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药监来分药罚决〔2022〕06号 案件名称广西瀚林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粉萆薢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广西瀚林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513221998414984法定代表人姓名莫军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粉萆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2023年5月14日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4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徐**(库尔勒徐**中医内科诊所)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6528016300******住所(住址):库尔勒文化路中联尚都**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徐**身份证件号码:65280119********2023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诊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诊所药房合格区正在使用的中药饮片货架紧挨的窗台上发现包装标示新疆*****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60301、生产日期2016.03.14、保质期:60个月的王不留行940克;包装标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10830、生产日期20110830、保质期:60个月的黑蚂蚁90克;超过有效期的王不留行940克,黑蚂蚁90克。窗台上还陈列其他在有效期内的青黛等10余种中药饮片。经查实:当事人王不留行、黑蚂蚁超过有效期未放置不合格区,经初步核实后于2月3日立案调查。1月30日对超过有效期的王不留行、黑蚂蚁进行扣押,2月28日延长行政强制措施30日,3月30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1、超过有效期王不留行系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8日从库尔勒****医药有限公司以15元/Kg的价格购进,共计1kg,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查阅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处方签,发现当事人徐习洋于2021年5月4日、6月13日和7月3日开具的3份处方,分别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王不留行15g,共使用45g。使用价格是采购价格上浮20%,即18元/Kg(当事人自述),货值金额:17.73元,获违法所得0.81元。2、超过有效期黑蚂蚁当事人自述从库尔勒****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药品采购票据无法提供,查阅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处方签,未发现当事人使用黑蚂蚁的处方记录。生产日期20110830,保质期60个月,有效期至2016年8月30日。该批黑蚂蚁共购进0.2kg,购进价格是230元/kg,使用价格是采购价格上浮20%,使用价格276元/kg(当事人自述)。货值金额24.84元,未发现使用记录,无法核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视频、现场照片;3、徐**、邬**、吕**询问笔录;4、当事人开具的库尔勒市个体医疗机构处方签;5、王不留行供应商资质、中药出库复核单(单据编号FB8XHR00985226)。本案经局案审会集体审理通过后,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4日依法向徐**(库尔勒徐**中医内科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3〕11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3月27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我局在集体讨论并经法规复核后,维持行政处罚告知意见。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未造成危害后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药品采购票据和药品处方等证据材料,且具有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销售药品违法所得0.81元;2.并处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000.81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巴州分行百乐支行,账号:3010025229026415655,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3日(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无锡积大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1企业名称无锡积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阴市璜土镇澄常工业园前村路 2 号检查范围无菌原料药(还原型谷胱甘肽钠,三车间,还原型谷胱甘肽钠生产线)检查时间2022.12.14-2022.12.16检查结论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38924875J法定代表人张学红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2﹞2-24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的规定。违法事实我局接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鹤市监案移〔2022〕4号),函告当事人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涉嫌以武汉鹤年调元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郭连芳中医诊所名义向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湖北尚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中药饮片。处罚依据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2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4-20处罚有效期2024-4-20公示截止期2026-4-20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覃塘三里分公司于2023得3月23日销售有处方药“降脂宁片”1盒、“藤黄健骨丸”2盒、“甲钴胺片”2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销售上述批次处方药的医生处方笺。该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药处罚〔2023〕303号当事人: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北华街(林绍伟房屋)法定代表人:谢有帝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广西陆川县横山乡稔坡村上村队01号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覃塘三里分公司于2023得3月23日销售有处方药“降脂宁片”1盒、“藤黄健骨丸”2盒、“甲钴胺片”2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销售上述批次处方药的医生处方笺。你公司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你公司陈述意见,保障你公司合法权利。2022年11月30日,我局曾对你公司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药罚〔2022〕312号),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覃塘三里分公司逾期不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经查明,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是你公司的直营分公司,你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配送上述“藤黄健骨丸”( 批号:20221110)5盒、2023年2月27日配送上述“甲钴胺片”( 批号:138220712)5盒到覃塘三里分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提供了上述2种处方药的《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出库单》(单据号:M000230129002、M000230227008);你公司于2023年3月8日从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降脂宁片”10盒,提供了《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单号:销售单号:102023030816170002)。并由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销售上述处方药“降脂宁片”1盒、“藤黄健骨丸”2盒、“甲钴胺片”2盒。你公司销售上述批次处方药未能提供相应的医生处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65430052L)、《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桂BA7750020)及法定代表人及谢有帝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覃塘三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PL9YJXC)、《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桂CB7751204)及负责人张燕芬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和经营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谢桂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授权及被委托人身份的事实。3. 2023年3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3月24日对被委托人谢桂香的《询问笔录》1份、“顶佳医药之星管理软件”计算机系统“药品销售明细”截图打印件1页及《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4. 《广西天寿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配送出库单》(单据号:M000230129002、M000230227008)复印件各1份;《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销售单号:销售单号:102023030816170002)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药品来源合法。5.《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药罚〔2022〕311号)及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曾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责令改正及警告处罚的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表明了身份并说明来意,在被委托人谢桂香的陪同下进行;在案件调查询问时亦是由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询问,符合法律程序。你公司对其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相关执法文书及有关证据上签字(按手印)确认。本局于2023年4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贵市监药罚告〔2023〕30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本局视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元,上缴国库。你公司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1.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711109264000517;2. 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地址:贵港市解放路;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45001753748059996688)。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榕稽办行罚〔2022〕17号案件名称生产劣药麻仁丸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州海王金象中药制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7935229C法定代表人姓名连红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麻仁丸(批号2112100)检验项目[溶散时限]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麻仁丸(批号:2112100,包装规格:60克/瓶/盒)生产8417盒,留样10盒,检验7盒,共入库8400盒,从2022年03月07日开始销售,分别销售至11家经营企业,截止至2022年03月15日该批次全部销售完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生产劣药麻仁丸(批号2112100)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1160盒;2、处罚没款136387.2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办。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3月14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药罚〔2023〕5001号违法行为类型1、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个人处购进药品2、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3、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药品批发企业,于2022年8月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了3盒“人胎盘脂多糖注射液”(生产厂家: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02202002,规格:10支/盒),购进药品价格为3860元(含快递费20元),对方无法提供药品销售单据。随后,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当事人擅自改变经营方式,于2022年8月13日及16日将上述药品销售给了个人,销售价格分别为3300元和1650元,涉案药品货值4950元,因相关药品已全额退款,故违法所得为0元。同时,购进和销售上述“人胎盘脂多糖注射液”均无相关记录。目前,3盒(30支)“人胎盘脂多糖注射液”均未使用,已被举报人作为证据材料提供给执法人员。经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药品为该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处罚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警告;2、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即100000元的罚款;3、没收药品“人胎盘脂多糖注射液”30支。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495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4月14日处罚有效期3年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MB2D03442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化妆品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22年度全省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持续对全省化妆品生产、流通环节实施了监督抽样检验。本期对已核实的13批次不合格化妆品进行公告。具体抽检信息如下:2023年第2期化妆品监督抽检信息序号样品名称标示生产/进口代理企业被采样单位名称批号检验单位不符合规定项目备注1Brimle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广州市奥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安信康电子商务公司AC112301D01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硫酸盐、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硫酸盐以盐酸盐计企业否认生产2Brimles泡泡染发剂自然黑色广州市奥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安信康电子商务公司AC041401A01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4-氨基-2-羟基甲苯企业否认生产3浩鑫染发膏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新建区熊总美发店GZ/2021/03/08-A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间氨基苯酚、2-甲基间苯二酚、6-氨基间甲酚企业否认生产4浩鑫染发膏(深褐色)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上栗县彩尼丝日化用品批发商行GZ/2021/09/02-A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间氨基苯酚、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4-氯间苯二酚企业否认生产5汉飘染发啫喱(自然黑)广州市汉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好钥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间氨基苯酚、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生产企业已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6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广州雨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三秦贸易有限公司20211110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生产企业已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7皙世花容防晒乳(2号)广州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红谷滩区种花家化妆品店/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奥企业否认生产8锦致染发膏(自然黑)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高安市立信美容美发用品商行/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苯基甲基吡唑啉酮企业否认生产9威蒂娜染发膏广州市威蒂娜化妆品有限公司西湖区威蒂娜美妆店2021120108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间氨基苯酚、苯基甲基吡唑啉酮、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4-氨基-2-羟基甲苯生产企业已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10海美雅琪-洗发液扬州新雅琪日用品有限公司鹰潭市华盛酒店有限公司2021/11/20鹰潭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甲基氯异噻唑啉酮11索菲亚皇妃防晒喷雾广州明辉化妆品有限公司南昌县广福特步专卖店2022041302-01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二苯酮-3、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企业否认生产12SPOWER染发膏(金黄色)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现瑶湖美发店A2021.03.29C06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企业否认生产13布朗天使婴儿艾叶洗发沐浴露舒嘉丽(福建)日化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博宏孕婴用品商贸行2022010801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甲基异噻唑啉酮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南京华盖制药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12企业名称南京华盖制药有限公司南京易亨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华康路122号加速器四期01栋南京市江北新区华宝路 118 号检查范围吸入制剂(吸入液体制剂)(一车间)片剂(F号楼401车间(物料称配)、D楼102车间),硬胶囊剂(F号楼401车间 (物料称配)、D楼101车间)检查时间2021.05.27-2021.05.302022.12.22-2022.12.22检查结论符合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委托生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1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海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郁州南路369号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5 号科技创新大楼B座4楼检查范围片剂 (抗肿瘤药 ),委托生产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剂,委托生产检查时间2022.10.12-2022.10.132023.01.10-2023.01.11检查结论符合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