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8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天生丽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36027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长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2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80号
当事人:广州天生丽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67923682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路16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长波
2022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路16号402室的广州天生丽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留样室的货架上发现放置有32盒“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2支)和4支“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两款产品。当事人称放置在留样室的上述两款产品为留样品。经查看,产品名称为“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l*2支)的外包装(正面)中间明显位置标示有10%玻色因及产品名称、规格,外包装(背面)标示有成分、备案人、生产企业、进口成分、中国发明专利原料及10%玻色因指添加玻色因溶液等信息,打开外包装,产品标签上也标示有10%玻色因字样;产品名称为“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的外包装(正面)中间明显位置标示有10%玻色因及产品名称、规格,外包装(背面)标示有成分,左侧面标示有使用方法、备案人、生产企业及10%玻色因指添加玻色因溶液等信息,右侧面标示有进口成分、中国发明专利原料及玻色因是指成分中的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等信息,打开外包装,产品标签上标示有10%玻色因字样。上述两款产品的全成分、外包装标签标示均是一样,当事人表示把两支“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组合在一起,就称为“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l*2支)。当事人称上述产品为普通化妆品,是产品的备案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外包材、内包瓶子及玻色因原料由当事人提供给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料体、灌装、包装和喷码。当事人现场提供有玻色因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及“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的配方表。
经执法人员核实,玻色因化学名叫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是一种化妆品原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玻色因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显示原料商品名:Arboris Pro-Xylane(中文译音:玻色因) ,原料组成: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含量范围20%-30%)、水(含量范围50%-69%)、丁二醇(含量范围10%-15%)和1,2已二醇(含量范围1%-5%),由此可见,玻色因原料并不是100%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而是由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水、丁二醇、1,2已二醇组成,所以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在玻色因原料中纯度含量范围在20%-30%;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配方表,显示玻色因原料在配方表的序号第4,包括有水、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丁二醇、1,2已二醇,原料含量:10%,“实际成份含量”:水为6%,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为2.5%,丁二醇为1%,1,2已二醇为0.5%。当事人表述在上述的配方表中,玻色因原料在该产品中含量为10%,按玻色因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的原料组成比例计算,这10%含量里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纯度含量为2%-3%,但经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调制配方时精准计算,计算出玻色因(即羟丙基四氢吡喃三醇)在该产品中实际含量为2.5%,当事人称因玻色因有抗衰的作用,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提高产品销售,故在产品外包装(正面)中间明显位置上及产品标签上标示有10%玻色因字样,但实际上玻色因含量并没有达到10%,因此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标签标示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实施扣押。
根据当事人委托生产及销售产品的情况,在2021年8月15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①批号为RF08060503的“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委托生产1700支,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共生产1734支,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留样30支,供货给当事人共1700支,当事人于2021年8月15日销售了1700支,销售价格是8元/支, 销售收入为13600元,货值为13872元,剩余4支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送给当事人作为留样(不收取料体+加工费);②批号为RF08231301的“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l*2支)委托生产2500盒,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共生产2515盒,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留样15盒,供货给当事人共2500盒,当事人于2021年9月3日销售了2500盒 ,销售价格为13元/盒,销售收入为32500元,货值为32695元;③批号为RF10131301的“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l*2支)委托生产2500盒,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共生产2547盒,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留样15盒,供货给当事人共2500盒,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销售了2500盒 ,销售价格为13元/盒,销售收入为32500元,货值为33111元,剩余32盒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送给当事人作为留样(不收取料体+加工费)。综上核算,上述产品总货值共是79678元,总销售额共是78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产品“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l*2支)和“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委托加工授权书、玻色因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的配方表、发货明细单等证据证明。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但尚无证据证明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暂未收到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也未收到消费者使用后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提出因疫情原因导致生意经营非常困难,如缴纳高额罚款后生意很难维持下去,且被我局检查后,已立即进行整改,将产品备案注销,不再生产经营,希望考虑降低罚款等意见。
经审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产品进行整改,已注销备案,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采纳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78600元;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双宝精华液套盒”(规格:10ml*2支)共32盒和“朵拉朵尚玻色因抗衰精华液”(规格:10ml)共4支);
三、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014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280000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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