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将于2023年2月14日-2月16日对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浙江普洛康裕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原料药(先诺特韦)生产车间生产线:原料药(先诺特韦):原料药(先诺特韦)生产线B,合成十六车间、合成十五车间;原料药(先诺特韦):原料药(先诺特韦)生产线C,合成七车间、合成一车间、合成二十一车间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2月14日-2月16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2023年2月13日监督电话:0571-88888222、0571-88903352传真:0571-81393624邮箱:zjtsjb@163.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3楼邮政编码:310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3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艾美莎天城美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号44012640205036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淑珍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39号当事人名称:广州艾美莎天城美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A2XW6T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淑珍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8号三层自编号01-1单元 2022年11月1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8号三层自编号01-1单元的广州艾美莎天城美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检查,发现3瓶只标识“滋润洗面奶”字样的化妆品。2022年11月3日,广州艾美莎天城美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接受询问调查,称3瓶只有标识“滋润洗面奶”字样的化妆品是为了操作方便,从“艾美莎氨基酸净润洁面乳”进行分装,同时为了与其他化妆品进行区分,所以标识“滋润洗面奶”。但是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称于2022年10月24日从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货该批次“艾美莎氨基酸净润洁面乳”,共59瓶,每瓶x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材料,证明线索来源。2.广州艾美莎天城美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合法商事主体资格。3.2022年11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有3瓶只标识“滋润洗面奶”字样的化妆品。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申辩称:一、分装洗面奶用于美容师培训练习,没有用于客户身上,没有违法所得;二、刚经过三年疫情,目前经营困难,要求减轻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一、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分装洗面奶用于美容师培训练习;二、其他申辩理由我局在自由裁量时已考量,减轻处罚的要求不予支持。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艾美莎天城美容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23000元罚款。罚没款总计2312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惠芳日化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6618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邹建燕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3号当事人:广州市惠芳日化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9919484Q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边大彭岭菱角圳5号法定代表人:邹建燕2022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日生产婉丝新能量修容气垫CC霜(2#亮肌型)(批号:2111025D)4910盒,成本为3.05元/盒。该产品为普通用途化妆品,已于2019年10月19日通过备案,备案及标签注明的配方中均不含有4-甲基苄亚基樟脑、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上述产品于2022年3月22日被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论为:检出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4903盒,其中以4.5元/盒的单价销售4884盒,以199元/盒的单价销售19盒,合计销售金额为25759元。另有4盒留样被我局依法扣押,3盒被当事人用于检验消耗。当事人自述称上述以4.5元/盒的单价销售的4884盒产品中有4682盒已召回并销毁。综上,当事人经营婉丝新能量修容气垫CC霜(2#亮肌型)(批号:2111025D)的货值金额为25759元+25759元÷(4884盒+19盒)×(4盒+3盒)=25795.78元,违法所得为4.5元/盒×(4884盒-4682盒)+199元/盒×19盒=469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3.生产记录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4.产品销售出库单、电商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我局于2023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同时,当事人主要从事自有品牌化妆品制造及线下批发,受全国疫情因素影响大,导致经营困难,据当事人提供的《利润表》显示截至2022年9月当事人2022年度经营净利润总额为-315434.09元,因此向我局提出从轻处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婉丝新能量修容气垫CC霜(2#亮肌型)(批号:2111025D)4盒;二、没收违法所得4690元;三、罚款130000元。(罚没款合计13469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2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南雪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5258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谢广荣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24号当事人:广州南雪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20990B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龙岗路6号101室、201室法定代表人:谢广荣2022年8月31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局分别于2022年8月31日和2023年1月11日前往当事人经营地址现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2A06934)及《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2A11990)。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日生产“南雪祛痘霜”(批号:22030104,限用日期:20250228,规格:20g)产品1190盒,3盒于2022年6月10日自愿免费提供给我局抽检,1盒用于自检,剩余留样6盒于2022年8月31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1180盒以3.5元/盒的价格于2022年5月21日售出,获得销售收入4130元,货值4165元。当事人发现产品不合格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有一定时间,召回数量为零。另,当事人于 2022年1月5日生产了“南雪祛痘霜”(批号:22010501,限用日期:20250104,规格:20g)1190盒,其中,2盒用于自检,剩余留样8盒于2023年1月11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1180盒分别于2022年1月20日和2022年1月23日分两次售出,售价均为3.5元/盒,获得销售收入4130元,货值4165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有一定时间,召回数量为零。当事人生产的“南雪祛痘霜”(批号:22030104,限用日期:20250228,规格:20g)和“南雪祛痘霜”(批号:22010501,限用日期:20250104,规格:20g)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水杨酸的使用目的或功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妆品。上述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化妆品的违法所得共计8260元,货值833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2A06934)、《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2022A11990)、生产指令单、投料生产记录、成品检验报告、销售单等材料。我局于2023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以及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8260元;二、罚款17000元。合计罚没2526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5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珠光路特卖场注册号44000000009406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大庆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3〕51号当事人:广东百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珠光路特卖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0976931Y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81号负责人:张大庆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81号的广东百源堂连锁有限公司珠光路特卖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阴凉区的空调未开启,温度湿度仪显示温度为25℃,阴凉区放置有药品“盐酸二甲双胍”,标签显示为“贮藏:密封,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设置了阴凉区,但阴凉区显示温度为25℃,部分陈列在阴凉区的药品储存条件不超过20℃,当事人未按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药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广东百源堂连锁有限公司珠光路特卖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2、当事人提供的广东百源堂连锁有限公司珠光路特卖场负责人张大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4、我局于2022年7月15日和7月20日对负责人张大庆做的《询问笔录》各一份;5、阴凉区温度湿度记录表一份;6、2022年7月14日15:00后阴凉区药品销售记录表一份;7、证据复制(提取)单两份;8、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越市监告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未按储存要求分类陈列药品,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立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暂未发生社会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免予其他行政处罚。如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601,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化稽罚〔2023〕01号案件名称广西英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呱呱熊雪莲滋润防裂护肤霜(批号:YH21H01)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英和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01003485940141法定代表人姓名覃流勇主要违法事实广西英和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呱呱熊雪莲滋润防裂护肤霜(批号:YH21H01),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和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检验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项目“咪康唑”,单项结论:问题项(检出禁用原料)。当事人共生产了呱呱熊雪莲滋润防裂护肤霜(批号:YH21H01)5443瓶,出厂检验4瓶,留样8瓶,入库5431瓶,全部销售给广州英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至案件调查终结,共召回2934瓶,实际销售2497瓶。本案销售呱呱熊雪莲滋润防裂护肤霜(批号:YH21H01)的违法所得为4494.6元,货值金额为9797.4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呱呱熊雪莲滋润防裂护肤霜(批号:YH21H01)2934瓶;没收违法所得肆仟肆佰玖拾肆陆角(¥4494.6元);处拾万元(¥10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拾万零肆仟肆佰玖拾肆陆角(¥104494.6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备注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我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检查范围见下表), 本次现场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编号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车间生产线检查范围检查日期甘GMP20230004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黄羊生态工业(食品)示范园农大北路1号制剂车间I合剂生产线合剂(宣肺止嗽合剂)2023年01月29日至2023年01月31日中药前处理II车间前处理II生产线中药前处理中药提取车间中药提取生产线中药提取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将于2023年2月14日-2月16日对浙江苏泊尔制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浙江苏泊尔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原料药(盐酸美金刚)生产车间生产线:原料药(盐酸美金刚;第三车间合成区及第六车间精烘包;原料药盐酸美金刚生产线);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2月14日-2月16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2023年2月13日监督电话:0571-88888222、0571-88903352传真:0571-81393624邮箱:zjtsjb@163.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3楼邮政编码:310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穗番市监(执六)罚字〔2022〕3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亚太综合医院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60036010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罗敏亮违法行为类型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粤穗番市监(执六)罚字〔2022〕34号一、没收违法使用的“GARDASIL9加衞苗9”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酿酒酵母)1支、达必修醋酸曲普瑞林注射液(0.1mg/1ml/支)5支、达芙通地屈孕酮片(10mg*20片/盒)8盒、果纳芬重组人促卵泡激素注射液66ug(900IU)*1支/盒(内含1支预充注射笔附带20枚配套用针头)4盒、果纳芬重组人促卵泡激素注射液[66ug(900IU)*1支]4支、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10mg/1.5ml/盒)3盒以及爱迪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Ⅱ型,1支/包,18G)39包;二、责令停业整顿7天;三、罚款152万元。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1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7032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蔡红志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18号当事人:广州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179552666891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第一工业区二路自编18号102房法定代表人:蔡红志2022年8月8日,我局发现广州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第一工业区二路自编18号102房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20255)。上述报告中标示当事人生产的“瞬雅焗油膏(棕色)(批号:2022.03.21)”经抽样检验,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染发剂与显色剂的混合比例为1:1。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瞬雅焗油膏(棕色)(批号:2022.03.21)”产品6盒,当事人已自行销毁上述产品。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了 “瞬雅焗油膏(棕色)(批号:2022.03.21)”500瓶,留样6瓶已自行销毁,自检使用了2瓶,剩余492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5元/瓶,货值金额为2500,销售总额为2460元,违法所得为246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家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2.法定代表人蔡红志身份证复印件;3. 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5.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20255);6.销售单;7.询问笔录。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经营销售、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460元;二、罚款801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825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当事人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