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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川药监当罚〔2023〕4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聚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577589390R法定代表人廖中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当罚〔2023〕400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8日,当事人向渠县康民医院开具了2份虚假的药品销售单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处罚决定日期2023/3/17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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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川药监当罚〔2023〕40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渠县新太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7523237426法定代表人唐红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当罚〔2023〕4002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向渠县康民医院开具了24份虚假的药品销售单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警告。处罚内容警告。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处罚决定日期2023/3/17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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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3〕200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天润泰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5842489658法定代表人王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2009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土鳖虫违法事实涉案土鳖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土鳖虫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6830.95元罚款金额(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元)6830.95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3月21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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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第六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贵安市监罚字〔2023〕5号案件名称贵安新区湖潮乡芝焱药店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案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事由当事人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名称贵安新区湖潮乡芝焱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注册号92520900MA6GKGLH8W居民身份证5***0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拾捌元陆角肆分(¥18.64元);3.处罚款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罚没款合计:壹仟贰佰壹拾捌元陆角肆分(¥1218.6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贵安市监罚字〔2023〕6号案件名称贵州贵元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高峰小二郎香米)案处罚类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高峰小二郎香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贵州贵元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注册号91520900322036903D居民身份证5****5处罚结果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SC10152090000217)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贵安市监罚字〔2023〕7号案件名称贵州贵元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高峰小二郎香米)案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高峰小二郎香米)处罚依据《定理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行政相对人名称贵州贵元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注册号91520900322036903D居民身份证5****5处罚结果1.立即整改其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壹仟肆佰元(¥1400.00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贵州省贵阳市
  • 天津达雅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二办)罚〔2023〕1号当事人:天津达雅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600504704P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三大道1号厂房B栋东侧四层法定代表人:柳武钟护照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我局于2022年12月29日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天津达雅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牙胶尖(规格型号:0.02锥度#25;生产批号:202201)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J2022Q0267),检验报告显示规格型号为0.02锥度#25的被检样品牙胶尖产品其2.2长度检验项目不符合陕药监办发〔2022〕50号文《陕西省2022年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中牙根管充填尖的检验依据(国械注准20193171678《牙胶尖》)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对天津达雅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准予2023年1月11日复检受理,并于2023年1月16日指定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医疗器械检验中心作为复检机构。经复检,该批次产品的检验结论显示仍为不符合(报告编号为FY2023-42-01)。我局于2023年1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2月27日对当事人的管理者代表赵玉敏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批号为202201的牙胶尖,经检验和复检不符合《陕西省2022年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中牙根管充填尖的检验依据(国械注准20193171678《牙胶尖》)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牙胶尖的要件。当事人生产牙胶尖产品(规格型号:0.02锥度#25;生产批号:202201)共计4160盒,销售单价为7.56元/盒,货值金额为31449.6元。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发布主动召回公告,于2023年2月24日共计主动召回涉案产品11盒,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2〕5号)规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资质情况;2.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管理者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与代理人合法委托关系;2.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J2022Q0267)、《陕西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送达告知书》(编号:2022X076)、《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异议复检受理通知书》、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口腔医疗器械检验中心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Y2023-42-01),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陕西省医疗器械抽检复检申请表》、《复检申请》经注册的牙胶尖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193171678)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牙胶尖产品的不合格检验结果;3.批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放行单、出库单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牙胶尖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NO.14542683),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5、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报告》、《医疗器械主动召回信息发布》等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召回并成功召回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G/P牙胶尖技术参数》、《牙胶尖技术指标公差变更要求》、培训记录等文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生产的牙胶尖产品(规格型号:0.02锥度#25;生产批号:202201)经检验及复检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牙胶尖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召回涉案产品,在本案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记录等相关证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牙胶尖产品11盒;2、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188697.6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2023年3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天津市
  • 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炒酸枣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62782061K法定代表人杨延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05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427号),标示为亳州市慈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批号220801)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Y202201165,不合格项目为【性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炒酸枣仁(批号220801)174kg;2.没收违法所得伍万零壹佰陆拾元(50160.00);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65000元)2.8倍的罚款计肆拾陆万贰仟元(462000.00元);罚没款共计伍拾壹万贰仟壹佰陆拾元(512160.00元)。罚款金额(万元)46.20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5.016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3-29处罚有效期2024-3-29公示截止期2026-3-29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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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亳州金芍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土鳖虫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金芍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801158827法定代表人魏淑玲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06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违法事实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397号),标识为亳州金芍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鳖虫(批号201201)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标准计量技术研究院)检验不合格,报告编号:YJJY202205692,检验项目为【检查】总灰分、酸不溶灰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没收不合格土鳖虫(批号201201)828kg;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伍佰捌拾伍元(12585.0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1.6倍的罚款计拾陆万元(160000.00元);罚没款共计拾柒万贰仟伍佰捌拾伍元(172585.00元)。罚款金额(万元)1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258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3-29处罚有效期2024-3-29公示截止期2026-3-29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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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31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1069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晓扬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315号当事人: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15870C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自编136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扬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自编136号的广州市洲邦化妆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乐陶陶儿童嫩肤保湿霜”(批号:AMS22F2715)产品的留样品,标注:“合格、AMS22F2715、2026/06/26”等字样。经查询该产品备案信息,显示:使用期限3年,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当事人现场对该批次产品的6盒留样品进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开始生产“乐陶陶儿童嫩肤保湿霜”产品520瓶,批号:AMS22F2715,其中6盒用于检验,6盒作为留样;于2022年7月10日销售508盒,单价3.2元/盒,销售额共1625.6元。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将该批次产品(批号:AMS22F2715)限期使用日期标注为2026年6月26日,根据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计算,该批次产品的使用期限为4年,与备案资料中载明的使用期限(3年)不相符。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664元(3.2元/瓶*520瓶),违法所得为1625.6元(3.2元/瓶*508瓶)。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生产指令单、成品放行单、送货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行为。因当事人生产的“乐陶陶儿童嫩肤保湿霜”(批号:AMS22F2715),以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32条从重情节第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的;”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另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情形。综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进行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乐陶陶儿童嫩肤保湿霜”(批号:AMS22F2715)产品的违法所得1625.6元;二、处以罚款23000元。(以上罚没共计24625.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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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活动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31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4787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国慧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316号当事人: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594397213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新星工业区8号法定代表人: 陈国慧我局于2022年9月21日对广州市名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生产了倾龄植肌细嫩弹润焕靓眼霜(批号:W2022H01M1)5000盒,留样3盒,其余4997盒于2022年8月13日销售给客户,单价0.55元/盒,销售金额2748.35元,货值2750元;于2022年7月19日生产了倾龄植肌细嫩弹润焕靓眼霜(批号:W2022G19F2)10000盒,留样3盒,其余9997盒于2022年8月2日销售给客户,单价0.55元/盒,销售金额5498.35元,货值5500元;于2022年8月15日生产了倾龄牛油果保湿眼霜(批号:W2022H15A01)5000盒,留样3盒,其余4997盒于2022年8月29日销售给客户,单价0.65元/盒,销售金额3248.05元,违法所得3248.05元,货值3250元,上述产品总货值11500元。当事人得知违法行为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上述倾龄植肌细嫩弹润焕靓眼霜(批号:W2022H01M1)召回3556盒、倾龄植肌细嫩弹润焕靓眼霜(批号:W2022G19F2)召回2444盒,倾龄牛油果保湿眼霜(批号:W2022H15A01)召回4997盒。综上,上述产品实际总销售金额共4946.7元,违法所得4946.7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及时改正召回过半产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保证在未取得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许可前不擅自从事生产眼部护肤类化妆品活动,经营地址的工具、设备等物品不是专用设备,原料已使用完毕无剩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对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我局于2023年0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7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定性为未在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当事人未在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946.7元;二、罚款115000元;三、没收“倾龄植肌细嫩弹润焕靓眼霜(批号:W2022H01M1)”成品3559盒、“倾龄植肌细嫩弹润焕靓眼霜(批号:W2022G19F2)”2447盒、“倾龄牛油果保湿眼霜(批号:W2022H15A01)”5000盒。(罚没合计:119946.7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在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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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集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20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集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123645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汉贞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205号当事人:广州市集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382415K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华兴中路自编16号三楼C区C1法定代表人:杨汉贞本局于2022年12月5日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烟蕊植物祛痘精华液”(备案号:闽G妆网备字2020001417,批号:DC30A03B)经检验含有“水杨酸”,含量为0.97%,该成分不属于该化妆品经备案的成分。该批次化妆品共生产126瓶,检验用2瓶,留样4瓶,销售120瓶,销售单价12元/瓶,货值金额1512元。当事人无法召回已销售产品,违法所得1440元。当事人生产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光阴小驻金盏花牛油果天然乳液”(备案号:京G妆网备字2019007482,批号:EA03B01B)经检验含有“甲基异噻唑啉酮”及“4-羟基苯甲酸甲酯”,含量分别为9.4μg/g及80.90μg/g,上述2种成分不属于该化妆品经备案的成分。该批次化妆品分为两个规格,规格为100ml/瓶的共生产123瓶,检验1瓶,留样2瓶,销售120瓶,销售单价7.5元/瓶;规格为10g/瓶的共生产66瓶,检验1瓶,留样2瓶,销售60瓶,去向不明3瓶(视为已经销售),销售单价1.2元/瓶。该化妆品货值金额1001.7元,当事人无法召回已销售产品,违法所得975.6元。综上,当事人货值金额共2513.7元,违法所得共2415.6元。本局依法取得的主要证据:1.2022年11月23日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2.“烟蕊植物祛痘精华液”(备案号:闽G妆网备字2020001417,批号:DC30A03B)的生产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3.“光阴小驻金盏花牛油果天然乳液”(备案号:京G妆网备字2019007482,批号:EA03B01B)的生产销售记录1份;4.《关于光阴小驻金盏花牛油果天然乳液EA03B01B批次的情况说明》和《关于烟蕊植物祛痘精华液DC30A03B批次的情况说明》各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7.杨汉贞身份证复印件1份;8.授权委托书1份;9.彭箭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0.光阴小驻金盏花牛油果天然乳液(备案号:京G妆网备字2019007482)备案信息打印件1份;11.烟蕊植物祛痘精华液(备案号:闽G妆网备字2020001417)备案信息打印件1份;12.编号为CAIQCTC364220124063的《检验检测报告》1份;13.编号为JS2022HP0491的《检验报告》1份。证据1—11由当事人盖章确认,证明12由中检科(北京)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13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盖章出具。2023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97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含有经备案的标签成分表之外的成分,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对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无法召回涉案化妆品且有2种不合格产品,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没收违法所得2415.6元,没收“烟蕊植物祛痘精华液”(批号:DC30A03B)4瓶、“光阴小驻金盏花牛油果天然乳液”(批号:EA03B01B,规格100ml)2瓶、“光阴小驻金盏花牛油果天然乳液”(批号:EA03B01B,规格10ml)2瓶,罚款25000元。(罚没合计27415.6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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