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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各相关企业:你公司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均无法取得联系。经调查取证,证实你公司长期未按规定上传药品购销数据。综上所述,你公司已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处于关闭状态。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拟注销你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依法公告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如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决定有任何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特此公告。本机关联系方式: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 邮编:510080联系处室:药品监管二处联系电话:020-37885172附表:相关企业情况公示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市局上报企业情况《〈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文号深圳市一德堂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50389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均未发现营业情况和产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粤药监通销先告﹝2023﹞1号深圳市豫兆临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50621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均未发现相关产品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且两处地址均已有其他公司经营。粤药监通销先告﹝2023﹞2号附件:1.《〈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3﹞1号2.《〈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3﹞2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广州梅里奥新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将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可提取现金的社保卡金融账户中造成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变现案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医保罚告字〔2023〕第C002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47.919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广州梅里奥新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以预存金额支付后续口腔治疗费用为由,收取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在未对参保人进行相应治疗或实际治疗费用低于预存金额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参保人预存金额的余额从该门诊部对公账户退还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或其他个人银联账户。 该门诊部将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可提取现金的社保卡金融账户中,客观上造成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变现,参保人在此过程中获得不当利益的结果。经核对,该门诊部共完成28笔退款变现行为,其中19笔转账至参保人社保卡金融账户,涉及金额250,000.00元,9笔转账至参保人个人银联账户,涉及金额69,460.00元,合计涉及金额319,460.00元。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内容:罚款:47.919000(万元)违法行为类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梅里奥新港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K3U99T-----法定代表人:梅力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5-12公示截止期:2026-5-12处罚机关:广州市医疗保障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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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勒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哈巴河润生药业大药房发现未能提供购进票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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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96期)

    企业名称海城市济世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4月28日-2023年04月28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有因检查检查内容网络销售药品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安徽苗德堂药业有限公司医疗器械主动召回信息发布通知

    安徽苗德堂药业有限公司报告:批号为20220101的远红外止痛贴抽检不合格。安徽苗德堂药业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批号20220101的远红外止痛贴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安徽省
  • 广州市淳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未依照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28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淳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100015908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欧阳博源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286号当事人:广州市淳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82729128D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永星路33号4栋4楼法定代表人:冯建良本局于2022年9月15日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1年8月2日生产了国产普通化妆品“魔斑夫人祛痘精华液”(批号:21072601)化妆品1024瓶,于2021年8月21日在未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情况下,对外销售1024瓶,未留样,销售单价0.85元/瓶,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声称召回产品的去向,视为未召回,该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870.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70.4元。二、2022年9月3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人员板永仙的健康证明已过期。三、2022年9月3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未对原料仓中原料BCY550(批号2022030701P)进行合规评价,且未能提供该原料的验收标准、验收报告、采购合同、采购票据等资料。四、2022年9月3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部分半成品和成品的批生产记录等资料,且未按制度进行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监测与工艺用水质量监测。五、2022年9月3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部分产品留样数量不符合制度要求,留样台账中的部分留样实物无法提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2年9月15日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2.“1_胡总对账单7月-8月(3)xlsx”打印件1份;3.对欧阳博源的询问笔录1份;4.对余晗的询问笔录1份;5.《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书》(合同编号:2022060401)、《授权书》的复印件1份;6.《客户订单》(CD20210702-1)1份;7.“魔斑夫人祛痘精华液”(批号:21072601)的批生产记录1份;8.2022年9月15日的证据提取单4张;9.2023年2月7日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10.2023年2月7日的证据提取单4张;11.《整改报告》1份;12.当事人的原营业执照复印件;13.当事人于2023年3月28日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4.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5.何国铿的身份证复印件;16.欧阳博源的身份证复印件;17.余晗的身份证复印件;18.授权委托书2份;19.《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2022年9月30日)1份;20.《责令改正通知书》(粤药监化责改〔2022〕0930-13-3号)。以上证据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当事人盖章确认,责令改正通知书由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2023年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161号《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交了《关于无陈述申辩的情况说明》,表示无陈述申辩,会及时改正。据此,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魔斑夫人祛痘精华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人员板永仙的健康证明不在有效期内,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构成未依照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当事人未对原料仓中原料BCY550(批号2022030701P)进行合规评价,且未能提供该原料的验收标准、验收报告、采购合同、采购票据等资料,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未能提供部分半成品和成品的批生产记录等资料,未按制度进行微生物实验室环境监测与工艺用水质量监测,以及当事人部分产品留样数量不符合制度要求,留样台账中的部分留样实物无法提供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记录制度、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一般,涉案产品无法证明召回情况,我局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后,拟给予一般幅度的处罚。对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和未依照规定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我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870.4元,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警告,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记录制度、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警告。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0.4元,并处4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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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柏德小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19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柏德小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86619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官世国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3〕197号当事人:广州柏德小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DWWX3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广州鹏源发展大厦185、187、189号2楼法定代表人:廖丽萍2022年6月30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广州鹏源发展大厦185、187、189号2楼的广州柏德小北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厅的顾客休息区内摆放并展示有易拉宝海报1份,左上角印刷有“柏德口腔BERDER 德系口腔”,中间主体内容印刷有“口腔种植快速恢复新时代”、“德国生长因子种植牙技术”、“愈合快 恢复快 抗感染”、“100%自体提取,无免疫排斥反应,提高伤口抗感染能力,降低炎症发生率”、“德国STADA舒缓凝胶”、“产品原理 盐酸利多卡因-迅速进行创面麻醉,达到快速止痛作用”等内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违法发布广告。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于2022年6月30日对当事人广告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5月9日委托广州盈晨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印刷、制作涉案的宣传易拉宝海报1份,并在经营场所内摆放展示该款宣传易拉宝海报,我局认定当事人为该款宣传易拉宝海报的广告主,具体的广告违法行为内容如下:一、发布含有对医疗技术的功效和安全性作出断言的内容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厅的顾客休息区内摆放并展示有易拉宝海报1份,海报中有医疗技术“德国生长因子种植牙技术”的广告内容。海报中的“愈合快 恢复快 抗感染”、“100%自体提取,无免疫排斥反应,提高伤口抗感染能力,降低炎症发生率”等内容,为医疗技术“德国生长因子种植牙技术”的广告内容。 “生长因子”指的是富血小板纤维蛋白,英文简称PRF。 “100%自体提取”,是指从病人身上提取血液,然后经过当事人的仪器对PRF进行提取,最后在病人种植牙齿的时候,医生再把PRF用回到被提取者身上。有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两位病人的诊疗记录可以证明。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的学术文献证明“愈合快 恢复快 抗感染”、“……无免疫排斥反应,提高伤口抗感染能力,降低炎症发生率”等内容的真实性,但是该海报广告的内容对医疗技术“德国生长因子种植牙技术”的功效和安全性作出了断言。当事人发布含有对医疗技术的功效和安全性作出断言的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厅的顾客休息区内摆放并展示有上述易拉宝海报1份,海报中有处方药“复方甘菊利多卡因凝胶”的广告内容。海报中的“产品原理 盐酸利多卡因-迅速进行创面麻醉,达到快速止痛作用”等内容,为处方药“复方甘菊利多卡因凝胶” 的广告内容。海报中的“德国STADA舒缓凝胶”的药品名称为“复方甘菊利多卡因凝胶”,持有效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注册证号:H20150426,公司名称:STADA GmbH,国家:德国,规格:10g(每10g中含盐酸利多卡因200mg,洋甘菊花酊2g,麝香草酚10mg)。“复方甘菊利多卡因凝胶”为处方药。该处方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当事人在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为处方药“复方甘菊利多卡因凝胶”作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厅的顾客休息区内摆放并展示有上述易拉宝海报1份,海报中有医疗技术“德国生长因子种植牙技术”的广告内容,但当事人在发布上述医疗广告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易拉宝海报的广告费用金额、与广州盈晨广告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我局认定涉案的广告费用为1200元。当事人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穗越市监听告〔2023〕4号《听证告知书》,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于2023年2月2日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局受理了该申请,于2023年2月21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听证会。当事人的主要意见认为: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对涉案的海报进行了销毁。受到疫情影响,经营存在困难。虽然当事人将海报放置在经营场所,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是首次违法,希望可以免予处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述意见,办案单位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涉案广告,是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能够为患者提供的技术和药品,符合广告的定义。当事人提供的免予处罚的情形是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与本案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形并不一致,因此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主张不采纳。综上,经听证,本局维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药品广告中含有对医疗技术“德国生长因子种植牙技术”的功效和安全性作出断言的内容,且该广告在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查,我局曾于2021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穗越市监处字〔202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在2018年4月至2021年9月期间未经审查通过“美团”网发布介绍当事人医疗服务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即罚款2400元。当事人在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为处方药“复方甘菊利多卡因凝胶”作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在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处方药“复方甘菊利多卡因凝胶”广告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罚款205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在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处方药“复方甘菊利多卡因凝胶”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合并处理如下:一、对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处罚款2400元;二、对发布处方药“复方甘菊利多卡因凝胶”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5000元。罚款金额合计2074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各银行代收罚款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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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嘉恒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2〕52号当事人湖南嘉恒制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81779038503N经营者贺婧违法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批号20201206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52盒、20211101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3405盒;2、没收违法所得96358.1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计308748.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405106.1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4月25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2〕52号当事人:湖南嘉恒制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81779038503N住所(住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万路910号法定代表人:贺婧2022年3月29日,本局收到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抽检核查函(赣药核〔2022〕1号)及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嘉恒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批号:20211101)【含量测定】对乙酰氨基酚不符合规定。2022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复验,2022年5月30日收到复验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2年6月13日,本局再次收到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抽检核查函(赣药核〔2022〕16号)及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嘉恒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批号:20201206)【含量测定】对乙酰氨基酚不符合规定。2022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申请复验,2022年7月22日收到复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FY20220010),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4日生产了批号为20211101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24646盒,留样6盒,入库24640盒,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总金额46816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共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3405盒。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违法所得为40346.50元,货值金额为46816.00元。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生产了批号为20201206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33000盒,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总金额5610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共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52盒。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违法所得为56011.60元,货值金额为56100元。你公司生产销售上述两批号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违法所得为96358.10元,货值金额为10291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你公司《出库专用单》复印件2张、《批号20201206、20211101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批生产记录》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批号为20201206、20211101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销售记录打印件2页、你公司召回情况报告2份,证明你公司批号为20201206、20211101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3.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原件2份(报告编号:YC20220030、YC20220301)、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原件2份(报告编号:YPFY20220001、YPFY20220010),送达回证2份,证明批号为20201206、20211101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应为劣药。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52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批号20201206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52盒、20211101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3405盒;2.没收违法所得96358.1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计308748.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405106.10元。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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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7号)

    根据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论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江西省樟树市葛玄路6号他达拉非片(片剂,片剂B线)2023年4月21-23日本次检查他达拉非片(片剂,片剂B线)符合药品GMP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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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陕西汉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知的函(陕药监函〔2023〕174号)

    陕西汉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3日至4月25日,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创智产业园高新大道6号:片剂,丸剂(水丸、蜜丸、水蜜丸、浓缩丸),颗粒剂,硬胶囊剂,酊剂,酒剂,糖浆剂生产线进行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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