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18744 条相关结果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119期)

    企业名称沈阳医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4月26日-2023年04月28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厂房设施方面存在物流缓冲间的两扇门能同时开启,存在污染洁净车间环境的风险的问题;生产管理方面存在未对退回库房后再次进入洁净区的物料做出规定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3〕22号)

    当事人:八步区铺门镇中心卫生院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102499310234Q地址: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安宁街法定代表人:曾*强  身份证件号码:4****************1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药品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一楼中医诊室(中药房)库存1袋(0.47kg)已开封的青黛(企业名称:四川千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号:川20160217,产品批号:16030576,有效期至:2019.03.30,生产日期:2016.03.31,规格:净制,产地:四川,重量:500克)、1袋(0.268kg)已开封的冰片(云南林缘香料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53021727,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生产日期:2018年08月28日,产品批号:180842,有效期至:2020年08月27日,包装:1kg/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青黛、冰片为劣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青黛、冰片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3年3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已开封的超过有效期的青黛、冰片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的上述青黛超过有效期后使用了2次共0.03kg,其中2020年6月20日使用了0.01kg、2020年6月22日使用了0.02kg,使用价格均是290.00元/kg;上述青黛是当事人于2016年9月20日从灵川县医药公司购进,购进的数量是0.5kg、购进价格是231.00元/kg。当事人的上述冰片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当事人使用上述批次的冰片的价格是1350.00元/kg;上述冰片是当事人于2019年3月20日从广西华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进的数量是0.5kg、购进价格是1080.00元/kg。本案认定当事人使用劣药青黛、冰片的货值金额为506.80元,违法所得为8.7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102499310234Q)、《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9931023445110211C2101)、法定代表人曾*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4****************1)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劣药青黛、冰片的事实、数量、价格。3.《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电脑打印件5份、《铺门镇中心卫生院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明细清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劣药青黛、冰片的事实、数量、价格、时间。4.《灵川县医药公司销售清单》(单据编号:XHCX00100570375)、《广西华泰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清单》(单据编号:XS-2019-03-20-301124)、《八步区铺门卫生院药品材料领用单》(出库单号:40010346)、《铺门镇中心卫生院药品调拨单》复印件各1份,《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电脑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劣药青黛、冰片的购进、调拨的数量、价格、时间。5.《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劣药青黛、冰片的数量、价格。6.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劣药青黛、冰片的事实。7.《关于八步区铺门镇中心卫生院青黛重量存在货账不相符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劣药青黛的事实、数量。8.《药库工作制度》《中药库管理制度》《中药饮片验收操作规程》《中药饮片调剂制度》《中药饮片调剂基本操作规程》的照片各1张,证明当事人制定使用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养护制度。9.《2022年年终药房中药饮片盘点表》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年终对上述青黛、冰片只是进行数量的盘点,未检查药品的有效期。10.灵川县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广西华泰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购销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青黛、冰片的供货商的资质。11.其他证据。2023年5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3〕2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劣药青黛、冰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劣药青黛、冰片的购进渠道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从轻处罚的规定。综上,当事人使用劣药青黛、冰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的青黛0.47kg、冰片0.268kg;2.没收违法所得8.70元;3.并处1001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00108.70元(壹拾万零壹佰零捌元柒角)。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户: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10938002910034321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建设路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 桂林御药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处罚案(〔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260号)

    信用主体名称桂林御药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BW9W0G3Q法定代表人漆登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260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5-26处罚内容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2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对当事人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违法事实当事人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机关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00MB18057320数据来源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00MB180573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 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陕西福瑞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营“华晨脱脂棉片”等3种过期的医疗器械案([2023]2-009号)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陕西福瑞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牛君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61032319******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TEM474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3]2-00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违法事实:经营“华晨脱脂棉片”等3种过期的医疗器械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处罚决定日期:00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类处罚有效期:2023/5/26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1公示期限:处罚内容: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①“华晨脱脂棉片”1袋、②“爱悦达一次性使用雾化器”1袋、③“爱悦达一次性雾化吸入管”2袋; 2、处以罚款1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4/5/26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02MB29039084数据来源单位: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02MB29039084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52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江苏永安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1企业名称江苏永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237省道18号检查范围原料药[(盐酸奥普力农,原料四车间合成生产线4、原料一车间精烘包生产线1)(替格瑞洛,原料二车间合成生产线2、原料二车间精烘包生产线3)]检查时间2023.03.22-2023.03.25检查结论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苏省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53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江苏江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委托生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江苏江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耀园路8号5楼检查范围干混悬剂,委托生产检查时间2023.04.25-2023.04.26检查结论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苏省
  • 广州康芙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2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康芙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324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艳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624号当事人:广州康芙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83378610Q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工业园二路9号A栋301房法定代表人:王艳波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双和工业园二路9号A栋301房的广州康芙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批号:KFL2205150202,KFL2203160401)产品的留样品各3瓶。经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外包装产品成分与平台内备案信息的成分不一致,平台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244237,备案成分为["水","二氧化钛","辛酸/癸酸甘油三酯","环聚二甲基硅氧烷","甘油","丙二醇","癸二酸","聚羟基硬脂酸","聚甘油-4 异硬脂酸酯","卡波姆","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提取物","马齿苋(PORTULACA OLERACEA)提取物","苯氧乙醇","1,2-己二醇","羟苯甲酯"],产品包装标注成分为[“水、二氧化钛、辛酸/癸酸甘油三酯、环聚二甲基硅氧烷、甘油、丙二醇、聚甘油-4二异硬脂酸酯、聚羟基硬脂酸酯、癸二酸酯卡波姆、马齿苋(PORTULACA OLERACEA)提取物、库拉索芦荟(ALOE BARBADENSIS)提取物、羟苯甲酯、1,2-己二醇,苯氧乙醇”],增加了“聚甘油-4二异硬脂酸酯”、“癸二酸酯卡波姆”;缺少了"癸二酸"、"卡波姆"、聚甘油-4 异硬脂酸酯"。当事人现场对上述批次产品的共6瓶留样品进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2022年5月15日接客户订单生产“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2000瓶,分别于2022年3月16日、5月15日开始生产,于2022年3月26日完成生产1000瓶,批号:KFL2203160401,于2022年5月24日完成生产1000瓶,批号:KFL2205150202,每个批号3瓶作为留样,分别于2022年4月6日、6月1日销售完成,销售单价4.5元/瓶,共销售1994瓶,总销售金额为8973元。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9000元(4.5元/瓶*2000瓶),违法所得为8973元(4.5元/瓶*1994瓶)。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生产指令单、成品放行单、送货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从重的情节,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一般行政处罚进行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批号:KFL2205150202,KFL2203160401)化妆品的违法所得8973元;二、处以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共计28973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总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2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总都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0828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冬花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625号当事人:广州总都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516529XU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村坑背工业西街38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李冬花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JS2022HP0336)。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留样室发现名为“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的产品。经当事人确认上述《检验报告》(No:JS2022HP0336)抽检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当事人对上述报告的检验结果没异议。我局现场调取该批次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备查。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No:JS2022HP0336)后,立即整改,发出召回通知,“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产品共召回59盒,留样3盒,共62盒产品被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召回化妆品进行扣押处理。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接到客户订单,于2021年12月2日开始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285盒,3盒作为样品留样,2盒用于出厂抽样检验,召回了59盒,当事人实际销售221盒,销售单价为3.8元/盒。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的违法所得为839.8元,货值108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3、“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的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4、“广州总都化妆品有限公司”召回通知:证明当事人在收到其公司产品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召回。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嘉禾强制字【2023】005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不合格留样和召回样品共62盒进行扣押处理。我局于2023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414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因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当事人在知道其产品不合格后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美维兰染发膏(黑色)”(批号:2021.12.02)化妆品62盒;二、没收违法所得839.8元;三、处以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839.8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佰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外包装标签与备案不符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2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佰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5110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曾小洁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626号当事人:广州佰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54449360F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53号101房法定代表人:曾小洁2023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有“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批号:20221215,限用日期:20241214)产品的留样品6支。我局执法人员查询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平台,发现上述“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批号:20221215,限用日期:20241214)外包装标签标识与平台内备案信息不一致。当事人未及时更新化妆品备案信息。当事人现场对该批次产品的6支留样品进行销毁,执法人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9日对“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1562197)更新,其中标签载明的“备案人:广州佰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53号,生产企业:中山市紫玉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平兴路4号第三幢二层一区、三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070,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62197,执行标准:GB/T 35889,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见标示处”。当事人在备案资料未更新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7日生产“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998支,批号:20221215,限用日期:20241214,其中2支用于检验,6支作为留样;于2022年12月20日销售990支,单价3.2元/支,销售额共3168元。你单位生产该化妆品标签载明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32,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62197,执行标准:GB/T 35889,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佰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53号,产地:广东省广州市,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见标示处”,该批次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与平台内备案信息不一致。上述产品均已售出,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生产指令单、成品放行单、送货单、“红与黑速干水墨眼线液笔”(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1562197)备案凭证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用户信息或者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确保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的用户信息和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管理等规定,开展化妆品研制、安全评估、注册备案检验等工作,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要求提交注册备案资料。”的规定,构成生产外包装标签与备案不符的化妆品的行为。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适用从轻行政处罚进行处罚。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更新化妆品备案信息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可度(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3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可度(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70887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丘燕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2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634号当事人:可度(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丘燕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DLX9F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4号广州市白云区润发广场204房。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2022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4号广州市白云区润发广场204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No.HZ2022G0197《检验报告》(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批号:20210903、限用日期:20240902、代理商:可度(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检验结果:(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3) 检出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所检批号20210903“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当事人承认上述所检批号20210903“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是其经营的产品,但所检批号产品的生产企业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持有异议,已提出复检申请。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复检报告书的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2]925号),上述所检批号20210903“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果:(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No.HW202200180《检验报告》(复检)。2022年9月29日,我局发函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穗云市监协函[2022]189号)。2022年10月18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三市监执二函[2022]41号)称上述所检批号20210903“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是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该批号产品共生产了48盒,检验用了2盒,留样4盒,销售了42盒给当事人。经查,当事人从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所检批号20210903“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42盒,于2022年2月10日以销售价8.45元/盒价格全部销售给西安的客户,销售金额为354.9元。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2022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机场东金钟横路390-444号广州市白云区润发广场204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向当事人直接送达No.JS2022HP0257《检验报告》(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批号:20211008、限用日期:20241007、代理商:可度(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1)该产品标签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2)检出产品标签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所检批号20211008“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当事人承认上述所检批号20211008“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是其经营的产品。2022年12月20日,我局发函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穗云市监协函[2022]227号)。2023年1月5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三市监执二函[2023]1号)称上述所检批号20211008“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是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该批号产品共生产了54盒,检验用了2盒,留样4盒,销售了48盒给当事人。经查,当事人从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所检批号20211008“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产品48盒,当事人称其中10盒产品于2022年4月20日以销售价12.8元/盒价格销售给无锡市的客户,15盒产品赠送给朋友客户作为测试产品效果用掉了,23盒当事人测试模特用完了,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认定上述48盒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12.8元/盒,销售金额614.4元。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批号20210903产品42盒,销售价8.45元/盒,经营上述批号20211008产品48盒,销售价12.8元/盒,上述两批号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合计969.3元,即上述两批号产品货值金额合计969.3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合计969.3元。2023年3月24日,我局发函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穗云市监协函[2023]29号)。2023年4月10日,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三市监执二函[2023]19号)称案涉产品“俪缇染发霜 琥珀铜褐色(植物滋润型)”(批号20210903和批号20211008)所用的包材是由广州市优姿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给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批包材数量2342个,均未标示对苯二胺等成分,其中遗失3个,已使用102个(批号20210903使用48个,批号20211008使用54个),两批次产品均按批件核准配方进行生产,剩余的2237个包材已被其扣押处理。经查,当事人配合佛山瀚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产品召回,但未能召回到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发货单、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三市监执二函[2022]41号)、《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三市监执二函[2023]1号)、《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三市监执二函[2023]19号)等。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既无减轻、从轻处罚情形,又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第三十六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69.3元;二、处17000元罚款。(罚没款17969.3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