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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3第0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安徽九洲方圆制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5月6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传真:0551-63710152、63710228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5号省药品技术检测大楼八楼 邮编:230051电子邮箱:aceiyp@163.com特此公示。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2023年4月21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027号)序号1企业名称安徽九洲方圆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鹿茸口服液、桂龙益肾通络口服液、仙茸壮阳口服液[(受托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生产地址:鸡西市鸡冠区鸡恒路69号(中药前处理、提取)、黑龙江省虎林市红星街72号(制剂)]检查时间2023年4月22日-24日检查员徐庆辉、刘小琼、贾平远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江西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3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的通知》(赣食药监法[2018]26号)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江西济民可信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30日(10个自然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791-86207565;传真:0791-86207565;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邮编:330046;举报邮箱:jxccd@jxfda.gov.cn。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2023年4月21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序号1中心受理号赣药GMP20230045 赣药GMP20230046企业名称江西济民可信药业有限公司检查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检查范围中药前处理及提取(D线),心痛康胶囊检查时间2023年4月21-23日检查组成员谢庆生 刘小宝 李小毛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西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84期)

    企业名称控采易药(营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时间2023年03月21日-2023年03月21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未规定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登记档案核验更新期限的问题;在检查监控管理方面存在检查监控不规范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国药控股营口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28日-2023年03月29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沃德万方(辽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4月06日-2023年04月07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情况。存在问题在仓储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药品储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广州市润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按照要求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46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润佳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6521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雷华堂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461号当事人: 广州市润佳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783766538Q住所: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安乐路1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 雷华堂2022年6月30日,我局根据省药监局交办通知发现广州市润佳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要求执行化妆品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及后还发现当事人涉嫌有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等的行为,予以并案处理。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9日生产了“韩妃染发膏(棕黑色)”(批号:2021070901)500kg,分别灌装为成品是500ml的216盒、120ml的726盒、100ml的600盒 、85ml的756盒、60ml的600盒 ;于2021年9月2日生产了“韩妃染发膏(棕黑色)”(批号:2021090201)500kg,分别灌装为成品是500ml的216盒、120ml的726盒、100ml的600盒 、85ml的756盒、60ml的600盒;于2021年10月8日生产了“韩妃染发膏(自然黑2.0)”(批号:2021100801)500kg,分别灌装为成品是500ml的168盒、120ml的546盒、85ml的588盒、60ml的360盒、30ml的2000盒。上述三批韩妃染发膏产品经国家抽检检验均检出配方以外的染发剂成分,与许可配方成分不一致,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6]153号)认定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至我局2022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书当天,当事人上述三批产品均已销售完毕,只剩留样室11盒[其中“韩妃染发膏(棕黑色) 批号:***********盒、“韩妃染发膏(棕黑色 批号:2021090201)3盒、“韩妃染发膏(自然黑2.0 批号:2021100801)4盒]产品被我局查扣,当事人销售上述三批产品所得13144.00元,涉案货值为13176.40元。当事人对上述三批韩妃染发膏产品没有做产品销售记录,故无法提供上述三批产品的具体流向,也无法召回产品 。另根据国家、省飞行检查组2022年检查记录,经我局核查发现当事人还存在以下问题:(一)生产记录不完整,如:“韩妃染发膏(金亚麻色)批号:2021030301”的批生产记录中未记录搅拌均质时间的关键控制点操作记录,成品放行单未标明产品生产实际数量和产品放行日期。(二)韩妃染发膏系列产品未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当事人将韩妃染发膏产品的成分与染发剂成分分开书写,将韩妃染发膏的染发剂成分做成了贴纸贴在了包装盒顶部,未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三)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如发现当事人未制作原料“间苯二酚”(批号:B210731) ,“氢氧化铵”(批号20211222) ,“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批号202112020)的出入库记录和原料验收记录。(四)当事人擅自销毁保存期限未满的产品留样、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料;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No:HP20221011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FGH20220321)、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No:QH202270183);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笔录等文书;当事人提交的韩妃染发膏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染发膏产品生产记录,销售韩妃染发膏产品的单据等。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2023年3月3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我局从轻处罚,我局不予采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1月2日、2020年12月14日、2021年7月21日均因未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钟落潭食药处字〔202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金沙食药处字〔20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1]858号),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决定对其适用从重档次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的三批韩妃染发膏(棕黑色:批号:2021070901、2021090201)、(自然黑2.0 批号:2021100801)被认定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生产上述三批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的“韩妃染发膏(棕黑色)”(批号:2021070901)4盒、“韩妃染发膏(棕黑色)”(批号:2021090201)3盒、“韩妃染发膏(自然黑2.0)”(批号:2021100801)4盒;2、没收违法所得13144元;3、罚款:360000元。当事人存在产品批生产记录不完整且擅自销毁保存期限未满的产品留样、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要求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要求保存相关生产、检验、留洋等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化妆品销售记录以及擅自销毁保存期限未满的进货查验及产品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要求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并处罚款25000元。当事人生产的韩妃染发膏产品将产品的成分与染发剂成分分开书写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化妆品标签中将各成分按照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在化妆品标签中将各成分按照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的违法行为。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的“韩妃染发膏(棕黑色)”(批号:2021070901)4盒、“韩妃染发膏(棕黑色)”(批号:2021090201)3盒、“韩妃染发膏(自然黑2.0)”(批号:2021100801)4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3144元;三、罚款:385000元。四、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要求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五、责令改正未在化妆品标签中将各成分按照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六期)

    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六期)序号12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南市监药罚〔2023〕3号黔南市监药罚〔2023〕4号黔南市监药罚〔2023〕5号案件名称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里九龙广场店网络销售禁售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里兴龙路店网络销售禁售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里龙泉花园二店网络销售禁售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里九龙广场店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里兴龙路店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里龙泉花园二店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NK3D5491522730MA6DNGRA2Y91522730MA6HGA657X法定代表人姓名邵丹琴邓建立邓建立主要违法事实依据国家药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和2021年12月16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转换为处方药的公告》(2021年第151号)的规定,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里九龙广场店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网络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国家药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和2021年12月16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转换为处方药的公告》(2021年第151号)的规定,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里兴龙路店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网络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国家药监局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和2021年12月16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转换为处方药的公告》(2021年第151号)的规定,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里龙泉花园二店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网络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种类:警告 罚款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 第九条种类:警告 罚款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 第九条种类:警告 罚款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2023年5月3日自动履行2023年5月3日自动履行 2023年5月3日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鄂南药店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55号)

    当事人: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鄂南药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326108089N地址:鄂州市泽林镇泽林街负责人:董家胜联系地址:鄂州市泽林镇泽林街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硝苯地平缓释片(Ⅱ)(规格:20mg,15片/板×2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6195,产品批号:220610,生产日期:20220608,有效期至:2025年05月,生产企业:河北医科大学制药厂,生产地址: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湘江道198号),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9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硝苯地平缓释片(Ⅱ)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14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鄂南药店于2023年2月13日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30盒硝苯地平缓释片(Ⅱ),在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间,已销售23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负责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硝苯地平缓释片(Ⅱ)的包装图片5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55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鄂州市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凤凰苑药房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59号)

    当事人: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凤凰苑药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847HX9地址:鄂州市梧桐湖新区凤凰苑265栋2单元负责人:叶建鹏联系地址:鄂州市梧桐湖新区凤凰苑265栋2单元2023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阿莫西林胶囊(规格:0.25g×10粒×3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2851,产品批号:230101,生产日期:20230101,有效期至:2024.12,生产企业:通药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通化市修正路39号),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阿莫西林胶囊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14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凤凰苑药房于2023年3月4日从湖北修正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0盒阿莫西林胶囊,在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已销售9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负责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阿莫西林胶囊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59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鄂州市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平民大药房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62号)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平民大药房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H8LX0T地址:梁子湖东沟镇珍珠大道27号负责人:陈细芬联系地址:梁子湖东沟镇珍珠大道27号2023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普乐安片(规格:每片重0.57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3020303,产品批号:220525,生产日期:2022.05.30,有效期至:2025.04,生产企业: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康恩贝大道1号),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普乐安片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14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平民大药房于2023年3月10日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购进5盒普乐安片,在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已销售3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普乐安片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62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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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逸灵大药房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63号)

    当事人: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逸灵大药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2MA48YYLX32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东中路32号门面负责人:卢倩联系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东中路32号门面2023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硝苯地平缓释片(Ⅱ)(规格:20mg片× 36片×1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3908,产品批号:12210181,生产日期:20221018,有效期至:20241017,生产企业:烟台鲁银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白石路102号),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硝苯地平缓释片(Ⅱ)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14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逸灵大药房于2023年2月16日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30盒硝苯地平缓释片(Ⅱ),在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已销售1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负责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硝苯地平缓释片(Ⅱ)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63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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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长港西街药店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64号)

    当事人: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长港西街药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35235366XR地址:鄂州市长港镇凡李路长港西街港边278号负责人:程自强联系地址:鄂州市长港镇凡李路长港西街港边278号2023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感冒清胶囊(规格:24粒,每粒装0.5 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3152,产品批号:2212006,生产日期:2022.12.06,有效期至:2024.11,生产企业:广东省罗浮山白鹤制药厂,生产地址:广东省博罗县长宁镇),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感冒清胶囊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14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长港西街药店于2023年1月4日从江西青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10盒感冒清胶囊,在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3月13日期间,已销售2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负责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感冒清胶囊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64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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