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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盛思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5-2号处罚名称河南盛思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编号:YQCY20220024-JDZ显示标示为该企业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型号:无菌折叠耳挂式,批号:20220928)“密合性”项目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7日送达该报告,企业对该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盛思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861K8XC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徐占强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处罚决定日期2023-04-07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4-0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河南紫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5-3号处罚名称河南紫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QCY20220011-NX),显示标示为你企业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型号:折叠式耳挂式,批号:20220220)“密合性”不符合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0日送达该报告,你企业对该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并向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提出复检申请。《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02203906)显示:“密合性不符合要求”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紫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9F5KCK97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牛云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42000元(肆万贰仟元整)处罚决定日期2023-04-07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4-07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河南百年康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木香顺气丸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2〕4-19号处罚名称河南百年康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木香顺气丸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百年康鑫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木香顺气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百年康鑫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067738308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曾志敏处罚结果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04-03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4-03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南省
  • 广东佑和佰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17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佑和佰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255548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志伟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174号当事人:广东佑和佰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4MN9X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都路69号105铺自编A区法定代表人:黄志伟身份证号码:***2023年3月8日接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科电话,前往检查现场共同检查,检查发现广东佑和佰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批发6840体外诊断试剂(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 广东佑和佰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1日,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号:粤穗食药监械经营备20182786号)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粤穗食药监械经营许20181235号)批发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其中《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许可分类目录***中体外诊断试剂除外。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和广州市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经营指引(第一版),经营医疗器械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需取得分目录**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许可并报备,当事人未获此项经营许可。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于2022年12月7日购进批号为20221203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盒,进货单价为**元/盒,进货金额小计**元;于2022年12月23日购进批号为***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盒,进货单价为**元/盒,进货金额小计**元;合计2次购进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共**盒,进货总金额**元。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3日,分别批发销售给**有限公司等4个单位,据统计,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共***盒,总销售金额 **元,获利共**元(算式:***),库存为0盒。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载明的信息,证明本案的来源;2、2023年3月8日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提取单》的照片等资料,证明本案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及采取的措施;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4、当事人2023年3月20日的《询问笔录》、《进销存汇总表》、《广东佑和佰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入库单》、《广东佑和佰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单(随货同行)》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的事实及具体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复印件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关联的生产商取得的合法资质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书》等复印件资料,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购进渠道的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本局已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执七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11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延安参禾工贸有限公司医务室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延市市监处罚〔2023〕17号)

    编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延市市监处罚〔2023〕17号案由名称延安参禾工贸有限公司医务室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延安参禾工贸有限公司医务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626198908151017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天靖主要违法事实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30日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陕西省延安市
  • 浙江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审查公示(2023第44号)

    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将于2023年4月10日-4月13日对海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海正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生产车间生产线: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生产251号线,602车间、615车间和651包装车间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4月10日-4月13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2023年4月7日监督电话:0571-88888222、0571-88903352传真:0571-81393624邮箱:zjtsjb@163.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3楼邮政编码:310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浙江省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凉城县六苏木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市监处罚〔2023〕3号)

    当事人: 凉城县六苏木镇卫生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52629MB1376843C住所:凉城县六苏木镇马莲滩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俊峰身份证件号码: 152629196****5251X我执法局接到投诉举报:当事人在做彩超时发现凉城县六苏木镇卫生院彩超室冷藏柜中存放过期医疗器械,请求予以查证落实,如属实请给予举报奖励。随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批号20190613,有效期至20200617,冀械注准20162400208,生产企业:张家口奥普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山大街一号;(2)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批号20200708,有效期至20210705,冀械注准20162400204,;(3)直接胆红素测定试剂盒,批号20200701,有效期至20210630,冀械注准20162400355等共25盒,凉城县市场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7日对上述医疗器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后2022年9月26日予以解封,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再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该卫生院使用的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直接胆红素测定试剂盒等25盒是从张家口奥普林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票据及资质在搬家时丢失,现无法提供。总计购进4套每套5000元,每套16盒,每盒312.5元。使用了39盒,剩余25盒超过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货值金额7812.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及物品清单1份;4.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本局认为,该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于凉城县六苏木镇卫生院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该案,同时该卫生院使用的上述医疗器械是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并且在过期以后没有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处罚建议:1.没收使用的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直接胆红素测定试剂盒等25盒;2.罚款20000.00元,合计处罚20000元整(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兴和县中医蒙医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市监处罚〔2023〕7号)

    当事人: 兴和县中医蒙医医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26276743944564住所:兴和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卫少东身份证件号码:15262719****190010我执法局接到投诉举报:当事人在做检查时,发现兴和县中医蒙医医院检验室操作台上有过期的医用帽,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诉求执法人员严格检查该医院是否还有其他在用的过期医疗器械。随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医院检验室操作台上“一次性医用帽”,批号20200208,失效期20220207,灭菌有效期二年,生产商:江苏省恒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数量14支;“细胞清洗液”批号50324201,有效期2022-05-31,数量1桶;同时检查该医院住院部药房发现“医用聚丙烯修补网塞”批号7190737,生产日期2019年7月25日,失效日期2022年7月24日,数量5套。同时执法人员现场还发现药库“毒麻”药品柜内有“盐酸阿芬太尼注射液”,批号03S04021B3,有效期至2021.09,数量70支;这些过期药品和合格药品在同一个保险柜中混放,其中合格药品在柜内右边存放,过期药品在柜内左边存放。执法人员对上述医疗器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调查认定的事实:该医院使用的上述“一次性医用帽”是从内蒙古春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购进3000只,每只0.36元,库存14只;“细胞清洗液”从内蒙古泰鑫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3桶,每桶2657元,库存1桶;“医用聚丙烯修补网塞”从南通卓新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购进50套,每套1150元,库存5套,能提供购进票据和资质,上述医疗器械已过期。经过对药剂科主任赵庆军询问调查,上述麻醉药品是从国药控股乌兰察布市有限公司购进,并提供了资质及票据,因为麻醉药品是管控类药品,票账物必须相符,该医院不知道怎么将过期麻醉药品销毁,且只有这一个保险柜,如放在其他地方怕丢失,所以只能存放在一个保险柜分开存放。通过执法人员调取上述麻醉药品的票、账、物均相符,并在发生这种情况后,该医院积极整改又购进了一台保险柜用于存放过期麻醉药品,对该医院存放过期麻醉药品的行为不予处罚。医疗器械货值金额总计8412.0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3份;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及物品清单1份;4.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上述医疗器械购进票据和资质;6.麻醉药品购进票据、资质、台账。本局认为,该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于兴和县中医蒙医医院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该案,并且在过期以后没有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决定处罚:1.没收使用的“一次性医用帽”14只,“细胞清洗液”1桶,“医用聚丙烯修补网塞”5套;2.罚款30000.00元,合计处罚30000元整(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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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凉城县永兴镇中心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乌市监处罚〔2023〕4号)

    当事人: 凉城县永兴镇中心卫生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5269MB1405149C住所:凉城县永兴镇永兴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建国身份证件号码: 152629196811****38我执法局接到投诉举报:当事人在做化验时,发现凉城县永兴镇中心卫生院化验室储存柜中存放过期医疗器械,请求予以查证落实,如属实请给予举报奖励。随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该院储存柜中存放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规格5ml玻璃;批号200626;生产日期:2020.06.26,有效期至20220625;冀械注准20152410027号;生产企业:石家庄康卫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元氏大街95号;数量300支;(2)药房货柜上陈列的20m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批号190831,失效期202207,豫械注准20172150535,生产企业: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平顶山市郏县龙山大道东段,数量8支;(3)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批号190104,生产日期20190108,失效日期20220107,生产企业:安徽天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88号,国械注准20143152353,数量5支。凉城县市场局执法人员2022年8月27日对上述医疗器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后2022年9月26日予以解封,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再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该卫生院使用(1)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从江西竺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600支,每支1.5元,库存300支;有票据及资质;(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ml,从新特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0支,每支0.86元,库存8支,有票据及资质;(3)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从凉城县疾控中心领取50支,库存5支,已全部超过有效期。总计货值金额456.8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凉城县市场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份及物品清单各1份;4.乌兰察布市市场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各1份;5.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上述医疗器械的购进票据及资质。本局认为,该院使用过期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自由裁量理由:由于凉城县永兴镇中心卫生院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该案,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处罚建议:1.没收使用的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300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0ml)8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5支;2.罚款20000.00元,合计处罚20000元整(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集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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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1月)

    序号监督检查企业名称企业类别检查方式检查结论组织单位检查时间备注1安徽莫尼克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04-2必欧瀚生物技术(合肥)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05-3安徽泰恩康制药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七分局2023-01-06-4安徽深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09-5安徽省聚善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三分局2023-01-09主动停产6黄山康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八分局2023-01-10-7安徽为臻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三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八分局2023-01-10-8黄山安尔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八分局2023-01-10-9芜湖福派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七分局2023-01-10-10亳州市药都通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二分局2023-01-10-11安徽省聚善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2023-01-11-12安徽惠友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3-01-11-13安徽双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11-14安徽乐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九分局2023-01-11-15黄山市雅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八分局2023-01-11-16安徽康泰医疗器具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12-17安徽立诺威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三分局2023-01-12-18安徽省锦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13-19必欧瀚生物技术(合肥)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13-20天长市东安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3-01-15-21必欧瀚生物技术(合肥)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16-22亳州友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二分局2023-01-13主动停产23安徽新浩诚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六分局2023-01-16-24安徽深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17-25安徽盒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18-26蚌埠丰原涂山制药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五分局2023-01-19-27安徽天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28主动停产28合肥迈睿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29-29安徽兴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30-30安徽皖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六分局2023-01-30-31合肥康居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基本符合省局2023-01-31-32淮北新兴皇苑制衣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专项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四分局2023-01-31主动停产33合肥同智机电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二类医疗器械日常检查基本符合省局第一分局2023-01-3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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