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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9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737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水兴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593号当事人: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6398587A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北街东三巷1号法定代表人:刘水兴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北街东三巷1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的沐浴露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24日生产“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批号:AOAN/01/24)100瓶,当事人检验消耗1瓶,留样3瓶,另有3瓶免费提供给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当事人对外销售上述产品93瓶,每瓶售价5.6元,销售金额为520.8元。当事人自述称上述销售的产品已无法召回。上述“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批号:AOAN/01/24)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检验结果超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上述“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产品外包装标注有“广州市雨漫化妆品有限公司 出品”等字样,经核实,广州市雨漫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上并非该产品出品方,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广州市雨漫化妆品有限公司 出品”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留样的3瓶上述“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已被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扣押,我局将留样的产品、当事人检验消耗的产品及免费提供检验的产品共计7瓶计入货值,但不计入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60元(100瓶×5.6元/瓶=560元),违法所得为520.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生产记录复印件、发货单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等情况。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8075005),证明涉案产品属当事人自有品牌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5、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A11822),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产品(批号:AOAN/01/24)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或从重处罚等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32项“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的。”规定的裁量情节,适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我局于2023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所指的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3瓶;二、没收违法所得520.8元;三、罚款23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第三十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人民币17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安の清蒓蔷薇浪漫花香沐浴露”3瓶;二、没收违法所得520.8元;三、罚款40000元。(罚没款合计为40520.8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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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不合格医用防护服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20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唐雄乐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209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唐雄乐;地址:海珠区叠景中路184号、186号101房;主要负责人:唐雄乐;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中医科******;登记号:350024440105B20011;有效期限自2022年08月01日至2025年12月14日。2022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位于海珠区叠景中路184号、186号101房的场所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使用的两款医用防护服进行执法专项抽检,抽检产品分别为:1.“托马斯”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性170,生产厂家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X2308,生产日期2022.11.01);2.“康尔”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性180,生产厂家广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2.10.28,生产日期2022.10.28)。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上述两款医用防护服检验结论为综合判定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海珠区叠景中路184号、186号101房的场所对外开展诊疗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2022年11月21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的“托马斯”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性170,生产厂家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X2308,生产日期2022.11.01)和“康尔”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性180,生产厂家广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2.10.28,生产日期2022.10.28)进行专项抽检,根据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C22010215)和《检验报告》(编号:SC22010216),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托马斯”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不合格项目为粤械注准***********中2.1.2外观,“康尔”医用防护服的不合格项目为粤械注准***********中2.1.2外观,两款医用防护服均在“针距每3cm应为8针~14针,线迹应均匀、平直,不得有跳针”和“粘合或热合等加工处理后的部位,应平整、密封,无气泡”两项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结论为综合判定不合格。根据本局《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C22010215)、《检验报告》(编号:SC22010216)、 吉安**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日期:2022年11月14日)、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销售清单(日期:2022年11月10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本局认定当事人从吉安**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托马斯”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性170,生产厂家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X2308,生产日期2022.11.01)数量为750件,单价为38元,总金额为28500元;当事人从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康尔”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性180,生产厂家广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2.10.28,生产日期2022.10.28)数量为600套,单价为38元,总金额为22800元。当事人购入上述两款医用防护服为日常工作使用,截止抽检当天,当事人上述“托马斯”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已使用625件(含抽检30件),剩余125件,“康尔”医用防护服已使用600套(含抽检10件),剩余0套。当事人可提供上述两批防护服的供货商资质、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单据,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两款经检验不合格的医用防护服的货值金额为513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对当事人的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检验报告》(编号:SC22010215)、《检验报告》(编号:SC22010216)、送达回证;(三)对当事人住所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暂扣的物品、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四)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单据,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合格证明。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属实。2023年5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穗海市监罚告〔2023〕1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和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使用的“托马斯”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性170,生产厂家深圳市兴业卓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X2308,生产日期2022.11.01)125件,免除其它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物品没收手续。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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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3年第12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哈尔滨市龙生北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7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3年第12号)序号1符合性检查编号黑20230034企业名称哈尔滨市龙生北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检查范围固体制剂一车间:片剂、胶囊剂;(含中药提取)液体制剂一车间: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含中药提取)头孢制剂一车间:片剂(头孢菌素类)生产地址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北街15号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4月2日-5日备注受托生产品种:益脑宁片;委托企业名称:海南煦沃药业有限公司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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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金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主动召回信息发布通知

    安徽金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批号为20220702的远红外筋骨活络贴抽检不合格。安徽金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批号20220702的远红外筋骨活络贴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涉及产品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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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3年化药第10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2023年5月18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12企业名称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检查范围冻干粉针剂(117车间 42-01 生产线);粉针剂(117 车间42-03 生产线);原料药(阿普米司特 115车间37-06线,107车间合成Ⅰ线、合成Ⅱ线)持有人委托生产情形(小容量注射剂 硫酸镁注射液(规格:10ml:5g;20ml:10g))检查时间2023年4月10-14日2023年4月27-28日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冀化药符检2023040冀化药符检2023041检查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北省
  • 江苏昱邦医械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昱邦医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58085162N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王瑞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1****************6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泰检处字【2022】033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未严格按照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3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5-15处罚有效期2023-11-14公示截止期2024-5-15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江苏省
  • 河南省安邦卫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2-17号处罚名称河南省安邦卫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安邦卫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安邦卫材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06620236X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董艳芳处罚结果罚款4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2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5-12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河南鼎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碳酸氢钠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3〕8-1号处罚名称河南鼎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碳酸氢钠片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的碳酸氢钠片(批号:21051601)“重量差异”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为劣药。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碳酸氢钠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鼎昌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566455581Y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姜英强处罚结果1.没收劣药碳酸氢钠片;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05-16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5-1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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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安市宝塔区杨伟娜化妆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延市市监处罚〔2023〕24号)

    编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延市市监处罚〔2023〕24号案由名称延安市宝塔区杨伟娜化妆品店(杨伟娜)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延安市宝塔区杨伟娜化妆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602MAB39CY91T法定代表人姓名杨伟娜主要违法事实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The history of Whoo 拱辰享:美 Luxary Golden Cushion Glow No.21 (C2G 20250711)1盒、AGE 20’s SIGNATURE ESSENCE COVER PACT MASTER MOISTURE (202504、14g × 2ea)1盒;2、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7日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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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21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30579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倪红艳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3〕210号当事人: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2004785P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9号1801自编03房、1901自编05房法定代表人:倪红艳经营范围:批发业本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通过微信公众号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微信号为gh-c7aa0d890db8,认证主体为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广告。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已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2004785P)、《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AA0201359)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401040256198),从事药品、食品、医疗器械销售的经营活动。当事人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微信号为gh-c7aa0d890db8,认证主体为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具体事实如下: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1月5日和2021年7月29日在《白云山金戈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推送文章中,发布了含有“白云山金戈优点 与原研品等效 高性价比 ”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是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生产的名称为“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的处方药。当事人于2022年8月6日在《人血白蛋白丨同路生物》的推送文章中,发布了含有“产品特点 1.产品质量稳定、安全性高;2.低PKA值、高纯度、铝离子含量低;3.常温保存,运输、使用方便。”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是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人血白蛋白”的处方药。当事人于2022年8月5日在《人血白蛋白10g丨郑州莱士》的推送文章中,发布了含有“白蛋白的作用机制 郑州莱士人血白蛋白的主要功效 莱士产品的优势”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是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人血白蛋白”的处方药。当事人于2022年7月22日在《同路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丨强效中和 安全防治》的推送文章中,发布了含有“同路HTIG破伤风抗体效价更高,疗效更佳,安全性更好”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是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的处方药。当事人于2020年5月20日在《安达芬重组人干扰素α2b栓》的推送文章中,发布了含有“特有机制 逆转HPV致癌风险”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是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重组人干扰素α2b栓”的处方药。当事人于2022年7月29日在《同路生物5gIVIG静丙在生殖科的作用丨抗体多样 安全有效》的推送文章中,发布了含有“同路IVIG抗体多样性好,临床疗效确切,产品纯度高,安全性好”内容的广告,上述广告宣传的是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名称为“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的处方药。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相关广告费用无法进行具体区分及单独计算,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另外,因当事人通过发布上述违法广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获利无法具体区分和单独计算,故违法行为所涉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2份、询问通知书1份。证据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3、当事人名称为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截图。证据4、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据6、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相关统计资料。本局于2023年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23年2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于2023年2月21日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认为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为批发业,不存在零售业务,没有必要通过公众号做处方药的广告或销售,希望可以减免处罚或减免部分处罚。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认为作出的原处罚建议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定性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本局决定维持原处理建议。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所宣传的药品,均为其在售商品。当事人以微信公众号为媒介,介绍自己推销的药品,其行为构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处理。当事人通过名称为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微信号为gh-c7aa0d890db8,认证主体为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处方药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后积极整改、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已删除违法广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并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10000元。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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