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124号处罚名称河南省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C2P45B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凤香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95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3-20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3-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华益派特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2月07日-2023年02月07日所在地市盘锦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有因检查。检查内容放射性药品生产、检验、销售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国药控股大连和成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03日-2023年03月03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华润(大连)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14日-2023年03月14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上药康德乐(大连)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15日-2023年03月15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3月,我局共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共2家次;飞行检查2家次,日常检查0家次,检查发现问题企业2家次,检查共发现问题9项次(其中重点项2项次,一般项7项次)。我局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检查情况见下表。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深圳学者生物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技术工业村W2-B栋2楼)2023-3-1飞行检查门海龙、杨科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抽查64项,其中第*3.1、3.3、6.5、7.1项不合格。2健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第五工业园区朗山路17号)2023-3-8飞行检查门海龙、杨科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抽查69项,其中第2.9、2.11、*3.1、T.6、6.5项不合格。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2月-3月,我局共开展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4家次,其中检查发现问题企业2家次,检查共发现问题6项次(其中重点项4项次,一般项2项次),我局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我局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检查情况见下表。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深圳市永安堂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八卦岭分店(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泥岗路与八卦路交界西南南方置业大楼101)2023-2-22飞行检查门海龙、刘文晓对经营主体营业资格、经营条件、制度管理及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检查44项,发现问题项0项2深圳家乡人连锁百货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旭飞花园B栋1-2层)2023-2-22飞行检查门海龙、刘文晓对经营主体营业资格、经营条件、制度管理及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检查54项,发现问题项2项:*11.13、*19.43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海月健康药房(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海月社区海月路116号海月花园二期14栋1-3、1-4)2023-3-16飞行检查门海龙、刘文晓对经营主体营业资格、经营条件、制度管理及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检查42项,发现问题项0项4深圳市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蛇口分店(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大道四海加油站右侧)2023-3-16飞行检查门海龙、刘文晓对经营主体营业资格、经营条件、制度管理及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检查49项,发现问题项4项:8.4、*11.13、*19.4、19.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11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安卫普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04203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唐菲菲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3〕112号当事人:广州安卫普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76457W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粤AA0200276住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09号之九达宝广场1008房当事人销售的药品“复方感冒灵颗粒”(批号:210149),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2021CZZ0463R),结论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标准WS3-B-2384-97-2017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检(《检验报告》编号:2021A12190),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劣药。经查明,当事人2021年2月5日、2021年2月23日先后2次从广西双蚁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10149”的药品“复方感冒灵颗粒”,共购进17974盒,购进价格为11.5元/盒;2021年2月7日销售给广东日兴药品有限公司17965盒,销售价格为12.9元/盒;2021年7月7日销售给广州市药品检验所(被抽样)6盒,销售价格为11.5元/盒。2021年10月29日广东日兴药品有限公司退回5522盒、2021年11月18日广东日兴药品有限公司退回85盒、2022年4月26日广东日兴药品有限公司退回608盒,退回价格为12.9元/盒;上述退回药品均被当事人退回给广西双蚁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没有销售出去的3盒上述药品于2021年9月17日退回给广西双蚁药业有限公司,退回价格为11.5元/盒。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货值金额为231817.5元(17965盒×12.9元/盒+6盒×11.5元/盒=231817.5元),违法所得为231817.5元,退给广东日兴药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的金额为80173.5元[(5522+85+608)盒×12.9元/盒=80173.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书》2份,以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2. 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广西双蚁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证》《药品再注册批件》《广西双蚁药业有限公司药品检验报告书》(批号:210149)复印件各1份;以及从当事人购买药品复方感冒灵颗粒(批号:210149)的采购商广东日兴药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3. 我局收到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1CZZ0463R)1份、《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抽样编号:HDYPPF20210020)复印件1份;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与药品抽样记录凭证的《送达回证》1份。4. 当事人提交的《复检申请单》与《复检申请回执》复印件各1份,我局收到的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A12190)复印件1份,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原件的《送达回证》1份。5. 当事人提交的《复方感冒灵颗粒购进明细》与《复方感冒灵颗粒购进退出明细》表1份,《广州安卫普医药有限公司药品购进单》复印件2份,《广西双蚁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3份,《广州安卫普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入库单》复印件2份,广西双蚁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00423481、№00423482、№00423483、№00423484、№00423485)复印件5份;《第三方物流出库单》复印件1份,《广州安卫普医药有限公司药品购进单》复印件1份,《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00492315)复印件1份。6. 当事人提交的《复方感冒灵颗粒销售明细》1份,《第三方物流出库单》复印件2份,开具给采购商广东日兴药品有限公司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0683378、№20683379、№20683380)复印件3份,开具给抽样单位广州市药品检验所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1914)复印件1份。7. 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第三方物流配送委托服务协议》《药品仓储、配送委托合同书》《药品仓储、配送委托质量保证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8. 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证据复制(提取)单》5份。9. 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9月17日、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3份,以及2022年1月5日、2月14日、7月22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10. 我局收到的当事人听证申请书复印件2份,当事人在听证阶段提交的资料2套,我局法制机构出具的听证报告与法制审核表复印件各2份。2022年6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越市监听字〔2022〕70号);2022年6月1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7月6日,我局组织听证。结合听证情况,我局对当事人在听证中补充提交的退回涉案药品等资料予以考量,重新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10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越市监听告〔2022〕116号);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3年2月2日,我局组织听证,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成立,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时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151644元;2. 罚款100000元。合计罚没:251644元。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601,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18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雪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100264185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付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185号当事人名称:广州雪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M5QXK法定代表人:付佳联系电话:***********经营场所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大道331号101铺本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优思兰免洗护发精油(修复干枯毛躁顺滑清爽不油腻持久留香女学生)”共计877瓶,货值金额为15680.43元,违法所得为15680.43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进货资料,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销售记录资料,产品召回资料等证据证实。2023年3月21日,我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110号)给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上述文书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并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情形,本局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80.43元;2、罚款50177.37元。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7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恩妮诗美甲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53369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谢卓豪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76号当事人:广州市恩妮诗美甲用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W5A1W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夏东一路87号3栋501房法定代表人:谢卓豪2022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广州市恩妮诗美甲用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虚假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委托河源然生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恩妮诗爆裂卸甲膏”(15g)200瓶,购进价格1.2元/瓶;于2022年10月12日委托佛山艾丽珊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恩妮诗高密度拉线胶”(12ml玫瑰金)50瓶,购进价格为1.6元/瓶,能够提供上述两款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委托加工合同及购进单据等材料。当事人从小作坊购进“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100瓶,购进时没有外包装,自行在瓶身贴上其公司商标和名称后再使用与上海妮诺化妆品有限公司合作生产时用剩的旧包材包装后进行销售,外包装标签为虚假标签,未保存购进单据,且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上述三款涉案产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产品备案信息及检验报告。当事人以单价12.8元/瓶的价格在天猫平台上销售“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100瓶;以单价12.8元/瓶的价格在天猫平台上销售“恩妮诗高密度拉线胶”(12ml玫瑰金)50瓶;以单价9元/瓶的价格在京东平台上销售“恩妮诗爆裂卸甲膏”(15g)200瓶,能够提供销售记录。截至我局查获时止,所有产品均以全部销售完,已经没有库存,依法不予以没收。现认定涉案产品“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货值为1280元,违法所得1280元;涉案产品“恩妮诗爆裂卸甲膏”(15g)及“恩妮诗高密度拉线胶”(12ml玫瑰金)货值2440元,违法所得24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涉案产品的厂家《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购进单据、《情况说明》证明涉案产品来源情况。4.“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截图,证明产品的备案情况。5.涉案产品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销售状况。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我局查处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与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经营标签虚假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当事人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涉嫌经营标签虚假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购进“恩妮诗爆裂卸甲膏”(15g)及“恩妮诗高密度拉线胶”(12ml玫瑰金)时未保存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的违法行为与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当事人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购进“恩妮诗爆裂卸甲膏”(15g)及“恩妮诗高密度拉线胶”(12ml玫瑰金)未保存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的违法行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的“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二、罚款23000元。当事人购进的“恩妮诗甲油胶专业卸甲水”(160ml)、“恩妮诗爆裂卸甲膏”(15g)及“恩妮诗高密度拉线胶”(12ml玫瑰金)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保存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一般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保存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440元;三、罚款2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保存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的行为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720元;三、罚款46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18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雅美婷美容院注册号44012160012648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曼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183号名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雅美婷美容院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1MA59QA011Y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吴曼佳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路19号之四经营范围:零售业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化妆品一案,本局于2022年7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雅美婷美容院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路19号之四的经营场所内销售化妆品和提供美容服务。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4日到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以330元/盒的价格销售“花颜涧”美臀养护套(52件套)(生产至有效期2022/05/01,2025.04.30;委托方:广州葆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皓扬化妆品厂)。现场有两盒已使用的“花颜涧”美臀养护套(52件套)是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后,消费者在该店使用美容服务时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化妆品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根据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葆丽康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发货单及双方转账记录,当事人进货6盒“花颜涧”美臀养护套(52件套)(生产至有效期2022/05/01,2025.04.30;委托方:广州葆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皓扬化妆品厂),每盒进货价格为298元,每盒销售价格为330元,货值为1980元,违法所得为198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关于穗花市协字[2022]74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关于穗花市协字[2022]110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由当事人提供的葆丽康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销售发货单、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2023年3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听告〔2023〕5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化妆品备案情况,经营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本局决定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花颜涧”美臀养护套(52件套)(生产至有效期2022/05/01,2025.04.30;委托方:广州葆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皓扬化妆品厂)2盒;2、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3、罚款10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8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天生丽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36027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长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80号当事人:广州天生丽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679236820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路16号402室法定代表人:李长波2022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路16号402室的广州天生丽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留样室的货架上发现放置有32盒“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2支)和4支“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两款产品。当事人称放置在留样室的上述两款产品为留样品。经查看,产品名称为“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l*2支)的外包装(正面)中间明显位置标示有10%玻色因及产品名称、规格,外包装(背面)标示有成分、备案人、生产企业、进口成分、中国发明专利原料及10%玻色因指添加玻色因溶液等信息,打开外包装,产品标签上也标示有10%玻色因字样;产品名称为“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的外包装(正面)中间明显位置标示有10%玻色因及产品名称、规格,外包装(背面)标示有成分,左侧面标示有使用方法、备案人、生产企业及10%玻色因指添加玻色因溶液等信息,右侧面标示有进口成分、中国发明专利原料及玻色因是指成分中的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等信息,打开外包装,产品标签上标示有10%玻色因字样。上述两款产品的全成分、外包装标签标示均是一样,当事人表示把两支“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组合在一起,就称为“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l*2支)。当事人称上述产品为普通化妆品,是产品的备案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外包材、内包瓶子及玻色因原料由当事人提供给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料体、灌装、包装和喷码。当事人现场提供有玻色因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及“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的配方表。经执法人员核实,玻色因化学名叫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是一种化妆品原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玻色因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显示原料商品名:Arboris Pro-Xylane(中文译音:玻色因) ,原料组成: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含量范围20%-30%)、水(含量范围50%-69%)、丁二醇(含量范围10%-15%)和1,2已二醇(含量范围1%-5%),由此可见,玻色因原料并不是100%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而是由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水、丁二醇、1,2已二醇组成,所以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在玻色因原料中纯度含量范围在20%-30%;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配方表,显示玻色因原料在配方表的序号第4,包括有水、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丁二醇、1,2已二醇,原料含量:10%,“实际成份含量”:水为6%,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为2.5%,丁二醇为1%,1,2已二醇为0.5%。当事人表述在上述的配方表中,玻色因原料在该产品中含量为10%,按玻色因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的原料组成比例计算,这10%含量里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纯度含量为2%-3%,但经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调制配方时精准计算,计算出玻色因(即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在该产品中实际含量为2.5%,当事人称因玻色因有抗衰的作用,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提高产品销售,故在产品外包装(正面)中间明显位置上及产品标签上标示有10%玻色因字样,但实际上玻色因含量并没有达到10%,因此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标签标示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实施扣押。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及销售产品的情况,在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①批号为RF08060503的“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委托生产1700支,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共生产1734支,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留样30支,供货给当事人共1700支,当事人于2021年8月15日销售了1700支,销售价格是8元/支, 销售收入为13600元,货值为13872元,剩余4支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送给当事人作为留样(不收取料体+加工费);②批号为RF08231301的“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l*2支)委托生产2500盒,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共生产2515盒,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留样15盒,供货给当事人共2500盒,当事人于2021年9月3日销售了2500盒 ,销售价格为13元/盒,销售收入为32500元,货值为32695元;③批号为RF10131301的“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l*2支)委托生产2500盒,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共生产2547盒,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留样15盒,供货给当事人共2500盒,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销售了2500盒 ,销售价格为13元/盒,销售收入为32500元,货值为33111元,剩余32盒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送给当事人作为留样(不收取料体+加工费)。综上核算,上述产品总货值共是79678元,总销售额共是786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产品“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l*2支)和“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委托加工授权书、玻色因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的配方表、发货明细单等证据证明。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但尚无证据证明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暂未收到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也未收到消费者使用后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我局于2023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提出因疫情原因导致生意经营非常困难,如缴纳高额罚款后生意很难维持下去,且被我局检查后,已立即进行整改,将产品备案注销,不再生产经营,希望考虑降低罚款等意见。经审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产品进行整改,已注销备案,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采纳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78600元;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l*2支)共32盒和“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共4支);三、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014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280000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