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8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首品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4146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582号当事人:广州首品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3474126021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大布路六横路2号二、三楼法定代表人 :李美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生产“首品SHOUPIN炫彩洗发水(粉色)”(批号:2022/09/23,规格:500ml,有效期:2025/09/22),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产品共计生产1200瓶,留样4瓶(已销毁),监督抽检消耗3瓶,剩余1193瓶已被当事人自行销毁。上述产品成本合计0.8元/支,无违法所得,货值总金额为 960 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产品备案凭证、自查计划表、产品不合格销毁报告、产品生产记录、入库单、产品留样记录表,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检验报告》(NO:2022A12598),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3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8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丽庭药店注册号4401010001990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美芳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581号名称: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丽庭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73472280A营业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2196号104铺负责人:陈**2023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2196号104铺的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丽庭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产品,遂依法于2023年3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5日由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配送了5瓶第一类“润芙橄榄油冷敷凝胶”(产品备案号:赣宜械备20200055号、生产批号:20201020),进货单价为3.6元每瓶。当事人于2022年2月13日销售了上述产品2瓶,按会员价10元每瓶销售,2022年3月13日销售了上述产品1瓶,按单价12元每瓶销售。至2023年3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止,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还剩下2瓶 “润芙橄榄油冷敷凝胶”(产品备案号:赣宜械备20200055号、生产批号:20201020) 存放在货架上用于对外销售,该产品的生产日期:20201020,有效期至:20221019。现可认定当事人经营过期的第一类“润芙橄榄油冷敷凝胶”(产品备案号:赣宜械备20200055号、生产批号:20201020)的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丽庭药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二、广州仁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丽庭药店负责人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初步核查情况。四、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具体情况。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被查处后积极整改,其违法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由裁量基准表六》第六十七项,给予当事人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过期的第一类“润芙橄榄油冷敷凝胶”(产品备案号:赣宜械备20200055号、生产批号:20201020)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过期的两瓶第一类“润芙橄榄油冷敷凝胶”(产品备案号:赣宜械备20200055号、生产批号:20201020);二、罚款人民币201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安排,省药品监管局于2023年4月组织对以下27家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将综合评定结论通告如下:一、以下1家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综合评定结论处理要求1深圳市大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粤AA7550674符合无需处理二、以下26家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综合评定结论处理要求1深圳朗欧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粤AA7550528基本符合限期整改2广东华盛唐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粤AA7551209基本符合限期整改3深圳市好邻居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550639基本符合限期整改4深圳市济皓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51223基本符合限期整改5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51148基本符合限期整改6深圳市中康福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50760基本符合限期整改7慈恩医药(深圳)有限公司粤AA7551340基本符合限期整改8深圳市伟达药业发展有限公司粤AA7550424基本符合限期整改9广东康能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50443基本符合限期整改10广东蔓狮数字健康有限公司粤BA7550588基本符合限期整改11深圳市瑞华康源医药有限公司粤BA7550156基本符合限期整改12深圳市君诚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51201基本符合限期整改13深圳市瑞药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550729基本符合限期整改14深圳市俊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50072基本符合限期整改15深圳市都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粤BA7550187基本符合限期整改16广东恒欣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51499基本符合限期整改17深圳市康福万家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50221基本符合限期整改18深圳市国华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50887基本符合限期整改19深圳市华太大药房有限公司粤BA7550592基本符合限期整改20深圳市汇盛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51454基本符合限期整改21深圳市奥萨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51172基本符合限期整改22深圳市华美欣药业有限公司粤AA7550931基本符合限期整改23深圳恒达医药有限公司粤AA7551220基本符合限期整改24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50070基本符合限期整改25广州真和药业有限公司粤AA0201327基本符合限期整改26珠海市德林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粤BA7560387基本符合限期整改以上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整改报告。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137号处罚名称河南驼人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驼人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版国务院令680号)六十六条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驼人医用卫生材料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2875192C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欢处罚结果1.罚款22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1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5-11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阿勒泰天颐堂药业有限公司富蕴县第18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322MA775PLY3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梅花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富市监药罚〔2023〕34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1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05-16公示截止期:2023-06-1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鞍山制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时间2023年03月28日-2023年03月31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确认与验证方面存在未对清洁剂(饮用水)的清洁方法进行评估确认等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环节记录不及时的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失效的问题;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方面存在未对个别原料药(中药饮片)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留样未模拟包装、个别偏差未记录等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辽宁省药品生产监管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丹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01日-2023年03月02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部分文件不具体、操作规程不完善的问题;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方面,存在个别供应商未按期进行现场审计、产品质量回顾的内容不全面的问题;在确认与验证方面,存在验证方案未经审核即开展验证的问题。处理措施按《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符合《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企业名称丹东天茂气体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14日-2023年03月15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方面,存在对新上岗人员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质量标准未及时修订、个别检验记录未复核的问题;在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生产、检验记录不详细、不全面的问题。处理措施按《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符合《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国药控股本溪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5月05日-2023年05月06日,2023年05月09日-2023年05月09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丹东欣时代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3月22日—2023年03月23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存在个别物料实物卡片记录混乱的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生产车间设备清洁不规范、不彻底的问题;在产品销售管理方面,存在不良反应监测记录不规范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清市监罚〔2023〕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5/15处罚内容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0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2023年3月16日,清涧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清涧县宽州镇新城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店电脑销售记录显示2023年3月14日16时42分销售处方药缬沙坦氢氯噻嗪片10盒,无法提供销售处方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于2023年3月22日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取了电脑销售记录中当天销售的处方药阿司片林肠溶片,电脑销售记录显示2023年3月23日15时销售的处方药阿司片林肠溶片1盒,仍无法提供销售处方笺。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向清涧县宽州镇新城大药房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市监处罚〔2023〕1号),罚款600元。处罚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机关清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30MB2966415R数据来源清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30MB2966415R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