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城市区/县各区/县提交系统报表数各市提交系统报表数人口数(万)每百万人口上报例数1南宁市宾阳县375883.288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0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0横州市2江南区10经济技术开发区3良庆区2隆安县1马山县2青秀区35上林县3武鸣区2西乡塘区7兴宁区3邕宁区22柳州市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170417.5317 城中区15柳北区11柳城县3柳东新区2柳江区2柳南区16鹿寨县1融安县2融水苗族自治县2三江侗族自治县0鱼峰区153桂林市叠彩区7116494.5923 恭城瑶族自治县0灌阳县2荔浦县4临桂区17灵川县5龙胜各族自治县7平乐县4七星区14全州县4象山区14兴安县11秀峰区19雁山区1阳朔县2永福县3资源县24梧州市市辖区2227282.6710 苍梧县1岑溪市1龙圩区0蒙山县1藤县1万秀区1长洲区03北海市海城区2047187.2425 涠洲岛1合浦县13铁山港区3银海区106防城港市市辖区07105.687 东兴市1防城区6港口区0上思县07钦州市市辖区625331.088 灵山县5浦北县12钦北区1钦南区18贵港市贵港市3552435.0312 港北区5港南区1桂平市6平南县5覃塘区09玉林市市辖区2360581.5810 北流市6博白县3福绵区0陆川县7容县3兴业县0玉州区1810百色市市辖区753357.215 德保县2靖西县2乐业县0凌云县4隆林各族自治县2那坡县1平果县8田东县8田林县1田阳县3西林县6右江区911贺州市市辖区127202.6613 八步区21富川瑶族自治县3平桂区1昭平县0钟山县112河池市市辖区433341.9110 巴马瑶族自治县0大化瑶族自治县5东兰县6都安瑶族自治县2凤山县0环江毛南族自治县4金城江区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0南丹县1天峨县6宜州市113来宾市市辖区1230207.7814 合山市0金秀瑶族自治县4武宣县4象州县3忻城县2兴宾区514崇左市市辖区041208.7720 大新县7扶绥县12江洲区11龙州县7宁明县0凭祥市1天等县3合计-663663503713 注:人口数为自治区统计局提供2021年广西常住人口普查结果推算的年未数。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6-2号处罚名称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2042601)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口罩带”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不符合豫械注准20222140416《医用外科口罩》的要求。经调查该批次医用外科口罩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1040元。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平顶山康利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9G6N003C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赵真非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2042601)16880只;2、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3、处罚款26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0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3-1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110号处罚名称河南祥禾卫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祥禾卫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祥禾卫材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9322239XM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史利飞处罚结果罚款47000元;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2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3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3-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149号处罚名称河南省中晟祥和卫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中晟祥和卫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同时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中晟祥和卫材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G5MX9G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崔程军处罚结果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3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3-1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坪处罚〔2023〕龙田19号处罚名称深圳市多普德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无中文标签、无合法来源的进口特殊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处罚结果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多普德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077548445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斯敬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5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5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美健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25437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卓贤违法行为类型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58号当事人:广州美健日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DA89F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西路72号B栋五楼法定代表人:邓卓贤身份证号码: 445*******33458联系电话: 139******7933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起,利用现有设备、使用旧包材生产“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规格:120g)产品,于2022年11月4日共生产了4320盒,该产品标签上标识有:“ 广州伊奇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出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岗北路18号一、二层;生产企业:广州亮芝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西路72号B栋五楼”等虚假内容,于2022年12月30日销售上述产品120盒,单价1元/盒,获得销售收入120元;剩余4200盒被我局查获,按其售价计算,未销售产品货值4200元,全部产品货值4320元。在分类第3类商品上使用的“丁家宜”商标、“TJOY”商标, 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688316、1672294商标注册人为士齐生物研发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持有人的授权擅自生产上述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生产“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的事实。3、“丁家宜”商标注册证、“TJOY”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4、询问笔录、销售定金单据、涉案产品标识出品方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 当事人生产“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的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320元。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意见。当事人生产的“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产品标签上标识有:“ 广州伊奇菲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出品;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岗北路18号一、二层;生产企业:广州亮芝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岭西路72号B栋五楼”等虚假内容,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侵犯“TJOY”、“丁家宜”商标注册专用权牙膏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经营较为困难,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没收“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4200盒;3、罚款人民币10100元;对当事人生产侵犯“TJOY”、“丁家宜”商标注册专用权牙膏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犯“TJOY ”、“丁家宜”商标注册专用权的“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4200盒;3、罚款88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犯“TJOY ”、“丁家宜”商标注册专用权的“TJOY丁家宜益晚人参清香牙膏”4200盒;3、没收违法所得120元;4、罚款189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标注虚假内容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翰泰医疗科技(常州)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264ADG9X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席梅银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常)械 行罚〔2022〕2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第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违法事实该公司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存在:零部件超声波精洗验证等16个方面材料造假的行为。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2月21日修订)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四)项处罚类别其他-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案涉6个产品上市注册的行政许可;警告处罚内容1.警告。2.翰泰医疗科技(常州)有限公司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次性使用无菌球囊子宫支架套装、一次性使用无菌直肠导管套装、一次性使用子宫输卵管造影导管及附件、一次性使用子宫颈扩张球囊导管及附件、子宫内膜取样器套装”6个产品(均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上市注册的行政许可。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4处罚有效期2023/09/14公示截止期2026/03/14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5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明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21462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少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55号当事人:广州明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L11Y65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C3栋507法定代表人:陈少明2022年12月14日,根据移送函,我局执法人员将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20216)送达至当事人处,由其负责签收。《检验报告》(NO:HZ20220216)内容显示:样品名称: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批号:XY2021031703F、限用日期:20240316、包装规格:净含量:25g×10包、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菌落总数:标准规定≦1000CFU/g,检验结果:350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标准规定≦100CFU/g,检验结果:250CFU/g)。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有上述涉案产品在场,当事人表示上述涉案产品已分销出去,无库存。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涉案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为产品的备案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广州相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宜公司)生产,其中包材(自立袋+小包袋)由当事人提供给相宜公司,相宜公司负责生产上述产品(包含料体、灌装、包装和喷码)。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及销售产品的情况:当事人于2021年3月10日委托相宜公司生产产品名称为“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相宜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生产产品批号为XY2021031703F的“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共计1404袋,留样2袋,2袋用于抽检,给当事人供货共1400袋,当事人称上述产品统一销售价格为7元/袋,并于2021年7月29日至2021年12月6日对1400袋“肽芮斯·植物海藻面膜(清爽型)”(批号:XY2021031703F)已全部分销出去。因此,当事人获得上述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共为9800元,总货值9828元。当事人称自收到《检验报告》后,向下游分销公司启动召回,至2022年12月26日当事人反馈上述产品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检验报告》(NO:HZ20220216)、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相宜公司的出货单、当事人的销售出库单、包材销售合同等证据证明。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我局已于2023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9800元;二、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39800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5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7328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祁万金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52号当事人:广州市欣姬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12739C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工业区天成路4号法定代表人:祁万金2022年10月31日省药监局邮寄移送函到我局,反映省药监局于2022年8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涉嫌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将该线索移交我局调查处理。2022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的线索,至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工业区天成路4号当事人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HZ2022G0648、NO:JP2200981),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Swisson蕴特优能焕发水护素”(批号:(B)70210020、限用日期:2024/09/28、规格:750g),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4-羟基苯甲酸丙酯超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蕴特赋活丝润舒悦精华乳”(批号:(B)70210041、限用日期:2024/07/03、规格:300ml),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超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留样间等场所检查,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上述被检两款产品留样各3瓶,我局依法将上述产品样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并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蕴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生产“Swisson蕴特优能焕发水护素”(批号:(B)70210020、限用日期:2024/09/28、规格:750g)、“蕴特赋活丝润舒悦精华乳”(批号:(B)70210041、限用日期:2024/07/03、规格:300ml)产品分别各200瓶,各自检用去4瓶,留样3瓶,各售出193瓶。“Swisson蕴特优能焕发水护素”单价7.5元/瓶,总销售额1447.5元;“蕴特赋活丝润舒悦精华乳”单价5.98元/瓶,总销售额1154.14元。当事人称因厂区搬迁,上述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遗失,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订购合同、成品检验报告、出仓单、结算单等材料,我局认定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两批次产品各200瓶,总货值2696元,违法所得2601.64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2022年8月12日经省药监局监督检查,当事人现场“Swisson重组润丝乳(批号:(B)8022003707)”仅留样一瓶。产品“Swisson重组润丝乳(批号:(B)8022003707)”批生产记录不完整,如:批指令计划无批号、无制表人签名、无审核人签名、无日期,批包装指令的批量更改后未签注更正人姓名及日期。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省药监局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2022年8月18日向省药监局递交整改报告,称已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备案凭证、订购合同、成品检验报告、出仓单、结算单、召回通知,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报告。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及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省药监局现场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Swisson蕴特优能焕发水护素”(批号:(B)70210020、限用日期:2024/09/28、规格:750g)3瓶、“蕴特赋活丝润舒悦精华乳”(批号:(B)70210041、限用日期:2024/07/03、规格:300ml)3瓶;三、没收违法所得2601.64元;四、罚款23000元。罚没款合计25601.64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5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诺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1104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文科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57号当事人:广州市诺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01914645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天城庄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科2022年10月31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广州市诺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根据《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RH2022W009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显示, 湖南膳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的“膳古幼浴草本浴”(规格:250g,批号:NL2022050501),经检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05月05日灌装了“膳古幼浴草本浴”(规格:250g,批号:NL2022050501)共105盒,其中,5盒用于留样,5盒留样产品已于2022年12月13日被我局扣押了,其余的100盒产品已全部销售给了湖南膳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10元/盒,但实际收款包含了留样,实收1050元。综上,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1050元,违法所得为1050元。根据调查,当事人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剩余。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被检验批次产品实施召回,但因产品销售已久,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RH2022W0093),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2.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3.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4.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调查情况;5.当事人销售记录、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6.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我局于2023年03月03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36号),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8日向我局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当事人积极接受并配合我局对其的查处;二、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综上所述,当事人请求我局减轻或从轻处罚。2023年03月08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我局已经适当考量了当事人的处罚情节,给予一般级别的处罚,自由裁量适当。综上,我局决定不采纳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膳古幼浴草本浴”(规格:250g,批号:NL2022050501)5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三、罚款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