净含量:13g+13g,委托方:广州嫒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64,粤G妆网备字2020103993,生产批号:88210621-1,限期使用日期:2024/06/20。)检验结论为检测结果与标签标识不一致,检出标签标识未标识的成分: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详见《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86号403房的广州嫒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53115Y)备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2〕006号)((附件:《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经当事人确认,该公司确有销售过上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中对应名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对上述报告中监督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并予以签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办公室、成品仓库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存放有《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中对应名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据当事人所述,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均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委托加工合同、进货记录、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5月09日与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加工生产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2021年06月15日,当事人电话通知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委托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给当事人生产一个批次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300盒,单价是人民币10元/盒,2021年06月21日,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2021年07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将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300盒送货至当事人。2021年07月15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86盒销售给广西千色名妆陈某某,销售单价是18元/盒;2021年07月21日,84盒销售给黑龙江美之屋徐某,销售单价是18元/盒;2021年07月29日,130盒销售给陕西榆林乔某某,销售单价是18元/盒,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化妆品300盒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依据《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显示,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产品外包装标注 经含量:13g+13g,委托方:广州嫒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64,粤G妆网备字2020103993,生产批号:88210621-1,限期使用日期:2024/06/20。)化妆品被抽检出含有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成分,其中,二苯酮-3含量具体数值为1%,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含量具体数值为7%,产品外包装上“产品成分”并未标注含有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成分,且上述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103993)上“成分”中也不含有二苯酮-3、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成分,经审核上述批次的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为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当事人于2021年07月15日至2021年07月29日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4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4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移送问题化妆品线索的函》(西市监函【2022】31号)、《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穗云市监五队检告字〔2022〕006号)((附件:《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2-ZJ0210));3.现场笔录(2022年10月26日);4.询问笔录(2022年12月07日);5.委托加工合同、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进货单据、销售记录;6.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昕薇化妆品厂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7.现场照片(3张)。我局于2023年01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4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该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情节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二、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3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84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ELLEM.MISS YITA韩妆依她冰泉保湿气垫CC霜)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舒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0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舒悦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0418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严兵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05号当事人:广州市舒悦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E03Y8G法定代表人:严兵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盛南路99号2022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BHZ20220146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MISHANG谜尚碧柔丝滑回生浆”产品(批号:SY2004111;规格:500ml;限用日期:20230412)经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收,同时表示不申请复检。在当事人车间、仓库等场所未发现涉检批次产品,但在留样室发现有涉检产品的留样2瓶,执法人员对留样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现场提取了涉检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单据资料。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生产了“MISHANG谜尚碧柔丝滑回生浆”产品(批号:SY2004111;规格:500ml;限用日期:20230412)184瓶(2瓶检测,2瓶留样),实际销售180瓶。于2020年4月19日以每瓶7.80元的价格发货给经销商175瓶,合计销售金额1365元;以每瓶54元的价格销售给“美神品牌形象沙龙”店5瓶,合计销售金额270元,并全部己收到货款。以上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670.72元,销售金额合计1635元,违法所得合计1635元。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并致电经销商客户告知召回上述问题产品,但客户反馈称产品己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单据、产品召回通知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因上述涉检产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生产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之前,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货值金额较小,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 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因当事人在2022年9月13日曾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穗云市监处罚【2022】799号),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经综合考量当事人主客观因素情况,遵循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依法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MISHANG谜尚碧柔丝滑回生浆”产品(批号:SY2004111;规格:500ml;限用日期:20230412)2瓶;二、没收违法所得1635元;三、罚款6540元(违法所得的4倍)。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0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8328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永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06号当事人: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158354R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昌路1号(可作厂房使用)法定代表人:杨*红2022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由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200049),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索菲亚皇妃防晒喷雾”产品(批号:S2022021204-01;规格:120ml/瓶;限用日期:2025/02/11)经抽样检验,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二苯酮-3、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收,同时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留样间、仓库等地均未发现涉检批次产品。2022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022HC0599),报告显示你(单位)生产的名为“索菲亚皇妃防晒喷雾”(批号:2022032505-01;限用日期:2025/03/24; 规格:120ml/瓶)产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二苯酮-3、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被判定为不合格。经当事人确认,涉事产品是当事人生产,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收,现场检查未发现涉事批次产品。2022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HC202200120),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名为“雅格皇妃晳白防晒霜”(生产日期:2022/03/10; 规格:50g/瓶)产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芐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被判定为不合格。经当事人确认,涉事产品是当事人生产,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并予以签收,现场检查未发现涉事批次产品。因当事人未严格执行产品留样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现场提取了涉检产品的生产记录、发货单等单据资料备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未检出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防晒剂,视为未按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2日生产了“索菲亚皇妃防晒喷雾”产品(规格:120ml;批号:2022021204-01)1200瓶(其中2瓶自检,实际入库1198瓶),并于2022年3月3日以每瓶2.78元的价格销售给广州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合计3330.44元。该批产品货值金额合计3336元,违法所得合计3330.44元。于2022年3月25日生产了“索菲亚皇妃防晒喷雾”产品(规格:120ml;批号:2022032505-01)1004瓶,并于2022年3月31日以每瓶2.78元的价格销售给广州珀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0瓶(灌装损耗2瓶,包装损耗2瓶),销售所得金额合计2780元。该批产品货值金额合计2791.12元,违法所得合计2780元。于2022年3月10日生产了“雅格皇妃晳白防晒霜”产品(规格:50g/瓶;生产日期:2022/03/10; 保质期:3年)1504瓶,并于2022年3月23日以每瓶1.40元的价格销售给临沂市兰山区小皮气百货商行1500瓶(灌装损耗4瓶),销售金额合计2100元。该批产品货值金额合计2105.60元,违法所得合计2100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合计8232.72元,违法所得合计8210.44元。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8月12日、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0月31日分别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函》召回问题产品,至今未收到召回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生产记录、发货单、产品召回通知函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未检出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防晒剂,视为未按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采取产品召回措施,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210.44元;二、罚款51000元。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国产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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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3第0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安徽普利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20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传真:0551-63710152、63710228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5号省药品技术检测大楼八楼 邮编:230051电子邮箱:aceiyp@163.com特此公示。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009号)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2023年2月7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009号)序号12企业名称安徽普利药业有限公司安徽九洲方圆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原料药(钆特酸葡胺)双黄连口服液(口服液A生产线)、小儿止咳糖浆(口服液B生产线)(含中药前处理、提取)[(受托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黑龙江省虎林市红星街72号(制剂)、鸡西市鸡冠区鸡恒路69号(中药前处理、提取)(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共用)]检查时间2023年2月8日-11日2023年2月8日-10日检查员汪浩亮、叶六平、丁天宇洪建新、张孟历、芮雪、丁宏珍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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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第1期公示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第1期公示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2(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内容处罚机关公示期限1罗志容/510226********7269罗志容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2023/1/29第一师市监处罚(2022)297号罚款10000元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年2阿拉尔市佰漾进口名妆店92659002MABRDXTW94/夷学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2023/1/3第一师市监处罚(2022)305号罚款4000元、没收标签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化妆品4瓶(1916元)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年3阿拉尔市禾一饭店92659002MA78585T54/张顺祥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2023/1/3第一师市监处罚(2022)307号罚款5000元、没收20公斤霉变生虫的干香菇(货值金额1700元)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年4易勇/652901********6216易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2023/2/2第一师市监处罚(2022)309号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70元)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年5阿拉尔市思忆美学医疗整形门诊92659002MA78CWLT0G/饶波发布未按规定进行审查的医疗广告、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023/1/31第一师市监处罚(2023)1号警告、罚款20000元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阿拉尔市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经营83批次检出禁用原料或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知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3年第4号),《关于7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5号)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签标识为委托方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方广州温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温达黑发露等13批次化妆品,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自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市佳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艾贝尔芳香滋润型染发霜(自然黑色)等70批次化妆品(含牙膏,下同)不符合规定(见附件)。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请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宁东局)通知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上述提及的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产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请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有关查处情况发送至电子邮箱1844317073@qq.com。     联系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  卢军涛    联系电话:0951-60425111附件:1、13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wps 2、7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wp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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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3年第5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黑龙江澳利达奈德制药有限公司口服液综合制剂车间:合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片剂、胶囊剂、颗粒剂、软胶囊剂(均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3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3年第5号)序号1符合性检查编号黑20230016企业名称黑龙江澳利达奈德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口服液综合制剂车间:合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片剂、胶囊剂、颗粒剂、软胶囊剂(均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生产地址黑龙江省庆安经济开发区18号现场检查时间2022年12月23日-26日,2023年1月4日-7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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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1月)

    序号12345监督检查企业名称华润淮北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华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重药控股淮北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别药品批发药品批发药品批发药品批发药品批发检查结论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符合要求检查方式事先告知事先不告知事先告知事先告知事先不告知组织单位第四分局第四分局第四分局第四分局第四分局检查时间2023.1.102023.1.122023.1.302023.1.312023.1.3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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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四分局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1期)

    企业名称安徽瑞美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黄艳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妆20190010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41300MA2RFCN224企业负责人黄艳敏质量负责人黄艳敏生产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北外环二路与灵磬路交叉口工投城镇标准化厂房1号楼许可范围保湿啫喱,护发素,化妆水,润肤乳液,洗发水检查时间2023年1月4日事由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发现问题一般缺陷:7项处理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情况整改中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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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益泉中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侧柏炭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省益泉中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MUD8E5K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301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违法事实2022年11月22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安徽省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423号),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书一份,被抽样单位:安徽省益泉中药有限公司,检品名称:侧柏炭(批号:220203),检验结果:【浸出物】项13.1%(标准规定不得少于15.0%),不符合规定。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2-3处罚有效期2024-2-3公示截止期2026-2-3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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