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2023年6月2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1企业名称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片剂[己酮可可碱缓释片(0.4g)102车间口服固体制剂生产线]检查时间2023年5月15日-17日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冀化药符检2023050检查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河北美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2023年6月5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1企业名称河北美图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检查范围原料药[(卡莫司汀) 抗肿瘤车间 原料药生产线]检查时间2023年4月13日-15日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冀化药符检2023051检查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兴化市天派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30126596C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郭荣柏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X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泰检处字〔2023〕 04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违法事实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男士润肤露(批号YY2L34)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6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给予减轻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5-31处罚有效期2023-11-30公示截止期2024-5-3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各市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药物滥用百万人口新和严重的百万人口百万人口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比例(%)排名报告数排名报告数排名合肥942932.3830247213671淮北5061630.311144163715214亳州1132729.9123623979116宿州9271126.216256611351011蚌埠7021431.79227113416214阜阳9301028.715209137512227淮南8271229.5142498988572滁州971830.8102459997256六安1169535.4625471434313马鞍山1267348.2136821842344芜湖1299229.71328658910199宣城1605133.2758613181413铜陵598154621611584111810池州1160635.652171210961011安庆7061335.84196141533315黄山1175442.8323810611421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大连精钰义齿加工所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4月12日-2023年04月13日,2023年06月02日-2023年06月02日所在地市大连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人员与机构方面:存在健康体检等问题;设备方面存在部分设备安全问题;文件方面存在记录编号等问题;设计开发、采购也涉及部分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时利和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5月17日-2023年05月19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安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企业在机构和管理职责方面存在未对药品委托承运方进行年度审查;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未对新上岗的保管员进行岗前培训;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验收药品后未在包装箱上标示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华润辽宁葫芦岛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5月23日-2023年05月24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安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泰州迈博太科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1企业名称泰州迈博太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口泰路西侧、陆家路东侧G79幢检查范围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射用奥马珠单抗a,冻干粉针剂,G79南三层原液车间不锈钢生产线、G79南二层制剂车间西林瓶生产线)检查时间2022.03.29-2022.04.02检查结论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神隆医药(常熟)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1企业名称神隆医药(常熟)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苏省常熟市经济开发区东周路16号检查范围原料药[贝美前列素 (S2车间)]检查时间2021.05.10-2021.05.112021.06.08-2021.06.12检查结论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重庆新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P1AT32023年1月16日重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单(编号:21500000002023011602357311)称:“重庆新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医疗广告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案例,要求查处。”2023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微电园永顺路7号的重庆新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医院在对外宣传的微信公众号“重庆新欧医院”网页上视频科普栏有“住院保胎是否比门诊保胎更好?有哪些心得体会?”、“乳腺癌患者能怀孕生育及哺乳吗?假体需要取出吗?”等标题中有该医院的医生刘**坐诊,患者就诊的视频案例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2023年2月6日,本局依法立案,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11月14日该医院在腾讯微信注册公众号,名称为“重庆新欧医院”。该公众号由该医院企划部门自主运营对外进行科普宣传,主要宣传医生刘**坐诊,患者就诊的视频案例,目前共计发布如标题“住院保胎是否比门诊保胎更好?有哪些心得体会?”、“乳腺癌患者能怀孕生育及哺乳吗?假体需要取出吗?”等视频案例25条。上述视频宣传广告内容是当事人相关业务科室提供的资料,经办公室及网络部审核后,再由企划部网站维护人员上传在微信公众号的视频科普板块内。当事人的网络维护人员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其工作职责就是对医院的网络维护、更新宣传内容,未收取任何制作、宣传费用,只是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当事人每年向腾讯公司缴纳微信平台服务费300元,包含广告发布在内等服务,因无法区分发布该条广告产生的广告费用,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另外,因为无法区分哪些客户是因为该条广告而购买当事人产品及服务,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所以就此案例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的广告费用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众号相关内容截图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违法事实。3、发票、腾讯服务协议、询问笔录证明广告费用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本局告知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该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服务视频广告,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所指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在该公众号发布25条同类医疗服务视频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了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发布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城支行(地址:大学城中路20号,户名: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3年5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3〕12202100321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茜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687387597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苏晓娇违法行为类型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7.3349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6-05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8264365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3〕122021003216号当事人:上海茜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873875971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建东路58弄******法定代表人:苏晓娇经查,2019年9月,当事人于以25元/公斤的单价从上海隆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面膜液原料WT-5012”3500公斤。当事人委托奥丽斯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丽斯公司”)代加工生产“泉蕊美肌高渗透中华面膜”(以下简称“中华面膜”)产品。该面膜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9021977;备案人为当事人。当事人与奥丽斯公司约定,奥丽斯公司使用当事人采购的3500公斤面膜液原料WT-5012”加工中华面膜,加工费用0.08元/片。奥丽斯公司共生产中华面膜115566片(批号BKAI0928-12,规格25g/片)。当事人已支付代加工费合计9245.28元,未开具发票。当事人将上述中华面膜以0.1元/片的促销价销售给鞍山市鑫鑫化妆品店等个体经营户及散客,上述115566片面膜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开具相关发票。案发后,当事人共召回中华面膜50260片。2021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召回的中华面膜进行抽检,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检验报告NO:HC202100438;检验结果单:HC202100438),该面膜产品含有化妆品禁用组分萘甲唑啉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类似物I。当事人销售上述中华面膜”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556.6元,违法所得为11556.6元。当事人销售的“泉蕊美肌高渗透中华面膜”产品,经检测含有化妆品禁用组分萘甲唑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的“泉蕊美肌高渗透中华面膜”产品,经检测含有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类似物I,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2022年12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闵听告〔2022〕12202100321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比较深刻,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因此办案机关在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等违法事实后,决定作出一般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泉蕊美肌高渗透中华面膜”产品50260片。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伍拾陆元陆角(¥11556.6)。三、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柒佰玖拾贰元肆角(¥161792.4)。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拾柒万叁仟叁佰肆拾玖元(¥173349)。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柒佰玖拾贰元肆角(¥161792.4)、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伍拾陆元陆角(¥11556.6)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