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安徽存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24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传真:0551-63710152、63710228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5号省药品技术检测大楼八楼 邮编:230051电子邮箱:aceiyp@163.com特此公示。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2023年5月11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031号)序号1企业名称安徽存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检查范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煨制、燀制、水飞)、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炒制)检查时间2023年5月12日-14日检查员李多福、周立虎、赵云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江西百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江西百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医药工业园检查范围颗粒剂(健脾八珍糕、智能化健脾八珍糕车间、颗粒剂C线)检查日期2023年2月20-22日检查结论本次检查颗粒剂(健脾八珍糕、智能化健脾八珍糕车间、颗粒剂C线)符合药品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鹰潭市远大气体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鹰潭市远大气体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贵溪市工业园区北兴五路6号检查范围医用氧(液态:空分生产线)检查日期2023年2月25-26日检查结论本次检查医用氧(液态:空分生产线)符合药品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赤峰德惠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699484917X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207号处罚名称:赤峰德惠医药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类别: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处罚事由: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限一周。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1处罚生效期: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检查时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企业关键人员检查人员缺陷项目检查结论处理措施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12023.03.10安徽家和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紫苑路888号李刚张红杰蒋召乐李有军李静李朋艳主要缺陷:2项一般缺陷:7项基本符合告诫约谈22023.3.16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百合路以南、漆园路以东孟凡杰赵绍荣孟磊李有军李朋艳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1项一般缺陷:5项不符合告诫约谈暂停生产销售32023.2.28-3.1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百合路以南、漆园路以东丰雪梅王雅婧王志兵夏雷潘家峰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1项一般缺陷:5项基本符合告诫42023.3.7-3.8安徽朱氏康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北工业区朱有山郑可王启亮刘静文潘家峰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1项一般缺陷:6项不符合告诫约谈暂停生产销售52023.4.6-4.7亳州市佰世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311国道北王路李仃仃吴迪刘静文潘家峰一般缺陷:5项符合限期整改62023.4.24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牡丹路1008号李云体侯学文万书先刘静文李静一般缺陷:8项符合限期整改72023.4.18-4.19安徽汇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工业区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饮片生产区5号楼D座徐家奇肖飞李文言刘静文李静主要缺陷:2项一般缺陷:5项基本符合告诫约谈82023.4.17亳州市华鑫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饮片生产区11号楼C座车振飞徐小喻徐歌刘静文李静一般缺陷:6项符合限期整改92023.4.26-4.27亳州市芊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亳芜大道1069号郝绍亮李玉祥蒋晓光刘静文李静李朋艳严重缺陷:1项主要缺陷:2项一般缺陷:11项不符合告诫约谈企业申请暂停口服饮片、毒性饮片生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17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美绮丝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500348985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红方违法行为类型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MABQWKA03M名称:广州美绮丝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红方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404号大院1号101铺成立日期:2022年06月13日经营范围:居民服务业2022年6月20日,本局两名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404号大院1号101铺的广州美绮丝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司经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在经营区域工作台上见“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净含量30ml×12,限用日期:2020/08/19,数量7盒,其中3盒已拆封使用;“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净含量250ml,限用日期:2022/04/12,数量3瓶;“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ALC3,净含量250ml,限用日期:2021/12/06,数量1瓶。上述产品与“薰衣草弹力素”(限用日期:2024/11/10)放置一起,未见区分标识。现场未能提供上述过期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备案凭证、购进单据等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的化妆品进行扣押。对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本局于 2022年6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美绮丝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中404号大院1号101铺使用过期的“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批号:ALC3)。因当事人经营期间未保留相关进货单据,且上述过期化妆品在使用过程中非单独收费,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经营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备案化妆品“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批号:ALC3)的情况。再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批号:ALC3)期间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亦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保存相关凭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和经营资格;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证实了当事人使用过期化妆品的有关情况。本局于2023年3月8日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穗海市监罚告【2023】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较少,涉及的服务项目收费不高,符合从轻处罚情节,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7盒、“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3瓶、“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ALC3)1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当事人经营使用未经备案化妆品“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批号:ALC3)用于经营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依据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7盒、“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3瓶、“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ALC3)1瓶,不另处罚款。综上,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芭娜娜上品·烫发前隔离乳”(生产批号:B07061108)7盒、“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BDD4)3瓶、“原野维C蛋白修护定型啫喱水”(批号:ALC3)1瓶;3、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南石头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人:林川;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岗路石岗大街11号;联系电话:80929853)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5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37294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义雄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558号当事人: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0GK8C;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88号3栋101(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陈义雄;2022年9月2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义雄配合检查,现场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备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Z20222365),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被抽检产品为“MURRAYLE乳酸杆菌净透洗发水”(批号:ZD2E1706;限用日期:2025.06.07;净含量:500ml),留样室有该批次产品留样2盒,已无库存。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2盒留样进行监督销毁。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及发货清单,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88号3栋101的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HC20220860)。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mewell美维兰丝润-弱酸修护发膜”(批号:ZD2D2205,限用日期2025.05.19,包装规格:500ml)检验结论:经检验检测,所检项目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要求。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批次涉检产品为当事人生产并签收上述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生产现场、成品仓库和留样室,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涉检的“mewell美维兰丝润-弱酸修护发膜”(批号:ZD2D2205,限用日期2025.05.19,包装规格:500ml)生产及库存,执法人员在留样室发现留样3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当事人销毁上述留样。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77)。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接订单生产“MURRAYLE乳酸杆菌净透洗发水”(批号:ZD2E1706,限用日期2025.06.07,包装规格:500ml/盒),共生产了916盒,成本价为1.58元/盒,成品检验用了4盒,留样2盒,剩余910盒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共910盒于2022年6月25日销售给深圳市沫芮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价为2.1元/盒,总金额1911元。2022年7月15日,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人员对天猫murrayle沫芮旗舰店的标称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MURRAYLE乳酸杆菌净透洗发水”(批号:ZD2E1706,限用日期2025.06.07,包装规格:500ml/盒)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HZ20222365),检验结论:经检验检测,所检项目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要求。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MURRAYLE乳酸杆菌净透洗发水”(批号:ZD2E1706,限用日期2025.06.07,包装规格:500ml/盒)货值金额为1923.6元,违法所得为1911元。2022年5月20日,当事人接订单生产“mewell美维兰丝润-弱酸修护发膜”(批号:ZD2D2205,限用日期2025.05.19,包装规格:500ml),共生产了500瓶,成本价为3.43元/瓶,成品检验用了3瓶,留样3瓶。当事人已提供批生产记录配合调查,剩余180瓶销售完毕、库存314瓶已全部销毁。该批次产品于2022年6月21日销售共72瓶给孙磊,销售价为5元/瓶,共360元;于2022年8月10日销售共108瓶给杨应,销售价为4.5元/瓶,共486元。2022年6月23日,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人员对锦州市松山新区家学造型美容美发店的上述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HC20220860),检验结论:经检验检测,所检项目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要求。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当事人生产“mewell美维兰丝润-弱酸修护发膜”(批号:ZD2D2205,限用日期2025.05.19,包装规格:500ml)货值金额为2350元,违法所得为846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4273.6元,违法所得为275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涉检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单据,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4.《检验报告》(№:HZ20222365)、《检验报告》(No:HC20220860)。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收到过不良反应报告,当事人存在经济困难情况,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757元;二、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17757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5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悦莱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386373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梁荣沛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557号当事人:广州市悦莱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CJDTC9Q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蟹岗北路6号8楼801-809房法定代表人:梁荣沛根据举报线索,我局于 2022年12月6日对广州市悦莱悦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遂于2022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对经营场所内的宣传照片进行了更新,在其经营场所大厅悬挂有多张宣传图片,其中在介绍“杜本军”的宣传图片中表述有“教授—颌面圣手”的字样;在“逆龄水光针”宣传图片中表述有“惊艳效果 见证逆龄美肌” “扭转肌肤命运,留住青春”“1水润度 拥有补水+储水+锁水 卓越保湿能力,高效深度补水保湿”“2白晳度 促进排毒代谢同时促进营养吸收 能强效淡化真皮黑色素”“3透亮度 喝饱水的肌肤细胞 充满如少女般的水感通透光泽”“4紧致度 激活再生、重组、修复 胶原蛋白合成程序,祛除细纹”“5细滑度 调节油脂分泌,隐匿毛孔水润及紧致度提升,肌肤细胞饮满致密”“ 逆龄水光针,可为肌肤提供充足营养并调理肌肤,深层保湿平衡肌肤的PH值,有效改善年轻肌肤新陈代谢过快、油脂分泌旺盛、青春痘、毛孔粗大、肤质粗糙等22种肌肤问题,调理肌肤至水油平衡的健康状态,维持肌肤水润、光泽、白皙、润滑,扭转肌肤命运,留住青春”等字样,以及有三组脸部效果的对比照片;在电梯间的介绍“悦莱悦美医疗美容”的宣传图片中表述有“斥巨资引进国内外高端医疗设备和VIP保密制度并拥有多项国家专利技术”;在其一间治疗室内悬挂“面部风水学”图片,表述有“川字纹:克子剑影响子女运势”、“鱼尾纹:影响夫妻和谐家庭幸福”、“法令纹:又叫漏材沟存不住钱”、“抬头纹:一生多忙碌多事”、“木偶纹:嘴角往下垂苦瓜脸”、“鼻背纹:挡财运”的字样。至2022年12月6日、2023年1月11日先后被我局查获后,当事人立即撤下了上述宣传图片,并进行了整改。期间,当事人共服务10个客户,收取费用41740元。当事人发布上述“逆龄水光针” “杜本军”和 “悦莱悦美医疗美容”的宣传图片,未能提供其宣传用语的相关证据材料,均是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而虚构伪造的,与事实不符,误导、欺骗消费者。当事人制作上述“逆龄水光针” “杜本军”和 “悦莱悦美医疗美容”的宣传图片的费用为160元,故我局认定其广告费用为16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证明我局现场检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涉嫌存在发布违法广告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发布违法广告的具体情况。4.打印和采购单据、收入统计表、项目表格中国美容整形外科杂志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宣传图片文字的部分说明及宣传图片的制作费用。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对于当事人“逆龄水光针”“杜本军”和“悦莱悦美医疗美容”的宣传违法行为,既无从轻处罚情节,又无从重处罚情节,决定给予一般情节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面部风水学”的宣传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被查处后积极整改,主动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其违法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但考虑到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时间较短,案发后立即改正,及受“新冠疫情”影响经营较困难等因素,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发布“逆龄水光针” “杜本军”和 “悦莱悦美医疗美容”宣传图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640元人民币。当事人发布“面部风水学”图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100640元人民币。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5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9864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邱颖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556号当事人: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8019533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邱颖2022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P2200783)及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BHZ202200730)依职权到广州御禧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骏路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生产了368瓶“森派珂玻尿酸琉光发膜”(批号:21082601),其中6瓶留作样品,2瓶送给客户做样品,以5元/瓶销售了360瓶,获销售金额1800元。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生产了4000瓶“闪柔懒人石榴霜修护发膜”(批号:22090601),其中6瓶留作样品,2瓶送给客户做样品,以1.7元/瓶销售了3992瓶,获销售金额是6786.4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生产了186瓶“森派珂角质蛋白闪光膜”(批号:21101301),其中6瓶留样,以5元/瓶销售180瓶,获销售金额900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三款产品总共获得销售金额9486.4元。上述产品经检验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未能召回上述产品。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商品的货值是9570元,违法所得是9486.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P2200783);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BHZ202200730);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ZG00670);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IH0050);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事实。3、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产品的批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三款化妆品情况。4、涉案产品的出库单及销售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当事人在接受执法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另我局于2022年9月1日已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762号),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9486.4元;二、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9486.4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安徽弘腾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23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传真:0551-63710152、63710228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5号省药品技术检测大楼八楼 邮编:230051电子邮箱:aceiyp@163.com特此公示。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2023年5月10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030号)序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员1安徽弘腾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煅制、制炭、炖制、煨制、燀制)2023年5月11日-12日班永生、贾平远、李磊2安徽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橡胶膏剂(含中药提取)2023年5月11日-14日翟必华、方敏、张万度、张孟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