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18723 条相关结果
  • 普瑞斯星(常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医疗器械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普瑞斯星(常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64770C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陈雨平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1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常)械 行罚〔2022〕2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的一次性直线切割吻(缝)合器及钉仓组件〔注册证号:苏械注准20182080035,型号规格:PYQG-60B,生产批号:2109QG60BY01,灭菌批号:210913026,标识生产企业:普瑞斯星(常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检验不合格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伍仟玖佰贰拾陆元柒角(5926.7元)。罚没款合计肆万零玖佰贰拾陆元柒角(40926.7元)。罚款金额(万元)3.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5926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3-14处罚有效期2023-9-14公示截止期2023-6-14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苏省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3年第8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黑龙江博宇制药有限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3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3年第8号)序号1符合性检查编号黑20230025企业名称黑龙江博宇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塑瓶车间:大容量注射剂A线(聚丙烯输液瓶、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生产地址黑龙江省庆安县东城区现场检查时间2022年11月28日-29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4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22704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艳丽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48号当事人: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31HK3H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花果山大街13号B栋四、五楼法定代表人:刘艳丽2022年6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花果山大街13号B栋四、五楼的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检查,在其四楼生产车间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的“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产品(净含量:550ML 2022.06.05),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欧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六社11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批号:粤妆20161218”等信息,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及仓库内的“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产品(净含量:50ML 2022.06.05)成品2136瓶、半成品190瓶;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包装盒8625个、空瓶3750个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210292),许可证生产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花果山大街13号B栋四、五楼。当事人在2022年6月15日,受广州市西铂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产品(净含量:50ML 2022.06.05),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欧珀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南村六社11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批号:粤妆20161218”等信息,未标注作为实际生产厂家的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产品(净含量:50ML 2022.06.05)成品2136瓶、半成品190瓶,剩余少量原料当事人已经自行销毁,已经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和剩余的包材被我局当场扣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上述“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成本价为3.82元/瓶,据此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的货值为8159.52元,因产品未交货收取加工费,违法所得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询问调查笔录》、产品生产记录、成本核算表、《产品加工核算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3月2日向广州纳薇美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没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一般处罚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西铂黄金鱼子酱精华清爽沐浴露”(净含量:50ML 2022.06.05)成品2136瓶、半成品190瓶,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包装盒8625个、空瓶3750个;二、罚款16319.04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东华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和分店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4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华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和分店注册号44011100459535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安凤违法行为类型其他的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49号当事人:广东华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和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JJG9H营业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太和南路58号101铺2022年11月8日,我局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物中心提供的线索,发现广东华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和分店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03月08日用房某某虚假的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17005008686H号)备案在广东华夏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太和分店,于2021年12月22日向我局提交了广州市白云区《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房某某)、简历表(房某某)、《聘书》(房某某)、《毕业证书》(房某某)、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17005008686H号)复印件、备案凭证(房某某)等变更许可资料,经我局审批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6982,发证日期2021年12月31日)。我局于2022年11月收到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关于后定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复函显示: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经与广东省药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历史证书数据库对比,无后定成等13人的相关证书信息。房某某的药师资格证(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17005008686H号)是虚假的。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有关情况;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关于核查处理核查处置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的函》(粤药事函【2022】132号)、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关于后定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资料,证明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事实;3.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认定无异议,真诚接受处罚;二、当事人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并且因开办药店负债40多万,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每个月还要偿还债务,家庭经济困难,罚款过重,无力承担;三、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无主观故意,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其真诚悔悟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相关违法行为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审查,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对此拟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房某某在担任质量负责人期间未发过生命安全事故,也未接到有关投诉,且已离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2日向我提交了变更许可资料,于2022年11月4日取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CB02016982,发证日期:2022年11月04日),已主动改正违法行动;公司经营困难,实施行政处罚会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困难,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七)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生活严重困难的……”的规定,同时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给予减轻处罚。因房某某已离职,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2日向我提交了变更许可资料,于2022年11月4日取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撤销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不给予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的处罚。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35期)

    企业名称沈阳荣千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2月24日-2023年02月24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批生产记录中未记录原材料E15定位帖的批号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规定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3号案件名称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9360363E法定代表人姓名许纪勇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无法在限期内提供存放于其经营场所的药品的来源信息和票据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藿香正气胶囊(批号:2106006,29盒)、茵胆平肝胶囊(批号:2112107,638盒;批号:2112110,183盒;批号:2112113,117盒;批号:2112116,277盒;批号:2204031,200盒)、复方片仔癀含片(批号:2201008,100盒;批号:2201009,400盒;批号:2202022,306盒);2.罚款人民币225000元(贰拾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3月7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3号当事人:福建昇达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89360363E住所(住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榜山镇上苑村官州302号第2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许纪勇身份证号码:***根据案源线索,本办于2022年8月4日对当事人注册地址和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藿香正气胶囊、茵胆平肝胶囊、复方片仔癀含片等9个批次共2250盒药品的来源信息及票据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涉案批次药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提取了相关证照和购销存记录等材料。本办于2022年8月24日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办分别于2022年8月5日、8月25日和10月8日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一是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5日至26日组织对当事人进行飞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仓库三楼楼梯间存放了:1.藿香正气胶囊(生产企业: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5克,包装规格:10粒×2板/盒,批号:2106006)29盒;2.茵胆平肝胶囊(生产企业: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粒装0.5克,包装规格:10粒×2板/盒),其中批号为2112107有638盒、批号为2112110有183盒、批号为2112113有117盒、批号为2112116有277盒、批号为2204031有200盒,该品种合计1415盒;3.复方片仔癀含片(生产企业: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片重0.5g,包装规格:12片×2板/盒),其中批号为2201008有100盒、批号为2201009有400盒、批号为2202022有306盒,该品种合计806盒等涉及3个品种9个批次共计2250盒药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药品的来源信息及票据等相关材料。二是2022年8月25日当事人接受询问时陈述无法提供涉案批次药品的来源信息及票据等相关材料。本办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文书编号: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3号),要求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提供上述材料。截止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办提供。因此,本办认定涉案批次药品来源不明,票据不全,确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三是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批次药品的购销存相关票据,计算机系统也无相应的购销存记录。因次本办向5家同业公司询价,认定藿香正气胶囊、茵胆平肝胶囊、复方片仔癀含片的市场销售单价分别为9.00元/盒、19.38元/盒和17.67元/盒。因此,涉案的藿香正气胶囊的货值金额为261.00元、茵胆平肝胶囊的货值金额为27422.70元、复方片仔癀含片的货值金额为14242.02元,涉案批次药品的货值金额合计41925.7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被调查人员身份。2.当事人询问笔录、《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无法在限期内提供涉案批次药品的来源信息及票据。3.质量负责人郭丽芬询问笔录、计算机系统购销存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未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涉案批次药品进行收货、验收、入库,也未将其录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4.收货员郑*新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收到涉案批次药品后,将其存放于仓库三楼楼梯间。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涉案批次药品实物图片。证明:涉案批次药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6.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证明:涉案批次药品为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7.《药品询价函》及回函.证明:涉案批次药品的市场销售单价。8.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函》。证明:涉案批次药品的线索来源。本办于2022年11月14日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3号)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提出听证申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日举行听证。根据《听证报告》,听证主持人认为依据本案卷宗、听证情况和听证后调查情况,同意办案机构提出并告知当事人的处理建议,维持本案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办认为,当事人无法在限期内提供存放于其经营场所的药品的来源信息和票据等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等情节,按一般行政处罚进行裁量。依据《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按货值金额的四点五倍进行罚款。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藿香正气胶囊(批号:2106006,29盒)、茵胆平肝胶囊(批号:2112107,638盒;批号:2112110,183盒;批号:2112113,117盒;批号:2112116,277盒;批号:2204031,200盒)、复方片仔癀含片(批号:2201008,100盒;批号:2201009,400盒;批号:2202022,306盒);2.罚款人民币225000元(贰拾贰万伍仟元整)。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办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印章)2023年3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福建省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7期,总第108期)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药监药处罚〔2022〕44号案件名称重庆亚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蒲公英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重庆亚锋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0051405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曾雪锋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220701批蒲公英,经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和复验,含量和水分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劣药蒲公英199kg;2.没收违法所得3130.3元;3.并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50000元(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决定机关名称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3公示日期2023.03.1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重庆市
  • 浙江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审查公示(2023第37号)

    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将于2023年3月15日-3月17日对福安药业集团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福安药业集团宁波天衡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接受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小容量注射剂[盐酸氨溴索注射液(国药准字H20217108)])生产车间生产线:接受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小容量注射剂[盐酸氨溴索注射液(国药准字H20217108)])针剂车间(生产3号楼)针剂1号生产线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3月15日-3月17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2023年3月14日监督电话:0571-88888222、0571-88903352传真:0571-81393624邮箱:zjtsjb@163.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3楼邮政编码:310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爱德华兹生命科学有限责任公司Edwards Lifesciences LLC对漂浮导管主动召回

    爱德华(上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导管头端弯曲及热丝报错信息的原因,生产商爱德华兹生命科学有限责任公司Edwards Lifesciences LLC对其生产的漂浮导管(Thermodilution/Non-Thermodilution) Catheters(国械注进20163074711)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3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全国
  • 邦美骨科公司Biomet Orthopedics对人工髋关节主动召回

    捷迈(上海)医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报告,由于涉及特定型号、特定批次产品标识错误,生产商邦美骨科公司Biomet Orthopedics对其生产的人工髋关节(国械注进20153463499)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召回。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3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全国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