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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东港药房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32号)

    当事人: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东港药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7RPL4R地址:鄂州市杜山镇东港村新社区第一排第一幢第九间负责人:罗细香联系地址:鄂州市杜山镇东港村新社区第一排第一幢第九间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泮托拉唑钠肠溶片(规格:40mg/片×7片/板×2板/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4498,产品批号:220901,生产日期:20220911,有效期至:2024年08月,生产企业:湖北济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洪湖市洪湖经济开发区百里长渠路1号),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3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泮托拉唑钠肠溶片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3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东港药房于2023年2月23日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盒泮托拉唑钠肠溶片,在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已销售2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负责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泮托拉唑钠肠溶片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32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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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凤祥大药房车站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33号)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凤祥大药房车站药店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H943X6地址:鄂州市汀祖镇丁祖大道27-7号负责人:陈细芬联系地址:鄂州市汀祖镇丁祖大道27-7号2023年3月6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杰士邦)他达那非片(规格:20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03174,产品批号:g0g22044,生产日期:20220703,有效期至:2024.06,生产企业:武汉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物园路8号),标有“买三送一”字样;销售甲类非处方药肥儿疳积颗粒(规格:10克×8袋/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0786,产品批号:513405,生产日期:2021年12月09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生产企业:昆明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照塘街82号),标有“买三送一”字样。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6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杰士邦)他达那非片和甲类非处方药肥儿疳积颗粒的行为。2023年3月6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凤祥大药房车站药店2023年3月6日开展促销活动,销售处方药(杰士邦)他达那非片和甲类非处方药肥儿疳积颗粒,在货架上标注“买三送一”字样,存在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杰士邦)他达那非片的包装图片6张、肥儿疳积颗粒包装图片5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2张、以及现场图片4张,证明药品来源与属性。2023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33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综上所述,当事人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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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华盛堂药店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29号)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华盛堂药店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MA49KDJ16J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府园路17号负责人:陈细芬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府园路17号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诺氟沙星胶囊(规格:12粒/板×2板/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1102,产品批号:WDAA2309,生产日期:2023/01/10,有效期至:2025/12,生产企业:云南白药集团大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药物园区8号),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3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诺氟沙星胶囊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3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华盛堂药店于2023年2月15日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购进24盒诺氟沙星胶囊,在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已销售17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诺氟沙星胶囊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29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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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路口大药房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31号)

    当事人: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路口大药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1YLUXM地址:鄂州市杜山镇路口集镇负责人:吴琦联系地址:鄂州市杜山镇路口集镇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阿托伐他汀钙片(规格:14片/板,1板/袋,1袋/小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93143,产品批号:KC1H2212,生产日期:2022.11.02,有效期至:2024.11.01,生产企业:齐鲁制药(海南)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海口市国家高新区南海大道273号-A),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3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阿托伐他汀钙片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3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路口大药房于2023年2月27日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盒阿托伐他汀钙片,在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已销售1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负责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阿托伐他汀钙片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1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3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鄂州市
  • 浙江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审查公示(2023第39号)

    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将于2023年3月27日-3月30日对浙江赛默制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浙江赛默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原料药(盐酸甲氧氯普胺一水合物)生产车间生产线:原料药(盐酸甲氧氯普胺一水合物);盐酸甲氧氯普胺一水合物生产线;原料车间5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3月27日-3月30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2023年3月24日监督电话:0571-88888222、0571-88903352传真:0571-81393624邮箱:zjtsjb@163.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3楼邮政编码:310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48期)

    企业名称沈阳彦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2月07日-2023年02月08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生产许可变更检查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存在问题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当前任命的管理者代表的能力不能满足岗位需要;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原材料库房货物批号、数量与货物卡信息不符和洁净区内所有下水没有安装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不能防倒灌,不能防止微生物侵入。处理措施限期要求企业整改。整改情况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锦冠桥义齿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06日-2023年03月07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总经理调整后,没有任命文件;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石膏间的石膏过滤沉淀箱不能满足沉淀要求;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两台紫外线消毒设备,消毒记录中没有载明具体消毒设备编号。处理措施限期要求企业整改。整改情况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新航天消毒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02日-2023年03月03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仓储区未按照分区进行管理;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生产记录中未载明原材料批号;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存在售后服务中出现原配件更换情况时,无记录。处理措施限期要求企业整改。整改情况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康艺美义齿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2月21日-2023年02月2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原材料库没有挡鼠板,不能有效防止其他动物进入和企业的危险品专柜,未建立使用记录;生产管理方面存在未建立消毒柜使用记录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要求企业整改。整改情况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上口义齿制作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2月23日-2023年02月24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存在问题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当前任命的管理者代表的能力不能满足岗位需要和员工胡颖、邱岩、刘卫光健康证有效期到2022年5月25日,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生产记录的车瓷车冠工序中未记载设备名称和编号。处理措施限期要求企业整改。整改情况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08日-2023年03月09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存在问题文件管理方面存在抚顺市中心医院手术室,ICU及供应室建设工程生产 记录,工程开工报告中无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及签字盖章;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生产记录中未载明原材料编号和主要生产设备;不合格品控制方面存在对顾客反馈信息未进行评价。处理措施限期要求企业整改。整改情况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致美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13日-2023年03月14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设备方面存在新购进的3D打印设备未进行验证;文件和管理方面存在制定的《紫外线臭氧消毒柜操作规程》中明确口腔印模的消毒时间为15分钟,使用记录记载也是15分钟,但该消毒柜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为30分钟,该操作规程与实际使用设备要求不符和原材料货物卡中未载明原材料批号。处理措施限期要求企业整改。整改情况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26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论1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无锡市蓉洋一路2号原料药(巴洛沙星,生物制药车间巴洛沙星合成区和生物制药车间 3#洁净区)2023.02.14-2023.02.16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苏省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27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华裕(无锡)制药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论1华裕(无锡)制药有限公司江苏省溧阳市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康泰路6 号片剂(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2022.12.17-2022.12.19符合2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浦路28号原料药(磷酸奥司他韦,108 车间)2023.02.11-2023.02.13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苏省
  • 河南省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124号处罚名称河南省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C2P45B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凤香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95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3-20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3-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焦作大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易洁亮怀菊沐浴露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妆处罚〔2023〕8-1号处罚名称焦作大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易洁亮怀菊沐浴露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的易洁亮怀菊沐浴露(备案编号:豫G妆网备字2021000707批号:2022/03/10净含量:500ml)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检验项目“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焦作大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685669611Y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梁尔武处罚结果给予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03-20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3-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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