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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樊城区曾好百货店(王钧权)经营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化妆品案(襄市监处罚〔2023〕110号)

    案件名称樊城区曾好百货店(王钧权)经营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化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市监处罚〔2023〕11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樊城区曾好百货店(王钧权)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2420606MA7DK2NR3T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钧权违法事实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处罚。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5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湖北省襄阳市
  • 广西百安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主动召回

    广西百安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注册证号:桂械注准20202140329,批号:20221201),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其中压力差不符合"桂械注准20202140329"《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产品技术要求,鉴于上述原因,我公司对该批次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实施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Ⅲ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广西百安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05月24日附件: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召回事件报告表产品名称 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 注册证号码  桂械注准20202140329生产企业广西百安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境内负责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广西百安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何峰成电话:15578636682召回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何峰成电话:15578636682 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临床医务人员在有创操作过程中佩带,覆盖住使用者的口、鼻及下颌,为防止病原体微生物、体液、颗粒物等的直接透过提供物理屏障。一次性使用。  涉及地区和国家百色市涉及产品型号、规格耳挂式175*95mm涉及产品生产(或进口中国)数量182710只涉及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数量 10000只识别信息(如批号)批号:20221201 召回原因简述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口罩压力差检验结果为55-87Pa,单项性能不合格。纠正行动简述1.通知相关企业停止销售,启动三级召回2.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复检,分析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新疆亿峰兴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行为处罚案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亿峰兴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0104MA77E8266A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伟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米东市监处〔2023〕031号违法行为类型:广告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2000元。罚款金额:2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5/29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5/29公示截止期:2023/8/29备注:当事人新疆亿峰兴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4月5日开始在拼多多平台上发布“煜和堂前速清慢性前列腺炎YHT-B型吸热疗贴”医疗器械广告,未严格按照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至2023年4月25日被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向拼多多平台支付保证金1000元。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本案广告费用1000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 桂林怡心堂中药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处罚案(〔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251号)

    信用主体名称桂林怡心堂中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7AKW1CX1法定代表人曾焘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251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05-29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2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违法事实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桂林市秀峰区桃花江路12号1楼商场桂林怡心堂中药有限公司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店面通道墙上及17间宣传包间内悬挂有南京同仁堂生产的安宫牛黄丸的宣传展板并发布南京同仁堂生产的处方药安宫牛黄丸的功效和用法,我局执法人员采取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收集书证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之规定。处罚机关桂林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00MB18057320数据来源桂林市市场监管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00MB180573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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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54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1企业名称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苏省常州市中吴大道567号检查范围原料药(精神药品:右佐匹克隆,104车间3线)检查时间2023.04.12-2023.04.14检查结论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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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梧州市藤县亮友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亮友牌维肤露(批号:220701)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桂药监化稽罚〔2023〕02号广西梧州市藤县亮友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亮友牌维肤露(批号:220701)案广西梧州市藤县亮友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914504223403516912黄柏顺广西梧州市藤县亮友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亮友牌维肤露(生产批号:220701,包装规格:36毫升/支)于2022年8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广西区所)抽样,于2022年11月10日经广西区所检验,不合格项为“菌落总数(细菌总数)”,检验结果为“140000CFU/ml”,标准要求为“≤1000CFU/ml”。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亮友牌维肤露1100瓶(规格:36ml/瓶),成品检验及留样用18瓶,成品入库1082瓶,已销售完毕,没有库存,销售价为2.70元/瓶,违法所得为2921.40元,货值金额为29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化妆品;2.没收违法所得2921.40元;3.并处1.1万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13921.4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9日相关附件:桂药监化稽罚〔2023〕02号-广西梧州市藤县亮友医药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公示版).pdf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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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武汉欧燕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使用了患者前后形象对比照宣传广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武汉欧燕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行政区域代码420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44684X9案件名称关于违反国家法律及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规的行政处罚处罚类型罚款处罚编号或文号硚市监处罚〔2023〕100号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罚结果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审查通过微信视频号发布使用了患者前后形象对比照宣传“热玛吉”效果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300元。处罚生效期2023/5/26有效公示期2023/8/26处罚机关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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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4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95498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蔡旭丹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640号当事人: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KRH4H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法定代表人:蔡旭丹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的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该公司二楼生产车间发现有工人正在生产名称“芭莲美莹润精华霜”(外包装标签标示“生产批号:YZ23022003,限用日期:2026/02/19,备案人/生产企业:广东粤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八枝路东三巷12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89”)。在一楼展柜中发现名称“贻贝粘蛋白修护液”(生产批号:YZ23022001,2026/02/19)、“互生叶白干层清颜组合”(“芊经坊净颜精华液”,净含量3ml×1支;“芊经坊互生叶白千层精华液”,净含量:10ml×2支;生产批号:YZ23021601,限用日期:2026/02/15)、“暨美医?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生产批号:YZ23022001,限用日期:2026/02/19),上述三款产品均外包装标签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东粤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南业八枝路东三巷12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89”等内容,当事人的厂名厂址与上述产品标签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不一致。 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的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互生叶白千层清颜组合”(生产批号:YZ23021601,限用日期:2026/02/15)共450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表述,“互生叶白千层清颜组合”化妆品成本单价为4元/盒,其中精华液2元,瓶子1元,盒子0.5元,人工费用0.5元;成本合计1800元[450盒×4元/盒],于2023年2月16日将上述产品共计448盒,以5元/盒的价格卖给了客户郭小姐,销售金额2240[448盒×5元/盒],产品货值2250元[450盒×5元/盒];违法所得2240元[448盒×5元/盒]。剩余两盒存放在一楼展柜中,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前未对该产品进行备案。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的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贻贝粘蛋白修护液”(生产批号:YZ23022001,限用日期:2026/02/19)共500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表述,“贻贝粘蛋白修护液”化妆品成本单价为4元/盒,其中瓶子0.5元,泵头0.5元,精华液1.5元,盒子0.5元,人工费用1元;成本合计2000元[500盒×4元/盒]。于2023年2月20日将上述产品共计498盒,以5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客户周生,销售金额2490元[498盒×5元/盒],产品货值2500元[500盒×5元/盒];违法所得2490元[498盒×5元/盒]。剩余两盒存放在一楼展柜中,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前未对该产品进行备案。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的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生产批号:YZ23022001,限用日期:2026/02/19)共520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表述,“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净含量:30ml×5片)化妆品成本单价为5元/盒,其中5张面膜布3元,包材费用1元,人工费用1元;成本合计2600元[520盒×5元/盒],于2023年2月20日将上述产品共计518盒,以6元/盒的价格销售给了客户李生,销售金额3108元[518盒×6元/盒],产品货值3120元[520盒×6元/盒];违法所得3108元[518盒×6元/盒]。剩余两盒存放在一楼展柜中。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凤和村江牛路42号2栋2楼的广东粤妆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芭莲美莹润精华霜”(外包装标签标示“生产批号:YZ23022003,限用日期:2026/02/19)共200盒,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旭丹表述,“芭莲美莹润精华霜”化妆品成本为8元/盒,其中盒子单价1元,瓶子3元,料体3元,人工费用1元。货值金额共1600元[200盒×8元/盒],因为还没销售出货,所以没有违法所得。上述四款产品总货值为9470元[200盒×8元/盒+520盒×6元/盒+520盒×6元/盒+500盒×5元/盒],违法所得合计7838元([448盒×5元/盒]+[498盒×5元/盒]+[518盒×6元/盒])。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对销售出去的“互生叶白千层清颜组合”、“贻贝粘蛋白修护液”、“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进行召回,截止到2023年4月17日,因上述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委托运输及保管物品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粤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的“芭莲美莹润精华霜”、“贻贝粘蛋白修护液”、“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互生叶白干层清颜组合”产品外包装未标识当事人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该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贻贝粘蛋白修护液”、“互生叶白干层清颜组合”普通化妆品,未经备案而将其上市销售,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和标签虚假的“贻贝粘蛋白修护液”、“互生叶白千层清颜组合”,构成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贻贝粘蛋白修护液”、“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互生叶白干层清颜组合”化妆品,未按要求执行产品留样制度,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1日向当事人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当事人生产的“芭莲美莹润精华霜”、“贻贝粘蛋白修护液”、“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互生叶白干层清颜组合”产品未标示当事人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芭莲美莹润精华霜”成品200盒、“贻贝粘蛋白修护液”成品2盒、“暨美臣大马士革玫瑰水光面膜”成品2盒、“互生叶白干层清颜组合”成品2盒。二、没收没收违法所得7838元。三、罚款15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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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已经注册的配方组织生产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8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7907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黎思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3〕89号名称: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06333530XN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47号(厂房)第四层、第五层法定代表人:黎思艳。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当事人生产样品批号为GYA2020092501的蓝朵纷彩染发膏(雾感棕色)在流通领域被抽检,具体情况如下,批号为GYA2020092501的蓝朵纷彩染发膏(雾感棕色),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HBHZ20220045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8日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复检权利,当事人现场进行签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的成品仓、生产车间,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所涉及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的配方组织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案发后,该公司对涉案产品实施召回,由于售出时间过长,召回数量为零。因案件情况复杂,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至2023年4月15日。因案件情况复杂我局于2023年4月15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120日,自2023年4月16日延期至2023年8月10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081),当事人生产的批号GYA2020092501的蓝朵纷彩染发膏(雾感棕色)(国妆特字G20201537)经抽检检出标签和批件均未标识的成分,检验情况具体如下: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的配方组织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于2020年9月25日下达生产指令,在当天完成半成品的生产,于2020年10月26日完成了批号GYA2020092501的蓝朵纷彩染发膏(雾感棕色)灌包475支,留样3支,于2020年12月16日销售了472支,以每支1.2元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开展召回,召回0支。因当事人工厂于2021年9月2日发生火灾事故,批号GYA2020092501的蓝朵纷彩染发膏(雾感棕色)的留样产品被烧毁。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8日对当事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粤药监妆罚字〔2020〕2016号)。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批号GYA2020092501的蓝朵纷彩染发膏(雾感棕色)的货值金额为566.4元,违法所得为566.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268 号),来文呈批表1份,证明我局对案件的管辖权;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和涉案特化产品的配方;3、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4、《检验报告》1份(编号:HBHZ202200451),《送达回执》1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涉案产品情况;6、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GYA2020092501)和销售出货清单复印件各1份共2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和涉案产品出库销售的相关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情况说明,证明留样产品被烧毁的情况;10、《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妆罚字〔2020〕2016号)复印件1份,证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当事人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实际成分与批件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当事人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于2020年6月18日受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在本案中,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未按配方组织生产涉案产品,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32项从轻情节“有下列情形:①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 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 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我局拟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一般处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6.4元;2、处罚款30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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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科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8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科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200006500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洪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3〕87号当事人:广州科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MA59A5LA8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25(A座厂房)法定代表人:郑洪涛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5年09月21日经营范围: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2023年1月29日,我局收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科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监督检查线索移送函和相关材料。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25(A座厂房)的广州科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就2022年10月1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一事向当事人确认。当事人确认其产品销售记录缺少注册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使用期限、购买者地址和联系内容一事属实。现场抽查当事人的销售台账,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2023年2月16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立案延期,立案时间为2月17日至3月10日。2023年3月3日,我局对广州科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2023年4月14日下午,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冯卫宁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3日被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妆品监督检查中发现其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被认定产品销售记录缺少注册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使用期限、购买者地址和联系内容,未建立并执行完整的产品销售记录制度。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的销售台账,发现当事人将送货单作为销售台账,并没有按相关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现在,当事人已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对发现问题整改完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化妆品生产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2.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检查线索移送的函1份、证明我局的案件管辖权;4.《关于对广州蝶泉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38号)1份,证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 2023年2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照片证据1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核查情况;6.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整改情况。2023年 月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项“1.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1.6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对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民乐市场监管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 联系电话:87866229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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