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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庆市万州区安安药房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万州市监处字〔2023〕48号—)

    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安安药房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0N9594   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中心街119号经营者: 陈永雄联系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中心街119号经营范围:零售药品、二(ll)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经营(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2022年1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万州区安安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陈皓杰的配合下对药房内经营的药品检查如下:执法人员在玻璃柜台上的拆零药塑料架上发现:1、盐酸氟桂利嗪胶囊,规格:5毫升(以C26H26F2N2计),产品批号:20180302,有效期至2022年02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0068,郑州瑞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2、抗骨增生片,规格:100片,生产日期:20201021,产品批号:201014,有效期至2022.0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1879,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3、吡罗昔康片,规格:10mgx100片,产品批号:G190701,生产日期:20190729,有效期至20220728,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0802,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4、四环素片,规格:100片,产品批号:TC200708,生产日期:2020.07.29,有效期至2022.07.28,国药准字H45020362,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5、呋喃妥因肠溶片,规格:50mgx100片,产品批号“2011024.01生产日期:2020.11.04,有效期至2022.11.03,国药准字H12020164,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未开封。6、维U颠茄铝镁片II,规格:复方/48片,产品批号:E200116,生产日期:20200113,有效期至2022011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2254,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上述6种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进行摄像、拍照取证,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过程无异议。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6种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涉嫌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1月20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药房取得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在重庆市万州区熊家镇中心街119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2022年11月20日,本局在当事人药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房内拆零药架上待售的:1、盐酸氟桂利嗪胶囊,规格:5毫升(以C26H26F2N2计),产品批号:20180302,有效期至2022年02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0068,郑州瑞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零售价格:5元/瓶。2、抗骨增生片,规格:100片,生产日期:20201021,产品批号:201014,有效期至2022.09,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1879,广东省惠州市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零售价格:3元/瓶。3、吡罗昔康片,规格:10mgx100片,产品批号:G190701,生产日期:20190729,有效期至20220728,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0802,山西云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零售价格:3元/瓶。4、四环素片,规格:100片,产品批号:TC200708,生产日期:2020.07.29,有效期至2022.07.28,国药准字H45020362,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零售价格:5元/瓶。5、呋喃妥因肠溶片,规格:50mgx100片,产品批号“2011024.01生产日期:2020.11.04,有效期至2022.11.03,国药准字H12020164,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未开封,零售价格:2元/瓶。6、维U颠茄铝镁片II,规格:复方/48片,产品批号:E200116,生产日期:20200113,有效期至20220112,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4022254,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数量1瓶,已开封,零售价格:2元/瓶。上述6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并与其他在效期内药品混放。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6种药品是从重庆亿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但因时间久远,进货票据遗失,不能向本局提供。当事人药房作为药品经营者,未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未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以致涉案药品的进货数量、使用时间无法确定,其违法所得无法认定。综上,本案中当事人药房经营上述6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标价计算,其货值金额为5+3+3+5+2+2=2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当事人陈永雄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经营资格。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照片17张、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和无违法所得。本局于2023年2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万州市监告字[2022]84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药品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保障药品的安全,不得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本案中,当事人药房混放在玻璃柜台上的拆零药塑料架上的涉案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所指的劣药。当事人药房使用上述涉案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药房作为药品经营者,未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未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药房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的减轻处或从轻罚情形。案发后当事人药房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有认错改过的主观心理。客观上具有涉案药品最长超过有效期10个月、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较少、未发现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和社会影响等情形。对照《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存在一个从重,两个减轻情节。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单位同时具有从重处罚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该结合案情综合裁量”之规定,经本局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药房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药房立即改正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盐酸氟桂利嗪胶囊1瓶、抗骨增生片1瓶、吡罗昔康片1瓶、四环素片1瓶、呋喃妥因肠溶片1瓶、维U颠茄铝镁片II1瓶;3、罚款19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局开具的《重庆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到银行柜台或者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描缴款订单上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重庆市市辖区万州区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仙桃市鼎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汉江械罚〔2022〕2号案件名称仙桃市鼎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仙桃市鼎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陈鹏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90046884815507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3年1月19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湖北省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湖北科力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汉江械罚〔2022〕4号案件名称湖北科力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湖北科力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金山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90040606702099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批号:20220825,型号规格为17.5cm×9.5cm-3ply普通热合型);2.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3年1月19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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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湖北明尔康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汉江械罚〔2022〕1号案件名称湖北明尔康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湖北明尔康卫生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彭爱明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90045597480446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型号规格:14.5cm×9.5cm耳挂式 灭菌型,批号:202203044);2、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2年10月25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09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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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潜江天行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汉江械罚〔2022〕3号案件名称潜江天行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潜江天行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高永恒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90045597480446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23年1月19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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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经营70批次检出禁用原料或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知(2023年34号)

    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通告》(2023年第8号),《关于5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2023年第9号)在2022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标签标示为生产企业广州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商广州永九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尚品美白祛斑精华霜等19批次化妆品,检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的禁用原料(见附件1)。其中,上述标签标示名称为Brimles泡泡染发剂(灰色)的产品检出禁用原料的同时,还存在产品成分比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标签标示名称为古澜轩秀柠檬温和控油洗发液等4批次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的同时,还存在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出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为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NNBIS染发膏(黑色12号)等51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见附件2)。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请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含宁东局)通知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上述提及的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等产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请各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有关查处情况发送至电子邮箱1844317073@qq.com。     联系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处  卢军涛    联系电话:0951-6042511附件:1、19批次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信息.wps 2、5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wp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产品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2022年度报告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1日发布了《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2023年第3号)。公告期内,相关化妆品备案人或其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现依法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2022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取消备案。特此通告。附件:湖北省未提交2022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清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5日附件湖北省未提交2022年度报告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清单序号产品名称备案号企业名称1美微美颜紧致补水精华套装国妆网备进字(鄂)2019000012武汉金色百利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2得润嘉唯美修护植物精华油国妆网备进字(鄂)2020000006武汉市东方智美商贸有限公司3得润嘉唯美双重修护霜国妆网备进字(鄂)2020000007武汉市东方智美商贸有限公司4得润嘉唯美修护爽肤水国妆网备进字(鄂)2020000008武汉市东方智美商贸有限公司5得润嘉唯美焕肤修护精华乳国妆网备进字(鄂)2020000009武汉市东方智美商贸有限公司6得润嘉唯美补水修护面膜国妆网备进字(鄂)2020000010武汉市东方智美商贸有限公司7得润嘉唯美珠光修护洗面乳国妆网备进字(鄂)2020000011武汉市东方智美商贸有限公司8艾缇纶丝红葡萄身体及头发洗护香波国妆网备进字(鄂)2019000001艾缇纶丝(武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艾缇纶丝浴球国妆网备进字(鄂)2019000002艾缇纶丝(武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0艾缇纶丝薰衣草修护润体乳国妆网备进字(鄂)2019000003艾缇纶丝(武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艾缇纶丝玫瑰泡泡沐浴液国妆网备进字(鄂)2019000004艾缇纶丝(武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2艾缇纶丝柔嫩磨砂盐国妆网备进字(鄂)2019000005艾缇纶丝(武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3艾缇纶丝青柠杜松身体及头发洗护啫喱国妆网备进字(鄂)2019000006艾缇纶丝(武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4艾缇纶丝浴盐国妆网备进字(鄂)2020000020艾缇纶丝(武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产品 湖北省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深圳市一德堂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经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2023年第10号)

    经监督检查,深圳市一德堂医药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经营企业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下两家企业采取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综合评定结论风险控制措施1深圳市一德堂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50389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2深美药业(深圳)有限公司粤AA7550184不符合要求暂停销售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暂停销售(配送),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常州市人民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常州市人民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02489287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张小玲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6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常处字〔2022〕1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违法事实人民百姓大药房于2022年7月23日在京东商城“人民百姓大药房旗舰店”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骨刺消痛液1瓶。经查:人民百姓大药房在2021年8月18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被我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人民百姓大药房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伍佰元(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2/03处罚有效期2023/08/03公示截止期2023/05/03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苏药(监办法科〔2022〕121 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苏省
  • 苏州美沃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苏州美沃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WMQX926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李亚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苏)械罚〔2022〕27号违法行为类型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违反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法事实该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在该产品标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苏械注准20202201228)中未包括该“型号、规格”,该公司的生产并销售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处罚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65000元罚款金额(万元)6.5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5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2/13处罚有效期2023/02/28公示截止期2026/02/13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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