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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89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479079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黎思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5月25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89号
名称: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06333530XN
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47号(厂房)第四层、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黎思艳。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当事人生产样品批号为GYA2020092501的蓝朵纷彩染发膏(雾感棕色)在流通领域被抽检,具体情况如下,批号为GYA2020092501的蓝朵纷彩染发膏(雾感棕色),经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HBHZ202200451),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8日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复检权利,当事人现场进行签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的成品仓、生产车间,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所涉及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复检。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的配方组织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案发后,该公司对涉案产品实施召回,由于售出时间过长,召回数量为零。
因案件情况复杂,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至2023年4月15日。因案件情况复杂我局于2023年4月15日延长案件办理期限120日,自2023年4月16日延期至2023年8月10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081),当事人生产的批号GYA2020092501的蓝朵纷彩染发膏(雾感棕色)(国妆特字G20201537)经抽检检出标签和批件均未标识的成分,检验情况具体如下: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已经注册的配方组织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当事人于2020年9月25日下达生产指令,在当天完成半成品的生产,于2020年10月26日完成了批号GYA2020092501的蓝朵纷彩染发膏(雾感棕色)灌包475支,留样3支,于2020年12月16日销售了472支,以每支1.2元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开展召回,召回0支。
因当事人工厂于2021年9月2日发生火灾事故,批号GYA2020092501的蓝朵纷彩染发膏(雾感棕色)的留样产品被烧毁。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8日对当事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粤药监妆罚字〔2020〕2016号)。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批号GYA2020092501的蓝朵纷彩染发膏(雾感棕色)的货值金额为566.4元,违法所得为56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268 号),来文呈批表1份,证明我局对案件的管辖权;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和涉案特化产品的配方;
3、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
4、《检验报告》1份(编号:HBHZ202200451),《送达回执》1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涉案产品情况;
6、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生产记录(GYA2020092501)和销售出货清单复印件各1份共26页,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和涉案产品出库销售的相关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情况说明,证明留样产品被烧毁的情况;
10、《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妆罚字〔2020〕2016号)复印件1份,证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实际成分与批件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
当事人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于2020年6月18日受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在本案中,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6日未按配方组织生产涉案产品,属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六)第32项从轻情节“有下列情形:①主动采取召回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 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 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我局拟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一般处罚。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6.4元;
2、处罚款3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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