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民泰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91341600MA2TYHXK2P法定代表人姓名胡传亭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号皖药监械强制〔2023〕1-2号行政强制理由涉嫌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管条例》规定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手术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行政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强制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类型03行政强制执行类型-行政强制内容255件一次性使用手术衣(已经折叠、内包完成但未封口,生产批号:22111501。)行政强制结果-行政强制决定日期2023-02-28实施强制措施起始时间2023-02-28实施强制措施结束时间2023-03-29行政强制执行时间-行政机关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机关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名称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企业名称福建南平青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塔下工业园区塔前路85号;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塔下工业园区塔前路5号检查范围中药饮片(冰片)检查时间2023年2月21日~2月23日检查结论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31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金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3055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小燕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310号当事人:广州金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598991XA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北太路1627号敏捷科创中心1号楼17层1730、173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燕2022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北太路1627号敏捷科创中心1号楼17层1730、1731号的广州金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协助检查,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1156598991XA的《营业执照》备查。经检查发现,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由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200687),上述报告显示当事人被抽检的产品“YIGAR海元素储水霜(批号:20210105CD)”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结果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对上述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的办公室、展示柜等场所进行检查,于当事人展示柜上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1瓶,由于数量较少,当事人现场将其销毁。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立案调查。广州玉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否认曾受当事人委托生产过被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称该产品标签标注的被委托方信息为冒用其公司的信息。经查明,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网络抽样)》(No.GC22312729)显示,当事人销售被抽检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价为159.9元/盒,共抽样4盒,总价为639.6元,实际总价为514.6元,已付款。根据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所述,当事人实际共销售被抽检不合格产品25盒,因此,涉案产品货值为人民币3216.2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216.2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广州市艾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广州玉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据单等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有牵连关系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不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分案处理,也可以并案处理。并案处理的,应当对各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和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分开处罚,合并执行。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处罚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由于现场当事人为化妆品贸易公司,未发现相关生产工具、设备,也未发现原料、包装工具,我局决定不予没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37000元;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216.25元;当事人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处罚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3000元。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37000元;二、对当事人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3000元;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216.25元;以上合计罚没款为63216.25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30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香蒙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3416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灿然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303号当事人:广州市香蒙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18730366法定代表人:王*然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成工业区兴和路2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31日依法对当事人检查,并将《检验报告》(NO:HBHZ202201041)送达当事人。报告显示标示当事人生产的化妆品“YANPHON小黑裙柔滑嫩肤沐浴露”(批号:XMS10062105;规格:660g/瓶;限期使用日期:2024/10/05)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标准规定为≤0.0015,检验结果为0.0022)。(备注:①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检验结果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下甲基异噻唑啉酮含量。②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2.9∶1)。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签收了检验报告,同时表示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检批次产品,当事人提供了涉检批次产品的相关资料备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6日生产了“YANPHON小黑裙柔滑嫩肤沐浴露”(批号:XMS10062105;规格:660g/瓶;限期使用日期:2024/10/05)121瓶,每瓶价格7.00元,合计货值金额847元。于2021年10月18日发货给客户120瓶(留样1瓶己丢失),共计销售金额840元,违法所得合计840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并致电客户召回上述批次产品,但客户反馈称产品己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单据、产品召回通知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无不予处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采用一般级别处罚。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40元;二、罚款23000元。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9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法诗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387221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幼娇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97号当事人:广州法诗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L7Y06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夏荷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幼娇身份证号码:xxx2022年9月23日,根据《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171号)显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批号:FSNY042901,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成品仓库、等经营场所,现场没有发现“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批号:FSNY042901,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库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批号:FSNY042901,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包装规格:25ml)产品留样10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备案资料。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未查询到上述产品的备案记录。因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当事人对上述留样进行销毁。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056),于2021年5月3日收取客户货款2000元,协议生产10000片“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并于2021年5月6日生产“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批号:FSNY042901,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包装规格:25ml)9881片,其中留样10片,2021年5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共9871片出仓给客户,经当事人核算,成本价格为0.22元/片。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173.82元,违法所得为2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化交办〔2022〕171号),证明当事人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兰欧石墨烯焕颜面膜”(批号:FSNY042901,生产日期2021年5月6日)的事实。4.生产销售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第33条第2项“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二、罚款16100元。(合计罚没181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核查通知( 2023年第8期)申报企业名称受理事项涉及市州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限要求四川省优胜美特医药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由“成都市金牛区友联-街18号8幢5层501-504、506、510-512号”变更为“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88号4栋1单元10楼9号、10号”。成都董玉梅:138806005262023年4月7日前返回检查结果。四川蓉愿医药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由“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蓉北大道一段二号附一号301、302室”变更为“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蓉北路一段2号附1号1栋2单元102室”。 杨雪梅:18116604880四川欣华西医药有限公司1. 变更注册地址:由“成都市武侯区金江路111号1栋4层414-417号”变更为“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南段229号2幢4层10号”;2.变更仓库地址:由“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9号2栋1楼、成都市双流区通关路122号6栋1层1号2单元(药品委托储存企业:成都顺意丰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南段229号2幢4层8、9号”。王红艳:18980679692备注: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安排实施。上述事项现场核查的联系方式为:成都市局联系地址:致民东路6号1509,电话:63907576。2.现场核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开展,检查人员需在核查报告签署意见。3.现场核查报告、整改报告由市(州)局签章原件存档,影印上传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杨永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101号处罚名称:未取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事由: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到2022年6月,从安国中药材市场购进上述中药饮片存放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毫赖沟村向北500米路西库房并销售至新城区百灵小区王素英中医诊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路办事处支农居委会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23个门诊部。截至案发,已售出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共计207623.41元,库房内未售出的中药饮片货值金额共计70000元。其中,2021年5月从安国市场上购买5公斤草豆蔻,至案发未售出。当事人未能提供其所购进上述药品的供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关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毫赖沟村向北500米路西存放药品库房;2.没收违法销售的中药饮片307种2027.05公斤(含劣药草豆蔻2公斤);3.没收违法所得207623.41元;4.处违法销售中药饮片货值金额15.5倍罚款,即277623.41元×15.5=4303162.86元。以上罚没款总计人民币肆佰伍拾壹万零柒佰捌拾陆元贰角柒分(¥4510786.27)。处罚生效期:2023/03/20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3月)序号1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市监罚 〔2023〕11号阿市监罚 〔2023〕14号处罚名称阿图什市颐仁堂慈济大药房白***处罚类别1罚款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阿图什市颐仁堂慈济大药房价格违法案件白***涉嫌无照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案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法【2022】60号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名称阿图什市颐仁堂慈济大药房白***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653001MA78RWJ965法定代表人姓名艾***白***没收违法所得(元)4705000案值金额(元)02150处罚金额(元)18805000处罚决定日期2023.2.132023.3.9处罚机关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结案结案地方编码数据更新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723E9U法定代表人孟凡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2﹞2-33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违法事实2022年12月7日,接省局转《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4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P2022CJ3622),检品名称:赤芍(批号:220501),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切面粉白色或粉红色,木部放射状纹理明显。气微香。检验结果:切面浅黄棕色。部分样品木部放射状纹理不明显;部分样品切面形成层环明显,可见稍隆起的筋脉纹呈放射状排列。均具焦香气)。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中药饮片赤芍(批号:220501)85kg;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600.0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648.00元)2.7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罚没款共计贰拾柒万零陆佰元整(2706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7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3-24处罚有效期2024-3-24公示截止期2026-3-24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将于2023年3月28日-3月31日对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 片剂生产车间生产线:片剂制剂车间、包装车间片剂生产线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3月28日-3月31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2023年3月28日监督电话:0571-88888222、0571-88903352传真:0571-81393624邮箱:zjtsjb@163.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3楼邮政编码:310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