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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公示表(2023年5月)和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结果公示表(2023年5月)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公示表(2023年5月)2023年5月,我局共开展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共2家次;飞行检查2家次,日常检查0家次,检查发现问题企业2家次,检查共发现问题5项次(其中重点项0项次,一般项5项次)。我局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检查情况见下表。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深圳芙莱特营养与健康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中区高新中一道16号生物孵化器三期3号楼3楼、2号楼2楼东侧、4楼西侧)2023-5-18飞行检查门海龙、杨科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抽查72项,其中第2.9项不合格。2华臻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锦龙一路9号多利工业厂区C栋4-5层)2023-5-25飞行检查门海龙、杨科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抽查60项,其中第2.8、3.3、6.5、7.1项不合格。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结果公示表(2023年5月)2023年5月,我局共开展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5家次,其中检查发现问题企业3家次,检查共发现问题8项次(其中重点项6项次,一般项2项次),我局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我局将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检查情况见下表。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深圳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山区第一分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大道东侧信和自由广场2栋负1H007)2023-5-9飞行检查门海龙、刘文晓对经营主体营业资格、经营条件、制度管理及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检查68项,发现问题项1项:19.62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山常兴天虹商场(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与常兴路交汇处常兴广场2层)2023-5-9飞行检查门海龙、刘文晓对经营主体营业资格、经营条件、制度管理及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检查66项,发现问题项0项。3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大鹏店(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大鹏办事处岭澳社区佳兆业广场商业区3-101)2023-5-16飞行检查门海龙、刘文晓对经营主体营业资格、经营条件、制度管理及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检查73项,发现问题项2项:*11.13、*19.44深圳市大鹏新区爱婴好儿童百货商店(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大鹏佳兆业广场二层L231、L232、L233、L234号商铺)2023-5-16飞行检查门海龙、刘文晓对经营主体营业资格、经营条件、制度管理及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检查56项,发现问题项5项:*7.2、*11.13、*19.4、19.6、*19.135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葵涌家天下健康药房(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葵新社区金葵西路1号家天下花园(二期)4栋101)2023-5-16飞行检查门海龙、刘文晓对经营主体营业资格、经营条件、制度管理及人员要求等方面进行检查,本次共检查61项,发现问题项0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企业 广东省深圳市
  • 健美生保健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31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健美生保健产品(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1K44RE6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喆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5-3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ll4347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311号银行输入码:1523000311当事人:健美生保健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44RE6X住所(住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309弄10号12层06、07单元(实际经营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66号7层716单元(名义816单元)法定代表人:张喆经查,当事人健美生保健产品(上海)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加拿大健美生(Jamieson)品牌保健食品销售的公司。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当事人注册的备案号为沪ICP备19025279号的公司官网(http://jamiesonvitamins.com.cn/product/iron-timed-release/)上有宣传:“健美生50毫克铁元素定时释放片,帮助预防或治疗缺铁性贫血,促进红血球形成。……”等内容。上述宣传内容是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及维护的,故当事人既是是该广告的广告主,又是广告发布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2022年12月,当事人已停止发布上述宣传网页。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03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00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拾万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官网等媒介上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三年零四个月,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企业 上海市
  • 河池市公布化妆品典型案例(2023-05-30)

    金城江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2年1月17日,我局接到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2021年广西化妆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的函(河市监函[2022]6号),其中由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MPE4BH0L771275RAb的《谱尼测试检测报告》,报告摘要如下:产品名称:馥佩防晒隔离乳SPF50+PA++++,受检单位信息: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单位:广东博禧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8103082410179 SE810308241,检测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检验结果见下页。备注:(1)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2)未检出标签及批件标示成分: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苯基苯并咪唑磺酸。我局随即对此开展调查。2022年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河池市大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池市金城中路98号送达了《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二楼化妆品销售专区摆放有各类化妆品及售价标签,其中有涉及此次抽检不符合技术规范同批次同规格的馥佩防晒隔离乳SPF50+PA++++6支,当事人现场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资料及进销货台账。涉案药品货值金额1176元。该公司经销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从事化妆品经销的活动中,存在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并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调查,及时进行了改正。本局至今未接到有反映使用上述化妆品后造成不良反应的报告,也没有因标签标识而发起的投诉。且该批次化妆品金额小,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也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上述行为已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免除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医疗美容行业利润高、市场需求大。本案中,一些不法供货商利用经营者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供给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依职责对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坚决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宜州广西宜州区纯美空间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中山大道市政广场北面黄莺路东(山水宜人公园生活城西区20号商铺)号的“河池市宜州区纯美空间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经营场所入口对面靠墙货架上摆放有4个品种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其中3个品种共计41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其中仅标识“LS纯中药日霜 净含量:20克”18瓶、仅标识“LS纯中药晚霜 净含量:20克”13瓶、仅标识“LS纯中药祛痘霜 净含量:20克”10瓶;1个品种共计2盒LEGEND AGE传奇今生唇膏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该经营场所收银台后隔间内货架上有13瓶仅标识有中文“眉唇诱惑水光润珠隔离喷雾”的化妆品,其中5瓶超过使用期限。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000.00元罚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LS纯中药日霜18瓶、LS纯中药晚霜13瓶、LS纯中药祛痘霜10瓶、使用日期/保质期202200502眉唇诱惑水光润珠隔离喷雾5瓶、使用日期/保质期20240406眉唇诱惑水光润珠隔离喷雾8瓶,合计4个品种,共计49瓶,并处罚款600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LEGEND AGE传奇今生唇膏2盒、使用日期/保质期20220502眉唇诱惑水光润珠隔离喷雾5瓶,合计2个品种,共计7瓶/盒,并处罚款6000.00元。以上处罚合并执行,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法规规定:LEGEND AGE传奇今生唇膏2盒、眉唇诱惑水光润珠隔离喷雾13瓶、LS纯中药日霜18瓶、LS纯中药晚霜13瓶、LS纯中药祛痘霜10瓶,合计5个品种,共计56盒/瓶;三、罚款18000.00元。【典型意义】医疗美容行业利润高、市场需求大。本案中,不法经营者利用群众爱美之心、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过期化妆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依职责对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坚决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罗城罗城精典美发造型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2年10月,罗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典美发造型店经营的“康妆染发膏”进行日常监督抽验,经检验上述产品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该美发造型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规定。该店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提供证明材料证明该店是在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确实不知道其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罗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依法给予免除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备案,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本案中,虽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但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了对化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区分,只要经营者履行了相关义务,是可以免除行政处罚,极大保护了小微企业。环江环江博芳园中药生发养发馆涉嫌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擅自配制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3年2月14日,环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环江博芳园中药生发养发馆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三个印有“药”字样的陶瓷罐,罐体上分别贴有“A1、B2、C4”小贴签,罐内都盛放着容量不等的黄绿色粉状物质。另外,地上存放着多个塑料壶和玻璃容器并盛放着容量不等的半透明液体和棕黑色溶液。经查询,经营者经常从无化妆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供货方(无名称个体商户)购进多品种宣称具有黑发、养发、防脱、生发用途的中药粉剂再用本地产散装米酒浸泡成“洗发液”提供给消费者洗发用。该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和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原则、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标准,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依法扣押的自行配制的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近年来,有些美容美发机构经营者自行采购“药食同源”产品或中药饮片,宣称“纯天然植物”“无毒副作用”等虚假夸大言词说教等方式,给消费者违规使用擅自配制的美发美容化妆品(含非法生产的中药面膜)。本案中,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擅自从无药品经营许可或化妆品生产许可资质的个体商户购进所谓“中药粉”再进一步自行配制成“洗发液”,因使用原料无法溯源,产品质量根本无法保证,给消费者“安全用妆”带来安全隐患。在我国,“药妆”从未得到法律认可,更没有明确定义。国家药监局指出,宣传“药妆”“医学护肤品”“药妆品”等概念均属于违法行为,也是化妆品经营者为了吸引顾客,给化妆品戴上了“药妆”的帽子,存在夸大宣传甚至添加违禁成分现象,国家药监部门明确无“药妆”概念,进一步划清了化妆品与药品的界限,更有利于规范化妆品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提醒】一、警惕化妆品虚假夸大宣传,当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化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有描述宣称“强效、换肤、纯天然、食品级化妆品”的需谨慎购买或使用。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进一步提示化妆品不是药品。南丹南丹县好形像美发店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1年8月,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市场开展监督抽检工作,2021年10月25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河池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南丹县好形像美发店经营中使用的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亮红色)的检验报告结论为: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经营者涉嫌经营中使用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尚未使用的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采取扣押措施,并深入开展调查。经查,经营者于2021年7月18日从河池市金城江区超凡日化用品批发店购进标称名称为Danisi达尼丝染发膏(亮红色)20支,由广州市恒大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201984、批号为PF201201001、规格为95g/支,进货价7元/支,货款共计140元。经营者能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资质证件。该店使用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鉴于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能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资质证件,且该经营者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和第六十八条规定,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者作没收被依法扣押的化妆品,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的处理。【典型意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要求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保留进货单据及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资质证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市场进行监督抽检,化妆品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保留进货单据及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资质证件,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没收被扣押的化妆品,免于其他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运用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检等手段,依法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依法处罚,有效规范和引导了化妆品经营使用市场。天峨天峨县黄桂川食品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2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峨县黄桂川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营业区货架上摆放有以下化妆品:力士柔亮洗发乳(标示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限用日期:20210509,生产许可证:(2004)卫妆准字09-XK-0171号,净含量:200ml)6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其他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一同摆放,且周围未标示有“不合格或过期物品存放区”等字样。上述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详见《财物清单》),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2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我局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财物清单》);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千元整(¥1000.00)。【典型意义】化妆品过期之后某些成分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分解、变质,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刺激甚至危害。该案的查处,对于强化化妆品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东兰东兰县静静美容养生馆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2年4月19日,东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兰县静静美容养生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生馆内货架上有待售(使用)的Furmaiden、Premium4、Premium3、Beeeast®vltraPlus、PROAEGlS等5个品种共17支无中文标签的产品。涉案产品的总货值金额为12410元。该养生馆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东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养生馆处以警告;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罚款肆仟柒佰贰拾叁元(¥4723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案中,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群众爱美之心、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使用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依职责对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坚决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巴马巴马颖儿头等美妆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2年5月,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马颖儿头等美妆店开展监督检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发现该店在售化妆品“完美芦荟胶”已在2018年1月11日注销备案且未取得新备案凭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4元。该美妆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2022年6月,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载量基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处罚金额实施自由裁量。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化妆品行业利润高、市场需求大,已从少数人使用的奢侈品变成多数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快速消费品,而经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及法律意识薄弱等导致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现象时有发生。《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该类问题化妆品后立即查处,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同时也起到警示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查验产品资质、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作用。凤山凤山县壹家超市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2年2月22日检查人员依法对位于凤山县三门海镇袍里街上的凤山县壹家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标示“广州市嘉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夏良村横路第二工业区、生产许可证:XK16-1086284、卫生许可证号:GD FDA(2003)卫妆准字29-XK-2524号、国妆特字:G20120404(自然黑色)、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标示2018/05/21 2021/05/20、品名:维彩莉染发膏”等共11个品规产品(详见《财物清单》凤市监强制[2022]15号)已超过使用期限待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386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2022年4月11日,凤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1.没收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2.警告;3.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化妆品过期之后某些成分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分解、变质,会对皮肤造成一定的刺激甚至危害。该案的查处,对于强化化妆品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都安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和销售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产品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池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2年8月8日对都安爱尚名妆化妆品店经营的标示生产商为:URGInc,在华责任单位:明可丽亚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批号为C15U035的香蒲丽保湿焕采防晒霜进行监督抽验,经检验,单项结论有5个问题项,如:“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奥克立林、水杨酸乙基己酯、胡莫柳酯”。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8日送达《检验报告》和《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货台上摆放有与抽检产品相同的香蒲丽保湿焕采防晒霜1瓶。截止检查当日,防晒霜以价格99元/瓶售出9瓶,收入891元,库存1瓶,货值金额99元,已被扣押。该店销售涉案批次防晒霜货值金额990元。另查明,该品牌销售商与供货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内容不一致。该店售卖涉案化妆品,实施了一个销售香蒲丽保湿焕采防晒霜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两项法律规定。触犯两项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的对象是同一批次化妆品,两项违法行为密切相关,相互牵连,客观上是一个整体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依据罚款数额较高的法律规定,即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十四条和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化妆品1瓶,货值金额99元;没收违法所得891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俊男靓女加入爱美的行列,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都安县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要注意:根据肤质选择化妆品,确保美肤护肤;选择正规超市、百货商场等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门店或正规电商平台购买化妆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化妆品的注册备、案记信息情况;购买时索要票据,并保留化妆品的包装便于维权。大化大化华羽农副产品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案【案情简介】2023年2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新民路十二巷29号的大化华羽农副产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化妆品。经查明,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158.9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没收涉案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利用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和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销售假冒化妆品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依职责对该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坚决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 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智鹿好人家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在经营中哄抬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3〕120号)

    当事人:湖北智鹿好人家大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F1P5A5P药品经营许可证:鄂04Ca112008(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12315指挥中心移送的举报登记表,举报人反映当事人2023年1月2日前销售四味脾胃舒颗粒的价格最高是39元,2023年1月2日起,当事人销售四味脾胃舒颗粒的价格涨到49元,涉嫌在经营中哄抬四味脾胃舒颗粒的药品价格。2023年1月1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四味脾胃舒颗粒(规格10克/15袋/盒,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26557,甲类非处方药)销售价签标价49元/盒,货架上共有9盒,其中,生产批号221044的有8盒(生产日期20221019,有效期至202409),生产批号220668的有1盒(生产日期20220628,有效期至202405)。在现场检查同时发现当事人的注册执业药师不在岗,店员张**、张**在岗,当事人的2023年1月16日医保个人结算凭证(编号No.00044589),结算时间09:41:12,顾客姓名石**,双氯芬酸钠缓释片1盒,单价12元(规格0.1克/12片,批号09722288 ,生产日期2022/08/22  有效期2025/07,国药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乐赛仙-痛风舒片1盒,单价28元(规格60片,生产日期2022年7月11日,生产批号20220713,有效期2024年07月10日),该张医保结算凭证金额119.54元;另外一张2023年1月16日医保个人结算凭证(编号No.00044583),结算时间08:23:52,顾客姓名刘**,阿莫西林胶囊(阿莫仙)1盒,单价23元(规格36粒,批号29002119 生产日期2022.09.24,有效期2025.08),丹七片,数量4盒,单价38.00元,该张医保结算凭证金额175.00元。上述两张医保结算凭证中的已经销售结算的双氯芬酸钠缓释片、乐赛仙-痛风舒片、阿莫西林胶囊(阿莫仙)均为处方药。2023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止泻颗粒(国药准字Z45020232,处方药,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0克/10袋/盒)批号220404,有效期至2024.03,数量13盒,另一个批号220401,有效期至2024.03,数量59盒,共72盒,售价是28元/盒。2023年2月16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作询问笔录。为核实当事人上述药品购进情况,执法人员申请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协查,该局对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复核单上的四味脾胃舒颗粒、止泻颗粒供应商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进行协查,2023年3月29日收到该局对相关问题的回复(具体见鄂药监武函[2023]16号)《关于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协查情况的复函》):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经调查,认定当事人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止泻颗粒均是从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购进,出库复核单、税务发票均合法。经查,当事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月16日,从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共采购入库四味脾胃舒颗粒600盒,进价均为26元。2023年1 月2日之前,当事人四味脾胃舒颗粒最高售价39元/盒。2023年1 月2日起,在进价26元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至49元/盒,进销差价率高达88.46%。截止2023年1月16日,当事人以售价49元/盒销售63盒,销售获利630元{(49-39)×63}。当事人2022年9月3日从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购进止泻颗粒5盒,批号210805,进价5元/盒,售价18元/盒, 截止2023年1月2日前,共销售3盒。2023年1月2日起,在进价5元不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售价至28元/盒,当事人以进销差价率高达460%、28元/盒售价销售该批次(批号210805)止泻颗粒2盒,销售获利20元{(28-18)×2}。2023年1月2日从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购进两个批次止泻颗粒415盒(批号220404的该药购进240盒,批号220401的该药购进175盒),进价7.30元/盒,大幅提高售价至28元/盒,截止2023年1月31日(2023年1月2日起),当事人以进销差价率高达283.56%、28元/盒售价销售232盒,销售获利2320元{(28-18)×232}。合计获利2340元。四味脾胃舒颗粒说明书功能主治为:健脾和胃,消食止痛,用于脾胃虚弱所致的食欲不振,脘腹胀痛,伤食腹泻,小儿疳积。止泻颗粒说明书功能主治为:清热解毒,燥湿导滞,用于急性肠胃炎,止呕止泻,退热止痛。上述两种药品均系可以缓解新冠肺炎病毒感染后腹泻症状的涉疫药品。2022年12月初开始,国家逐步放开新冠肺炎疫情管控措施。2022年1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生产经营者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当事人自2023年1月2日起,在药品成本未明显增加情形下,将新冠肺炎病毒感染后可以缓解腹泻症状的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止泻颗粒售价大幅度提高。当事人上述大幅提高售价销售四味脾胃舒颗粒和止泻颗粒获利合计2970元。2023年1月16日上午,当事人的注册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双氯芬酸钠缓释片、乐赛仙-痛风舒片、阿莫西林胶囊等处方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秦**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录像光盘1份、现场检查笔录2份、执法人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gov.cn)获取的2022年12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截图2份;对法定代表人秦**的询问笔录、四味脾胃舒颗粒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6份及税务发票4份(发货日期2022年9月29日的出库复核单编号XSGZDA00491365、10月19日的编号XSGZDA00491366、10月29日的编号XSGZDA00491367、12月1日的编号SGZDA00490379、12月23日的编号XSGZDA00490378,2023年1月1日的编号XSGZDA00490380;税务发票编号11177134、11177135、11177136、11177137,开票日期均为2023年2月9日),四味脾胃舒颗粒购进入库记录和电脑库存记录各1份、电脑销售记录1份(6页)、四味脾胃舒颗粒药品图片、说明书各1份,止泻颗粒电脑入库记录1份、关于止泻颗粒电脑入库记录中批号有误的情况说明、止泻颗粒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及税务发票(税务发票编号11177208、11177207,开票日期均为2023年2月13日;对应的出库复核单编号XSGZDA00491558和XSGZDA00491560,发货日期均为2023年1月2日)各2份、电脑销售记录1份(5页)、止泻颗粒的药品图片、说明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涉嫌哄抬药品价格的事实;3.我局协助调查函 (黄市监协查[2023]5号)及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关于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协查情况的复函》(鄂药监武函[2023]16号)各1份,湖北华中药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各1份,证明四味脾胃舒颗粒和止泻颗粒药品来源的事实;4.执业药师邓**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算凭证原件1份(编号No.00044589、No.00044583)、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乐赛仙-痛风舒片、阿莫西林胶囊(阿莫仙)图片扫描件1份,湖北药商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湖北智鹿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委托配送单、湖南恒昌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库复核单及前述三家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事实;5.举报登记表(编号21420200002023010303001172)及处理回复各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的事实。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3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9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当事人于2023年4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经复核,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对涉案药品违法所得的陈述、申辩意见,重新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当事人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局不予采纳。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当事人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发布后,在四味脾胃舒颗粒成本未增加情况下,将其售价39元/盒大幅度提高至49元/盒(进销差价率88.46%);在成本未增加的情况下,将进价5元/盒的止泻颗粒大幅提高售价至28元/盒(进销差价率高达460%),同时,在成本未明显增加(原进价5元/盒)情形下,将进价7.30元/盒的止泻颗粒,以高达28元/盒售价(进销差价率高达283.56%)销售,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发〔2022〕60 号)“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当事人2023年1月16日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乐赛仙-痛风舒片、阿莫西林胶囊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本案发生于我国新冠疫情防控新阶段的特殊时期,国家明令禁止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明知其行为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要求及时规范价格行为,甚至上调部分进价未发生变化的涉疫物资的销售价格,属于违反了疫情防控保供稳价相关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当事人存在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存在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综上,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发生背景、经过、事实认定、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对当事人一般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70元;3.处罚款8910元。上述罚没合计1188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黄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黄石市
  • 青海金珠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河南县四德堂大药房销售过期药品案(河市监处字〔2023〕01号)

    政相对人名称:青海金珠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河南县四德堂大药房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24MABJ9B2L8W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河市监处字〔2023〕01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过期药品违法事实:2023年4月24日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公保东智、曲青卓玛,对河南县四德堂大药房进行了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店当事人孟阳出示了执法人员证件并说明来意,孟阳全程陪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1.检查中发现,该店货物上有老蔻丸3.6克/袋X6袋/盒,总6盒。生产日期2020年2月6日,有效期至2023年01月。生产批号:22200204。三无药品45包。以上药品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当事人孟阳进行下架并要了以上药品的索证索票和查看了药品进货查验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留以上过期药瓶,发放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处罚内容:2023年4月24日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公保东智、曲青卓玛,对河南县四德堂大药房进行了依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店当事人孟阳出示了执法人员证件并说明来意,孟阳全程陪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1.检查中发现,该店货物上有老蔻丸3。6克/袋X6袋/盒,总6盒。生产日期2020年2月6日,有效期至2023年01月。生产批号:22200204。三无药品45包。以上药品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当事人孟阳进行下架并要了以上药品的索证索票和查看了药品进货查验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留以上过期药瓶,发放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书》和财务清单。罚款金额(万元):0.072处罚决定日期:2023/5/29处罚机关: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324MB0X51297R数据来源单位: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324MB0X51297R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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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54(广西佳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54(节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决定日期行政处罚机关行政相对人名称违法行为种类南市监处罚〔2023〕292号南宁市丹雪化妆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92450100MA5N5BND76陈庆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1688平台网店“南宁市丹雪化妆品店”销售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丹雪尼兰活力眼霜”,在该化妆品宣传标题中使用“去眼袋”、“淡化黑眼圈”进行功效宣传,未能提供产品去眼袋”、“淡化黑眼圈”功效的相关依据,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50元4倍的罚款,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2023年5月26日高新分局南市监处罚〔2023〕296号南宁伟创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广告未能使用真实、准确的引证内容,并表明出处案91450102765821898T 朱慧敏综上所述,南宁伟创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药品广告未能使用真实、准确的引证内容,并表明出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2023年5月29日经开分局南市监处罚〔2023〕300号南宁市嘉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案91450100667000316Q 宣清华南宁市嘉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即人民币480元,上缴国库。2023年5月29日经开分局南市监处罚〔2023〕305号南宁双馨柏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91450100MA5N2AMF8A唐建阳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2023年5月29日经开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核查通知(2023年第14期)

    申报企业名称受理事项涉及市州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限要求四川时代仁通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仓库地址:由“成都市新都区燕塘路561号3栋(02库)第1分区和第5分区”变更为“成都市新都区燕塘路561号3栋(02库)第1分区、第5分区和第6分区”。成都杨思雨:135588968982023年6月7日前返回检查结果。四川世瑞药业有限公司1. 变更注册地址:由“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盛西路2号3栋11楼03号”变更为“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南路38号12栋9层903号”;2.变更仓库地址:由“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2号3栋1楼07号、8楼03号”变更为“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街道斑大路693号5栋3楼1号”。梁巍贤:19180573353成都嘉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 变更注册地址:由“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区金科南路38号7幢A座2楼、3楼、4楼;”变更为“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迎宾大道298号9栋1层1号”;2.变更企业负责人:由“杨霞”变更为“胡耀敏””。朱敏:13438165808备注:1.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安排实施。上述事项现场核查的联系方式为:成都市局联系地址:致民东路6号1509,电话:63907576。2.现场核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开展,检查人员需在核查报告签署意见。3.现场核查报告、整改报告由市(州)局签章原件存档,影印上传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四川省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决〔2023〕1004号)(四川蜀善药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蜀善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64495854Q法定代表人孙宏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决〔2023〕1004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违法事实2022年3月23日至11月15日,四川蜀善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经检验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规定的九香虫(批号21050101)5.25kg,销售金额合计8032.5元,违法所得183.75元。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83.75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5月23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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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圣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中药饮片“菟丝子”案

    黑龙江省圣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中药饮片“菟丝子”(批号:20190801)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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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亿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5-4号处罚名称亿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省局执法监督处核查处置函,函号:豫药监抽检核查函[2022]2029号。函告知经甘肃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测标识为河南怡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0210102)的无菌项检验结果为“有菌”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二)项行政相对人名称亿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7721814702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宝亮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49000元(肆万玖仟元整)处罚决定日期2023-05-24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5-2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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