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华润辽宁本溪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20日- 2023年03月21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黄市监处罚〔2023〕7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0000000264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大业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黄市监处罚〔2023〕77号名称: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9202619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黄大业成立日期:2001年6月6日营业期限:2001年6月6日至2031年11月24日营业场所:广州市黄埔区沿河路9号3栋201房经营范围:零售业本局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举报,显示反映当事人涉嫌违规发布关于他达拉非片产品的处方药广告、虚假广告。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其所销售的不同品牌、规格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自行设计、制作上述处方药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互联网平台拼多多、天猫、京东网站自营店铺上发布上述处方药广告。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中使用了不能提供来源和依据的引证内容的统计数据,以及使用了包含有效率的用语、超出药品说明书的文字内容对药品进行宣传。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证明:本局根据调查所得信息与证据。证据三:涉案批次产品生产厂商生产资质材料、药品批件等药品首营经货查验资料。证明:涉案产品资质情况。证据四: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涉案产品问题分析、整改情况。证据五:《关于对处方药药品投放违法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以及侵犯“伟哥”商标专用权一事之投诉举报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证据六:证据提取单51份。证明本局对涉案广告截取的证据情况。2023年2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黄市监听告〔2023〕12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项以及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交材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深刻反省,自行删改上述涉嫌违法广告,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8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2097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尹琦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89号当事人:广州市诗凯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15008473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龙河西北横一路10号法定代表人:尹琦2022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局执法人员交办线索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液”(批号:2023010208,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800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油”(批号:2023010208,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800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臻萃油”(批号:2023010208,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560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膜”(批号:2023010219,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15g/包*5)518盒、喇叭头400个和“LIXUAN理萱套盒(空)”20个,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生产了“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液”(批号:2023010204,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800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生产了“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油(批号:2023010205,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800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生产了“LIXUAN理萱背部草本臻萃油(批号:2023010206,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560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4日生产了“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膜(批号:2023010219,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15g/包*5)”518盒。截至上述四款产品被我局查获,上述四款产品均未对外销售。 根据上述产品的合作加工合同(合同编号:SK008J101722),上述四款产品和套盒整体价格如下:“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液”、“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油”和“LIXUAN理萱背部草本臻萃油”均为0.34元/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膜”为1.5元/盒,套盒“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套”为36.6元。根据我局在当事人车间发现并扣押的财物数量情况,涉案财物可组成“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套”20套,货值应按照套盒价格计算,20套“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套”货值为732元,剩余的四款产品,按照单支计算货值,货值如下:“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液”剩余2600支,货值884元,“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油”剩余2600支,货值884元,“LIXUAN理萱背部草本臻萃油”剩余2360支,货值802.4元“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膜”478盒,货值717元。上述共计销售金额0元,货值4019.4元,违法所得0元。以上数据有当事人的生产批记录、合作加工合同等材料予以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四款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标签有三项虚假信息,分别为以下情况:一、按照当事人生产管理资料中《批号、物料编码管理制度》的批号定义和产品上标注的批号信息,上述四款产品的生产日期应为2023年1月2日,限用日期为2026年1月1日,而上述四款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4日,配料日期在2022年12月18日,生产批号虚假;二、按照上述四款产品的生产工艺材料,产品保质期均为三年,而当事人在产品上标注的限用日期按照实际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4日计算超过三年,限用日期信息虚假。三、当事人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备案编号与实际备案编号不一致,产品标签的备案编号虚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产品生产批记录、合作加工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于2023年3月15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小,暂未对外销售,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 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液”(批号:2023010208,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800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油”(批号:2023010208,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800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臻萃油”(批号:2023010208,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5ml)2560支、“LIXUAN理萱背部草本精华膜”(批号:2023010219,限用日期:2026/01/01,规格:15g/包*5)518盒、喇叭头400个和“LIXUAN理萱套盒(空)”20个。二、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华润辽宁本溪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20日- 2023年03月21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奥森多医疗器械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报告,由于MicroTip试剂包开盖器组件无法有效移除和更换VITROS MicroTip试剂包上的一些盖子,实验室可能会遇到VITROS® 5600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仪上的状态代码增加的问题,奥森多医疗器械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仪(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72226577)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3年03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奇台县金泉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325MA77GAK32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晓红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奇市监处罚〔2023〕 15 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药品1支。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3/23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3/24公示截止期:2026/3/2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文件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安国市远光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告。中药民族药监管处2023年3月24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范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1安国市远光药业有限公司2023年1月16日-17日毒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炙制)冀中药符20230212张家口市同利气体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月18日-19日医用气体(医用氧(分装))冀中药符20230223河北金草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8月5日-7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炒制、发芽、发酵、水飞、制炭、炙制、煨制、炖制)冀中药符20230234河北睿达药业有限公司 2022年8月8日-10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煅制、炒制、发芽、发酵、水飞、制炭、炙制、煨制、炖制)冀中药符20230245张家口紫光气体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月16日-17日医用气体(医用氧(空分:液态))冀中药符202302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安徽曲源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7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传真:0551-63710152、63710228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5号省药品技术检测大楼八楼 邮编:230051电子邮箱:aceiyp@163.com特此公示。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2023年3月24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023号)序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员1安徽曲源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发酵)2023年3月25日-27日金阳、汪秀月、李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朱氏康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63601399F法定代表人朱有山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2﹞2-247号违法行为类型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2022年11月25日,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情协查安徽朱氏康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中药饮片独活有关情况的函》(台市监稽核﹝2022﹞2003号),标识为安徽朱氏康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独活(批号211001)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为YP20222296)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标准规定:含蛇床子素(C15H16O3)不得少于0.50%,检验结果:0.40%。供样单位临海市中医院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独活(批号211001)4kg;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叁佰玖拾元柒角(29390.7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4.5倍的罚款计肆拾伍万元(4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肆拾柒万玖仟叁佰玖拾元柒角(479390.7元)。罚款金额(万元)4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93907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3-23处罚有效期2024-3-23公示截止期2026-3-23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德民大药房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MA4F63RM0Y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建设路16-(4-5)号负责人:陈细芬联系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建设路16-(4-5)号2023年3月3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硫酸氢氯吡格雷片(规格:7片/板/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23116,产品批号:B221102A2,生产日期:2022.11.11,有效期至:2024.10,生产企业: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南省项城市产业集聚区东方大道路北136号),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3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3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德民大药房于2023年2月24日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购进5盒硫酸氢氯吡格雷片,在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已销售2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30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