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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全省各市药械化和药物滥用累计监测数据周统计(2023年5月15日)

    2023各市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药物滥用百万人口新和严重的百万人口百万人口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比例(%)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合肥776932825145712322淮北4111631.99103162316213亳州909629.1132823769115宿州7681026.81620869651011蚌埠6121330.31021652515115阜阳7641127.6151601454131210淮南6531229.8121999867481滁州806829.9112048867234六安866734.35193101084213马鞍山1072247.9131721362293芜湖1040328.51420677011198宣城1353133.1748412531215铜陵4421544.32127157510149池州974436.9416812936812安庆5691434.26161131133207黄山936543.93184114714215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安徽省
  • 湖北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年度报告(2022年)

    为全面反映2022年湖北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提高公众安全用械水平,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湖北中心)编撰了《湖北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年度报告(2022年)》。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概况2022年,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量较去年稳步增长。(一)报告数量情况2022年,湖北中心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共收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36269份,其中省内报告25725份,与2021年相比上升了9.93%。2012年至2022年,湖北省省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图1-1)。图1-1 2012-2022年全省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量(二)每百万人口平均报告数量情况2022年,湖北省每百万人口平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为445.4份,与2021年相比上升了12.83%。(三)严重伤害及死亡不良事件报告情况2022年,全省上报严重伤害及死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1063份,报告数量较2021年下降了2.66%(图1-2)。严重伤害及死亡报告占比4.13%,较2021年下降11.45%。图1-2 2022年全省上报严重伤害及死亡事件报告情况(四)注册基层用户数量情况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在线注册基层用户11899家。其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1013家,占用户总数的8.51%;经营企业7101家,占用户总数的59.68%;使用单位(医疗机构)3785家,占用户总数的31.81%(图1-3)。图1-3 2022年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注册基层用户情况(五)小结与分析2022年,全省上报报告25725份,每百万人口报告数445.4份,较2021年上升了12.83%;严重伤害及死亡报告比例仅为4.13%,较2021年下降了2.66%,提示报告可利用性有所下降,全省各市州监测机构需注重报告上报水平和信息可利用性。2022年,在全省监测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基层用户注册数量较上年增长6.61%,各类型基层用户注册数量均有所提升。其中,注册人备案人注册数量增长11.71%,经营企业注册数量增长5.62%,使用单位注册数量增长7.19%。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统计分析(一)按报告来源统计分析2022年,全省上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中,使用单位(医疗机构)的报告有22321份,占报告总数的86.77%,为报告的主体;经营企业报告3050份,占报告总数的11.86%;注册人备案人报告353份,占报告总数的1.37%,监测机构代报1份,占比不足0.01%(图2-1)。图2-1 2022年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来源情况(二)按不良事件伤害程度统计分析2022年,全省上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中,伤害程度为严重伤害的报告1062份,占比4.13%;死亡的报告1份,占比小于0.01%;其他报告24662份,占比95.87%(图2-2)。与2021年相比,严重伤害及死亡报告数量下降了2.66%,占比仅为4.13%。图2-2 2022年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伤害程度情况(三)按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统计分析2022年,全省上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中,涉及III类医疗器械的报告8466份,占报告总数32.91%;涉及II类医疗器械的报告12294份,占报告总数47.79%;涉及I类医疗器械的报告2135份,占报告总数8.30%;医疗器械类别不详的报告2830份,占报告总数11.00%。(图2-3)。图2-3 2022年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涉及医疗器械管理类别情况(四)按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统计分析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级分类排序,报告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分别为140000_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070000_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090000_物理治疗器械,080000_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和220000_临床检验器械(表2-1)。表2-1 按分类目录一级分类排名前十位排名产品分类报告数百分比(%)1140000_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1020245.342070000_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263911.733090000_物理治疗器械233710.394080000_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10194.535220000_临床检验器械9924.416180000_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9384.177060000_医用成像器械8073.598100000_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7343.269020000_无源手术器械4582.0410170000_口腔科器械4441.97(五)按涉及使用场所统计分析产品使用场所为医疗机构的报告22303份,占86.70%;使用场所为家庭的报告2916份,占11.34%;使用场所为其他的报告506份,占1.97%(图2-4)。医疗机构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及报告的主要场所。图2-4 2022年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涉及使用场所情况(六)小结与分析2022年,全省上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来自使用单位(医疗机构)报告占比86.77%,使用单位(医疗机构)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的主要来源,来自注册人备案人报告占比1.37%,报告偏少,提示需进一步压实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主动收集报告;II类、III类医疗器械的报告占比80.70%,为构成主体,提示II类、III类医疗器械风险需重点关注。三、2022年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重点工作(一)新冠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2022年,持续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评价工作,密切关注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体温计、呼吸机等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督促企业落实不良事件监测主体责任,防范化解产品风险。 (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风险评价通过日常监测,根据产品的聚集性信号或严重程度,提取和确认产品风险。2022年以季度汇总的方式共向国家中心提交4个风险信号。(三)“十四五”重点监测工作 根据国家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1〕99号)文件精神,我省承担高电位治疗仪重点监测工作。2022年,湖北中心通过多次问卷调研、电话沟通等方式,对全国高电位治疗设备注册人开展调研,收集产品相关资料,了解该品种特点,生产、销售等情况。(四)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检查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专项检查工作的函》《关于开展2022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专项检查的函》要求,湖北省局高度重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部署。组织省局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处、武汉分局、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成立不良事件专项检查小组,于2022年7月分别对省内2家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并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问题和潜在风险点进行整改,两家企业均按时提交整改报告。(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宣传培训2022年省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采用线上直播形式举办了湖北省药物警戒培训班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培训班,共计1500余人参加培训。湖北中心在黄鹤楼街道彭刘杨路社区开展2022年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 “安全用械进社区”活动。围绕“安全用械 共治共享”的主题,结合党员干部下沉社区、“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联合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益健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受理、解答、讲解居民群众反映的医疗器械使用和安全问题。四、有关情况说明(一)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通过自发报告系统收集并录入到数据库中,即当怀疑某种事件可能与医疗器械有关时,就可以上报。受报告者主观意识、经验水平、认知程度、甚至所持立场等影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可能存在片面性和局限性,如伤害程度判读不准确、报告填写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等,甚至将与医疗器械无关的事件也按照不良事件上报,因此统计结果可能与实际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存在偏差。(二)不同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报告数量受使用数量、风险程度、报告意识等诸多因素影响,因此报告数量的多少不直接代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率的高低或者风险严重程度。(三)上述统计数据来源于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湖北省收集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数据。小贴士1.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1)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2)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3)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4)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5)妊娠控制;(6)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控制的过程。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4.死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指患者最终结果为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不表示患者的死亡与使用医疗器械有明确的关联性。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原则: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即怀疑某事件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均可以作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报告;创新医疗器械在首个注册周期内,应当报告该产品的所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6.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注册要求:注册人、经营企业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注册人应当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产品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系统中立即更新。鼓励其他使用单位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年报 / 医疗器械 / 不良反应 产品 湖北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11号)

    根据江西半边天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江西半边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泰和经济开发区检查范围口服溶液剂(口服溶液剂B线,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接受华润三九(南昌)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检查日期2023年4月20-22日检查结论本次检查口服溶液剂(口服溶液剂B线,对乙酰氨基酚口服溶液)[接受华润三九(南昌)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符合药品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西省
  •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犁金宝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未标注批准文号的、批件已过期的进口化妆品处罚案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伊犁金宝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02MA78CRB22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东东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州市监处罚〔2023〕3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未标注批准文号的、批件已过期的进口化'...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三盒过期的医疗器械脂类多项测试卡(批号:ML321IA801两盒,批号:ML321LB001'...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5/8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5/12公示截止期:2024/5/12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蓬莱金创药业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2023年第02号)

    蓬莱金创药业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的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该企业采取暂停生产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2日附件:蓬莱金创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企业名称蓬莱金创药业有限公司许可证号鲁20160096法定代表人许卫东质量负责人张敬波生产地址蓬莱经济开发区金创路生产范围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散剂、合剂、口服液、糖浆剂发证日期2021-11-17有效期至2025-11-1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山东省
  • 广州市诺本药房有限公司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20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诺本药房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17609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贞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3〕203号当事人: 广州市诺本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0104565976393E住所(住址):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40号夹层自编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叶贞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无联系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40号夹层自编1号2022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40号夹层自编1号的广州市诺本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药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经查明,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当事人在互联网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s://www.nbdyf.com/)违规发布“贝林人血白蛋白”和“六味五灵片”两种处方药品广告,具体情况如下:当事人在官方网站上有处方药“贝林人血白蛋白”和处方药“六味五灵片”两种药品的宣传页面。处方药“贝林人血白蛋白”的宣传网页,显示有“人血白蛋白;生命制品、救命药;增强人体免疫力和抵抗力”、“产品介绍七大优势(1.专业的血浆采集;2.严格的血源筛选和检测;3.血浆检验检疫最少2个月以再次确认安全--谨慎排除窗口期;4.先进PCR技术全面筛除五种病毒;5.应用巴氏消毒法灭活浆病毒;6.特有条形码全程跟踪监测;7.严格的终产品检测及放行,从始至终保障安全)、采购渠道、产品验收入库 、产品出库检查、隐私包装配送、承诺保证”等广告用语。处方药“六味五灵片”的宣传网页,显示有“六味五灵片是安全、高效的药物,在治疗慢性乙肝方面具有显著的将转氨酶的作用,而且效果更持久和稳定(六味五灵片对降转氨酶具有显著的效果)等”广告用语。当事人称上述处方药广告内容,都是当事人员工自己设计、制作完成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也未能向本局提供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广告内容的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市诺本药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2.广州市诺本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4.广州市诺本药房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s://www.nbdyf.com/)中处方药人血白蛋白和处方药六味五灵片两种药品的网页宣传页面截图;5.处方药“人血白蛋白”的首营资料和进销台账;6.处方药“六味五灵片”的首营资料和进销台账;7.证据提取复制单一份;本局于2022年11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越市监听字〔2022〕12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改正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并处罚款220000元。当事人向本局提出要求举行听证。2023年2月14日,本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案件承办单位及当事人参加了听证会。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如下:1、官方网站是信息发布平台,是医药信息网站,不做商业交易用途;上述处方药的宣传内容是第三方机构公开发布的内容;2、药品宣传内容为了方便相关人员查阅,已经做出了自查整改;3、处罚过重,希望能酌情处理。本局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了复核。本局认为:1、当事人的涉案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构成要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当事人为推销自己的在营商品,自行设计、制作和发布涉案广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广告主;当事人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事实成立;2、本局在拟作出行政处罚时已考虑到当事人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已经做出了自查整改等情节,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本局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当事人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本局查处其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了自查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其作如下处罚:罚款220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601,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99期)

    企业名称大连来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境内责任人检查时间2023年03月28日-2023年03月28日所在地市大连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检查事项化妆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1.进口化妆品备案情况;2.企业质量体系建立情况。存在问题不良反映监测制度建立的不完善。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辽宁省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陕西汉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函(陕药监函〔2023〕175号)

    陕西汉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月14日至3月17日,省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汉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路3号的原料药(阿仑膦酸钠、消旋卡多曲、盐酸氨溴索)生产线和口服乳剂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9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陕西省
  • 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罚〔2021〕2-98号处罚名称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81B680B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卫杰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罚款45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2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5-12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淫羊藿案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2〕57号当事人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6639876279法定代表人刘铁立违法行为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1、警告;2、处10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4月14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2〕57号当事人: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006639876279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生态产业园人民路法定代表人: 刘铁立2022年7月21日,我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后,移送案件线索及附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1份,报告显示邵阳神农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淫羊藿(批号:200801),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2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6日生产了批号为200801的淫羊藿569kg。截止调查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65~223元/kg,销售总金额61210.00元。当事人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当事人《销售清单》打印件15张、《批号200801淫羊藿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销售流向表打印件1页、当事人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批号200801淫羊藿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3.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210633)原件1份,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200801淫羊藿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淫羊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57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据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10万元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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