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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18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雪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264185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付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22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185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雪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M5QXK
法定代表人:付佳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大道331号101铺
本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优思兰免洗护发精油(修复干枯毛躁顺滑清爽不油腻持久留香女学生)”共计877瓶,货值金额为15680.43元,违法所得为15680.43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进货资料,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销售记录资料,产品召回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3年3月21日,我局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110号)给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上述文书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并积极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情形,本局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80.43元;2、罚款50177.37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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