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104号处罚名称河南省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和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81FTX2M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张红杰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没收不合格医用防护口罩9500只;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1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5-1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2-7号处罚名称河南省雪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雪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雪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9EY5996K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张自永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8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1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5-1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1号当事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521748363223X经营者邓智华违法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6358.5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计19075.5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5434.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4月25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1号当事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748363223X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廉桥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智华2022年10月26日,本局收到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案件线索告知函》(田市监函〔2022〕45号)及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制何首乌(批号:190401)【含量测定】游离蒽醌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的规定,上述制何首乌应为劣药。2022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验。经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生产了批号为190401制何首乌176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28~62元/kg,销售总金额6358.5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制何首乌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6358.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你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3张、《批号190401制何首乌批生产记录》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批号为190401制何首乌销售流向表打印件7页、你公司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批号为190401制何首乌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3.百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20220123),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190401制何首乌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3〕1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58.5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计19075.5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5434.00元。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2号当事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521748363223X经营者邓智华违法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9418.06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20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39418.06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4月25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2号当事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748363223X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廉桥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智华2022年8月25日,本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当归相关线索的函》及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当归(批号:211003)【检查】33类禁用农药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当归应为劣药。2022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验,2022年12月30日,收到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验检验报告,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生产了批号为211003当归465.50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67~86元/kg,销售总金额39418.06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当归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39418.0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你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6张、《批号211003当归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你公司批号为211003当归销售流向表打印件16页、你公司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批号为211003当归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3.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2022CZY0141),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2022A12416),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211003当归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3〕2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418.06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20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239418.06元。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3号当事人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5215870204992经营者申安平违法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批号为210202延胡索(醋延胡索)36kg;2.没收违法所得13166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63166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4月25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3号当事人: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5215870204992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廉桥镇楮塘村法定代表人:申安平2022年10月31日,本局收到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省抽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延胡索(醋延胡索)(批号:210202)【检查】黄曲霉毒素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延胡索(醋延胡索)应为劣药。2022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验。经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生产了批号为210202延胡索(醋延胡索)371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30~60元/kg,销售总金额1439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共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36kg。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延胡索(醋延胡索)的违法所得为13166元,货值金额为1439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你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6张、《批号210202延胡索(醋延胡索)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你公司批号为210202延胡索(醋延胡索)销售流向表打印件1页、你公司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批号为210202延胡索(醋延胡索)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3.湖南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YP202210902),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210202延胡索(醋延胡索)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3〕3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批号为210202延胡索(醋延胡索)36kg;2.没收违法所得13166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5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63166元。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5号当事人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4230925813905经营者刘洪亮违法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批号22072320杜仲(盐杜仲)34kg;2.没收违法所得2445.7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2445.7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4月25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5号当事人: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4230925813905住所(住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八里村法定代表人:刘洪亮2022年12月5日,本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药品核查的函》(桂药监函〔2022〕704号)及所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杜仲(盐杜仲)(批号:22072320)【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杜仲(盐杜仲)应为劣药。2022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验。经查明,你公司于2022年7月23日生产了批号为22072320杜仲(盐杜仲)112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27.8~34元/kg,销售总金额3582.6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共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34kg。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杜仲(盐杜仲)的违法所得为2445.70元,货值金额为3582.6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你公司《销货清单》打印件5张、《批号22072320杜仲(盐杜仲)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你公司批号为22072320杜仲(盐杜仲)销售流向表打印件2页、你公司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批号为22072320杜仲(盐杜仲)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YP2022CJ3616),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22072320杜仲(盐杜仲)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3〕5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批号22072320杜仲(盐杜仲)34kg;2.没收违法所得2445.70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2445.70元。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药罚〔2023〕6号当事人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221580941228F经营者杨文祥违法类型生产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385.5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3385.5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4月25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23〕6号当事人: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221580941228F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工业园B-11区法定代表人:杨文祥2022年10月8日,本局收到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显示湖南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连翘(批号:220401)【含量测定】连翘苷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连翘应为劣药。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书依法送达后,并对你公司上述批号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验。经查明,你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生产了批号为220401连翘30.5kg,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111元/kg,销售总金额3385.50元。你公司收到报告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调查终结,未召回到上述批号的产品。你公司生产销售该批号中药饮片连翘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均为3385.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中药饮片生产及销售本单位生产产品的合法资质。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现场依法提取的你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2张、《批号220401连翘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你公司召回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批号为220401连翘的生产销售日期、过程、数量、价格等事实。3.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原件1份(报告编号:YP2022W0486),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批号为220401连翘检验不合格,我局依法送达有关检验报告的程序合法有效。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3〕6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85.5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03385.50元。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长沙支行江滨支行,账户: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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